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流动人口调研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1
一、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
截止2009年3月底,我市共有流动育龄人口44175人。其中:市区共有育龄流动人口4173人。流入育龄人口2766人,已婚育龄妇女1249人(其中外省流入779人,本区外县流入470人),重点管理对象934人;流出人口1407人;已婚育龄妇女571人(其中流到外省205人,流到本区外县366人),重点管理对象518
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没有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形成部门职能联动管理机制。目前我市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工商、公安、劳动、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合力。虽然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和考核。有的部门基本没有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当成自己的份内的事,而是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事。对计生部门来讲,与有关部门是平级,督查力度不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不明显,齐抓共管的环节相当薄弱。
2、对房屋出租户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罚措施不得力。其原因:多年来,市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始终要求村(居)委会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但基本起不到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出租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租房屋;有些承租人与出租业主私下商定,不进行申报。即便出现了问题,也没有处罚依据。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缺乏。其原因:目前,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是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没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薄弱,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率低。
4、管理服务力量严重不足。其原因: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流动量大,分布广泛,管理成本高。根据宁人口组发[2008]2号《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但每个乡镇仍只有一名兼职管理人员,尤其是撤乡并镇后,管理的人多了,范围加大了,如金星镇、胜利镇和金积镇加上流动人口,人口总数均在4到6万人之间,社区又未配备专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服务需要。
5、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提交的部分信息不够准确,核查难度大。其原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或者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将避孕节育情况寄给户籍地”。我市虽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是不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三无”人员,不愿意说详细地址、编造假地址,是造成流出、流入两地普遍存在着信息通报不及时、不连续,信息反馈率低,查无此人率高的主要问题之一,导致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难掌握,节育措施难落实。
三、建议与对策
1、必须加快形成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一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总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工商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作为个体工商户培训工作的必备内容等。二是开展重点问题联手整治活动。计生部门每年利用公安部门整治租赁房屋、工商部门办(换)营业执照的有利机会,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对流动人口联合登记、联合办公、联合验证,进一步摸清流入育龄妇女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2、政府出台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一是流动人口无论走到哪里,首先要要有一个居住的场所,房屋出租人是最先得知流入人口的流入时间,最容易掌握其基本情况,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出租房主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增加物业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能,把出租房业主吸纳为计生协会会员,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和出租私房房东的积极性,以便于管理。社区在辖区内建立由楼栋长、计生协会会员、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提供动态信息,确保计生工作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3、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要求、自治区《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2
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北京。至2006年9月北京市适龄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已经达到37万。至2006年底,北京市批准成立了56所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但是学校在资金、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方面都比较薄弱,法制教育开展往往存在困难,加之学生及父母流动性比较强,使他们很容易成为法制教育忽视的对象。由于缺少正确引导、保护、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或违法犯罪的主体。据了解,在有的区县,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60%左右。可见,如果忽视了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将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不安全的因素。
目前法律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还缺少针对性。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对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实施的情况,同时为了有效加强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06年9月至11月对大兴、丰台、海淀、石景山、朝阳、昌平、通州等区县经过批准成立的32所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情况开展了调研,调查采取入校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安、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也履行了一定的职责配合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但从调查的结果和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还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政府给予更高的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为:
1.法制副校长配备不齐,工作形式化
32所学校中有72%的学校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但是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缺乏全面了解。实践中,法制副校长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来校时间少,时间无保证,培训少,法律知识不全面,教育不能结合实际、不能结合学生特点。
2.尚未完全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意见”)要求,要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而调查显示,25%的学校还未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规划;只有19%的学校使用专门的法制教育教材,81%的学校是使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材和其他材料;只有9%的学校设有专门法制课教师,其他学校法制课教师大多数是由思想品德与政治课的教师担任,而63%的教师从未经过法律培训;大部分学校课时没有足够保障,9%的学校没有开设法制课。
3.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单一,难于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与学习兴趣
