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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1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160-01
采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导致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威胁着我们的生存。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和破坏森林植被与自然景观,有的矿山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及城镇周边等,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重要的基础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城镇的发展及环境的改善。某些采矿业如对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与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矿山固体废料的不合理遗弃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部分重金属及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废碴,随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转移,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这些不当的采矿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观破坏、良田毁坏、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及其他资源的保护等,也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航道等)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了解的加深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采矿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已经成为新世纪重要的课题。
环境质量的好坏,与人类生存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而绿化对改善和维护环境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植物(以及我们肉眼看不见的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对保护自然环境中的生态平衡,保护矿山环境,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开展以植物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植物修复)对于改善和修复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友好,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人们对绿化功能的认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逐步提高的。矿山的绿化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环境保护这个概念,过去我们往往理解得比较狭窄,好象就是对工厂“三废”治理而言的,实际上它的内容和方法非常广泛。用植物绿化矿山的方法保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绿色植物是人类和生物界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绿色植物通过它的生命活动对生态平衡功能的调节是任何其它物质所不能替代的。增加绿化面积,提高植被覆盖率,绿化矿山是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最积极、稳定、长效和经济的手段。
采用植物绿化矿山可以植物的巨大防护作用,诸如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分、加固残坡积物、增强终边边帮的稳定性起到防止和减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作用等。同时矿山绿化后,空气质量改善。植物有吸滞烟灰、粉尘的功能,植物能有效的吸收有害气体,放氧,从而净化环境。某些特殊的植物能吸收、分解或固定有毒物质,净化有害废弃物或防止有毒物质扩散污染。
矿山绿化植被,对改善小气候的功能也是显著的。在城市周边,建筑物密集地段热空气不断上升,绿地中较冷空气随之向市区补充,形成气流,起到调节气温的作用。严冬时,则可减缓风速,减弱寒风侵袭,起到屏障作用。绿化还可以吸收噪声,起到消声器的作用。
通过矿山绿化不仅改善和修复自然环境质量,还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改善地方的发展环境质量,有力的推动和促进地方产业的发展,实现良性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共同繁荣。如矿山绿化可以有力的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反过来,旅游业的发展也对绿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开采矿山进行植物修复,不但恢复了生态环境,而且对特殊环境进行的绿化(如陡坡的垂直绿化等)还可以产生新的景观,开辟新的旅游资源。
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2
【关键词】绿色矿山;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1.绿色矿山的含义
目前仍没有对“绿色矿山”这一概念形成统一定义。虽然绿色矿山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内容都是“矿产资源集约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重组”。绿色矿山建设就是在依法办矿的前提下,综合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以实现经济、社会、资源、文化等多重效益为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矿
山建设模式。
2.绿色矿山的建设要求
2.1 依法设置与组织生产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坚持法律政策是一切经济活动生命线的原则,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国方针政策,坚决杜绝无证开采、违法开采、越界开采、私挖盗采现象的出现。坚持开展矿山企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严格执法,依法纳税,防止一切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矿山企业还应及时组织自查,检查企业内部不合理行为,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各级组织与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责任到位,确保企业全面实现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2.2 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按照科学、低耗与高效的原则,依据矿山资源状况与市场需求,合理进行规划设计,选择正确的规划与技术装备。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实现煤炭资源高回收率与高利用率是建设绿色矿山的必经之路。矿山企业应重视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大力开展节能降耗,降低矿山资源开采成本。大力开展共伴生资源与尾矿等二次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
2.3 满足自然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建设绿色矿山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管理理念之中,坚持以环境保护为方针,减少或消除对于环境的破坏,在矿山建设中全面保护环境,不产生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落实环保责任制度,完善环保管理机制。建立宣传机构传播环保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保工作的阶段性落实[1]。实现环保数据化,在分析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实现数据信息统一管理。同时,强化矿区环保实施力度,对工作人员做到赏罚分明,提高工作人员主动性。
3.绿色矿山建设中的科学技术
3.1 保水开采技术
保水开采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治采场突水危机状况的发生,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可有效减小开采对于水文环境的影响程度,力求将开采扰动量降低到环境容量范围之内。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首先对岩层破坏规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地面注浆技术与矿产资源开采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留设防水煤柱的方法来确保保水开采,从而达到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3.2 减沉开采技术
