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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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1

一、增强水土保持责任意识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县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内容。

二、完善水土保持发展规划

(二)加强水土流失工作调查研究,划定我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定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道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坡度较大的园地、经济林地分布集中的区域,水土流失面积较大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三)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监管,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准入制度。

(四)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础上,对《县水土保持规划》进行修编,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五)凡在辖区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指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开发旅游、房产等项目;开办矿山、电力等企业;城区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

(六)对不按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经部门不予立项和核准(备案制的,将备案通知书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七)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

(八)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或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九)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相关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

(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

(十一)有水土流失监测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设立监测点,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将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十三)明确治理重点。水土流失,不仅破坏水土资源,而且产生面源污染,严重影响水质。赋石水库、老石坎水库、凤凰水库等主要饮用水源地是我县近期水土流失治理重点,要加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十四)落实治理经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府水土保持经费;加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力度,全额用于水土保持;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县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列入县地方水利基金预算,并逐年增加。

(十五)分解治理任务。按照省、市下达给我县的水土流失治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十六)重视科研推广。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垦复毛竹林地、落叶经济林、白茶园的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出高效的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水利、交通、矿资、旅游、住建等部门,要重视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技术研究。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对水土保持科研和推广项目重点支持。

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培训

(十七)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水土流失危害的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加强《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十八)发挥水利部项目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作用,推进水土保持科普教育,组织机关和乡镇村干部参观学习。

(十九)认真总结评价《县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小学读本》教学效果,采取措施,扩大教育成果,抓好中小学生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我县全国中小学水土保持社会实践基地,有计划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水土保持社会实践活动。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2

1公众视野中的煤矿安全严峻形势

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支柱性地位,但是煤炭行业也是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根据有关数字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矿难每年死亡人数在7000左右。21世纪以来,死于矿难的人数虽有所减少,但是频发的矿难依然令人触目惊心。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矿难都在2000起以上,死于矿难的人数也在3000人以上。煤炭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着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表1为200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表,由此可见我国的煤矿安全的严峻形势。矿难是每一个工业化国家必然经历的转型阵痛。纵观一百多年美国煤炭生产史,其也有过矿难频发的痛苦经历,但如今煤矿业已经成为美国最安全的产业之一,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2010年4月10日,美国西弗吉尼亚官方证实4月5日发生的煤矿爆炸事故已导致29人死亡,这是美国1984年以来伤亡最严重的一起矿难!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矿难死亡人数的80%。中国2009年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美国是0.018。表2和表3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矿难死亡人数的比较。表1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事故的频发和死亡人数的众多。表2、表3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的死亡人数远远高于美国、俄罗斯、南非和中等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矿难频发的公共管理深层次原因

我国的煤矿行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行业。现阶段我国研究矿难的学者纷纷从人性、腐败、地方保护等方面深入探讨了矿难发生的诱因。然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经济利益的驱使、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监管职能的缺失是当前矿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1经济利益的驱使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一段经典的描述,“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胆起来,如果有了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了20%的利润,它就会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而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它就不惜冒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由于煤炭行业生产的高额利润,尤其对于那些较落后但有煤矿资源的地区,大量甚至超负荷采煤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提升官员政绩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一些小煤矿则把煤矿当做摇钱树,非法经营。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出现关闭———运营———关闭———运营的怪圈。我国企业的安全员,大都是兼职,难以顾及安全生产,不要说他们不敢管,也没有人听,久而久之,不少人都忘了自己是安全员。事实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级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或间接参与煤矿的经营。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不仅能解决就业问题,也能解决税收问题,非法小煤窑一旦关闭,地方政府就会出现财政危机,甚至连有些职位的工资也发不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大量非法的小煤窑继续存在下来。

2.2道德水准低下

因为矿难频发,黑洞洞的煤矿吞噬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这些年来,国内有“血煤”之说————“不要滴血的煤”、“不要带血的GDP”。“血煤”是新词,更多隐含着一种道德谴责。德国的煤矿工人每天都能听到一句温馨的问候:“祝您平安升井!”这种意识深入人心对德国煤矿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我们所欠缺的恰恰是这种对矿工负责的意识。矿主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都把矿工看作赚钱的机器,为了利益可以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河南义煤集团巨源矿难发生前,矿方曾接到瓦斯超标报告。