调查显示,学校的法制教育形式主要是上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法制课,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安全、自我防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4%的学校除法制课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法制课,学生兴趣浓厚的只有22%,比较感兴趣的53%,25%的学生兴趣一般。
4.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少家长配合
只有34%的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包括家长。学校反映,学生流动性强导致法制教育不系统,很难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原因一是家长对学校法制教育不关心,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识不高;二是缺乏资金。
5.校园周边环境混乱,直接影响法制教育效果
学校反映,开展法制教育缺少社会的有效配合,校园内的加工厂及校园周边的无证照经营的小卖部和饮食摊点、集贸市场、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成人用品商店、停车场、台球厅、兜售制作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摊点,以及混乱的交通给校园周边带来治安隐患的同时,对学生也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教育、学习和安全,直接影响对流动人口子女法制教育的效果。
6.班里学生过多不好管理,部分学生不良行为表现明显
学校反映大多数学生能够遵规守纪,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中在少数学生身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调查显示,只有19%的学校平均每班有学生40名以下。由于班里学生过多,加之学生在家中缺乏有效引导,少数学生的不良行为表现比较明显且在学生中互相传染。这些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旷课,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吸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窃,故意损坏财物等,这些不良行为虽然并不是十分严重,却是法制教育不到位的体现。
调查结果和对问卷的分析说明,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各方面都急待改进和提高。学校认为,法制教育没有专业人士辅导,无专业教师,法制教育时间少,主题活动少,法制副校长缺乏积极性,缺乏通俗易懂适宜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生法制教育教材,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乏家长与社会的配合等;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限制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依法治校,对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障碍。
三、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比公立学校的法制教育困难更大,问题更多。以下是对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建议。
1.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的指导、监督与考评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研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困难与难点,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特点,对法制教育工作统一部署,明确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校内法制教育专门责任机构,健全法制教育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各项工作,保障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规划,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工作考核范围。同时还应当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给予特殊的支持和照顾,丰富校内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联系开展校外法制教育。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
“两意见”和北京市《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聘任法制校长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规范和完善法制校长的聘任、培训、考评机制。因此,建议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中推广和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要特别选择熟悉未成年人保护和民办教育法律知识、有时间、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法制副校长所在的部门,对其参加学校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保障法制副校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优质地完成教育任务。同时,还应建立法制副校长的培训与工作考核机制,使法制副校长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挂钩,作为对其本职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发现不按要求到校履行职责等不适宜兼任法制副校长的应当给予及时更换。
3.组织有关人员编写适合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精品教材、法制影视作品、辅导读物。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主要依据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材。这些教材法律知识内容有限,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知识甚少。流动人口子女相比城市学生,生活经历较坎坷,父母双方或单方经常流动外出,家庭监护能力小,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生活、教育、人身安全得不到足够保障,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社会偏见造成他们容易受到歧视和感受到不平等而产生心理问题,容易对城市和城市人口产生不正确认识。因此,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更要有侧重点,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心理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家庭特点,编写适合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发放给学校、家长及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4.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的建立,定期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意见”要求,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学生法制教育网络。但是,流动人口经常流动、忙于工作,往往忽视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对子女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引导。建议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提高家长参与法制教育意识,配合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在节假日定期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向家长讲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人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使家长了解并尽心尽责履行家长责任与义务,有效对子女进行监护,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正确引导子女明辨是非、守法用法、预防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一致,密切配合。
5.加强对教师的法律培训与日常法制教育
“两意见”要求,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校调查时,我们发现尚存在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教师进行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和日常法制教育,使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授课水平。
6.加大净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周边环境的力度,营造良好法制教育环境
“两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05年公安部、教育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项措施》,2006年教育部等十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已经开始实施。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这些要求,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一般地理位置偏僻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为学校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3