由于矿产资源在其开采过程中大多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因此极有可能引起地表沉陷。对于这种情况,矿山企业大多采取条带开采与充填开采技术减少对地表的破坏,实践表明,充填开采与条带开采可有效控制地表变形破坏,是建设绿色矿山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农田破坏的情况,可通过复垦技术进行农田修复,通过蓄水灌溉及鱼类养殖等方式将地表沉陷地区重新有效利用,从而获得丰厚经济效益。
3.3 综合利用矿区废水技术
由于采掘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大量废水,而其中会有地下涌水情况出现,为了合理利用这部分地下涌水,广大科学工作者研制发展了新型生态保水体系,通过对废水的控制、处理、利用、灌溉等方面措施,可以实现将矿井废水转变为饮用或回灌水,从而实现对于矿井废水的循环复用,满足矿区及周边农业用水。
3.4 合理利用瓦斯气体技术
在矿山绿色建设中,较为重要也极为关键的是瓦斯气体的净化与循环利用,只有实现对瓦斯气体的综合治理才能有效保护大气环境免受污染。瓦斯的主要组分是CH4,CH4是一种温室气体,将其直接排入大气将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但瓦斯也是一种良好的化工原料与燃料,因此需对其进行综合利用。瓦斯气体的合理利用不仅与矿山安全开采息息相关,还关系到矿区生态环境发展的和谐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综合这些因素,应合理利用瓦斯气体,减少其向大气的排放。
4.绿色矿山建设中取得的成就
4.1 对绿色矿山建设必要性的认识
显著提升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中国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在实施初期被许多人错误理解,认为绿色矿山就是矿山的环境绿化工作,对其的重要性存在明显的认识不足现象。但经过国家多年不懈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从业者对绿色矿山这一概念有了全新认识,其包含了依法办矿、规范管理、合理开发、节能减排、技术革新、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囊括了矿山生产建设的方方面面,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所有矿山生产人员都应始终坚持与遵守的知道理念。通过思想认识的提升,矿山生产各级部门的积极性得到了有效调动,煤矿企业获得显著的良性发展。
4.2 通过实践创建绿色矿山建设新局面
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明确的矿山发展目标在中国最新的 《矿产资源发展规划》 中被明确指出,为努力促进这一目标的有效落实,中国各级矿山资源主管部门均采取了各类积极措施。国土资源部将增强资源利用率、转变矿山企业发展模式、改善矿山周边环境等作为其工作重点列入国家资源规划中,对矿山建设方方面面实施了全面管控,并通过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落实到地方,有效促进了矿山绿色化建设进程;同时,为确保矿山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中有章可循,各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实情,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与标准。例如江西、浙江等省制定的《绿色矿山建设指南》就对其省内未来数年内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各级政府部门任务的落实提供了良好依据。
5.结语
建设绿色矿山对于美化矿区环境、改善矿山企业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开采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绿色矿山建设可为矿山企业与矿区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绿色开采是解决煤炭开采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3
关键词:土地资源;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Abstract: Land resource is the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but it is decreasing a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Only whe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nd resource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s well handled, can the safe and 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be ensured, which indicates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significance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and give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s of land restoration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Land resources ; Land restoration ; Ecological restoration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特别是湿地、林地和适合耕种的肥沃土地,这些土地是改善地球居住环境和人类粮食来源的重要保障。然而现代社会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高楼大厦、电站的高速建造以及资源开采等非农建设在改造人来生活条件的同时也不断的在侵蚀着这些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但是社会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与破坏确实无限,这就造就了一种矛盾体,一种将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矛盾。只有处理好这一矛盾,处理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才能保障人类社会安全、合理的向前发展。这就是进行土地复垦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土地复垦的意义
土地复垦在我国早期被称为“造地覆田”、“复耕”、“综合治理”等,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只是小规模的修复治理工作。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才得到科学、快速的发展,于1988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文件《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重新界定了土地复垦的概念,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外政府也对土地复垦工作十分重视,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于上个世纪也开始进行了土地复垦的研究,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工作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足见其意义的重大:
1.1 保护土地资源
我国正处于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城市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展开,都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式发展往往忽略了对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今年来人为因素、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且破坏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1]。特别是耕地与林地,我国的人均耕地仅为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的森林面积1.38亿hm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01.1hm2,土地资源极其紧张[2]。只有快速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并保证土地复垦措施的有效开展,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持续利用。
1.2 保护环境
我国的土地荒漠化与水土流失情况相当的严重,这都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了近年来各种沙尘暴天气,各种极端恶劣天气、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的增加,空气质量的快速下降等环境问题。土地荒漠化与水土流失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及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土地,这些土地由于没有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植被保护或者仅有少量的天然植被进行保护,暴露于大自然之中,慢慢的就会被荒漠化或者造成水土流失。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还在继续,对土地与大自然的破坏还在继续,如若继续忽视对土地的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
