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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误区 对策及建议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关系到我国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先进技术创新、80%以上新产品的研究都来自于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是,很多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弱、发展规模也比较小。所以很大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使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益受到损害,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的专利权问题经常受制于国外企业,限制了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有我国企业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保护,被国外其他企业抢注而成为他人的成果,这种事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屡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工作。
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已作为谈判的筹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谈判桌上,同时还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垄断的工具。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等进行保护,而现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机密、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绝对优势,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到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还将网络营销新的经营模式理念也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朝着战略化发展。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属于被动的防御阶段,而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主动进攻模式阶段,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例如:对于商标专利的抢注,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再例如:很多国家和企业自己没有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将眼光放在了搜集别国的经济信息上,特别是不道德的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然后再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的方式对别国知识产权进行诉讼,这样做可以使这些国家或企业收取到高额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频繁的开展,中小企业也不例外。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先后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各国开展了多边合作,国家之间结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来获得更多的国际合作化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突出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产权争议的案件较为突出。在国际贸易中,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多,如:发生在2009年6月的英力士萤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中化宁波公司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这类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严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形式。这些跨国企业充分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来加强国际竞争地位,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拒绝许可行为、搭售行为、价格歧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过高定价行为。这些都为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国企业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案例增加。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伴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出国门,面向世界,面对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中小企业出现了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现象。如:2005年,国际电子巨头英特尔集团我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再如:日本三洋公司与我国深圳的比亚迪关于电池的使用专利对簿公堂。2005年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向美国的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中称:中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是世界上游戏软件盗版最严重的三个国家,尤其是中国已经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消费国、输出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外国企业侵权案件日显突出。近几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企业的抢注。每年这类案件的数量超过百起,范围涉及很广,主要涉及到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行业。如:我国的著名商标‘海信“就在德国被抢注,厦门的节能灯“东林’商标也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著名白酒“杜康”被日本人抢注,“五粮液”被韩国人抢注,云南的香烟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案件不胜枚举。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误区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在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时,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误区,这些误区严重制约着企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是重视技术的开发和产品的质量,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企业在对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的改革中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对自己的研发出的成果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不被侵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经营规模小、受经济条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对自身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没有注册达到有法律保护的效果,直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的企业抢注才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信息十分匮乏,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知晓。同时,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觉得侵权的事不会被发现,还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权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习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十分雄厚,当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极少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认为维权的法律成本较高。企业没有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战略的理念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足轻重,只要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企业的发展就可以一帆风顺,这种观念是严重错误的。
对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我国政府部门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快速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我国政府可以采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强化,营造出一种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开展广泛而有效的教育活动,鼓励企业多进行技术创新、少剽窃、不使用盗版产品、不实施造假行为;同时对创新的企业进行财税、金融的支持,不断从政策上完善知识产权机制;另外还要设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服务中心,使各中小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革新。
