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1

然而,不到三个月时间,在广东佛山却发生了令人遗憾的小悦悦事件。在小悦悦被撞后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小悦悦最终还是抢救无效离世,她离世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原因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

无论是“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还是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人们从道德、法律和伦理等角度评判是非,并追寻事件的根源。实际上,两起事件的核心问题都是公民精神问题,前者是公民精神的显现和弘扬:后者是公民精神的缺失和泯没。

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

公民精神是公民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精神。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它是一个公民做好人、做好事的基础。《礼记・大学》说:“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公民精神不仅体现在危难的救灾时刻,而且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精神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

公民精神是我们时代的精神,是我们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今,因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也因为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更新调整,致使部分公民迷失了自我,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是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实质是国家精神;公民精神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而决定的一种时代精神;公民精神体现于每一位公民的实际言行中。公民个体精神的汇集,形成群体精神;群体精神的汇集,形成国家精神。

“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在这救灾的市民队伍中,有些人正为求学、工作而焦虑,有些人对畸高的房价不满,有些人还在郭美美事件后骂过红十字会;可当另一些个体需要帮助时,他们义无反顾地伸出了援手,体现出一个公民的担当。”是的,这是公民的担当,也是我们时代公民精神的集中体现。

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面对需要救助的鲜活的幼小生命,义无反顾地救援是一个公民的唯一选择。但我看到了什么是极端利己主义,无论是肇事的汽车司机,还是冷漠的见死不救的路人,在他们心目中,‘国家之事、社会之事、他人之事,无关我事’:在他们思想上,至少缺失了诚信、道德和责任;在他们身上,丢失了中华民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情操品行。”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和佛山地区都地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沿,资本迅速积累,并辐射全国很多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权利、责任、程序相统一的法治意识,追求稳定社会的思想理念同样迅速发展,并汇合成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这次“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使我们对社会在危难时刻,公民精神弘扬的现实感到欣慰,但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足以说明公民精神在某些地区、某些场合、某些人身上,还是如此地缺乏,公民精神的状态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提倡并培养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尤为重要,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以何提倡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公民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的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是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是中国人民全面进入和谐的小康社会所必需的。

在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传统理念不断更新,部分公民迷失了时代的公民精神,这些人将精神寄托于钱财,寄托于权力,寄托于唯利是国。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进一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公民精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从经济体制上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秩序,包括分配秩序,从而培养人们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主义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义务观念。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公民精神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将从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从而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逐步增强体现公民精神的主体观念、责任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和监督观念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注重健全和完善事关民权和民生的法律,让这些法律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使百姓认识到法律就是我的权益;法律就是我的幸福生活;法律就是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向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建立更多的诸如人民调解机构那样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群众自治组织,将更好地培养广大公民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公民精神。

注重普及民主和法治意识,这是公民精神的思想基础。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将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认同,即全体公众对充分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精神、价值和规则的认知、认同,并付诸实施,其中包括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的公民精神的确立。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2

如前所述,生命儒学包含着大量可供“和谐法治”借鉴吸收的思想资源,这对中国建设“和谐法治“,进而达致和谐社会具有警示、启迪和通思路的重要意义。第一,我们可以偿试心性儒家提倡的做人的道理,以“修德”、“讲学”、“改过”、“向善”的基本途径,来调节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自我身心内外的矛盾,使每个人自我身心内外和谐。并以此为起点,“家”齐“,国”治“,天下”和谐。第二,借鉴心性儒家的“爱亲睦族”,重视家庭和美的思想,在重视家庭道德建设的前提下,重建家庭伦理和相关法律规范,重构家庭道德价值和法制体系,使当今社会的每个家庭更健康、更温馨、愈和美。第三,吸收“天人贯通论”既肯定人的主体精神,又强调人必须顺应自然的最可贵精神,一方面仍需提倡认识、利用和开发自然,另一方面则又要强调保护、关爱和尊重自然。这两方面是完全应该并且能够有机整合为一体的。坚决反对一部分人为了自己利益或为了局部利益而不顾人类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挖空心思地掠夺自然的做法。努力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使人与自然更和谐。从而为和谐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心理、道德和社会基础。

(二)转换生命儒学的优良品性,建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和谐法治

生命儒学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博大精深的内容,进一步发掘并继承和发扬其优良传统道德,并在一定条件下使其成为法律规则,不仅可以提升法律或法治的道德素质和内在力量,而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在立法方面,我们应尽量把心性儒学中自然的、可行合理的、积极的因素,转换为若干“基本人权”。2003年《,民事证据法》专家稿第五稿的亮点之一,就是吸收古代伦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合理性,古代法的“亲亲相容隐”的观念等,设立拒绝作证权。其内容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法定权利,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对丈夫不利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对儿子的不利证词等,使此权利与人之常情和人性吻合,以维护比解决纠纷等更重要的人性价值,从而充分体现了在民事证据立法上,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文理念。

