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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1
一、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的内涵、过程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社会公民或企业法人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具有法律上的专用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时间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术创新的内涵及模式演化
技术创新是指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随着时代的推进不断变化的过程。经过五代模式演变,如今已经进入了系统的一体化和扩展的网络模式。
二、技术创新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
技术要素构成权利权的内容,经济要素构成专利权的目标,而法律要素是确保技术内容界定的有效性与专利权经济目标实现的手段。在专利权中,法律要素表现为对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和对垄断权进行限定。一般法学家把技术创新产权关系归纳为:原创性创新产权、从属性创新产权、交叉型创新产权三大类。
三、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是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创新的准备和开发阶段,需要通过专利查询系统获取信息,进行新的创新竞争。在技术成果的实施阶段,需要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权益。通过这些产权保护的激励,技术创新者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得到补偿,从而转化为促进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进入良性循环。
伴随着世界科技发展的新潮流,国际知识产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十五”期间,虽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创立能力依然不强。据统计,在我国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中高科技领域是国外企业的专利主要分布区域。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之间加强了对技术专利的保护。因此,法律杠杆中对技术创新产权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突显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实施、获利是一套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
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管理和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2)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实施和维护
单位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筛选,符合条件有可能申请专利权的项目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立项到成果的转让实施都要有明确的协议,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立项时,承担单位在合同中就要签订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等目标条款,在项目执行中,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竞争优势,创造转让条件。
综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许庆瑞,《研究、发展与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2
关键词:包装设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4-0159-01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展开和加入WTO,中国的商品已经逐步走向世界,走向国际竞争的舞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适应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努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设计出新颖的包装设计,才能为产品创造更好的销售条件,才能使企业赢取更大的利润。当然,新颖的包装设计一旦推向市场,肯定会成为其它生产厂家竞相模仿的对象。因此,对于包装设计的创新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了企业所面对的难题之一。要想解决这个难题,企业必须认真理解产品包装设计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使企业利于不败之地。
一、包装、包装设计、包装设计的创新
包装是一门具有商品和艺术双重性的综合性学科,是品牌理念、产品特性、消费心理的综合反映,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信息传达的媒介,是商品最直接的广告。通过独特的造型、新型的材料与精美的印刷,包装可以准确传达出商品的质感、形状、用途,有效地渲染出商品的特质和韵味,成功的包装设计更能塑造出品牌形象,以及传达企业独特的文化。
二、当前我国包装设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包装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式各样的装潢公司应运而生,各种装潢交流活动也日益频繁,所有这些,有力地促进了装潢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现阶段的中国正处于旧体制、新体制、旧观念、新观念同时并存的时期,中国的包装设计市场缺乏明确的方向,这就造成了中国包装设计市场的混乱,过度包装、虚假包装、类似包装比比皆是,而具备中国传统风格和现代化风格的包装设计更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三、包装设计的创新
(一)要想完成包装设计的创新必须树立创新意识
树立创新意识是设计理念的重要环节,是完成包装设计的基础。有什么样的意识,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作品。现代化的市场要求包装不但要清晰地传递产品的信息,而且还要传递产品的品质,更重要地是作为一种产品文化推向市场,使人们在欣赏产品设计的同时,被产品文化所吸引。
(二)要想完成包装设计的创新必须培养创新型人才
培养创新型人才是实现产品包装设计创新的条件。包装设计的创新是靠培养创新型人才来实现的,如果没有创新型人才,所谓的包装设计的创新就是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的包装设计人才普遍存在着知识结构就、综合素质差、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弱等方面的问题。
(三)要想完成包装设计的创新必须打造创新型团队
创新型团队是完成包装设计创新的保证。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打造一支具备创新能力的团队,集思广益,将团队的力量凝结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完成包装设计的创新。
四、对于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我国包装设计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几乎所有的优秀包装设计都面临着侵权行为。就拿承德露露来说,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场销售份额的增大,仿冒承德露露包装设计的产品越来越多,目前所知道的仿冒企业就达到五十多家。这些仿冒企业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给知名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因此,包装设计产业应该积极应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一)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要相对包装设计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同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提高整体竞争力, 参与国际竞争。
