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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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1

一、主办单位

县经贸局、县外经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司法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局、县广电局、*报社、*镇、*镇、*镇。

牵头部门: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三、宣传重点

配合今年“4.26”第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二)普及知识产权基本常识,宣传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宣传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我县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四)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保护方面的典型企业、人物。

四、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县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宣传周”活动方案,并在全县全面部署“宣传周”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4月20日至26日)在*镇、*镇、*镇、*镇同时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三)总结阶段:(4月27日至4月30日)对活动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五、活动内容

1、制作“专利保护—*在行动”专题片,对我县神州毛纺、长盛轴承、斯贝克电子、新嘉联、维克托塑化公司等市、县专利示范企业进行采访。活动实施阶段在电视台播放。

参加单位:科技局、广电局及各有关企业。

2、在*日报*版设知识产权宣传专版,主要内容:“*县专利专项行动访谈”、“20*年我县专利工作回眸”、“*专利示范企业一览表”、《*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基本常识。在4·26前夕刊登。

参加单位:科技局、报社。

3、4月20日,在*镇(中山路、谈公路、车站路、解放路、县政府门口)和*镇、*镇、*镇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营造宣传氛围。

参加单位: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文体旅游局、广电局、外经局、*镇、*镇、*镇。

4、4月21日至4月22日,在*镇开展生产、流通和商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参加单位: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文体旅游局、*局、广电局。

5、20日、21日、22日,*镇、*镇、*镇分别举办企业专利知识培训班。

参加单位:*镇、*镇、*镇。

6、4月23日,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市保护知识产权论坛。

参加单位:县科技局及有关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2

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旅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滞后、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周、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使得旅游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保护类型,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关键词:

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知识产权;侵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旅游产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旅游资源不断丰富,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旅行项目推陈出新,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逐年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我国旅游产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尤其是在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旅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滞后、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周、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一些地区的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意识,只注重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利用,而忽略了与旅游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使得旅游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我国经常发生把旅游景点的名称抢注为商标的案例。“黄山”“瘦西湖”“香格里拉”等国内知名景点名称,都被与旅游地区和景点不相关的企业所抢注,有的被标高价再卖给其他主体,给当地旅游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有的旅游企业精心开发的旅游线路、旅游策划,被其他旅游企业随意模仿抄袭,导致旅游线路雷同、服务混乱,不仅使一些企业苦心开发设计的旅游产品变得毫无竞争优势,也使得旅客在大量雷同的旅游产品面前无从选择。有的旅游企业设计开发的新旅游产品中,有的技术达到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他人随意仿冒,导致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这些案例都表明,有必要系统、全面地对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拟从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保护类型与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对策与建议,期能从制度建设角度促进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提高我国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P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还包括商业秘密,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在市场经济和国家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决定国家、地区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资源。我国2008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来实施。具体到旅游业,旅游产业实际上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早期旅游业的发展,凭借的是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宣传、服务质量和定价等。而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业更加强调的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旅游资源。在旅游过程中,“绝大多数旅游者希望能购买到当地有特色、品质高、品牌化的旅游商品。而由于旅游商品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很多区域旅游商品雷同,质价不符”[2]。这就对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关系到旅游产业和企业的兴衰。旅游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树立旅游品牌的优势,打造知名旅游商品,而且有利于优化旅游业的产业结构,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毫不夸张地说,谁能够拥有旅游自主知识产权,有着自身具有特色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谁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然而,中国目前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并不完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中国旅游业长期处于以价格战、虚假宣传、抄袭仿冒等来吸引消费者的低水平竞争之中。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旅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旅游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权意识普遍较弱,旅游企业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的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市场宣传推广的过程中,仅注重旅游资源开发和宣传的市场效果,对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旅游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遇到旅游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往往没有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措施。具体表现如下:

(一)旅游商标侵权问题严重我国旅游业不注重维护品牌效应,商标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中,商标非常重要,关系到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然而我国很多著名的旅游景点、旅游商品、地理标志等都遭到了抢注。在被抢注之后,恶意抢注人往往会高价卖出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尽管我国《商标法》明确了针对商标抢注行为可以提出异议①,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鲜有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采取维权措施。据统计,仅在安徽省,就有72%的景点没有注册商标。黄山市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性商标只有2件,2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商标为零。而重庆,则有80%以上的景点没有注册商标。湖北襄樊甚至发生过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一系列著名景点名称的商标,但遗憾的是,在商标局的异议期内,居然没有一个旅游景点所在地的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异议。[3]在海南省,知识产权侵权最为严重的也是商标侵权,“天涯海角、海棠湾等旅游风景区的名称多年来屡被岛外各方主体进行注册”[4]。不仅如此,对地理标志性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旅游地名进行抢注的行为也频繁发生。某一个地区人文或自然环境决定的产品应当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主体通过地理标志的方式注册,然而,某个特定地域的名称却经常被其他个别主体抢注。“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一旦被抢注成功,不仅导致当地同类生产厂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且如果抢注者属于外地企业的话,还导致产品原产地混乱。”[5]

(二)旅游线路相互抄袭我国旅游业旅游线路模仿、抄袭现象严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明显。旅游线路往往是一些旅游企业精心设计出来的旅游智力成果。好的旅游线路、精心的旅游景点设计和安排,往往能够吸引消费者,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然而,由于旅游线路在知识产权法上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还不明确,旅游线路一旦开发出来,就往往成为被抄袭和模仿的对象。例如,“自驾车重走丝绸之路”旅游线路是四川某旅行社投入巨资首次开发出来的,其中设计了独具特色的游客以自驾车方式进行环线旅游的线路,但是这一旅游线路很快被其他旅行社模仿。[6]由于旅游线路是否能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使得其他企业可以任意抄袭模仿独创性的旅游线路,这使得独具特色的旅游线路设计成为了公共资源,不仅旅游品牌无法树立,雷同的旅游线路也使得游客无所适从。

(三)旅游项目和商品缺乏创新我国旅游业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抄袭严重,市场经营混乱。为了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许多旅游企业精心开发了各种具有本地区旅游特色的纪念品,具有本民族本地域风格的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表演或民俗活动。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进一步推动了旅游地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品牌的树立,也有助于宣传本地区的特色产业和商品。然而不容乐观的是,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专有技术,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开发出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的企业,也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策略。这导致其他企业可以任意抄袭、仿冒这些旅游项目、旅游商品,导致假冒伪劣低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充斥市场。例如,“被称为‘东方第一染’的安顺手工蜡染长期被机器化大规模仿制,且价格低廉、质量低下,导致安顺蜡染的声誉在近些年大受打击”[7]。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缺乏保护我国经常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本民族、本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民间传说、民俗表演被剽窃的事件,给当地的旅游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本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是地区旅游的宝贵资源,是长期以来本地区本民族文艺风俗的长期积淀。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的特色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性质不明,长期以来未能得到知识产权法的认可和保护,导致剽窃现象严重。许多盈利性组织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艺进行摄制、记录,然后再进行加工处理,摇身一变变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文艺表演或作品,或者将一些民族地区的传统手工艺进行后续开发,并申请专利,变为自己拥有专利权的工艺产品。这种行为攫取了当地民族长期积累的精神文化财富,却并没有向拥有这些民间文艺的民族寻求许可并给与补偿,是严重的剽窃行为。例如,在中国具有影响力的乌苏里船歌案中,有人就利用了赫哲族调式“伊玛堪”和民歌中《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旋律,创作出了新的歌曲作品,引发了赫哲族人的不满,导致诉讼的发生。

(五)商业秘密流失现象频发一些旅游企业不注意管理和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的流失。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旅游企业所开发的旅游项目的策划方案、设计文书、创意资料、经营秘密、客户资料等。这些商业秘密是旅游企业自身运营和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对于旅游企业的兴衰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成为其他竞争主体所要窃取的对象。旅游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窃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员工跳槽,带走了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其他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2001年,上海新华旅行社则是一些员工对原公司不满而集体跳槽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华东接待部的经理与四位员工同时跳槽到另一个属于竞争对手的旅游公司,不仅带走所有的客户资料和经营信息,而且把原本存储在公司电脑中的这些资料全部删除。[8]

