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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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研究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1

一、技术外部性与社会分层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的相对稀缺和利益主体的差别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上的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于是社会成员以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的阶层归属性确定了自己的利益地位,社会分层就形成了。换句话说,社会阶层也可称之为利益层,它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

科学技术具有外部性特征,正因为此,一般认为,如果不对技术使用制定出一整套保护制度,那么技术就可能像空气和阳光一样,被人特别是该技术领域内的所有人无偿地利用,而技术的创造者并不能从自己的创造活动中获得应得的报酬。由于技术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一种较其他商品更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投入至应用领域可产生数倍于自身成本的效益,导致社会上不同的主体之间财富的再分配,由此可引起社会各阶层所拥有财富的数量变化,推动社会分层的形成。

就经济与技术看,社会分层是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路途中,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必然现象。分层一方面使社会的有序化运转成为可能,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层面之间的摩擦可使社会运行受阻,甚至出现涨落与离散。

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分层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其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拥有者,它的外部性特征有力地改变着社会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社会结构的进化。它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了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

众所周知,所谓代沟,是指两代人之间在何时何地观念、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代沟的跨度,传统观点认为约在20年左右,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变化,这个时间跨度发生了很大改变,从以往的20年左右缩短至10年,甚至5年,也许更短。当然这其中的代也不是传统生物意义上的一代人,它包含着更为复杂的意蕴、以伴随着代沟而来的,是代际传承问题、下一代如何继承上一代的知识、经验、技术、思想、行为、规则等,几千年来言传身教、口耳相传、陈陈相习的模式,在当今社会受到的严峻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普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网上一代已具雏形,他们的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这一群体一反过去从上一代中接受知识的传统,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天马行空,获取知识的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思维向度也有了质的飞跃、因此,当今中国,知识的传播出现了倒流的现象,遇到互联网问题,上代人大多是向下代人学习,这种因为技术的快速进步、知识升级换代频率加快所产生的,以年轻的一代为主要承载者的,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与前辈迥然不同的代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形态,正日益加剧,它理应与深刻发生的技术革命一样受到同等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因技术革命导致的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将会并已经在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变革,对经济、技术、社会乃至人的进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加剧了财富分配的快速流动和两极分化

2014年9月,马云的阿里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这是网络时代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紧接着2014胡润富豪榜揭晓,马云及其家族以人民币1500亿元的身家位居中国富豪榜首,把2013年中国首富王健林斩于马下。由此可见,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新技术新思维的呈爆炸式展现,站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引导着社会前行的方向。由财产占有数量的不均产生的贫富差距有更多的机会被填平被跨越。一方面,对于拥有最新最有用知识的群体来说,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变得更加容易,它们可以一夜之间由社会下层变为社会上层,完成所谓的属丝逆袭,并且这种种上升与下跌的形态有可能呈常态化,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一个哑铃型的层次结构。这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以上地为主要财富,以上地资源的静态特征和上地所有权的稳定性特征为主要形式,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层级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有着天壤之别。也与工业社会经济时代中,以资本为主要财富,以资本的占有、流动、增值为主要形式,中间阶层数量不断扩充,贫困阶层数量下降,垄断资本拥有者居于上层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有很大区别。这是一个极速变化的新的时代,根据技术、知识拥有量的不同,根据个人捕捉市场机会能力的不同,财富的分配方式、财富的分配频率、财富产生的联动效应都呈现出崭新的形态,由此带动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也会呈加速趋势,出现新的社会分层。

(三)引发了知识更新与社会结构的固化和沉淀

21世纪的科技发展与进步迥异于20世纪,它既非累积式发展,也非线性式发展。它已经从一个传统的平台跃上一个更广阔的舞台以前不可想象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给人以时空错乱之感。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在已经摆脱了上个世纪累积式和线性的模式的羁绊,摆脱了累积式渐进式的特征,以一种耦合的、放大的、突变的、集聚式的特征,以知识群、技术群的协同方式全新展现在我们面前。知识更新的周期性特征也不明显,节点越来越密,周期越来越短。这对于从事知识产权研究者而言,感受特别深刻。一个研究教学人员如果有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再重新拾起即有很强的疏离感,已然落后于同行者的步伐。由于科技发展的外部性特征,知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必然会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推动新的产业的产生。生物技术同化第一产业,数字技术融入第二产业,市场将向高智者发放通行证,而对落伍者发出的是闲人莫入的禁令,虽然政府会考虑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我们要清醒的是,财富的分配决在任何时候都只是相对的公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利于时代的旁观者和落伍者,这就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快速流动和停滞固化两种相互矛盾现象的并存。