(二)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对于包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讲,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的方法。
利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首先应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研究法律知识在本行业中的适用范围,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申请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注册包装商标专用权保护、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权保护等各项保护,当包装设计受到不法侵害时,包装设计者可以使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
随着全球一体化水平越来越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中国产品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加强创新设计,提高设计水平;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包装设计的创新来渲染商品的特质和韵味,塑造企业的品牌形象,丰富企业独特的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3
一、科技创新的内涵
1.科技创新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电力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创新。总结这些实践,有学者这样表述科技创新,它是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就是要在科学前沿研宄和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并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创新。”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创新,其直接目的是认识客观与主观世界,追求真理,解释世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创新,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产品的活动。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实践中这两者往往都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两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关注的内容。
2.科技创新的特征
现代的科技创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趋势:1)大量出现迅速淘汰型、互补型与跳跃型的技术创新;2)改造型的科学创新趋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创新来替代;3)多数发展中国家从以引进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发展到以消化独创型和出口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4)科技创新的生产类型具有从大量生产到成批生产以至单件生产类型的反趋向;5)科技创新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以至风险密集型企业。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的含义
一般地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译为“知识的所有权”我国大陆自70年代以来多数译为‘知识产权”现己为学界普遍采用,并为公众所接受。依据通说,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学者一般也将其划归为财产权[3](P79)。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己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有体物,如图书、光碟等,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却是其承载的内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以独占实施权利为核心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专有,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实施或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5)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前提,同时又是直接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内容和体系的原动力。反之,在法制社会里,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接保护和促进科技的发展。故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特殊的密切的关系。
1.技术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科技直接带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获得发展和完善,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多处于科技前沿且多样化,比如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这使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只有科学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改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断产生的新技术,21世纪的技术创新活动才有良好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个台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
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正在加紧研宄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加速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过度的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扩展其范围,充实其体系,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创新经济利益的实现,以鼓励科技创新。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享受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必定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科技创新建立在更广泛、更积极的基础之上,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来。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己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的有效保障。仅就规范知识产权侵权为例来说,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1.