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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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总结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1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是指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观念,构建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体系和科学发展新机制。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也会受到科学发展观的启发和指引。

一、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原则的认识

土地宏观调控是政府以土地作为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的综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同样也使得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有了全新理解和认识。土地管理是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因而,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也必须以宏观调控的原则为指导。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要素。然而,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因而,无论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配置还是作为一种权利配置,必然要求公平分配。公平配置原则也就必然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如在宏观上,必须考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公平。而在农用地内部,则要依据农村产业结构及其变动对土地的要求考虑如何实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之间的合理、公平配置。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的发展观。土地资源是一种有限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需求的增长性与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历来是土地利用的核心问题。因而,公平配置后的高效利用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另一重大课题。所以,高效利用原则也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

再次,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人类社会生生不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不仅要强调当代人之间的分配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的机会公平;不仅要重视当代人之间的数量分配的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在土地利用条件和环境之间的公平。因而,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又一原则。

原则是概括性地对事物特性的描述和总结,这也使得原则具有开放性。我们不能否认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中其他原则的存在,但公平配置原则、高效利用原则,以及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必将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二.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内容的认识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发生作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要求,这也催生了土地宏观调控这一新课题。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也让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有了更系统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供应调控 。土地在我国是一种稀缺的国有垄断资源和生产要素,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无疑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最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总量是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建设用地总量调控主要通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来实现。

2、现存用量控制和潜在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因而,解决有限的土地供应和不断膨胀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最主要的办法还是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出的本质要求。存量土地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国家通过与此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来实现用量控制的可持续调整。与此同时,国家通过鼓励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加强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来实现潜在土地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3、土地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统一调控

十七大报告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建设“两型”社会,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解决资源环境问题,需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将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等等。由于传统市场机制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解决外部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土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资源,而且是具有垄断性的资源,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号召下,改变过去只重视土地经济效益,加强土地的生态效益保护和调控也将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

三、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目标的认识

首先,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实践表明,土地管理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所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也必然受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约束,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这也是“全面发展观”对作为宏观调控的部分之一的土地管理服从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必然要求。

其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离不开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耕地保护目标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首要目标,这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土地国情决定的。所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一定要实现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2

当前我国经济宏观调控面临着市场化、信息化、虚拟化、全球化、资源紧约束、经济目标多元化等多重挑战,国民经济调控能力建设已成为重大急迫课题。建设和谐经济与社会秩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目的性,强化对经济信息的准确掌控能力,增进中央调控的权威性,发育政策实施的中间组织,把握调控政策的主动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__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__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

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

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3.积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化,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日趋紧密互动,宏观控制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需要政府越来越多的部门配合,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政出多门,不利于向市场和产业界发出统一的调控信号,造成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领域执行困惑,为此,有必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尤其是金融等虚拟经济管理部门职能,建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一宏观调控政策,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社会中介组织、媒体、公众监督反馈,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4.进一步加强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总结出适用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逻辑模型,增强宏观调控的可预见性。

政府现有的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对已往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施做出了众所周知的重大贡献,这些部门与宏观调控决策部门保持高效沟通,对国家宏观政策理解全面准确,尤其是在研究国有经济方面占有很多优势资源。但随着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力的逐步提升,也急需一批官办的或官民合办的或者自愿合作的民间专业研究机构成长壮大,它们既可以反映非公有经济的真实情况和/,!/补充现有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工作,也可以为宏观决策部门提供新的政策视角。另外,还必须加强虚拟经济成长与发展研究。只有建立在集思广益基础上的宏观决策模型,才能增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也才能增强产业界对宏观调控的可预期性,尽量消除过多的市场波动引起的经济秩序混乱状况和社会经济资源浪费情况。

5.进一步推行上下互动、区域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规划编制机制,尽快制定出覆盖所有国土的功能综合规划,促经济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增强宏观调控的规范引导性。

