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家庭养老的优缺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家庭养老的优缺点范文1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中国国情;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117 -04
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明显高于联合国传统老龄社会标准。预测显示,2015~2035年的20年时间里,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会增加一倍。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超17%。此后,我国将进入加速和重度老龄化发展阶段。这些说明,在21世纪,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会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发展水平,由此带来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的人口报告指出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点: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2016年国家将实行的全面二孩政策,正是政府对于人口老龄化危机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一、文献述评
(一)国内文献综述
马佳、蔡吉梅、宋曦玲、李小平(2014):中国老年人信息素养教育范围急需扩大。吴婷婷(2014):在中国建设集中性养老住宅具有一定可行性。孙海燕、夏立平(2013):我国的养老模式各有其特点和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养老方式,满足高龄老人晚年的生理、心理、社会各方面的需求,最终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马海燕(2014)提出以新农保模式为基础,探索农村养老模式多元化发展的前瞻性理念。蔡吉梅,马佳(2014):不同养老模式下生活质量得分有差异,且影响因素不完全相同。
(二)国外文献综述
1. 独居型方面
美国形成了多元化的养老体系,其中独居型是一种普遍的养老方式。
2. 混住型方面
日本千叶县“新村”集合住宅日本千叶县“新村”集合住宅为混住型社区。
3. 新型的多代居模式方面
多代居模式在德国已经正式建造有500个有官方记载的多代居,仅柏林就有超过100个此类项目。
4. 社区照顾模式
英国的社区照顾分为“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照顾”两种方式,具有鲜明的“英国特色”。
5. 政府的作为方面
新加坡政府于1995年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
二、当前人口老龄化下各种养老模式的主要内容
(一)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其优点是:
一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二是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三是有利于解决困难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四是有利于推动社区建设。
其缺点是:
但是,一方面,多重原因使儿女没有充分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好老人。另一方面, 老年人的需求在增加。因此,必须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进行创新。
(二)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先把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然后定期从抵押机构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养老方式。
其优点是:
以房养老使产权价值得到极大发挥,也使得家庭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实现效用最大化。
其缺点是:
一是传统文化差异。二是房价走势未料阻碍模式预行。三是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是现实国情。四是政府扶持不足不利于模式实施。五是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正处改革阶段。
(三)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指在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的机构养老。
其优点是:
(1)减少孤独。(2)生活有安全感。(3)减轻家庭养老压力。(4)提高老年生活质量。(5)提供专业化、高效的老龄服务,尤其是临终老人。
其缺点是:
(1)床位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2)微利甚至负债导致养老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
(四)医养结合
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有效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大致包括三类:(1)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结成联盟,合作服务。(2)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3)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医养一体化经营型。
其优点是:
解决了老年人把医院当做养老院长期住院治疗的困难,也缓解了医疗资源的紧张。
(五)社区养老
社区型养老是指以居家养老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新型养老模式。
其优点是:
它基于关注老年人的权力和尊严的新理念,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状况,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体意志,其最大优势在于使老年人留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保持代际关系的完整。
三、假设提出与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国家的持久繁荣离不开人才的不断输出,因此养老问题是国家发展中必须面临也必须妥善解决的。优秀的养老模式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持续性发展。同时,随着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也将大幅提升居民幸福指数。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年龄、学历、收入等因素与养老模式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收入的影响很大。