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我认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会努力促进,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科技创新、创新发明、专利保护,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创新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是努力发展科技,促进源头创新要从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视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视源头的基础研宄。现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业,他们创新了很多的专利,用这个专利去开发新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润再来支持研发,加上自己的新思维,又产生新的专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础研宄、公益性活动、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2.加入知识产权连盟,强化维权效果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性,仅靠单个企业的力量维权效果不佳。联合相关2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如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批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广钢、韶钢、TCL、创维、康佳、美的等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等等。
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制存在才是最为根本的。而基于我国当今知识产权法制现状的考察,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迫切。
首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内容有滞后性,缺乏科学性。立法机关应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等方法将其进行改进,进而扩大并明确保护的范围。同时,结合本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法律保护措施领域积极创新,寻求更佳的保护方法。
其次,从执法和司法完善这一法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权责,理顺各层关系,必要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创新的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题的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4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互联网
20世纪初,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提出创新理论之后,关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开始逐步兴起,当下世界各国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技术创新研究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笔者将以我国新兴的互联网新商业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在技术创新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结合其他类型的难点问题,为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的制度分析
总体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权利的创建和维护两个方面可以有效地激励技术创新,不仅使创新者能够有机会得到丰厚的回报,还可以保证整个社会从技术创新中获益。在此基础上,适应“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
权利创建和权利维护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则设计,一方面创新者既可以因技术成果获得丰厚回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能因技术创新获益。在该制度设计的理念指导下,也逐步形成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
权利创建涉及权属确定问题。科斯定理表明,交易成本为零时,初始权利配置并不占据重要地位,资源总能通过交易行为得到最优配置。但是,技术的无形性不同于传统的物品,内涵和外延难以准确界定,当事人无法或不愿就相关资源的配置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法律为技术创新者设定排他性专属权才能解除顾虑,实现以交易为基础的资源最优配置。由此,最优配置技术资源首先要解决的是技术权利归属问题。
在建构权属确定的法律制度时,以实现两种功能为宗旨:对创新者的回报功能及对社会的导向功能。回报功能是法律制度使得创新者可从其创新技术的应用或许可中获得回报,导向功能是法律制度确保其他创新者对现有已知技术拥有进一步开发的特定机会。
(二)专利法保护技术创新制度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分支,专利法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法条文多包含维护技术创新的规则,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原则上的财产规则,权利人可转让专利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期专利;二是例外性的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以符合特定条件为前提,专利权人必须将其技术许可给他人,同时专利权人可获得事后确定的合理费用,不可让与性主要体现在对专利出口的限制。
专利的法律保护可以鼓励技术创新,滥用专利权的现实问题亦不容忽视,防止专利权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滥用专利权,扰乱社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既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活动。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通过修订立法,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规定恶意诉讼赔偿或专利诉讼担保法律规范,规制滥用专利权行为。
二、互联网行业的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难点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每一次出现重大的科技发明,必然有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扩大。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高新技术行业业发展迅猛,技术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促进技术创新。
(一)发展背景
技术创新催生新的技术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相应扩展。互联网兴起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革动力之一,互联网行业颠覆传统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模仿、无序竞争也愈演愈烈,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政府倡导“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后,互联网行业和商界共同关注互联网+新商业模式,基于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再次被提上立法日程。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新商业模式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问题
