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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除脂生发片、高效液相、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含量测定
1 仪器与试药
高效液相色谱仪:LC-10AD(Shimadzu)型泵;SPD-M10AVP-DAD检测器;CLASS-VP色谱工作站。
试剂与试药: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批号0844-200003,供含量测定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
乙腈为色谱纯,水为超纯水。
除脂生发片由北京章光101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批号:031110,031113,031116。
2 色谱条件和检测波长
色谱柱:Phenomenex Kromasil 100A (250×4.6mm,5μm)分析柱;流动相:乙腈水(2080);检测波长:320nm;流速:1.0ml/min;柱温:40℃。
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分析比较了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色谱峰和样品中所测成分相应色谱峰的紫外扫描光谱,结果紫外光谱基本一致,均在320nm处有一最大吸收峰,故确定检测波长为320nm。
3 含量测定方法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VI D)测定。
4 试验可行性考察
4.1对照品纯度检查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纯度为100%。
4.2系统适用性试验精密吸取供试品溶液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理论板数按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峰计为9690.84。
4.3空白试验空白溶液的制备是按处方中药味的比例自配缺何首乌药材的群药,按其工艺制成空白制剂,再按照上文含量测定项下方法进行测定,比较了供试品溶液、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溶液、空白溶液的色谱图,结果在上述色谱条件下,供试液中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峰与其它组分色谱峰能达到基线分离,空白对照液中色谱峰对测定无干扰。
5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6.48mg,置50ml量瓶中,加稀乙醇使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每1ml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0.1296mg)。
6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考察
6.1提取溶剂的选择取同一批号的样品适量,加入不同溶剂,(甲醇、乙醇、50%甲醇、50%乙醇、水)分别加热回流1小时,按照上文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测定,结果得出采用50%乙醇为溶剂提取较完全。
6.2提取方法的选择取同一批号的样品适量,采用50%乙醇考察了回流提取及超声提取两种方法。实验结果表明,热回流略高于超声处理,但二者相对偏差仅为1.90%,因此采用较为简便的超声处理提取方法。
6.3提取时间的选择取同一批号的样品适量,用50%乙醇溶液,超声处理15、30、45分钟,按上文方法测定,根据结果,选择超声处理30分钟作为提取方法即可。
制备方法:取本品20片,除去糖衣,研细,取0.6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乙醇25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30分钟,取出,放冷至室温,再称定重量,用50%乙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取上清液用微孔滤膜(0.45μm)滤过,取滤液,即得。
7 线性关系的考察
精密吸取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溶液(0.1296mg/ml),分别进样0.5、1 、3、5、7、9、12、18、3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按上文所述色谱条件测定峰面积,以进样量(μg)为横坐标(X),峰面积为纵坐标(Y),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回归方程:
Y=3E+06X-10903,R2=1
结果表明: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在0.0648~3.8880μg范围内有良好的线性关系。
8 精密度试验
精密吸取浓度为0.1296mg/ml 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溶液5μl,重复进样5次,按上文所述色谱条件测定,峰面积积分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为0.51%,符合要求。
9 样品溶液稳定性试验
精密称取供试品0.6001g,照上文所述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精密吸取10μl, 每间隔一定时间进样,测定,平均峰面积为606204.6,相对标准偏差为0.71%。结果表明,供试品溶液在3日内基本稳定,本方法有良好的稳定性。
10 重现性试验
取同一批号的除脂生发片5份,按上文含量测定方法,平行试验,测定,平均片重为0.3121g,结果见表1。
11 加样回收率试验
取已知含量的同一批号样品(031110,含量为0.9759mg/g)约0. 3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对照品溶液(0.01176mg/ml)各25ml,按上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液,平行试验5份,按上文色谱条件,测定其含量,按下式计算回收率:
结果平均回收率为100.14,相对标准偏差为1.15,表明本方法具有良好的回收率。
12 样品测定
本品3批,按上文所述方法测定,计算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苷的含量,平均含量(/mg/片)为0.3013,相对标准偏差为0.97,符合要求。
13 讨论与小结
13.1供试品制备方法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本方法通过对供试品提取溶剂的选择、提取方法、提取时间等多项因素进行了考察,从而得出对于本供试品较为恰当的制备方法。
13.2方法验证表明,本方法的稳定性、加样回收率和重现性均能满足定量要求,同时操作比较方便,在实际生产中是检测本产品含量的良好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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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测定.时珍国医国药,2001,12(9):786.
2. 周涛,江维克。防脱生发灵洗液质量标准研究.中成药,2002,
24(12):929.