为了更高效地引导各类经济资源在地区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分工合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即在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国土功能规划,避免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将国家宏观调控最高决策部门由目前的单个产业政策制定甚至单个项目审批的中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增强宏观调控的宏观指导性。

6.进一步强化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传导工具组织发育成长和职能拓展,增强调控的主动性、可逆行和执行力。

市场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合作联合体等行业组织,这些中介机构的建立、成长和运作,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理性有序市场竞争的氛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制订和执行,将这些中介组织视同宏观调控的传导工具,无疑可以强化宏观调控的主动性、间接性和可逆性,同时也提高宏观调控的执行力。当前此类组织成长急需破除过多的官办性质,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尽量恢复其应有的民间公益性和自组织性。

7.进一步加强全球和地区经济合作,增强宏观调控的主动性。

中国经济已成为全球性和地区性经济的重要部分,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赖于在全球及地区经济的合作与分工。积极参与全球性和地区性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事务,不但有利于国际经济规范的中国化,而且也十分有利于中国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地区化。主动参与合作,既可以减少外部国家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可以减轻我国宏观调控对有关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保证相对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凯主编,《”十一五”战略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__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20__,《潮涌现象与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理论的重新构建》,《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期

3.课题组,20__,《20__-20__年经济运行基本态势、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1期

4.韩文秀,20__,《改善宏观调控需要提高判断力、决策力和执行力》,《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1期

5.王力,张跃文,20__,《金融综合经营、金融体系功能与经济增长》,《财贸经济》20__年第8期

6.王爱俭,陈杰,20__,《中国虚拟经济适度性研究》,《财贸经济》20__年第8期

7.李永友,周达军,20__,《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机制的权衡与完善》,《财贸经济》20__年第2期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房价;政策变迁;反思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86-04

1998年我国取消福利分房以来,房地产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居民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然而,随着住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主要集中在房价过快上涨、住房供给结构失衡、经济严重依赖房地产投资等方面,并逐渐成为关系居民生活的重大民生问题。面对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004年以来国家频频出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十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共出台103项房地产调控措施。这些政策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房价过高、住房供给结构失衡以及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问题仍很突出。因此,对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及教训,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演进

(一)调控目标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房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控制土地供应等。2004~2007年,稳定住房价格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涉及稳定房价的调控政策多达16项;而2008年下半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复苏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增长则成为政府的主要关注点,在这一年期间,出台支持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多达8项;2009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2010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仅2010年就出台9项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政策;推进保障房建设在2008年后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国家不断出台针对性政策推进保障房建设。

(二)调控手段

我国主要以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规制、住房保障、土地政策等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04~2007年,我国主要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规范发展以及限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手段比较温和。2008年以后,采取行政手段的频率不断增加,调控手段愈加严厉。

(三)调控对象

房地产调控对象主要为开发商、购房者。2004~2009年,开发商是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要调控对象。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诸多调控政策,如收紧房产信托、90/70政策、规范房地产税收、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等。从2010年开始,购房者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对象。出台了针对购房者的限购、限贷、提高首付比例等严厉打击炒房行为的政策,以及针对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制定保障房建设目标的政策。

(四)调控环节

从房地产调控环节看,可分为供地环节、开发环节、保有环节及交易环节。我国房地产调控主要集中在供地环节、开发环节及交易环节,保有环节的调控几乎缺失。供地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供地总量控制、供地结构控制等;开发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套型结构、开发商贷款管理、打击开发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等;交易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差别化房贷政策、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住房交易市场整治等。目前,对保有环节的调控,主要是2011年开始在上海、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但在全国范围推广尚需时日。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的变化

(一)房价呈不断上升趋势

2004—2012年期间,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单价绝大多数年份涨幅为正,销售单价从2004年的2778元上涨到2012年的5791元,不到十年的时间内涨幅达108%。2004年以来,房价一路上涨,只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实体经济受到影响,消费者处于观望情绪,需求萎缩,导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有小幅下跌,但随后在国家经济刺激计划后,2009年全国房价出现大幅度反弹,之后便保持稳定增长。(见表1)

