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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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研究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1

一、技术外部性与社会分层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的相对稀缺和利益主体的差别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上的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于是社会成员以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的阶层归属性确定了自己的利益地位,社会分层就形成了。换句话说,社会阶层也可称之为利益层,它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

科学技术具有外部性特征,正因为此,一般认为,如果不对技术使用制定出一整套保护制度,那么技术就可能像空气和阳光一样,被人特别是该技术领域内的所有人无偿地利用,而技术的创造者并不能从自己的创造活动中获得应得的报酬。由于技术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一种较其他商品更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投入至应用领域可产生数倍于自身成本的效益,导致社会上不同的主体之间财富的再分配,由此可引起社会各阶层所拥有财富的数量变化,推动社会分层的形成。

就经济与技术看,社会分层是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路途中,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必然现象。分层一方面使社会的有序化运转成为可能,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层面之间的摩擦可使社会运行受阻,甚至出现涨落与离散。

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分层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其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拥有者,它的外部性特征有力地改变着社会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社会结构的进化。它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了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

众所周知,所谓代沟,是指两代人之间在何时何地观念、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代沟的跨度,传统观点认为约在20年左右,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变化,这个时间跨度发生了很大改变,从以往的20年左右缩短至10年,甚至5年,也许更短。当然这其中的代也不是传统生物意义上的一代人,它包含着更为复杂的意蕴、以伴随着代沟而来的,是代际传承问题、下一代如何继承上一代的知识、经验、技术、思想、行为、规则等,几千年来言传身教、口耳相传、陈陈相习的模式,在当今社会受到的严峻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普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网上一代已具雏形,他们的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这一群体一反过去从上一代中接受知识的传统,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天马行空,获取知识的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思维向度也有了质的飞跃、因此,当今中国,知识的传播出现了倒流的现象,遇到互联网问题,上代人大多是向下代人学习,这种因为技术的快速进步、知识升级换代频率加快所产生的,以年轻的一代为主要承载者的,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与前辈迥然不同的代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形态,正日益加剧,它理应与深刻发生的技术革命一样受到同等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因技术革命导致的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将会并已经在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变革,对经济、技术、社会乃至人的进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加剧了财富分配的快速流动和两极分化

2014年9月,马云的阿里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这是网络时代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紧接着2014胡润富豪榜揭晓,马云及其家族以人民币1500亿元的身家位居中国富豪榜首,把2013年中国首富王健林斩于马下。由此可见,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新技术新思维的呈爆炸式展现,站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引导着社会前行的方向。由财产占有数量的不均产生的贫富差距有更多的机会被填平被跨越。一方面,对于拥有最新最有用知识的群体来说,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变得更加容易,它们可以一夜之间由社会下层变为社会上层,完成所谓的属丝逆袭,并且这种种上升与下跌的形态有可能呈常态化,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一个哑铃型的层次结构。这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以上地为主要财富,以上地资源的静态特征和上地所有权的稳定性特征为主要形式,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层级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有着天壤之别。也与工业社会经济时代中,以资本为主要财富,以资本的占有、流动、增值为主要形式,中间阶层数量不断扩充,贫困阶层数量下降,垄断资本拥有者居于上层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有很大区别。这是一个极速变化的新的时代,根据技术、知识拥有量的不同,根据个人捕捉市场机会能力的不同,财富的分配方式、财富的分配频率、财富产生的联动效应都呈现出崭新的形态,由此带动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也会呈加速趋势,出现新的社会分层。

(三)引发了知识更新与社会结构的固化和沉淀

21世纪的科技发展与进步迥异于20世纪,它既非累积式发展,也非线性式发展。它已经从一个传统的平台跃上一个更广阔的舞台以前不可想象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给人以时空错乱之感。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在已经摆脱了上个世纪累积式和线性的模式的羁绊,摆脱了累积式渐进式的特征,以一种耦合的、放大的、突变的、集聚式的特征,以知识群、技术群的协同方式全新展现在我们面前。知识更新的周期性特征也不明显,节点越来越密,周期越来越短。这对于从事知识产权研究者而言,感受特别深刻。一个研究教学人员如果有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再重新拾起即有很强的疏离感,已然落后于同行者的步伐。由于科技发展的外部性特征,知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必然会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推动新的产业的产生。生物技术同化第一产业,数字技术融入第二产业,市场将向高智者发放通行证,而对落伍者发出的是闲人莫入的禁令,虽然政府会考虑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我们要清醒的是,财富的分配决在任何时候都只是相对的公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利于时代的旁观者和落伍者,这就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快速流动和停滞固化两种相互矛盾现象的并存。

二、专利排他性与社会分层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既然如此,这种权力的垄断性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垄断较早的汉语意思,根据《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这种解释特别适合于专利垄断的内涵,即必须比别人站得高,才能左右望而罔市利。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较之有所拓展,垄断( monopoly)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上只有唯一的或极少数的卖者,而它面对的却是竞争性的消费者。买方垄断(monophony)则反之,在市场上消费者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通常来讲,无论是买方垄断还是卖方垄断,两者都能够在市场上随意地调节产量或价格。人们通常认为,垄断与自由竞争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垄断注定会削减竞争,注定会降低效率,注定会拉高成本,注定会产生寻租。当然,对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不同形态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做出合理的判断。总体来看,垄断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垄断会导致有效投资不足,垄断导致低效,造成极大的浪费,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但是专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介入的保护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权和独占权的垄断性权利,尽管这种授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其带来的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损害和效率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这种由专利垄断带来的利益主体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也对社会分层产生了内在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了专利强势群体

