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文化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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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论文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1

一、“音乐艺术”与“音乐文化”概念的提出

严格的讲,“音乐艺术”所指代的是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即由有组织的音乐所构成的听觉审美对象。对这种艺术形式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判断,无论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还是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之间,都难以形成一个划分高低优劣的统一标准,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音乐艺术”这个概念所限定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音乐的价值是相对的”。

然而,“音乐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音乐艺术”所限定的范围。音乐文化包含音乐艺术,但却并非指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是多种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乐现象的综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与音乐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性质和作用。总之,“音乐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音乐艺术”是一个较小的概念,我们不能用小的概念来涵盖大的概念,我们必须懂得,我们探讨的是“音乐文化”这个概念属下的诸多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艺术形式的审美属性和艺术品位。

文化,按照广义,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类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必然也是物质、制度、观念的综合体。从历史的,文化人类学的全部观点来看,审美价值是音乐文化多种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价值或唯一价值。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从意识的,艺术的,审美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更要结合着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

二、中国音乐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音乐文化发展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到了二十世纪初期,音乐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应用于课堂。但是,中国的音乐教育课程设置从近现代到如今近百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这也就是说,中国音乐文化与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音乐文化之间存在着水平上的差距。

中国的音乐文化无论在物质的,制度的层面,还是在观念的,意识的层面,都没有能够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没有能够充分的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以音乐教育为例:就物质层面而言,教育设施的匮乏,办学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的不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的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大量音乐人才的分布与流动极不平衡,一些专业音乐院系人满为患,而大量的音乐普及教育岗位则无人问津;就观念层面而言,音乐教育观念陈旧、闭塞、学术视野短浅、狭隘。以上三个层面是阻碍音乐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新音乐文化与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摩擦

中国的音乐文化,需要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各个层面上,全面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从而尽快跟上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步伐。现代化的音乐文化是开放的,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交流范围的广泛性,足以使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带来各种新意的、富有个性的艺术形式。中国近百年来音乐文化的发展变迁事业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向世界敞开国门,如果彻底拒绝现代化的进程,或许我们的音乐文化会保持更纯正的中国口味,会赢得那些喜欢异国情调的老外们更多地赞叹。但是这样以来,我们中国人就必须放弃发展的机会和选择的权利,我们就只能为别人去做传统的守护神,而不能为自己去做新文化的创造者。

当然,新文化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传统文化一概“淘汰”。举个例子来说,一对年轻人结婚,如用传统的拜天地,坐花轿的方式来举行他们的婚礼,这一举动显然有着传统的中国味道,从而得到旁人的赞美和羡慕。但是,假如一位家长不顾“婚姻自主”的原则,硬要按照中国传统的老规矩为自己的儿女包办婚姻,这就有理由遭到人们的反对。再假如那位先生还想效法旧时代“一妻多妾”的传统,要给自己添上几房“姨太太”,那么这一行为不仅要为已经“西化”了的中国人所不齿,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的制裁。这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文化不相抵触的东西,自然可以继承和发展,反之,便决没有不被割除的道理。

四、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探索

20世纪的中国新音乐是整个新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选择“新方式”来做事情,过生活的结果之一。“新学堂”的建立,“学堂乐歌”的兴起以及其成熟的发展,中国的无调性作品,中国的十二音作品的陆续出现,等等。所有这一切,均说明我们中国人“听音乐”,“做音乐”的方式有了明显的质的改变。这些行为令那些不习惯接受中国新音乐的外国学者感到费解。其实赵元任先生早已说得明白:“中西音乐有异,中国音乐有自己的‘国性’,只得保存跟发展。但我们中国人得在中国过人的日子,我们不能全国人一生一世只穿了一种学博物馆的服装,专预备你们来参观。”可见,那种要求我们中国人的音乐文化永远停止在1840年以前的想法不仅是不现实的,更是“不人道的”。

自宋代以后,中国音乐主要是以本土繁衍、变异的方式在发展。直到清末,外来音乐文化,尤其是西洋音乐文化与日本近代音乐逐渐传入,音乐由此兴起。而这种现象确实为中国音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发展加剧了东西方音乐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弘扬中华传统音乐文化、使中华文明在信息大潮中绽放异彩是音乐教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电子出版物和远程教育的发展,东西方音乐文化将形成全方位的碰撞,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各民族音乐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会增加统一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民族音乐文化教育的繁荣和生存面临着威胁。全球信息网络一体化极易使西方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长驱直入。在这场以文化渗透为主要途径和手段的新的“世界大战”中,中华民族的文化、文明和社会价值观关系到国家的兴衰、统一的成败。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产力。中华民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革命的英雄气概,中国人民有着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念。为此,我们要主动出击、积极应战,大力开发音乐文化信息资源。将伟大的民族精神、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信息送上国际互联网,使中华灿烂文化绽放异彩;激浊扬清,用中华文化抵御外来腐朽的文化的侵蚀,在我们民族的精神广宇里筑起思想文化的万里长城。

