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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1
关健词: 体育经纪人 体育产业 经济危机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此,使中国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参与全球经济化进程。中国体育事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面向市场,更多地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更需要体育经纪人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访问、收集大量的资料,阐明体育经纪人在体育产业化道路上所起的重要的作用。
一、体育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1.经济的发展是体育经纪人产生的土壤
资料表明体育经纪人产生在商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这说明体育经纪人与经济高度发展有着必然联系。经济发展早的国家,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就早乡经济发展快的国家,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就快。如美国很早就产生了体育经纪人,到70年代已经发展成熟,并且向国外发展,已形成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2.市场经济是体育经纪人的摇篮
市场经济是按照市场的经济规律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体育进人市场经济以后,整个体育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体育经纪人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寻找委托人并取得委托权,如找赞助、签订合同、组织商业比赛、赛后处理等。有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化,体育经纪人就会随之产生。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根本不存在体育经纪人。
3.职业比赛是体育经纪人产生的前提
体育进人市场后,为了经济利益,各种职业联赛随之诞生。如美国的NBA职业联赛、棒球联赛,意大利和德国的足球联赛,我国甲A足球联赛等等。职业联赛的竞争性在客观上要求运动员形成一种流动机制,而职业运动员转会是靠体育经纪人来完成,从而为体育经纪人开启了服务空间。
4.运动员的自由转会制度是体育经纪人发展的根本原因
职业联赛主要是由各项俱乐部之间进行联赛,具有很强的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运动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可自由转会。由于运动员精力有限,只有通过体育经纪人作为中介,使他们与俱乐部取得联系,才完成转会的目的;而各俱乐部为了要成绩,需要通过体育经纪人招兵买马。例如美国NBA、NHL和MLB先后实行球员自由转会制度,均由体育经纪人来运作。
5.市场的需求是体育经纪人成长的基本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比赛对推销产品具有较高的广告价值,目前大小企业或集团公司都体会到了体育比赛的广告价值。投资商和赞助商需要有中介为他们联系适宜的投资对象。所以市场的需求量越大,就越需要更多的体育经纪人。在美国企业公司利用体育做广告的需求量很大,故体育经纪人相对较多。
6.体育商业化是促使体育经纪人繁荣的重要因素
体育商业化体现出体育的经济价值和体育对商业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如以电视为主体的大众传媒将体育运动送人千家万户,并对观众产生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明星级的比赛。所以各大电视网不惜高价购买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吸引更多的广告费。另外,大的企业或公司出巨资养一支球队,参加职业联赛,为产品做广告扩大影响。赞助商对某一比赛提供赞助,为产品扩大销路等等。体育市场化加速了体育的商业化进程,使体育经纪人拥有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二、体育经纪人的作用
1.极大的方便了运动员
体育经纪人以其特有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投资能力,为运动员、体育组织、体育比赛主办者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运动员可以把一切事物交给体育经纪人去处理;体育经纪人受运动员的委托联系比赛、转会、拉广告、找赞助、签订合同、安排运动员的衣食住行等,使运动员可以把主要精力投人到训练和比赛中。就象我国田径运动员李彤说的那样:“雇佣体育经纪人相当于用个管家”。
2.促进了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更多的依靠社会的力量承办各种赛事,使体育职业化成为现实。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是大奖赛、邀请赛、表演赛等,使运动员有更多的比赛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使赞助商得以推广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使人们欣赏到高层次的比赛。这些都是由体育经纪人在中间运作的结果。
3.促进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
提高运动员的流通,增加比赛次数和体育科技的交流是促进体育运动水平提高的主要方面。这些工作大都通过体育经纪人来完成。如李彤在国际上的比赛,有三分之二是靠体育经纪人操作完成,李彤说:“体育经纪人是运动员出成绩、提高水平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体育经纪人的作用,对运动员而言,就如同拥有一位好教练一样。”
4.体育经纪人可以帮助运动员形象开发
运动员尤其是一些著名运动员的形象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通过经纪人的策划、包装,再利用媒体的宣传,运动员就可以为自己、为俱乐部创造很高的价值。例如美国著名的田径运动员刘易斯、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等,就是通过经纪人对其形象的开发,使其获得了数以千计的财富。
5.促进体育产业转向市场化、社会化
体育经纪人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推动经济发展。通过体育经纪人运作,把国家投巨资变成利用社会资金举办各种比赛,使比赛社会化、市场化。例如我国的各种联赛、成都举办的“世界女飞人”商业大赛、天津举办的“世界体操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都是由经纪人运作、社会集资来完成。
三、体育经纪人目前的发展趋势
1.从经纪方式上看,由全面向单项委托方向发展
体育比赛很复杂,千头万绪,需的方面多,并且体育经纪人精力有限。所以可只转会事物或只比赛等。另外,全面由于运动员把所有事务都委托给一个经纪人易造成经纪人控制运动员或比赛的现象。所以一个经纪人可以多个运动员,而一个运动员也可以有不同方面的经纪人,这样更合理、更安全。
2.从组织形式上看,个体经纪人向经纪公司的方向发展
个体经纪人精力有限,而经纪公司规模大,可以多方面,统一协调运作。如美国经纪公司占据本国体育中介行业的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经纪人也大都由体育经纪公司的形式出现,如广东鸿天体育经纪公司、我国男子跳高世界纪录创造者朱建华为总经理的希望国际体育经纪有限公司等。
3.从职业特征上看,由兼营向专营的方向发展
兼营即顺便经营,经纪的结果自然要被专营所取缔。专营是针对体育中某一个项目的经纪。例如美国著名的个体体育经纪人唐·金,专门经纪拳击运动;经纪人大卫·法尔克专营篮球比赛;经纪人杰瑞·卡普斯泰因专营棒球赛事;经纪人雷·斯坦博格专营橄榄球比赛。专营的质量高,成功率也高。
4.从体育经纪领域上看,国内运作向跨国发展
随着体育的发展体育赛事必然要跨出国门走向世界体育经纪人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基础上,努力向国外拓展业务,扩大国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我国虽然体育经纪人是新生事物,但现在也努力向国外发展。
5.从经纪规模上看,单数受托向多数受托发展
随着体育的发展和体育经纪人作用的显现,经纪人不但接受一个运动员的委托,而且接受多名运动员的委托,尽量扩大委托的数量。
四、结论
从体育经纪人的产生、发展和它所起的作用可以看出,体育经纪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促进了体育资金的流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互相影响,互相发展。有了体育经纪人,运动员就可以专心训练,不愁出路;有了体育经纪人,办比赛就可以资金充足,正常运转;有了体育经纪人,体育和经济的通道就可以畅通无阻。在目前全球处于经济危机的形势下,体育经纪人能更好的促进资金运转和流通,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减少经济危机对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影响。经济危机的复苏需要体育经纪人。
参考文献:
[1]黄文卉.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之研究[J].体育科学,1999(2).
[2]杨文萍.体育经纪人是“大力士”[N].中国体育报,1999(4).