2.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中去。我国政府一定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中去,充分使用我国加入WTO而获得的发言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西方发达国家,使他们不能利用技术的优势或者是在标准领域中的丰富经验的优势来达到控制整个国际市场的目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或研究机构努力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标准,为我国的新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竞争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于在标准技术实施时所造成的各种国际贸易之间的摩擦,一定要积极利用好双边或多边的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尽力避免国际贸易冲突。
使我国海关的监管职能充分得到发挥。我国政府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海关进行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国外那些非法入境贸易。对那些很容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商品更要加强监控,加大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的力度,有效控制在进出口环节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要求海关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作用。
(二)对中小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转变消极的思想观念,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很多我国中小企业本身并没有出现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害怕在诉讼时吃官司,失败后又怕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于是就采取放弃应诉的权力,这不仅失去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机会,同样也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有的中小企业曾经有过侵权行为,也是由于害怕在应诉中支付超出企业承受范围的侵权费用而采取消极应诉。各外贸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中小企业联盟,这样不仅可以很好的增强寻求政府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而且还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2.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中小企业应及时进行新产品、技术的革新,并及时将自己企业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优质产品等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取得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保护。另外,企业要以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条件,构建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的措施体系,不断加强对人才和企业资金的投入,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不断扩大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量,将知识产权最大化的转化成生产力,创建出拥有企业自己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3.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知识,而且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和诉讼时,更是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因此,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积极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相关人才,并给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资源进行发展,充分发挥这些人才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并造就出一支包含各类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和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参考文献:
1.陈洁.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商业时代,2010(1)
2.赵婷婷,侯贵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我国对外贸易的机遇与挑战[J].商业时代,2010(2)
3.蒋学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点思考[J].时代经济,2008.2(6)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2
关键词:东北粮食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化肥、农药的大量实施以及环境的恶化,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被提上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优先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1]。农产品的安全是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是公共安全的主要部分之一。从农户的角度,研究东北粮食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态度和行为调查
2009年暑期对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共计36个行政村当地的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态度、行为等情况展开调查。调查样本共700份,回收629份,其中有效数为498份,调查问卷回收率达89.86%,有效率为79.17%,其中,黑龙江省193份,吉林省174份,辽宁省131份。调查对象为乡镇和行政村居民,统计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涉及农产品种植的共有467份,没有参与农产品种植的有31份,各省的调查情况见表1,调查内容涉及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程度调查、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行为调查等的基本情况,调查方式主要是调查问卷的发放以及询问等。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调查
了解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程度,是分析农户行为的重要基础。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直接影响到农户进行农产品质量保护活动的自觉性、动性强弱,而农户自觉性和主动性又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本研究从农产品优良新品种选择、农业生产技术服务、肥料实施、农药实施、灌溉技术等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通过汇总调查问卷所得的数据结果,并对统计数据加以分析,得出了以下的结果。
1.优良品种的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优良品种的农作物推广对农业的生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质的种子不仅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而且还可以改良农作物品质,其优良性主要表现在丰产性、抗病虫害、抗旱等方面,并且某些优良品种还可以提高复种指数,扩大种植区域, 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其价格水平一般相对较高。
根据调查,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对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择情况是,农户“对优良品种非常了解”的占47.6%,这部分农户对于优质高产农作物品种,抗病虫害农作物品种,抗旱农作物品种等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了解;而对“优良品种比较了解”的农户占51.8%,这部分农户可能只对某一种或者几种优良品种比较了解;选择“对优良品种不太了解”的用户有30户,为0.06%,这部分农户并不以农业种植为主要经济来源,都表示对“优良品种的农作物”仅是听说过,但对具体的“优良品质”并不清楚。
调查问卷统计,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选择农作物品种的主要依据是种子价格是否合理,其比例占36.7%,也就是说农户在选择新品种时首先考虑新品种的价格,只有农户接受得了的价格有利于品种推广应用;另外分别有23.8%的受访农户主要是看已经种植过该品种的其他农户的经验;18.9%的农户是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来选择新品种,这表明农户决定是否种植新品种农作物时凭借其他农户的种植收益情况和自己多年的经验。根据农户这一特点,种子公司和种子站可以向农户低价提供新品种,让其进行小面积试种,让农民能够亲眼看到新品种的种植情况和新特性。另外约8.6%的农户选购新品种是因为政府鼓励,5.3%的受访农户选购新品种是相信种子销售人员的介绍,4.5%的农户因为看到电视、报纸宣传才选购新品种,还有2.2%的受访农户表示自己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进行选择新品种的。这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自主经营权的不断扩大,农户越来越通过自己判断来选购新品种,国家的干预和他人的建议只能作为选购农作物新品种的辅助工具。
2.农业技术服务的调查分析。农业技术服务也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据调查问卷汇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进行服务的形式主要有定期举行培训,发放宣传册子和生产资料,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由种植大户带动,技术员个别辅导等。其中,最受农户欢迎的是技术员的个别辅导,占33.7%,农户通过与技术指导员面对面交流,可以针对面临的具体问题,详细地咨询农业技术员,但这种形式成本比较高,要求农业技术组织投入大量的人力,同时要求技术员投入大量精力,在现阶段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下,面对面的咨询这种方式还不能普及;发放宣传册子和生产资料是第二受欢迎的农业技术服务形式,占28.3%,这些资料可以保存下来,供农户随时翻阅;第三受欢迎的服务形式是种植大户的带动,占24.4%,种植大户一般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邻里之间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并且种植大户十分注重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流通和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同时也愿意将新技术和市场信息情况传授给邻居,因此,大量农户希望通过种植大户的带动应用新生产技术进行生产;定期举行培训和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等形式,虽然内容相对丰富,并且通过声音、图像、画面等比较形象的方式进行传授,但是由于培训班开课时间间隔比较长,举办目内容相对固定,不能满足农民广泛的技术需求,因此仅有8.5%和5.1%的农户选择这两种形式。
