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治社会含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1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2
关键词:法治;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
在现代社会,人们除了关注飞速发展的经济外,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那就是法制,尤其是在法学界,这个词很热很亮,对于法制的讨论一直持续着。但是对于我们大众来讲,什么是法制呢?这个可谓各持己见,大家对法制的理解和诠释各不相同。有一点大家比较认可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是完全相互对立的,且与专制格格不入,所以,在古时候的就社会里,君主独断专行的做法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法制,而是专制;另外一个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法治”与“法制”的理解,两个词音同,字不同,而且表现出的意义更是大不相同,后者的“法制”主要倾向于一种存在于任何社会的文明化形态,而前者“法治”则表现出现代文明的这样一种属性。(1)在西方国家里,关于法治的概念,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历史,著名的就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中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的观点,他认为已颁布的法律必须要获得大家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信服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理论所倡导的法律是至高无上,它代表着一种神圣权威的法律的社会观念,不容侵犯,这也形成了统治西方各国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在近现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次启蒙思想,在这次启蒙运动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思想的自然法学派人物,他们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都提到了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但是却在19世纪后期由法学界的英国著名的戴塞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系统含义和诠释,他主要把法制总结成三个原则: “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的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2)从晚清开始,西学东渐,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学习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有关于法律方面的探索。当时中国的统治者和改革家、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开始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整体背景和现实情况不断总结和归纳,推演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然而有些遗憾的是,对于法律权威的推崇并没有迅速成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最为信守的理念。
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法治的意思是“法的统治”,不过这样有些浅。因为法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分析,广义上讲法制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统治”,可是这个并不适合用来治理,所以另外一种侠义的含义就是:“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3)这样法治的优点就显现出来了,不仅可以防止独断专行的做法,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民众对自身行为和活动的预见能力,防止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禁止别人强加干涉,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时间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都累积了很多经验,其中不乏可借鉴的关于法制方面的。在古时候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利,法制主要是为君主服务的,而且还有等级森严,难有民主可言,法治表现的完全只有义务,没有一点权利,对于人民来说,完全是统治者的意志在统治,民众的理性几乎上是被忽略的。中国历史上当然有开明的法学家主张法治,但是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在本质上,就与古希腊法学家主张的法治完全不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在先秦时期曾出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长此以往,人们就习惯性称之为“法治”。而有些对此专门研究的人,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法学家提出的治国理论不能称为“法治”,因为它只是提及到法的功能而不是法的真正价值,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人治主义”。确实是这样的,先秦法学家所拥护的“以法治国”来维护君主专制,而不特别注重法的工具性,可是要是仔细研究研究法家的理论就能看出,它不过就是一套以“法”为核心的体系化的理论学说。比如商鞅把“法”、“信”、“权”作为治国三要素,首先他先将“法者,君臣所共操”提出来,接下来说“权者,君主所独制”,从中可以看出,他是在强调“不以私害法”的原则。所以,如果从理论方面来看,说法学学者完全不讲法的价值,倒不是如此。当然他们所倡导的法治不一定要必须到达某一时期或以某种制度为前提。古代的法治论对于它发展而言。虽有一点阻碍作用,但更有利于理解和诠释现代法治思想的精髓。
晚清以后,一些开明人士开始抵御列强,企图进行变法图存的抗争轰轰烈烈。可是在受挫以后,他们就将变法的焦点从器物转向制度上,并为此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将法律改革中体西用,后来是引进西方法治的框架。可是,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内忧外患,连年的兵荒马乱,因此法治建设发展不健全,命途多舛,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结束战争实现统一,法治的发展也开始了。这样的环境对于法治的成长是非常有益的,唯一不足的是,人们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且在建国初期受前苏联将法律政治化的影响,法治又受到严重破坏,这让刚起步的法治又一次因为环境原因而努力白费。在那些法律被忽视的日子里,法治的命数不得而知。结束之后,人们意识到人治的非理性而恍然大悟。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得出中国法学家的法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学家的法治几乎上都是具有工具作用,统治者的意志决定一切。第二:法律由政府制定,完全是公共性质的。第三:法律与政策没有明确区分,混为一谈。
所以,在法治传入中国以前,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仅有的只是合理性的法律,但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已经在人们心里动摇,自由,民主的法治思想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由此看来,开头问题的答案已经很容易回答了。(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论中国古代人治下的法治》,《法律史论丛》(第四辑)
[2]《管子·任法》
[3]《商君书·修权》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3
关键词:依法治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
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1.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我国有关依法治档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花芝盛在《上海档案》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依法治档》一文,是目前可查到的有关依法治档研究最早的期刊文献。到2012年底,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依法治档”为检索词,篇名为检索项,检得443篇论文。对443篇文献统计,发表文章在2篇以上的作者有9人,共19篇,没有核心作者群,多数作者的研究缺少深度与系统性。
(1)关于依法治档的概念。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治理档案事业。所谓“治档”,则应包括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一句话,依法治档应当是在一切档案工作领域中依据和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
(2)关于依法治档所依之“法”。一是狭义之“法”。如,胡鸣放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档案工作。[2]二是广义之“法”。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的“法”起码应当包含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在每一层次中,不能仅指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还应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规。[3]三是模糊之“法”。如,高福祥认为,所谓“依法治档”,就是档案工作要依法办事,要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档案工作的言论、行为,用法律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用法律来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4]