假设2:当前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也会对养老模式的发展产生影响。
基于以上假设,我们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先用SPSS进行相关性分析,确立自己养老方式的选择和希望父母得到的养老方式的相关性,再将四种养老方式和各种因素转换为0-1虚拟变量,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因为个人的学历和收入水平可能会对养老观念产生影响,而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对未来养老机构发展可能的影响因素可能反映了个人对养老问题的某些担忧或者期盼,同样可能会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故本文选用这四个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三)样本选择与检验
1.样本选择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的、精度要求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经费承受能力等推测,我们的样本选取应较广泛,因此我们选择通过在网上调查问卷,迅速地让更多的个体和不同群体接收到调查问卷并及时地获得反馈。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更方便高效地进行后台数据统计和分析。此次
2.相关性分析
将父母选择的养老方式和自己选择的养老方式,用SPSS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下表1所示:
由上图可知,希望让父母养老的方式和自己选择的养老方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存在明显相关性。从问卷看出,大多倾向于社区养老(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尤其是希望自己的养老方式,其次是居家养老(和父母一起生活)。
根据上表的值,Pearson的相关性为0.274,同时显著性大于0.05。此时认为,年龄与养老问题的显著性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不显著,因此可以判断两因素不具有关系。从问卷中发现,基本每个年龄段都对养老问题表示关心。
根据上表的值,Pearson的相关性为0.601,同时,显著性小于0.05。此时认为,年龄与养老问题的在0.05的置信水平下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月收入越高,能够越好的实现对父母的养老。
根据上表的值,Pearson的相关性为0.474,同时,显著性小于0.05。此时认为,家里月收入与选择父母的养老方式在0.05的置信水平下具有显著相关关系。从问卷中发现,家里收入不同父母的养老方式也相应的不同。
3. 回归分析
因为养老方式的选择无法量化,各种因素之间也不具有可比性,本文选择将四种养老方式和各种因素转换为0-1虚拟变量,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旨在研究各种因素对于某种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
在数据处理上,因为本文中所用数据均为问题选项,无法获得年龄、学历和收入等准确信息,同时考虑数据样本量的限制,在回归中将选项转化为0-1虚拟变量。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下记为“0”,40岁以上记为“1”;学历在本科以下记为“0”,示本科以上记为“1”;收入在5000元以下记为“0”,5000元以上记为“1”。
本文将当前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的选项“资金困难”“设备落后”“人员不足”三项记为“资金问题”;将“缺乏政策支持”和“缺乏公众支持”记为“外部支持”;将“内部制度不完善”记为“内部制度”;将“交通落后”“环境差”和“其他”记为“其他问题”。
本文将对未来养老机构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的选项“政府”和“法律环境”记为“政府层面”;将“公共支持”和“媒体”记为“社会意识”;将“养老机构自身”记为“养老机构”;将“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记为“其他因素”。
本文借鉴明瑟方程,设定如下方程形式对养老方式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Yanglao=β0+β1age+β2edu+β3income+βX+u
其中yanglao为0-1变量,表示父母和自己的养老方式选择,age表示年龄,edu表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 income表示家庭收入水平,X表示其他影响因素。
样本中父母养老方式中不含机构养老的样本,父母和自己养老方式的多元回归分析如下表5所示: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由回归分析可知,年龄只显著影响父母的养老方式,且对居家养老有正向影响,而对以房养老有负向影响。可能是随着父母的年龄增大,父母在生活中将遇到更多不便,偶尔看望父母并不能够解决日常问题,此时居家养老能够更方便的照顾父母。而自己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是基于自己年龄达到一定程度以后的考虑,并不会受年龄的影响。
上表显示学历对父母和自己的养老方式的选择都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养老方式的选择更多的基于家庭条件、养老机构现状等现实因素的综合考虑,个人的学历会对思考方式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能改变现实因素,所以不能显著影响养老方式的选择。
收入同时影响父母和自己的养老方式选择,但收入增加,显著负影响自己选择居家养老的概率,而不对父母的居家养老概率产生影响。可能是因为收入较高时,与子女同住的养老方式存在较多不便,由于经济条件允许,子女可以采取其他养老方式而减少不便。而社区养老模式不仅可以避免子女同住造成的不便,更能通过社区平台,提供更加舒适的养老环境,所以在收入增加时,对父母和自己选择社区养老模式都有正向影响。
当前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即从被访者的角度来看待养老机构的存在哪些问题。如对养老机构存在的资金问题更加关注,说明自身可能不能完全承担养老机构的费用,也就有可能无法实现以房养老,即与以房养老的模式间存在负向关系。
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不只需要考虑当前情况,更需要综合对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上表中,对养老机构本身的考虑并不会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可能是因为对于养老机构来说,更多的问题存在于机构之外,关注机构本身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而社会意识对养老问题的关注,会更多的引发对养老问题的思考,更加关注老年人。而传统来看,居家养老能够更好的关心老年人,这可能是为什么社会意识崛起会正向影响居家养老的概率。
四、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现实层面
