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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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理解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1

一、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汇储备困扰

截止2011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30 447亿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万亿美元。一年多的时间,增幅高达50%,世界罕见。在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及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际,为我国天量外汇储备寻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决外汇储备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无济于事。我国是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在美元量化宽松、欧元动荡、日元疲软的背景下,我国外汇储备管理面I临着空前艰巨的挑战。

(二) 适应当今市场发展

究其原因:1.《规定》跨越年代较长,且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正在延伸发展,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外汇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办法必须超越生产经营方式,引导生产管理经营超前发展。

(三) 为了控制流动性通胀的需要

抑制通胀已是2011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通胀有3种:输入性通胀、成本性通胀、流动性通胀。结汇、售汇及付汇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增减的主要途径,和央行投放基础货币有息息相关的因素,外汇占款量增加,意味着货币投放量激增,必然带来流动性过剩的趋势,也就是流动性通胀是货币投放量过多而引发的,要纠正就应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进口,才能做到缩减结汇、加大售汇和付汇速度,减少贸易顺差,从而控制流动性通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不及时修订《规定》的弊端

(一) 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

从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为资本流入顺差和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使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应量。由此产生的流动过剩,导致信贷的扩张和投资反弹的压力。在国家外汇短缺的情况下,采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由国家统一收购、销售外汇是可行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加,创汇机会越来越多,外汇储备无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础货币自然而然快速增长。继续实施《规定》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对此有关方面应引起重视,加强对企业、个人结汇、售汇及付汇工作的管理,及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态发生。

(二) 外汇买卖的风险转移到国家承担

《规定》内容是贯穿外汇买卖全过程,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是在国家汇率调控下进行的,银行代替央行买卖外汇。从企业买卖外汇来看:是“旱涝保收”,随时随地都可以买卖到外汇,不存在为外汇短缺或多余的情况发愁。因此,企业为了规避外汇风险所带来损失,即“到汇即卖”,无形中形成国家负责结汇、售汇及付汇全程,那么外汇买卖风险由国家承担。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收付汇便捷渠道,减少在途的时间和环节。可是,部分境内企业不愿意把境外收汇存放境外银行,而是调入境内,其目的是可以及时结汇,使用外汇时又能保证及时买到外汇,从人民币升值趋势来看,企业还可以从中受益,但外汇买卖风险却留给国家负责。

(三) 《规定》难以承担现有的法律责任

我国当年“宽进严出”与现在“严进宽出”的法律框架结构相比较有很大区别,二者法律承担责任恰恰相反。从现行法律责任角度看,应该尽快转换法律观念和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行动起来维护国家储备安全。

三、关于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建议

(一) 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律框架

设计外汇买卖的原则,首先应以服从国家需要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价格面议,随行就市,不能强买强卖,公开公平开展交易。交易主体是企业、个人与银行,不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更不能个人与个人交易。交易市场要求在国内银行进行,外汇管理局负责事前或事后检查交易合规性等有关事宜。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规框架还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实现资本项目兑换和保证国际收支均衡作为主线来考虑,使重新设计外汇买卖办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经得起时间考验。

(二) 使企业承担起买卖外汇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严进宽出”的法律责任,把买卖外汇风险分解给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负责;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要求企业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国家结汇一定数量外汇额度,从而使企业履行国家给予的责任和义务。央行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结汇,要付给商业银行一定手续费。企业持有外汇即可以存放国内银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银行。外汇买卖风险完全由企业、银行各自承担,外汇管理局对其作检查监督。与前相比其好处有:1.确保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确保国际收支平衡;2.外汇管理局从行政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3.审批环节废除,方便企业经营;4.加快企业出口收入以促进人民币结算,收取人民币;5.有效抵御来自境外各种不同性质资金流入的套利套汇,起到遏制我国流动性通胀的作用;6.有利于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稳定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三) 组织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外汇风险机制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2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3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5

儒家强调“中庸”、“宽厚”、“仁慈”,而法家是以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其思想的核心。《论语》是儒家思想理论的反映,在治国理念上,孔子认为人民是可以教化的,法家主张用律法去约束人们的言行,古代社会的仁爱礼让是由当时的自然经济状况决定的,孔子主张仁者爱人,推己及人,家认为统治者就应该利用这个工具去控制民众。法家的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儒家主张要以德为本治国,法家主张要以法为本治国。儒家的观念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观念是现实主义的。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法治思想内涵则是“君权至上”,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法家反对礼制而重视法律,强调使用重刑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强调法律应当在政治社会的运行中高度规范化,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说是比较先进的思想。