二、专利排他性与社会分层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既然如此,这种权力的垄断性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垄断较早的汉语意思,根据《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这种解释特别适合于专利垄断的内涵,即必须比别人站得高,才能左右望而罔市利。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较之有所拓展,垄断( monopoly)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上只有唯一的或极少数的卖者,而它面对的却是竞争性的消费者。买方垄断(monophony)则反之,在市场上消费者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通常来讲,无论是买方垄断还是卖方垄断,两者都能够在市场上随意地调节产量或价格。人们通常认为,垄断与自由竞争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垄断注定会削减竞争,注定会降低效率,注定会拉高成本,注定会产生寻租。当然,对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不同形态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做出合理的判断。总体来看,垄断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垄断会导致有效投资不足,垄断导致低效,造成极大的浪费,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但是专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介入的保护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权和独占权的垄断性权利,尽管这种授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其带来的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损害和效率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这种由专利垄断带来的利益主体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也对社会分层产生了内在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了专利强势群体

当然这一划分是相对的,只限于国内,因为把我们通常称之为强势群体的企业放在国际专利大舞台上,那也是上不得台面的,但是,它们在中国的确可以称之为专利的强势群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创造了相对多的专利的企业,不仅享有拥有专利权所带来的直接好处,也享有因此而带来的诸多间接利益,并且不断产生放大效应,使之在这些领域的垄断性日益强化。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专利数和发明专利数均有大幅提高,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41家企业填报了专利情况,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是海尔集团公司,拥有12318项专利;拥有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000项发明专利。这些企业共拥有专利22.4万项,比上年的18.8万项增加了19.180Io;其中发明专利6.2万项,比上年4.7万项增加了32.980Ic,占全部拥有专利数量27.69%;从平均数来看,441家企业平均每家拥有专利509项,比上年增长了17.28%;平均拥有发明专利141项,比上年增长了30.56%。与此同时,虽然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但研发强度仍然偏低,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65家填报了研发投入数据,共投入研发费用总额为3922.4亿元,比上年的3346亿元提高了17.22%;平均研发费用为8.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88% ; 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为1.870Ic,与上年的1.99%相比,研发强度略微有所降低。数据还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总体经济效益下滑。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共实现利润6304.5亿元(实报497家),比上年的7301.8亿元(实报494家)减少了13.660Ic、其中亏损企业14家,比上年多8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专利申请确有向大企业集中之势,大企业在本行业内占据先发优势和强势地位,在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方面跑马圈地,利用专利池相互交叉授权,构筑专利壁垒,形成市场垄断。至于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原因,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主要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总体经济效益下降。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企业在业内的业绩和地位,企业的领导者在社会阶层结构是居于经济精英地位,还有一部人同时居于政治精英地位,他们和党政机关的高级干部一样,处在社会阶层的上端。它们当中的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社会阶层的层次上也都居于相对较高的位置。他们是专利权垄断的受益者,尽管在此之前他们也享有诸多特权,但是那是在计划经济或双轨制的社会背景下,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逐步衰减,由此带来的好处也大不如以前,但是代之以市场认可的专利垄断,也是其获得高出正常报酬的常用办法。

(二)衍生出了弱势专利群体

2012年7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专题介绍成都草根发明人刘星良。刘星良下乡当过知青,回城后在企业干过,还开过8年的出租车,业余时间,他醉心于研发、创新,截至发稿时,他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下10件。他第一次接触发明,还是30多年前,当时他还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喜欢自己动手,他总是能想到一些新点子、几年下来,他捣鼓了好些小发明,还组装过电视机、洗衣机、节水设备等。然而,每当他沉醉其中的时候,周围不少人都有些冷言冷语:一个初中毕业生还想当科学家?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刘星良把他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拥有的专利中,刘星良最看重的是他设计的大型城市单层架空全互通立交桥。这个被他称为中华桥的设计获得了美国专利,并在一些发明创新大赛上获得过金奖。尽管他的不少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得到转化实施的还是很少,每年的专利维持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刘星良研发的一种汽车装饰防盗螺丝曾经给他带来很大的希望,但这个专利最后还是失效了,他设计出的一种既美观又能防盗的车牌固定螺丝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没钱交专利维持费失效了、由于专利转化无路,在草根发明人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都没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他们大都是高智商有技术的穷苦人,他们是有创新激情但很难得到主流社会承认的追梦者。从这一典型安全中可以看出,专利发明人尽管有很高的天赋,但要想凭借专利发明跻身于社会阶层的较高位阶,单靠自身的天赋和勤奋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诸多要素,比如要依靠一个大型企业或科研单位,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实行专利的转化,专利转化成果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专利发明人或其合作伙伴要有经营的天赋等等。

(三)培育了一批介于两者之间的专利群体

这类群体拥有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并不十分突出,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他们在获得专利的回报也只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他们不能像强势专利群体一样凭借专利垄断取得先发优势,他们虽有专利但无法形成专利垄断。他们和弱势专利群体也不一样,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职务发明者,他们有其所依托的单位,他们受过良好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他们在本技术领域的地位影响力等目前还不出众,他们对专利转化成商品的源动力也许并不强烈,他们是专利发明群体中的主体,他们是我国发明的中坚力量。这一群体在社会阶层中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科技人员的生存现状,也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同时也昭示着我国专利发明的前景。如果能从体制制度和法律政策层面考虑,使这一群体的创造激情得以迸发,我国专利发明将会是一片坦途,因为这一群体的潜力是不可限量的。