五、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思考

但是,还有一些人反对将音乐纳入现代化进程,这类人被称为“文化相对主义者”。他们以“文化相对主义者”作为理论依据。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文化相对主义者”原本是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宽容,相互理解,尊重,各尽所长,共同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应当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文化相对主义者”否认存在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否认人类文化发展的共性,否认社会历史进程的阶段性、规律性、否认生产力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必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弄清那些文化现象以及这些文化现象的哪些价值具有相对性,共通性,普遍性,进而在中国音乐文化与西方音乐文化相比较中,分清哪些是“不同”的不同,哪些是“不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人云亦云。

然而,一些信奉“文化相对主义者”的学者们却没有这样去做,以至于“文化相对主义”在他们的手上完全变了味,走了调,成为一种妄自尊大,盲目排外,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的借口。他们以一种对立的心态,来看待中西方音乐文化的相互影响,彼此通融的历史与现实,以虚无主义的观点来否定现代化对于人类文化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这些学者手上的“文化相对主义”,其实只是,狭隘民族主义及“国粹”论的结合物,它既不新鲜,也不先进,用它来解释文化历史现象,或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必将造成观念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失误。

总之,文化、音乐,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20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首先是为20世纪的中国人民而存在。中国音乐文化朝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民自主的,正确的选择,同时,也是21世纪中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新型的、开放的,有生命力的同时也是在审美趣味上更加多元化的音乐文化。它是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音乐文化之间完美的交融。中国的现代化任务任重而道远,而中国音乐文化的现代化则是整个社会现代化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

摘要本文通过当代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针对中国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并将伦理学融入音乐文化的思考中,提出了不仅要树立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的观念,还应该以此来指导音乐教育行为,从而真正实现中国音乐文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文化文化相对主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2]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2

城镇化的实现过程,就是人才、资金和技术的集中的过程,并进而引导能源、资源、信息的聚集,同时形成新的消费市场和更广阔的信息与技术的交流平台。只要我们遵循经济规律,因势利导,那么,无论人才和资金都将产生1加1大于2的效应。加工工业的发展因此而增加了资本、技术、劳动力的保障,传统贸易也因此有了形成较大规模的可能;同样,城镇人口的增加必然带来各种劳务的需求,第三产业也由此更加活跃起来,所在城镇也因为他们进入而带来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曾说过,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说过,250万人集中于伦敦,使每个人的力量增加了100倍,指的就是城市的规模效应。由此可见,城镇化不仅为生产要素的重组优化提供了可能,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提供了可能。城镇化的聚集效应不仅体现在将生产要素有机组合,增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同时还有效地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和提高社会福利供给效率,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个体素质。居住分散相对于居住集中,管理上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是截然不同的。另外,社会福利供给和保障效率,城乡也有天壤之别,诸如交通、水电、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以同样的投入,城镇和乡村在覆盖人口、利用率、周转率和经济效益等指标上也是截然不同的。就拿医疗卫生来说,优质医疗资源总是随人口而聚集的。同样,教育、文化、交通基础设施等莫不如此。

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正确理解和认识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全面实现小康,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首要的是重新认识和审视我们的工作思路、目标定位和工作方法,并由此产生与时俱进的革命性转变,把推进城镇化发展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转化为社会共识,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农业型发展向城镇型发展的嬗变;工作实践上,从抓种促收的琐事中摆脱出来,把转移农业人口和扩大农产品消费需求上升为工作大局。唯有观念真正脱胎换骨了,我们才能在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城镇经营、城镇管理等方面有所作为,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贡献。

2、建立推进城镇化的机制框架

要从整体机制上考虑推进城镇化的措施,方可有望形成导向、提高效率。一要有足够的舆论,像和尚念经一样把它时时念着,念出各级觉悟、群众热情和社会共识。二要有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抓工作先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要有考核办法和指标,对下级考核,对本级部门考核,通过考核提高这项工作的比重和分量,使其在各项工作当中有所突显。四要政策引导和经济杠杆,切实产生推动力量。

3、合理规划城镇发展体系

规划县域城镇体系发展布局,理清县域内城镇体系结构、关系、规模、定位、产业支持、发展策略,等等。

(1)空间适度距离。

农村集市极大多数传统上辐射半径是10-15华里,即成年人1小时步行路程。现在发达地区提出打造一小时经济圈,是指用高速公路来扩充1小时辐射半径,也是一小时概念。可见一小时经济圈对城镇化有重要意义。参照这个逻辑,可以在现有交通条件和地理格局下,有依据地运作形成县城(县级市)为中心——次中心或重点镇为骨干——建制镇为网底的城镇体系。