(二)房地产投机现象严重

2004年以来,在流动性过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房地产投机赚取差价成为各类剩余资金的最好出路。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热衷于炒地皮,“地王”现象频现,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一些开发商采取“捂盘”等方式,待价而沽,导致地价、房价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金涌入楼市,人为抬高房价,而且造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

(三)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

1998年房改确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原则,按照此原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应占城镇住房供给体系的70%以上。然而2004年以后,住房供给结构与当初改革预期出现大幅度偏差,普通商品房、高档公寓以及别墅占据大部分的住宅供应,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不断萎缩。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2011保障房白皮书》数据显示,2002年以后,我国保障房建设全面萎缩,2010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仅占全部住宅销售面积的2.94%。

三、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即作为拉动经济增长或者防止经济过热的工具,被动应对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缺乏独立性。2004~2008年上半年,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快速增长,经济面临过热的危险,国家出台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量、房地产信贷和提高房贷利率、首付比例、住房转让营业税率等政策,这些政策无一不指向防止房地产开发过热和维护经济安全的目标。而2008年底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面临增速下滑的危险,国家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与消费,目的在于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2009年下半年开始,房价在经历短期下跌之后全面暴涨,房价面临失控的危险,2010年开始,国家又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控频率与力度空前。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多以政策、通知等形式出现,相关法律缺失

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历史看,房地产宏观调控多以行政命令、部门规章制度、通知等形式出现,缺乏法律手段,至今未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房地产相关问题的法律,使房地产调控的约束力不强。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一般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行政命令、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进行。如,国务院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1年“国八条”及“国五条”等。再如,建设部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等。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缺乏连续性

十年来,我国共出台了103项房地产调控措施,政策出台频率很高,但缺乏连续性,主要表现为政策波动较大,调控政策出台后,调控效果刚刚显现,又出台新的政策,进入新一轮调控周期,这也是每次调控后都迎来一次房价大幅上涨的重要原因。政策的频繁变动使市场各利益主体无法形成稳定一致的预期,房地产调控掉进“动态不一致性”陷阱,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出现非正常波动,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多元化的调控目标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促进经济增长、稳定房价、提供保障性住房、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控制土地供应量等。多元化的调控目标使政府经常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随着房价不断攀升,稳定房价以及防范金融风险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更是占据很大比重,要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必须依靠房地产业的增长。因此,从2004年以来,在经济增长较快的情况下,稳定房价尚且能够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但经济增长一旦面临下滑的风险,稳定房价的目标迅速退位,一切政策为“保增长”服务。

(五)忽视保有环节调控,无法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

从200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践看,调控的环节主要集中在供地环节、开发环节以及交易环节,基本不涉及保有环节的调控。在这种背景下,开征房产税,针对保有环节进行调控从而提高炒房成本的呼声渐高。但受制于各种因素,直到2011年1月份才在上海与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首次进行保有环节调控。房产税试点已经过去两年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仍然没有时间表,针对保有环节的调控依然缺失。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策略

(一)准确定位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住房短缺时期也都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责任,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如,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住房,从而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住房市场化,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需求。我国在经历长期的住房福利制度之后,将住房定位为商品在短期内迅速将其市场化,并将房地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手段。因此,在接下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应准确定位调控目标,将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定位为建立一个保障公众基本住房权利并能满足各个阶层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

