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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1
(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211500)
(Nanjing Kes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Nanjing 211500,China)
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作了初步的分析。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关键词 : 知识产权;存在现状;分析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present situation;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188-02
作者简介:李卓坪(1984-),男,河北邯郸人,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科研项目研发及企业知识产权、资质管理等。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作为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在无形财产权方面,也体现于人身权利方面和物权方面。因此知识产权概念还包含着产权同取得该产权的人,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等内涵,以及包含着权利人利用其无形财产取得物质金钱奖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时候,权利人的精神方面的权利同经济上的权利,在法律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现状
2.1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技术不被侵权。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十分重要,而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2.1.1 保护自身产品 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该新产品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该生产技术,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有时这种损害是致命的。若将研发的新产品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首先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该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2.1.2 防御对他人的侵权 对企业而言,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的同时,更要做到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对相关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实时跟踪考察,一方面可以避免自己重复研发那些早已是现有技术的项目,杜绝了科技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知识产权诉累,降低了被告的风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像盾一样,能够有效抵御其他企业的矛的攻击。
2.1.3 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此无形资产主要便是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比有形资产的价值大得多,如美国的Amgen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其有形资产仅为25亿美元,但资产评估总值为150亿美元。而且对于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或者信誉良好的商标,其蕴含的市场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2.1.4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证明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一个企业所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往往比那些有形的资产更能博得合作方的青睐。比如一个具有业内领先水平的专利,是其拥有者强大实力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会给合作方或客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的印象,以此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
2.1.5 知识产权是企业开辟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 美国的《幸福》杂志在其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世界上销售额最高的公司,恰恰是专利拥有最多的企业,如美国杜邦公司有3.1万件专利,柯达拥有2.7万件,松下电器每年申请的专利高达1万件。
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基本模式,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获得不菲的收益。IBM公司一年的总利润是81亿美元,仅专利转让收入就有17亿美元。这也就是说,IBM一年卖专利的钱相当于西安市两年多的财政收入。总部设在美国圣地亚哥的高通公司,凭借他拥有的移动通讯CDMA的1400多项专利,已经从生产企业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
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加商品的溢价,具有广泛赞誉的品牌商品可以比同类一般商品收获更多的利润。
2.1.6 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融资的重要手段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投资。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利益,如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战略资源。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保护自己、参与竞争的一项重要武器,无论是防御还是进攻,均可有备而战。因此,企业经营战略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并且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2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已经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我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总的来说,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2.1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科技投入不足,创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科研开发能力较弱,对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均比较少。
2.2.2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在一些企业中无论是企业的决策层,还是企业科员,都没有很浓厚的专利意识,很多企业对专利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也不太清楚。有的企业甚至是在专利被指控或处罚后才开始重视专利申请,在国外展会上由于缺少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遭投诉后被迫撤柜的情况时有发生。
2.2.3 企业科技队伍建设难以满足科技创新的需求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主要是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而企业的自身因为缺乏相应的平台和学术带头人,就很难自主开发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甚至缺乏集成创新和二次创新的能力。
2.2.4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都在致力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探索通过上述公共服务平建设,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然而真正能够满足企业企求的公共服务平台并不多见。
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战略
3.1 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现在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不单纯是经济竞争,而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因此,在企业内部要使各类人才能够掌握并始终保持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担任的职位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观念,逐步形成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生命线的意识。
3.2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而言,要认识到运用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是企业自身的需求,也是企业抢占市场最有效的武器。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首次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3.3 实行品牌战略 坚持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确立全面的品牌保护意思。企业应该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以此谋求自己产品的竞争优势,确保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4 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政府的首要作用应表现为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有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即设立管理部门和纠纷解决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其次,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政策力量调动企业内在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最后,政府还应该提倡一种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能够形成一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气,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美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J].知识产权,1995(02).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2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继而对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以及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对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现状 问题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创意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以个体的创新能力为助力,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创意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结合,无形的创意成果通过这种结合能够转化为实质的产品,并且带来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创意产业领域多集中在文化创意领域,主要涵盖工艺、设计、广告、电影、表演、动漫、玩具以及游戏等等领域。随着创意产业辐射领域的逐渐增加,集群发展态势已成为各国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随着集群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愈加密不可分。