在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他主张以爱人之心调节与和谐人际关系。儒家对现代法治和谐的启示主要表现在重视法与人的和谐,真正促成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法治的和谐。新儒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为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提供了一整套治理国家理论思想体系,是通过对人进行道德的教化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和谐也是儒家学说的基本价值,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儒家和谐思想对于今天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人文社会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是建立和谐世界的思想武器,和谐是建立美好家园的价值取向,和谐可以提高文明,修身养性,促进身心健康。以爱人之心调解社会人际关系,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基础首先是诚信,强调建立民主体制维护公益,讲究了,和谐共生的思想。

2、法治理念的构建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在现代复杂的社会当中,各行各业都有犯罪现象的出现与发生,探究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当一个社会处在制度转型时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当今社会的犯罪年轻化也让人忧心忡忡,青少年由于家庭原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般都源于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方长期分居或感情不合的松散家庭,一些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以及简单粗暴的教育管理方式,有些家庭的家长对孩子过渡期望的心态,无形当中就给孩子加压加负;学校在教育理念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的弊端:教育方法死板,是造成学生厌学,重学习轻素质教育是个别学校的突出表现,个别学校不能如实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制度,使一些学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些青少年受金钱社会和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甚至流落社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宽容思想对于减少及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宽容的思想发源于宗教的仁慈和仁爱学说,在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历史背景下,适当的宽容可以使得很多法律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很好的化解。我们应当吸收并且以的宽容思想为指导,宽容应该是社会公德和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规范。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础的根源。因此,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是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谐文化是中国社会文化的内涵,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根据现实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定,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形成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撑以及其功能的内在驱动。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转型和时代精神的确立,在司法实务方面,有很多的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融入了社会的声音与意志。法官行使司法权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来行使的,要建设人民陪审团制度,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系统,对法院的法官在庭审方面的审判权要有效的监督,结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模式,发挥各方优势,确保人民的利益,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的司法审判监督体系。

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6

关键词: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意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重点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这是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遵循的一条发展路线,但是如何更好的推广依法治国确实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现代社会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在这一发展环境下,四个全面的战略应运而生,这一战略需要得以更好的布局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以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并且加以进一步的认识,这样才能对今后具体工作的开展带来重要的指导。希望在本文的论述下可以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以实现我国朝着更加繁荣昌盛的方向发展。

1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在四个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从治国的角度出发,从全局的角度加以考量,这样才能实现改革的发展目标,在新形势的发展趋势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四个全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具有并列的关系,他们之间能够相互联系在一起,并且做到融会贯通,有侧重的发展,通过对四个全面的内在逻辑的认识可以发展对于依法治国这一概念人们具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个全面战略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是层层深入的过程,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意义重大。

在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这与三个其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又是相互联系着的。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顺利实现其他三个方面的内容。从本质上进行分析,依法治国与三个全面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对依法治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依法治国的实现也能为其他三个全面战略的落实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没有落实依法治国这一战略,那么对于四个全面理论框架的构建也会存在一定的阻碍。依法治国的落实还可以对法制价值起到定向的作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公平正义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正在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所以加强四个全面战略方针的落实,就需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前提,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实现小康社会。通过法制的领导,才不会让改革迷失方向,而通^进一步落实法制观念以及制度,才能顺利地实现党的宗旨,这些内容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应该对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加以进一步的认识,这一战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执政的战略思想变得越发完善,当前我国的基本治国理念也基本定型,所以在四个全面战略的发展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符合人们生活发展需要的小康社会。而要想实现小康社会这一发展目标,就是要明确四个全面的战略方针,将其作为指导,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的具有活力。在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方针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所以,随着新时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对于改革发展这一重要的目标也是要通过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才能实现的。如果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对于国家的发展也会具有一定的阻碍。

2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方针的进一步落实,就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统筹兼顾,从全局进行把握,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四个全面战略之间相互存在的关系,对其本质以及内涵进行更加准确的理解,这才是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发展的主要出路。在这其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又是重中之重的。全面依法治国与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联系,要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要以此为基础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发展,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改革与法治互为动力、相辅相成。同志形象地说,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只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一方面,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才能保证改革航船不会跑偏甚至倾覆;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时俱进。法治领域也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必须废止和修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要义是不仅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同志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最形象的诠释,也是对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关系最生动的表述。我们党经过90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这既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

结束语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法治信念和法治能力关乎法治建设进程和目标实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参考文献

[1]袁伟.“四个全面”在中国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