(2)充分考虑发展水平和建设基础,限制城镇数量增长,在现有城镇的基础上,建立发展梯次发展格局。

城镇发展已跨越数量增长期,现在的工作重点是形成合理发展结构和加快发展速度,而不是发展城镇的个数。

(3)尊重历史传统和群众习俗,因势利导。

尊重群众习俗,利用交通基础条件和交通设施改善,加以引导,有利于拓宽、优化、加强小城镇辐射功能;同时,有效促进小城镇发展。反之,如果以行政区划、改变小城镇布局等人为干预,则有可能为其所伤,于事不仅无补,反而有损。

4、紧抓四个重要环节

(1)科学编制并严格实行规划。

首先要强调高起点,高标准。在规划问题上不能搞短期行为,降格以求。其次,要统筹兼顾。不仅要考虑水、电、路的走向,还要考虑娱乐休闲的场所;不仅要满足人们生活的舒适,还要满足人们就业的便利,等等。再次,要突出特色。要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胜迹、风俗民情以及建筑风格。刻意在环境、风格上高人一筹。而且规划一经制定,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公之于众,发动群众监督执行。

(2)切实引进经营观念和方法,拓宽城镇建设筹资渠道。

因城镇化发展时日无多,一方面要还基础设施不足和不配套的旧帐,一方面又要求发展甚至求大发展,资金压力非常之大,财政资金根本就是杯水车薪。矛盾突出不言而喻。解资金这个结,出路在于经营城镇。要用市场的眼光来认识和审视城镇建设,变“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为“有多少事筹多少钱”,走出一条城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一是做活土地置换文章。二是引进民资、外资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把公用设施推向市场。三是政策优惠,以更优良的环境、更优质的服务,更优厚的回报吸引外商参与城镇建设。

(3)畅通集聚城镇人口渠道,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

一个地区城镇化的基本内容就是向城镇转移农业人口,能否聚集人口关乎城镇发展成败。引人进城,要清除农民进城障碍。一是政策引导。彻底铲除高高低低大大小小的门坎,并且在就业、上学甚至低保等方面一视同仁。二是就业拉动。利用城镇的区位优势,办工业园,既把外企引入,也可把地方分散的小作坊集中起来扬优成势。三是资源吸引。相对集中教育卫生文化资源,完善供水供电交通设施,优化美化城镇环境,借以增强吸引力。

(4)加强城镇人口的素质提高工作,促进生活方式转型。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3

住房按揭证券化必要性论证

对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来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如下益处:首先按揭证券化实质是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引入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它拓宽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其次,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把抵押贷款业务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移到表外,变表内业务为表外业务,就可脱离国际清算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再次,长达20-30年的按揭贷款,对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来说,回收周期时间跨度很大,但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债券,可以增强抵押贷款的流动性.最后,当抵押贷款资产被证券化后,原来集中由一家(或少数)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抵押债券,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抵押贷款风险。①对购房人(借款人)来说,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益处为:1、由于银行受到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不足、资本充足率、短期资金存款与长期资金贷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制约,因此在提供按揭贷款时条件都非常苛刻,如严格限定借款人资格、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等。这就加大了购房人买房的难度,抑制了他们的购房意愿,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则可摆脱这些限制。2、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了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化的益处对投资者来说,转让手续的简化,使得交易更为便利。以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非绝对不可转让,但此种转让一方面须办理债权让与的手续,如订立契约、交付债权证书及通知债务人等,另一方面也须办理抵押权移转手续,如办理登记等,如此复杂的程序,往往使投资者望而却步,不敢问津。而依发行抵押证券的方式予以转让,则此等缺点尽可克服,因证券乃抵押权及被担保债权的化体,只须背书及交付证券,即生转让的效力,其手续可谓异常简化。

住房按揭证券化对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供给结构,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力量非常有利。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增添了新的证券品种,有助于完善和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优化证券市场供给结构。住房按揭贷款既不同于股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也不同于政府债券的低风险和低收益。与公司债券相比,它的风险比后者要小,但收益和信用评级却要高一些,所以,按揭贷款证券内含的这种较优化的风险和收益组合,无疑对成长中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是十分有吸引力的。

中国按揭证券化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按揭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然而从1992年海南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到今天已有十个年头,我们举步维艰。良好的经济环境,住房一级抵押市场的雏形,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房地产体系以及相对健全的法律都是我们实现按揭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是,在这条道路上也有着重重的障碍。

(一)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障碍。未实行证券化时,风险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按揭贷款发放者行业内部;而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在于可以把这种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化解风险。但证券化的风险分散化犹如一柄双刃剑,当由于地区性的或局部性的经济失衡发生时,大量借款人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风险就会随着证券化而扩散到整个资本市场上,进而传播到整个经济系统。虽然这种系统风险发生的前提是概率较小的局部经济失衡发生,但从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来看,它自身不能抵御这种风险。

