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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措施范文1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宏观调控措施范文2
银行贷款对控制流动性的作用有限
银行贷款仅占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小部分,并且比重仍在下降,从2000年的平均24%下降到2006年前5个月的17%。与此相对应,自行融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从2000年的45%上升到2006年的56%(图1)。进一步分析自行融资的构成发现,其中约66%为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留存利润或自身现金流:其余34%主要是非正式融资,如企业间信贷和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家庭成员和朋友的贷款。这说明,中国的投资热潮主要来自企业自身的现金流和银行系统以外的私人资金,而并非银行贷款。我们再次强调,只有当整体流动性得到控制的时候,调控措施才会有效,而这必须有人民币升值的配合。
行政措施不可能有效抑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
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部分,政府宣布了限制外资投资房地产的新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外资对房地产的投资在增加,但只占房地产业总投资很小的比例(低于2%,见图2)。由于新规定比较温和,其对控制房地产投资和冷却市场过热的作用不大。尤其是在外资投资房地产比较集中、房地产市场泡沫最大的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和深圳,这些规定的作用更为有限,只具有象征性意义。从根本上来说,资金流入国内房地产市场是因为看好中国的增长潜力,并希望从被低估的人民币中获利。因此,长期来看,这些行政措施不可能有效地抑制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
固定资产的投资结构开始趋于平衡
近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加速,使市场对经济过热更加担心。但是有迹象表明,投资结构开始向健康的方向调整,这对防止系统性投资过热有一定作用。从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分布看,房地产投资依然是增长最强劲的,有色金属类、非金属矿业类及水泥等建筑材料类都有投资过度之嫌。另一方面,交通运输等瓶颈行业的投资也在加速,水务、环境等公用事业类投资也有快速增长,这些投资对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必需的。此外,最容易出现投资过度的金属制品、钢铁行业的增长则趋向温和。
宏观调控措施范文3
1、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回顾
2003年8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强调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2004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房地产行业被列为“投资过热”行业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收紧土地“闸门”,以期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八条”),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时隔一年,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六条”),提出90/70比例;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2008年我国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为尽早摆脱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2010年1季度至今,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中央出台了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及包括限购、限贷、行政问责在内的行政性调控措施,对购房需求特别是投资投机性需求实行严控。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家庭二套房贷”政策),强调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提出“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比2007年9月的“二套房贷”政策更加趋紧。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50%,并对外埠居民购房进行限制。2010年9月暂停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并严格施行问责制。
2011年1月国务院召开会议,确定了八项政策措施(“新国八条”政策),再次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60%,并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2013年3月,国务院再次重申五项政策措施(“国五条”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的决心。
通过政策面不难看出,国家在调控过程中注重经济性、政策性调整,重经济手段而忽视法律规范,过分关注于解决表层显性问题,从整体上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深层次和法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本文试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和探讨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2、房地产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运作。宏观调控措施以经济性手段(税率、利率、汇率)为主,以行政性手段与法律手段为补充,法律手段应该作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基础。在宏观调节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有法可依,依法调控。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实际有效,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房地产调控历经10年。房地产宏观调控在短期内成效凸显,各项指标在调控后有不同程度的减速增长或回落。但根据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这些政策一般很难长期持续发挥作用。这说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进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房地产市场中一些棘手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通过分析宏观调控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效果,发现宏观调控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2.1 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从调控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高度不足,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试图用行政权威而不是法律制度,用部门通知而不是法律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地域性、差别性的特点,简单依靠有关部门发文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做法日益显得与时不符。
2.2 宏观调控主体不明确,调控权配置上产生诸多矛盾
调控主体包括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等,显得权力分散,责任不明。由于我国并没有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导致我们在调控权的配置上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调控权的配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模式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争夺部门利益的局面,进而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