关于农户实际生产中选择农业技术服务方法的情况是,29.6%的农户选择到乡镇农技站咨询,27.5%的农户选择去村里或者邻村种植大户进行咨询,22.6%的农户选择有问题时打电话给技术员,这表明农户最希望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指导,随时与技术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解决实际问题。
3.化肥、农药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存在十分严重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现象,使耕地土壤、地下水污染严重。根据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出单位耕地面积使用化肥量,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近三年平均水平分别为:61.62、93.12、80.49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2]。同时农药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大。农户为了增加农作物产量,防治病虫害,有逐年加大农药使用量和使用品种的趋势。调查汇总,知道化肥过量施用会造成土壤板结成块,理化性状变劣从而导致肥力下降,其中还有48.5%的农户了解化肥过量施用,相当一部分化肥未被利用,就直接流入水体,导致水体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数量增多,致使当地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91.6%的农户认为农药的大量使用,会致使相当一部分农药滞留在农产品中,从而对人们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其中还有76.8%的农户了解大量的使用农药,造成了有毒物质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并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调查农户中,没有人表示对化肥、农药的过量实施造成的后果不了解。因此可以看出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对化肥、农药给当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4.节水灌溉技术的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东北粮食主产区是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春季干燥多风,夏秋季节雨热同期。当春旱发生时,往往河流干涸,加之近年来地下水资源严重超采,旱灾情况愈来愈严重,节水灌溉就显得十分重要。从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对节水灌溉程度来看,67.3%的受访农户表示非常了解;29.3%的受访用户表示比较了解;只有17户表示对节水灌溉不了解,这部分农户主要来自未进行农产品种植的农户,他们表示知道节水灌溉技术,但对技术的具体内容不了解,主要原因是农户对节水灌溉不感兴趣,或农户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较低。 分析节水灌溉技术的设备支撑充分性时,73.7%的农户认为设备支撑不够充分。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农户认为积水灌溉技术的设备建设成本太高,渠道防渗、管道输水以及喷、微灌技术的建设需要资金农户所承受不起,政府的支农资金不能承担全部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因此到目前为止,当地农村有仍有近1/5的村子仍采用土渠的方式进行灌溉。
(二)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行为调查
1.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意愿调查分析。农户的参与意愿反映了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积极性。在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调查意愿程度的问题上,表示非常愿意和愿意参与的农户占87.7%;不愿意参与的农户占12.8%,其中大部分农户为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由此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还是得到广大农户的大力拥护的。
进一步调查农户愿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原因,其优先顺序:农作物单产高,收益好,占54.6%;节省劳动力,占43.2%;可以改善生活生产环境,占38.7%;节省时间便于从事其他劳动,占35.5%。不愿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农户原因排序为:抗逆品种、有机化肥价格高;节水灌溉成本高;并未种植农作物;熟悉原来品种的种植技术;习惯原有的生产方式等等。由此可见,农户愿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关注点在于农产品收益的程度。
2.农户参与的决策类型调查分析。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行为类型调查有助于我们解析农户的行为心理变化过程。汇总了调查问卷的数据情况,发现17.9%的农户是属于自主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行为类型,这部分农户认为自己比较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自身生活水平得以改善的意义,主动地参与;59.4%的农户属于从众自愿参与,这部分农户一开始持有观望态度,发现自主参与的农户获得收益有所提高,因此也自愿参与,被动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农户占22.6%,这部分农户认为自己是经别人劝说而被动从众参与的。
选择自愿进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农户,其对于土地的依赖性较高,在土地种植上有着较强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而被动参与的农户,其多为保守型农户,有着从众的心理,往往导致自身在生产生活中得到的收益也较主动的农户少。
二、影响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行为的因素分析
影响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行为的因素主要有外部政策环境因素和农户内部因素两个方面。
第一,外部政策环境因素。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就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将食品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2004年国务院安全发展中心成立了我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课题组,到目前为止,相继有150余位学者参与了该项课题研究[3],开展了大量关于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的研究工作。农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条件,2006年4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通过,2009年6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顺利通过,这表明作为国家优先解决的重点主题之一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做到有法可依。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尤其是农产品质量有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农产品营养丰富、品种优良,口感好,而且更加关注施用化肥量,农药残留量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二,农户内部因素。本研究是以农户为调查的基本单位,因此受访的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程度、以往的生产经营习惯等是影响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保护行为的农户内部因素。本研究中调查对象为18-60岁劳动力,其中18-30岁的劳动力占14.32%,30-45岁,占56.4%,45-60岁的占29.28%;其教育程度为初、高中的超过65.5%,小学或者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将近30%,还有大约4.5%的农户为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
从理论上说,农户年龄越大,其接受信息的能力就越差,旧的思想观念也可能比较顽固,因此比较保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知程度也可能较低[4],并且如果年龄大到一定程度,农民受自身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更加不愿意接收新知识和新事物,因而其参与的意愿可能越低;相反年龄相对较年轻的农户,其思想相对来说比较开放,容易接收新知识,新事物,其判断力和观察力相对来说比较敏锐,其参与退耕意愿可能更高。
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与其家庭收入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的速度就越快,其视野也更为开阔,其新知识的运用能力、创收能力也相对较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近年来已经被作为国家优先考虑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户主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更为关注,对其认知水平相对较高,其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行为更为理性。
户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认知程度是农户进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保护行为决策的基础,户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知程度越高,通常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越高。户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知与政府的宣传和农户的信息接受能力有关。