[3]杨文萍.体育经纪人的能时越来越大[N].中国体育报,1999(4).
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规律;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其次,实施发展战略。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对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是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关系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市场没有能力制定发展战略。实施发展战略需要经济发展的各领域和部门都要以发展战略为导向,政府则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引导。如,通过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等。增强了发展战略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作用,也就增强了政府的作用,这是微观领域市场规律作用高效率与宏观领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结合。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现代经济发展在微观领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观领域加强整体性,才能使市场经济发展在整体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具有广阔的空间。
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马克思再生产理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现已全面实施国际上统一的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SNA体系,这意味着我国统计制度改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和根本性的转变。与过去单纯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即MPS体系相比较,SNA体系最大的优点是扩大了核算范围,把由原来的物质生产部门扩大到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使我国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实现了与世界的全面接轨。但是由于SNA体系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理论依据与我国原有核算体系的理论依据相冲突。随着SNA体系在我国的全面实施,理论界对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理论依据到底是什么展开了讨论,这也促使我们必须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理论基础进行重新思考和认识。
在当今的理论界存在着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真理,SNA核算体系和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劳动价值论不能作为SNA体系的理论基础。SNA核算体系对劳动价值论所作的拓展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坚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没有充分理解理论体系,把看成是一种狭隘的理论体系,阻碍了理论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劳动价值论在现实社会生产中的作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的社会发展现实面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SNA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基础上的。然而,SNA核算体系较比MPS核算体系,只是在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上做了拓宽,将第三产业、服务行业都纳入到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这里只是涉及生产性劳动范围大小的问题,并不能说明效用价值论或是要素价值论在起作用。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和资本、土地、自然力等能否创造价值不是一回事。SNA制度的合理性并非一定就能说明效用价值论或是要素价值论是正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SNA体系可以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只不过要对传统劳动价值论进行深化和扩展。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服务行业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不创造价值,它的收入来源于对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的再分配,因此把服务行业排除在了价值创造源泉之外。
面对理论界的争议,其实我们只需要从新在认识一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不难发现真理在那里。MPS核算体系的终结虽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清楚的看到,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科学的揭示了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商品价值形成和增值关系,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衡量经济活动成果的基本方法,它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基础理论地位是不可动摇的,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其基本原理对于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运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劳动价值论科学的论证了商品价值的转移、增值和可核算性
马克思指出:“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时间从被用掉的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这清楚说明了劳动消耗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商品价值具有可转移性。明确各种商品价值的形成和转移关系,是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前提。
经济学对价值增值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广义增值,就是在生产资料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增加值相对于生产资料价值来说,就是产品价值减去生产资料价值的差额,具体表现为工资与利润之和。另一种是狭义增值又称价值增值,是在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具体表为利润。而SNA中的增加值指的是广义的价值增值结果。根据商品价值具有的可增值性,设立一定的价值指标来记录在核算范围内消耗的生产要素价值和增加值,并从全部产品价值中扣除那些在核算范围之外形成并作为投入在核算范围内被消耗的产品价值,得到的增值部分就是在核算范围内形成的新价值,能够反映核算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成果。
SNA核算体系中明确规定:“数量只有对单一的同质产品才可相加。不同产品的数量是不可公度的,也是不能相加的”。“价值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表示,并且在不同产品中是可以公度和相加的”。这说明不同商品的数量不可公度,但是它们的价值可以公度。这与马克思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量特征分析结论完全吻合。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可公度性是由劳动的可公度性决定的,而马克思又把劳动视为人的生命活动,“一个人在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不论劳动的形式是什么样的,都要消耗人的生命力,那么所用掉的时间总会大于零。这是人们为生产各种商品并由自身所付出的最一般的代价,而且要在交换中得到等价补偿,从而实现各自的利益。尽管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存在个性差异,但是他们所消耗的生命时间具有共性,可以统一用时间单位来度量。
2.劳动价值论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和指标