一、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
截止2009年3月底,我市共有流动育龄人口44175人。其中:市区共有育龄流动人口4173人。流入育龄人口2766人,已婚育龄妇女1249人(其中外省流入779人,本区外县流入470人),重点管理对象934人;流出人口1407人;已婚育龄妇女571人(其中流到外省205人,流到本区外县366人),重点管理对象518
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没有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形成部门职能联动管理机制。目前我市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工商、公安、劳动、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合力。虽然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和考核。有的部门基本没有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当成自己的份内的事,而是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事。对计生部门来讲,与有关部门是平级,督查力度不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不明显,齐抓共管的环节相当薄弱。
2、对房屋出租户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罚措施不得力。其原因:多年来,市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始终要求村(居)委会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但基本起不到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出租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租房屋;有些承租人与出租业主私下商定,不进行申报。即便出现了问题,也没有处罚依据。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缺乏。其原因:目前,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是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没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薄弱,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率低。
4、管理服务力量严重不足。其原因: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流动量大,分布广泛,管理成本高。根据宁人口组发[2008]2号《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但每个乡镇仍只有一名兼职管理人员,尤其是撤乡并镇后,管理的人多了,范围加大了,如金星镇、胜利镇和金积镇加上流动人口,人口总数均在4到6万人之间,社区又未配备专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服务需要。
5、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提交的部分信息不够准确,核查难度大。其原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或者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将避孕节育情况寄给户籍地”。我市虽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是不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三无”人员,不愿意说详细地址、编造假地址,是造成流出、流入两地普遍存在着信息通报不及时、不连续,信息反馈率低,查无此人率高的主要问题之一,导致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难掌握,节育措施难落实。
三、建议与对策
1、必须加快形成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一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总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工商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作为个体工商户培训工作的必备内容等。二是开展重点问题联手整治活动。计生部门每年利用公安部门整治租赁房屋、工商部门办(换)营业执照的有利机会,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对流动人口联合登记、联合办公、联合验证,进一步摸清流入育龄妇女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2、政府出台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一是流动人口无论走到哪里,首先要要有一个居住的场所,房屋出租人是最先得知流入人口的流入时间,最容易掌握其基本情况,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出租房主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增加物业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能,把出租房业主吸纳为计生协会会员,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和出租私房房东的积极性,以便于管理。社区在辖区内建立由楼栋长、计生协会会员、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提供动态信息,确保计生工作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3、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要求、自治区《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4
“7年前,我曾做过初步判断,北京市超过1万人的流动人口聚集地会大量增加。不过,最新的数字还是令人震惊,五环内几乎所有街道流动人口数量都超过了1万人。如果将这些街道在北京市地图上一一标注出来,整张地图会被密密麻麻的点所布满。”而侯佳伟的新发现得到了北京市人口研究所副所长马小红的印证。
近日,北京市人口研究所了《北京人口发展研究报告(2013)》,报告中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已达到2069.3万人,远远超出了北京市提出的1800万人口“红线”。马小红说:“流动人口膨胀是常住人口增长的主因。”
2000年以来,北京市流动人口总量加速膨胀,2012年增长到773.8万,12年间增加了517.7万。按照最新数据统计,北京市每3个人中就有1人来自外省市。
数以百万计的外来人口不仅在京城的各个角落聚居,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城市都出现了流动人口聚集地。随着这种聚集地数量的增加,各种情况也愈发复杂。
“扩编”加速度
作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北京市外来人口聚集区问题研究”项目由国家卫计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主持。当时,侯佳伟是翟振武研究团队的一员,负责开展“2006年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的设计和协调工作,并在调查基础上开展关于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研究。
2007年,侯佳伟开始对北京市流动人口聚集地进行跟进式调查,至今已有7年。随着调研的不断深入,侯佳伟发现,在北京,流动人口聚集地不仅越来越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1989年9月9日,《北京晚报》在第一版报道了“浙江村”,这是媒体对于北京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第一次公开报道。
随后,“河南村”“安徽村”“福建村”和“破烂村”“画家村”“眼镜村”等陆续出现。这些流动人口聚集地或以人员的来源地命名,或以职业命名,它们既不是自然村落,更不具有行政编制,仅是进京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自发选择集中居住的地区。
最初,这些“编外村”通常集中在城市近郊区,主要因为这里房租低廉、交通便捷、管理松散。
20世纪80年代初期已初具规模的“河南村”,原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二里庄。当时住在这里的流动人口多从事与废品回收有关的职业。
与“河南村”一样,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些为数不多的“编外村”主要分布在北京市二环和三环沿线。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
作为北京市人口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几年前,马小红也对流动人口进行过抽样调查。马小红发现,200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北京市的流动人口出现了一个加速膨胀期。2001年,北京市流动人口年增长量为6.7万。
侯佳伟与马小红的研究结果得到了相互印证。
在研究过程中,侯佳伟也发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流动人口向郊区集中的趋势凸显出来。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始从原被称作“城区”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向原被称作“郊区”的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拓展。
到2005年年底,随着北京市城镇化进程加速,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外扩趋势更加明显,“城区”和“郊区”流动人口比重均有所下降。原被称为“远郊区”的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和亦庄开发区,则成为流动人口聚居的新选择。
而最新的数据,几乎超出了侯佳伟多年的研究预期——五环内几乎所有街道的流动人口数量都已过万,换句话说,流动人口已遍布京城的每一个角落。那么,是否还存在所谓的缘聚型流动人口聚集地?
