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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2
1、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缺乏对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缺失。出现以上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高校对于就业的相关法规不重视,以及自身就业法规知识的缺乏。这是导致学生不能在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获得就业法规的根本原因。高校缺乏健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在目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开展过程中,全校就业指导老师的配备非常少,一般为一个或者两个,其次一般由辅导员担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专业化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法律纠纷时,很难得到母校切实有效的帮助。高校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法规的普及。由于高校对法律的不重视以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就业法律的途径。
2、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中的法制化缺失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大小企业兴起,因此企业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资质水平也出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不同的企业在大学生招聘中的用人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由于学生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武器,一些企业或用人单位便凭借这一点,显性或者隐形地侵占学生权益。如劳动合同的不平等设置、各种陷阱如试用期延长、收取培训费以及随意调动和开除大学生等现象。这些缺乏法制化招聘工作尤其在一些小中型企业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生活经验缺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些用人单位肆意谋求自身利益,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对就业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或者道德的缺失。政府和学校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手段缺乏。学生遭遇就业纠纷时,学校或者政府不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学生很难从政府或者学校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3、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制化缺失人才市场也是大学生获得工作机会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非公有制单位,成为大学生就业中值得信赖的就业平台。但是人才市场在就业工作开展中,仍然出现一些法制化缺乏的现象,如人才市场仍然出现一些骗子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的虚假宣传等,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人才市场在法制宣传上,也存在着只注重形式的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才市场对于法制意识的不重视,在招聘程序上不规范,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不达标以及对人才市场的相关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
4、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缺失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的缺乏,不只是体现在用人单位的选择上出现不清晰的现象,还体现在对就业法律的关注程度上。很多大学生在就业工作中,过于注重高薪,低工作量或者过于注重工作机会的获得而缺乏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其次,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由于社会的一些不良思想,也让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在遭遇就业纠纷时,很难意识到要用法律维权。
二、实现并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1、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政府在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落实,保证用人单位与就业的大学生签署合法的合同,对大学生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另外,政府要对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了解违法用人的后果,同时也让大学生树立维权的意识,让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能够自主举报和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建立统一的考评制度,来完善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
2、高校部门的相关措施高校法制化的加强需要通过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要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质量为就业工作重点,因此需要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建立新的就业指导观。其次则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建立实质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需要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大学生就业维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为大学生主持公道。最后,高校则需要在就业指导工作开展中,加大对就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大学生自身方面的措施大学生在大学学习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要进行熟悉和了解。另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认清用人单位的资质水平,在入职前对自身利益要有一定的认知,在遭遇就业纠纷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不能忍气吞声。
三、结语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3
专题一:如何进行化学实验观察
化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自然科学。在化学知识中,许多知识如化学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化合物性质等,都是通过化学实验而获得的。因此,在化学学习中必须学会对实验进行正确的观察,并在观察的基础上根据实验现象得出结论,从而掌握化学知识。那么,如何正确观察实验、在实验观察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首先,应明确实验目的,确定实验观察的重点。
设置课本实验的目的在与实现某一学习目的,实验目的决定了实验观察的重点。只有明确重点观察的内容,抓住本质的现象,才能有效地观察,有效地学习。如在初中化学〈序言〉课的实验,所设置的几个实验都是为学生顺利理解和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而设置的。因此,观察的重点应放在反应前后物质是否发生质的变化,从而确定变化属于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变化。如镁带的燃烧实验,观察的重点是镁在燃烧后的产物的性质和镁带有何本质的不同,确定反应是否新物质生成,从而判断该反应是否属于化学变化。而不能仅仅注意实验过程中的“发出耀眼的强光,放出大量的热”这一非本质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验的目的——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实质。
其次,明确观察的要素和程序,全面、有序地进行实验的观察。
对于实验,特别是一些过于复杂的实验,往往存在多个实验观察的要素,实验过程中必须全面、有序地进行观察,才能实现实验教学的目的,从而深入、全面地掌握化学知识。
那么,如何有序地、全面地观察化学实验呢?