2.3 金融调控存在的法律问题
2004 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了密集的金融调控政策。房地产金融调控措施多次采取了提高贷款利率的措施,但贷款利率的提高不仅抑制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热情,还进一步加重了普通居民的购房负担。央行的几次房贷款利率频繁变动影响了居民正常购房的利益。运用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各种金融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投资至为关键。而货币政策的运用应依据当时房地产市场本身的状况和和条件而定,不易在短时间内几次进行调整。货币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的,而这必须有相应金融法律来规定。运用金融法律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合理控制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总量,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安全。
2.4 政府土地调控存在的法律问题
政府运用土地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在清理整顿开发区、遏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以及防止房地产投资过热和稳定住房价格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然而,政府在运用土地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在房地产土地调控领域,中央政府出台的各项土地调控政策有时会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与效果。宏观调控各项措施互相分解,在有些领域甚至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现象,最终导致这些政策逐渐失去效用,部门之间的博弈和地方政府的态度使房地产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在房地产领域,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对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管理不统一,从而造成机构重叠、推诿扯皮、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诸问题,导致中央各职能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协调作用,直接损害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稳定性和工作的高效率。
3、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建议对策
3.1 制定《宏观调控法》,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鉴于目前国家在宏观调控领域中授权、决策、执行、监督的混乱与冲突,以及相关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缺失所带来的宏观调控失效的问题,有必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和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规制国家全部宏观调控行为的统一的宏观调控法。促使立法决策和行政执行、国家监督在操作过程中形成一个动态的回环,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使宏观调控真正有法可依。
3.2 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收是一种良好的市场调控方法,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在调控房价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在房地产市场领域,税收调节功能表现为在房地产开发、转让、管理等环节中,通过各种相关税收开征、停征、减免等各项措施来达到对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的。政府通过利用税收优惠,高税率等多种途径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并对不法房地产商的投机行为予以打击,对低收入购房者予以优惠或补贴,从而平衡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尽量避免房地产泡沫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构建以及税种的设置欠缺税收公平方面的考虑。“重流通、轻保有”的税负结构,转让环节的诸多税收等等这些因素,给中低收入者购买住房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买不起住房的弱势群体继续扩张,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的恶性循环。
针对房地产投机行为,在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增加了房屋保有者经济负担,可以对遏制投机行为真正发挥作用。这得我们借鉴和采纳,应尽快开征物业税。
3.3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打击力度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背景下,加强执法、司法方面的各项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提高效率,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开发商的整治力度,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4 建立专门机构对各主体进行协调
房地产业牵涉面广,多部门多方参与管理使得与房地产政策相适应的有关行业配套措施显得并不是很协调,或者说实施起来难度较大,甚至是不能及时出台, 显然这样的局面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策的有效实施。由于房地产具有极强的属地性,各个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因此,建议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有关部委的行政行为。这样能够加强执政能力,有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3.5 加强政府职能的定位
除了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各自的功能定位外,总体上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很重要。面对相对混乱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应更好的定位其具体职责,维护房地产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以及保护弱势群众的利益。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方面,国家宏观调控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市场的引导和促进上面,尽量做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资源的最大价值。政府最核心的职能应该是对房地产市场经济竞争法律秩序加以维护和完善。
3.6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机制
各个宏观调控主体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这是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当然也是其义务所在。在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中,中央政府曾屡次下令要求各个地方政府抑制投资过热的势头但却收不到什么效果,归根结底在于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缺少了法律性的保证,那必然是短视的饮鸩止渴。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更多的倾注法律性元素,才能更长久更公平的解决现有的问题,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宇星.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9.12.