当然这一划分是相对的,只限于国内,因为把我们通常称之为强势群体的企业放在国际专利大舞台上,那也是上不得台面的,但是,它们在中国的确可以称之为专利的强势群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创造了相对多的专利的企业,不仅享有拥有专利权所带来的直接好处,也享有因此而带来的诸多间接利益,并且不断产生放大效应,使之在这些领域的垄断性日益强化。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专利数和发明专利数均有大幅提高,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41家企业填报了专利情况,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是海尔集团公司,拥有12318项专利;拥有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000项发明专利。这些企业共拥有专利22.4万项,比上年的18.8万项增加了19.180Io;其中发明专利6.2万项,比上年4.7万项增加了32.980Ic,占全部拥有专利数量27.69%;从平均数来看,441家企业平均每家拥有专利509项,比上年增长了17.28%;平均拥有发明专利141项,比上年增长了30.56%。与此同时,虽然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但研发强度仍然偏低,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65家填报了研发投入数据,共投入研发费用总额为3922.4亿元,比上年的3346亿元提高了17.22%;平均研发费用为8.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88% ; 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为1.870Ic,与上年的1.99%相比,研发强度略微有所降低。数据还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总体经济效益下滑。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共实现利润6304.5亿元(实报497家),比上年的7301.8亿元(实报494家)减少了13.660Ic、其中亏损企业14家,比上年多8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专利申请确有向大企业集中之势,大企业在本行业内占据先发优势和强势地位,在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方面跑马圈地,利用专利池相互交叉授权,构筑专利壁垒,形成市场垄断。至于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原因,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主要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总体经济效益下降。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企业在业内的业绩和地位,企业的领导者在社会阶层结构是居于经济精英地位,还有一部人同时居于政治精英地位,他们和党政机关的高级干部一样,处在社会阶层的上端。它们当中的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社会阶层的层次上也都居于相对较高的位置。他们是专利权垄断的受益者,尽管在此之前他们也享有诸多特权,但是那是在计划经济或双轨制的社会背景下,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逐步衰减,由此带来的好处也大不如以前,但是代之以市场认可的专利垄断,也是其获得高出正常报酬的常用办法。

(二)衍生出了弱势专利群体

2012年7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专题介绍成都草根发明人刘星良。刘星良下乡当过知青,回城后在企业干过,还开过8年的出租车,业余时间,他醉心于研发、创新,截至发稿时,他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下10件。他第一次接触发明,还是30多年前,当时他还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喜欢自己动手,他总是能想到一些新点子、几年下来,他捣鼓了好些小发明,还组装过电视机、洗衣机、节水设备等。然而,每当他沉醉其中的时候,周围不少人都有些冷言冷语:一个初中毕业生还想当科学家?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刘星良把他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拥有的专利中,刘星良最看重的是他设计的大型城市单层架空全互通立交桥。这个被他称为中华桥的设计获得了美国专利,并在一些发明创新大赛上获得过金奖。尽管他的不少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得到转化实施的还是很少,每年的专利维持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刘星良研发的一种汽车装饰防盗螺丝曾经给他带来很大的希望,但这个专利最后还是失效了,他设计出的一种既美观又能防盗的车牌固定螺丝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没钱交专利维持费失效了、由于专利转化无路,在草根发明人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都没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他们大都是高智商有技术的穷苦人,他们是有创新激情但很难得到主流社会承认的追梦者。从这一典型安全中可以看出,专利发明人尽管有很高的天赋,但要想凭借专利发明跻身于社会阶层的较高位阶,单靠自身的天赋和勤奋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诸多要素,比如要依靠一个大型企业或科研单位,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实行专利的转化,专利转化成果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专利发明人或其合作伙伴要有经营的天赋等等。

(三)培育了一批介于两者之间的专利群体

这类群体拥有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并不十分突出,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他们在获得专利的回报也只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他们不能像强势专利群体一样凭借专利垄断取得先发优势,他们虽有专利但无法形成专利垄断。他们和弱势专利群体也不一样,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职务发明者,他们有其所依托的单位,他们受过良好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他们在本技术领域的地位影响力等目前还不出众,他们对专利转化成商品的源动力也许并不强烈,他们是专利发明群体中的主体,他们是我国发明的中坚力量。这一群体在社会阶层中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科技人员的生存现状,也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同时也昭示着我国专利发明的前景。如果能从体制制度和法律政策层面考虑,使这一群体的创造激情得以迸发,我国专利发明将会是一片坦途,因为这一群体的潜力是不可限量的。

三、专利财产权与社会分层

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主要是指专利作为一种财产,其专利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许可权。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允许他人在满足许可条件下予以实施的一种行为。它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转让权。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后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这就充分表明专利财产权是得到有关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财产权是不容侵犯。这种财产权利必定会带来其拥有者经济地位的提升,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分层的运动。

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浓厚的财产权的性质,其拥有者当然就具有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使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出现新的变化,继之推动社会分化和阶层流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阶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分层与各群体经济利益的获得紧密相关,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分配模式紧密相关,分配模式与现行体制机制紧密相关。专利制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介入,改变了原有的利益配置格局,并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利益分配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必将成为推动社会分层的公正合理的具有内生性的一种动力泪L制。社会分层一经形成就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两种形式不停运动着,各个利益群体和集团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重新分化组合,展开新一轮的利益大竞逐,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反复博弈,直至确立新的分配框架,推动社会各群体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坐标。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权力和市场双重力量支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利权也具有行政权和市场的双重权利,其行政权表现在专利权是由行政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其市场力是因其绩效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市场的检验这两种权利集之于一身必然使这种权力的拥有者有其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主体利益导向推动社会分层运动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宏观、微观分配权于一身,发明人隐身于职务发明创造背后,专利利益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单位之中,个人的贡献和利益分配服从于国家和单位,专利的财产属性和随之产生的垄断特征无法展现出来,个人较少的依靠专利发明实现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从而流动至上一个社会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归属日渐明晰,专利保护强度不断增强,专利权的收益分别掌握在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手中,理性专利权人一定是一个理性经纪人,他们一定是把追求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作为实施专利的最重要目标,他们一定会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专利权的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以形成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壁垒,亦即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那么,这些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最容易取得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向上流动成为可能。那些不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可能会分化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会因自身良好的经济基础抑或市场能力在市场的比拼中显露头角,成为成功人士,跻身于上一个社会阶层、而另一部分可能因为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在专利权利益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成为向下流动的一分子。

