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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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特点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3-29

一、“90后”学生思想行为特征分析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的转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着巨大影响,“90后”大学生思维更具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确定性。随着近些年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普及,网络融入了大学生生活,网络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网络虽然给学习带来了便利,但网络上的大量不良信息也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行为习惯产生着负面影响,危害着“90后”大学生身心健康。当前,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出现了整体下滑现象。

笔者通过对“90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以及思想行为表现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普遍呈现出个性张扬、价值观多元、个体本位突出、崇尚自我、依赖网络、道德观念缺乏、媒介素养欠缺、理想信念淡化、金钱至上、追求外貌等特点,“90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比如,前不久网络中曝光了某“90后”女大学生欲借两百万尽孝的新闻: 一名女大学想要不劳而获通过“卖掉”自己的后半生来获得两百万。

社会学家胡光伟就此事指出:“她如果凭自己的能力挣了3000元钱给她父母,都是孝顺。但是这种想要靠别人来帮忙尽孝道的方法,她父母知道后,心里也会难以接受的。”

育人先育德,教育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和技能,更要引导学生做人,教会学生为人处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90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高校大都不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中多只关注学生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培养,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多是在走形式、搞过场,并不能有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这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十分缓慢,大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仍停留在老思路、老模式当中。教育方法没有紧跟时展进行必要的更新,依然采用传统的说教模式;教育内容更是苍白无力,与现实社会情况严重脱节,缺乏针对性,没有根据“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进行调整。所以某些教学内容很难得到学生认可,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甚至一部分学生表现出反感情绪。教育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缺少对学生个体感受的考虑,缺乏对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把握,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大学生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心态,就很难走入社会迎接挑战;在工作中遇到些许困难便会一蹶不振,甚至走上偏激道路。

想要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水平,保障教育有效性,各高校必须正确认识思想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针对“90后”大学生心理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解决当代学生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把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当代大学生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势在必行。

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教育模式,改革教育方法,针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展开教育,以保障教育的有效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2

摘要::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湮灭的贡献。他以“明法”、“任法”、“壹法”等思想为基础创立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其思想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其思想是建立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之上的,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其思想中的某些方面,如“法与时移”、“法布之于公众”、“尚法不尚贤”等,对现代社会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应加以选择的利用。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法、势、术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荀况的学生。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前期法家思想,又吸取了道、儒、墨各家思想,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的法治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 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

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明法”、“任法”和“壹刑”。

1 “明法”

商鞅早在他的《商君书・画策》篇中就指出:“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后来韩非总结为“明法”。奴隶制的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秘密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其后魏国李悝所制订的《法经》。“铸刑书”和《法经》相对于奴隶制法的秘密状态和习惯法是一大进步,后经吴起和商鞅在各个领域变法实践,逐渐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雏形。然而,上述法家主要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在某一方面推动了古代法制的进步,真正对数百年来这些实践经验加以全面、系统地总结并使之理论化的,则是韩非。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对封建成文法出现后其作用和性质的高度理论概括,它彻底否定了奴隶制法的神秘性,以及所谓“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无疑,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思想认识的一大进步。

2 “任法”

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故曰“法治”,所谓“尚法而不尚贤”,认为“道法者治”,这显然是“任法”的思想。韩非曾说:“一民之轨,莫如法”。“法”犹如木匠的规、矩、尺、度,犹如量东西的权衡,用它来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一原则,包含着现代法理中“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3 “壹刑”

这是韩非谈法律的适用问题。“壹刑”来自商鞅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在此作“统一”解,“壹刑”即统一刑罚。在此基础上,韩非进一步强调了这种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法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又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言无二贵,法无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显然,这种主张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色彩。可见,韩非的法制理论精神是与我们今天法制建设相合拍的法律精神。当然,这种法律精神对君主是例外的,这点构成了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即本文以下要论述的第二个问题。