以用户体验为结果导向的互联网行业,用户量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用户量超过一定的临界点互联网企业才能够生存下来,由于用户是根据体验来投票,所以要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仅靠免费的策略是很难成功的,所以要提升用户的体验。互联网自身迭代速度很快,保护需求时效性强,这是“互联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用户体验提升,需要企业实时地去跟进用户的反馈,跟进了之后就会不断地调整自己产品设计。特别是网络产品和服务,就像快餐文化一样,很容易产生审美疲劳。所以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要比传统行业快得多,从产品推出到更新迭代,到对于这个产品被淘汰,有的时候往往半年的时间,但现在的专利审查制度要对现有的专利进行技术检索、审查意见等等,最快的要30个月才能得到授权,这造成了互联网产业快速更新于专利授权这个漫长时间的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会影响互联网企业专利制度的发挥。
三、其他难点问题
(一)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性
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发展,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迫切,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较多问题,尚未成熟,急需形成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护制度。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
以尖端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生物科技为例,它们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依赖,形成了大量的交叉边缘学科。这就导致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的产生,而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解决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带来的新问题,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这也有利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整体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时应当注重其整体效益。国家和政府应当从宏观角度着手,在审批环节、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效率和质量并重。同时可以联合高校、行业协会、知名企业构建自主创新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我国的创新实力。
(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单一一国面临的难题,更需要多国携手合作。目前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国发展水平不均衡,保护程度不一,在保护范围、年限等具体的问题上有较大分歧,这也是阻碍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可以制定、参与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国际公约等方式加强国际保护,但是在条约参加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条约争议内容的排除、发展落后国家执法能力的薄弱等也是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化中的难点所在。
(三)技术标准的制定兼顾利益平衡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也成为了一个企业在风云诡谲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发展、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武器。技术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少数企业谋求互利合作、签订“私有协议”,共享标准。
但是技术标准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质,它不应当成为任何人、任何企业的私有物品,其私有化则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然而知识产权又具有垄断性特点,两者结合便产生利益平衡的问题。
早期技术标准制定阶段,标准制定机构可以采用非专利的优秀技术回避许可问题,但随着科技发展,各学科技术的联系程度愈加紧密,标准的制定无法避免上述问题,问题的解决之道需要立法者从自从各矛盾主体出发,平衡各自利益诉求。(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 陈芳,黄郴,徐翔.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理论与探索,2001.4.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5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陈昌柏,2003: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构成了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赋予人们独占权对创新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必要条件,但知识产权又限制了创新的扩散,如何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利益的杠杆中找到平衡的支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统计,一种新型生物药品的研发费用,可能需要1亿至6亿美元,研制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一个企业花费如此巨额的费用,动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从事新产品开发,如果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克隆”这种产品,赚取超额利润,那么研制企业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额的发明创造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将极大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该产品能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取得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等权力,那么该产品一旦上市,就能获得发明创造的垄断效益。
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日本曾实行严格的专利制度,对引进技术哪怕进行细微的改进都给予专利保护。这曾为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最终向自主研发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由此诞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丰田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赢得丰厚利润的跨国公司。像日本这样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能成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2.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须征得还在受保护期内的发明人的许可,而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对许多企业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DVD出口专利风波”,由于DVD的核心技术是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拥有,由这些企业组成的专利联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使用费之手,要求中国DVD企业每台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近年来我国上百家的DVD企业已被迫交付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而在国外专利失效之前,中国DVD企业还需支付约230亿元的专利使用费。