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的基础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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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的基础知识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1

一、“类比——探究”式教学

在教学中,教师首先要挖掘出类比思想,注意问题设计的结构具体性,以启发引导学生,使学生类比前面已学过的知识,学习新知识,达到探究式学习的目的.

以教学“分式的约分”为例,让学生观察、猜想:618=13

是一个怎样的化简过程?这个化简过程的根据是什么? 6ab18b2=a3b

是一个怎样的化简过程?这个化简过程的根据是什么?

先通过“分数的约分”的实例,唤起学生对分数约分概念的回忆,为类比分式的约分打下基础.接着让学生观察、思考:

32=3×42×4=128

是一个怎样的变化过程?这个变化过程的根据是什么?何为分数的通分?通过以上分数的通分,你能得出分式的通分规则吗?

通过创设这样的情境,整个过程完全可以让学生自主探索,教师只需辅之引导.分数和分式在概念和运算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质的区别,由数到字母就是质的飞跃.

二、“猜想——探究”式教学

高斯说:“没有大胆而放肆的猜想,就谈不上科学的发现.”牛顿也说过:“没有猜想,就没有伟大的发现.”可见,猜想是探究性学习的重要一环.当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成熟之时,一个新的数学问题也随之而产生.因此,在数学教学中,应鼓励学生大胆猜想、推理.

以教学梯形中位线为例.向学生展示:梯子模型(如图1),并提出问题:试猜想中间横杠BB′与上下两横杠AA′、CC′的位置关系和数量关系.学生通过直观的观察,容易猜想出这些横杠的位置关系是平行,而对数量关系,则有的猜想是CC′的二分之一,有的认为BB′是CC′-AA′,这就与学生原有的认知产生了冲突,激发了学生探究问题的兴趣.

三、“实验——探究”式教学

数学的教学需走进生活,成为生活的数学,实验的数学,应用的数学.学生通过亲自实验,以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去主动探究,积极构建新的认知结构.如,在研究“等腰三角形的性质”时,可以让学生利用几何画板软件先画一个任意的ABC,并作出ABC的中线AD、高线AE、角平分线AF,并测量出AB、AC的长(如图2),然后拖动点C,使得AC=AB,学生会很直观地发现AD、AE、AF互相重合(如图3).并且多次改变位置,实验结果也是一样的.

四、“拓展——探究”式教学

在新课程改革过程中,虽然教学难度不断降低,但是由此生成的题目难度却越来越难,让很多学生不知道从何着手,这就需要教师平时的点拨,发挥“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作用.

例如,A、B两站相距34千米,甲车从A站出发,每小时48千米,乙车从B站出发,每小时36千米,如果两车同时出发,沿AB的方向行驶,则几小时后两车相距50千米?

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应用题,学生只要简单地设未知数就可以解决,但是教师只要加以琢磨就能发现,这个题目只要加以简单的修改就可以变出很多问题.如,

将相距“34千米”改成“100千米”,它就会出现多种情况.

将“同向”改为“异向”行驶也会出现多种情况.

将“沿AB的方向行驶”改为“沿AB直线行驶”也会出现多种情况.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2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正确适用法律。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论,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规定是不难理解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与《办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4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出售工作,现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98)京房改字第015号〕,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均应向住户出售。住房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购房的,都应予以登记。

二、住户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因拖欠供暖费的责任在住房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供暖协议交纳供暖费的除外),应允许住房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5

当前,在畜牧业兽医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是课堂填鸭式知识灌输,而对于学生期末总成绩的考核只重视知识的考核,一些小聪明的学生平时偷懒不学习,到期末考试前大抱佛脚,应付考试,长此以往,知识反而流失,导致课堂教学效率低,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均不能得到有效提高。同时,期末考试枯燥的复习方式引到死记硬背和题海战术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兽医专业的情绪,甚至扼杀学生学习畜牧业兽医专业的兴趣。

二、动物解剖课程教学改革的策略

1.选用贴近实际生产情况的教材在专业学科的学习过程中,选取符合生产实际的优质教材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学生学习到的动物解剖课程是否系统,了解到的相关解剖知识是否专业,以及是否能完整构建出学生的畜牧业专业知识体系。近几年来,关于动物解剖课程组的教材选用,先是选用了中国农业出版社和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规划教材,并以陈耀星教授主编的《畜禽解剖学》(第2版)教材和董常生教授主编的《家畜解剖学》(第3版)教材作重要的教学参考书,同时积极参加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编写工作,逐步善自己的教材建设,但时代在进步,新的科学技术和新的理论知识也在不断涌现,畜牧兽医专业院校应及时更新、买进最新的教材或器材,为学生学习动物解剖课程提供良好的条件。