1.3 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转型
我国的经济进行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了,也就是粗放型的发展。大量的废气排入空气中,大量的废水流入江河,大量的植被被破坏,大量的土地荒漠化被废弃,这些破坏都是不能逆转的。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加强了环境与土地的保护力度,将“环境保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正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支持,对于推动国家经济朝着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2 土地复垦理论
2.1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理论
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具有一定的自我维持与自我修复功能,一定程度的外部干扰与破坏都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致命的打击。生态系统的恢复就是对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被和自身循环的恢复,使其恢复到原有的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成原有的土地类型。达到能够自我维持及自我修复的状态[3]。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生态系统遭到的破坏较严重,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恢复极限,难以自我修复回到原来的状态,这时便需要进行生态重建。生态重建的关键是提供生态系统循环所需要的物质及结构,使其恢复自我维持及自我修复功能[4]。
2.2 土壤重构理论
被破坏的土地的土壤结构、营养等遭到了损毁,将不利于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对废弃土地的地表土壤进行重构是土地复垦的关键[5]。常用的方法是在矿上开采或者工程施工前,将目标区域的表土进行收集并集中堆放,等工程结束后再运回原地进行翻耕回填。这些土壤保留了原有的物理结构、微生物分布及营养成分,对周围的环境能够完美的适应,加速了土地复垦的进度。对于表土贫瘠区域,则可以通过化学、生物方法对土壤进行改良,增强土壤肥力,但是这种方法投资较大,使用范围也较小。
2.3 物种适应理论
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中,植物物种的选择尤其重要。植物的物种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及周边的植物物种来进行,并尽量实行乔木、灌木、草混交间杂种植,以促进物种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6]。这样在保证植物物种生存的同时,不对周围的物种造成侵略与威胁,利于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恢复的进行。
3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
3.1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目前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管理、指导和监管工作主要由项目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众能够参与的机会很少。而公众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与利害关系者,土地的破坏与恢复与公众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公众参与力度的增加不仅是在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还能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
3.2 土地复垦专业资质混乱
由于目前土地复垦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未出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专有资质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单位主要由具有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有复垦业绩的单位组成,另外也有许多工程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土地复垦是一项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专业的综合性工作,需要许多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各行各业的参与对于土地复垦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但是由于各专业技术上的侧重点不同、参与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报告编制水平的极大差异。这给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不便,不利于土地复垦工作的合理、健康发展。
3.3 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杂乱
土地复垦保证金是矿山开采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土地复垦实施的资金,资金数额根据完成复垦的工作量计算得出。如果矿山开采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复垦工作并验收达标,则退换保证金及利息;否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利用资金组织专门的公司来进行复垦工作。但是国家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只做了大体的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统筹规定。这使得目前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杂乱而不统一,不具备普适性,影响土地复垦的正常有效进行。
结语
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离大范围、规范化的开展还有很大的距离。由于土地复垦是一项涉及到多个学科的工作,需要各个专业的合理搭配与共同协作,更需要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同时需要政府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法规对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合理有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对国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支持,不断的去完善与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合理、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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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4
矿区土地往往具有荒漠化特征,气温失调、保水差、湿度低、肥力低,同时还可能有重金属超标的问题。恢复土地功能、维护生态平衡是矿区土地复垦的主要目标。植物修复是通过植物的吸附、吸收、挥发来消除污染物,通过植物的群落演替来重新构建完整的生态体系。本文以雷坪矿区为背景,以黑麦草为例,分析、总结了植物修复在重金属污染矿区土地复垦中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土地复垦 重金属污染 植物修复 固废场 尾矿库 黑麦草
中图分类号:U465.2+1文献标识码: A
The Application of Phytoremediation in Land reclamation in Lei Ping mining area
Chen Wen1 Zhen HuaWei1 Zhang YueAn1 Deng ShuShen1
(1 Changsha Research & Design Institute of the Mini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410014,Changsha)
Abstract: Mining area often has desertification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emperature imbalance, poor water retention, low humidity, Low fertility, and it may also have a problem of excess level of heavy metal. Recovery of land function and ecological balance is the prime target of land reclamation. The phytoremediation eliminates pollutants via adsorption, absorption, evaporation, and constructs ecological system via plant community. In this article, taking the Phytoremediation in Lei Ping for example, it analyses and summaries the adaptability of Ryegrass in this project.