面对白潮的席卷,空巢家庭的逐渐增加,未富先老的现状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加上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改善,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出生率死亡率降低等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并且,由于人口的迁移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逐渐改变,家庭养老的模式正逐步改变。同时,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也逐渐提高,而目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又普遍偏低,现有的养老保障水平只能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很容易产生养老金不足而导致老年人生活质量下降的现象。
(二)养老资源利用率低
机构床位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有一些养老机构只是达到入住率的五六成,有的才二三成。社会福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出现了矛盾的现象:其一,老年人及其家庭有入住意愿,但未必最终选择入住;其二,虽然社会福利床位供给数量相对有限,但床位闲置率仍然很高。原因是,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偏爱,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担心等。一方面是供不应求,一方面是住不起、住不满,养老机构的这一对矛盾,使得养老机构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并不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文化意识
住在养老机构中的老人由于远离自己生活过的街区, 平时难以与亲人见面, 心理易产生一种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和忧伤感。
五、相应对策
(一)发挥政府的作用,统一规划,完善相应机制
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居家养老事业列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改变目前许多地方把社区养老工作仅仅归结为民政部门负责的福利事业甚至仅仅是救济事业的狭隘观念。统筹社会资源, 新建和改建一批老年人福利服务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同时完善社区居家养老运行机制,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机构运行相关各方的职责要求,强调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体系中的统领性地位,设施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
参考欧美等国通过财税优惠补贴等措施,提高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来促进高端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完善养老模式过程中,需要政府制定养老的法律和服务标准,监督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权益,特别是养老服务网络,更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坚持阳光、透明、公正的原则;定期进行反馈调查。
(二)注重精神养老,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品质与成效
应当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并重,全面推广精神关怀与心理咨询,加强对于失能失智老人的照料服务。同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要引入社会工作和老年护理与管理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定期专业培训;在教育工作中开设社会工作方面的课程;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规范队伍;制定衡量养老服务水平的评估体系;打造专业化的医疗护理队伍,为老年人提供贴心服务。
(三)保障资金的来源与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方面,加大资金投入,设置社区居家养老专项保障基金;社区方面,通过社会福利捐助、社会慈善捐赠以及个人捐赠等广泛筹集各类财物,积极用于养老建设;家庭方面,将老年人子女和亲友馈赠的财物,适当地用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
(四)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学习西方国家,调动社会的力量,包括私人部门、志愿者、慈善机构,倡导学生群体积极开展敬老院、进社区关爱老人等活动;大力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尊老敬老、扶贫济危等优秀美德;完善社区志愿者、义工激励机制。只有将来自社会、政府和家庭的多方力量进行有效整合,养老事业才能继续发展。
总之,通过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模式的研究,我们发现现行养老模式面临挑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养老资源少且利用率低和人们的传统观念制约选择。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统一规划,把发展居家养老事业列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完善社区居家养老运行机制,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的保障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发展专业队伍建设注重精神养老和对失能老人的照顾,保障资金的来源与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品质与成效。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完善监管体制的同时造专业化的医疗护理队伍,为老年人提供贴心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马佳,蔡吉梅,宋曦玲,李小平. 不同养老模式老年人信息素养教育现状及对策[J]. 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08).
[2]吴婷婷. 日本“集中性养老住宅”对中国养老模式的启示[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3]孙海燕,夏立平. 不同养老模式下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研究进展[J]. 商,2014,(34).
[4]马海燕.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与前瞻[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03).
