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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范文1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残疾人的界定及劳动保护内容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残疾人参加劳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取得报酬。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劳动报酬条款已成为残疾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3)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造相应的安全条件和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安全。(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并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可能因为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等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社会保险通过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使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残疾人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此外,残疾人还享有参加工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1)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就业形势严峻。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更为明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而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许多残疾人因此失业。(2)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状况不尽理想,就业能力尚待提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残疾人受教育状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依然令人担忧,与数量庞大的适龄残疾人相比,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机会显得非常有限,更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3)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不健全,扶助措施不到位。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采取了很多扶助措施。但是,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扶助措施不到位,这限制了相关扶助制度和措施的作用的发挥。
三、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立法规定。在劳动就业方面,残疾人是弱势群体,要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劳动就业权,必须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扶助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然而,仅仅依靠《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关于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和补充。
2.加大行政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局限,仅仅依靠残疾人自身的力量往往无法很好地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因此,必须对残疾人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扶助既要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要依靠切实有效的组织落实。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就业方面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3.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的情况还屡屡发生,为了有效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各种行为。在劳动就业权遭受侵害时,残疾人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其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残疾人必要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2003年第51期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中国残疾人事业》.2006年第21期
[3]王淑娟.《修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广播网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范文2
【关键词】劳动关系 争议解决 劳动保障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后统一用“合同工”这个名字代替了“固定工”、“临时工”等,用工形式逐步统一、灵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通过合同约定,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
2、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现状
中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妇女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填补了《劳动法》实施以来关于年休假规定的空白。《社会保险法》、《工资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也在审议、起草和论证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的修订也已经提上了日程。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现状
《劳动法》对社会保障重点社会保险的有关内容作了指导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辽宁省部门规章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现状
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一调、一裁和两审”的处理程序。2008年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小额、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新思路,这一新规定不仅缩短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符合了劳动争议高效、及时处理的原则,更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便民利民的效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进一步弥补了《劳动法》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二、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对策
(一)提高辽宁省内企业、职工以及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首先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在有关的法治节目中进行宣传有关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或请劳动领域的专家做专题讲座,明确讲解新出台的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可以通过工会在企业内部搞法治宣传活动,或培训活动,对广大员工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深入学些劳动政策法规。
(二)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
1.扩大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灰色地带中的劳动者,还是事实关系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结合我国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暂无立法基础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务派遣问题、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离职责任承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便于问题的解决,劳资矛盾的调处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适用一段时期之后,及时进行立法,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护相关权利和督促义务的履行。
2.完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
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细化,通过工会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幸福感不强,这说明我们的保障立法还不到位。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业形式人员的参保制度、参保标准、保费增长机制和基础管理办法,强化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地区限制,实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切身利益。
第三,建议增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个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成年人等全部城镇居民均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根据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适用全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对个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对未成年人适用医疗保险。
3.加大劳动标准体系制度建设
我省各市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细则》来指导我省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通过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劳动标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实惠的保障。第一,认真落实集体谈判权。将劳动法中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为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将《工会法》中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改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消除就业歧视。我们可以通过细则将《劳动法》中的四种歧视的规定加以扩充,将出身、户籍等明确纳入反对的歧视规定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快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的改革,其中主要是加快户籍法规改革步伐,尽快消除因户籍问题产生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第三,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被劳教人并未经过法庭判断,只是经过行政程序作出的,因而应该废除。对于劳改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加以改革。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协调机制程序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范文3
论文摘要: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他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安全教育的现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高职院校加强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建议。
一、我国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现状
以重庆市高职院校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从4所高职院校中按男女生各50%的比例,随机抽样并以发放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58份,回收率为95.80%。剔除无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91.70%,符合抽样调查的原则,该样本具有代表性。
1.高职院校安全教育的课程落实不到位
在被调查的学生所在的学校(具体到院系或年级)中,没有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占43%,每学期只开设1次安全教育课程的占40%,每学期开设3次以上安全教育课程的只占14%。由此可见,绝大多数职业院校没有将大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甚至根本没有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列为学生应该学习的课程。
2.高职院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单调
在为数不多的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学校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其安全教育内容的安排情况,从学生问卷统计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内容单调、涉及面狭窄,仅仅局限于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几个最基础的方面,而对于安全教育的其他内容如心理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等则涉及太少或根本没有安排。
3.高职院校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4%的学生是通过课堂教学来接受安全教育的,而且受教育的课时少得可怜。更令人担忧的是,大概5%的学生根本就没有接受过任何方式的安全教育。所以这就不难理解当今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低下,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的原因了。
4.高职院校学生掌握安全技能的途径狭窄
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自然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但是安全教学又不同于其他的课程教学。其他的课程教学,学生可通过自身练习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但安全教育,如安全防患技能、地质灾害、遇火灾逃生等都需要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演习等,学生要通过亲自参与体验、实践才能掌握,所以,安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内容中,只有不到20%是通过教师传授的,其余则多是学生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手段自己学习的。
二、加强高职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保障学校安全,保护人才资源
加强高职院校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对于维护校园公共安全、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就是保护国家的人才资源。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不仅能够帮助学生自身在遇到危险时成功自救,把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化,同时也能使学生对可能发生的危害有高度的敏感性,自觉维护校园公共安全,防患于未然。
2.满足在校学生的安全需要