三、专利财产权与社会分层

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主要是指专利作为一种财产,其专利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许可权。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允许他人在满足许可条件下予以实施的一种行为。它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转让权。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后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这就充分表明专利财产权是得到有关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财产权是不容侵犯。这种财产权利必定会带来其拥有者经济地位的提升,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分层的运动。

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浓厚的财产权的性质,其拥有者当然就具有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使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出现新的变化,继之推动社会分化和阶层流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阶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分层与各群体经济利益的获得紧密相关,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分配模式紧密相关,分配模式与现行体制机制紧密相关。专利制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介入,改变了原有的利益配置格局,并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利益分配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必将成为推动社会分层的公正合理的具有内生性的一种动力泪L制。社会分层一经形成就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两种形式不停运动着,各个利益群体和集团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重新分化组合,展开新一轮的利益大竞逐,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反复博弈,直至确立新的分配框架,推动社会各群体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坐标。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权力和市场双重力量支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利权也具有行政权和市场的双重权利,其行政权表现在专利权是由行政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其市场力是因其绩效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市场的检验这两种权利集之于一身必然使这种权力的拥有者有其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主体利益导向推动社会分层运动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宏观、微观分配权于一身,发明人隐身于职务发明创造背后,专利利益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单位之中,个人的贡献和利益分配服从于国家和单位,专利的财产属性和随之产生的垄断特征无法展现出来,个人较少的依靠专利发明实现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从而流动至上一个社会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归属日渐明晰,专利保护强度不断增强,专利权的收益分别掌握在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手中,理性专利权人一定是一个理性经纪人,他们一定是把追求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作为实施专利的最重要目标,他们一定会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专利权的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以形成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壁垒,亦即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那么,这些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最容易取得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向上流动成为可能。那些不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可能会分化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会因自身良好的经济基础抑或市场能力在市场的比拼中显露头角,成为成功人士,跻身于上一个社会阶层、而另一部分可能因为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在专利权利益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成为向下流动的一分子。

(二)专利权利益分配的分散化加速了社会分层运动 由于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权群体也出现了与计划经济时代迥然不同的格局,专利利益的分配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有了更加充分的利益分配权,在国家权力规定的大利益结构框架内,由于差别利益的存在,个体和群体之间有权双向选择;群体、集团之间有权分化组合,原有的专利大锅饭的利益结构瓦解,新的专利利益主体形成,加速了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

(三)专利权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分层运动

我国利益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专利权人群体正是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他们走在技术与资本结合联姻的最前沿,在这一群体当中,如果市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那么他们将是最有可能成为新的高收入群体。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专利法以垄断换公开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这样一种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知晓权的制度设计,以取得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这种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利益分配的变革,阻滞了社会分层的自然运动,抑制了自由市场在社会分层运动中的巨大力量。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2

【关键词】严格规则 自由裁量 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众

问题的提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及结果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整体评价程度。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其是司法的生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认同与信赖,以及高度的评价与尊重。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都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时案件尽管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裁判的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如广州许霆案与南京彭宇案,甚至有的当事人及亲属对裁判结果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案结事不了,不断地缠诉与上访,从而更加滋长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影响了法院与法官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机械地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是“合法而不合理”,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难以接受与认同。因此,在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需要法院与法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在裁判过程与结果上不但要求法院与法官考虑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还要求法院与法官考量案件的特殊性、立法目的、民间风俗习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公共政策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非法律因素,做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关系的法理分析

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准确适用法律,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影响。其反映的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绝对一致的法律理想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但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其一,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范围,道德、宗教、风俗习惯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调整的社会领域法律不涉及。

其二,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在适用对象上注重一般性而忽视特殊性,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在应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不公正,有违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之目的。

其三,不周延性。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尽管其竭尽所能,但仍有可能在法律中留下众多的空白与漏洞。

其四,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载体是语言,一方面由于语言表意的有限性,对一些客观事物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另一方面部分词语与语句的表意具有歧义性,同一法律规范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其五,滞后性。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一经制定便保持相对稳定,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变化的,如此便造成法律常与现实社会生活或多或少的脱节①。

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严格规则加以补充与救济,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之目的。自由裁量也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办案中,当法律出现漏洞、空白与冲突时,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要素,在法律问题上独立分析与判断,最终作出公平正义与合法合理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补充了严格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克服了法律局限性,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遵循合法原则,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中立,排除干扰,确保裁判过程与结果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官遵循合理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因素,还要考量非法律因素,确保裁量结果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与评价相契合,以达到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与信任感之目的。