在以往生产经营情况上,户主一旦形成某种生产经营习惯,往往很难做出改变。户主的生产经营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户家庭参与的决策类型。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往往分为农业生产经营和非农业生产经营两个部分,有的农户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农户对农业收入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比较关注,其参与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相反,有的农户以非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其经济来源并不依靠农业生产,那么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注程度自然会低,其参与的肯能行就不大。
三、对策建议
第一,关于农产品优良品种的培育。在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区域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户对农产品优良品种都非常了解或者比较了解,也希望购买优良品种进行种植,但是其种子价格水平较一般农作物种子高出大约15%-30%,某些品种甚至高达50%。这直接影响了农户的购买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支农项目中,播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优良品种的补助,以降低其价格水平,鼓励农户选购高产、优质、抗逆的新品种。
第二,关于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有当地政府出面在相邻几个村子里面设置农业科技示范户,有农业科技示范户对周围农户进行科技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示范户户主必须是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相对开放,接受信息的能力,创新能力相对较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认知程度高。县、乡镇农技站技术人员必须定时对这些农业科技示范户进行培训,农忙前技术指导,以及田间实际指导,使这些农业科技示范户可以帮助周围农户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带动农户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关于化肥、农药实施。绝大部分农户意识到化肥、农药的过量实施,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甚至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却逐年增加,因此,国家政府一方面应该出台政策限制无机化肥和剧毒农药的生产,另一方面大力支持高效无公害生物肥料的研制以及精确施肥技术的研究,并同样对高效无公害生物肥料进行价格上的补助,鼓励农户进行购买。
第四,关于节水灌溉技术。在东北粮食主产区各个城市中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专门用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在管理方法上进行改进。政府组织管理手段的创新一方面以法律手段作为管理方式的主体,另一方面要以宏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为主。主要包括行政方法、法律方法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等。对于目前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一些农户长期以来形成的陈旧思想和落后观念短期内难以适应和接受实行节水灌溉过程中一些基础工程建设投入较高可能带给他们的利益损失,这就要求配套运用以上方法。政府组织应该通过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道德观念,增强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题的认识。
四、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从统计情况来看,东北粮食主产区绝大部分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并愿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2)东北粮食主产区影响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因素主要包括外部政策环境因素和农户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政策环境因素决定了大方向上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农户内部方面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程度、以往的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农户的参与与否。(3)针对调查汇总在优良品种选择方面、农业技术服务方面、化肥、农药实施方面、节水灌溉方面出现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郭霞.基于农户生产技术选择的农业技术体系推广研究[C].中国博士论文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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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3
【关键词】农业科技 知识产权 保护
农业科技创新是新形势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基石。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科技持续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调动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我国工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立法不足。自加入WTO之后,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各类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关规定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主要表现为,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没有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许多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TRIPS第四十一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则:一是有关执法程序应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要避免对合法贸易和正当竞争造成阻碍,防止程序的滥用。二是实施知识产权必须公平和公正,不应有不必要的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三是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定,应当给诉讼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审查的机会。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突出表现在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从司法执法部门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缺乏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审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缺乏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内容的规定,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刑事司法保护执法合力形成困难。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责任制度的缺失以及行政执法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在一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存在着消极无为,疏于主动查处的行政现象。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或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对侵犯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缺失。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尚未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从而导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在成果的发表、鉴定和转化以及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无法有效保护技术性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也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科技的产权界定不清,农业科技工作者难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经济收益。同时,重学术研究、轻市场收益;重、轻专利申请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使得农业科研与成果转化严重脱节,从而导致科技工作者缺乏申请专利的动力,这不利于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农业商业秘密权(技术秘密权)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知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加强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要准确判断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进而加快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查漏补缺,尽快弥补当前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限的缺陷,将动物品种、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二是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权威性,将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紧跟国际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密切注视国际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加快高新农业科技领域的立法,使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第一,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职权,加大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即提高侵权赔偿金额,让侵权者付出极大代价,使其不敢轻易侵权;另一方面,要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建议由农业部门牵头,专利、版权、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统一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做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第二,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力度。