二 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

在韩非之前,已经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家人物,并形成了法家学派。如商鞅重“法”,而申不害和慎到则分重“术”和“势”。韩非总结历史经验,批判地吸收了这三派法家的观点,从而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如果纵观韩非的学说体系,就会发现,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君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以“法治”为中心的统治术,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

1 韩非的“法治”思想重在加强君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君权,韩非认为,君主应“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天下为王”,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借给别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且“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这种绝对的君主集权,后来成为我国历史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 国君要加强君权,必须借助“势”和讲究“术”

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君仅凭法是不够的,不论多么完善的法,必须依靠暴力和强制才能执行,这就是“势”。他说:“万乘之王,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又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可见,“势”是其“法治”思想中一个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秦始皇开始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崇尚严刑酷法的理论源泉。

与韩非“法治”思想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术”,即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他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这些手段,韩非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君主搞“神秘化”统治,他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

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方面强调“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术”的神秘性;一方面强调“壹刑”,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独断”专权;一方面强调“任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这正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关键所在。他“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法”与“权”的和谐统一。这既是韩非对先秦法家学说的集成,又是当时的时代精神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三 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

1 “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1)法令必须“布之于百姓”

韩非强调:“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2)法一而固

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反对朝令夕改,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3)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

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尚法而不尚贤。”“明主之国,令言者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坚决反对在法令以外讲什么仁义。

2 必须善于运用赏和罚

(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信赏必罚”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东西一定要兑现。“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韩非明确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厚赏重罚”是指让臣民以赏为利、以刑为害,必须使奖赏重到足以使民热切地追逐,使惩罚重到使民感到害怕而不得不避。

(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是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韩非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人们的认识与法令的赏罚相吻合。指出:“誉不当则民疑”。“重赏”应符合“有重者必有恶名”。

四 韩非法治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1 其思想虽处于劣势,但功不可没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于秦朝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其统治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韩非的法治思想,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韩非的法治学说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虽处于劣势地位,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甚至可以说一直是历代政治家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儒法并用,相互融合

韩非法治思想和儒家学说一起强化了封建专制统治。韩非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远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情也”的说法,与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本质上有一致之处,并且成了以后三纲的雏形。韩非的法治学说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虽相较于儒家思想处于劣势地位,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甚至可以说一直是历代政治家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五 韩非“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起过积极的作用;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但作为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现代社会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韩非法治思想中的许多闪光点仍然能为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和建立法制国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1 “法与时移”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韩非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兴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2 法要“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韩非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布之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让“全民皆知所避就”。今天,我们仍然应该把普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广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懂法、守法、护法,使全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人们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3 “尚法不尚贤”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

韩非提出“信赏必罚”及“循名责实”,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公正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赏罚必须及时、赏罚要得当等观点,对我们严格执行法律具有值得借鉴的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能否严格执法的关键。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正确评价韩非乃至所有前人法治思想的利弊,对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在法治和德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当代中国法学文库》,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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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战国)韩非:《扬权》,《韩非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紧密相连,没有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重新定位的问题。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的法治,其区别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刑罚”或“刑律”。法治的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所谓法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主要指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原则;而所谓法的优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体现的即是法的正义性。这两者可以说既是法治的优越之处,同时又使法治(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成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优长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这种普遍性之基础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所谓法治的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实际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种正当性。可以说,正是这种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预期性,因此最终能保证其普遍性。其次,法的优良性(即正义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与道德截然对立的,就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只具惩治意义那样,而是本身即是对一定的道德价值,诸如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的体现和保障。就此意义而言,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当然,这里也应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否则便消弭了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过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体现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化的社会公德,以此保障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价值追求是无上限的)。

然而,尽管我们说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上升为治国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的层面相提并论。我们通过上文对中西历史实践的考察,已经得出了如下结论:德治本身不可能现实化,其只可能,并且永远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悖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讲什么“德治”、“以德治国”,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同时,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误会。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绝对是不能同时有两种主导的治国方略的。我们可以强调道德对法律的补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为德治的。

总而言之,我们的主张只有一个: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是主流的社会控制模式,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才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 12.