(3)关于依法治档的目的。1988年,《档案工作》第12期以《建立依法治档的新秩序》为题的评论员文章,指出了档案部门应该依法办事。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许多学者都认为,依法治档是与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并列的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工具。
(4)关于依法治档的内容。如,乃康、力刚、永莲认为:“依法办事、科学管理,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5]
(5)关于依法治档中“治档”。一是谁来治。如,管先海认为,依法治档的主体是档案部门,包括各级档案局、档案馆和档案室,强调了相关机关和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 [6]二是如何治。如,邓涛认为,要推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理顺档案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档案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健全档案工作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工作机制等。[7]
(6)关于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如,章剑青认为,依法治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档案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调不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明、执法水平不高。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效果不佳。[8]
国外无直接研究中国依法治档的成果。国内少数学者介绍了欧美,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档案立法进展及其背景,对执法情况较少涉及。
从总体上来说,档案学界对依法治档相关研究的整体状况是:概念逐渐清晰,工作实务强,理论论述弱,研究浮浅分散。在与依法治档相关的研究成果中,虽然依法治档的内涵、外延逐渐清晰,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使之更加明晰,特别是对依法治档的目的、内容、范围、作用、方法和实施路径的研究,仍然处在相对浮浅、分散的状态,需要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1.2 选题的价值和意义。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档案事业也要加强依法治档,加强依法行政,加强依法管理档案事务。因此,研究依法治档既是贯彻党的十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既有档案学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档案工作实际价值。
本课题对于档案行政管理研究、档案馆管理研究、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研究以及档案法学研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对于修改《档案法》以适应档案事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完善档案法规体系,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方法,使档案执法跟上国家依法行政的快速发展步伐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对于加快国家综合档案馆转变功能和加快开放步伐,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向公共档案馆转变,向服务全社会公民转变,进一步开放档案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公民日益增长的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第三,对于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树立“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理念,加快开放档案的步伐,最大限度地缩小不予开放档案的范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第四,对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同样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五,对更新《档案法学》的知识内容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2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
2.1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1)现状及趋势。对我国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加以归纳和总结。主要涉及国外依法治档概述、我国依法治档的历史脉络、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依法治档研究文献综述等。
(2)法律关系辨析。包括依法治档的概念、特点和实质。依法治档所依之“法”的含义, 依法治档“法”的基础,档案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其建设的内容。
(3)依法治档的目的。“依法治档”不仅是档案工作的工具,而是涉及全社会的有关档案事务,其重心是档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档案、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4)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
①依法治档的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②依法治档的范围包括: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信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要监督下级档案部门履行职责,又要监督社会公民守法;既要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又要监督领导执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为:依法进行科学指导、保证法规贯彻执行、注重解决非程序化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职能为:教育职能、监督职能、查处职能。二是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依法接收和收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制定本馆关于收集和接收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丰富馆(室)藏;依法整理和保管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建立并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方便利用;依法开放已到开放期限的馆藏档案,为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依法公布馆藏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信息,依法开发和提供利用好馆藏档案;应当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从而使馆藏档案在不失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得以开发利用;安全保护国家档案。三是社会机构和组织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国有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使本单位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依法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以确保形成档案的齐全完整。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非国有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非国有组织和公民要做到安全保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源,防止档案资源的流失,保障信息的安全。
(5)依法治档的方法。一是档案行政指导。档案业务指导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刚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但在当前依法治档的语境下,它已经弱化为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其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二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现有的“执法监督”应改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它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促使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等。三是档案行政执法。坚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权责,规范档案执法行为;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实现权力制衡,建立起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五是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加快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步伐,切实搞好由以业务指导为主向以依法监管为主转变的各项工作。六是实现具体管理职能的转变。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七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档案法治意识。