还有,对罪犯和死刑犯的探视权、夫妻性生活权、生育权等基本人权,法律也应作明确规定,以突出人性的关怀。当然这方面的立法应十分慎重,要妥善处理好吸收传统与借鉴外域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关系。在程序法方面,在不与程序法基本原则相悖的前提下,无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凡事关亲属关系的诉讼,均可以设立更亲情的诉讼程序,使裁判程序具有柔化的趋向。如在对少年犯的审理程序上,可以进一步尝试更大胆的改革。对罪轻的未成年犯,不一定非在法院开庭。也可以考虑由法官、社区的相关人员和少年犯的近亲属(陪审员)组成法庭,在社区开庭。还可采用谈话式、讨论启发式、心理式等审判方式,并以教育和调节为主。在庭审少年犯中,根据当事人或近亲属的申请,可以不公开,不对簿公堂,尽可能采用合乎亲情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使上面内容法律化、固定化和制度化,这样显然更有利于少年犯对法律审判的接受和积极改造。还可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它主要适用于亲属间争讼之案件,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家事法庭可由法院和社区权威联合组成,也应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在法的实施方面,不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体现和谐法律精神;不仅要突显西方法治理念,还要体现中国传统生命儒学的价值,如仁爱、亲人、重孝、施善;贵和、诚信;爱民、崇德;秩序、和谐,等等,使现代法治的良法应与古代生命儒学的这些精神一致起来。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3

法院干警十七届三中全会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做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十七大的一个重要历史贡献。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建造者和保障者,应当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人民法院,更应该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基层法院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以出色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和谐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让全庭干警尽快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精神,全庭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并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展开讨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学习讨论,全庭干警一致认为,要在审判实践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时俱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辟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明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集中提出了关于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积极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基础工程,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作为党的事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人民审判事业必然不能有丝毫偏离。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4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④同上,第43页。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5

一、法治的基础地位,德治的从属地位(从法治与德治的内涵上分析)

(一)法治在一个国家治国方略中居于基础地位,成为最普遍的政治主张,而德治则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有先建立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德治才能真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得以发挥。根据的观点,用于德治的德即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在同一的时期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共同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建设,在治理手段上,法治还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此主要是来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并且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德治是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它主要的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人们的信念、习惯、说服和劝导来加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的基础地位和德治的从属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交叉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权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还有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的认可。

二、法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

(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为法律确定基本的价值,同时是评价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准绳,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守法和自觉性的强弱。所以说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必然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二)从法律的价值考察,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一方面,道德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制约、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法学家富勒指出,法律不应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

(三)法治之法有道德性。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最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桎梏人类理想的精神枷锁,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四)从力量来看,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准则,那种企图把一切都纳入到法律的规范范畴的理想主义化的法治是不现实的。对法律所没有进行规范的行为,就需要通过道德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三、道德法律化

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是说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治国的依据,来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西方国家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稍有紊乱和冲突便使国家陷入混乱之中,所以它们之间要保持有序才能运转,从而确保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一)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和不同的事甚至同样的事或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不同,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它有的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从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道德的效力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国家必须有依据才能治国,国家的行为规范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确定、连续和有效有了这些人们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二)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的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完全不同于道德,但我们绝不能果断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

(三)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的,而且道德特别是在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而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就是最起码的要求,是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6

一、指导思想:

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展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也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不懈追求的价值理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爱,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公民道德行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这三个层次的理念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的统一,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兼顾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价值愿望和追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练概括和集中表达,是社会主义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价值理念。雷锋精神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是我们党用中国化成果武装教育青年的重要成果。在他身上体现出的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反映了党的宗旨、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凝结崇高理想信念、制度价值精神和个人道德品格于一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高度契合,代表了一代社会主义新人的崇高价值追求和高尚道德品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雷锋精神的内在灵魂,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展现。

二、活动目的

“向雷锋同志学习”继承优良传统,积极培养学生热爱学习、助人为乐的良好习惯,用雷锋精神治校育人、塑灵魂,赋雷锋精神以时代性,使学雷锋活动和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

三、活动对象 全体师生

四、活动时间 2014年3月1日——2014年4月30日

五、活动过程

1、学生代表在国旗下讲话,发出学雷锋活动的倡议,宣传雷锋精神。

2、组织一次学习“弘扬雷锋精神、争做时代先锋”的主题班会。雷锋精神可以概括为:生活上艰苦朴素,工作上忘我劳动,学习上刻苦钻研,集体中助人为乐的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进行教育实践活动。

3、各班根据活动办好教室内的黑板报,体现雷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各班积极组织学生配合总务处、团委的做好校园美化、绿化、净化劳动,清除卫生死角,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5、鼓励同学们学习雷锋精神对自己、在家庭、学校、社会,在学习、生活、集体中积极践行雷锋精神。

6、立足学习,开展“一帮一”活动,各班组织学习互助小组,发扬雷锋“钉子”精神和助人为乐精神,鼓励成绩好的,有特长的班干部或同学与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结成学习互助小组,共同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提高学习成绩。学习互助小组可列入班级学雷锋计划并长期进行。

7、鼓励同学们学先进,赶先进,结合学雷锋活动做好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雷锋标兵、文明寝室等评选活动。

六、活动要求

1、各班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班主任要全盘谋划、精心设计、借势造势,不放过任何一个教育学生的时机,要做好活动的指导和引领。

2、讲求实效,不要流于形势。各班收集本班的好人好事情况,善于在生活中寻求典型,积极推进活动开展,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