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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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重要性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研究

1. 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1.1 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

我国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如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1.2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1)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产品的技术不被窃取。一旦某一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之后,那么企业相关的软件就不能再被授予专利权,这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和软件开发者的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于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商业利益。专利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他性,其他的人不经过专利拥有人的准许,都不得实施专利方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将会较好的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商业利益。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但是计算机软件如果属于一项发明的组成部分,不仅仅涉及到了数学,并且还涉及到了别的某种概念,那么就说这种发明中所涉及到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专利法的保护。

在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利用技术的的手段,并且能够得到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以下几种的计算机程序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1、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程序。如果说某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并且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的一部分,构成了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控制的生产方法,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2、可以帮助计算机改进性能的程序。如果某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去改进或者改善计算机内部的运行程序,而这种改善或者改进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这种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3、用于测试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如果某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进行测试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并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这种专利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4、用于数据处理的程序。如果某种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并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也可以给予专利的申请。

计算机软件如果想获得专利的保护,还要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首先,要能够组成一个完整性的技术方案。其次,这个技术方案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如果满足以上两种条件,那么该计算机软件就能够被授予专利,进行专利保护。

3.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计算机程序通过计算机的整合逐渐成为可专利项目,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开始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1)审查较为困难。由于现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量较大,每年海量的计算机软件中,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具备申请专利保护的资格,并且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只有不到5%。当前,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较为迅速,每年有大量的新的软件出现,并且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详细技术性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对于计算机软件能否具有申请专利的资格,还没有具体的资格界定。不仅仅申请人不明确自己的软件是否有申请专利的资格,许多审查员甚至都不是特别清楚。这就需要对每一件进行专利申请的软件都进行详细的资格审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能通过审查的寥寥无几。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业的有序发展。

(2)审查时间较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讲,实用性和创造性倒是可以很轻易的做到,只是新颖新在实行起来较为困难。因为当前计算机业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在突飞猛进,许多软件在设计之初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是一旦经过一段时间的搁置,其新颖性就会大打折扣。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数量较多,并且资格审查较慢,许多软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都要等待许多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也许正是软件销售的最佳时期。等资格审查过了,其畅销期也就过了。并且我国对于专利保护是二十年,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周期非常短,许多软件生命周期也就在3-5年之内。所以用二十年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时间过长,不利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有序发展。

(3)过度保护

许多对计算机专利的保护,由于过度,几乎形成了行业的垄断。以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在上世纪,因为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专利保护,几乎形成了微软的垄断局面。由于计算机技术开发的特殊性,软件的拥有者对软件有较大的权利。大多数拥有者都会关闭其源代码,以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软件专利保护更加提供了关闭源代码的可能性,如果拥有者封闭源代码,这就与专利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过度的专利保护会给软件的开发带来垄断性的后果,不利于软件开发的有效进行。

3.2进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有效策略

(1)制定明确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软件申请知识产权的规则并不够清晰,导致了许多并不具备资格的计算机软件也参与了知识产权的申请。缺乏专门的规则,只能进行全面的审查,这样大大的增加了劳动量,降低了申请效率。应当出台详细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规则,减少对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

(2)提高效率,减少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审查的时间

由于许多软件在申请专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往往粗过了其最佳销售时期。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是飞快的,等其专利申请下来,估计其软件内容就不再新颖,错过了最佳销售期。专利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的减少审查时间。

(3)缩短专利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当前的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这个期限远远的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使得计算机软件不能再其生命周期内为社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当修改专利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4. 总结: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要积极的进行立法的改进,加强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年 5 月第一版。

    [2]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一版。

    [3]罗伯特 · P · 墨杰斯等著,齐筠等译:《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

    [4]刘尚志、陈佳麟:《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 3 月第一版。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2

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概述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含义

创业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我国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在深圳证交所开板以来,共有256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其中除了华谊兄弟、爱尔眼科等新型服务类企业以外,其余大部分企业均属于高新技术类企业,后者一般都拥有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权。

2.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的基本内涵

专利保护社会信用,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遵守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专利合同约定的情况。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专利保护的整体水平。为了激励在市场交易中积极保护专利权的企业的发展,打击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专利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公布,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专利保护的社会信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自身专利的保护和对他人专利权的尊重。其中,企业对自身的专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申请情况、专利权的拥有情况、企业专利维权行动情况、企业专利管理部门设置情况以及企业专利人才培养情况等几个方面。而企业对他人专利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专利侵权情况,包括被专利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专利侵权情况和被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确认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3.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的特殊性