(二)重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众多税种。从我国房地产税费构成中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税多集中在开发环节与流通环节,较少涉及保有环节,这种税收制度的安排助推了地方经营土地财政及消费者的房地产投机行为,是房价出现大幅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促进房价理性回归,需要重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一是整合现有的各种房地产税费,撤销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度降低房地产税费负担,实现简化税制、降低税率。二是将房地产税费征收的重点集中在保有环节,降低开发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从根本上抑制投机需求。三是扩大物业税征收范围以及合理设置计税依据,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长期支柱,降低地方经营土地财政的冲动。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方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高房价问题。另一方面,保障房体系的完善为充分放开商品房市场价格提供条件,国家可以在稳定现有房价的情况下解决住房问题,避免房地产业的大幅波动。首先,加强住房保障在地方官员考核中的比重。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由地方政府执行,只有加强住房保障在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中的比重,才能真正引起地方官员的重视。其次,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考虑三种渠道:一是中央的专项财政资金。二是规定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三是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领域。四是健全保障房进入、监督与退出机制。明确保障房的申请资格与条件,建立公正的监督机制,并完善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 房价 市场供求 影响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升,房地产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近些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避免房地产经济泡沫的膨胀,使得房地产的价格可以平稳控制,使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更加有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快速的进步,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推进。

一、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意义分析

首先,最好的对市场的调节其实就是市场的自我调节,但是不管是何种调节方式,在目的效果实现的同时,市场的自身结构也会受到破坏,甚至会对社会其他方面产生影响。作为房地产行业,其市场控制的经济链条规模很大,因此需要完善经济体制之前就需要明确政策调控。

住房具有商品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属性,住房逐渐商品化的过程中,很多低收入居民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买房或者是租房,市场不能通过自身的价格规律为所有居民提供住房,住房与医疗、养老一样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1]因此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就需要政府调控从而满足其居住需要。

其次,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区域性,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调控和干预。房地产垄断市场中,是开发商对房地产价格进行操控的,政府对于这种行为也是默认的,以便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从全社会进行考虑,因此在房价过高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调控。

最后,房地产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投资产品,具有固定性和耐久性等特点,若人们将房产虚拟作资本,为了得到较大的回报,就容易使房地产市场价格与实物价格相偏离,就会出现房地产泡沫,因此政府需要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关注,必要时将房价中的水分挤出去。

房地产发展之初,政府部门就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避免房地产过度增长造成市场上的泡沫经济或者是出现通胀压力,使得经济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总结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可以证明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调控是极为必要的,因此在房地产发展中必须要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保障,使其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周期的影响

近些年李,我国多次出台相关的调控政策,对房地产的周期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周期能够健康、稳定。但是目前对于房地产周期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政策以及宏观经济两方面。

首先如果偶家宏观经济进入到疲软期,就需要政府调动房地产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支柱性作用,政府会出台一系列的房地产的扶植政策等,对房地产的需求进行刺激。

此外,如果房地产市场发展到顶峰,或是可能出现通货膨胀的问题,造成社会矛盾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进行抑制,对市场需求进行限制。于是,房地产行业就在政府政策的影响下出现两个顶端的波动。

利用外部因素对内部因素进行制约与限制,然后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过分注重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中的地位。当前,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政府是绝不允许房地产行业进入到衰退期的,因此对于房价而言也就出现了两个时期,即房价上涨和停止上涨,在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推进下,房地产的价格自然不会下降。

房地产价格的提高会使得社会中物价增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房价价格的提升,必然会带动与房地产相关行业物价的提升,比如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这些价格的提升又会带动相关产品以及服务价格的提升,出现连锁反应,结果导致通货膨胀问题的出现。此外,当前人们由于生活、工作等需要对住房和办公楼的需求逐渐增加,房地产价格的增加也会使居民的居住成本以及办公成本等增加。人们的居住成本增多,对于工资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生产成本又被提升。所以控制房地产价格过程中,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税收政策的使用,对房地产保有阶段进行累进课税,使得房地产的投资受到限制,能够使房价更加平稳或出现下降的趋势。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房地产价格以及市场发展中,单纯依靠自由的市场调节有时是行不通的,因此必须要通过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价格以及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是极为必要的,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以及价格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比较强,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得以规范和调整,保证房地产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促使房地产行业的能够有序、快速的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与国家经济的协调稳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所地,赵华平,李斌.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下的房价与租金关系研究――基于中国35个大中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数理统计与管理,2014,02:305-316