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要促使创意产业保持经济活力,其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创意内生循环,即个体创新促使创意产业能够不断创新,创新产业中创造出的“无形创意”能够顺利形成实质成果,获取利润,免受剽窃和抄袭,形成激励效应,鼓励创造个体再次进行创意创造,形成良性循环,促使产业不断发展。只有促使这种创意产业内生循环不断运转,创意产业才能被称为朝阳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满足了促进创意产业形成良性内循环的制度需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经营性标记等内容,即无形的创新知识、技术与品牌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创造力,源于知识的积累和升华,来自智慧的运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创新的创意,或者新创意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以产业化形式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种新文化、新创作、新创意等无形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了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了对创意产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这种核心价值贯穿于创意产业动态发展的过程始终。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再从样品变成商品,继而来到市场,进行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关联,每处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从创意的构思到创意产品生产,涉及创意产品营销和推广,以及创意衍生产品的开发,整个创意产业链各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见图1)“文化创意成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则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后盾。”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略揽
近年来,我国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以及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三个方面:首先,在对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强调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吻合。其次,我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障碍。因此,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领域,主要阐述从法律途径以及通过政府监管途径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强调创意企业自身及其行业协会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意产业企业版权融资等方面。完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综合版权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信息、版权认证、版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近期,对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
然而,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仍需对下列问题深入探讨,首先,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下,各类综合创意产业,通过地域上的集中,将各种创意资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价值链,使创意产品的产值达到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又各具特点,研究具有复杂性。其次,在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探索中小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等问题上仍需继续研究。从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瓶颈来看,保证创意产业集群内知识产权转移的畅通性,促进创意产品顺利市场转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来看,与独特的地域特征相结合是创意产业升值的成功经验。而目前该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促使创意产业发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脱离这一要素,忽略了联结“创意产业集群化”与“独特本地特征”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忽视地方特色与创意产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动效应。
三、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在我省的诸多产业领域中,经济增长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当属创意产业。2008年,西安文化产业增长值为119.34亿元,占GDP比重5.5%,连续三年超过15%的增长率。2009年增长值约18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我省已经形成以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中心的创意产业发展园区。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导省内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供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陕西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3
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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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4
Wang Hui
(青岛农业大学,青岛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并着重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关争议,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知识产权 立法 保护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该群体中具备特殊传统技能的个人创作的,并由该群体世代相传、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还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主体上的群体性、时间上的延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具有其独特之处,传统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予以充分的保护。
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1.1 国际立法应非洲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入到《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尔尼公约》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修订第15条,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党组,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这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1985年《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和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和《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启动保护民间文化和民间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国际条约主要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班吉协定》)的附件七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其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版权保护体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该协定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该法明确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不同创作等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保护体系内独立出来。1985年,两组织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将民间文学保护从版权保护中独立出来。
1.2 发达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日本和韩国是亚洲较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其法律保护措施也较为先进,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无形文化”、“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记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等项目。韩国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成立文化财委员会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传承者。
2国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制定该条例需要进行广泛的普查和调研,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所以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一些省、自治区开始制定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目前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称将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从研究层面上,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仍存在以下争论焦点:一是是否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二是保护范围的界定,区分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还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公权还是私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四是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与著作权法的关系问题。
3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的建议
①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著作权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所以仅靠《著作权法》不能对其完整的保护,目前我国已经有多个省份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因此应当采用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认为应对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学艺术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特点,对于无形的民间文学艺术,其权利应当归属于其特定的群体,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即有形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权利则应当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人权利保护问题,如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权利,应当在立法中予以保护。④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某一社会群体共有,既不能由个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机构代为行使,可以借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在民间文学艺术所在的区域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管理组织,由该民间组织行使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特点,因此不应对其设定保护期限。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可以设定固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满则可归入民间文学艺术范畴予以保护。⑥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做法,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得以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6,(6).