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自由裁量在司法过程中有积极的意义,其对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有利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法官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信任与尊重。但是,法官的人性弱点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风险,具体地说,法官作为一个现实中的人,具有感情化、贪婪与自私等人性弱点,如果不被约束与规制,很有可能在办案中无法保持司法中立与公正,为谋取自己与亲密人的利益,偏私当事人一方,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再者,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易变性与扩张性等权力的共性,如不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无疑会为司法腐败打开大门,同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还会使法官容易形成傲慢、专横与刚愎自用的恶劣作风,任意运用与解释法律,使“法治”蜕化为“人治”,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使社会公信力在现实中受到严峻挑战,基于此,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是必不可缺少,而通过法律制度这种严格规则规范自由裁量权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般说来,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应从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使条件、行使原则、证据运用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方法、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伦理与业务素质、监督管理与权力滥用的防范等方面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使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二者的关系上,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最优方案,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把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起来,才能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使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与接受。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指把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审判的效果与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实现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众认同法律或司法行为的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它追求的是一种综合的司法效果,其强调在办案中通过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从而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信赖感。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政策,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向法治目标迈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发展变化,法律局限性的各种表现突出,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尤其明显。为此,法官在办理一些特殊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适当考量社会效果,自觉地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二者统一的做法如下:第一,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中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则来审理案件,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普遍性,但个别特殊案件囿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要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第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效果的取得是运用形式推理的结果,即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根据推理出裁判结果,实现法的普遍正义与形式正义,但此种形式推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使裁判结果虽合法但不合理,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皆不认同,这就需要法官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予以补充,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因素推理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以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不清时,法官要结合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与法学理论等因素,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与逻辑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出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符合现实合理性、最能使社会公众理解与认可的解释。第四,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当案件各方诉求都合法,但利益却出现不同冲突时,法官要综合权衡与考量案件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做如下处理: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人身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优于商业利益,弱者利益优于强者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协调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为城市“陌生人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法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中国毕竟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作为乡土社会交往规则的风俗习惯、礼仪人情与乡规民约等民间法在乡村“熟人社会”妥善化解纠纷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民间法,机械地硬搬国家法,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被当事人与民众接受与认可,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敌意,采取缠诉、上访与闹访等行为,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一些疑难乡村民事纠纷,要适应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要求,善于把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起来,以提高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把二者协调起来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民间法入诉讼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民间法不得介入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不得违反民法与商法等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统一。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运用的民间法,须是善良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法,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认同,而一些落后、愚昧与野蛮的陈规陋习在办案中则不得采用,以体现现代人类文明。虽然国家制定法是依法治国的中心,但其还需要民间法来补充,民间法根植于民族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净化与绵延,凝聚着特定地域、民族与群体的情感与思维,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群体认同性,其社会调控功能是国家法不能代替的,为此,法官在办理特殊案中要灵活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必要时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民间法,而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与认可,司法才能被社会公众予以肯定性评价。最后,要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注重依据国家法的法理来办案,即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这样,法官在一些民事疑难案件中囿于法律的局限性,可能会作出违背生活经验与情理的判断,裁判结果合法不合理,社会公众评价低;而民间法是人情与事理的载体,蕴含着社会民众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符合公众心中的是非观与正义观。为此,法官在办案中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把人情、事理与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做出一个被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接受与认可的“合法与合理”的判决。

以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在办案中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等目的。司法裁判虽然通过诉讼程序以裁判宣示的形式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程序正义与普遍正义,但由于其存在程序繁琐、成本昂贵、当事人对抗意识强、取证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不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难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致使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案结事不了,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达成法院认可的协议来处分自己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少、当事人的对抗性低、讲法与讲理相结合、容易解决取证难与执行难问题等优点。司法实践表明,经司法调解成功了结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在办案中的价值,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社会转型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提倡把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起来办案。

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在办案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对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发挥着作用,法官在办案中积极推进二者相结合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避免两个极端:一方面,在办案中主张不运用司法调解的方法,片面强调司法调解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凡司法调解都是“和稀泥”,相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次等的正义”,认为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导致当事人权利打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削弱等后果,此错误思想一是认识不到我国“和为贵”与崇尚和解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认识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从根本上来源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与评价,而不是由法学理论上一些教条决定;另一方面,认为司法调解方法是全能的,在办案中不顾案件的性质与类型,一味地主张司法调解,结果要么违反自愿原则,违法强迫当事人接受司法调解,要么案件久调不决,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不到司法调解方法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其不适合于当事人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无法达成妥协与让步的案件。所以,法官在办案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厘清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区分案件的不同种类与性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取得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肯定性评价,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提高社会主义司法公信力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3