巨额专利使用费的打击使大量企业面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训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个国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个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必须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永远在替国外的公司打工,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赚取一点点可怜的加工费。而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除了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加快基本发明的研究步伐,赶在别人前面取得知识产权,早日赢得市场,还可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尽快取得改进发明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占领市场,获得丰厚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下,其步伐需要明显加快,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抑制作用
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创新。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种法律上的滥用就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权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创新成果独占市场,排斥其竞争对手。现实社会中各种垄断行为多为公众谴责。许多国家专门制订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变相保护了落后,因为垄断阻碍竞争,没有了竞争,人们就不想再有新的东西发明出来,这一点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虽然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许多垄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技术、成本等竞争优势获得的市场垄断没有错,但由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形成了一种不正当垄断,这种垄断恰好是跟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我国的DVD灾难就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领先优势,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和商标)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从而筑起较高的专利费壁垒,这种垄断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阻碍其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
人类的精神财富是继承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老祖宗没有发明文字,那么我们目前还是结绳记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类的财富不断积累,现在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原来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通过专有权的授予换取了技术的公开,人们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了解各种最新的科学技术,从中获得创造的灵感,避免重复研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例如,美国的当明大王莱迈罗逊发明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为基本专利,为了限制他人模仿,莱迈罗逊在这一专利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从而构筑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需要使用这种自动生产系统的领域,不但难逃此专利网,而且必须支付巨额使用费。所以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成为阻碍竞争的手段。
三、辩证统一看待两者关系,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联系。对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用辩证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由于过度的保护会对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创新的积极性和维持创新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予创新一定的保护,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效力和保护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能获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不能对所有的发明创造不加限制地给予专利,实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25)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176),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措施,发展中国家的在计算机、信息、生化、数字技术、遗传工程、核技术等领域尚不发达,如果对这些领域的技术给予过度保护,将会使发达国家技术涌入,形成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以及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这种一定程度的法定垄断权利的界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效益和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创新的激励。但如果亳无节制地赋予专利权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又会遏制创新。所以对专利权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比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对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不会自然消灭。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无限期地存在,就会使技术信息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特别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对科技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专利保护期过短,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将会挫伤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产生不了足够的激励。而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又会限制公众自由接近创新技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予以平衡。