Key word: Land reclamation, Heavy metal pollution, Phytoremediation, Solid waste yard, Tailings, Ryegrass
1 前言
采矿,是人类改变地球表观,破坏地表生态最严重的活动之一,地面挖损、废弃物堆积和污水外排,对区域内植被系统、土壤结构造成严重破坏,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1]。 随着“绿色矿山建设”概念的提出,矿山企业开始重视对新矿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对老矿区的土地复垦,以求维护矿区生态平衡。
植物修复,是现在热门的生态修复手段,指利用绿色植物来容纳、转移或转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的有机物、重金属、放射性元素等污染物,使其对环境无害 [2]。对矿区环境而言,可以通过有选择地种植耐性植物,辅以基质改良,加速矿区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使受损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到采矿前的自然状态,或恢复成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其它状态[1]。
雷坪矿区,紧邻欧阳海水库,位舂陵江上游,属湘江主要支流的源头区,重金属污染严重。2012年初启动尾矿库闭库、水库疏浚、土地复垦等一系列“湘江源头保护”治理工程,本文重点介绍矿区固废堆场土地复垦的情况。
2 环境情况
雷坪矿区约6.8km2的植被遭受破坏,地表,植被覆盖率低于60%。区域内露天废石场占地约50000m2,废石堆放量约200万m3,下游沟谷内淤积尾砂、废渣约156万m3,欧阳海水库内尾砂淤积带长约100m,宽约150m,深约30m,沉积量约75万m3。采取废石治理、尾砂回采、筑坝拦砂等项目后,最终形成一个由废石、废渣、尾砂堆砌而成,库尾高,坝前低,顺坡坡度2.0%的固废堆场,植被待恢复面积约100000m2。
大面积的地表使得堆积区及周边气象效应失调,异于原阔叶林生态环境,而趋于荒漠化环境,对土地复垦造成以下不利情况[3]:
(1)尾砂、废石、废渣比热容小,固废堆场地白天升温迅速,夜晚降温快,昼夜温差大,地温缓冲弱,容易在早春和晚秋时,造成植物受低温冻害。
(2)尾砂、废石、废渣的颗粒组成和结构成分与土壤不同,其含水量、持水能力与土壤相差悬殊,一般而言,固废的含水量低于土壤,干旱时期更为明显,降雨时,含水量升高幅度也小于土壤升高幅度,且雨停后,很快将至雨前水平,基本丧失土壤“植物水库”的功能,容易造成植物生理缺水。
(3) 库区整体植被覆盖率低,固废堆体表面蒸发量大,植物蒸腾消耗潜热低,区域内相对湿度偏低,夏季积温偏高,春秋季积温偏低,热量资源季节分配不均,容易导致植物生育期缩短。
矿区尾砂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危害物质为Pb、As、Zn、Cu、Cd等重金属元素。成分鉴别结果为:Pb含量为2685.8mg/kg,Cu含量为287.4mg/kg,Cd含量为14.1 mg/kg,As含量为6614 mg/kg;浸出液鉴别结果为:PH值6.3,Pb浸出量为0.02mg/L,Cu浸出量为0.05mg/L,Cd浸出量为0.05mg/L,As浸出量为0.1mg/L。重金属的毒性,可能抑制植物的种子萌发,影响叶绿素生成、光合生理性,影响株高、生长速度等生长特性,显著降低植物地上部分生物量 [4~6]。
3 复垦方案
针对雷坪固废堆场物理结构不良、表层温差大、保水性差、重金属毒性大的情况,土地复垦首先要对废弃堆场进行基质改良,以利植物定居。
表土覆盖是最简单的基质改良措施。雷平矿区土层为红壤土及少量河淤土,土层深厚,层次分明,质地偏沙。因此矿区拟从附近山体剥取山皮土,就近挖取欧阳海水库内沉积的污泥,以1:1的比例混合,再施加0.2%化肥混合后,覆于堆场表面,层厚50cm,以提高覆土的有机质含量。
覆土坡面上设置反坡水平条沟,以利日常集水。条沟水平间距20m,宽15~30cm,深15~30cm,外侧壁较内侧高5cm。条沟之间植草,条沟内侧沿边挖坑植树,树坑尺寸30cm×50cm,深50cm,间距1.5m,坑底和侧壁铺设地膜以保水,并在坑内投放10g保水剂,与回填客土拌匀。
仿效自然植被演替规律,堆场采取先植草,再种灌木,最后种植乔木的方法,其中初期修复草本定为黑麦草,而后期的灌乔木拟选当地生长旺盛的油茶、映山红及杉树、松树。
4 种植措施及评价
单一污染下,黑麦草对Pb、Zn有很强的抗性和耐性,对Cu、Cd抗性中等,生长快,生物量增大[7~10],在As污染土壤中能存活,能生长[11]。但复合污染下,受Cu、Zn、Cd的共同胁迫,黑麦草根芽的萌发会受到抑制[5],因此考虑将草种预先混合磷肥泡发萌芽后,再人工撒播,以提高草籽成活率。
雷坪属高丘地形,砂壤土,亚热带季风气候,历年平均降雨量1385.2mm,气温-9.5℃~35℃,平均气温17.2℃,平均日照1701.4h,全年无霜期277天。黑麦草适宜生长条件:土壤湿润,PH值6~7,温度12~27℃,低于5℃或高于35℃时发芽困难,因此提前在9月底10月初播种。播撒后,人工均匀散布细土覆盖于草种上,以防渍害;适时浇水,以保持土壤湿润。最后铺纤薄土工布,以保暖,减少温度骤变;。
目前,黑麦草种植工作已完成,播种片区均全部出芽,未出现秃斑区,且草芽长势良好,播撒草芽后10天,草本株高约10cm,27天后,株高约25cm,草体油绿,基本达到正常生长水平,没有出现担心的死苗、黄叶、生长缓慢等不良情况。
5 管理措施及建议
黑麦草的根系能对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吸附与沉积,阻止重金属向地下水渗漏,减少重金属在土壤表面的侵蚀和移动,阻止重金属随粉尘在空气中扩散,同时,黑麦草对一些重金属具有“富集”作用,能将重金属从根系转移、储存到茎叶,比如Zn、Cd在地上部的含量大于根系含量,通过收割茎叶离地处理,很好地完成污染土壤的提取修复[11~13]。黑麦草的叶片在播种后的营养期内生长迅速,进入繁殖期后逐渐缓慢,因此,待黑麦草长至35~40cm时进行刈割,留高2~3cm,到次年6月底前轮流刈割4~5次,可刺激生长,强化重金属富集,增大总生物量,提高重金属污染修复能力[14]。
黑麦草在金属富集方面具有3个特点[15]:1)对低浓度污染物亦具有较高的富集速度;2)能在体内富集高浓度的污染物;3)能同时富集几种污染物,因此该固废堆场上的黑麦草是否可作为附近牲畜的饲料,须先进行食品卫生检测,避免超标重金属进入食物链。
6小结
根据雷坪矿区的特点,选择黑麦草作为矿区固废堆场的修复草种,就目前草体的发育生长情况来看,黑麦草能适应当地的生存环境,在短时间内覆盖土地形成草丛,满足为后期灌木、乔木生长提供营养的要求,促使植被群落演替,重建复垦后生态系统。同时,黑麦草能实现对污染固废堆场的重金属固定和富集,减少重金属下渗,避免下游水域污染;提取重金属,恢复土地功能。这种植物修复措施简单易行,经济有效,值得类似重金属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借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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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5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63-03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剧,人们对矿产资源的索取和依赖越来越大,相应的开发力度和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虽然我国部分地方对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做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政策的易变和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上是“步履维艰”。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生态补偿,即便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资源税费也不具有补偿环境生态功能减损的性质,充其量不过是对矿产资源的资源价值的经济补偿而已。本文认为,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多是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得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应是以市场补偿为主导、政府补偿为辅助的补偿模式。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对受损环境的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矿区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的补偿,其资金来源主要由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来支付。