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法家 新法家 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简介:常晖芳,长治学院师范分院助讲,天津师范大学学院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127-01
一、新法家对法家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创造性转化
新法家认识到法家作为一个政治学派,有它自己一套治理社会的学说,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它的法治主张还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其重法治,主张用法治理国家、主张法的公平性等,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调法律的作用
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追求“法治”,以法治国。法是治国之本,只有严厉的法律才能立国,并维持君主的统治。但是,君主并不能随意制定、执行法律。“凡治天下,必因民情”,指出必须遵循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
“法而治”,“法与时移”。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以法为本,制定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同时还要适应时展,及时制定、修改、废除法律法规,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法可依”。
法要“布之与众”,争取需做到“家喻户晓”。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在今天看来就是要进行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护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上法不上贤”,严格依法办事。法家坚决反对在 “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一视同仁,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这一思想发展到今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以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赏罚分明
“信赏必罚”“厚赏重罚”。指根据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必罚,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商鞅更侧重于“重刑”,即以刑罚手段去免除刑罚,起到惩戒作用。确立这一思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对被处罚者带来很大的伤害。
二、辩证地看待新法家的思想
新法家对中国传统法家思想进行了继承与发展,用现代流行话语概括古代先秦思想。新法家根据法治主义对传统法家思想重新梳理,重新解读,努力使其具有现论形态和现代化的表达方式。新法家的法治主义追求富国强民的目标,这是符合中国的现代需求的。不过,过于强调法治,也给法家带来很大的局限性,这也是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必须要引以为戒的。
(一)过分强调法治,而忽视了人在社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
法律固然重要,但它是由人来制订并由人来实施的。作为法治基础和后盾的是民主,没有民主绝对没有法治。若想法律发挥作用,就应提高人民的思想素质和加强执政者的道德修养。只有始终保持警醒,中国法治才能尽快走上正途。
(二)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它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一样,既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重视的只是刑罚之法,而奖赏之法几乎一片空白。因此,加强对奖赏之法的研究,构筑起法律的现代意义上的另一“半边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现在我们要建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 “依法治国”,我们已经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合理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剩下的突出问题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法律的实施加以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吸收传统文化精华的同时,必须坚决而顽强地警惕和抵制传统文化中那些造成“名义上建设法治,实质上导致人治”的一切不良因素。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尽快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万江红.中国历代社会思想[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
[2] 郑琼现.占美柏.法家“法治”说: 理论、实践及百年流变[J].学术研究.2004(6).
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法治;礼法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紧密相连,没有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重新定位的问题。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的法治,其区别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刑罚”或“刑律”。法治的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所谓法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主要指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原则;而所谓法的优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体现的即是法的正义性。这两者可以说既是法治的优越之处,同时又使法治(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成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优长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这种普遍性之基础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所谓法治的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实际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种正当性。可以说,正是这种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预期性,因此最终能保证其普遍性。其次,法的优良性(即正义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与道德截然对立的,就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只具惩治意义那样,而是本身即是对一定的道德价值,诸如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的体现和保障。就此意义而言,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当然,这里也应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否则便消弭了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过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体现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化的社会公德,以此保障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价值追求是无上限的)。
然而,尽管我们说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上升为治国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的层面相提并论。我们通过上文对中西历史实践的考察,已经得出了如下结论:德治本身不可能现实化,其只可能,并且永远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悖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讲什么“德治”、“以德治国”,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同时,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误会。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绝对是不能同时有两种主导的治国方略的。我们可以强调道德对法律的补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为德治的。
总而言之,我们的主张只有一个: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是主流的社会控制模式,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才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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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的检省.中国社会科学,2002,(6).
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5
1.1思维的概念
思维分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思维,则是指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因此,法治思维归根结底应该是一种思维模式。
1.2法治思维的界定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它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既然进行一种思维活动是自觉的、有目的性的,那么,法治思维的方向就应该按照合法、合理的目的进行。
2.实然的法治思维
2.1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意味着理性的统治,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而不是用政治、道德、经济等)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解决社会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治思维要遵守实然的规范、规则而治,即对实在法的遵守,这要求主体在运用时须要同时具有以下思维:首先,概念思维;其次,规则思维。这两种思维在实践中较好把握。
2.2实然规则的思考
实然法治思维除了包含有以上两种思维,还有推理思维。推理思维是从一些已知的东西推导出未知的结论,是由顶定目的性的思维活动。推理思维包括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设证推理。法律上最规范、最经典的推理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已知的前提推导出不知道或之前不确定的东西。但其只限于形式上的正确和严谨。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式逻辑是有效的,但在某此情况下我们要强调实质逻辑,偶尔要放弃形式而追求实质公平。所以,在推理过程中是价值判断在起关键性作用。
3.法治应然之思
3.1公平正义之思
需注意的是,除了要遵照实然法而思以外,法治思维也要遵循公平正义(亦可称为应然法,即公平、平等、正直、正义等法的抽象价值)。而应然和实然的连接点是个人的价值判断、主观取向。具体来讲,平等是与歧视与特权相对立的价值。正义在现实中往往混合多种价值,比如自由、秩序、公平、平等等法律所追求的其它价值。价值思维的意义在于,因为演绎推理这一形式推理或称为逻辑推理并不是完美的,虽然大前提是确定的,但小前提并不能百分之百地再现历史事实,故小前提是概率性的。因此,需要借助伦理、道德和价值来弥补推理思维的缺陷。
法治思想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观念;全民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