在对商品价值结构的分析中,劳动价值论已经蕴涵了国民经济核算基本方法和指标:一般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构成,其中生产资料价值包括固定资产价值和原材料价值。根据这种价值结构,从全部商品(包括服务)价值中减去原材料等中间消耗价值,剩余部分就是国内生产总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剩余部分就是国内生产净值,即核算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价值结构看,SNA中的国内生产净值相当于MPS中的国民收入。只要把MPS中的国民收入核算范围从物质生产部门扩展到第三产业,它在数量上就等于SNA中的国内生产净值。同国内生产总值相比,国内生产净值或国民收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成果,应当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指标。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而劳动价值论又构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所以社会劳动和价值总量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但在现实中,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劳动质量是有差异的,不同国家的劳动质量也不一样。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价值总量。现行国民经济核算方法默认劳动质量提高引起的价值总量增长,但是对不同年份劳动总量的统计一般不进行质量折算,所以价值总量增长率和劳动总量增长率往往不一致。只要全面分析劳动质量和数量变化对价值总量的贡献,就能看到它们的一致变化,即社会劳动总量和价值总量长期保持同步增长。
3.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为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其基本原理对于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运行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正确处理了外延再生产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关系
社会再生产的类型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主义再生产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两种类型。在建立社会主义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技术欠发达,在扩大再生产上往往采取外延扩大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经济落后的面貌,这样的外延扩大再生产为我国建设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外延扩大再生产却始终未能得到改善,片面的搞外延扩大再生产,忽视了内涵扩大再生产,没有及时的由外延向内涵上转变,使我国成为典型的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国家。为了全面提高社会再生产的经济效益,我国很快从“粗放型”的外延扩大再生产转向“集约型”的内涵扩大再生产,使内涵型的扩大再生产占据主导地位。按照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我们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2)正确处理好了社会两大平衡关系及调整了产业结构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原理,揭示了社会资本运行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处理好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的比例平衡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两大部类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具体运用马克思关于两大部类关系原理,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农、轻、重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将农业和轻工业划分为第Ⅱ部类,将重工业划分为第Ⅰ部类,由于第Ⅰ部类是生产生产资料的,第Ⅱ部类是生产消费资料的,因此,除了两大部类内部各自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满足本部类内部交换外,第Ⅰ部类社会生产者所需消费资料,第Ⅱ部类社会生产这所需生产资料,则需要通过两大部类之间的相互交还才能得到满足。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两大部类的平衡条件是:Ⅰ(V+M)=Ⅱ(C),也就是说,第Ⅰ部类所创造的新价值应等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在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两大部类所需达到的平衡条件是:Ⅰ(V+M)>Ⅱ(C),也就是说,第Ⅰ部类所生产的新价值必须大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只有农业发展了才能为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经济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因此,在经济建设中,必须做好规划,统筹资金的分配比例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在理论上将社会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部类。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是按照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来划分和组织生产的。由于第一和第三产业其最终产品主要是提供消费资料,而工业主要是提供生产资料,因此三次产业的比例关系基本上反映了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之间的比例关系。所以,要使经济运行平稳高效就应协调好三大部门产业结构。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着力加强第一产业,调整和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做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业种植结构;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结构要逐步走向高端化,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在深度结构上要使产业走向高加工化,不断提高高附加值加工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在技术结构上要走向高新技术化,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这样才能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3)合理说明了积累,消费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社会主义条件下扩大再生产同样需要“积累”。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的收入被称为国民收入,其最终用途可分为积累和消费两部分。积累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消费则是用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二者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综合性比例关系。因此,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也是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积累的源泉来自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消费是满足劳动者各种需求所必需的,只有劳动者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才能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国民收入,从而达到积累和消费的总量均增加的目的。从实质上说,积累和消费又是即对立又统一的。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用于积累的部分过多,势必导致消费部分相应减少,二者此消彼长。但积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二者的根本目的又是一致的。积累率和消费率均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和国民收入总量的大小。因此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更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地安排好二者的比例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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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4