(二)专利权利益分配的分散化加速了社会分层运动 由于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权群体也出现了与计划经济时代迥然不同的格局,专利利益的分配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有了更加充分的利益分配权,在国家权力规定的大利益结构框架内,由于差别利益的存在,个体和群体之间有权双向选择;群体、集团之间有权分化组合,原有的专利大锅饭的利益结构瓦解,新的专利利益主体形成,加速了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

(三)专利权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分层运动

我国利益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专利权人群体正是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他们走在技术与资本结合联姻的最前沿,在这一群体当中,如果市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那么他们将是最有可能成为新的高收入群体。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专利法以垄断换公开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这样一种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知晓权的制度设计,以取得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这种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利益分配的变革,阻滞了社会分层的自然运动,抑制了自由市场在社会分层运动中的巨大力量。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2

【关键词】严格规则 自由裁量 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众

问题的提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及结果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整体评价程度。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其是司法的生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认同与信赖,以及高度的评价与尊重。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都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时案件尽管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裁判的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如广州许霆案与南京彭宇案,甚至有的当事人及亲属对裁判结果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案结事不了,不断地缠诉与上访,从而更加滋长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影响了法院与法官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机械地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是“合法而不合理”,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难以接受与认同。因此,在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需要法院与法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在裁判过程与结果上不但要求法院与法官考虑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还要求法院与法官考量案件的特殊性、立法目的、民间风俗习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公共政策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非法律因素,做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关系的法理分析

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准确适用法律,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影响。其反映的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绝对一致的法律理想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但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其一,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范围,道德、宗教、风俗习惯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调整的社会领域法律不涉及。

其二,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在适用对象上注重一般性而忽视特殊性,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在应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不公正,有违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之目的。

其三,不周延性。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尽管其竭尽所能,但仍有可能在法律中留下众多的空白与漏洞。

其四,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载体是语言,一方面由于语言表意的有限性,对一些客观事物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另一方面部分词语与语句的表意具有歧义性,同一法律规范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其五,滞后性。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一经制定便保持相对稳定,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变化的,如此便造成法律常与现实社会生活或多或少的脱节①。

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严格规则加以补充与救济,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之目的。自由裁量也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办案中,当法律出现漏洞、空白与冲突时,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要素,在法律问题上独立分析与判断,最终作出公平正义与合法合理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补充了严格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克服了法律局限性,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遵循合法原则,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中立,排除干扰,确保裁判过程与结果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官遵循合理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因素,还要考量非法律因素,确保裁量结果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与评价相契合,以达到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与信任感之目的。

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自由裁量在司法过程中有积极的意义,其对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有利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法官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信任与尊重。但是,法官的人性弱点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风险,具体地说,法官作为一个现实中的人,具有感情化、贪婪与自私等人性弱点,如果不被约束与规制,很有可能在办案中无法保持司法中立与公正,为谋取自己与亲密人的利益,偏私当事人一方,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再者,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易变性与扩张性等权力的共性,如不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无疑会为司法腐败打开大门,同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还会使法官容易形成傲慢、专横与刚愎自用的恶劣作风,任意运用与解释法律,使“法治”蜕化为“人治”,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使社会公信力在现实中受到严峻挑战,基于此,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是必不可缺少,而通过法律制度这种严格规则规范自由裁量权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般说来,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应从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使条件、行使原则、证据运用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方法、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伦理与业务素质、监督管理与权力滥用的防范等方面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使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二者的关系上,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最优方案,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把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起来,才能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使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与接受。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指把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审判的效果与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实现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众认同法律或司法行为的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它追求的是一种综合的司法效果,其强调在办案中通过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从而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信赖感。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政策,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向法治目标迈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发展变化,法律局限性的各种表现突出,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尤其明显。为此,法官在办理一些特殊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适当考量社会效果,自觉地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二者统一的做法如下:第一,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中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则来审理案件,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普遍性,但个别特殊案件囿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要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第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效果的取得是运用形式推理的结果,即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根据推理出裁判结果,实现法的普遍正义与形式正义,但此种形式推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使裁判结果虽合法但不合理,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皆不认同,这就需要法官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予以补充,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因素推理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以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不清时,法官要结合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与法学理论等因素,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与逻辑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出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符合现实合理性、最能使社会公众理解与认可的解释。第四,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当案件各方诉求都合法,但利益却出现不同冲突时,法官要综合权衡与考量案件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做如下处理: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人身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优于商业利益,弱者利益优于强者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协调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为城市“陌生人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法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中国毕竟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作为乡土社会交往规则的风俗习惯、礼仪人情与乡规民约等民间法在乡村“熟人社会”妥善化解纠纷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民间法,机械地硬搬国家法,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被当事人与民众接受与认可,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敌意,采取缠诉、上访与闹访等行为,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一些疑难乡村民事纠纷,要适应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要求,善于把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起来,以提高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把二者协调起来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民间法入诉讼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民间法不得介入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不得违反民法与商法等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统一。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运用的民间法,须是善良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法,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认同,而一些落后、愚昧与野蛮的陈规陋习在办案中则不得采用,以体现现代人类文明。虽然国家制定法是依法治国的中心,但其还需要民间法来补充,民间法根植于民族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净化与绵延,凝聚着特定地域、民族与群体的情感与思维,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群体认同性,其社会调控功能是国家法不能代替的,为此,法官在办理特殊案中要灵活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必要时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民间法,而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与认可,司法才能被社会公众予以肯定性评价。最后,要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注重依据国家法的法理来办案,即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这样,法官在一些民事疑难案件中囿于法律的局限性,可能会作出违背生活经验与情理的判断,裁判结果合法不合理,社会公众评价低;而民间法是人情与事理的载体,蕴含着社会民众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符合公众心中的是非观与正义观。为此,法官在办案中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把人情、事理与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做出一个被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接受与认可的“合法与合理”的判决。

以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在办案中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等目的。司法裁判虽然通过诉讼程序以裁判宣示的形式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程序正义与普遍正义,但由于其存在程序繁琐、成本昂贵、当事人对抗意识强、取证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不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难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致使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案结事不了,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达成法院认可的协议来处分自己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少、当事人的对抗性低、讲法与讲理相结合、容易解决取证难与执行难问题等优点。司法实践表明,经司法调解成功了结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在办案中的价值,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社会转型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提倡把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起来办案。