一、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导致职业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以重庆市为例,据调查2006年至2014年重庆市共报告职业病8大类17499例,其中男性17124例占97.86%,女性375例占3.14%[2],且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总体发病年龄偏低。由此可见,职业病患者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他们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经济收入的创造者。然而职业病患者的家庭条件往往又很不好,在我国95%的职业病患者为农民工,他们一旦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就会中断,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迅速贫困。并且由于职业病本身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同时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工作仍不完善,在我国近四成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患者只能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家庭贫困,无力赡养老人,孩子失学等,不利于劳动者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二)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资源损失,国民经济负担加重,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职业病对经济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赔偿费,疗养护理费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财富的创造力减少,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目前,我国GDP以平均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但同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却没有下降,相反增长了近10%[3]。我国每年因工伤事物和职业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4]。

(三)政府形象受损,社会安定和谐受到影响

在我国职业病问题涉及人群范围较广,而防治方面还存在许多处理不当的地方,如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程序繁琐,赔偿无法落实等。这些漏洞会激化家庭、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犯罪,从而减弱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以申请工伤认定为例,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事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如果要前置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则总共需要1701天。而经过如此繁杂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职业病患者的赔偿却得不到落实,这对于急需治疗的患者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身陷困境,求助无门的患者就会爆发负面情绪,对政府产生失望和不满,质疑政府工作能力,使政府信誉受到危机,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动荡。

同时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人权保障问题。由于我国职业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得中国大量低收入阶层的卫生健康权得不到保障,这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的借口,有损中国大国形象。

二、职业病防治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弥补立法不足

虽然我国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只有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才能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条文,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弥补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减少法律的真空地带,使职业病防治有法可依,切实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灵活地调整更新职业病目录,及时纳入新型职业病;第二,加大对预防机制不完善企业的处罚力度;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重点在“防”,而我国对职业病的防范工作没有引起重视。《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防治不到位的企业仅罚款两万元,而无后继处罚手段,较之直接出现职业病情况的企业处罚力度过轻,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许多企业以罚代改,问题无法解决。

(二)完善职业卫生相关配套制度

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体系,确保各级部门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网络,简化复杂的职业病诊断救济机制,为职业卫生防治提供制度保障。第一,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明确职权,落到实处,同时又相辅相成,形成监管网络,建立问责机制,杜绝各部门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不作为”政府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防护技术和设施的监管。第二,简化繁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放宽职业病申请条件,简化流程,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重,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诊治。第三,完善职业病待遇制度,落实职业病损害赔偿,健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引入商业保险,设立专项帮扶救助基金,增加职业病损害赔偿救济途?健?

(三)做好“掌舵”工作,发挥统筹作用,建立服务型政府

各级政府应做好“掌舵”工作,统筹协调,引导规范,动员一切积极有效的社会因素参与管理。各种社会力量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形成由政府提供制度法律保障,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媒体宣传报道监督,科研院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社会志愿团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全社会各层民众通力合作的局面;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加大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尽快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4

[关键词]文化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1 文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文化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文化公司这一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本文所指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为满足自身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环境等社会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既包含道德方面的责任评价,也包含法律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传统的公司理论即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确保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公司的这种逐利本性某种程度上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益处的,但这种自由放任的经济体现了公司唯利是图的本质,忽视了公司在牟利之外还应当承担其他必要的社会责任,由此导致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因此,从现今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公司社会责任会越来越被立法和实践重视。因此,从公司法视野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同时考虑其他部门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完善,可以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具体落实于法律实践之中。

2 文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目前我国公司法研究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无论是就内容方面还是范围方面,因理论研究的视角差异,导致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本文鉴于文化公司行业的特殊性,文化公司除了承担其他生产或技术型公司的有形的社会责任外,更应该承担无形的建设精神文明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应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2.1 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是所有的公司企业都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对雇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劳动合同法意义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也包括公司承担的内在本职责任,如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积极预防职业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工资标准;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建立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等。

2.2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公司承担的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等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一些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公司应有社会责任感,制作的文化产品应符合消费者心智的正常发展并对消费者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树立有帮助。如:某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动画作品只追求新颖搞笑,但实际上不论对于青少年儿童的品行树立还是对其智力提升都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鼓励建立不正确的是非观及从事不合法合理的行为。这样的作品反映了文化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第二,文化公司为了追求商业价值,会制作发行商业大片或者出版发行某些低俗文化的作品,在追求高回报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从而也损害了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2.3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的公司,将环境保护作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大多数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者们一致支持的观点,并且,该种观点也已在相关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确认。在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方面,公司应至少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立法的要求,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尤其应在自身制度的规范中,特别制定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定;第二,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业程序、操作规范和安全保护要求,建立安全环保的作业环境,做到节能减排;第三,公司获取利益时,严禁通过污染环境的手段获取;第四,承担起公司的社会责任,确保工作过的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无污染。

2.4 公司对公益活动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公益活动的社会责任是一项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的道德标准的衡量,通常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公司所作的道德要求。文化公司作为宣传的前沿阵地,对公益活动的宣传、推广和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实行公益事业的捐赠、举办公益性的社会教育宣传活动等。虽然公司履行捐赠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但对履行了社会责任的公司应授予荣誉或者优惠。

