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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1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 我国医药行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中大多数是仿制自国外药品,“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且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1 2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功能还没有为生物医药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含义知之甚少。据对某高校抽样调查显示,知道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人员占45%,进一步了解其内容的仅占15%;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过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现象在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同样存在。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1.3 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职务性成果。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1.4 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由于责、权、利不清,或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中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种听其自然的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2 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规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国生物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水平 针对当前生物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面临着的生物医药,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竟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竟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2.3 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行业的优势 尽管我国在生物制药领域没有太大的优势,但在中医药领域发展前景却是广阔的。一是化学药物将逐渐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药和中药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是由于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据WTO的统计资料,几乎所有化学药物的“致病”作用与其治疗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应用某一化学药物在治疗某一疾病的同时会潜在地引发另外一种疾病。二是医学模式的改变决定了药物治疗的目的已经由直接杀伤外源病原体转化为调整生物体自身功能,这正是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三是由于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增加、老龄化社会来临,导致疾病谱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化学药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近几年来,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欧美在内的各国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国的中医药。随着各国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中医药进入医疗主流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四是在西欧,中医药已被列入医疗保险体系。在美国,由于民众对中医药需求日盛,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已拟定了一部《天然药物法规指南》,颁布实施后,处于“支流”状况的中医药将转向“主流”药品。这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但是欧美国家已加大投入进行研究开发,如美国每年投资近1000万美元在科研机构设立“替代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主要从事中医药的现代化研究,在应用中药治疗癌症、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这给我国提出了挑战。我国现有35大类、43种剂型、5000多种中成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其许多方面优于西药。如果能开发出三效(速效、长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储存方便、携带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药,就能大大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竟争能力。
2.4 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杠杆。同时专利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机制。专利制度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依法进行保护,是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为了实现中药现代化的目标,要加强科技研究,在继承传统、保持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吸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要积极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人的积极性,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设立专利奖,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
2.5 培养中医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 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建议在医学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产权意识。对生物医药领域研究开发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学习、并列为岗前教育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医药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办短期知识产权轮训班,并将之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医药研究开发院所,应培训通晓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负责在医药研究开发立项、鉴定、申请奖励以及有关论文、报告、宣传材料公开发表前的审阅和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咨询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装设计;保护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其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造成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装,真正处于潮流前线的服装设计很少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判断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很难确定,因为服装设计必须满足服装实用性的需要,其差别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细节。最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这种固定的保护期,一方面对于那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装设计外观专利申请在刚刚获得授权后即以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形式自动终止,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专利申请资源。
(三)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有限性
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如现实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义出现的仿版服装、“山寨婚纱”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糊性
在服装企业无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时,就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来考察侵权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众多的服装设计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抄袭、被模仿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构筑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考虑到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保护服装设计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笔者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关修改完善以适应服装设计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应明确把服装规定为单独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即给予服装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样地保护地位,这样不但可以使服装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图得到保护,而且服装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样的保护。其次,对服装作品规定特殊的保护期。服装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暂,没有必要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建议采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短保护期限二十五年,甚至还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确立一至三年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双重保护模式完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排他性、独占性最强的权利之一,在保护服装设计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提供给权利人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权,才能切实完善地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利。循此思路建议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尽量缩短服装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其次,引入实质审查,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性标准。同时,对于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权利竞合”的解决,应以不重复保护为原则,即一旦权利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保护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体系的补充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装设计保护体系中也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服装设计是人类对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完善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将极大地激励服装设计创作,推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丰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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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号.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3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与自利之间的转化。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良好的产品就可以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没有看到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有的企业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费,维护费等是一项额外的支出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不积极主动去申请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只会为企业将来遭受巨大损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比较传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工作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管理视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门兼管,或者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进行外包,这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不规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识淡薄,国际贸易中纠纷严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业时常经历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全球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时候无意中就会侵犯外国企业的专利权,使得企业支付巨大的金额赔偿,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的创新。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的空白点,不少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的时间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种技术的人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进展困难,也不能保证相关案件审判中法律实施的准确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行,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处罚结果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对于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 有制造无创新 ,有创新无产权 ,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缺乏,没有长远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产品研发、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要制定关于掌握企业产品研发技术人员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规定与掌握企业研发技术的重要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使得员工能够保守企业的核心技术。从企业的各个层面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增设企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养专门人才