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在办案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对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发挥着作用,法官在办案中积极推进二者相结合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避免两个极端:一方面,在办案中主张不运用司法调解的方法,片面强调司法调解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凡司法调解都是“和稀泥”,相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次等的正义”,认为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导致当事人权利打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削弱等后果,此错误思想一是认识不到我国“和为贵”与崇尚和解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认识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从根本上来源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与评价,而不是由法学理论上一些教条决定;另一方面,认为司法调解方法是全能的,在办案中不顾案件的性质与类型,一味地主张司法调解,结果要么违反自愿原则,违法强迫当事人接受司法调解,要么案件久调不决,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不到司法调解方法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其不适合于当事人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无法达成妥协与让步的案件。所以,法官在办案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厘清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区分案件的不同种类与性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取得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肯定性评价,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提高社会主义司法公信力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3

一、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导致职业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以重庆市为例,据调查2006年至2014年重庆市共报告职业病8大类17499例,其中男性17124例占97.86%,女性375例占3.14%[2],且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总体发病年龄偏低。由此可见,职业病患者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他们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经济收入的创造者。然而职业病患者的家庭条件往往又很不好,在我国95%的职业病患者为农民工,他们一旦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就会中断,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迅速贫困。并且由于职业病本身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同时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工作仍不完善,在我国近四成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患者只能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家庭贫困,无力赡养老人,孩子失学等,不利于劳动者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二)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资源损失,国民经济负担加重,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职业病对经济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赔偿费,疗养护理费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财富的创造力减少,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目前,我国GDP以平均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但同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却没有下降,相反增长了近10%[3]。我国每年因工伤事物和职业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4]。

(三)政府形象受损,社会安定和谐受到影响

在我国职业病问题涉及人群范围较广,而防治方面还存在许多处理不当的地方,如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程序繁琐,赔偿无法落实等。这些漏洞会激化家庭、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犯罪,从而减弱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以申请工伤认定为例,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事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如果要前置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则总共需要1701天。而经过如此繁杂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职业病患者的赔偿却得不到落实,这对于急需治疗的患者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身陷困境,求助无门的患者就会爆发负面情绪,对政府产生失望和不满,质疑政府工作能力,使政府信誉受到危机,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动荡。

同时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人权保障问题。由于我国职业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得中国大量低收入阶层的卫生健康权得不到保障,这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的借口,有损中国大国形象。

二、职业病防治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弥补立法不足

虽然我国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只有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才能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条文,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弥补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减少法律的真空地带,使职业病防治有法可依,切实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灵活地调整更新职业病目录,及时纳入新型职业病;第二,加大对预防机制不完善企业的处罚力度;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重点在“防”,而我国对职业病的防范工作没有引起重视。《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防治不到位的企业仅罚款两万元,而无后继处罚手段,较之直接出现职业病情况的企业处罚力度过轻,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许多企业以罚代改,问题无法解决。

(二)完善职业卫生相关配套制度

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体系,确保各级部门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网络,简化复杂的职业病诊断救济机制,为职业卫生防治提供制度保障。第一,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明确职权,落到实处,同时又相辅相成,形成监管网络,建立问责机制,杜绝各部门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不作为”政府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防护技术和设施的监管。第二,简化繁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放宽职业病申请条件,简化流程,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重,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诊治。第三,完善职业病待遇制度,落实职业病损害赔偿,健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引入商业保险,设立专项帮扶救助基金,增加职业病损害赔偿救济途?健?

(三)做好“掌舵”工作,发挥统筹作用,建立服务型政府

各级政府应做好“掌舵”工作,统筹协调,引导规范,动员一切积极有效的社会因素参与管理。各种社会力量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形成由政府提供制度法律保障,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媒体宣传报道监督,科研院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社会志愿团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全社会各层民众通力合作的局面;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加大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尽快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4

关键词:朋辈心理辅导;社会支持系统;团体心理辅导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172-02

朋辈心理辅导即是经过一定培训的朋辈辅导员向需要帮助的同学提供的心理辅导活动。作为新生事物,它具有远大的发展前途和其他心理健康教育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目前朋辈心理辅导已成为学校心理教育的重要补充力量。国内对于朋辈心理辅导的研究只停留在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体系构建及具体实践等方面。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朋辈心理辅导之所以能够有效地调节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也正是由于朋辈是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朋辈心理辅导对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影响机制,并引入团体心理辅导这一近年来逐渐兴起的辅助教育形式,探究优化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方法。

一、对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剖析

1.社会支持的定义

所谓“社会支持”,一般是指个体与社会大环境之间的关系。当个体遇到外界环境的威胁以及困难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得以强化,进而可为个体提供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帮助,是心理社会压力与心理障碍之间的中介因素之一[1]。

社会支持的概念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精神病学的研究。近二三十年来,社会学家、社会精神病学家及流行病学家分别从各自研究目的出发来研究社会支持,提出了对社会支持的不同定义。国内学者肖水源把社会支持分为三个方面: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有些人虽然可以获得支持,却拒绝别人的帮助[2]。Cohen和Wills(1985)根据社会支持所提供资源的不同性质将社会支持分为四类:情感支持、信息支持、工具性支持、归属性支持[3]。

2.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

社会支持系统通常是指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父母、亲戚、朋友等给予个体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共同组成的系统。根据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四级社会支持系统的研究表明,心理咨询师、心理委员、朋友或同学、家庭成员、学生辅导员处于大学生社会支持的核心层[4]。对于处于危机中的大学生来说,核心层的成员与危机个体始终保持紧密的联系,最先发现危机个体的危机状况,对危机个体的社会支持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3.大学生社会支持来源的变化