(二)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1.《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此一来,银行一一通知数以万计贷款者的难度暂且不说,通知的巨额成本也姑且不论,只要贷款者一不愿意,辛苦和巨额成本都将付诸东流。《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然而,在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与银行利用契约来完成相应信托功能是必不可少的。2、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的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因此有学者提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的《强制搬迁法》。3、如果进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我国对投资者范围方面尚存在较多限制。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违约给机构投资者带来风险,故禁止主要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这是不利于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践的。4、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一系列税收和会计处理方面特别的要求,而这些在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中均是空白。

(三)利率问题是无法绕开的大障碍。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行的不同利率在证券化时难以统一;另一方面,使先行者尴尬的是先期的尝试注定了难以盈利。2000年时,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5.58%,同期国债利率为4.72%,利差空间仅为0.86%,而且这是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计算。再加上发行证券的其他费用,使银行无力克盈。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所遇到的困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健全法制环境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阻碍。时下当务之急是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及解决相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同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我国现行会计和税收法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

构建信用评估体系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由于住房贷款证券化会以打包形式进行,且标的比较大,也可能把不同地域的房屋组合在一起。因此,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对地价、地面建筑质地的评估显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同时,我国也缺乏对个人偿债能力的评估机构,为银行在开展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埋下风险“地雷”。因此,当前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从而提高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素质和水平,最终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交易网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有待形成。由于我国银行内部的资源和网络还未形成有效共享系统,即便在同一间银行内部,异地交易结算时间冗长。住房贷款证券化正式面世后,很有可能在多家银行之间同时交易。保障交易网络形成互联互通,是推行该业务的先决条件。因此,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迫在眉睫!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中国是文化资源大国,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在国家文化经济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使我国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功能效用,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使文化资源潜力转化为文化产业实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这就需要重视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发展方略问题研究,而可持续发展方略、整合规划方略、市场化开发方略、创新推动方略、人才资源开发方略等五个方略的实施可以为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实现提供思维导向和根本保证。

中国是文化资源大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文化积淀十分深厚,中华文化源远流长而博大精深,文化生态系统多姿多彩,文化资源察赋独特、丰厚,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随着小康社会目标及和谐文化建设任务的确立,社会各界对我国文化资源所蕴含的多层次价值的认识逐渐深人,对其需求也显得更为迫切和直接。发达国家发展文化经济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在国家文化经济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其产业化进程,宏观的思考和方略的制定必不可少。要使我国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功能效用,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文化资源潜力转化为文化产业实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就必须重视文化资源产业化的方略选择问题。

我们认为,就方略思路而言,中国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需要坚持实施五大方略,即可持续发展方略、整合规划方略、市场化开发方略、创新推动方略、人才资源开发方略。这五个方略的实施可以为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实现提供思维导向和根本保证。本文即以此为基础,就这五个方略的选择与实现途径展开探讨。

一、可持续发展方略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人类社会走向21世纪文明的共同道路,是现实社会、经济、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文化资源具有消耗性与非消耗性、可再生性与不可再生性辩证统一的特征。许多文化资源如作为旅游文化的自然生态景观,作为无形资源基础的文化传统、民俗风情、品牌资源等,都可以反复利用,具有非消耗性特征。然而,对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产业化开发如果不遵循客观规律,以“资源消耗型”和“环境污染型”模式来开发文化资源,盲目的发展消耗型文化产业,忽视文化积累和文化资源的再造,就会导致文化资源的严重破坏与消耗。因此,在文化产业领域,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重要性尤其突出。

文化的延续性和传承性是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决定了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精神遗产,并对人类精神文化的延续作出有益贡献。

(一)科学、有效地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遗产

全面理解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方略,对文化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是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根本保障。首先应该对我国文化资源进行科学的梳理与归类,准确把握各类文化资源的特性,站在产业化开发的高度来审视文化资源,并建立一整套国家标准的文化资源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加强制度化保护,健全和完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有规制标准和规范约束的完整保护体系。第三,强化多样化保护方式,完善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实行重点保护、专项工程保护和强调科学性保护。第四,实行法制化保护,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在保护中求开发,在开发中促保护,保护与开发并举

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应该放在国家社会发展,现代化、市场化进程加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加以考虑。文化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必须在开发中才能得以实现,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所谓保护,实际上是开发性的保护,是动态的、创造性的保护;所谓开发,实际上是保护性的开发,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开发。对于文化资源而言,其保护与开发应该是一个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关系。