“老乡”全城见
带着这样的疑问,侯佳伟开始梳理重点跟踪的几个“编外村”。在梳理过程中,她又发现了一个新现象。
“浙江村”曾是北京城内流动人口聚集地中名气最大的,其最大特点就是“扎堆”,地缘乡缘情结浓厚。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浙江村’的聚居程度实际上愈发紧密了,但是到了1995年,情况就发生改了改变。”侯佳伟说。
自当地政府开启彻底整治起,“浙江村”的聚居形态被打破,自此他们开始散居于北京南城一带。
与“浙江村”类似,原紧密聚居在北京市东升乡二里庄的“河南村”,因1992年整治而搬迁至八家村一带。这次搬迁使得河南人的聚居程度有所减弱,分散居住到八家村的4个自然村中。
除“浙江村”“河南村”,其他“编外村”的聚居情况也被逐步打破,呈现出同样的发展趋势。
作为侯佳伟的老师,翟振武教授认为:“地域范围越小,缘聚型的概率越大;地域范围越大,混居型的可能性越大。”
侯佳伟通过7年间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实地调查发现,近些年,缘聚型聚集地越来越少,普遍成为混居型聚集地。
“这种现象与北京市产业布局调整以及城市功能疏解等因素有关。”马小红说。
对于马小红的观点,侯佳伟表示赞同:“近些年,北京大力发展城市新区,同时进行旧城改造,通过建设科技园区、新城区,把核心城区的产业和人口逐渐向城市新区转移,再加上核心城区生活成本不断走高,也使得人口随之流入城市新区。正因如此,这种外推使得流动人口因地缘、乡缘聚居的聚集地不断减少。”
剔除缘聚因素,这些来自全国各地、混居在京城各个角落的流动人口,早已不知不觉成为北京这座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留下”而非“流动”
在循序渐进的调研中,研究者们脑海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概念——城市新居民。他们生活在城市里的各个角落,早已楔入现代都市文明之中;他们大都属于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加快背景下形成的移民阶层。于是,马小红将研究视野扩展到流动人口群体中最难与城市融合的农民工。
侯佳伟的思路是在不断的调研过程中,随着调研客体的变化而形成的。“我们发现这种变化里出现了一个新情况,那就是流动人口升级换代了,这不得不提到整个农民工的发展历程。”人口迁移的历史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久远。人口迁移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生存,直到现在,最核心的问题依然是生存问题。
2000年后,流动人口规模迅速膨胀,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有专家发现,他们的流动并不盲目,而是有规律的,是向着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农民变成了工人,所以叫“农民工”。
在侯佳伟对这一群体进行调研的同时,北京市委党校、北京社科院也于同一年,在全北京选取了4000个样本进行抽样调查,发现了许多共同规律。其中之一,便是流动人口不再流动。
他们发现,流动人口不再流动,而是长期居住在北京。此时专家认为,“农民工”这个称谓已经不再适合这个群体,于是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城市新居民。
这也正是侯佳伟研究这一群体的深层次逻辑——“与以前的‘农民工’相比,城市新居民有些出生在农村,却一天农活也没干过;有些甚至生在城市长在城市。”
在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城市新居民较父辈具有明显的优势,这正是侯佳伟所谓的“升级换代”;另外,这些新居民却无法摆脱流动人口的头衔,面临身份无法认同的尴尬。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5
关键词: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研究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3
生育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育健康保障,生育经济保障,生育就业保障。其中生育就业保障目的是保证女性生育前后的公平就业。生育保障制度规定要保障女工生育前不会因为怀孕而遭受解雇,制度上规定不得解雇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女工;为保障女工生育后不会因为花过多时间照顾幼儿而影响重返工作岗位,制度上要求建立公立托儿所和幼儿园,并由政府提供托幼补助。
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建设作用力逐年增加的同时,其家庭权益的重要部分―生育保障状况的就业权益如何更好发挥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解决好这一问题,对防止出现流动人口就业保障权益无法合理落实的问题,改变其“边缘化”的尴尬现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广大流动女性的权益,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本文基于在南京、苏州及无锡的实地调研,拟对流动人口的生育就业状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流动人口的生育就业权益,并为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以求完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
一、资源来源与方法
1.资料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5年6月-8月在南京、苏州及无锡三地的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与半结构化访谈法,于流动人口聚集区采用一对一、点对点的调研,并在此期间陆续走访三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多个部门。共计访谈流动人口50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20人,发放500份问卷,回收有效份问卷433份,有效率为90.21%。其中,南京180份(41.57%),苏州143份(33.03%),无锡110份(25.40%)。调查区域涉及南京市6个区,苏州市4个区和无锡市4个区。
2.研究与数据处理方法
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和整群抽样两种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展开。首先是调查单位的选取。调查单位的选取采用随机抽样办法。在南京、苏州和无锡三地随机抽取4~6个区,由于调查人群――流动人口主要是流动就业人口,因此在随机抽取的区中再随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调查单位,并使其能覆盖较多的职业与行业。然后是调查对象的选取。调查对象中大部分是调查单位协助完成,提供符合调查要求的人员参与调查。另一小部分是在流动人口聚集的住宅区域以及广场内外随机抽取部分符合需要的人员参与调查。
调查问卷运用Excel统计数据录入,SPSS20.0进行定量的数据分析处理。
二、结果与分析
1.流动人口社会学特征