我国学者陶沙[5]研究了大学新生不同来源的社会支持的特点,发现入学前,父母和老师提供的支持较多;入学初期,各支持源提供的支持显著降低,但父母提供的支持程度相对较高;在入学近一学期时,父母、同伴提供的支持明显上升,老师提供的支持程度继续下降。易进认为,就大学生而言,从家庭获得的支持类型多为情感支持,同伴侧重于工具性支持和陪伴支持[6]。

二、朋辈心理辅导对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影响机制

1.朋辈辅导员为当事人提供情感支持和陪伴支持

朋辈心理辅导的行为干预原理是出自社会学习理论、合理行为理论、参与教育理论等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支持。

近年,国内高校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掀起了朋辈心理辅导工作研究的热潮,纷纷在校内成立各种学生组织开展特色活动,或培训朋辈辅导员,或建立健全班级心理委员制度。以合肥工业大学为例,该校已连续数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班级心理委员培训班,并在每个学生寝室设立了心理联络员。这一体系的建立,本身就旨在构建学校、学院、班级、寝室自上而下的四级心理危机干预反馈机制,并通过朋辈的力量,最大范围和最快速地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实现反应,这也是对朋辈心理辅导理论的有效实践。

由于大学生独特的心理特点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他们面对心理危机时更愿意向熟悉的同学、亲密的朋友诉说。而朋辈辅导员正是这样一群与当事人享有共同的价值观念、经验、生活方式的“朋友”,他们具有年龄相近、性别相同或者所关注的问题相同等特点。因此,朋辈辅导员所做的主要是倾听当事人的困惑,在一定层面上给予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和支持。同时,朋辈辅导员又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对同学间的心理危机有初步的判断能力。如果发现有问题的学生,他们会马上进行干预并向上级汇报,联系周围的朋友和家庭成员,根据个体需要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尽可能协助个体摆脱危机的影响。同时,马上联系心理咨询师和学生辅导员,做好信息的收集者。因此,朋辈心理辅导又被美国心理学家伯纳德(Benard)称为“心理干预的天然磁石”[7]。

基于这一特点,将朋辈心理辅导运用到构建大学生的社会支持系统中,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和陪伴支持,形成大学生稳固的危机个体社会支持的核心层,并成为心理危机的四级社会支持干预系统,是学校心理教育的重要补充力量。

2.朋辈心理辅导促进朋辈辅导员自身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

朋辈心理辅导本身具有优势,表现为:易于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涉及范围广,发现问题及时;在处理问题的同时又利于自身成长,是一个助人自助的过程。对于求助者来说,它是一种获得帮助的有效途经,是在专业心理辅导尚未完全普及,专业心理咨询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解决心理困扰的重要方式。对于助人者来说,进行朋辈心理辅导是一种对自我不断完善、不断成长、不断发展的过程。蔡秀娟认为,在朋辈心理辅导中的助人者和当事人的角色通常是不固定的,也就是说,助人者和当事人可能随着环境和心境的改变而相互转换角色[8]。所以,“朋辈心理辅导”有相互性,可以认为是人际交往中需要互补的产物。

笔者在合肥工业大学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对23名同学开展了朋辈辅导员的相关培训,其中大量的采用了团体心理辅导的方法。工作人员在培训前后采用问卷法考察了23名朋辈辅导员对于自身社会支持系统的认知变化以及相应的问题。结果发现,培训前,80%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支持系统;培训后,60%的人领会了社会支持系统对于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要意义,并且开始意识到同伴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求助对象,在大学生学习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回答“碰到问题首先找谁商量”时,有70%的人回答找同伴,10%回答找父母,8%回答找老师,12%回答找其他对象。可见,通过参加朋辈辅导员培训,也给他们个体自身带来了一定的情感支持和陪伴支持。

与专业心理咨询一样,在朋辈心理辅导过程中,辅导员也会出现来自工作中的烦恼和困惑,感受到自身的社会支持系统不够完善,甚至面临一些心理危机。指导教师会根据每一个朋辈辅导员的情况进行督导和培训。在督导中,指导教师会帮助朋辈辅导员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特点和局限,达到自我完善[9]。

三、朋辈心理辅导对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优化方法

1.团体心理辅导形式的引入

20世纪70年代后,朋辈心理辅导在美国学校教育中得到大规模的推广,从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到生活、学习辅导,拓展出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朋辈心理辅导活动。目前,国内多是采用团体辅导的形式,对以各种形式组成的学生团体进行心理干预,有治疗性的目标,也有发展性的目标,因实施方便、推广性强、见效快等特点逐渐受到重视。这种心理辅导的过程可以引入到朋辈辅导员培训中或者由朋辈辅导员带领到团体中。团体辅导的开展可以增强朋辈之间的相互信赖程度,在团体内形成良好的气氛,对于团体成员人格的改变和社会支持系统核心层的建立与优化都非常重要。团体辅导之所以能有良好的成效,是因为成员们,即朋辈间有着接近的年龄、价值观、生活方式、经验,共同的理念使得辅导者与寻求帮助者容易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朋辈辅导员能够更为积极地提供倾听、支持与其他帮助,因此这种心理辅导的过程能达到的效果非常明显。

张传柱等人研究将朋辈心理辅导应用于大学新生入学适应教育中,辅导形式是在朋辈心理辅导员带领下的团体活动,方案如下:(1)破冰游戏――“棒打薄情郎;(2)魔镜;(3)抬棺游戏;(4)重要事件管理;(5)飞夺泸定桥;(6)我的情绪我做主;(7)相亲相爱一家人[10]。研究结果显示,以团体辅导为主要形式,实施朋辈心理辅导,一方面借助朋辈辅导员自身存在的优势使得团体内的其他成员更易于打开心扉、相互交流、倾诉烦恼;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源,降低了大学新生对陌生环境的恐惧、焦虑与戒备心理,营造一个安全、温暖的氛围,更有利于学生获得归属性支持。

2.团体心理辅导方案与社会支持理论的有效整合

团体心理辅导利用了包括认知行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团体动力学和个人中心治疗等多种咨询理念,通过在团体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了开启、催化、保护、支持、折中、连结、摘要、整合、示范等技术, 充分发挥团体辅导的优势[11]。特别是在内容设计方面,要求根据辅导对象的特点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的内容。