[5]蔡吉梅,马佳,张忆雄,杨晓苏,宋曦玲,邹焰,李小平. 不同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生活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J]. 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21).
[6]梁普洋. 新加坡财政扶持养老模式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商,2014,(26).
[7]乔琦,蔡永洁. 非血缘关系的多代居――德国新型社会互助养老模式案例及启示[J]. 建筑学报,2014,(02).
[8]惠婷. 我国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 内蒙古大学学报,2014.
[9]穆光宗. 我国机构养老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03).
[10]陈友华. 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 人口学刊, 2012,(04).
[11]颜琳. 论政府在社区照顾养老模式中的责任[J]. 济宁学院学报, 2012,(05).
[12]王丽.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模式的思考[J]. 当代经济管理, 2012,34(4).
作者简介:
吕似玮,女,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徐雯君,女,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董轩,男,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专业;
丁鹏飞,男,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专业;
家庭养老的优缺点范文2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组织模式 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住房金融产品,也是实现以房养老的金融工具。它是指老年人以拥有产权的住房做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消费,同时老人仍然保留房屋居住权,在去世后由金融机构将住房收回还贷。由于其现金流流向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相反,所以在美国被最先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应对我国老龄化的挑战,缓解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我国应引入并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但在正式推出这种金融工具之前,必须研究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
国外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已有较长的历史,为我国开展以房养老提供了成熟的经验。据报导,第一笔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出现于1961年,是由美国波特兰城的Nelson Haynes Savings & Loans公司向一名中学足球教练的遗孀Nellie Young发放的。当时还仅是当作个案处理,主要出发点是解决Nellie Young的生活困难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和住房自有化率的提高,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成了“房子富翁、现金穷人”(HouseRich but Income Poor)。他们辛苦了大半生,到退休时虽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下了住房,但高昂的生活与医疗费用使他们有限的收入入不敷出,生活得很清苦。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美国政府、国会的介入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一种规范的住房金融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呈加速发展之势。目前,美国有125家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每年签订贷款合约13,000-18,000笔。几乎同时,英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发展了起来。随着世界老龄化问题的普遍加剧,其它国家纷纷以美国、英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蓝本,结合本国实际相继推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如加拿大的住房收入计划(CHIP)、澳大利亚的逆向年金抵押贷款(RAM)、新加坡NYUC INCOME保险公司推出的反向抵押贷款(RMs)等。这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对于实现以房养老、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降低贫困率、促进社会稳定等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亟需进行养老方式创新。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平均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呈加速之势。按照国际通行的“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占7%,即开始进入老龄时代”的标准,我国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人口基数大、老化速度快、未富先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养老负担更重,解决起来更为困难。从家庭养老来说,由于“四二一”(家庭三代成员比例)结构家庭和空巢家庭大量涌现,使得依靠子女养老越来越不现实。从社会养老来说,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囿于我国的经济条件,目前仍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养老金缺口大等问题,还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如何让老人们安享晚年,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摆在全社会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房改提高了住房的自有化率,为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及其他配套措施,城市里80%以上的老年人拥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比例甚至超过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与年轻人相比,老人的人均住房面积还要大一些。据北京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北京的典型调查,老人的人均居住面积要高于全市平均值34.76%。不过,多数老人只有一套房子,这些房子虽然区位条件好,价值较高,但由于要居住,也就无法通过出租或出售变现。如何通过金融创新,使老人们在不移居他处的前提下,通过盘活住房资产获得稳定的收入以贴补生活,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出路就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
二、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的确定和贷款机构的选择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状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统筹考虑,选择高效合理的组织模式,以减少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率。
(一)组织模式的定位
概括起来,目前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完全市场模式、完全政府模式,以及二者兼顾模式,其中美国模式属于第三种。相对于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来说,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史长、市场规范、运作较为成功,效果也最为明显。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走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之路。也就是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的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这是由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属性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第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本身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通过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助于实现老人自我养老,减少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本身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政策的支持,这项业务就难以发展起来。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系还不完备。我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这样的外部环境不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把这项关系众多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业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英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国应该避免重蹈英国的覆辙,加强政府的监管,尤其要在起步阶段,更要走稳、走好。