二、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

为了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首先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保护类型。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保护类型只是保护客体的类型化。权利客体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客体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它是法律所保护的内容”[9]。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作品、商标、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10](P18)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1](P14)据此,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即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体到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知识产权客体是“旅游企业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无形的智力成果”[12],指与旅游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旅游企业、旅行社等主体在旅游开发和旅游经营中为了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所运营、开发、设计、编排出的各项旅游智力成果和旅游工商业标记。与旅游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客体,主要也可以区分为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体言之,可以分为如下保护客体:

(一)旅游工商业标记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是一种远距离的贸易,商标在这种远距离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引导消费者购物,使消费者辨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树立品牌优势,通过品牌吸引消费者,避免低水平的竞争。不仅是商标,商品或服务上所有发挥标示来源功能的指示性标记,包括商号、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都是工商业标记,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同理,在旅游业中,商标以及发挥着商标功能的商号、名称、包装、装潢,都是旅游地或旅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旅游工商业标记是旅游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工商业标记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识别提供不同旅游服务的主体,选择自己需要的或者信赖的主体提供的旅游服务。“商标的担保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一个无形的‘招徕’作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彼此信任对旅游商品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13]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如果能够走上品牌化的专业道路,必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地、旅游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旅游工商业标记的保护,做好工商业标记的申请、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旅游线路旅游是一种暂时性、异地性特点的休闲娱乐活动,受到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交通条件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因此,旅游线路的策划和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好的旅行线路不仅能够使旅游者充分领略到旅游地的自然风光、风土人情,也能够使旅游者身心愉悦,不会感到疲惫。因此,如何选择旅游线路,组合适当的旅游项目,在旅游线路中提供何种产品或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亦即,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的选择、判断和再创作。[14](P28-29)据此,旅游企业把有特色的旅游项目组合起来,选择适当的旅游行程和线路,通过投入独创性的智力劳动,进行选择、取舍、安排,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游线路,具备了智力劳动成果的特点,因此,这种体现了智力安排的旅游线路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历史、文化、习俗源远流长,积累了丰富的带有本民族、本地区特色的民间文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民间艺术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和特色文化,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文艺种类繁多,包括了故事、歌谣、传说等民间文学,少数民族歌曲、舞蹈、杂技、戏曲音乐等民间表演艺术,节日活动、祭祀等民俗文化,剪纸、脸谱、服饰、金银饰品等民间工艺品。这些民间艺术之中,有些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著名的旅游资源,有的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吸引着众多旅游者的到来。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而言,民间文艺应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它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作并代代相承的文化艺术信息,从本质上说是智力劳动成果。只是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民间文艺产生于民间,其创作者乃是民族或地区群体,是某一个地区或民族的整体智慧结晶,权利主体应当属于民族或地区群体。因此,对民间艺术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属于创造出民间文艺的地区或民族群体,政府要进行相关立法,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内容,防止他人任意剽窃、抄袭民间文艺资源。