社会支持理论中谈道,社会支持是一种资源, 是个人处理紧张事件问题的潜在资源, 是通过社会关系、个体与他人或群体间所互换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观启发了我们,在设计此类团体心理辅导方案时,要运用团体动力学及人际沟通理论,创造一种信任、民主的团体气氛和高度的凝聚力,指导团体成员的沟通、增进自我了解和他人了解、在协调人际关系中获得成长和社会资源。因为人际沟通不仅是大学生日常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之一,而且还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来合理地运用。当父母不在身边时,同学间的帮助和关心对大学生来说是及其重要的。这类似于农村留守儿童[12]。大学生要学会了解彼此的需要,理解彼此的情绪和反应,学会恰当的沟通方式。比如,在团体初建阶段,选出队长、设计队歌、队徽、口号,“同舟共济”等活动,使成员从陌生到熟悉,创设互助、和谐的小组氛围,为成员倾吐心声奠定心理基础。再如,“解开千千结”,“信任之旅”,增进成员对解决心理困惑的信心,进一步增进成员的信任和团体凝聚力。

社会支持系统观告诉我们,社会支持需要深入考察, 是一个系统的心理活动, 它涉及行为、认知、情绪、精神等方方面面。尤其是主观支持,它强调主体在社会中所感受到的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因此在团体心理辅导过程中,领导者要引导每位团体成员在活动的同时一定要将注意力集中在体验当下的情绪和反应上,而不是一味地沉迷在“游戏”中。因为主观支持总是比客观支持更有意义,感知到的现实是心理的现实作为实际的(中介)变量影响人的行为和发展 [13]。比如,在由朋辈辅导员组成的团体中,通过角色扮演、个案分析等手段,回忆成长过程中给予他人的帮助,以及开展“求助者的训练”,体会求助者和助人者的感受,感知朋友的关心,提高获得社会支持的能力。

此外,正确、客观地认识和评价自我,即对自己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况,对自己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评价、期望,社会关系的认识、评价、期望,也是自我意识发展的基础和主要内容[14]。因为当自我认知出现偏差时,个体的心理状态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假设该团体是由朋辈辅导员组成的,那么通过此类活动的设计即可达到使朋辈辅导员进行自我心理调整,维持和提高自尊水平的目的。比如,在由朋辈辅导员带领的团体中,设计“价值大拍卖”、“照镜子”、“我是谁”等活动,促进团体成员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接纳自我,学习新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综上所述,朋辈心理辅导对于优化大学生社会支持系统有显著的作用,不仅为被辅导者提供情感支持和陪伴支持,也促进朋辈辅导员自身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而团体心理辅导的引入,则利用它的优势,使团体成员体验到理解与被理解,尊重与被尊重,支持与被支持,在获得社会资源的同时提升了心理健康水平,是行之有效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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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亚君.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构建[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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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秀娟,黄东,鲍金勇,等.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的实践与探讨[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4):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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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传柱.朋辈心理辅导在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3):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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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蒋美华.农村留守儿童领悟社会支持短程团体辅导的实验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5

摘要:

舞蹈是以身体为语言的运动表达艺术,舞者是通过音乐伴随着舞蹈交流感情的。广场舞是起源于生活并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艺术门类。本文从民间舞蹈发展的脉络角度分析城市广场舞的历史渊源,结合城市广场舞的特征阐述它的社会价值意义,并对城市广场舞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广场舞;社会价值;发展趋势

广场舞是以强身健体、交友娱乐为目的,是在欢快的音乐节奏下的以舞蹈为载体的一项特殊的健身活动,因在城市广场聚集而得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城市广场舞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广场舞对促进城市文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是当代居民享受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它能够减轻工作者们的疲劳,暂时忘掉他们的烦恼。广场舞包含着传统的秧歌、健身操、现代舞和健美舞等艺术元素,以最流行、最时尚的艺术方式进入城市的街道小巷,是当代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

一、广场舞的历史沿革

舞蹈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利用敲击石头作为节奏,手舞足蹈,用肢体动作来表达他们的喜怒哀乐,通过舞蹈表达丰收的喜悦之情。《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有一段记载:“昔阴康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阔而滞着,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而宣导之。”汉代到魏、晋期间,盛行一种邀请舞,即主人在宴会上第一个跳舞,紧接着邀请下一个人跳舞,跳完再邀请下一个人继续,如此反复。如果拒绝,则被视为非常没有礼貌的行为。起于唐代的乐舞,在南北朝时期得到很大发展,堪称历代歌舞之最。唐代的普通老百姓对踏歌甚是喜爱,“夜宿桃花村,踏歌接天晓”,描写的就是村民彻夜踏歌的情景。宋代的舞蹈在舞蹈史上处于一个转折期,人们的兴趣逐渐转向戏曲,但舞蹈在唐代的基础上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逐渐从宫廷走向民间,这种民间歌舞被称之为“舞队”。“表现农村生活的民间舞蹈———《村田乐》在清代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秧歌”。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舞蹈艺术发展趋势大致相同,延续着前朝的民间舞蹈,并与民间的风俗习惯、宗教相结合”[1]。近年来群众文化建设受到党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政府部门在省、市、县、镇、村建设了众多文化广场,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也标志着我国城市软实力建设的提高”[2]。

二、广场舞的功能

“广场舞蹈是一种健身文化,其舞步简单、易学,适合各个年龄段的群体参与其中”[3]。家庭主妇、退休干部等中老年群体是广场舞参与主体,他们参加广场舞蹈这种娱乐活动是为了缓解生活压力,锻炼身体,愉悦身心。