知识,是以知识的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规模经济和要素质量的提高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两个方面,其中由于人力资本的增量而导致的知识要素质量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规模经济和物质资本质量的作用,即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贡献率远远大于物质资本。事实上,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能在二战后物质资本严重受损的条件下,经济迅速恢复、崛起,很大原因是由于这些国家保存了丰富的人力资本,并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使用给予了高度重视,而我国经济的现实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上未给予高度重视,有着巨大的人力资源量,而质却不高。针对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可促使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的特点,为了在经济上尽快赶超先进国家,我国应积极促进对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一方面,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性现已为我国会计界所认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制度的实行,人力资源的流动、管理,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都有了其生存的内外部环境。只要合理借鉴国外人力资源会计的先进科研成果、实践经验,加之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鼓励国内学术界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探讨,鼓励企业界,特别是高企业的试行,在我国尽快完善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并付诸实践是完全可能的。
二、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关系
(一)人力资源。在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源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拥有或能使用的各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是将企业中人的因素资产化处理,它被视为企业的一项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具有质和量的双重指标:质方面的指标是人力资源所具有的才干、智慧、知识、体质等。质的具体指标可以是相关学位、学历所占比例、相关职称所占比例、工龄所占比例等。人力资源的量的指标是指与物质资源相结合的人数。
(二)人力资本。其系指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以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资本,是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物资本的所有权可以相互补充,相互替代,使用较少数量的实物资本和较多数量的人力资本,或是使用较多数量的实物资本和较少数量的人力资本往往可以产生同等数量的收益。
关于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关系,认识不一,从有关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会计论著中不难看出,主流观点认为,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相同的主体即劳动者。企业所有的劳动力既是人力资源,也是人力资本。企业录用员工一方面作为人力资产按一定的入人力资产账,同时入人力资本账。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是人力资源,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但不能说所有劳动者都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只是人力资源中的一部分。企业所有员工都是人力资源,但只有稀缺性的人力资源才是人力资本。在人力资源会计中,只有具备人力资本条件的劳动者,才能确认为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
三、人力资源的定价
有作者认为,人力资源价值分成三部分:一是发给员工的工资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二是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而发生的培训费支出予以资本化,在受益期内摊销:三是将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管理能力和经营的人员确认为资产和资本,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并由全体投资人或资产评估机构测算确认其价值。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之三受人为因素,其可行性值得商榷。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本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困扰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难题是人力资本价值的确定。目前,主流人力资源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以人力资源的投入价值为计量基础:二是未来收益贴现法,以人力资源的产出价值为计量基础。
即,人力资本=净资产×净利润率÷行业或社会平均利润率-净资产;
税后利润分配时,人力资本应占税后利润的份额=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净资产);
人力资源享有的税后利润=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净资产)×净利润
例如:某企业年末拥有资产150000元,负债30000元,当年净利润15000元,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10%
企业净资产利润率=15000÷(150000-30000)=12.5%
人力资本=(150000-30000)×12.5%÷10%-(150000-30000)=30000
人力资源享有的税后利润=30000÷(30000+120000)×15000=3000元
笔者比较赞成后一种方法,因为它能够反映人力资本的本质,符合现财学关于资本的内在价值等于其未来收益的贴现理论,能够较好地反映出管理当局的努力程度,并有的依据对管理当局及所领导的管理人员进行评价,进行激励,克服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把财务资本出资者的利益与资本出资者的利益科学地结合起来。
四、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
对人力资源的会计核算,就是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增加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即增设相应的账户,并在会计报表中增加披露人力资源信息的指标(项目)。
(一)账户设置。根据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要求,需增设以下几个账户:
“人力资产”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借方登记人力资产的增加数,贷方登记人力资产的减少数,其余额在借方。
“人力资本”账户,属劳动者权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贷方登记劳动者权益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劳动者权益的减少数,其余额在贷方。人力资本价值的确定,应采用未来收益贴现法。该账户应按具体的劳动者设置明细分类账。
“人力投资”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员工的招聘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投资及摊销情况,借方登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应予资本化的部分,贷方登记每期摊销数,余额在借方。
“人力费用”账户,属期间费用类账户,借方登记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应费用化的部分及人力投资(资本化部分)的每期摊销数,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借方的数额。由于该账户的设置,传统财务中与核算人力资源投资成本有关的账户(如“管理费用”等账户)的核算应予调整。
(二)账务处理。人力资源的业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入与退出、工薪报酬的支付、对人力资本的期末利润分配及发放、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的调整等。关于人力资源的各项业务的核算如下:
1、人力资源的投入。人力资源的投入一方面使企业获得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权,增加了人力资产,另一方面也使职工成为权益人,增加了人力资本,两者数额相等,应借记“人力资产”账户,贷记“人力资本”账户。
2、人力资源的退出。人力资源的退出与其投入恰好相反,应借记“人力资本”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如果退出时还有未摊完的“人力投资”,则列作损失。
3、工薪报酬的支付。支付的工薪应视作职工预支的利润,以“利润分配——工薪报酬”户来反映。借记“利润分配——工薪报酬”账户,贷记“现金”等账户。
4、结转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应借记“人力投资”账户,贷记“人力资源开发”账户。
5、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的投资。应借记“人力费用”账户,直接费用化的部分,借记“人力投资”账户(资本化的部分),贷记“现金”等账户;摊销人力投资时,应借记“人力费用”账户,贷记“人力投资”账户。
6、期末,结转人力费用时,应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人力费用”账户。
五、关于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
人力资源会计的报告所要解决的是企业如何把有关人力资源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传统财务报告既不反映人力资产的价值,也不反映人力资本,从而低估了企业资产总额,忽视了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把为取得、开发人力资源而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背离了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所以有必要对传统的财务报告进行适当的调整,把人力资源这项企业十分重要的资产及其有关的权益和费用,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有关人力资产的数据,可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示于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间。人力资产是由对人力资源投资而形成的,且持续期限往往大于一年,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相应地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可以增设“劳动者权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本及其劳动者权益构成。此时,会计平衡公式就由原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为“物力资产+人力资产=负债+劳动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同时,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立“未分配职工利润”明细项目,以反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利润,而传统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改为以“未分配利润”项目下的“未分配利润——投资者利润”明细项目进行反映。
在利润表上,可增设“人力资源成本费用”项目,用以反映企业为使用人力资源而发生的不应资本化的费用和人力资产的摊销,同时对原“管理费用”账户反映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
在现金流量表上,对为取得、开发、培训人力资源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和企业人力资源带来的现金流入,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和流入)下单独列项反映。
总之,人力资源会计是人力资本在会计领域的深入和。当前,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的兴起,科学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人力资源,确立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从而促使各部门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合理开发人力资源,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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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 北京市;人口;户籍
一 近年来北京市人口变动的趋势。
从1999年到2007年,北京市的经济发展速度连续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与此同时,北京市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也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北京市近年来人口变动表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1.人口保持增长态势。
从过去的几年看,北京市2007 年常住人口为1633万人,相比1998年的1245.6万人, 9年间北京市每年新增常住人口43万人,人口增长仍然呈现较高的增长水平。
2.外来人口保持较大规模增长。
北京市的人口增加主要是由外来人口引起的。
数据显示, 9年间,外来人口由1998 年的154.1 万人,增长到2007年的419.7万人,每年新增29.5万人,占常住人口新增量的68.6% ,即每三个新增人口中就有两个是外来人口……这体现了外来人口的常住化趋势,故控制外来人口的增长规模是北京市人口管理的重要课题。
3.户籍人口的机械增长。
目前,人们对北京市人口增长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外来人口的增长上面,对户籍人口的增长尚关注不够。通过数据对比可以看出,近9年来户籍人口也呈大幅上升的增长趋势,每年新增13.5万人,占新增常住人口的31.4% ,相当于每三个新增人口中有一个是户籍人口,户籍人口增长的90%来源于机械增长,且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基本保持稳定。这种增长固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但面对如此快速的增长,也应有相应的对策。
4.区域人口增长格局分化明显。
近五年来,人口变动的区域差距性最为显著也最具有代表性。核心区人口大幅减少67.1万人,拓展区人口大幅增加190.9万人,发展新区人口增加86万人,涵养区人口整体增加2.3万人。核心区和涵养区的人口变动数量符合北京市人口发展目标,但拓展区外来人口增加幅度过大(每年增加人口为47.7万人) ,发展新区吸引中心城区人口能力相对不足,每年仅吸引7.6万人。
二 存在的问题。
1.人口快速增长使北京市面临巨大压力。
按现在每年净增43 万人口的规模,北京市到2010年常住人口将达到1762万人,到2020年将达到2192万人,大大超出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的人口规模。而且2007年北京市常住人口新增52万人,相当于国外一个大中城市的规模,是历年来人口增加最多的一年,人口增长呈现出加速膨胀的趋势,如不加以合理解决,未来人口比上述预测数字还要庞大。这对北京市的资源、能源、环境、城市服务等方面造成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2.外来人口过于集中在拓展区。
拓展区目前已经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聚集地。
2002 - 2006年,拓展区新增外来人口56.1万人,占北京市新增外来人口的58.1% ,拓展区良好的投资环境、教育水平、发展空间(就业吸引、置业吸引、学业吸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造成了人口分布也呈“摊大饼”式发展。这种外来人口过于集中在拓展区的趋势不利于北京城市的整体发展。
3.新城承担中心城人口疏散功能需加强。
目前,新城地区承担了大约北京市三分之一的外来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发展新区,外来人口增加量占整个新城地区的83,3%。应当说新城的人口集聚效应开始显现。但作为未来北京市人口疏散的重点区域,其产业集聚能力还较弱,其人口承载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 hi138\Com]
4.周边地区发展相对滞后。
据《中国区域发展蓝皮书》显示, 2006年,京津冀区域的“环京津贫困带”贫困人口达到272,6万,这说明尽管北京市自身的发展速度很快,但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很弱。周边地区发展的落后,导致这些贫困区域的人口不断地涌向北京市,致使北京市的人口出口不畅,人口只进不出,难以疏散。
这也是近年来北京市外来人口(较低素质人口)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5.户籍管理及人口统计工作需加强。
户籍的多头管理和政策放松是人口机械增长的主要原因。中央、市属和军队三大系统均握有进京户口审批权(涉及26 个单位的41 个部门) ,小城镇、房地产外销、高校进京指标等方面的户籍管理政策也较为宽松。同时,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截止到2005年底,北京市人户分离人口已达228.6 万人,占户籍人口总量的19.4%,五分之一的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管理的松散,造成人口统计工作不清,人口政策指向不明。