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保障,然而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会阻碍科技创新,辩证统一的看待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将激发出汹涌澎湃的科技创新浪潮,推动文明社会步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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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6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 simultaneous model of innovation is developed to addres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and patent policy. We suggest that simultaneous innovation has major implica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articular, the possibility of simultaneous innovation changes the patenting decision: firms tap patents for a defensive purpose, since the choice is no longer between patenting or resorting to trade secrecy, but between patenting or letting competitors patent. By exploiting the vulnerability of innovative firms to rival innovation, it’s possible to design a welfare-improving patent system that induces innovators to patent rather than keeps their innovations secret. Taking the simultaneous nature of innovation seriously also changes the way one should think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P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
关键词:同时创新;专利;商业秘密;专利制度
Key words: simultaneous innovation;patent;trade secrecy;patent policy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8-0003-03
0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相同或类似的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同时由不同的研发机构独立做出。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电话的发明,在贝尔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两小时,格雷的专利申请也送达了美国专利局。相同的情况还出现在电灯泡和集成电路的发明上。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这一重要特征已日渐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和重视。较早注意到这一现象的是Ogburn 和Thomas(1922),Merton(1961,1963,1973)对此进行了详细考察,并将其称为“倍数”(multiples)。众多学者,如Ilkka 和 Rahnasto(2003)、Hal R.Varian et al.(2004)、 Shapiro(2006)以及Kultti,Takalo 和Toikka(2006)等,认为自贝尔那个时代以来,同时创新在众多领域已经日益成为普遍现象。学者们也对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进行了解释,Dasgupta和Maskin(1987)认为:应用科学(技术)领域技术创新问题的不确定性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的不确定导致私人研发机构在相同或类似的研发项目上激烈竞争,由此,导致了同时创新时代来临。Kultti,Takalo 和Toikka(2006)认为在网络产业由于行业标准限制了未来技术的发展路径,因而众多的研发活动集中在相同的领域。
同时创新对于知识产权(IP)保护制度具有多重含义。具体而言,由于同时创新改变了企业的创新保护决策,企业对其创新的保护不再是在申请专利还是通过企业的内部保护(商业秘密)之间进行抉择,而是在获得专利还是让竞争对手获得专利之间权衡,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主要是出于防御的需要,因而,利用同时创新市场的这种特性,就有可能设计一种促使企业申请专利而不是寻求内部保护的专利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对创新提供了较内部保护弱的保护,却能够使社会福利得以提升。另外,传统认为的竞争政策和专利的对立关系,在同时竞争的市场条件下,需要重新认识,专利不仅不会损害竞争,反而会促进竞争。
1同时创新市场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专利政策
考虑以下的市场情形:两厂商同时进行研发(R&D),研发的结果有两种:成功和失败,相应的概率分别为q和1-q。如果不存在专利制度,厂商创新只能通过内部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来进行,在此条件下,创新不泄露和泄露的概率分别为a 和1-a,在创新泄露的情况下,产出为完全竞争水平。如果只有一家厂商研发成功,且创新不泄露,此时,其取得垄断利润πM,如果两家同时研发成功,且不存在泄露,此时,双方取得双寡头垄断利润πD,且πD0,且R足够大,能够得到内点解。在有专利制度的条件下,厂商对其创新的保护可以采取两种策略:申请专利(P)或是内部保护,如商业秘密(S),在采取策略前,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创新是否成功。如果两厂商都创新成功并且都申请专利,双方都获得专利,并且平分创新利润。为简化分析,我们只采用专利强度来刻度专利政策,定义专利强度为αP,αP表示专利持有人将竞争者排除在专利的商业化应用之外的概率。我们这样定义专利强度意味着视专利为不确定的产权(参见 Mark A. Lemley 和Carl Shapiro,2005)。
上面的同时创新博弈可以通过下面的矩阵(表1)得以描述,由于博弈问题的对称性,我们只写出了位于行的参与者(厂商一)的支付。在表1中,S为商业秘密策略,P为专利策略。
对于上面的策略型博弈,我们可以直接求出在纳什均衡时双方选择的均衡创新概率q*1和q*2。记均衡时的研发成功概率为q*ij,i,j∈{S,P},其中i为行参与者(厂商一)的策略,j为列参与者的策略。这样,表1就转化为表2。
表2中,q*s s=απM/[α(πM-πD)+R],q*s p=απM(R-αPπM)/R2,q*p s=αPπM/R,q*p p=αPπM/(αPπM+R)。同表1相同,矩阵中的支付为厂商一的支付。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对于纯策略(S,S),厂商1和厂商2选择的创新概率水平q1,q2 必须满足一阶条件,即:
=(1-q)απ+qαπ-Rq=0?圯q=(1)
=(1-q)απ+qαπ-Rq=0
?圯απ-q(απ-απ)-Rq=0(2)
将(1)式代入(2)式得:
απ-(απ-απ)-Rq=0(3)
将(3)式简化得:
q1=q*1===q*ss
同理,我们可以计算出:q*s p=απ(R-αpπ)/R2, q*p s=αpπ/R, q*p p=αpπ/(αpπ+R)。
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厂商一而言,如果P相对于S要成为严格占优策略,就要求(q*p s)2>(q*s s)2,且(q*p p)2>(q*s p)2。当αp=α时,显然P成为严格占优策略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进一步考虑到π
(1)当专利保护足够强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上面分析的αp>α时,所有的厂商都会对其创新去申请专利;专利制度不仅激励了厂商的专利投入,同时也刺激了厂商的专利申请倾向。这种情况与传统的分析类似。
(2)当专利保护非常弱的时候,也就是S成为严格占优策略,此时存在这样的α,当αp
(3)当专利保护强度处于[α,α]内时,一些厂商对其创新会选择内部保护,而另一些厂商则会选择申请专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对厂商的创新投入仍有激励作用,专利强度的改变,不会影响厂商对创新的投入,影响的只是专利申请的倾向。注意到我们并没有对需求函数和寡头竞争的类型进行具体的限定,实际上,上面的结论对于典型的递减的需求曲线,以及Cournot和Bertrand竞争都成立。