创业板上市公司相较于其他的非上市公司,具有公开性、流通性的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内交易,因此,其公司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专利信息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应在其信息披露中有所体现。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除了需要保护自身专利不受侵犯、尊重他人的合法专利权以外,还负有专利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的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程度较高。据调查统计,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3360件,有大约88%的企业申请过专利,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原因,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利质量不高

自2009年以来,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快速增长。然而,数量增长的同时并没有伴随着质量的迅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整体的质量状况依旧是良莠不齐。首先,“高含金量”的专利比例偏少。根据《2010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公开(公布)状况统计》对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22日的15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专利申请种类的统计结果,如下图1:

如图所示,201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为411件,约占总数的39%;实用新型专利420件,约占总数的40.6%;外观设计202件,约占总数的19.5%。从专利组成结构看,创新程度较高的发明专利比例偏少,而最能代表一个公司自主创新水平的核心发明创造的比例就更少了。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不需要实质审查,所以一旦被他人申请无效,就很容易被攻破,导致专利权利状态的不稳定。如果一个企业绝大部分的专利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将会比较不稳定,从而影响该企业专利保护的社会信用。

另外,专利的实用性不强,“搞突击”的情况较为严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尤其是广大的散户对专利权的理解还处在初步阶段,很多人误以为专利的数量就是公司的创新实力的象征。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抓住了投资者这种心态,将专利数量作为公司的“卖点”来宣传,以吸引更多投资。为了将自己包装成“高科技、高创新性”的公司,这些公司在上市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专利的申请,使其拥有了一堆市场价值不高、对提高生产作用不大、可转化性不强的专利。例如,有些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使专利通过审查,将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得非常小,使其尽快通过审查,获得授权。这些现象使专利技术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花瓶”,专利质量降低。这不但无益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冲着“高科技”而去的广大投资者更是一种恶劣的欺骗行为,最终不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的提高。

2.专利侵权纠纷较多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侵权情况仍比较严重。从创业板开板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被媒体曝光。2010年5月20日,新大新材(300080)因其主营业务及其生产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的专利权和公司特有名称权而被推迟上市,2010年6月9日,松德包装因涉嫌4项重要专利造假而被证监会取消审核资格;2011年5月31日,刚刚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山东瑞丰高材(300243)就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科化学(300214)告上了法庭。

专利权侵权纠纷之所以较多,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多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司,专利技术研发较多,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同类企业的相互竞争所致。不过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严重后果,加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专利潜在侵权可能性的分析都做的不到位,导致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经常发生。

3.专利信息披露亟待加强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度的必要保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没有明确提出信息披露中应包含有专利相关的内容。在刚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1章11条的第5款和第6款已对专利信息披露作出规定,但其对披露范围的规定过窄,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2010年,国内激

光有机光导鼓研发和制造的“龙头”企业苏州恒久,在其上市的前夜被叫停,其原因正是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描述。苏州恒久所披露的5项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事实上已经因未缴年费而失效。随后的星网锐捷、高德红外都是因为专利信息披露造假的原因,被推迟了上市。这些失败的例子都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专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够重视所致,为此他们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第二,信息披露内容的全面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信息应包括专利技术研发信息、专利存量信息、专利增减变动信息、专利交易信息以及专利诉讼纠纷信息几个方面。但事实上,大部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未能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披露上述信息。有一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着重强调对其有利的专利信息,比如获得的专利授权,专利研发的投入产出情况等,但对自身可能有负面影响的专利诉讼信息则一笔带过,甚至只字未提。这些行为都将影响到专利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全面性,影响到投资者的知情权。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的建议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其专利保护的意识和水平应成为其他企业的榜样。面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质量不高、侵权纠纷较多、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专利保护的社会信用。

1.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的审查和监督

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和保荐机构应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权整体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一方面,保荐机构应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负有审查义务。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对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进行合理审慎的查询,对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出现专利信息弄虚作假的公司,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推荐其上市交易。

另一方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以下简称发审委)会应加强对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专利方面的审核与监督。目前,我国发审委对申请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专利信息的审查范围比较窄,一般停留在提交专利权文件的真实性审查上。这些审查实际上并不足以确认该申请上市公司的专利保护社会信用状况。因此,笔者建议扩大发审委对申请上市公司专利的审查范围,对专利权本身的归属情况、使用情况、合法性、有效性、市场价值以及产生收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对该公司专利技术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体系进行充分的审查,看是否已形成有效运行的专利市场转化体系。