北京市人口增长应该主要吸引高端人才,以实现“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发展,但目前的人口管理现状难以做到这一点。
三 对策建议。
在全国快速城市化、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实现北京市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应该多措并举。一要靠管理,采取市场经济措施,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引导人口自由、合理的流动,而且满足吸引高端人才的需要;二要靠疏导,从整个区域发展的角度考虑人口疏散,把更多的人口放到新城、周边地区及全国各地去。
1.优化北京市人口增长空间结构。
按照北京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应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逐步形成按主体功能定位的人口发展趋势,力争用5 年时间,实现核心区人口比重有所下降,拓展区人口比重基本稳定,新区人口比重明显增加,涵养区人口集聚水平提高。
一是优化各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控制功能区人口的相应比例,疏解中心城市部分功能转移到新城,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人口的有序、合理流动。
二是调控户籍政策,适当限制城八区的外来人口规模,积极引导外来人口流入发展新区。用鼓励外来人口在发展新区入户籍的制度,减少城八区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的压力,实现北京市人口空间的合理布局。如新增机械迁入人口,户口优先落在新城;由中心城迁入的人口,其子女可优先进入新城优质中小学就学等。
三是加强房地产业的调控与管理。房地产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在发展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附近,采取积极措施使其成为中心城区人口的主要疏散地,控制新城商品房外销比例,避免成为外地流动人口的“新城”。可以对符合城市空间布局要求的居住区采取低生活成本的政策。
四是加强新城的优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新城在教育、医疗、体育等方面的先天不足现象。建设若干重点项目,鼓励中心城优质公共服务设施整体搬迁到新城,以提升新城的人口吸引力。
2.加强区域合作。
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作,从区域的角度平衡资源和产业,带动周边区域发展,引导人口在大区域空间上的合理流动。
一是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在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实质性的开展,以产业就业引导人口转移疏解,减缓北京的人口涌入压力。
二是应特别注重与廊坊等周边中小城市的合作,提高其承载力,通过经济适用房、老年公寓、高校转移等方面的合作,引导人口向外疏解。
三是加强人口异地疏导政策研究,探索异地养老的医疗、社会保障政策,鼓励人口跨区域流动。
3.加强人口管理。
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应该在传统户籍管理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力供需与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各项服务与有效控制人口规模的现实矛盾中寻找平衡,立足现有条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
一是成立由国家有关部委、驻京部队和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首都人口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首都人口管理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实施和修订工作;清理户籍迁入政策,变“多支笔”审批为“一支笔”审批,提高户籍迁入人口素质,确实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是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标准一致、互为补充的全市人口综合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全市人口信息,提高人口管理效率,降低人口管理成本。
三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常态化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如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提高企业雇用外来劳动力的成本;严格限制大量使用外来人口为主体的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四是对外来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依法加强对居住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外来人口的居住和工作条件,如清理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地下空间等聚居地,防止形成“贫民窟”;合理调整水、电、气等生活要素价格,提高北京市居住、生活成本,以此控制和减少“三无”人员等寄居型人口的盲目流入。
参考文献
实体经济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经济犯罪 单位主体 入罪标准 刑事责任
一、概述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经济犯罪的规定分别体现在总则与分则之中:总则中第二章通过单独设节的方式规定了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处罚的一般原则,分则中第三章以及之后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一些单位经济犯罪具体的罪名与刑罚,此外,“两高”也就有关单位经济犯罪问题陆续作出过许多司法解释,这些条文规定的看似详尽,但是实务适用上仍然有许多模糊之处。而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作为连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它是对单位实施某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是该单位承受刑事处罚的基础。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当前立法,阐述单位主体在经济社会领域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与前提,以及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与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二、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一)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的入罪标准
对于单位主体经济犯罪最低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刑事立法中存在以下三类标准:
第一类标准:同等对待标准。刑法对同一个罪名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采取同样的入罪及追诉标准。如刑法分则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不仅单位犯此类罪是适用罚金刑,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比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类标准:差别对待标准。在同一个罪名中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采取不同的入罪标准与追诉标准,且通常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规定要高于自然人,该种类型的标准多体现于司法解释中。例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许多经济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作了区分,且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自然人的犯罪的追诉标准。[1]
第三种标准:混合标准。在同一个罪名中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情况的不同,有时是同一标准,有时是不同标准。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中则是采用了这一标准。