有效协调产业开发与文化资源保护的矛盾冲突,实现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保留原则与内涵式开发原则。保留原则是文化资源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只有妥善加以保护,使文化资源不被毁坏、失传、湮灭,才有可能进行产业开发。只有通过合理的产业开发,发挥文化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才有可能实施有效的保护。内涵式开发原则也叫效率原则,讲求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深度和高度,强调消费精神需求的满足和人生意义的体验。内涵式发展使文化资源的产业开发成为可能,也是遏制过度开发的必要条件,它体现为对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和高效开发并重。

通过开发利用来增强文化资源自身的造血功能,为保护文化资源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并把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的良性运行机制。为此,要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资源开发,反对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急功近利做法,特别要避免先破坏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耗竭后节约的弯路,确保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规划方略

文化资源的整合规划就是将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作为一个系统,将系统内各种文化资源通过联系、渗透、互补、重组综合起来,形成合理的结构,实现整体优化、协调发展,发挥整体的最大功能。另外,还要在保持文化资源性质、特点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与其他因素一起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合理规划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的空间布局

规划决定方向,规划决定发展,规划决定效益。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文化资源运动客观规律以及文化产业的运动规律、布局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控制文化产业布局的主体行为,通过文化产业的合理布局实现空间经济效益目标和公平目标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克服文化资源产业化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趋同性,以及由这种盲目性和趋同性所造成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与恶性竞争。

促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企业的趋集中化运动,实现文化生产力的集约发展。文化资源开发的集中聚集,不仅有助于形成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对各种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而且有利于利用市场信息,形成对各种文化资源的吸纳能力和辐射能力,提高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创新能力,节约文化资源的流通成本,继而全面推动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实现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合理分散,实现文化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的集中只有在一个适当的量度内才是有价值的,超过了一定的极限,产业生存空间的过于狭窄,必然引发和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由此而造成的投资环境的破坏必然导致文化资本的外流,进而最终导致整个产业发展的停滞和衰败。

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局的战略思维应该是:在实现对原有发达区域文化资源开发以及产业结构策略性调整以达到布局合理化的同时,推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文化资源产业化进程,尤其是推动广大落后地区的文化资源开发与文化产业空间布局,在实现效率目标的同时实现文化产业布局的空间公平。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群建设

文化产业集群是集中于一定区域内、处于相同文化资源链上的、众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文化企业和与其发展有关的各种机构、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空间集聚体。文化产业集群有利于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过程中形成品牌效应;有利于文化产业分工的深化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共享与区域优势互补;有利于专业性文化产品市场的培育。

依据我国文化资源分布的特征,做好文化产业集群的区位选择。文化产业集群的初始区位选择,既要重点考虑区域文化资源的察赋、特点,以之作为选择文化产业集群区位提供依据,又要围绕不同的文化要素储备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形成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集群。发挥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利用经济手段对文化产业集群的初始形成提供政策扶持、基本投资支持。

加强重点文化产业带建设。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以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城市为核心,加快产业整合,形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三大文化产业带。积极发展我国西南、西北地区等具有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推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加快文化产业优化升级步伐,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加人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促进各种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形成若干出版、印刷复制、影视制作和文化产品批销等产业中心,重点建设一批大型影视制作、动漫、音像电子、印刷复制和演艺等产业示范基地。

三、市场化开发方略

文化资源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资源供给和资源保障,但再丰富的文化资源并不天然就是文化产品和产业成果,它必须经过产业化开发和市场化运作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文化资源只有依靠产业化生产和市场化开发才能发挥其功能作用,产业化和市场化对文化资源的属性和功能的实现具有关键性作用。

(一)建立以市场化配置方式为基础的多重文化资源配置方式

实现文化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必须建立以功能为核心的资源整合机制,促进文化资源的优化整合。文化资源优化整合关键在于建立以市场化的文化资源配置方式为基础,计划配置方式为补充,计划市场配置方式起调控作用的多重互补的文化资源配置机制。

文化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就是使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可以有效促进文化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高效率,加快资源增量的实现和资源共享的达成,继而最大限度的实现文化供求的均衡。

文化资源的计划配置就是国家按照社会效益原则无偿投资配置文化资源,并且完全由国家进行事业性管理,这种文化资源的配置方式在一些市场机制不灵或不能正确发挥作用的文化领域,如国家文化安全、公益文化设施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化资源的计划配置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文化资源的计划市场配置,就是国家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原则投资配置文化资源。这种文化资源的配置方式负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重责任。国家通过计划市场方式配置文化资源,可以利用独资、控股和参股的方法建立文化生产经营单位,然后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制等方式将这类文化生产经营单位推上市场,使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进行经营。

(二)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育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企业是进行文化资源开发、发展文化产业的当然主体,是构建文化产业有机体的基础细胞。着力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提高国有文化企业竞争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是推动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必须鼓励依托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运用联合、重组、兼并、上市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用强大的企业群体来支撑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努力打破所有制界限,大力扶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完善文化立法,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文化市场和文化环境