(四)旅游产品中的专利和技术成果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是发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经过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所颁发授予的专有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一些旅游产品、工艺纪念品有着独特的工艺或设计,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往往企业在研发之后并没有注重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例如,民族活动或节庆旅游中存在的吉祥物的图案设计,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工艺品设计,都包含有外观设计的成分,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五)旅游商业秘密旅游商业秘密是旅游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旅游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创造或积累的营销计划、旅游创意方案、旅游宣传方案、旅游客户名单、旅游项目开发和设计方案等。概括而言,这些归类于商业秘密的方案或信息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这些信息往往是旅游企业的关键经营信息和秘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只允许旅游企业定主体掌握。其次,这些信息是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积累、加工、收集、整理而成,代表着旅游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发展水平,是旅游企业长期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集中体现。第三,这些商业信息或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依靠这些信息,能够为旅游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15]因此,这些商业信息和方案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三、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需要从制度、意识和管理层面入手,全面建立起现代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体来看,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主要需要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一)完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旅游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又带有其自身特色,仅仅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为了保护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有关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显然还远远不能适应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于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仅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说,旅游业存在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旅游工商业标记、旅游线路、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等,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仅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是难以有效保护旅游知识产权的。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规范,制定适合中国旅游业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知识产权规范体系。目前较为适宜的对策是国家旅游总局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其效力位阶低于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但是这是结合了旅游业情况,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可以具体贯彻落实于旅游业的具体规范细则。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规章的制定上,需要首先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和构成要件,将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类型化,根据本文前文所述,要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以及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工商业标记、旅游线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旅游产品中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和旅游商业秘密。其次,要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侵权行为的判定、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政府监管的措施和落实。这样,就将旅游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保护、责任全部明晰化,有助于指导旅游行业的行为,也使得规范和打击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强化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旅游知识产权之所以保护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企业自身不重视自己的旅游知识产权,对于投资创造的各种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和商业秘密,不懂得管理和维护。例如,有些企业不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对于本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客户名单,旅游策划方案,不注意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保密。这样,本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营信息流失之后,往往由于这些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对旅游企业来说,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企业的领导者和专业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旅游企业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从企业的名称、名牌、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商业秘密等各方面入手,建立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在旅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旅游商品的专有技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要积极申请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注意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于商标和本企业独有的旅游服务的名称等,要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抢注行为,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局已经注册,则要及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对于带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地名,要积极申请地理标志,通过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旅游本地的特色民俗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地旅游业也要注意进行妥善的维护和保管,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保护,确认当地的民俗艺术和文化遗产的主要种类和内容、权利主体和管理方案,防止被他人抄袭和模仿。只有旅游业从业者自身重视旅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旅游知识产权政府管理工作旅游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工作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种意义上讲,仅仅有旅游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建立更为详细的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程和完善的旅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在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政府部门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首先,各个省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肩负起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职责,要督促和责成下级具体旅游地的旅游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区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统计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积极督促本地区旅游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要时可将辖区内的重要旅游景点名称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时旅游管理部门要联合工商执法部门,建立起长效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本地旅游业存在的侵犯旅游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本地旅游市场,树立本地旅游市场品牌。其次,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联系文化部门、遗产保护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特色遗产、民族风俗、民间文艺、特色商品的保护。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重要的吸引旅游者的资源,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辖区内特色的民族产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旅游企业开发出的有专有技术的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保密处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些工作,离不开旅游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需要旅游管理部门深入旅游企业开展工作,建立起本地区完备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再次,要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响应和协调机制,组建高效、精干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对辖区内各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专人负责管理,指导本地旅游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高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同时完善快速响应和协调机制,对于侵犯本地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强化政府的旅游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通过管理职能的强化,进一步推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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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美霞,周国海.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11,(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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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5]罗忻全.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旅游知识产权[J].湖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1):24-26.

[10][1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3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

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对于激励创新、激发创造、净化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对于在新形势下推动我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和提升我市良好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过去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假保名优方面也有许多成功的做法,特别是名优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甚至走在全国前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形势还比较严峻。为此,全市各级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这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安全的专项行动。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而专项行动时间已经过半,时间很紧、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各成员单位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开展好专项行动的紧迫感、责任感,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再加劲、再努力,切实把专项行动抓出实效。同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更加积极地探索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