2.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信息披露也没有统一的规定。鉴于专利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我国应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确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这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前提。创业板上市公司有义务将其会影响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专利权属、交易、纠纷等信息向投资者作详细的披露。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对所投资公司的知情权,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应对信息披露的形式进行规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对自身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披露,在出现可能对上市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利重大事件时,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在临时报告中向投资者以及证券管理部门披露相关信息。

最后,应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违反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在上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发行人应承当赔偿责任。

3.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侵害专利权的惩罚制度

目前,我国仍未建立对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惩罚制度,这将不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专利的尊重和保护。一方面,可以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诚信档案,对侵害专利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定期通报,以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良好的商誉而加强对自身和对他人专利权的保护。对连续多次在专利保护社会信用评定中被评为不及格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可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甚至暂停交易等行政处罚,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保护制度更有强制力。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3

结合作者3年来的课程讲授经验和体会,围绕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展开,在讲授中突出这些法律在药品领域中的应用,并引导学生思考在制药企业管理中如何运用上述规则。本文提出了关于“药品知识产权实物”课程的教学模块与内容的设计,共分为4个内容模块,具体可简述如下:

(1)课程概述。该部分在理论层面上介绍知识产权范畴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讲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管理者的重要性。

(2)药品专利实物模块。讲授专利权主体规则、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取得规则、专利权的保护。

(3)药品商标实物模块。讲授商标权主体规则、商标权客体、商标权的取得规则、驰名商标与商标权的保护。

(4)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块。该模块中著作权法主要讲授著作权客体及软件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讲授商业秘密与商业贿赂。

2教学内容的举例

现以专利实物模块中专利权客体及无效程序举例。

(1)专利权客体教学举例。

专利权保护客体是讲授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了解这个规则有助于去“识别”可以形成专利权的对象。介绍这一节内容前先1个案例引出这个主题的重要性。案例是地氯雷他定——先灵葆雅的痛。这个案例介绍先灵葆雅1988年研发的氯雷他定获FDA批准上市后(商品名:开瑞坦),以长效、速效和不良反应极小成为全球最畅销的抗组胺药,但先灵葆雅在专利工作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其在研究中发现氯雷他定的活性代谢物地氯雷他定是主要起药效的成分,但其没有申请地氯雷他定的专利,而被一个小公司申请了专利,地氯雷他定随后成为第三代抗组胺药。地氯雷他定(恩理思)市场份额逐年升高,在2006年占据该市场12.31%的份额。先灵葆雅为购买地氯雷他定花费了巨大代价,其主管知识产权的副总裁也因此事被迫辞职。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学生:先灵葆雅在活性代谢物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存在犹豫,错过申请机会,进而付出了巨额代价。通过这个案例引导同学思考:作为一个医药企业管理者,要有一双“慧眼”能够识别可专利进行保护的对象,为企业获取尽可能多的专利权。具体知识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介绍专利保护客体的分类及各自的概念;第二部分具体讲授在医药领域可专利对象及不可专利的对象。在该节知识点讲解结束后用下述案例进一步理解在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客体。具体案例为:某中医三甲医院内科主任承担国家关于治疗某病的863课题,研究出针刺的一些穴位、康复锻炼方法、某中药组方制成洗剂后泡脚的整体疗法。该案例的问题是:该主任希望获得专利,现找到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咨询你,是否可以申报专利?该案例是以医疗科研管理人员的角色回答哪些具体科研成果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引导学生对于该节理论问题的兴趣,也让学生体会到具体理论问题在实际的应用,以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性。

(2)专利无效程序教学举例。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4

在“”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立法重点。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当长的知识经济时代中,这个重点而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上面[1].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便突显出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例如商业方法软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深刻理解和运用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逐渐成为立法的重点。但是国际、国内对此的还非常有限,甚至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古祖雪教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这些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用来指导我国解决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兴问题。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业方法软件是商业方法以软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版权模式进行保护;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的内容、特点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前,机程序和商业方法都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从而在国际上被普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然而,因为前两种保护模式的种种缺陷,随着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这几个专利大国转向于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3].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在考虑做出这种变化。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

1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逻辑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从科学技术发展史看,近代科学技术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称垄断经营权保护)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实质上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良性互动的表现。