以市场化的方略来推动文化资源的产业化进程,需要完善文化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文化立法有利于促进和引导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繁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建设公平的、公开透明的、既有竞争又有秩序的文化市场。

文化立法要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对文化活动主体和参与者的管理要依法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要公开、有具体标准、一视同仁,切实保护文化活动主体和参与者在被管理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文化立法还需要坚持对影响社会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方向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社会关系依法进行管理。这种管理要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服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建设、维护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

(四)建立多元的文化投融资机制

要建立多元的投融资机制用以吸收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提高文化投资效益。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种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投资领域,以独资、合资、参股、联合、合作及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和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企业投资、私人投资、股票投资等多种形式,促进资本市场的强力投资和资本汇聚。积极鼓励金融资本主动介人,使文化企业顺利从金融市场融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要引导建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通过基金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人。鼓励和支持组建各种类型的文化发展公司,以广泛吸引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本。积极实施“外源内用”方略,善于把握文化资源配置的国际化趋向,有效吸收和利用普遍性的国际文化资源,特别是国际资本。

四、文化创新推动方略

文化的命脉在于创新,而文化资源产业化的核心在于文化的创新,文化创新为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文化产业的生产和产品开发提供必要的动力支持。蓬勃发展的文化产业为文化创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灵魂,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毫无疑问,创新也是充分挖掘利用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以文化理念创新为先导

文化理念的创新是引领整个社会不断前进的强大力量,也是文化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文化的传统理念不断受到冲击与颠覆,并在现代文化理念的博弈中不断交融与中和,文化理念本身就处于一个动态发展和不断更新的过程之中。

以理念创新来推动我国文化资源产业化进程就必须颠覆束缚当代文化发展的落后理念,将文化理念从局限性的文化意识形态属性和宣传教育功能中解放出来,注重文化的产业属性和消费娱乐功能,注重对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和市场化运作认识,逐步确立文化资源可以创造永久性财富的理念,不断丰富我国的文化积淀,使文化资源和文化创意转化为更多财富。在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时期,文化理念的创新必须先于文化实践,促进文化实践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要敢 于摆脱束缚我们的传统文化理念,树立新时代的文化发展观。

(二)以文化体制创新为支撑

文化体制的创新是为了进一步释放文化发展的活力,消除原有计划性文化体制的弊端,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的新型文化管理体制,推动文化资源产业化进程。

创新文化体制,就是要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文化制度、文化体制和对文化资源再分配的权力结构。我 国文化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为核心,重建我国文化制度,全面推进文化制度建 设。通过文化体制的创新,最大限度地解放文化生产力,克服文化生产力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促进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发展。

(三)以科技创新为核心

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文化和多媒体传播的兴起,使文化资源的数字化系统开发成为可能,这是将资源储备转化为产业 资本和产品成果的关键环节和有力手段,可以促进资本增量的扩大和产品档次的升级。

首先,加快文化领域核心技术研究。瞄准世界文化科技发展的方略前沿,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等核心技术的研究,提高装备技术和制造技术的水平。其次,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加快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龙头的大容量数字化文化资源库建设,完成大中城市公共图书馆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推进舞台技术进步,发展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其三,推动文化业态更新。加快传统出版发行业向现代出版发行业的转换,积极发展电子书、手机报刊、网络出版物等新兴业态。

(四)以培育文化创意群体和内容提供商为重点

文化产业是内容产业和创意产业,坚持文化创新方略必然要求以创意为中心环节,强调创意能力建设。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属性,创意化开发是推进文化资源转化和内容产业发展的深层动力。

培育文化创意群体和内容提供商是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创意理念,鼓励创意活动,扶植创意经济,营造创新氛围,推动创意产业化和产业创意化。积极营造有利于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创意、技艺、技术的氛围,重点创意群体。支持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形式,集聚各类文化创意人才。逐步完善有利于文化创意群体创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为各类创意人才群体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快传统文化企业的产品结构、服务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中小型文化内容服务企业的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内容集成、加工、制作、传播生产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一批以提供文化数字信息、影视、演艺、文化资讯等内容为主,实力雄厚的大型内容提供商。

(五)以推动文化企业成为文化创新主体为手段

推动文化企业成为文化创新的主体,提升我国文化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首先,要落实培育创新型文化企业的相关政策。改善对创新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扶持中小创新型文化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民族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重大文化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类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在扶持中小型文化创新企业中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各类文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结成创新型组织。

其次,促进文化创意企业发展。鼓励经济发达、创意人才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发展文化类创意企业。创造崇尚创新、追求卓越的产业氛围,扩大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充分发挥文化创意在传统企业改造中的积极作用,利用文化创意成果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第三,高度重视技术中介服务。发展市场化、网络化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文化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社团开展文化技术展示、推介,提供文化技术中介服务。积极利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文化技术产权交易活动。