2.2 基本观点。过去认为,依法治档只是档案部门的职责,是面向社会组织,尤其是国有组织的单项性执法行为,与档案部门自身、其他组织和公民无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治档首先需要界定档案部门职责与职权,同时界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依法治档,档案部门既要法人,更要法己。它的实质是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约束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保证档案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档案事务中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行政,确保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实现权力制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治档的内容有三项,即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这就需要理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以及社会机构和组织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
依法治档就是要按照档案法律体系提供的规范,科学地处理档案事务,合理地调整档案社会关系,推动档案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依法科学管理档案,就是要依法接收、征集档案,安全可靠地管理档案,最大限度地开放档案,满足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公民的利用需求。
依法治档首先应从档案部门做起,也就是先“法”自己。同时,做好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档案行政执法。
2.3 研究思路。在研究中,我们秉承的思路是,从依法治档的基本问题入手,明确依法治档的概念,界定依法治档所依“法”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确立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寻求实施依法治档的可行性方法和选择性路径。
2.4 研究方法
(1)文献调研。对《档案法》颁布以来的研究成果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研究中的不足和问题加以归纳,总结原因,在此基础上展开理论研究,解决应然状态问题。
(2)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对1988年《档案法》施行,特别是1996年《档案法》第一次修改以来,档案系统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三项活动进行实地的调研,对典型性事例进行分析,总结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提出现阶段实施的方法和路径,解决实然状态问题。
2.5 创新之处。一是重新界定依法治档的概念。目前我国对依法治档的概念研究不清晰、不确切,这对实施依法治档有不利的影响。要实施依法治档,首要的是清晰依法治档的概念。二是重新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就无法有的放矢地实施依法治档,这也是目前依法治档实施困难的原因之一。三是依据新的社会条件,提出依法治档的方法。依法治档的方法一直困扰着档案部门,由于依法治档的方法单一、方法错误等,造成依法治档大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难以达到依法治档的目的。
注: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的论证成果,批准号:13BTQ068。
参考文献:
[1][3]陈作明.“依法治档”的内涵[J]. 档案工作,1993(6):28~29.
[2]胡鸣放.依法治档,开创开发区档案工作新局面[J].档案与建设,2004(8):24~26.
[4]高福祥.“依法治档”刍议[J].黑龙江档案,1998(2):39.
[5]乃康,力刚,永莲. 依法治档则灵——纪念《档案法》实施两周年[J].山西档案,1990(1):11~13.
[6]管先海.对依法治档的理性思考[J].北京档案,2005(4):31~33.
[7]邓涛.依法治档的内涵与重点[J].中国档案,2010(3):31~32.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4
当然,虽然被称作“规范”,法律与禁锢或约束仍有本质区别,因为法律规范本质上是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产物,其功能是顺应人们的自由选择,促进其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我认为,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被后人广为流传和采纳的名言――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给出了最佳的答案。今天我们来理解这句话的含义,首先是指,如果法律真正是以人民的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只有强调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载体。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
“法律至上”的内涵,首先指任何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任何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约束。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法律至上”的含义就是法律最大。“法律至上”还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依法执政其实也就是依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治理国家。法治体现的是按照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所以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治国。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是检验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试金石。这就是说,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一切司法活动的主轴。
一是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法律的本质就体现在法律的人民性之上,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真正体现 “立法为民”,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
二是从司法层面看,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是从行政执法层面看,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也是私法的本质。私法作为人们活动的指引和规则,来自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
私法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正是有利于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有序的社会,人们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才能鼓励人们有序、有效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民法是以“人”,尤其是“私人”为核心的法律,其目标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福祉。民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福祉。只有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社会形成一套公正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机制,人们才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正处在变动较大的发展时期,在相当长时期内,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并未完全取得“至上”的地位,这也导致社会生活中一些无序现象的产生。由“人治”向“法治”转型,是中国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5
关键词:法治政府;内涵;经济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0-0061-04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关于法治,无论怎样理解,应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需要有科学的民主的立法,这是法治的前提;二是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这是法治的实践要求。广义上说,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在现代社会,治理社会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应达到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与理想化的社会治理状态所匹配的政府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