一方面,提高司法惩罚力度,在科技成果的保护上,我国对违法侵权者的责任追究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保护相对较弱。必要时,要对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惩罚以维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营造一个良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使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科研院校以及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农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涉农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处理单位内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矛盾,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在科研课题选题和立项时,要进行查新检索,特别是专利文献检索,力求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再论著、成果鉴定和参加交流、申报奖励。
其次,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物质刺激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方式,建立起政府激励、市场激励与单位激励相结合的多元激励机制;二是要改革农业科技评价机制,将农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与科技人员职称晋级、利益分配等方面挂钩,同时认真贯彻实施奖酬机制,使产权人真正得到应有的回报,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监察审核制度,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纳入到监控审核范围,要求定期检查、定期汇报等。
强化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针对各级领导和广大科技人员,还要针对全体社会成员。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级农业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系统地开展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使其主动利用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身的相关权益,规避自己的科研行为造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形成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荣、违犯和破坏知识产权为耻的社会新风尚,使知法、守法和用法成为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做到不随意侵犯人的知识产权,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进而树立知识创造价值的新观念,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4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荣,段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10(9).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5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对于双创背景下当代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高校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认识和管理问题。这将会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及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很多高校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高校中的教师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学生创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能够达到50%以上,而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仅占据了1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新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刺激是其持续进行学习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现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者是评估不正确的情况,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技术创新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与界分标准,大多毫无例外的将知识产权划归学校或者直接认定给导师,这将会严重的阻碍大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在创业背景下,该项创新技术或成果可能就是学生创业的基石,融资的根本,如果不能够将大学生的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完善,将限制大学创新体系与体制的发展,阻碍大学创新体系的活力。
2.3高校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这与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在进入大学之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接触几乎为零,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关键要素。
3加强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保护意识
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认识到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作用,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作用,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创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机制,深化创新体系当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大学生的创新、创意与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3.2在高校开展普及型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保护学生在知识培养与成长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模式无法满足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的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为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证。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生创新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高校科技工作与创新领域中完善对大学生创新产权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在校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划分等标准与制度,并形成统一的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政策,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意、创新意识。
3.4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机制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我国高校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认识,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中缺乏对大学生创新的有效引导,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支持与管理(包括政策、资金以及企业合作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与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必须要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标,只有实现全面的管理体系,才会更好的促进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激活高校的创新活力。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现如今高校知识产权教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创新是现如今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学生是高校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与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更好的促进我国高校创新体系的更好发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的管理和建设能够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友亚.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4(09).
[2]马坤.我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纵横•网络财富,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