(六)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

为了适应我国文化资源创意化开发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落实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做好重要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挖掘、整理工作,建立国家重点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强化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促使文化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推介和交易服务产业,逐步构筑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文化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坚持以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开展图书音像市场保护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盗版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侵权盗播广播影视节目、擅自截传广播影视节目信号的行为,重点查处盗版教材教辅、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等非法活动。

五、人才资源开发方略

文化发展关键在于人才。人才资源开发在文化资源产业化进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决定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化、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和文化产品与创意的关键性资源和最终基础。我国目前对于文化产业人才的开发和供给状况还存在种种问题,如旧有文化体制不利于人才创造力的激发,不利于人才整合流动,不利于人才的成长和培养,目前文化产业人才还未形成以市场为手段的合理配置,高校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缺乏针对性等等。另外,人才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人才结构不合理也是我国文化人才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突出表现。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人手展开工作:

(一)明确文化产业人才的核心地位

在人才作用极为突出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领域,人才是第一资源。因此,无论是对艺术家还是对从事相关创作的人都应该明确他们的核心地位,重视他们、尊重他们。另外,还要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能够为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作出积极贡献,都是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拘一格选拔、重用人才。树立对于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人才的归属权并不是决定一切的根本,关键是要为人才的脱颖而出、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人才发挥作用。

(二)做好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工作,加强高等学校文化产业化学科建设

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与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队伍十分重要。建设文化产业创意人才队伍,文化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文化产业经营与营销人才队伍,文化产业管理人才队伍等四支人才队伍是做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建设先进文化、培养文化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扶持部分高等学校文化产业研究基地,资助一批重点文化资源课题研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相关学科资源,集中开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建设服务。

(三)完善人才选拔机制,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鼓励人才在市场配置下流动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5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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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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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法国文化论文范文6

关键词: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经验启示

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一些特别倚重创意及才华的知识密集型行业(文化创意产业)在经济规划和政策制定中日益受到关注。英国率先于1997年有系统地推广文化创意产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亦紧随其后加以发展。中国香港地区长期以来是亚洲的创意中心,数码娱乐、电影、设计、漫画、出版等文化创意产业在业内均享负盛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从经济型态看,香港已进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阶段,具有知识型、创意型及服务型特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我国内地文化创意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潜力巨大。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对于内地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历程

由于历史渊源与地理条件的关系,香港自古以来是东西方交会的舞台,因此形成了多元文化的独特环境。根据香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完成的《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香港创意产业在狭义上分为三大类,包括11个行业。第一类是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品、古董与手工艺品、音乐、表演艺术。第二类是电子媒体类,包括数码娱乐、电影与视像、软件与电子计算、电视与电台。第三类是设计类,包括广告、建筑、出版与印刷。然而以广义的角度来思考,香港也将健身美容、美食、文化旅游等服务业称为创意行业。

进入21世纪,香港陆续推出研究报告,全面梳理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2002年9月,香港贸发局公布了首份题为《香港的创意产业》的研究报告,评估文化创意产业对香港经济的贡献。根据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3月,香港创意产业聘用员工超过9万人,占香港总就业人口3.7%:创意产业在2000年的出口总值达100亿港元,占香港服务出口总额31%;同年,创意产业产值为250亿港元,约占香港本地产值的2%。

2003年6月和2004年8月,香港与内地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第一、第二阶段协议,内地承诺开放26个服务业领域,其中有多项行业(如广告、视听、文化娱乐等)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按有关规定,香港影视制作等行业可以进入内地投资,并可从事文化市场开发等活动,大大促进了香港相关产业的发展。

随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4年正式策划推出香港创意指数(HKCI),拟定了5Cs作为香港的创意指数:创意的成果、结构及制度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研究结果表明,香港自1999~2004年的整体创意指数显示出正增长,指数由1999年的75.96上升至2004年的100(以2004年作为基准年)。

2005年香港特区政府在《施政报告》中,更详尽论述了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因和限制,并指出目前香港文化创意产业只占本地生产总值的4%左右,相对于英国的8%尚有很大的增长余地。2006年以来,CEPA在实施中不断深化,内地居民访港“个人游”的计划逐步扩大,已遍及泛珠三角全部省会城市;2007年元旦起进一步扩展至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及武汉等5个省会城市。与此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更加持续建设、落实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公共投资,包括政府总部、立法会大楼和公众休憩用地的添马舰工程等。