对于以上三种标准,笔者赞同第一种:同等对待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于犯罪主体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且对两者地位孰高孰低并未作出区分。而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也没有作出关于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的里外规定。因此,根据罪刑平等原则,对于同一罪名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应当采取相同的处罚标准;其次,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中通常表现为先有责任人员(尤其是主管人员)的意志,再经过集体的研究与讨论才产生了单位主体的犯罪意志。这也意味着单位主体的犯意来源是以单位主管人员的意志为基础的,没有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就没有单位犯罪的犯意。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作证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比自然人弱。所以说,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仅执行单位意志为理由来从轻或者减轻罪过,是站不住脚的。
(二)经济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时的入罪标准
上文所述“同等对待标准”是笔者建立在应然层面所论述的观点,但在我国目前司法实务界,许多司法解释已将经济犯罪里一些个罪中单位的入罪及追诉标准区别于自然人的入罪及追诉标准。如:某单位与自然人刘某共同犯罪。由刘某提供资金与设备,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达到30万,而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此罪的,以50万元作为数额起点,自然人犯此罪以10万元作为数额起点,此时,在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中,适用哪个数额为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很不一致。这常导致自然人与单位的罪刑不协调,如:有时自然人在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时仅起了次要作用,却同时被苛以自由刑与罚金刑,相较于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其承受的刑罚要重的多;有时自然人在单位主体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获利较大,已达到了个人犯罪的数额起点,却只适用了单一的自由刑,没有适用罚金刑,与单位自然人适用了同一法定刑,因此,如何化解单位与自然人在此类共同犯罪中的罪刑失衡,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对于上述问题,学界有多种看法,主要观点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观点:主犯决定论。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主体行为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因此,在单位主体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中,依照单位的定罪标准来认定;在自然人主体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中,依照自然人的定罪标准来认定。
第二种观点:分别定罪论。对单位犯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即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从而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该观点认为,如果将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适用标准等同,无疑是将单位外自然人等同于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了。
第三种观点:实行犯决定论。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因此,应该以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适用标准来进行认定。
第四种观点:身份犯决定论。该观点套用身份犯与共犯的原理,将单位主体视为身份犯,将自然人主体视为非身份犯,认为应以身份犯的行为作为定罪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犯罪时因相互联合而具备了身份犯的主体资格,因此身份并不必然是共犯的主体要件,且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均以身份犯的定罪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同理,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对自然人的适用标准则应采用单位主体的适用标准。
第五种观点:区别对待论。该观点其实为有条件的“实行犯决定论”,认为单位主体与自然人的适用标准原则上以实行犯的定罪量刑为标准,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又有所区分:在单位主体为实行犯,自然人起帮助或次要作用的场合,对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定罪量刑则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在自然人主体为实行犯,单位起帮助或次要作用的场合,限于单位主体自身性质,不可能适用人身相关之刑罚,如自由刑、生命刑等,加之单位犯罪中规定的单位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通常轻于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在单位主体与个人主体均为实行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难以区分的场合,此时作为共犯的个人再也没有理由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受到宽宥处罚,所以应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同时考虑到量刑均衡,对个人可以比照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罚。[2]
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即区别对待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在单位主体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共同犯罪场合,统一适用单位主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是遵循共同犯罪原则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特殊身份的单位主体是起主要作用,而自然人主体仅是次要作用或帮助行为,是建立在单位的特殊条件基础上而实施的,处于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而共同犯罪的性质应由起主要作用的单位主体来决定;其次,在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单位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共同犯罪场合,自然人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单位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然人满足自然人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单位是从属于主犯,按照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应是按照主犯也即自然人的适用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但受单位主体自身性质所限,单位无法适用一些人身性质的刑罚,如自由刑、生命刑等,因此,对单位还是适用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这也很好的避免了对单位主体适用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会造成对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倚重的问题;最后,在单位与自然人均是实行犯且在难以区分主、次作用的场合,因两者分别满足了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因分别比照本身的定罪量刑标准来进行认定,由于两者是实施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可以考虑对自然人从宽量刑。
三、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与内容
(一)刑种上的完善与建议
1.立法现状。我国刑法中规定,除免除刑罚的单位犯罪外,对单位犯罪均是苛以罚金刑,同时,在单位经济犯罪中对单位本身的处罚规定也仅限于罚金刑,这种立法现状与当前社会急剧增长的单位经济犯罪数量不相匹配,同时也不易达到达到惩治和防范单位经济犯罪的刑法目的。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较生命刑与自由刑而言不属于重刑,而大多数单位经济犯罪涉及数额巨大,给国家及人民的财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单处以罚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统一。[3]