一、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问题的提出
由于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存在于地球表面的岩石土壤圈,它不仅是支撑人类和其他一切有生命物体的必备环境要素,同时也是维持地球系统生态平衡的重要介质和载体。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涉及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岩石圈,各种探矿和采矿活动都会对土地、水、植被、其它资源以及社区居民的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价值损失或损害。尽管可以通过严格的政府监管来使环境损害减量化,但一些外部环境损害仍不可避免。
故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只像其他物质财富一样,仅仅追求占有、使用、受益的效率最大化即可,还需考虑到矿区这一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水圈、生物圈、大气圈的其他部分的协同作用,不至于因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而打乱生态系统的平衡,招致环境的破坏,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我国对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探索与研究已有20多年,但仍处于摸索阶段。
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及评价
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治理的法规政策。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有关矿山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法规,并已经逐步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勘探权和采矿权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等法律制度。在已经出台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中强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提出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例如:“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也有矿山环境保护的专门规定,例如《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但均没有涉及生态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补偿主体的认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途径问题、补偿对象的确立、如何使用补偿费用,并建立起有效的生态环境效益补偿费来源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2)具有补偿性质的资源税费。我国与矿产资源相关的税费主要有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这些税费在征收数额上远远不能满足对矿山环境保护的作用。从最初的设计目的来看,资源税费并未将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成本计入,主要是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以及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或者重在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或者属于矿产资源勘探投资的对价,都不存在对生态的补偿问题。可见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税费只是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的补偿而并不具有生态补偿的意义。
(3)生态补偿费征收情况。生态补偿费是由国家根据矿产资源吨矿或一定销售收入比例征收,并用于修复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的费用。中国最早的生态补偿费实践开始于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它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20世纪9O年代中期进入了高峰,198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资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的2%~4%,并规定由环保部门管理和征收。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广西利用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开展了水土流失和农田污染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的实践证明,生态补偿费对于推进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增加矿区安全投入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制度仍任重而道远,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存在很多问题:从以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践可以看到,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矿区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是资源耗竭性补偿原理,征收标准过低,不仅没有充分达到资源耗竭性补偿,更没有体现资源耗竭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生态损失的补偿,无法维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生态环境。
2.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现状的评价。通过以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及其性质的初步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没有以“生态”为对象,都不是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功能恢复、维护、提升为目的而制定的。现有的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主要是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以及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或者重在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或者属于矿产资源勘探投资的对价,都不存在对生态的补偿问题。因此,以上制度均不具有生态补偿的性质。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矿产资源及其相关立法中,还没有真正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严重缺失。虽然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引下,一些资源大省也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行政手段限于人力和财力,不仅不太现实,而且行政手段也最容易异化和被利用。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解决代际、代内之间在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利益冲突,这是整个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的挑战。长期以来我们在资源开发领域过分倚重政策调整而忽视了法律调整,使得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一直未能真正建立。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规定大多是政策层面的,而且是政出多门,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向社会公布的政策文件,这给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活动的展开带来诸多障碍和限制。地方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科学政策的指引,地方生态补偿工作步履维艰,“谁破坏、谁治理”的生态修复治理原则得不到落实,最终承担环境破坏成本的仍然是政府和社会。社会公益原则[3]始终是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政治政策干预及生活道德等等各个方面的诸多利益的综合,尤其是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城乡公共设施的建设,社会医疗卫生等等,都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个人的特殊的独立的利益形态,即公共福利、公共利益。