企业应当以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设立专门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从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策略。为了防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被其他企业利用, 要采取相关措施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其他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企业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强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纠纷
有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中小企业要采取措施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技术人员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其他竞争者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随意生产假冒名牌产品,避免产生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权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弥补空白点。完善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提高进行商标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的时间期限。尽早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和选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业人才,增加到司法队伍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尽量避免以罚代刑,加强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得宣判结果和惩罚力度具有威慑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之时,就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一般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依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定代替国内法,它是指在遵守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英国与法国的版权立法。由于英法两国对国内创作给予了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创作被鼓励的同时,国外盗版大量出现。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法两国纷纷确立相应的国际保护制度:法国采用了“单一国家保护制度”,英国同时也确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被逐渐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大量涌现。这缓解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存在的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大量的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时代。《巴黎公约》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经过了八次修订,逐步完善起来,越来越适合各国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订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共有30条,按其结构分为实质性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三部分。其中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界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工业产权做了广义的理解,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还规定了专利包括联盟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如输入专利、改良专利、增补专利等。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项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本国工业产权法的重要依据。《巴黎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确立和在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标志着专利制度国际化和工业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初步确立,对于促进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详细地规定和说明了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者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并将版权的保护期限按照普通版权、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及适用艺术品、共有作品分类为依据分别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期的规定等。《伯尔尼公约》首次确定了版权领域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为各国合理安排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开始形成。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初步确立,此后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87年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终得到确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协议由序言和七个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长的一个协议。它确立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当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确定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议的保护水平,对高于协议保护水平的国内立法不做强制性规定;确定了保护的原则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还有一些区别。比如在专利的保护方面,把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未公开的信息,即技术秘密的保护;保护的强度也增强了,规定了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在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要求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把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驰名商标和原产地的保护,而且对保护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国际标准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参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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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本文系河南省信阳市社科联调研项目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力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现状
(一)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现状。总体来看,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水平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档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不少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商标权,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但是真正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却不多,因为企业觉得商标申请是件麻烦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思想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目前,有些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转变了观念。前段时间“龙潭”茶叶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一个值得其他企业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业没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创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但是,信阳的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属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而进行自主研发势必要投入大量资金,这就造成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另外,自主研发有一定的风险,有的时候只有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回报,这也是企业对自主研发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是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现今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全国性问题,而在信阳这个问题更是突出。首先,信阳是个经济不太发达的中小城市,对外来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其次,由于观念落后和资金不足,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励机制,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会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总体来说,信阳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如市内某啤酒厂对信阳维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公山金小麦”啤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虽然近期政府进行了一些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旧有待加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只把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上,但却忽视对开发成果的保护。有的企业甚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的工作范围,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浪费时间与精力。殊不知企业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完全靠国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政府发现所有的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企业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睁大眼睛寻找市场中的侵权者,并且最好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做在前面,使进行侵权行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的发生。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业忽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的引进,也不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培训。没有相应的人才则企业肯定无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然就无法很好地开展。
三、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开发环节的对策建议
1、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想要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首先,企业必须树立重视研发的意识。意识指导行动,只有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在全体员工中达成重视研发的共识,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并有效推动研发工作的开展。其次,企业应注重内部人才的培训和对外部人才的引进。有相应的人才是进行研发工作的基础条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用人机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励、业绩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筹集资金,从物质上支持自主研发。众所周知,自主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成果的产出却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基于这点,企业应当选择合适可行的项目,并且一旦确立目标就应充满信心,坚信研发成功后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册的商标、专利等信息。现实中,不少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如对注册商标的宣传力度不够、专利使用情况不乐观等。而事实上,这些无形资产的潜力很大。对于专利权而言,除了在自己的产品上应用以外,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许可使用费。对于商标权而言,一是设计新商标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对商标进行充分合适的宣传。
3、建设配套的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相关的专业人才,而培养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励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励制度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原则、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人才激励机制不能脱离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而独立存在,它的效果来源于一整套体系的良性循环。激励机制体系包括:建立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对人才进行优化组合,让人尽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励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建议
1、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固然重要,保护也同样不容忽视。保护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行为,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信息,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有些企业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逃避维权,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壮了侵权者的胆,并使企业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企业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次,应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勇敢面对侵权行为,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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