所以,法治政府首先应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的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即政府必须依法律设置,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内部具有的组织及其享受的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具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应是符合权力制衡下的权力分配结果。政府所拥有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规定又是最为合理的,只有这种应然状态,才是法治政府应具有的状态。其次,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应是政府的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一丝不苟,准确无误,其所达到的结果应该是法律固有的目的。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良法。良法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达到立法者的应有目的,这种状态就是法治政府应有的状态。
法治政府不仅是一种法治状态,而且,还应是一种科学的行为模式。固然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是理想化的状态,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状态依赖的主要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序设计的行为来实现,所以,法治政府还应表现在一定的合法合理的行为模式上。这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其行为必须合法,非经法律授权,不可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政府的行为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另一层含义。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一定的理想治理状态,需要理想化的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体现在政府行为的模式上,如果政府的行为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种政府,我们称之为法治政府。
所以,法治政府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模式,状态是法律框架下的理想状态,行为模式是法律指导下的运行模式。无论在状态上,还是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从状态上讲,法治政府是人类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奋斗目标;从行为模式上讲,法治政府是指在追求人类社会最高法治境界的状态过程中,能够达到的最为合理的政府权力运行路径。我们一般所谈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是指在行为模式上的构建。
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上来讲,法治政府的运行机制应是科学合理的,这主要包括政府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健全合理、政府行政评议考核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合理以及政府公开采购制度等均需要健全合理。所以,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角度理解法治政府,应该认识到法治政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便是在一定时期,达到某种制度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但是,这并不是终极目标。
二、法治政府内涵的具体化
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内涵具体化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而法治政府的构建并不是单纯地将其行为模式法律制度化就可以了,这需要结合各国国情以及文化与传统习惯,适时地建立符合国情的制度并逐步完善制度。因此,法治政府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法治政府在各国的行为模式上是有区别的。法治政府的内涵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法治政府是政府权责有限的政府,也就是说,法治政府要达到一种有限政府的状态。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的,在现代社会,“即有限政府”[1]。可从两个方面理解有限政府:一方面,有限政府要为实现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职能而具有一定权力;另一方面,这种权力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制约,权力是有限的。具体说来,有限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以及行为方式等依法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越其法定的界限,这体现在:首先,政府的职能有限。政府的职能要明确,其价值取向应当限定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供给适合公众需要的公共物品上。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职能的内容主要限定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几个方面。其次,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要得到法律的授权,这是由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公民的权利让渡,政府权力的范围由公民让渡的权利所决定的,而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利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权力天然具有有限性。再次,政府的规模有限。一个有限的政府必须是机构简易、人员精干、办事高效的政府,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政府机构的数量和政府人员的数量也都应当是合理、受限的。相应地,在行为制度的建设上,要合理设定政府部门,合理设定政府的权限,合理设定政府的编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第二,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即政府的行为和权力行使要达到一种公开透明的状态。透明政府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它是除法律明文禁止者外,组织形式和行政行为一律透明公开的政府,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组织透明,即政府机关的设置体系公开,各个政府机关的职能分工明确,政府机关的办事规则与要求以及政府公务人员的职权范围透明;二是政府管理透明,即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活动过程及其具体结果公之于众;三是政府决策透明,即政府决策的方式、步骤、顺序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及政府决策结果公开。当然,仅仅这三点实体上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要求要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程序设计,要有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样,政府的行为和权力行使才会有可能达到一种公开透明的状态。
第三,法治政府是有效的服务型政府,其行为模式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并且需合法有效。现代行政的重心是服务行政,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2]所以,相应地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就是指在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并具有效能。这要求政府主体及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政府本身必须依法设立。也就是说,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一切行政权力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行使;政府的行为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效行政;政府要具有高效率,并且其运作成本要低,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的劳动成果、社会效益要高,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要少;政府的执行结果要符合法律的目的,不仅要达到政府决策预期的目标,还要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深厚的基础。
第四,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关于责任政府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它是一个横跨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综合性概念,[3]我们认为,责任政府是指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全体人民负责,积极回应并满足公民的各种诉求,其不负责任的各种行为受到制裁和控制的政府。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发展的结果,[4]因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方面要以外在的约束力为支撑力,运用民主的手段,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来控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约束其必须履行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当其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必须承担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责任政府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的行为,因而,在政府行为的责任追究上要具有科学的制度设计,通过制度的设计,不仅保障控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防止其肆意追求特殊利益,而且,要真正体现在对失职行为的相应制裁上。