调研受访者以女性为主,且集中于26-30及31-35这两个年龄段,一定程度反映出流动人口年轻化。同时,50%以上流动人口仅生育一个子女,不可忽视的是,仍有相当比例的人追求多子女,体现出养儿防老理念与重男轻女旧观念在新时代仍发挥着一定作用。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流动人口普遍教育程度偏低,值得关注的是大专及以上学历流动人口比例较往年有较多增长,反映出受教育程度在广大流动人口群体中越发得到重视,同时较高学历流动人口为城市现代化建设融入了更为持久的动力。在从事行业方面,大多数流动人口集中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者较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在家庭平均月收入方面,家庭平均月收入达到5000元的占了47.4%,相对来说流动人口家庭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是较高的,可能和他们愿意从事较繁重的工作有一定关系。流动人口在目前单位工作的时间大多在5年以内,流动频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生育就业保障权益的享受。
2.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现状
国务院正式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笔者了解到因生育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遭受其他不公平对待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的案例很少,但实际调查中流动人口的生育就业保障权益并未完全落实,这一程度上体现出部分流动人口群体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欠缺,其权益意识还有待增强。
为明确生育就业保障的现实衡量尺度,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流动人口生育期间工作变化、岗位变化、工资变化、母婴设施及单位生育保障普及度等衡量因子,从涵盖广度与研究深度两方面对流动人口生育就业状况进行研究。
受调查的流动人口中,高达45.73%的流动人口因种种原因在怀孕后离开工作岗位。这部分人群2.31%因生育被辞退,43.42%人群辞职离开工作岗位,这一数量的人群大多属于由于生育被迫或者单位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的原因而辞职。三地的访谈结果显示,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率较低,此群体具有流动性大,受教育程度偏低,工作层次较低,就业不稳定等特点。为了规避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对本单位工作连续性的影响,用人单位不愿意与流动就业人口签订长期合同,还常常签订短期合同甚至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这样便于单位减少用人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流动人口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54%的流动人口生育前后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说明,一半以上的流动人口普遍身体情况较好,能够应对生育期间的工作安排,其中部分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高,参与了知识含量较高,对体能要求较低的工作;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女性流动人口在生育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关注度、了解度不足,并未积极及时根据女性流动人口的身体变化安排相应的工作,甚至少数劳动密集型企业,过于重视经济利益,漠视女性流动人口的身体健康,这一方面是主要的原因。但仍有12%的流动人口生育前后被调到较轻松的工作岗位,这是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保障权利的尊重与灵活机动的用人制度结合的正面体现。
同时,57.7%的流动人口在调查中表示,生育前后工资未发生变化。首先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的增强,对生育保障权利的贯彻落实;其次,一些流动人口也在积极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访谈中,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对生育期间的工资会格外关注。少数流动人口表示,生育前后工资略有上涨。而仍然有8.5%的流动人口生育期间工资略有下降,这是用人单位从逐利角度考量,因流动女性在孕期劳动生产能力下降而降低其工资,一定程度上未体现出对怀孕女工的人文关怀。
在对流动人口就职单位调查显示,占比5.1%的流动人口就职单位提供幼儿园或者托儿所。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所就职单位不提供相应的母婴保护措施。具有母婴保护措施的单位,在规模上和人性化管理都会优于普通单位。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很好地推行母婴保护措施,做好人性化服务,解决好生育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会增加职工的认可度和归属感,能够提升竞争力。
在宣传普及职工生育保障知识方面,占27.5%流动人口表示就职单位向其宣传介绍过生育保障专业知识,占40.9%流动人口则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知识普及。将近二分之一的流动人口在单位缺少了解生育保障相关知识的渠道。缺乏必要的宣传措施,导致流动就业人口对于生育保障相关内容存在误区和盲点,不利于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生育保障权益。对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障知识普及是至关重要的,相关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其责任。
3.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相关性分析及现状深入研究
根据国内外共识,不同行业具有较明显特质,流动人口就职行业类型涉及广泛但普遍层次较低,为合理研究行业对生育就业保障的影响,现选取两个重要尺度――生育就业情况与工资变化作为参照,其对反映用人单位对职工生育前后就业保障的重视度与完成度有较强代表性,有以下图表分析:
(1)行业对生育就业情况的影响
如下表(表1)所示,在制造业、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业及零售批发业中,流动人口怀孕后辞职比例较高。这些行业劳动强度较大,工作辛苦,工作环境较差,又有一定危险性,促使怀孕女工为保护自身和婴儿的生命安全而主动离职。在信息科学技术与金融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些基本上是办公室工作的行业中,工作轻松,工作环境良好,怀孕女工多数在生育前后都是正常工作的,工作对其生育造成的影响不大。所以,不同的行业对流动女性怀孕时的工作选择会有较大的影响,一般生育时倾向于较轻松、安全又有健康保障的工作环境,如不能满足其生育就业的需要,一般流动女性都会选择离职以满足自己所需的更好的生育条件和环境,待到生育过后合适时机再寻找下一份工作。
(2)行业对流动人口生育前后工资变化状况的影响