(一)健美形体,增加自信

广场舞因为其欢乐明快的特性,成为有氧运动者的最佳选择。广场舞蹈的选曲基本都是欢快类的歌曲,欢快的歌曲伴着轻松的步伐,能使身体的许多部位得到活动。人们通过身体的扭动,活动的部位到达全身,对颈椎的治疗、改善心肺功能都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广场舞能增强身体的灵活性,使左右脑都得到开发,人们的协调能力得到改善。对于一些久坐办公室和不爱运动的人来说,对他们身体的骨骼和韧带都有好处。广场舞不仅可以娱乐大众,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减脂塑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都加入进来。在耳熟能详的音乐旋律中,参与者专心起舞,并以优雅的舞蹈动作展示自己,让他们更加自信,勇于面对挑战,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在与人互动与交流的过程中更加自信。

(二)调节情绪,放松身心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很多上班族久坐办公室,导致身体很多机能下降,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调查表明,长时间有规律地进行一些有氧健身运动能明显地改善这一状况。人们在轻松欢快的歌曲中踏着有规律的步伐,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消除了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心理也得到一定的调节,自身的身心状况得到了改善。广场舞蹈既能锻炼身体,又能陶冶情操,是一种闲散的、自由的休闲娱乐方式。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的人数逐渐增多,老人们因退休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参加广场舞能改善不良情绪,消除烦恼,使他们在优美动听的音乐中,踩着充满活力的节奏,陶冶情操,心理达到俱佳状态。

三、广场舞的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精神、文化生活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广场舞活动的广泛性、大众性和多样性特征,专业性不强,限制很少,是一项所有人都能参与的以娱乐为主的活动。群众积极参与可以提高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会大大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一)审美价值

广场舞蹈的参与者大多不是专业的舞蹈演员,在创作广场舞动作的时候大多是团队人员一起参与摸索,根据不同的音乐表现,创作出符合歌曲意境的动作和步伐。对于这些原本没有舞蹈基础的群众来说,在广场舞蹈的学习和创作的过程中提高了身体的情感表现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赏析能力。

(二)竞技价值

通过不断地传承和演变,广场舞如今走进城市的大街小巷。在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中,少不了年轻人的身影,广场舞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时尚的娱乐健身方式。大大小小的广场舞团体,它们之间必然形成竞争关系,于是竞技性便产生了。广场舞的竞技性有助于加强各个广场舞团体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提高广场舞蹈者的水平,使广场舞蹈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社会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也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变得越来越小。广场舞蹈通过时尚健康的音乐舞蹈形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在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广场舞者不求名利,推动了文化的传播,舒缓城市化进程中人的压力,也驱散了人们心中的焦躁情绪。

四、促进城市广场舞健康发展的对策

广场舞是一项全民健身的舞蹈,由于其简单优美的舞蹈动作、耳熟能详的歌曲,加上场地的选择的随意性、简单的加入方式和明显的健身效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广场舞作文城市广场文化,形式喜闻乐见,并且有市民的广大参与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运动已经在全国铺开。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广场舞蹈正是这种独特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政府要大力支持。

(一)解决好广场舞场地问题

广场舞目前根本的问题就是场地的问题,解决场地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政府部门要认识到广场舞对城市发展的意义,广场舞对城市的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园广场的建设力度,满足城市人口休闲需求,同时规划重建废弃的场地用来扩展活动场所。其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出台有利于开展广场舞的政策法规,如规定在新楼盘规划时要留有以后居民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在离居民楼一定距离的地方建设广场舞活动点。第三,基层社区要协调和管理好辖区内各个广场舞的场地、活动作息时间等问题。通过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让广场舞更好地开展起来。

(二)积极做好召集人的引导和培训工作

在城市广场舞发展的过程中,广场舞团队召集人和教练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场舞团体召集人和教练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广场舞的质量。同时,作为一种全民健身的舞蹈种类,大多数舞团没有专业的舞蹈教练的辅导,也影响着广场舞的质量。对此,相关基层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个舞团之间的召集人进行交流和培训,同时请一些舞蹈教练对广场舞者进行指导,从而促使广场舞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广场舞虽然是市民自发组织的活动,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予以组织和引导。首先基层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共活动的作息时间,营造和谐的娱乐健身环境,合理规划公共场地的功能区域,让各个人群之间和谐有序地活动。既然是自发的群众运动,就难免会产生矛盾和问题。对此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出面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的规范,使广场舞和谐有序开展下去。

(四)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自控力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益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人们的责任意识却没有相应的提高。作为和谐社会中的一员,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人与人有责。在广场舞这个集体性的娱乐文化活动,其参与者各行各业的都有,道德水平与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要开展好这项群体活动,就需要每个人主动提高自控力和道德意识。我国是有着悠久的舞蹈文化传统的国家,传统舞蹈底蕴深厚,这是开展广场舞不可多得的先天优势。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有群众的参与热情,相信广场舞一定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并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城市和谐繁荣、文化进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克芬.中国舞蹈的发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5-15.

〔2〕梁泽楚.群众文化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9.13.

法治社会研究范文6

关键词:现代组织社会;合理性;均衡;内在要素

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自经济学这种体系化的学术理论确立以来,尤其是随着合理期待形成学派的发展,大多数研究都将“人类总会采取合理的①行动方式”这一假设作为前提来进行。但是,这些研究仅仅将目光投向了“人类应该如何行动”或者“人类如何行动才是最合理的”这种所谓规范理论上,却忽视了“人类仅仅具备有限的认知及推论能力”的事实。不仅如此,常被归属于经济学的经营学也同样受到了合理性理论的影响,进而将组织论引导向了偏离的方向。事实上,现代组织社会中此类组织问题已然屡见不鲜。因此,把握如何研究现代组织社会问题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对现有经济学理论的回顾和总结,发掘现代组织社会中的重要元素,进而打开解决现代组织社会问题的切口,探寻一个崭新的现代经济学研究思路。

既如此,那么我们不妨再次回顾一下经济学的原点。尽管现代经济学的发展有单一化的趋势,但不得不说经济学原本并非这般狭隘。看一看被我们称为“经济学之父”的Adam Smith,在他的《道德情操论》②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字里行间中无不涉及了人类的内在要素。经营学领域也同样如此,组织论这个理论体系的创始者Chester Irving Barnard把组织分为Formal和Informal两大类,并且在其著作中着重强调了看不见的Informal Organization的作用。之后,也有Rousseau③在论文中强调了写不出的契约,看不见的契约,这种被其称为“Phychological Contracts”的重要性。但无比遗憾的是,在这之后诸如此类的理论研究较为贫乏,也未能出现将此类理论体系化的研究。