宏观调控的总结范文6

关键词:区域金融调控;主体;目标;模式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11MR61)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9日

作为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发展是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经济政策影响的,因此区域金融调控自然也要受到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决定。作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调控上的立场目标和内容自然也会有些区别,因此区域金融调控必须首先划分调控的主体,研究不同调控主体的利益诉求、目的、调控方式和调控手段等。

一、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和目标

根据区域宏观调控的动力来源不同,区域宏观调控的主体可以分为区域宏观调控的国家主体和区域宏观调控的地方主体两类,相应的不同主体的目标自然也有所区别。

(一)区域金融调控的国家主体及其目标。虽然区域金融是中观尺度的金融活动,但是由于金融资本的高流动性及其经济影响的高风险性,区域金融必须考虑区域与区域、区域与国家金融活动的宏观关系问题。因此,在区域金融调控中必须包括区域内部之外的金融调控问题,即区域与国家金融的关系问题和区域之间的金融协调与发展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处理,单纯依靠中观的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区域金融调控中,国家是一个重要的调控主体。站在国家的角度,国家的金融调控也必然应该包括区域金融调控。

国家的金融调控中涉及到区域金融问题的调控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金融调控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发挥金融与经济的互动效应,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然而,任何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都是由各个区域的经济状况决定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健康运行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运用区域金融调控的首要目标应该为一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服务,即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2、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区域经济的不均衡将成为一国经济继续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各个国家都努力追求的一个宏观经济目标。然而,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支持,但是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金融活动自身反而有着加大区域经济差距的倾向,因此要克服这一缺点,只有加强金融调控,发挥金融活动的积极作用,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一结果的实现必须依靠区域之上的国家通过调控才能实现,因此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应该是国家进行区域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

3、保持区域金融调控体系的健康运行,理顺金融调控传导机制。区域金融调控是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调控中的具体化,是中央金融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重要枢纽。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央宏观金融调控在行使调节职能时就需要由区域金融调控体系作为中央金融调控的具体执行者,并将政策执行情况及效果及时准确地进行反馈,以便中央金融调控及时进行调整。因此,以国家为主体的金融调控应该注意建设和完善区域金融调控,以使得整个金融调控体系能够健康运行,调控措施能够有效发挥功效。

(二)区域金融调控的地方主体及其目标。虽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一点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区域的地方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有了与中央政府不完全一致的利益诉求。在区域金融的发展上,中央政府更侧重整体金融活动的总体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总体效益最大化优势是建立在对某些区域利益损害的基础之上的。而地方政府虽然要执行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负有遵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责任,但它们更侧重对区域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实现区域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区域金融调控上,由于利益诉求的不一致,地方政府有着与中央政府不一样的目标。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促进保持本区域内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区域金融调控由于调控的范围和属性不同于国家的宏观金融调控,属于中观尺度的金融调控范畴,而且区域金融调控不需要考虑本币币值的稳定和外汇收支的平衡,主要目标便是促进保持本区域内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区域经济起飞阶段,应着重致力于促进经济增长、就业的增加;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应着重致力于保持区域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在区域经济成熟阶段,即步入经济稳态阶段,应着重致力于技术、产业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创新和发展。

2、相机配合国家金融调控。区域金融调控的总目标必须服从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在不与宏观金融调控目标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符合区域内经济发展利益的区域金融调控。一方面配合宏观调控的需要,如在宏观紧缩时期,对区域金融供给进行紧缩控制,在宏观扩展时期,对区域金融进行扩展刺激;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与宏观调控方向相逆进行本区域金融调控。如,在宏观紧缩时期,对区域放松金融供给控制,实施区域金融扩张政策,或者在宏观扩展时期,对区域金融进行紧缩控制,实施区域金融紧缩政策。

3、培育和发展健全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健全的金融市场是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一般存在的功能小、品种少、层次低、发展慢等问题,这些问题就阻碍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发达区域的金融市场一般相对发达,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面对激烈竞争,发展永无止境。因此,区域金融调控应该通过适当的政策培育和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