据433份有效问卷显示,198名流动人口在生育前后因种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约有54.27%的流动人口在生育前后正常工作,为研究这部分人群所在行业对工资变化的影响,将剔除怀孕后未工作的流动女性人口。
从下图(图1)看出,所有行业中大部分流动人口工资没有变化,很好维持了流动人口生育期间的经济生活水平。值得关注的是,制造业中的流动人口由于生育而造成的工资减少的变化最明显,所占人数最多,其他行业工资减少的情况不明显。现实中,制造行业的劳动强度大,非常强调工作效率,以效率和产值定工资的情况是常态,由此女性在怀孕期间劳动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工资的下降。在此行业就业的流动人口由于受教育层次较低、封闭的思维方式重、投诉无门等原因,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较弱。很多受访者表示,没有投诉渠道、没有信息收集、没有人员介绍生育保障政策与劳动合同规定等相关知识,使他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同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情况的,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较强,更注重维护劳动者生育就业保障。如信息技术行业、金融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流动女性生育前后工资大多数没有变化,少数有所提高。
三、小结与建议
1.小结
通过此次调查,三市在流动人口相关政策方面大体上趋于一致,并同时形成独具地区特色与普适性的政策体系,生育就业保障体系也较完整系统。但与公共政策的较高完成度形成对比的是,用人单位对生育就业保障措施的落实较差,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完善:
(1)流动人口的维权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不足
流动人口对用人单位在其生育前后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多数仅以消极化态度被动应对社会不公,特别的是,相当大数量的流动人口在怀孕后被辞退的状态表示能够接受,不愿意花费时间与精力与用人单位进行“拉锯战”,不得不说,流动人口相关法律知识仍然淡薄,对此国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提供力度还需加强,同时其对于自身权益关注度需要加深。
(2) 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漠视流动人口生育就业权益
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心不足,首先体现于和女性流动人口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其二,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期间收入与生育期间健康服务力度不足。其三,流动人口的生育就业保障应是完整有序的整体,而以制造业为主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权益享受往往单一,力度不足。用人单位普遍缺少母婴保护措施,孕期保护力度不足这对于哺乳期妇女来讲是一个较大的隐患。同时用人单位与媒体机构需在适当时刻体现特别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进行政策普及而非被动化、逃避式面对政府出台的利好政策,承担起社会责任。
(3) 生育就业保障政策普及度与宣传度亟需加强
政府关于生育就业保障相关政策虽已较为完善,但政策落实度远非如此,这缺乏有效和长期的宣传有紧密联系,利用好新媒体广泛社会影响力,加强政策社会对接度,同时敦促相关职能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抽查,防止政策与具体实施脱节。
2.相关建议
(1)加强对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普及
流动人口生育就业保障方面需求度较高,但对生育保障具体政策了解度较低,这导致许多流动女性无法完全享受生育就业保障制度的种种福利。有关部门可通过以下宣传形式:一是公告形式,报纸,电视台,网络的宣传;二是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广场式的宣传,走村窜巷的流动宣传;三是印制一些宣传资料,需要的人群可以到放置地点取阅,来加大政策和制度的普及度。同时流动人口自身也要多多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以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
(2)对生育就业保障落实度高的用人单位实行奖励和宣传
用人单位是生育就业保障能否顺利落实的直接桥梁,其作为政策落实点与流动人口直接对接点,其对生育期间工资变化、岗位变化等具有较大自,因此加强并管理好用人单位十分必要。政府相关组织可通过表扬先进片区的方式,如经济奖励、典型宣传。来促使所在片区的政府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进而提高生育就业保障权益落实力度。
(3)创造女性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
女性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忽视,在这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加入正规化行业工会,以工会作为有力推动点,完善和督促用人单位生育就业保障政策落实,对“黑名单”中企业进行行业内批评,做好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间顺利沟通的桥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提高流动人口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流动人口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独立使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同时其法律意识淡薄,面对用人单位漠视其合法权益,大多默默忍受,因此必须通过以下三方面提高其维权能力:首先,在流动人口聚集区以居委会为媒介,向适龄妇女宣传生育就业保障政策;其次,法律机构和公益组织通过委派律师,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必要法律援助;最后鼓励流动人口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主动学习和利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江月.性别制度公正视野下的妇女生育权利保障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2]蒋莱.当前生育保障体系中的矛盾关系与对策探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05:49-54.
[3]刘世荣.中国城乡统筹生育保障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4.
[4]孙琼如,张旭.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障状况调查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05:57-63.