第三,我国的居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还很缺乏,对它的认识有一个时滞,政府的介入有助于增强居民的信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涉及到人
们观念的更新、生活方式的转变、遗产继承方式的改革、养老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它从认识到接受会有一个过程。如果政府从一开始就介入,相当于对这一产品的信用增级,可显著增强民众的信心。另外,为保证公正性,在该项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需要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咨询教育,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是私营机构所不愿也无法承担的。
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应该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包大揽,甚至垄断经营。缺乏竞争将导致失去效率。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参与的私人机构较少,目前仅剩一家,这是美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广大消费者所不希望的。我国在推出这项业务时,应该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二者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监管作用,又要在具体产品的开发、推广、放贷、评估等环节上,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与效率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模式。
(二)贷款机构的选择
贷款机构的确立是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适于开办这项业务。这里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各类相关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1、商业银行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主力军。商业银行的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银行对开发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产品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银行办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可谓相得益彰。但银行的储蓄存款以活期和短期固定存款为多,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周期不匹配,存在着“短存长贷”现象,这会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不过,如果有保险业的介入,实现银保联手,则可有效地克服上述不足,达到分散风险、共赢发展的目的。
2、保险公司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有生力量。如果单从资产的流动性看,保险公司最适合开办此项业务,尤其是其中的寿险公司。一是寿险公司已积累了大量的保险金,而且负债期限较长。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集聚的总资产已达1.97万亿元,而且它的支付具有长期性,一般发生在10年之后,这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期限匹配较好。二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预期寿命,进行产品精算和定价,这正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三是寿险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保险的缴费与理赔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这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所必须的。但从目前政策上看,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
3、社会保障机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养老事业,本来就是社会保障机构的基本工作。但社保机构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受风险控制、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而且这一业务的开办,涉及到许多具体工作,如购售房交易、资产评估、旧房拍卖等,这些工作并非社会保障机构的强项。因此,社会保障机构最多只能是一个配角,而非主力军。
4、一般企业公司不适合开办这一业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因其协议执行时间长、资金多、关系复杂,协议执行中风险较大、社会影响广,因而对开办机构有规模、实力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一般企业单位,因其资金规模有限,客户的信任度低,并不适合办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三)经营方式的确立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还是社保机构,都不适于单独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它的推出,应以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为主,社会保障和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在具体运作形式上,建议成立一个联合经营的股份制公司,由商业银行等几家单位按一定比例投资人股,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注册资本金较多,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在股份制公司的架构内,成立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业务。如由内部的保险部门策划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程序,设计产品,根据生命表进行相关测算,估计每年给付的养老费用;由银行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等事宜;由房地产部门发现目标客户,联合保险部门进行谈判,通过拍卖出售将收回的住房变现,回笼资金;等等。这样既可以发挥上述几家金融机构的优势,又可以使外部矛盾内部化,还可以隔离风险,达到多赢的目的。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作保证。尽管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来说,贷款申请与支付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总的框架应是一致的,主要包括:
1、借款者向政府的特设机构或与贷款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咨询,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优缺点、适用人群、产品特征、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家人或继承人协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该贷款。
2、符合条件并决定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向具有资格的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即向银行或其他经办机构提出对自有住房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3、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然后委托独立、合法、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和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查。
4、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申请人的信用、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评估报告。
5、按照评估报告,贷款机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
6、合同生效后,在贷款期间,贷款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借款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现金支付,房产所有权逐渐转移到贷款机构。
7、贷款到期或者按照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借款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用其他资产偿还贷款,否则贷款机构将抵押住房收回,并在二手房市场上拍卖出售,用所得收入弥补前期的贷款额,取得利润。
8、今后随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贷款机构可以以一系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担保,通过发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证券的方式,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以进行融资活动。