2.5 公司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社会个人、组织的共同努力。文化公司提供的作品所传播的思想对人们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的影响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文化公司理应承担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在文化的宣传、推广乃至传承方面,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以上仅是列举公司社会责任应包含的内容,但实际上公司社会责任涉及面要广泛得多。但无论其内容如何广泛,其精神实质却是不变的,那就是要求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此来促进自身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 文化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3.1 法律规范缺失

目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在理论界如火如荼,但在立法当中,还没有充分的体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中,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体系还没有形成,由此导致实践当中可操作性不强。

3.2 政府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缺失

目前,对公司监管的相关行政部门倾向于事后处罚,而事先预防和监管则处于空白状态。立法也没有赋予特定的行政部门具有监管公司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因此,公司在发展自身的同时,缺少权力部门的引导和监管,这也导致了公司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漠视。

3.3 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社会监督机制缺失

社会监督机制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起着很好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监管的效果要优于政府的监管。现在信息社会,社会监督的途径具有多样化,除了依靠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或团体之外,媒体、网络、微博等信息传播平台也成了卓有成效的监督途径。但这些监督途径同样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难题。就我国民间组织而言,民政部作为仅就其设立注销行为进行审批,但很少监管这些组织,由此造成了社会监督机制的缺失。另外,很多组织的核心人员大都出自政府部门或者是一些公司的领导,由于这样的牵连关系,导致这些组织很难正确履行监督公司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而且,由于监管规范和标准缺失,导致一些组织很难用科学的方法对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另外,就信息传播平台而言,其传播消息的速度快捷,但其消息真假难辨,有待调查核实。因此,在发挥监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其功能受限。

4 文化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4.1 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鉴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缺失现状,结合前述文化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的范围,应完善以下立法。

4.1.1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设定的治理结构大体来看是以股东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的,但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并不意味着股东利益的唯一,其还应该注重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利益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具体而言,在治理结构的设置方面还应突出员工在公司中的作用,促进职工代表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在兼顾股东和利益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公司制度,防止设置留于形式。另外,法律应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条款,并对公司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追究决策人及实行人的责任。

4.1.2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该权益受保护的程度直接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因素。但是,由于该法对于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足,以及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诸多困难,致使经营者经常以低成本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来破坏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却能获得高利润。因此,从立法角度而言,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4.1.3 修订有关环境立法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重要,随之而来的环境破坏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可以说,环境破坏的结果和公司未履行社会责任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应当建立公司的归责制度,在环境立法中扩大环保法的调整范围,对公司从设立、运行到终止的过程中非清洁生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纳入法律体系。另外,完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界限清晰,从而实现管理的集中性与归责的统一性。

4.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使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及其共同的决策决定了公司能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本文认为,如若要使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章程中设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督促公司有义务自觉履行;第二,公司应建立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公司定期其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方面的贡献,并提出经验总结,这会对其他公司起到示范作用;第三,公司应当定期披露重大事件,尤其是涉及到环境污染等事件,以使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第四,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加以强调和宣传,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的社会责任认识。

4.3 严格执法,健全外部引导机制

由于外部引导机制中参与群体的广泛和复杂性,因此,其建立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司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而言,需要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法机关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对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公司的相关主管机关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做的好的公司予以认可并奖励。对做的不好的公司,予以否定并惩罚。与此同时,将该奖惩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坚持实行到底。第三,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案件时,应扩大其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权。

4.4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监督主体多样、内容广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可以最大范围内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公司内部员工应增强社会责任人人有责的意识,要勇于对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二,消费者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公司违反法律或行业惯例的行为,应通过集体的维权行动,保护自身的利益。第三,反映实情的舆论监督可以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第四,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作用,健全组织监督形式,以此促使公司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或服务。第四,规范各种环境保护组织,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不侵犯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开展督促活动。

5 结 语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公司内部和外部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找寻外部途径譬如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提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效果时,还应该从公司自身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毕竟公司能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本文建议,通过公司章程条款的约定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来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期达到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由于文化公司的特殊性,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文化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实现社会正能量,是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制的主要目的。如前所述,文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法律、公司内部制度、外部监督机制等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生态环境的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会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实现,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各项法律制度也会逐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5

摘要:

舞蹈是以身体为语言的运动表达艺术,舞者是通过音乐伴随着舞蹈交流感情的。广场舞是起源于生活并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艺术门类。本文从民间舞蹈发展的脉络角度分析城市广场舞的历史渊源,结合城市广场舞的特征阐述它的社会价值意义,并对城市广场舞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广场舞;社会价值;发展趋势

广场舞是以强身健体、交友娱乐为目的,是在欢快的音乐节奏下的以舞蹈为载体的一项特殊的健身活动,因在城市广场聚集而得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城市广场舞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广场舞对促进城市文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是当代居民享受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它能够减轻工作者们的疲劳,暂时忘掉他们的烦恼。广场舞包含着传统的秧歌、健身操、现代舞和健美舞等艺术元素,以最流行、最时尚的艺术方式进入城市的街道小巷,是当代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