第五,现代社会,法治政府应该是生态型政府。所谓生态型政府就是指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社会规律,依法行使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权力,全面确立加强生态建设、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安全的职能,并实施综合管理的行政行为的政府。生态型政府是一个秉承生态文明理念,在价值目标上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制度上构建多主体互动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机制,在政策上主要实施生态治理政策的政府。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此,法治政府在强化政府与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生态伦理价值观上,在培养绿色理念和环境意识,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路线上,具有主导性和先锋作用。
当然,以上这些方面并没有涵盖法治政府的全部,但是,它至少可为现阶段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目标,并为实现法治政府的行为设计提供基础。
三、法治政府的经济作用
在经济社会,市场本身是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的,所以,必须依赖政府的出面,通过政府这个“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协同作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因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法治政府具有独特的经济作用。实际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远远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了。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而这个政府应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经济作用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一是法治政府能够提供现代法治理念,这是经济社会中保障公共权力运行的前提;二是法治政府能够提供适当的经济制度,这是经济社会予以发展的保障;三是法治政府能够集中社会财力,通过财政、金融、税收、集资、捐助、融资等种种手段,合理地有倾向性地调配社会资源;四是法治政府能够提供适当的公共物品,部分地替代市场的作用,以便促进市场的发展;五是法治政府能够有效地执行经济制度,为保障经济的发展提供后盾。另外,在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法治政府的作用还远远不止以上内容,除以上五大作用以外,比如,调节社会的分配、提供社会福利、提供公共保障、承担某个领域的公共管理角色等等,这些都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清华大学学者韩秀云在其《推开宏观之窗》一书中简单地总结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稳定经济;第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第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第四是进行收入的再分配。[5]究竟如何认识法治政府的经济作用,从最近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窥视一二。
2008年下半年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深地思考政府的角色与作用。关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经济学上传统的认识,借用亚当•斯密的观点可予以说明:即政府并不是直接为人民提供财富,而是创造环境和条件,让人民能够自我创造充足的财富。发展了几百年的美国市场经济,应该说机制是非常完善的,但仍然无法避免灾难性的金融危机。在日益全球化的时代,美国的金融危机不仅波及到欧洲,而且波及到全世界。
痛定思痛,在拯救金融危机的同时,人们也在深深地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席卷全球的危机?政府犯了什么错误?而接下来,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中国等,政府都在积极地救市,抛出一个又一个救市方案,颁布一个又一个影响经济的政策。人们不禁要问,政府这样做对么?如果对,在危机爆发以前,政府到哪里去了?
从政府救市的实际效果来看,政府的举措取得的正面效果是远远大于负面效果的,政府的做法是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的,金融危机得到遏制,经济在逐渐复苏。对此,需要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充分认识政府的经济功能。政府完全退出市场是不对的,政府处处扮演经济主体的角色也是不对的。可见,一方面,不得不高度重视政府的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必须合理地主动运用政府的作用,包括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作用,当然,审慎地运用是必要的,但是必要的主动性也是需要的。
在我国,伴随着改革开放,政府逐步放弃了过去那种对资源的全面垄断和对市场机制的排斥,扮演着“积极的经济主体”的角色;目前,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进展,政府角色正进一步转换,正从“积极的经济主体”到“制度保障者、市场环境缔造者和公正仲裁者”的重心转移。但是,仅仅这种转变是不够的,这场以美国、欧洲为主的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意识到,政府仅仅是扮演“制度保障者、市场环境缔造者和公正仲裁者”的角色还是不够的,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保留必要的直接在经济活动中唱主角,也许是正确的,只不过如何把握一定的“度”,这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新课题。
总之,政府具有重要的经济作用,政府的作用是否得以充分发挥出来,对一国乃至世界经济都会有巨大的影响。当然,要想使政府的经济作用得以发挥,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合理地转换角色,政府就必须是真正的法治政府。比如,政府救市,如果不在法治框架下,政策的正确性就很难保障,不但不能起到救市的效果,而且,有可能加重经济的危机。百年前卢梭曾说过:“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都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某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是最好的,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政府的好坏具有相对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的现代经济社会,法治政府在任何形式下,在任何国家都应该是最好的政府,而其经济作用的发挥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端洪.初论[M].省略/chendhxianzhengchulun.htm.
[2]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5).
[3]何士青,徐进.责任政府与政治文明[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2).
法治社会含义范文6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治国方略。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党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政党、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相同点在于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但其不同点在于“以法治国”是政府把法律作为工具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政府本身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在本质上是无限政府。而“依法治国”下的政府受法律的约束,在本质上是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
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以法治国”的观念在各级官员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过去的官员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现在的官员把法律作为政治的工具。今天要推动依法治国,就必须在思想上认清“以法治国”观念的危害,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一谈到解放思想,马上想到的是如何突破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闯红灯”,“打球”,好象谁胆子大,谁不守法,谁的思想就最解放。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把法律当成捞取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工具,“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一些地方以法行政的典型写照。一些部门立法,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收费、处罚和许可权等。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把法律作为管理民众的工具,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化身,在房屋拆迁、征地修路、拦访、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中恣意用法,暴力行政,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