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参与各方的作用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顺利推行,在于参与各方能否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到位而不越位。因此,对各参与机构准确定位是非常必要的。
(一)政府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市场监管者。老年人一般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无法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误导。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包括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明确贷款机构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利率、费用等;对中介机构通过认证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加大对有关法津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不当的行为及时纠正;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快速反应。
2、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者。政府应当为反向抵押贷款服务项目提供政策优惠,包括对贷款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费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房屋拥有者获取的贷款予以税收豁免。要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反向抵押贷款咨询和市场推广人员的资格标准。
3、信息咨询者。在推出反向抵押贷款之初,政府应扮演中介咨询者的角色,以确保咨询服务主体的中立性、咨询过程的规范性,让申请人获得客观、公正、准确的反向抵押贷款信息。在这方面,政府拥有贷款机构无法比拟的信誉优势。
4、额外风险担保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些政府支持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政府应给予担保。主要是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散机制,保护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由政府提供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承担房屋价值低于贷款余额的部分,可解除金融机构对房价波动引起巨额损失的忧虑,提高老年人参与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要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给予必要的援助。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出现资金短缺时,可以向政府的央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当贷款机构因挤兑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央行应给予援助;当贷款机构或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时,央行可直接接管相关业务,或责令接收机构负责继续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业务。
(二)中介机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离不开房地产价值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公证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作用主要有:
1、房产价值评估。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住房价值进行评估。正确、合理、公正的评估结果是确保借贷双方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为从制度上保证公正性,尽可能避免借贷双方的纠纷,理想的方法是选择与借贷双方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也即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来承担评估业务。
2、信息咨询。借款人在做出反向抵押决策之前,需要获得客观、公正、及时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信息。从国外的实践看,许多反向抵押贷款的纠纷,是由于申请人事前没有进行独立的咨询,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和信息了解不多,甚至被误导所造成的。因此,为保证信息咨询的公正性,应借监美国的经验,由政府牵头组建独立于贷款人的中立的信息咨询机构,并把“已接受咨询”作为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
3、房屋维修、房产交易。反向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为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需要对住房进行维护,这需要房地产公司的参与。在贷款周期结束时,有很大一部分反向抵押贷款合约需要将房产变现,这就需要通过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实现。
4、法律公证。房产属于大宗商品,对个人来讲,其价值在个人财富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在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约时,借款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除按要求履行程序外,稳妥的办法之一是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帮助。这样不仅可以得到更详细的信息,而且可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仅应承担房屋拥有者的人身保险和房屋财产保险,还应当由其来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反向抵押贷款本质上属于商业贷款,一般情况下,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后的贷款总额小于房屋价值,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保险项目。若由政府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为贷款人保险,很可能使政府成为盈利机构,这与政府的职能相违背。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开办此类保险比政府更适合。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作用有三项:
1、承担申请人的人身保险和房屋的财产保险。这与传统的住房分期抵押贷款是一致的。
2、承担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也即在贷款到期时,如果贷款本息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将由保险公司来赔付,这将大大减少贷款机构的风险。这种保险类似于美国联邦政府对HECM产品的抵押担保。
3、产品设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精算人才的优势,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进行设计。
(四)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实力雄厚,能够满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启动资金要求,而且银行本来就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可借此实现业务的就近转移。将来还可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从而使业务拓展成本变得更低。商业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主贷款机构。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运作中,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主要考虑是:第一,商业银行在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心目中信誉较高,而信誉是老年人愿意把住房反向抵押出去的首选。第二,商业银行的网点众多,容易实现规模效益,降低业务扩展成本。第三,资金雄厚,迫切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2、会同寿险公司,开发设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对国外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我们可以借鉴,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重新设计。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会同寿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开发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本土化产品。