矿工魏毅说,矿难发生前,瓦斯监测员到魏毅所在的采掘面进行检测,发现瓦斯超标,提醒矿工必须停产停工撤人。但是,“(瓦斯监测员)走了过后,我们矿方经理就说‘干’,他说‘还是干’。”就这样,魏师傅和同事冒着危险一直工作到下午两点,直到下一班工人前来接班。升井后,魏师傅把井下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然而,等到矿方再组织人员下去核实检查时,矿难突然发生。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配备救命武器“自救器”,但大部分煤矿为了节省成本,根本就不给矿工配备,矿工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自救器。此外,入井登记也极不规范: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带上身份证、入井证等证件,但不少矿工下井并无证件。管理不规范、配备不完善,归根结底就是矿方相关负责人道德水准低下,对生命的漠视,对矿工的不负责任。

矿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也不到位,从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有些矿工因井下瓦斯探头经常报警影响其采矿作业就用塑料袋蒙住探头。有些矿工看到瓦斯显示器显示已经达到临界值仍视若无睹。矿工是采矿作业的实际操作者,也是对煤矿安全状况最为了解的人。如果矿工能够严格按照规则采煤、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很多矿难则能够避免,矿工不按规则操作也是导致矿难发生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矿方和矿工的安全意识都比较低,矿方是为了获利,矿工则因为没有受到专业的安全培训,没有安全意识。这些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死角与隐患。

2.3监管职能的缺失

我国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也依法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构建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是,从矿难频发的事实证明,监察效果并不明显。首先在煤矿行业的准入方面,政府就拥有发放许可证的垄断权力。我国法律规定,探矿和采矿必须具备六种证书,才有资格“开张”,这就使许可证成为稀缺资源。一些煤矿没有达到开采的准入条件,但是在煤矿行业高利润的现实面前,企业就会通过向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寻租以达到其目的。这些部门涉及到工商行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这就增加了企业寻租的成本,一些私营中小型煤矿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成本内部化。这些得到“好处”的政府官员在客观上由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变为纵容者,官员与矿企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对矿山进行严格监管,但是由于监察部门和检查员无法保持独立性,监察职能弱化,反而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

美国曾经也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但是美国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例如:1951年,伊利诺伊州一个煤矿导致119人死亡,直接催生了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的出台;1968年的西弗吉尼亚矿难导致78个矿工死亡,又直接催生了后来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的产生,安全标准越来越高。由于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我国仅仅制定法律还不够,还要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切实从微观细节抓好各方面,使各环节共同发挥作用,以确保矿业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公共治理的措施与建议

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在法律制定方面,立法部门要严格制定煤炭行业的进入标准与建设管理要求。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具体详细的行业要求与安全指导工作交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去做。关于矿难的事故赔偿,可以交给第三方市场完成,保险公司平衡矿方与矿工的利益杠杆。矿方可以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务保健人员负责矿工的身体检查与健康救治。

3.1加强煤矿行业准入与建设管理

矿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②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③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④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⑤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例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3.2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使雇主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第三方事故保险制度,一些私营中小煤矿会通过各种方式把事故后果转嫁给政府和矿工家属,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和家属签订“生死合同”,矿主通过转嫁责任,极大地减少了其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负担。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一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针对我国矿难事故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矿难事故的赔偿数额。同时,还应该建立并完善第三方事故保险赔偿机制,交通行业也是事故频发的行业。汽车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同样的道理,保险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必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矿企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必然会对其安全投资状况、矿难事故发生概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对安全投资状况差、发生事故概率高的矿企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对安全投资状况好、发生事故概率低的矿企收取较低的保险费。保险机制的建立客观上促使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资,也有效维护了矿工家属的合法权益。矿难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可以有效维护矿工及矿工家属的利益,而且还可以真正实现对矿企的惩罚,从而达到降低矿难事故的目的。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通过保险制度的完善来化解矿难赔偿、救济问题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做法。

3.3重视尘肺病的预防与防治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让人们揪心,然而,实际上有一个比矿难更可怕的死亡阴影正笼罩在矿工头上,这就是被称为中国头号职业病的尘肺病。世界各国都没有特效办法治疗尘肺病,唯一的办法是预防。实践证明,只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管理,经常坚持使用综合防尘措施,把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尘肺病是可以控制的。

首先,建立健全综合防尘机构,组织和配备防尘专业人员,做到定岗、定人、定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领导重视,严格监督检查等。其次,研究和实施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如加强通风,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洒水;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载煤时必须喷雾降尘等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