统一行动;打防结合,按照“围绕大局。重在打击;自下而上,点面兼顾;集中力量,上下联动”思路,市在前一阶段专项行动中,取得了初步成果,得到省政府第二督查组的高度评价。当然,这既是对我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工作的鼓励鞭策。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等方面对专项行动进行推进,从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等六个方面,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概括为“四权”三地”四业”和“八类”四权”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国务院和省政府把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重点整治地区、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查处产品。三地”指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四业”即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八类”即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类产品)市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分工,对工作重点作进一步细化。针对本部门、本系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将工作层层分解,将任务逐一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对“三地”非常关注,要特别注重加强对“三地”治理,这是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通过着重抓好以上这些重点工作,从根本上遏制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前天,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假酒公然傍上糖酒会”节目,曝光了成都糖酒会假酒众多的现象。该事件已惊动国务院,昨天下午国务院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研究,省政府也迅速起草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该项工作请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一定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好泸酒形象,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可以概括为“形成一个态势,市下一步的工作目标。营造一个环境,提高两个水平”形成一个态势就是通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市内外重点关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一个环境就是通过专项行动,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提高两个水平就是通过专项行动,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两个水平。通过这一工作目标的实现,全市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持之以恒地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

涉及到全市7个区县、几十个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众多企事业单位。开展好专项行动需要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的精诚团结、通力合作。市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实施方案》对职责分工,专项行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已经有了明确安排,关键是按部门、按系统、按条条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专项行动的整体合力。为此,对下一步工作再提四点要求:一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工作的检查与督促,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同时,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二是市商务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做好专项行动的统筹规划和落实跟踪工作,以及上下联系沟通工作。三是其他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责任分工。其中,市工商局、市公局对保名酒打假酒,市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和农业局等“四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部门,这次专项行动的任务较多、责任较重,要投入更多精力、人力和物力,确保全市的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四是各成员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合作交流,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形成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努力提高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专项行动的工作合力。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

更需要各市场主体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职责。加强宣传、科学引导是开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宣传方针,大力宣传我市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道各区县、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先进经验。宣传工作要坚持有破有立、以正面为主,曝光一批违规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同时,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形成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及时解惑释疑,切实增强宣传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宣传部门要按照新闻局和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报道方案》要求,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精心策划,认真实施,确保重点报道落实到版面、时段,使整个宣传有序推进,形成规模,壮大声势。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报道线索,积极支持他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4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县内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县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专项行动的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工信委、新闻出版(版权)、商务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质监、检验检疫、工信委等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农业部门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针对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信委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关部门要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犯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农林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全县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我县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访谈报道、及时解释疑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

(一)成立组织,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我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县商业流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法院副院长

县检查院副检察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工信委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种子管理局局长

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国资局副局长

县国税局副局长

县地税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县质监局纪检组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县药监局副局长

县商业流通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商业流通服务中心,刘文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定专人具体抓,商务主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将不定期进行调度和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抓好信息交流,并适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要将整治工作情况、阶段性效果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尽快开通“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犯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5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继而对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以及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对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现状 问题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创意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以个体的创新能力为助力,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创意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结合,无形的创意成果通过这种结合能够转化为实质的产品,并且带来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创意产业领域多集中在文化创意领域,主要涵盖工艺、设计、广告、电影、表演、动漫、玩具以及游戏等等领域。随着创意产业辐射领域的逐渐增加,集群发展态势已成为各国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随着集群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愈加密不可分。

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要促使创意产业保持经济活力,其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创意内生循环,即个体创新促使创意产业能够不断创新,创新产业中创造出的“无形创意”能够顺利形成实质成果,获取利润,免受剽窃和抄袭,形成激励效应,鼓励创造个体再次进行创意创造,形成良性循环,促使产业不断发展。只有促使这种创意产业内生循环不断运转,创意产业才能被称为朝阳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满足了促进创意产业形成良性内循环的制度需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经营性标记等内容,即无形的创新知识、技术与品牌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创造力,源于知识的积累和升华,来自智慧的运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创新的创意,或者新创意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以产业化形式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种新文化、新创作、新创意等无形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了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了对创意产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这种核心价值贯穿于创意产业动态发展的过程始终。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再从样品变成商品,继而来到市场,进行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关联,每处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从创意的构思到创意产品生产,涉及创意产品营销和推广,以及创意衍生产品的开发,整个创意产业链各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见图1)“文化创意成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则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后盾。”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略揽