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对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逻辑关系的考察必须放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这个大框架中进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正如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这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传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拉坦的“互不决定论”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辨证关系论”,要想真正弄清是技术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技术,追寻历史起点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首先,“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两者都呈现出路线依赖性的特征,而且在经济增长分析的演变中,两者都经历了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的曲折历程,其次,制度和技术都是稀缺性资源,两者的创新都需要费用,且都面临搭便车的问题,再次,“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以上分析说明需要设置一个宽广的分析框架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无需追寻历史起点,而只需给定或假定一个起点,即类似于诺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术均衡而知识产权制度非均衡,那么现存技术的任何改变部不能给创新主体带来额外收入,这时产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反之,若处于制度均衡,即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生活中任何人带来额外收入,那么,就产生了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变迁的需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模式加以说明,至于两者谁起决定作用,主要视看问题的角度而定,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不容置疑,这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内在一致的,从一个较短的时间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一定时期内是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的,这时,技术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对于一个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约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这体现在创新激励、创新空间、创新成本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显然,知识产权制度此时将处于基础和决定的地位,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机制呈现不同的特点,两者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是一个动态的,有着波动特征的连续的过程。

2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联动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技术创新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提,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产物,技术创新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而知识产权制度则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2.1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样本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大约有半数以上已经获得了专利的技术创新可能不会付诸实施,技术知识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百科全书、手册、教科书;②专著和专题评论;③专利;④科技论文和技术报告,若将知识资源从可靠性、真实性和新知识的含量方面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新知识含量最高的是专利,可靠性和准确性也相对较高①,而技术创新需要的是新知识。

从技术创新理论体系的角度分析,可将知识分为3种类型:①用于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知识;②在技术系统中用于理解技术进化趋势的知识;③关于新科学技术效应和现象的知识,知识资源从这3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如图2所示,能得到启发式原理最多的是专利,相应得到的技术效应和现象也较多,虽然,科技论文的启发原理和新效应也比较多,但与专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较低,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众多的知识资源中,专利是技术创新的主要知识资源,这一结论已被《欧洲专利局的报告2003》所证实:“专利表达了技术问题的解;专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专利文献含有80%以上的人类科学技术知识。”

技术创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创新主体可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图3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起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实现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的积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并加以保护,促进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创新主体可以采用有形商品进行销售的方式获取常规产品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同时创新主体也可以通过无形商品(知识产权)进入市场,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获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资回报率,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主体产生高额投资回报,使主体利用市场反馈信息及投资回报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一高额投资回报一再创新一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它使创新成果鉴定和评价科学化、市场化,把创新成果的创新水平“鉴定”交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果人们对这个“鉴定”有异议,还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把创新成果经济评价的“投票权”交给广大消费者,“投票”结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样,促使科技创新活动始于市场,瞄准市场,追踪市场,最终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于市场,使科技创新始终面向经济主战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技术创新模型(见图4)中,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给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一些合法权利来阻止技术创新过早或过快地被全社会模仿和吸收,事实上,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专利这一种法律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技术创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效仿或模仿,迅速丧失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合法的垄断性),同样可以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模式中。

2.2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因素也是如此,历史上的各种社会思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都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上找到痕迹,但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发展导致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利益分配失效产生的利益冲突,是促成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

从图5中可以看出,由于创新主体实践对象的增加和实践范围的扩大,创新所带来的新技术成果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样客观上要求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外延;而新技术成果是时代的产物,反映了时代的特征,新技术成果加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原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扩大而内涵不断缩小或改变,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程序条款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进行调整,以达到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维持、保护与利用几个方面的程序应用新技术和适用新技术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冲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传播与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使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及的保护区域也不断由国内延伸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由于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己经成为比原材料、资本重要得多的生产要素;在现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却一直在大幅度上升,这都使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不是从来就有的,当今世界虽然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种类很多,范围很大,涉及面很广,而新的知识产权种类还在不断地出现,但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是在脱离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企业不仅要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研究科技前沿理论,解决科技难题,产生新知识并不断应用创新的知识,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过程,而且还必须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凡在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依法确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不同活动过程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而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①发明创造者的身份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企业想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工程技术人员;②知识产权种类中多为工业产权,企业在任何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不同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种类并不相同,如果企业想取得更多工业产权,其最佳渠道就是开展技术创新;③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多为企业;④知识产权中的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属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并自形成时起就属于企业自己独自占有的自主知识产权;⑤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最大,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哪一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都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则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讲,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实现产业化,就不仅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企业要想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确保有更多知识产权的不断形成和被利用,这是国内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

3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行为的效应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即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将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降低技术创新水平;而如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滥用又可能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适度的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Nordhaus(1969)将专利保护度等价为保护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优专利设计所面临的基本权衡:保护太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创新激励,但保护太强又会导致太大的垄断扭曲;借此证明社会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通过调节专利期可以使研究开发激励及创新者占有社会收益的份额之间达到均衡的同时,社会效益最大化。