[2]孔子.论语.

[3]孟子.孟子.

[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的检省.中国社会科学,2002,(6).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结合我县“六五”普法和“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及“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文化法治惠民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以“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传播法治文化、建设法治驿站”为核心,将法治与文化相融合,以农家书屋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法治氛围,为建设法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基础。

二、活动内容

运用多种文化形式,将法治文化融入到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中去,发挥法治文化的教育引导功能,营造崇尚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全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法治文化品牌,初步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特点的法治文化,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举办农家书屋法治文化系列活动。继续开展读书节暨法治文化读书节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法治文化热潮。要求每个乡镇文广站结合实际,全年举办法治文化讲座十二次;继续实施农家书屋提升及“法律图书角”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不断完善和拓展农家书屋法治文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巩固省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区成果,积极开展全国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努力把我县建成乃至苏北地区“法治环境最佳、法律服务最优、法治文化最浓”的地区。

(二)送法制电影下乡。结合送电影下乡活动,选择一批具有反映农村民主管理、农民依法维权、家庭邻里纠纷等涉法电影深入农村放映。每年放映法制电影要占电影放映数的20%。

(三)组织法制作品创作和法治文艺巡演。结合2014年文化“四季歌”总体布局,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组织开展法制书法、法制摄影征集和展出活动,组织文艺团体创作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乡村进行巡回演出,让广大群众在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各部门、各乡镇文广站要把实施法治惠民工程作为今年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法治惠民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5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法治思想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烟草文化;法治;建设

周所周知,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特殊性在于:既要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为国家财政收入多做贡献,又要严格控制卷烟生产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卷烟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既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又要进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着力破解“三大课题”(改革的红利在哪里,发展的潜力在哪里,追赶的目标在哪里);既要履行国际控烟组织框架协议,又要提升卷烟结构升级,推动“卷烟上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将行业的特殊性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压力,有效化解现实矛盾,确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多年来,虽然行业通过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行业发展,实现了“三大x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行业内部分单位和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监督不严,依法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极个别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因此,建设法治烟草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因此,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既要注重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更要重视与行业规范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构建。

第一,注重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中树立信仰法治、践行法治和维护法治的理念。理念引导行为,思维决定方式。烟草人信仰法治、具有法治理念、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具体问题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关键。因此,加强教育培训不仅要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强调法治理念的灌输和法治文化的熏陶。烟草法治文化是由每一位烟草人的法治理念与这种理念引导下的实践行为不断聚合、累积、发酵和升华而成,而加强理念教育、观念引导是其前提和基础。

第二,完善考评机制,形成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当前,烟草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文化淡薄,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信仰、践行法治的动力。这要求各级烟草企业要相应地改变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因素纳入人员综合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指标。比如,实行行业学法制度,定期对行业内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注重在具体工作中考核人员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践行法治的实际情况。注重将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重要岗位上来。

第三,注重引领垂范,发挥行业干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模范表率作用。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由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相对于烟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践行者,他们在工作中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直接影响着其他工作人员对待法治的态度和信念,他们的一言一行对烟草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巩固起着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法制部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引领、组织和推动作用。法制部门是负责行业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重要职责。因此,法制部门要承担起作为烟草法治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重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策划、组织和引领行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努力使烟草法治文化成为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力载体。

第五,健全法治体系,营造烟草企业良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从专卖执法、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收集法律风险源、风险点,研究制订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二要建立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方略、思维和理念为指针,以法治烟草建设总体目标为引领,进一步明确“七五”普法宣传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提高水平,注重实效,将烟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三要强化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法规机构建设和法规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和岗位职能作用,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面对近年来烟草行业在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争议和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案值较大、关系复杂、应诉困难等明显特点,应对挑战、防控法律风险,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行业和谐,不断激发改革红利和发展潜力,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