近年来,我国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以及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三个方面:首先,在对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强调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吻合。其次,我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障碍。因此,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领域,主要阐述从法律途径以及通过政府监管途径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强调创意企业自身及其行业协会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意产业企业版权融资等方面。完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综合版权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信息、版权认证、版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近期,对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

然而,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仍需对下列问题深入探讨,首先,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下,各类综合创意产业,通过地域上的集中,将各种创意资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价值链,使创意产品的产值达到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又各具特点,研究具有复杂性。其次,在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探索中小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等问题上仍需继续研究。从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瓶颈来看,保证创意产业集群内知识产权转移的畅通性,促进创意产品顺利市场转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来看,与独特的地域特征相结合是创意产业升值的成功经验。而目前该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促使创意产业发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脱离这一要素,忽略了联结“创意产业集群化”与“独特本地特征”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忽视地方特色与创意产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动效应。

三、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在我省的诸多产业领域中,经济增长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当属创意产业。2008年,西安文化产业增长值为119.34亿元,占GDP比重5.5%,连续三年超过15%的增长率。2009年增长值约18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我省已经形成以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中心的创意产业发展园区。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导省内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供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陕西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机制优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运行、行政保护分类归属各行政部门、属地管辖条块分割等特点。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自身属性:各种类之间相互牵连,侵权行为与结果较为分散,群体性多发性反复性较强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必要性,也凸显了相关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为背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

按照管理学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问题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还存在着行动目标的不一致性、行动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动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与效益。总体而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软件因素与硬件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软件因素。组织因素。处理相同性质事务的协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协调,一种是人为协调。自然协调是主体基于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主体自然妥协的结果,而人为协调则是人工设计与构建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协调因素,但主要还是人为协调,需要人为地构建组织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方针、政策、措施等事务。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共同规则制约下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如果各主体所遵守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动方案、地方性法规和科技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与产品进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体制因素。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体制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归属哪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区域统筹协调机构的级别、职能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影响甚大。

机制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机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司法保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跨区域的协作机制等等。具体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应急联动、议事会商、沟通对话和新闻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意识和沟通协作行为,也包括各保护主体内工作人员的理念、素质、工作习惯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讯、网络等物质条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弥补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保护屏障,尽量在各部门、各区域之间保证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趋向最佳的统筹协调状态,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现状分析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更是经历了组织机构逐渐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组织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但在国家层面,有些机构如全国整规办、保知办与知战办存在职能重叠,容易增加协调成本;而各地的统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职权与职能范围不同,则导致跨省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颇为不畅。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的内部运转制度不健全、不统一,会议的召集与决策程序、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效果的考评纠错等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区跨区域统筹协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统筹协调在更高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体制方面。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协调体制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别保护、一部门日常协调、临时机构总体统筹的体制。由于统筹协调的部门规格太低、职权太小,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往往较为薄弱。

机制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跨区域之间建立了若干统筹协调机制,但还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各种统筹协调机制之间也还需要“统筹协调”。

文化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人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难以准确把握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传、共享等功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及时、全面地公开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了。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意在及时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相应的机制保证和实施评估,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与体制。首先,要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构;其次,区域性、各省市区的统筹协调机构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职能,以便在省际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强化统筹协调;再次,整合现有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成本,比如,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个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自归并到一个部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制度机制。其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部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决议执行监督制度、决策与执行反馈制度。其二,协调统一统筹协调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长期规划和执行层面的年度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度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报备制度等。其三,加强统筹协调的机制建设,总结中南六省区、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四个直辖市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建立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子平台。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门、各区域网点设备,建设和更新知识产权数据库,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高效、便利、低成本地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源。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区域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群众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同时,要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等宣传平台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考核评价制度。没有考核评价,就难以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评价的主体、客体、指标体系、数据搜集与整理、数量模型以及考核评价效果等。当然,适当保持考核评价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过程中,还应该特别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侧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间的衔接与协调;二是侧重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督办与统筹协调;三是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检查和督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