鉴于这种情况,1974年,心理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公开了他们共同研究成果④,也为经济学开拓了一条名为行为经济学的崭新道路。Kahneman将之前被忽略的“人类仅具有有限的认知及推论能力”这一事实作为原点,并尝试通过研究人类的认知科学进而解析人类意志决定的特性。同时,他还为广大研究者们提供了一个以“认知”为中心轴的自然科学分析理念。尽管如此,Kahneman的研究中同样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实验对象为个人的研究结论是否能够用于组织集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二,“实验室”的研究手法是否能够用于现实社会中仍需要深入分析。其三,Kahneman的实验基于实验对象“具有完整感知能力”的前提下进行。

事实上,现代组织社会已经不像Smith所设想的那样简单。在他活跃的时代,尤其是在当时的欧洲社会中,虽然人们都是作为独立的个人在社会中生存,但其与家族及社区(Community)的关系非常紧密且强力。也就是说,在个人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家族及社区的介入余地较大,进而产生了大量人文性熏陶的机会。因此,当时的社会体制能够协助人们保持较为均衡的心理状态和坚实的人格基础⑤。换句话说,当时的社会体制中集成了一种将个人变为社会性个人的稳定装置,同时这个装置也发挥着十分有效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现代组织社会中,企业的力量急剧增大,甚至还出现了许多多国籍化的跨国企业。也因此,曾经的社区、共同体等社会关系瞬间崩塌⑥,进而导致维持均衡状态越发困难。例如,在一个有自律性的社区中,其内部各人的分工明确,且具有相互确认、相互评价的体系。但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体系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当然也有例外,在自治性社区中,社区成员会运用调查、互助、教育等手段不断努力克服上述问题⑦。事实上,这种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在以西日本为中心的日本传统村落社会中极为常见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这种情况放在现在组织社会中,就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景象。作为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追求利益的行为较多,且这种倾向随着经济的国际化越发明显。因此,在这种趋势下,企业不得不随时把经济效果作为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元素。换句话说,现代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组织整体的效率,便不得不采用诸如解雇、减薪、停职等强制手段。其结果就是作为这类手段的被动接受者(民众阶层)之间,频频发生至今为止从未预料到的复杂的心理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又会再次反馈到组织中,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对于此类心理均衡状态崩溃、扭曲的人们来说,如果无法让其回复均衡状态,那么行为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也将会受到极大限制。

因此,恢复这些社会成员的心理均衡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是否有某种或某类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呢?在这里,笔者认为有下述几种方法论可以切入。如果从救援者的立场来对这些方法论进行分类,可以把其大体分为“自助”、“共助”、“公助”三大类。

首先,所谓“公助”,是指从国家、政府、制度等公共要素方面来考虑的方法。例如,政府实施的保险制度、按照经济状况调整的福祉政策、通过市场调查采取的金融货币政策,亦或者是各领域研究人员提出的新型社会体制、能够适用于大范围的规划方针等等都可以归入此类。事实上,每当发生影响深远或波及范围较大的社会、经济等问题时,我们便会自然地优先从国家责任的角度来寻求解决方案,而这种心态尤其是在中国、韩国、日本等东亚学者间较为明显。

其次,关于“共助”这个分类,诸如被现代组织社会所忽略的社区重建、地域活性化等等行为和活动都可以归入此类。当社会体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虽然能够发挥作用但却无法深入细节的时候,社区就应该起到协调和调节的作用。事实上,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可以预想此类情况将会更加频繁地出现。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我们对“社区”的概念认知同样也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例如,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之后发挥重要作用Twitter,按照其功能来说,同样可以归为一种共助体制,或者我们也可以称其为借由因特网连接的“网络社区”。

最后,所谓“自助”,则如其字面含义,可以解释为自己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自己。就像面对天灾人祸时自己保护自己生命的行为,或者是提高与现代组织社会协调性的手段,亦或是加强自身在社会中抗压能力的方法等等,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如果能够建设健全完美的“公助”和“共助”体制,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或回避现代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但在“自助”意识薄弱的状态下,体制维持本身也会有很大难度。而且,在现实社会中,建立一种所谓“健全”,所谓“完美”的体制本身就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更不用说这种制度还需要覆盖数量庞大的人群。因此,“自助”意识的强化在上述三类方法论中最为重要。

那么归根结底,我们在研究现代组织社会的问题时,需要采取怎样的态度呢?首先,在研究现代组织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过往重要理论进行重新归类、把握,寻找出其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部分。紧接着,我们需要基于人类本身所具有的“不合理性”,由内而外,从分析和研究人类的内在要素特性着手,寻求一种能够像Smith时代那般,符合现代组织社会特性的,维持人们内在均衡的有效体系。尤其是在全球一体化和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相对于物质层面的急速发展,作为一个研究者,我们更需要注重人类内在要素的变化,进而构建符合现代组织社会特征的社会框架。

注释:

①合理性:经济学中的“合理性”,是将人类假定为homo economicus,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仅遵从利益(得失)进行活动的完全合理性生物。

②アダム・スミス『道郧椴僬(未来社,1969)

③Rousseau D.M., “Psychological and Implied Contracts in Organizations”, Employee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 Journal, Vol. 2, No. 2. (1989), pp. 121-139.

④Tversky Amos, Kahneman Daniel, “Judgment under Uncertainty: Heuristics and Biases”, Science, New Series, Vol. 185, No. 4157. (Sep. 27, 1974), pp. 1124-1131.

⑤大多数近代主义者将这种状况作为近代市民主义的世界来看待。

⑥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也包含了能够让近代人际关系更好发挥作用的习俗、礼仪等非正式的制度。在这里,关于这些内容不再赘述。

⑦如日本的宫本常一等部分民俗学家,就在不断地努力捕捉这些共同体成员间生动逼真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