二、区域金融调控的模式

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分为国家主体和地方主体,而且它们的调控目标也不尽然一致,因此在考虑区域金融调控模式时首先要考虑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选择。

(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大国的金融活动和大国的经济一样都存在区域性,也即区域之间存在着差异。区域间的经济和金融差异就要求金融调控必须区域化。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要发挥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调控政策区域化的方式来实现区域金融调控的目的。具体而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金融政策区域化。在区域化视角下,一国金融政策的制定不应是简单统一的“一刀切”,而应根据各个时期、各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客观需要,采取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简单统一性货币信贷政策固然可以保持宏观调控的一致性,但在经济基础条件与市场环境差异较大的不同区域,它将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相反会损害区域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形成地域间的“剥削”,引起经济区域间的不同产出,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最终要付出巨额的制度成本。只有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金融政策的区域化应该包括:有差别的区域存款准备金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利率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公开市场操作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再贴现政策、有差别的区域金融服务政策等。

2、金融监管区域化。由于区域间的金融体系完善程度不同,发达地区金融体系完善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化解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多,而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欠发达地区,其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少,因此统一的监管政策使其实际绩效在区域间表现为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松,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严。因此,加强区域金融调控就应该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监管。

3、金融调控组织与责权体系区域化。一国金融组织制度的构造,既要体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调控的要求,也要体现国内各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央宏观金融调控部门在实行统一的调控法规,完善统一宏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构筑能体现区域特点的中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应该给予各区域中央银行这样两项权力:第一,在金融政策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第二,在金融监管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与自。

(二)以地方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在区域化视角下,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应该拥有自主调控本区域内金融活动的权利。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根据中央金融调控部门的金融调控政策,以及本区域的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状况,在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完善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机构与责权体系,通过实施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更好地促进本区域内金融的健康运行乃至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体途径包括: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监管法规等。

在具体调控方法层面,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虽然应该拥有更多的区域金融调控自,但是这种放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节制的。因为地方政府和地金融调控部门与中央政府和中央金融调控部门毕竟是有区别的,他们不可能像国家宏观金融调控那样,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调控工具和其他间接信用控制手段,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的方法只能更多地依靠一些直接调控方式。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更多地运用直接调控方式,针对区域经济中的信用结构和质量进行调节控制,通过影响信用的方向和用途来达到调控目标,如直接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和消费信用控制。这些金融调控措施和方法虽然中央金融调控部门也可以运用,但是由于区域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具体调控中比中央部门更加能够找到和抓住明确的、针对性的市场主体,以及可观察的中观或微观经济、金融指标,所以其实施效果将会更加可控和明显。

实施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在加强金融调控力度的同时,应该加强对自身调控体系和调控工具的建设。比如,在中央银行放权的基础上区域“央行”建立健全区域内的金融调控组织体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培育和发展具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微观主体;建立区域金融调控的实施、评价体系,及时评估、总结调控措施的效果,检查区域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协调程度,依据区域经济、金融参数在调控期内的变化,及时对区域金融调控的具体措施进行纠正;建立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判别区域金融调控的效果和调整方向,确定区域金融的调控方案。

(三)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以国家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和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各有利弊,任何单纯的以国家为主体或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将难以实现最好的区域金融调控效果,将二者结合起来从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都是最佳的选择。

实施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是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越结合起来,但是二者要结合好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既要发挥原有的中央金融调控的权威性,保持和维护国家整体金融安全稳定,但同时也要使中央金融调控部门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差异,给予各地区充分的灵活自,还要照顾到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调控中的积极性,使区域金融调控在各区域都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达到区域金融调控的最佳效果,但同时也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结合,适当地约束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调控的不良干预,削弱地方政府将区域金融财政化的倾向。

主要参考文献:

[1]姚景超.区域金融调控:货币资金流动的角度[J].新疆金融,2005.5.

[2]赵晓力.中国区域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