[4]王乐平.社会性别理论男女平等新视角[J].东岳论丛,2001(7).
流动人口调研范文6
关键词:流动人口;贫困;研究综述
贫困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反贫困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流动人口贫困在城市贫困问题中开始显现出来,成为了"新城市贫困人口",同时其规模呈现了扩张的趋势。但是,纵观现有文献,对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文献相对较少,而关于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研究综述更是少之又少。本文试图通过整理归纳相关贫困理论和关于流动人口及贫困问题的文献,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关于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研究现状,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奠定基础。
一、流动人口及贫困人口概念的界定
(一)本项目关于流动人口范围的含义
关于流动人口的定义一直都比较宽泛,离开原居住地并且与户籍相分离的人口往往都是流动人口,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的农民工开始涌向城市,也开始引起学术界关于流动人口的广泛关注,农民工基本成为了流动人口的代名词,根据尹海洁、黄文岩(2010)的分类,流动人口主要包含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城市之间的流动,这部分流动人口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而是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和生活;第二部分是指农村人口短期流动到城市的人口,这部分人口只是季节性的到城市打工,而生活重心还在农村;第三部分是指长期在城市工作的流动人口,他们的生活重心已经转向城市,但是却没有户籍身份的城市人口。
(二)关于流动人口贫困概念的界定
学术界对流动人口的贫困概念没有统一和明确的界定,基于现有文献和学者观点,本文总结流动人口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没有户籍,生活处于贫困的流动人口;另一部分是在城市就业的大学生"蚁族"。
(三)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
贫困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标准的设定水平,我国经常采用两个贫困县标准,一个是我国的官方标准,每年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另外一个是世界银行公布的国际标准,即每人每天1美元。而流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指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比例,反映地区流动人口的贫困程度。
二、流动人口贫困原因的理论分析
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流动人口陷于贫困呢?结合收入贫困、能力贫困、权力贫困等贫困理论,我们将深入探讨了流动人口贫困产生原因的理论。
(一)收入贫困视角
学者们最早将贫困解释为收入不足,难以维持基本的物质生活需。Rowntree(1901)最早将贫困定义为,"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支付仅仅维持家庭成员生存所需的最低量生活必需品开支,这个家庭就基本上陷入了贫困之中。"国家统计局(1990)关于贫困的定义也是从收入的角度出发,"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流动人口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务工收入,这导致他们的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二)能力贫困视角
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从能力的角度来定义贫困,这是世界上首次从能力角度来定义贫困,贫困被认为是"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阿玛蒂亚・森分别在1981年和1985年对能力贫困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指出,"应该引入能力的参数来测度人们的生活质量,因为能力不足是导致贫困的根源。"
能力贫困理论不再将贫困局限在收入不足这一概念中,而是拓展到个人能力的角度,使人们认识到解决贫困的根本出路是提高穷人的个人能力。但是能力贫困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一理论过度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力,而忽视了社会上存在的客观机会。现实中有很多穷人并不缺乏能力,只是缺乏发挥能力的机会和权利。因此,权利不足也会导致贫困。
(三)权利贫困视角
Townsend(l979)在对发达国家出现的"新贫困"研究中发现,"贫困是一个被侵占、被剥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地、不知不觉地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主流之外。"阿玛蒂亚・森也认为,"贫困者之所以贫困,根本在于穷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被系统性地剥夺,从而使他们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相关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和城市人口在权利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些权利上的不平等致使流动人口更容易陷入贫困的境地。
(四)脆弱性贫困的视角
贫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脆弱性,即贫困不仅仅是一种一无所有的状态,更是一种仅有一点点东西也很容易失去的状态。Chambers(1985)指出穷人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暴露于冲击、压力和风险之中的外在方面和孤立无助的内在方面,这两方面都意味着缺少应付破坏性损失的手段"。因此,穷人之所以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很容易遭遇外来的冲击或者风险,但又缺乏应对这种冲击或风险的能力和手段。
总之,流动人口陷入贫困状态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经济收入低下、个人能力不足、权利不平等以及自身的脆弱性等。因此,只有从这些方面着手,才能帮助流动人口摆脱贫困,获取更多的收入。
三、流动人口贫困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对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研究
Soo Min Toh和Angelo s.Denisi基于社会认同理论的基础,提出了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具体方法,使迁移者能够更快地适应迁移的生活;Qian Cai研究中发现中国国内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即流动人口向家乡汇款,影响移民者的汇款的倾向和汇款的数目是由于流动人口的状态,而影响流动人口还款的最显著的因素是家庭的情感和经济状况;
Kam Wing Chan对中国的无户口和有户口的流动人口进行了研究,有户口的流动人口在城市区域,具有较高的学历,被较好的部门所聘用,而无户口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来自农村,文化程度较低,主要依靠的是自己,不能通过正式或者正规的渠道就业,往往容易陷入贫困,因此他认为中国的户籍政策对人口的流动有较强的控制力;Marina Della Giusta对亚洲的迁移者在英国定居的影响因素中得出,住房政策和教育制度对移民者具有较大的影响;Kothari研究中发现流动与贫困的关系问题,认为对于穷人而言,流动虽然是解决贫困的方式之一,但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外一个地方,需要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都要达到一定的水平,部分流动人口可以摆脱贫困,没有摆脱贫困的流动人口也有很多,也就出现了城市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