加强高职院校在校生的安全教育,能够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防灾抗变的能力。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学习、了解、掌握一些安全常识,不仅可以减少自身在校期间的安全风险,而且也不会去伤害他人,还可以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能否经受得住挫折,是现代人才素质的一个考验。当学生独立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社会纷繁复杂的现象时,往往会表现出无知与无奈,不知道怎么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等。加强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能够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学习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从而实现职业生涯中的安全与健康,终身受益。
三、加强高职学生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建议
1.领导重视,齐抓共管
一是要在高职院校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要站在“稳定压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高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给予高度重视。二是作为高职院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保卫机构,既要抓安全管理,又要抓安全教育,要以安全教育促进安全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辅导员以及全体教师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2.突出安全教育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
对于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必须结合学校特点和学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其中安全知识的课程教学应当是主渠道。要根据高职学生可塑性和接受能力较强的特点,切实做好安全知识的传授和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一是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从师资、教材、课时等方面给予保证。特别是要系统地对大学生进行安全实用知识的教学。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利用广播、电视、校园网、橱窗以及召开案件事故分析会、办学习班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三是把握时机,突出重点。如与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相结合,以树立大学生对公共安全的信心;与侦破案件、处理案犯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防范教育为主,着力提高安全素质
高职学生安全素质的提高,重在实践锻炼。针对高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常见安全防范能力训练。对高职学生进行常规安全防范训练重点是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抢劫、防侵害、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常规安全防范训练,教给他们一些解决安全问题的策略和办法,丰富他们的间接经验,提高他们防范安全事故的自觉性和实际应对能力。二是高职学生自律能力训练。引导高职学生分析因自身缺乏安全防范知识和能力而引发安全问题的事例,增强他们健康成长、遵纪守法、保证安全、珍视生命、预防犯罪的责任心和自信心,切实提高高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是应急能力训练。采用实战模拟等方式对学生进行临灾应急心理、防护技术的训练,提升应急能力。使其在面对意外事故发生的时候要临危不惧、镇定自若、主动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四是安全管理能力训练。采取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让高职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等方式,使学生在实践中端正安全态度,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加大投入,构建“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
必须把安全教育理论的内容逐步充实到高职院校素质教育中,增加投入,改善设施,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切实做好高职院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大力发展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体系,使学生从小就接受较为系统的安全教育。这对高职学生安全意识与技能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结论
1.加强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的重要保障。
2.加强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学生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措施。
3.加强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对于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宋志伟,燕国瑞.《大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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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财务通则;财务管理模式;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143-02
1 《企业财务通则》充实创新了财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不再将其宗旨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并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改变了原来要求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规定,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除外”。对于其他企业,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纳入“比照执行”的范围。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阶段性特征。
第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内容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再延续原来关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财务收支的规定,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营运资产、财务控制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第四,规定了财政职责,将财政机关“三定方案”的规定化为财务规章,便于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规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主体地位,有利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明确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规定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不同,各级财政机关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关系对企业实施政府宏观财务管理,从而与投资者凭借产权关系的财务管理、经营者凭借委托关系的财务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2 《企业财务通则》构建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一,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定“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源共享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二,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企业的出资者可分为个人出资者、法人出资者和国家出资者,三者所享有的资本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出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变换其资本的运行方向和运用形式,以获取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别。鉴于《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国家出资者而言,国家以生产资料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显然也是一种财务活动,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出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三,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的精髓,企业财务的主要着眼点是财务决策和财务协调。从财务决策上,企业财务方面的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政策的安排都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这些决策尤其是长期财务决策一般与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最高经营者紧密相连,因此,只能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次来考虑。可以说,财务决策是典型涉及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或者说企业所有重要决策都具有重要的财务意义。因此,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企业财务通则》加强了经营者的职责规范,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3 《企业财务通则》对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要求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源共享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企业财务通则》对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出细致而具体的规定,主要有:建立财务决策制度、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制度、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等十四项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财务管理各个方面,从而使企业财务制度更加健全。推进企业财务制度创新,主要有三大改革目标:
第一,建立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该体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督办法、企业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为配套,以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以此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于企业财务行为是不断变化的,各时期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相应地,企业财务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地调整、改革,从而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建立权责分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通则》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这些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改变过去“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第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按照“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原则,《企业财务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方面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
4 《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有一句名言: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企业与其他公民的不同在于,它是一个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是企业最主要的活动。显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应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社会创造财富,这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只有健康长寿具有永续生命力的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多税收,才是对国家、对社会所负有的主要社会责任。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要求企业承担其他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风险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入手,提升企业管理素质,才能最小化企业的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完成。
第一,以人为本、和谐劳资关系。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是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的经营理念。《企业财务通则》专门就“职工福利”、“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劳动合同”、“参与分配”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范。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重视和关注职工的切身利益,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职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具有本企业特点的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职工也是企业的生产力,尊重他们的权益,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也是焕发企业生命的源泉之一。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企业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树立企业诚信形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扩大市场份额、如何保持现金流、如何加快发展等,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不够,甚至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因此,应当引导企业有意识增强社会责任,特别是对投资者、债权人、客户、顾客四者的责任。《企业财务通则》就企业“偿债义务”、“客户资金”、“转嫁经营风险”、“产品质量”、“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诚信等方面作了规范。强调遵守商业道德和企业诚信,既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无形资产。
第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责任。《企业财务通则》在这方面也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围绕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在引导资本流向高科技、无污染项目上作了财务制度规范支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人力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是我国企业历史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政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发挥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体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作为规范依据,督促企业的社会责任面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