3、开展售后服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周期长,售后服务的任务很重。这就要发挥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从长远看,谁的售后服务做得好,谁就能赢得市场。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程序和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的优缺点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这样不仅可发挥各自的特长,也可实现规模效益。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政府、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作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应恪守业务流程,严格按程序办事,既要防止越位,也要防止不到位。
家庭养老的优缺点范文3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 农村养老制度 启示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制度特征等问题展开研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产生的背景
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在工业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从自由竞争开始走向垄断,各种社会矛盾也开始凸显。特别是伴随着农业部门产值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不断下降、农业人口的绝对量不断增加,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将养老保障由城市推向农村。
1、农业部门产值状况分析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养老制度时农业部门产值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比例都比较低(详见表1)。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农业产值所占比例的不断降低,给西方各国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严重问题。第一,工业化拉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经济差距。相对于城镇职工而言,西方国家的农村居民的收入比较低下,生活贫困;第二,大量的农村人口不断流向城市,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短缺,许多土地撂荒,并最终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第三,西方国家以青少年为导向的社会文化和社会传统使得老年人的福利问题被忽视。特别是大批的农村年轻人进入城市后,农村中的留守老人多是依靠自己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养老。由于农村劳动力迅速老化,所以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开始下降,农业部门产值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迅速降低,并最终成为西方各国工业化发展的障碍。
(注:本表是根据《世界经济年鉴》(1981、1993)年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2、农村人口状况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国所占的比重都比较低,例如,日本当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为24.1%,丹麦是1977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当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为20%,芬兰农业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为40%,但是,由于受这些国家人口总量增长的影响,农业人口的绝对数量却在增加。根据人口增长阶段与工业化成长阶段的对应关系,在工业化中期,一方面是人口增长率的急剧上升,而另一方面是人口死亡率的继续下降。因此,西方各国要面临人口高增长和老龄化带来的双重压力。而对于农村人口来讲,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还要高于其本国总体的人口老龄化水平(见图1)。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不但没有因为农业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而缓解,相反,这一问题还是变得更为严重。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不得不开始考虑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了。
德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差为68年;日本针对城市居民的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是在1941年开始建立的,而针对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1971年才开始建立,其间时差为30年;丹麦城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1891年建立,而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1977年才开始建立,其时差为86年;美国早在1935年就开办了职工养老保险,而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1990年的事,时差为55年;加拿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虽说同美国是同一年建立的,但是,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差比美国要长,为63年。这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差表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滞后于城市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现象。但这一时间差的长短会因各国国情的差异而不同。
二、西方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发展历程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纵观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萌芽阶段是指从19世纪8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这一段时间。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以1881年威廉一世颁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的黄金诏书为标志,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三项社会保险立法,标志着政府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制度的诞生。此后,其他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纷纷效仿。
但是,这一时期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德国虽然在1886年颁布了《农业企业中被雇用人员公伤事故保险帝国法》,但是直到1957年,德国的社会保险仍未把农场主(农民)覆盖进去;法国政府虽然在1930年颁布了覆盖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法》,但是大多数法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仍是建立在互助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日本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首次建立了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但是,这一时期日本的国民保险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真正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还未建立。
2、建立与发展阶段
“二战”以后,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全面恢复和发展,其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下面以德国和日本为例来加以介绍。
德国是第一个建立农村养老制度的国家。1957年,德国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并对投保者及其遗属提供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于投保者缴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支出是由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是法定的,且与农场主经营的企业个数、规模以及经营的效果无关。在1973年以前,德国的农民养老金形式单一,仅仅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婚配而有所区别。但从1974年开始,原有的农民养老金被重新命名为“基本养老金”,然后根据个人供款数量的多少,将养老金分为不同的登记,并且参照其它部门实施养老金指数化,逐年增加养老金(每另增加一年的供款,基本养老金增加3%)。到了1990年,按照这一制度,每个已婚农民每月可以得到627马克的养老金,而未婚农民每月可获得的养老金为418马克,而对于先前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则可获得209马克的养老金。