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补偿政策法律化”使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希望能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早日构建扫除理论上的障碍。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
1.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定义。
(1)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生态补偿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它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从法律的角度,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也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前者主要是从狭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的探讨,明确了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以及生态补偿的依据;后者从狭义和广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了探讨。但它们的核心都是围绕对生态功能保护展开的,生态功能的破坏者和受益者均应提供补偿,以维持、改善和增强生态功能;同时也必须考虑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对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即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广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不仅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即通过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围绕对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具体运用。本文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着眼于对“生态”的补偿,但不应局限于狭义,而应从广义上去解释,即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矿业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的恢复治理,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进行补偿;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丧失发展机会,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给予的补偿;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定价而给矿业城市造成生态环境成本投入的损失,由其他工业城市(非矿业城市)对矿业城市作出补偿。
2.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本质。既然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之目,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等利益进行动态的协调来达到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区域发展的协调和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我们先来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受益的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利用者即最大的受益者矿业企业,以及因资源的开发而受益的地区以及因使用初级矿产品而受益的特定个人;反之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受损的主要有由于采矿行为被“开膛破肚”因而留下千疮百孔的矿区环境和因环境退化而丧失可持续发展机会的矿区居民。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本质就在于要使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不同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的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之间进行动态协调使不同的利益冲突得以均衡。
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功能。关于生态补偿的功能,学界一般认为有以下三种:一是预防功能。该制度能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问题的产生;二是引导功能。生态补偿不仅能直接改变行为的成本收益关系,而且能间接改变环境行为的背景和氛围,极大地改变环境行为的意识、动机、方式和工具,从而释放出极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力量;三是约束功能。生态补偿对环境问题制造者而言,是巨大经济负担,构成极大成本约束,迫使环境问题制造者加快调整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同样具有预防、引导和约束这三种功能。
(1)预防功能。目前,我国人动空间狭小,人口与资源环境紧密相连,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具有极强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既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也可能干扰社会发展;既可能伤害社会财富和人体健康,又可能损害生态环境,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通过向受损的矿区环境救济,能促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并有效恢复和改善生态质量,切断或抑制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生态根源和诱因;向受害人救助,弥补损失,使受害人损益平稳或略有盈利,能消除受害人不满和怨气,化解矛盾,切断导致生态退化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刺激因素。
(2)引导功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不仅能直接地调控矿业企业利用环境行为的末端及后果,改变其行为的成本――收益关系;而且能间接地调控其对资源开发过程的心理、动机、思维、预期和价值判断等,改变环境行为的背景和氛围。并通过改变开发行为的意识、动机、方式和工具,从而培养其良好的环保意识能正确处理资源环境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