一、广场舞的历史沿革

舞蹈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利用敲击石头作为节奏,手舞足蹈,用肢体动作来表达他们的喜怒哀乐,通过舞蹈表达丰收的喜悦之情。《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有一段记载:“昔阴康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阔而滞着,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而宣导之。”汉代到魏、晋期间,盛行一种邀请舞,即主人在宴会上第一个跳舞,紧接着邀请下一个人跳舞,跳完再邀请下一个人继续,如此反复。如果拒绝,则被视为非常没有礼貌的行为。起于唐代的乐舞,在南北朝时期得到很大发展,堪称历代歌舞之最。唐代的普通老百姓对踏歌甚是喜爱,“夜宿桃花村,踏歌接天晓”,描写的就是村民彻夜踏歌的情景。宋代的舞蹈在舞蹈史上处于一个转折期,人们的兴趣逐渐转向戏曲,但舞蹈在唐代的基础上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逐渐从宫廷走向民间,这种民间歌舞被称之为“舞队”。“表现农村生活的民间舞蹈———《村田乐》在清代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秧歌”。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舞蹈艺术发展趋势大致相同,延续着前朝的民间舞蹈,并与民间的风俗习惯、宗教相结合”[1]。近年来群众文化建设受到党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政府部门在省、市、县、镇、村建设了众多文化广场,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也标志着我国城市软实力建设的提高”[2]。

二、广场舞的功能

“广场舞蹈是一种健身文化,其舞步简单、易学,适合各个年龄段的群体参与其中”[3]。家庭主妇、退休干部等中老年群体是广场舞参与主体,他们参加广场舞蹈这种娱乐活动是为了缓解生活压力,锻炼身体,愉悦身心。

(一)健美形体,增加自信

广场舞因为其欢乐明快的特性,成为有氧运动者的最佳选择。广场舞蹈的选曲基本都是欢快类的歌曲,欢快的歌曲伴着轻松的步伐,能使身体的许多部位得到活动。人们通过身体的扭动,活动的部位到达全身,对颈椎的治疗、改善心肺功能都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广场舞能增强身体的灵活性,使左右脑都得到开发,人们的协调能力得到改善。对于一些久坐办公室和不爱运动的人来说,对他们身体的骨骼和韧带都有好处。广场舞不仅可以娱乐大众,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减脂塑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都加入进来。在耳熟能详的音乐旋律中,参与者专心起舞,并以优雅的舞蹈动作展示自己,让他们更加自信,勇于面对挑战,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在与人互动与交流的过程中更加自信。

(二)调节情绪,放松身心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很多上班族久坐办公室,导致身体很多机能下降,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调查表明,长时间有规律地进行一些有氧健身运动能明显地改善这一状况。人们在轻松欢快的歌曲中踏着有规律的步伐,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消除了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心理也得到一定的调节,自身的身心状况得到了改善。广场舞蹈既能锻炼身体,又能陶冶情操,是一种闲散的、自由的休闲娱乐方式。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的人数逐渐增多,老人们因退休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参加广场舞能改善不良情绪,消除烦恼,使他们在优美动听的音乐中,踩着充满活力的节奏,陶冶情操,心理达到俱佳状态。

三、广场舞的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精神、文化生活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广场舞活动的广泛性、大众性和多样性特征,专业性不强,限制很少,是一项所有人都能参与的以娱乐为主的活动。群众积极参与可以提高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会大大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一)审美价值

广场舞蹈的参与者大多不是专业的舞蹈演员,在创作广场舞动作的时候大多是团队人员一起参与摸索,根据不同的音乐表现,创作出符合歌曲意境的动作和步伐。对于这些原本没有舞蹈基础的群众来说,在广场舞蹈的学习和创作的过程中提高了身体的情感表现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赏析能力。

(二)竞技价值

通过不断地传承和演变,广场舞如今走进城市的大街小巷。在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中,少不了年轻人的身影,广场舞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时尚的娱乐健身方式。大大小小的广场舞团体,它们之间必然形成竞争关系,于是竞技性便产生了。广场舞的竞技性有助于加强各个广场舞团体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提高广场舞蹈者的水平,使广场舞蹈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社会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也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变得越来越小。广场舞蹈通过时尚健康的音乐舞蹈形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在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广场舞者不求名利,推动了文化的传播,舒缓城市化进程中人的压力,也驱散了人们心中的焦躁情绪。

四、促进城市广场舞健康发展的对策

广场舞是一项全民健身的舞蹈,由于其简单优美的舞蹈动作、耳熟能详的歌曲,加上场地的选择的随意性、简单的加入方式和明显的健身效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广场舞作文城市广场文化,形式喜闻乐见,并且有市民的广大参与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运动已经在全国铺开。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广场舞蹈正是这种独特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政府要大力支持。