以上的同时创新模型及其分析为我们揭示了以下主要信息:①一个有效的专利制度未必是强保护的专利制度,弱保护的专利制度对创新仍具有激励作用。②传统意义上认为的专利的奖赏功能(reward function)与信息批露功能(information disclosure function)互相排斥的,奖赏是对创新信息批露的补偿的观点在同时创新的市场条件下未必必然成立。在上面的模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α,α]区域内,专利对创新仍具有激励作用,但厂商对其创新的保护策略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专利的奖赏功能与信息批露功能的关系是不确定的,专利制度既可能刺激厂商进行信息批露,也可能抑制厂商进行信息批露。③通常而言,有专利制度时的社会福利会高于没有专利制度时的社会福利,在我们的模型中,在专利强度高于其下限而弱于内部保护强度的弱保护区间内,专利制度仍然是有效的,社会福利高于无专利制度时的社会福利,但是此时的社会福利未必必然是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强保护和弱保护的专利制度都有可能产生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这需要考虑本模型假定外的其他条件,如经济体的创新潜力以及创新的淘汰速率等因素。
2专利制度与竞争政策
同时创新模型还为我们提供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竞争政策的新视角,在同时创新的市场条件下,专利制度能够限制创新厂商的合谋范围。两厂商就某一创新展开Bertrand竞争,并且都创新成功。如果厂商不合谋(collude),双方都只能取得零利润,这样,在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厂商要提高利润水平,就有合谋的可能。如果两厂商合谋,他们采用独占时的价格,并且平分独占利润π。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在两厂商已经合谋的情形下,合谋的稳定性问题。在此情况下,假定合谋一方或双方在某一期背离合谋策略,他(他们)的行为会被对方(双方)观察到,作为对背离合谋的惩罚,对方(双方)在下一期及以后会始终采用触发策略,即采用完全竞争时的价格。这里我们仍将知识产权视为不确定性产权,与上面一个模型不同的是,我们假定,尽管在每一期的期中,知识产权的能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但在每一期的期末,知识产权都能以确定的概率得以实现。另外,我们这里考虑的是竞争对手的专利行为不能被对方观察到的特定市场情形,这样,专利就可以作为背离策略与厂商的合谋策略进行比较。模型的其他假定与上面的模型类似。如果厂商对其创新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此时,创新不泄露和泄露的概率分别为a 和1-a,在创新泄露的情况下,价格为完全竞争水平;如果厂商对其创新采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此时,专利能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创新的商业化应用之外的概率为αp,在创新泄露的情况下,价格为完全竞争水平,如果只有一个厂商申请专利,他将获得专利。如果两厂商都申请专利,双方获得专利的机会相同。贴现率为δ。
2.1 无专利时的情形在合谋的状况下,每个厂商每期的利润皆为απ/2,考虑到贴现因素,每个厂商各期的利润现值总额为++…++…=π/2(1-αδ)。如果某一厂商背弃合谋协议,那么他在背弃合谋协议的那一期(假设为第T期)获得整个的垄断利润απ,在此后的所有时期,另一厂商都会采用触发策略,背弃合谋协议的厂商在第T期后的所有时期将获得零利润,这样他采取背离策略的各期总利润的现值为απ/2+++…++,因此只要
2.2 有专利时的情形在有专利制度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合谋,那么双方的期望利润不变,仍为π/2(1-αδ)。如果某一厂商背离合谋策略,去申请专利,由于其行为不能对方观察到,该厂商各期的利润现值总额为:
(1-αp)π+++…++…
=π(1-αpδ)
此时,合谋能够维系的条件为π/2(1-αδ)?叟π(1-αpδ),即δ?叟1/(2α-αp)。
从无专利制度和有专利制度合谋维系的条件,我们可以看到,有专利时的贴现率严格大于无专利制度时的贴现率,贴现率一般理解为资本的边际效率或投资的平均回报率,这就意味着在有专利制度的情形下,一些投资回报率低的行业合谋不能维系,也就是说,专利制度甚至一个弱保护的专利制度能够减少合谋的领域范围。
本文这部分揭示的同时创新市场特征对竞争政策的含义与以往的分析相左。以往的分析认为,同时创新市场的一些现象,如联合申请专利、交叉许可、专利池等说明,此类市场可能更有利于厂商合谋,就本文上面的例子而言,这类行为使得厂商背离合谋策略变得不可能,但是厂商采取这样的联合行动需要Bertrand模型考虑的价格决策能力之外的协调能力,而协调行为往往容易引起反垄断部门的关注,并且这类行为并不是专利制度的内在属性。
另外,在动态的情形下,即使厂商在已经成功的创新上采取了类似交叉许可这样的行为,但是对于未来新的创新,合谋同盟内的厂商仍有可能在这些新创新项目上展开激烈专利竞争,也就是说,背离策略比坚守同盟更有吸引力,因为按照本文上面例子的分析,同盟的背离者采用背离策略的预期利润为正。最后,本文这部分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两种不同策略对厂商创新动机的影响,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合谋比弱保护的专利制度带来的创新更多,但是,这并无损我们本部分的观点,即在同时创新的条件下,专利制度可能会阻止合谋。
3结论
同时创新在许多行业中正日益成为普遍现象,并且有加速发展的趋势。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专利制度所具有的属性需要重新认识,而这一点往往被以往的研究所忽视。传统理论认为,专利是一种独占、排他性的产权,是在创新领域,作为创新信息批露的一种必要补偿。而在近期,一些研究表明,这种认识未必必然正确。Lemley和Sharpiro(2005)注意到了专利产权的不确定性,专利未必能完全将对手排除在专利创新的商业化应用之外。Hunt(2006)注意到了厂商创新动机和获取专利动机之间的区别,二者并不是同一种决策。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同时创新的市场环境下,可以设计一种弱保护的专利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能激励厂商在创新上的投入,而且能刺激厂商在创新上的信息批露。不仅如此,这种制度还能限制厂商在创新领域的合谋。
本文的研究同时表明,弱保护的专利制度能够使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改善。这一结论与对强保护专利制度持批评态度的观点不谋而合。Hunt(2006)的研究表明,高的专利投入未必意味着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在专利容易获得的专利制度下,高的专利投入会降低技术进步的速率,他和Bessen(2003)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在软件产业,专注于获得软件专利的企业较同行业中其他的企业而言,其研发强度经历了显著的下降过程。Jaffe和Lerner(2004)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利制度的三大调整进行了猛烈地批判,这些调整的实质就是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他们认为这些变化导致了专利权人权利的过度膨胀,由此产生了专利权滥用等一系列破坏性后果,美国专利制度正日渐沦为阻碍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的体系。我们的结论以及上述的这些观点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于后起的中国而言,在技术进步相当大部分来源于外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建设的是弱保护而不是强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文的模型主要在于揭示同时创新对于专利制度和竞争政策的理论和政策含义,对同时创新市场的特征考虑得相对简单,事实上,一个完整的模型在我们的模型基础上还应该包括另外三个因素:首先,市场上存在大量现实和潜在的创新者和创新。第二,同一创新如何被不同创新者同时发现的过程应该清楚描述。最后,如何将实际的创新从未知的知识思想体系中区分出来的因素也应该加以考虑。最近的一些研究,如Kultti et al.(2003)对上述三个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本文的观点。同时,将这些因素纳入模型中,更全面地认识同时创新市场,是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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