(3)约束功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资源的开发者、利用者而言,是巨大经济负担,构成极大成本约束,迫使矿业企业加快调整其原有的粗放型的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在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既会产生矿区环境的污染破坏,也会因此而对矿区居民产生预料之外的副作用和负产物,使他们因生态的破坏而丧失在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在有些人受害的过程中,有些人则在过程中受益,成为受益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要求其运用环境法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为指导,以补偿为手段和媒介,要求环境问题制造者补偿损失;或者向受害者补偿损失,使其损益平衡,来消除环境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人与自然,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结论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中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也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并未涉及生态补偿而流于形式。借鉴国外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一些地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因此,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冲突,在法律上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关键。而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是要解决好该制度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其建立扫除理论上的障碍。通过法律措施对受损的矿区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对受损的矿区居民进行补偿促使矿业与环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得以协调,这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的实现,加快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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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概念范文6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讲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环境自身的补偿,根据生态修复治理成本确定的补偿标准相对明确,可操作性强,也是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广义的生态补偿是对环境的理论价值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涉及的范围太广泛,责任主体所跨区域较广,总的来说可操作性较小,也并非一时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探究的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狭义层面。
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矿产资源的经济补偿代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补偿,大都是经济性的补偿。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分别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的。由此可见,补偿只是限于使用费,而使用费的用途是用来弥补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消耗,并未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环给予补偿,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补偿。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对于开采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应按照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都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也就是采矿者。这种补偿的范围通常较窄,补偿主体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对矿产资源城市的开采和生产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并且法律通常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较小,对开发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为开发者获利远高于罚款金额。
三、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立法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从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主体不仅仅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者,还应该包括政府和社会。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破坏给予治理和恢复的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一方面,如果仅仅让采矿者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其投入的补偿成本会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采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矿山区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本太大,影响后续的发展,这不是采矿者所能补偿的。而受益者作为一个群体和矿产资源的最终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矿业城市给予补偿的。“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生态产品认证计划。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生态产品认证或生态标记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从这一认证计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它的核心内核。例如,我们可以实行“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查检测部门,在开发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监查开采者开采矿产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在开采后为生态的修复做出了积极的补偿。检测矿产资源开发者是否在加工的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据监查检测的结果,开据证明,若没有证明则要求其矿产资源产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那么消费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则会考虑拥有此项证明单据的企业或开发商。这样就能通过市场手段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担起自己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活动前,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化的规定。最后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