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到了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时代。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入充实和完善时期。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其目的在于配合国民年金制度,稳定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福利水平。到1985年,日本政府又修改了《国民年金法》,通过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一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这对于缓解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原来事实上存在的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日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居民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三、西方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模式分析
概括地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是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的主流模式,它最早是在德国开始实施,后来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开始效仿。这一制度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设立专门关于针对农村人口的养老制度;二是把城市原有的养老制度延伸到农村。这种类型的养老保障制度强调社会保障主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资助。将个人的缴费年限、交费数量作为首要依据,然后由政府配套。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了很大支持。例如,德国政府的财政补贴占到了总保险费的70%;日本政府的财政补贴相对少,但也占到总保费的38%;韩国实行鼓励农民参保,政府有限补贴,但是政府补贴率也占到70%以上。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是属于普惠式的制度安排,尽管它实施的是个人、政府和社会共同缴费的多方筹资机制,但仍对政府的财力和调控能力有着特别的要求。这一制度模式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有效缓解贫困,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而且还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但是,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农村养老制度需要较高的税收基数作为后盾,因此,涉及到政府税收时往往比较敏感。
2、福利型
这类国家实行全民养老保障制度,不是根据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来划分保障对象,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实行全民共有型养老保障和针对特殊人群的养老保障,代表国家是英国、瑞典和加拿大等国家。其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思维下的全民保障,运用政府的税收来提供保障,实施是靠“福利国家”借助于财政政策的调节作用,由国家高度统一管理和支配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福利型养老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具有普遍性,即养老保障覆盖了所有人;二是体现了公平性,即通过对所有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和在此基础上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保障,体现了公平是第一原则。这种做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收入分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三是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即这种养老制度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的税收。
3、储蓄型
储蓄型养老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农民个人和家庭自愿基础上的对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其基本的做法是农民将一部分现期收入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对这一模式都采取鼓励态度,有的国家还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予以扶持。例如,美国在1981年就曾有储蓄时无需纳税的立法规定,其对象是针对那些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及农民。与此同时,美国的保险公司还推出“固定保证利率账户”计划。根据这一计划,个人存入固定利息账户中的钱,其回报率要比银行定期存款高。当参与储蓄计划者的退休契约到期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一次性提款、分期给付或终身给付等多种领取方式的选择。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从1952年开始举办人身共济保险,由于业务针对性强,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普及率很高。到20世纪末,日本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已有4000多个,每个协会成员参加共济保险的项目平均为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688万日元。日本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的共济保险是一种互的风险共担保障机制,与农民的个人储蓄一样,是保障老年生活平安的预防措施之一,农民借此弥补老年生活需要及社会保障力量之不足(张传翔、陈玉光、刘文俭等,2006)。
四、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中国同西方发达国家在国情和历史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实践,我们需要以审视的态度来看待。
1、建立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制度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
首先,政府在农村养老制度建设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分析表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与政府的主导作用分不开的。中国要回应社会转型给传统农村养老制度带来的冲击,也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也表明,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力支持是推进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其次,要注重法律规范。“先立法,后实施”是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而中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遇困境也同缺乏法律保障密切相关。第三,保障层次多样化。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既体现了强制性,又体现了自愿性,还体现了可选择性。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养老观念等各不相同。因此,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设计也应能适合这一国情的需要,不搞一刀切,要建立起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2、由于中国的国情不同,我们对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实践不能完全照搬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几乎普遍滞后于城镇养老制度,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慢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步伐。①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的身份同中国农民的身份不具有可比性,前者有数量颇丰且完全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他们的农业生产规模大、效率高,而后者则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从事细小规模的农民。②由于农民的绝对数和相对比例都有较大差别,因此,中国工业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农村养老压力要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面临的农村养老压力大,所以,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缺失对工业化和社会稳定的威胁也要远大于当时的西方。③即使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城乡农村养老制度建立的时差,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从现在做起也是恰在其时、甚至时不我待。因为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滞后于城镇养老制度也已经50多年了。因此,现在已经是推进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 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 张传翔、陈玉光、刘文俭、刘效敬: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及其启示.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