专利保护期限的设计要考虑几个相关因素,从创新激励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必须足够长,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收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又不能太长,否则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同时,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还应与专利的实际寿命相一致.如图6所示,T1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时刻,T2是产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时刻,T3是专利最优有效保护期限期满的时刻,T4是产品寿命终结的时刻,T1T3的长度是专利最优保护期限的长度,T1T4的长度是产品生命周期;A是产品开发成本,A=B;B C是专利垄断时垄断者所获收益,其中C是垄断后的净收益;D是社会其他人从新产品中所获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专利保护期限大于专利实际寿命,则社会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护期限将导致社会收益增大或减少,进行专利制度设计时,应该在有效激励创新的前提下,实行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专利保护期限,即使创新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又不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

专利保护重要性范文6

自1985年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批准量迅速增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统计,1995年到2007年间,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 专利申请数以年均23.9%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拥有的专利总数才346件,到2008年却达到近1.5万件,增长近50倍。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专利产出增长迅速,但是这些专利产出能否带来公司市场价值的增加却不得而知。从理论上看,若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则公司的市场价值将反映公司未来业绩,而公司未来业绩是与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等核心样刊收件地址技术资产紧密相关的,因此专利产出的增加将带来公司市场价值的增加。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专利是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拥有制造、使用、出售和许诺销售等方面的专有权。我国专利法规定获得专利认证的发明需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是新颖性;第二是创造性,即不是显而易见的想法;第三是 实用性,即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具备这些特征的专利发明将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以下的价值创造作用:

首先,公司研发出的专利技术会提升公司利润,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专利保护将使得其它企业无法复制或者模仿该公司的专利产品,所以公司可以独享技术垄断收益,从而提高该产品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的销售毛利率;(2)研究发现,公司研发出新的专利技术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长,因为新的专利技术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企业可以投资于新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新产品,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其次,公司还可以通过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方式获取专利使用费来增加收入。公司研发出专利技术还可以向外部投资者传 递公司具有高投资价值的信号,从而使其更易获得外部融资。在专利保护较好的省份,外部投资者和银行更愿意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从而支持了专利增 加融资机会的效应。

综上可知,公司拥有的专利这一核心资产的多寡,与公司未来净现金流紧密相关,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当公司有专利产出时,投资者将会理性地预期到该专利技术会增加公司未来净现金流,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公司未来现金流折现而得到的公司价值将随着专利产出的增加而增加。

公司专利产出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在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中得到广泛的检验,关于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无形资产及其明细信息与股价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关于上市公司专利拥有量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目前还缺乏相关证据。鉴此,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以及前人的研究,本文提出:

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的专利拥有量越多,公司价值越高 此外,由于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假设2:公司的三项专利拥有量都与公司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我们进一步认为,由于专利技术对于不同行业公司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因此不同行业中,专利拥有量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程度存在差异。而在传统行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可能并不是技术,而是低成本的人力。基于上述讨论,我们提出:假设3:相比于传统行业,高科技行业公司每单位专利产出将带来公司价值更大幅度的增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影响公司专利的市场定价,目前研究还比较少,从理论上看,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外部性问题――企业很难阻止其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因此,企业的一些创新性想法和技术很容易被其竞争者模仿并使用,这使得企业从专利技术中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该专利所 产生的全部社会收益。基于上述理论,我们提出: 假设4:每单位专利产出所带来的公司价值增加与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成正比。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数据

本文以1990-2008年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剔除每股净资产为负的样本年度观测值,从而得到最终样本为1381家公司12521个年度观测值。研究中关于上市公司每年获得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专利数据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手工收集而得,上市公司的财务和交易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3.2 模型构建与相关变量计算

公司所在城市和所在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来自于2002-2008年的 中国社科院倪鹏飞等主编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该课题组每年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询问居民“您认为本市盗版知识产品程度如何?”居民在1-5(由低到高)分之间进行打分,对于2002年以前年份的指数值我们以2002年的数据代替, 此外,由于该资料只报告了最具有竞争力50-60个城市的指数,所以导致回归分析样本较其它模型少。

(2)专利被侵权率,是以一省知识产权局当年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除以一省当年累计拥有的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数,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据来自于2001-2008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年鉴》,而各省历年批准的三项专利总数来自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该指数越大表示该省份所拥有的专利被侵权的概率越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差,所以是个反向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