2.完善与建议。针对上文所述问题,可通过完善单位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的刑种设置来解决,具体而言,笔者有以下两点立法构想:
其一,完善罚金刑。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基于单位犯罪中单位主体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可对罚金刑的数额作出适当的变通,使罪刑匹配达到最佳制衡点。具体而言,是指依据单位的犯罪情节,再参照单位实际支付能力确定罚金数额,采用有条件的无限额罚金刑。这不仅考虑到了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同时还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当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需要格外注意罚金刑自由裁量的度限。
其二,设置资格刑。资格刑意味着对经济犯罪中的单位主体从事某类经济活动的资格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定的限制。单位主体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利用了单位的主体身份与资格,如果剥夺或限制单位的某种资格,其便丧失了实施单位犯罪的基础,从而杜绝了其再犯的可能性,实现了社会防卫的法律效果。当然,资格刑的剥夺与限制不可能是全部,只能是部分。这里的“部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某种种类的资格或权利进行永久的剥夺;二是对所有的资格和权利的剥夺进行特定期间的剥夺。在对单位适用资格刑的时候,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性质,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确定资格刑的内容。根据这两层含义,可对单位经济犯罪设置以下两种资格刑:一是停业整顿。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剥夺单位从事营业活动的权利,可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单位主体;二是限制从事特定业务活动。即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单位主体从事某种类别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是: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活动区域、限制业务对象等。
(二)刑量上的完善与建议
1.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罚方式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也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内的责任人员。在处罚力度上,对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基本上是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因此,在单位经济犯罪的刑法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除适用自由刑外,还极有可能也要承担财产刑。例如,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自然人犯该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自然人并处偷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据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如犯第201条偷税罪的除对单位处没有数额规定的罚金之外,对单位成员也应处最高为7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单位成员处单位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倘若单位偷税额在50万元,偷税比例超过应纳税的30%。该单位的单位成员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就应受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承担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4]
笔者认为,在规定对经济犯罪单位主体处罚金的同时,又规定对单位内的责任成员也可以并处罚金,这无论是于刑法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务层面都不够合理:
首先,从犯罪主体层面上来看,只有在共同犯罪中,对同一项犯罪事实才可能重复适用同种类的刑罚,且其原理基础是因为共同犯罪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才是单位犯罪的唯一主体,其内部的责任人员只是该主体的部分组成,在单位犯罪上并没有完整的“犯罪主体”之意。因此,在这个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单位这样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的刑罚适用,同种刑罚只能适用一次。
其次,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适用刑罚时应对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与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考虑。与单纯的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中的内部成员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毕竟是以单位利益为出发点与立足点,社会危害性与主观人身危险性均比自然人小,如果对单位犯罪中的内部成员也判处罚金,将造成对内部成员的刑法比自然人犯罪的刑法更重,有悖立法原意。
最后,司法实践上来看,单位犯罪的最后实际利益通常是归属于单位所有,并非被单位成员收入囊中,单位成员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利益与结果的享受者是单位整体,同时,许多性质相似的经济犯罪中,自然人承担的罚金刑刑罚都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对单位成员处以罚金极有可能造成责任上的不公平,也达不到设定罚金刑的目的。[5]
2.完善与建议。经济犯罪中,将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完全等同于一个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会造成“一个犯罪主体,数个受罚主体”的不合理局面,这不仅违反了对同一犯罪主体不得重复适用同一刑罚的原则,而且还加重了单位犯罪中单位内部成员的刑事责任,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处罚的幅度,也即所谓的“刑量”上,予以适当的修正,以使单位主体和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所受刑罚相均衡匹配。该种修正必须缩小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缩小的范围可参照弥补单位主体刑事责任的不足。具体言之,对于绝大多数的单位经济犯罪,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于单位内部责任人员参照自然人的量刑标准时,仅吸收自由刑,剔除罚金刑,也即不科处内部成员的罚金刑。这样,将双罚制修正为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内部责任人员处自由刑,从根本上避免重复处罚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与自然人等同,这不仅便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更是刑法原理的要求。而在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时,两者的入罪标准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之,片面以“主犯决定”“实行犯决定”等学说为标准都具有局限性。同时,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与内容,无论是刑种还是刑量上,都还有可继续完善的空间,尤其是引入资格刑和消除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罚金刑,该两项的实现无疑可使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体系更加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
[1]李继华.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89.
[2]黄祥青.单位共同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J].经济法学,2003(1):52.
[3]何洁.试论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J].政府法制,2006(12):25.
[4]薛进展.论单位成员承担的刑事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