第一阶段(实验前)——观察要素为:1、反应物的物理性质(如反应的颜色、状态、气味等);2、反应条件(如是否加热、通电等);3、反应装置(用什么作反应器具、装置有何特点等);4、*作顺序(如何组装实验装置、添加药品先后顺序如何等);5、其他(如药品的用量、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二阶段(实验中)——观察要素:反应过程中的主要现象(如是否有颜色变化、是否有气体生成、是否有沉淀析出、是否发光、放热等)
第三阶段(实验后)——观察要素:1、是否有新物质生成?2、新物质的颜色、状态、气味、溶解性等;3、仪器拆分顺序;4、仪器整理等。
随着实验的深入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要求学生能够深入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全面掌握化学知识。如果不能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往往会因为观察的片面性而导致种种问题,如无法获得全面的知识。更为严重的是在实验具体*作过程中,可能回导致失败或危险,如加热固体药品时,试管口为向下倾斜,导致试管破裂;用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时,如果不遵循实验前先通氢气一段时间后再后加热、实验后先撤酒精灯一段时间后再撤氢气的顺序,必然导致实验失败和危险(爆炸)等。
第三、协调多种感觉器官。
实验现象的观察,往往不仅仅依靠眼睛观察来完成。在很多实验中,还需要借助手、鼻等感官。如第一章关于硫燃烧的实验中,除用眼观察之外,还需借助鼻闻(二氧化硫的气味)、用手摸(摸集气瓶感觉热现象)等。只要这样,才能全面获得感性的材料。
此外,实验现象的观察过程中,还要克服下列不良习惯:1、只注意强烈刺激作用的现象,而忽视其他现象;2、由于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忽略了稍纵即逝的现象;3、只注意观察实验过程中的现象,而忽略对实验*作顺序、装置特点的观察;4、只观察不思考等。
化学学习方法之二
专题三:学会加工
加工,指的是对所感知的事物通过特殊的思维方法对获取(感知)的饿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是新知识与已有的知识取得联系,增进对新知识的理解。加工在学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高效获取知识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信息加工的重要方法有:1)类比法;2)比较法;3)质疑等。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学会这些策略,从而顺利实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那么,在学习过程中如何类比、比较和质疑呢?
第一、学会类比
类比是根据两类或两个事物之间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识所作出的一种推断。这是加工的重要方法。它既可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也可使陌生的事物熟悉化,从而实现对新知识的掌握。这种方法在学习中广泛地得到应用。如在高一学习卤族元素极其化合物性质知识时,抓住该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核外最外层电子数相同,均为7个,从而类推出它们的单质及化合物在化学性质上具有与Cl2与及其化合物相似的化学性质,从而顺利实现卤素其他元素对应单质及其化合物性质的学习。这里应该注意的是:1)要考虑不同事物之间的可比性。即善于发现事物相同或相似的本质上属性,只有本质上属性相同或相似,才能作出类比;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这一本质属性,为卤族元素及其化合物之间的类比提供基础。2)要注意类比的或然性,正确类比,防止类比的负迁移。换句话说,就是在抓住事物共同属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差异性一面。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但由于其电子层数不一样,因此其化学性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不能有Cl2+H2O==HCl+HClO类推出F2+H2O==HF+HFO等。
第二、学会比较
比较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易混淆的相关事物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常用方法。常用的比较方法有对立比较、差异比较和对照比较等。如在学习氧化还原反应时,氧化和还原、氧化剂和还原剂、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等属于对立的概念,在学习过程中,要抓住这些概念内部间的对立面来比较,以留下深刻的印象,实现记住一个就掌握另一个的一箭双雕的效果。又如对易混淆的同位素、同素异形体、同分异构体、同系物等概念,学习时着重从其定义、特征、使用范围等差异面进行比较,抓住各自的不同点,从而掌握四个概念。要学会比较,关键在于对化学事实进行分析,弄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这样做不仅能揭示事物的关键特征,而且还能更加容易掌握新概念的涵义。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4
一、法官的知识文化
知识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审题蝗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识包罗万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个符合自身文化特质的知识结构。据此,法官所应具备的与审判相适应的知识文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学知识。法官不是机械搬用法条的法律工匠,必须掌握相当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对属地人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正确的运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识。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忽视政治学习,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是历史知识。一名法官不了解历史,他对各项法律制度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无法对其实施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推断,从而,也就无法完成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学知识。法官要有丰厚的人文底蕴。浡总计文学名著,不仅可以锤炼自己的文学表达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会、认识人生、加深人文底蕴、增添价格魅力,并在严肃的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