二、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

经过多年发展,香港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创造了令人称道的成就。相关产业对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出15%,并且在经济转型中发挥着巨大的催化和推动作用,促进了整体经济向知识型经济迈进。以广告业为例,目前香港经营广告业务的公司超过1,100家,其中约半数从事广告策划及顾问服务,其他包括广告招牌制作以及广告赠品制作公司分别约200家,宣传展览公司约50家,广告喷画制作公司40多家,电视广告制作公司20多家,户外广告制作公司约20家,直销市场服务、报纸及期刊广告制作公司,以及网上广告制作公司各1O余家等。各行业广告开支十分巨大,2004年香港各行业整体广告总开支剔除折扣后为164亿港元,同比上升14.8%。此外,在数码娱乐、电影、设计、漫画、出版等方面,香港在亚洲也占据重要位置,在业内赢得了广泛的影响力。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的自由市场体制

香港的自由市场体制,表现在企业可以自由经营、自由贸易,无关税及配额,对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亦无限制。同时,香港实行独立税收制度和低税政策,无外汇管制,港币可以自由兑换。香港连续10年被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是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商贸中心,但政府除了发行低面额的辅币外,没有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制度,印发法定钞票由私营商业银行负责,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较松,资金流动和进出十分自由。目前,香港是亚洲唯一低风险地区,已成为美元和欧元的亚洲实时结算中心,以及人民币最大境外流通中心。作为独立的关税区,香港还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WTO框架下进行商贸活动。正因为香港具有健全的自由市场体制,使企业具备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随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

(二)自由市场主导下的政府角色

香港特区政府依照不同产业链的需要,承担着不同角色,尽量使文化创意产品实现自由生产和流通,政府只提供必不可少的法治基础和商业环境。具体管理方面,香港采取事后机制,即市场的文化创意产品只在违法或受到市民正式投诉之后,政府才依法处理。在自由市场的主导下,香港政府的政策范围虽然有限,但执行力度却很有效。在私人企业能力不达的范围,在符合公共利益和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政府才予以协助。例如,近年来,香港电影业与银行业达成共识,由政府成立电影贷款保证基金,银行以履行合约保证的方式,发放贷款给电影制作公司,使各界在不同的平台上相遇和合作,缔结出更多的文化创意良缘。

(三)积极有效的吸引创意人才机制

香港在吸引创意人才方面极具竞争优势,创意人才汇集。在“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香港过去3年已成功吸纳超过1.1万名内地人才。对于人才引进,香港都持自由开放的态度,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行业变化的需要,自由申请工作签证或以其他身份来港发展及定居。因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很多方面,香港都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业及管理人才。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出身的人才汇聚在香港,不断产生交流及碰撞出创意的火花,增加了香港企业的创意与活力。目前,香港的文化创意人才,普遍具备企业经营技巧,而且有长期的国际合作经验,精通国际融资、成本控制、人才搜罗与市场开拓等技能,为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人力基础。

(四)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

香港是法制社会,其独立的司法制度,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香港除了外交事务、国防及中国宪法外,终审法院是其他一切事务的最终裁决机关。于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今已是全球主要仲裁地之一。香港在商业、金融、船务及建筑等方面的专长,能为仲裁提供经验丰富的各行各业专家,包括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工程师、银行家等。香港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已通过《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建立起有效的肃贪倡廉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个人无须顾虑隐蔽不清的交易成本,实现在商业上的公平竞争。

三、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我国内地目前正在建设创新型社会,香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对于内地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经济中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必须建立自由的市场机制,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近几年来,我国内地文化创意产业开始蓬勃发展,许多地区建立起多种形式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和生产基地。但内地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产品比例偏小,广播影视业、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休闲娱乐业等行业的原创能力还很薄弱;市场规模也不够大,单靠本地市场难以获得足够盈利,影响了产业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利用南洋华侨和美加华人聚居地市场来扩大产品发行网的经验,确保文化创意产品的外销出路和资金回笼,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例如,可以音像制品出口为突破口,确立电视剧、电影、民乐、书法、杂技、现代舞以及武术、风光、医药等与中国传统文化紧密相关的音像节目为重点目标市场,利用文字和文化亲和力,辐射港台、韩日、东南亚华人文化圈,并进军欧美等文化创意主流市场,积极拓展外向型文化创意产业。

其次,必须制定有效的发展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意社会基础。世界性的文化创意中心,如伦敦、纽约等,往往以金融商贸中心的地位为发展基础。考虑到香港国际性金融商贸中心的战略地位,我们应超越常规,突破传统政策局限,凡是企业愿意投资于适合经济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政府都应给予大力支持,包括给予批地和税收优惠;并充分依托香港的地理优势,从总体视野来制定发展政策,用区域市场的经营来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全球化生产。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广大市民,尤其是年轻的一代,增加对文化创意艺术及其传统的认识与参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共同价值观。在这其中,尤其需要营造一种自由、开放、灵活、变通的文化创意氛围,在提倡保留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更要广泛接触海外先进文化,做到洋为中用、东西结合,开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