(二)国内对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研究
关于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研究,国内学者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体系性、专题性的研究成果还比较缺乏。朱慧涛(2005)在研究中发现,农民工整体上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处于底层,农民工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低下,作为城市生活的边缘群体,又面临着很多社会上就业的歧视,而农民工也成为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的必然产物,他认为,造成农民工处于贫困状态是由于结构和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也是城市贫困人口中的一部分。王朝阳(2007)在研究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人口流动时,发现流动人口正在呈现贫困边缘化的倾向,而城市的流动贫困人均已经成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固定场所的新的城市贫困群体。
总结国内学者的研究,蔡(2003)年对流动人口的贫困现状以及造成流动人口陷入贫困的原因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蔡(2003)认为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流动人口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收入状况、住房状况以及人文状况。
1.流动人口的经济和生活状况
蔡认为流动人口的贫困状况第一个表现就在于流动人口的经济和生活状况的贫困,通过流动贫困人口与城市贫困人口相比,流动贫困人口的收入要比城市贫困人口收入要低很多,同时在居住、生活环境、工作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
调查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时,李强(2003)选取了珠江三角洲和济南市为调研地点,通过对1504名外来农民工、流动农民工的调查发现,这部分流动人口的工资基本上都很低,与城市人口的工资有很大差距,在流动人口的内部,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流动人口大多从事建筑业、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等行业,这部分流动人口的工资就很低,与那些从事技术性工作的流动人口的工资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总体而言,流动人口的工资与城市人口的工资相比是比较低的。
3.流动人口的住房状况
蔡(2003)针对北京、珠海和无锡的流动人口进行了调查,从调查中发现,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口的住房条件很差,生活环境也较为恶劣,10个流动人口家庭中有7个居住在很差的住宿条件下,比如工棚或者宿舍,流动人口很多都只能租用别人的住房,而城市人口可以得到政府的政策性支持,部分人口也能够得到福利分房,而李培林(2004)通过研究发现,农村流动人口的住房面积非常小,而城市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比农村流动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要大很多。
4.流动人口的人文状况
蔡(2005)认为流动人口不仅在经济和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贫困,而且在人文贫困方面也同样面临着与城市人口不一样的贫困状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在城市能够获得的就业培训和教育的机会非常少,相对于城市人口的子女,流动人口的子女还将面临更加高昂的教育成本,在教育成本方面流动人口的子女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不利于流动人口的发展,同时,流动人口又缺乏必要的资金用来人情交往,使得流动人口的人文贫困也显得很突出。根据农民工课题组(2007)在珠江三角洲的调研情况表明,能够在进入工作之后获得培训的流动人口只能占到29.1%,而那些参加了职业培训的流动人口,往往又是自己在寻找就业的培训,甚至只有一小半的流动人口参加了自己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因此,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在改革开放之前基本表现为二元结构,农村和城市表现的非常清楚,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改变了城乡之间原本的对立面,劳动力的资源配置随着城乡一体户的不断推进,而使得流动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市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资源占有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地位。从目前来看,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市场依然面临着分割的状态。
(三)述评
关于城市贫困和流动人口两个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都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已经比较系统的研究了城市贫困和流动人口,关于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和贫困程度影响因素方面国内外都提出了相关的度量标准,在流动人口的研究方面,国内外的学者主要分析了流动人口个体特征和贫困的特征。但是,流动人口贫困发生问题的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的系统和体系性研究还非常少,而流动人口贫困问题已经在城市中凸显出来,逐步形成了"新城市贫困人口",对某个侧面的分析描述也只是个别的研究,少数个案的访谈成为了主要的研究方法,统计分析和问卷调查在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运用上还比较少见,往往是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论述流动人口容易陷入贫困的原因,或者从流动人口的视角出发,论述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弱势地位,相关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这两者之间的交叉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一转轨中的城市贫困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 蔡.转轨时期民工流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招标课题,1996.
[3] 鲁甜.外来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研究--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 Q.Cai.Migrant Remittances and Family Ties:A Case Study in 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pulation Geography.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