2.加强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训练首先使学生认识解剖课作为形态基础课程,其特点是要注重实物的认识、学习和掌握。有些实验的实物标本是用福尔马林浸泡保存的,会挥发出强烈的刺激味,观察时部分同学会远远地躲开,有的女同学因胆小害怕而不敢用手摸。对于这一现象,教师自己要有意识地不戴手套来触摸讲解示教,同时从思想上加以引导,重申标本的示教学习是为了对理论知识进一步的准确理解,引导学生动手触摸、仔观察,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一体化,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3.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效率

3.1做好备课方案,优化课堂讲学动物解剖学教材是教学的基本工具,授课老师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充分把握教材,精心设计教学方法,动物解剖课程专业教师更应有渊博的专业历史知识,具有扎实的教学基础和一定的解剖经验。这离不开动物解剖学授课老师的不断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解剖实践经验,不断汲取知识和解剖经验充实自己。

3.2激发学生兴趣,提倡自主学习在教学中适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幻灯、录像、电脑等多媒体教学,让学生了解动物解剖学基础知识,掌握实际解剖的方法和步骤,这既有对学生的感官强烈刺激,又有对学生的强烈震撼,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倡导学生走自主学习道路。另一方面,要创造高效的课堂,就要把课堂还给学生,教师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引导者。抓学生主体作用,教学过程中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应该摆正位置,只起引导的作用。教与学的过程中不是老师教了什么,关键是学生掌握了什么。

3.3组织学习小组,落实课后实践教师可以通过组织课后历史学习小组,组织将课上学到的历史知识编成故事进行历史还原之类的课外活动,以此来吸引众多学生走出课堂,面向实际,多角度丰富学生的理性和感性知识。课外活动形式灵活,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有助于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诸如此类的课外活动在培养学生个体社会化的能力,如社会交际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有显著作用。课外活动强调手脑并用,不但有利于学生掌握一技之长,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三、结语

兽医的基础知识范文6

关键词:兽医药理学 “反刍式”教学法 应用

动物中的骆驼、鹿、长颈鹿、羊驼、羚羊、牛、羊等被称为是反刍动物,它们的消化分两个阶段:首先咀嚼原料吞入胃中,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将半消化的食物反刍再次咀嚼,充分保证了消化效率。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所说的“温故而知新”就是知识也需要“反刍”的道理。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本教研室对2003级和2004级本科兽医药理学授课进行了“反刍式”法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反刍”理论

兽医药理学是一门连接于兽医基础与兽医临床间的桥梁性科学,如何搭建好这座桥,使学生顺利的从兽医基础走向兽医实践,是每个兽医药理学教师必须探讨的课题。兽医药理学教学一般安排在三年级上学期,三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动物生理学、动物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等前续课程的专业基础知识,但却未学习兽医临床的家畜传染病、家畜寄生虫病及普通病的专业知识。因此,在本门课理论授课过程中,教师应适当给予专业知识的铺垫,将兽医药理学的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中常见的疾病结合讲授,充分展现兽医药理学应用性科学的特点,满足学生学以致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兽医药理学涉及和包含的知识面广,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很大的负担和压力。在教学中,教师应适时,适度的帮助学生复习。在知识的“反刍”中,夯实理论基础。当遇到病例时,才会顺理成章的联系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如,在讲到主要作用于革兰氏阳性抗生素时,课前要求复习两项内容:什么是革兰氏阳性菌?常见致病菌中哪些为革兰氏阳性菌?课常上教师再简单介绍常见革兰氏阳性所致疾病,合理的知识衔接后,为药物的临床应用作好了充分的铺垫。

二、走近实践

兽医药理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理论联系实践,才会使理论知识学以致用。如,在讲完抗微生物药一章后,给学生留这样一个问题:某猪场现已确诊发生了猪链球病:请选择4种消毒药用于猪场消毒,并说明选用药物的浓度与应用方法;请至少列出10种可用于猪链球病的治疗药物,并说明如何从已选的药物中选择出适用于本场患病猪只的较理想治疗药物?学生带着问题到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逐步培养学生查阅专业资料的习惯和能力。回到课堂上教师再检查学生的完成情况,与学生一起完成问题的答案。

又如,在期末复习阶段,让学生练习这样的题目:完成牛剖腹手术和犬剖腹手术时,可能应用的药物有哪些?牛和犬在药物的选用上有何不同?完成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既要复习由于动物种间解剖结构不同,在全麻药的选择上的差异的相关内容,又须将兽医药理学中消毒防腐药、抗微生物药、强心药、促凝血药等章节内容联贯起来,真正让学生体会到药理知识在临床诊疗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

三、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