宏观调控措施范文4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任务;措施
中国地大物博,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其他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载体,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助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土地的重要性所在,因此,诸多土地政策出台,为土地的使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不得不重视的是土地政策逐渐开始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换句话说,土地政策已经成为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重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加强对土地政策宏观调控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不断强化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其相关机制的完善和协调,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得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任务
1、确保经济增长
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目的与任务就是确保经济的不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还应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如此一来,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与建设速度,而且还要注重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还要确保其能够与其他行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性。第二,做到“四个平衡”。具体包括土地供与求的平衡、土地供应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之间的平衡、土地供求空间布局的平衡、土地价值和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确保土地资产价格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2、保护耕地与集约用地
当前土地利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有些地方仍然沿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土地粗放利用现象频发,从而导致耕地的资源数量与质量大幅度下降,而建设用地却快速增加,甚至出现不合理用地现象,使得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政策的出台对于耕地的保护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土地的发展有着借鉴性的意义。
3、公平发展
当前,公平发展问题受到人们的进一步重视,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相差大;农民征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中低收人阶层的住房保障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土地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它可以针对土地供应、开发整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为其提供具有保障性的优惠政策,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分析,增加对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从而有效营造社会发展的公平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4、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需要将区域土地统筹利用,并且注重土地利用内部结构的优化,与该区域的相关发展政策实现进一步的配合,同时还要确保土地政策对于特殊区域的调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比如说对于重点发展区、限制发展区或是优先发展区的调控;通过土地政策实现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加强区域土地的协调利用,有效避免了恶性竞争现象,而且对于重复建设的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注重徒弟的置换与调整,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土地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强化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想要做的更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当前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于其投资规模过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耕地保护不力,所以就应该加强对土地的整顿和治理,逐渐建立起有关土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其次,还应该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土地税收政策,逐渐建立起完善统一的土地市场。再者,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确保其层次的分明性,边界要保持清晰,而且衔接协调要到位,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作具有一定的长远性和战略性,需要一个完善的规划系统进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2、完善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绩效评价
当前,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主要还是倾向于文字层面,缺乏具体的实践活动,只有落于实践,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了解到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指标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房地产业发展等指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其后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土地政策已经成为我国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其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该政策的不断成熟发展,其功能职责也趋向于明确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不是独一存在的,只有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其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完善。除了土地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都是进行宏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只有将上述政策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充分把握住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分析当前所有政策的具体内容,让其充分协同起来,才能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只有如此,作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的重要作用与功能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手段,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的使用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主要针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措施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后期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以及经济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侯飞.发挥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宏观调控措施范文5
关键词:宏观调控 能力建设 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03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05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
宏观调控措施范文6
从宏观调控的三个基本原则立足,可以看出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的调控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故要评价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分析:主体合法,即调控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宏观调控权的政府机构;内容合法,即政府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调控行为;程序合法,即政府所实施的调控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但在我国,实际情况却是土地财政的存在促使政府违法批地现象严重;调控政策、调控措施本身缺乏合法性,尤其是调控政策的出台,缺乏法律程序,各部委之间缺乏协调性,政策内容更是相互冲突,缺乏应有的统一,丧失了政策文件的权威性。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是完善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宏观调控的主体及其权限,同样应该确定相应的宏观调控决策程序。
一、调控主体合法性分析
依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组成主要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宏观调控涉及经济运行的重大方面,对一国经济的影响甚大,其总体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维护币值稳定和外汇收支平衡。因此,只有中央国家机关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控,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宏观调控的主体,而地方政府仅仅是辖区内经济调控的主体。如果地方政府,甚至是行政监察部都有权调控如此重大的事项,那么最终必将导致权力的分散和责任无法追究。
但是,从2005年5月9日国务院转发文件的发文政府部门看,调控的主体包括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七个部门。而从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转发文件的发文部门看,除了上述的七个部门以外,还多了监察部和国家统计局;此外,从文件的内容看,调控的主体还包括各地政府。
二、调控程序合法性分析
宏观调控的法律程序包括:决策制定、颁布流程,建立救济制度和建立监督机制。其中,决策制定、颁布流程包括:提议程序、论证程序、建立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 以上这些法律程序不仅能够保证宏观调控的民主和科学,又能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从而保障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反观此次调控,如"国十条"对于首套房首付比例,要求对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然而还没有达到充分的验证政策执行效果的观察期,时隔半年不到又调整为不分首付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反映出一些随意的朝令夕改,连起码的公众和地方政府听证会都没有,缺乏严肃性。同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显然,这次房地产宏观调控并没有遵循任何程序的要求,因此其程序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调控内容合法性分析
宏观调控只是政府对市场存在缺陷的一种干预,是对在市场机制下不能发挥作用的一种补充方式。宏观调控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机制,更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或管理活动。如果要从宏观调控偏重于政策性这个观点看,宏观调控更应该是间接的、抽象的和具有导向性的,因此,宏观调控无论如何不应当直接指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
从这次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措施来看,我们会发现政府干预太过的现象,有些甚至是违反相关法律的。如《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或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于保证供应。"上述提到的这些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和营业自由的范围,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政府对企业的营业自由做出干预是没有基本依据的。这样的调控已破坏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