五是与审理案件相适应的其他知识。法官应当要有丰厚的人生历练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并了解所审理案件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体现着法官的价值取向和意识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因为法官履行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神圣职责,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须树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因为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检验法官政治坚定性的重要标准。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须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并具备正直善良、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为文化
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在调节社会关系(含法官群体关系)中所产生的活动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司法宣传行为、司法社交行为、司法人事行为等等,是法官知识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在于通过审判活动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
法官的司法宣传行为,在于通过审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它包括公开宣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组织重大疑难案例的讨论、提出司法建议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为,在于通过法官严肃而谨慎的社会交往活动,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为,在于通过法官的人事活动优化法官群体、激励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准入、选任、培训、晋升、轮岗、考核、奖惩、保障等行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并受社会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约。
司法审判制度,重在规范法官的司法和宣传行为,以确保为民司法和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的行使。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5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6
20世纪中叶,哲学家试图用实证的方式描述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时,哲学发生了语言学的转向.很多哲学家试图通过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来探寻人类的思维模式和社会运行的逻辑.维特根斯坦是哲学语言学转向研究中的先驱者,他受到了逻辑学家费雷格的现代逻辑理论的启发,提出哲学的本质就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是整个人类社会人文的基础,他消解了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唯一本质从而为哲学找到了新的方向[3].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导致了很多哲学的问题成为了语言学的问题.语言与思维、语言及其使用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哲学语言学转向后的研究重点,人类的个体特征得到了重视,并在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得到了表现[4].同时,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导致描述人类思维和探寻未知世界的逻辑方法也发生了从传统形式逻辑向语用逻辑的转变,这一转变很快就体现在法律理论上.哈贝马斯、阿列克西、佩雷尔曼、福柯、图尔敏等学者在遵从法律知识就是一种话语的观念下,以全新的法律推理模式对法律司法过程进行合理性分析.他们认为,法律的话语理论所隐含的充分具有语境依赖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不能被具有高度抽象及零语境特征的传统推理模式所充分反映,法律推理在本质上是充分体现了“人性”的会话过程.法哲学家在法律知识话语情形下对重构法律推理的过程作了具有开拓性的尝试.法哲学家主要从辩证法、修辞学、解释学、论辩术等角度重构了法律推理的过程,试图用更真实的视角描述法律推理的过程,使其更具人性化的特点.
二.法律会话推理的概念.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兴起
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开始从语言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以法律语言作为语料研究法律语言有别于日常语言的语法特点.其主要是以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司法过程中的法庭话语技巧问题,而对于如何用语言学方法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鲜有研究.即使如此,语言学家对于法律语言的探索仍然为法学学者推进司法进程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法律会话推理的提出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它试图从实证的角度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推理问题.法律会话推理就是这样一种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会话各方在析出法律会话参与人的法律会话含义(一般会话含义和特殊会话含义)的基础上,法律当事人通过充分表达与互动从前提推理结论的过程.其主要研究的是司法过程中的推理过程,司法过程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庭庭审和刑事侦查、.法律会话推理从说话者和听话者理解会话含义的内在的视角进行推理过程的描述,这样的方式描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的真实过程,让他人有身临其境的直观感受.法律会话发生在一定的语境中,依据法律当事人的会话语境推理话语的深层含义,根据其话语的真实含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会话的字面形式进行推理,弥补了传统推理以概念的单一语形语义进行推理的缺陷,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在这两个司法会话中,都含有“你该死”这句话语,如果不考虑话语的语境,“你该死”这个话语的法律含义就是表明说话人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两人都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的嫌疑人.但是,根据会话的语境推理出此句话语的真实含义,我们发觉结果完全不同.甲说出“你该死”的话语时,在当时的语境中,其会话含义是想杀害章某.章某女朋友说出“你该死”的话语时,其会话语境发生了改变,其会话含义只是情人之间的撒娇而已,所以不能根据女朋友说出这句话的单一法律含义认为她是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