(一)解决好广场舞场地问题

广场舞目前根本的问题就是场地的问题,解决场地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政府部门要认识到广场舞对城市发展的意义,广场舞对城市的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园广场的建设力度,满足城市人口休闲需求,同时规划重建废弃的场地用来扩展活动场所。其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出台有利于开展广场舞的政策法规,如规定在新楼盘规划时要留有以后居民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在离居民楼一定距离的地方建设广场舞活动点。第三,基层社区要协调和管理好辖区内各个广场舞的场地、活动作息时间等问题。通过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让广场舞更好地开展起来。

(二)积极做好召集人的引导和培训工作

在城市广场舞发展的过程中,广场舞团队召集人和教练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场舞团体召集人和教练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广场舞的质量。同时,作为一种全民健身的舞蹈种类,大多数舞团没有专业的舞蹈教练的辅导,也影响着广场舞的质量。对此,相关基层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个舞团之间的召集人进行交流和培训,同时请一些舞蹈教练对广场舞者进行指导,从而促使广场舞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广场舞虽然是市民自发组织的活动,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予以组织和引导。首先基层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共活动的作息时间,营造和谐的娱乐健身环境,合理规划公共场地的功能区域,让各个人群之间和谐有序地活动。既然是自发的群众运动,就难免会产生矛盾和问题。对此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出面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的规范,使广场舞和谐有序开展下去。

(四)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自控力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益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人们的责任意识却没有相应的提高。作为和谐社会中的一员,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人与人有责。在广场舞这个集体性的娱乐文化活动,其参与者各行各业的都有,道德水平与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要开展好这项群体活动,就需要每个人主动提高自控力和道德意识。我国是有着悠久的舞蹈文化传统的国家,传统舞蹈底蕴深厚,这是开展广场舞不可多得的先天优势。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有群众的参与热情,相信广场舞一定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并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城市和谐繁荣、文化进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克芬.中国舞蹈的发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5-15.

〔2〕梁泽楚.群众文化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9.13.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6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发展历程;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1日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我国农村的所占比例比较大,集体经济水平比较低,农村人口复杂没有固定收入,由于集体和国家的财力有限,不能给农民养老更多的支持,农民的养老问题最后归根结底到自己身上,说明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寻求新的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论证,确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和国家补助为辅的政策,这种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会增加国家的负担,完全是个人保障为基础,资金方面秉持个人缴费为主,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其中,个人缴费要占60%以上,然后参保人会得到集体的适当补助,国家也会进行免收增值税;第二,资金的关系明确,实行个人透明的管理模式,使农民完全理解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未来做准备,避免思想上的顾虑。“个人账户积累,按总额确定发放标准”,采取个人账户的办法,将所有的积累补贴都记在个人名下,农民能领到多少钱,取决于账户积累资金;第三,缴费标准根据个人情况综合选择,适应农民收入,可以按年交也可以按季度交;第四,实行务工、务农的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劳动岗位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农村人口作为我国人口比例大块,老龄化问题更应该值得关注,农村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推进农村改革,维护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保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全世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农村养老保险比较落后,农村比城镇晚的原因是:社会养老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村的生产和经济相对城镇是落后很多的,因此农村还要经历一个很漫长的发展阶段。以后,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度,农村生产力得到很好的发展,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这些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基础。而且“八五计划”也指出,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建立不同的保障制度,当统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后,农村的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一般认为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80年以后,我国富裕的农村建立退休养老制度,并给予一定的补贴。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在农村实行发展社区养老模式,到了1988年,部分农村进入保险制度,1990年8,000多个乡村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明确民政部负责养老保险职能。

第二个阶段: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务院首先选择合适乡县进行养老保险的试行,确立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并由民政部下发保险基本方案,强调个人为主,国家支持的政策,实行个人账户模式,截至1992年年底,全国共有6,000万农村人口参加,基金达到60亿元。

第三个阶段:发展阶段。到1993年,民政部门在张家港召开工作会议,商讨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国务院批准建立农村养老机构,再加上各种政策陆续出台,引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不断前进。

第四个阶段:分类管理阶段。工作进行到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的工作意见,文件指出:养老基金不得挪用,想办法如何增值。同时指出发展期间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方针。要求积极稳定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目前还没有条件达到商业保险,要逐步过渡。

第五个阶段:整顿阶段。1999年,国务院文件强调,保险工作的整顿方案,新业务都被勒令停止。劳动部门决定,研究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直到2005年,全国的管理体制才基本理顺,但目前的工作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农保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我国农村占地面积大,地区差异大,经济水平又很低,农民没有固定收入,政府财力有限,不能包揽,主要还得靠农民自己,农村的养老模式不能参照城市的,需要新的模式。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速度快,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受到其他方面原因的影响,农保举步维艰,我们今后将重点加强规划,规范管理制度。同时,政府部门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度,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苑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冯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需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