[2]谷桢.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9,(2).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5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审合一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是我国特色,依赖快捷高效的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法官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将过渡到以司法保护为主的阶段达成共识。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
1.中级以上法院级别管辖
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
2.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仍然以“三审分立”为主
在1993年,中国就尝试把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和刑事审判合并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时,就改变了这种状况,恢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开审理,即民事的案件归民庭,刑事的案件归刑庭,行政的案件归行政庭。虽然从2006年起,广东、上海、浙江等省先后在基层法院启动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改革,但是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有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仍然采取将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的模式,换言之,即知识产权审判庭仅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不涉及刑事和行政案件。
3.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逐步建立
著作权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范围和认定规则;对所谓的“陷阱”取证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
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实施,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解释了“新的证据”的含义,规范了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诉讼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建立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诉讼辅助人制度。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的分散审理削弱了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即是以综合性法律规范、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为其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它与传统民商事法律有着显著的差别。知识产权虽然是民事权利,同时却包含了行政授权、行政确权、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以至刑事保护等多种公法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私法与公法贯通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十分突出。
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在法院共有3大类,分别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和法院内部机构职能分工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然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对案件专业型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专业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案件同质性重于程序性。
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行政救济手段并继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侵权严重时,还可以启动刑事救济程序。但是,在“三审分立”的体制下,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不便捷。对于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提起,实践中往往争论不休;对知识产权选择行政救济还是民事救济,在相应案件由不同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孰利孰弊,当事人也难以预测,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惑。
2.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民刑管辖冲突严重
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造成的知识产权管辖的复杂性及同一事实案件的管辖冲突。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审判要求的高度专业性,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可以审判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而知识产权案件的这种特殊性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级别管辖上加以区别对待,而是依然遵循着一般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范,即按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侵权定性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同一案件的侵权定性和处罚标准如果由不同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将变得十分复杂。
3.知识产权确权的行政案件程序复杂,争议较多
2001年以后新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有的决定均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以两委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较多:第一,审级过多。在确权案件中,要经过授权、复审、法院两审四个程序;无效案件一般经过后三个程序;这导致一个案件耗时过长。第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很有限。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能撤销发回重作,不能直接变更;有时法院对明显错误的裁决也只能撤销,两委重新作出后可能当事人仍然不服,又,形成循环诉讼。第三,两委地位处境比较尴尬。两委在确权时地位居中,类似裁判者,但一旦到法院则成了被告,有时心理难以适应。
4.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不足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在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技术鉴定的委托和专家辅助人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问题。比如就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来看,虽然《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以指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对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或者混同于鉴定人,甚至当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人看待;(2)缺乏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适当审查。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本身是否具备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资格缺乏必要、适度的审查;(3)将专家意见混同于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现象,该意见是有关专家对案件所涉法律的理解和论证,而不是对专门性问题的说明,且出具意见的专家在一般情况下不到庭参与诉讼。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立法构想
1.实行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逐步推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
从2006年起,全国试点的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部分地方法院都初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都采取在保留原有知识产权庭合议庭的情况下增加配备一个“三审合一”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的3名法官分别具有丰富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经验。从目前的实际审理效果来看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2005年召开的“创新: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现代化”国际论坛上谈到对建立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时,也提了出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二步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上诉案件;减少专利、商标等案件授权复审审理层级,设立独立的专利、商标复审委员会并可以作为一个司法审级。该法院受理全国各地高级法院终审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等再审案件,以统一执法标准。
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权利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明确的预见性,其可以较为自由选择最能充分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从而及时、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同时,知识产权审判的立体保护模式能够有效协调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之间的关系,使被害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有效和到位的经济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2.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有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作被告
专利、商标权的确权诉讼,实际上是由私人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是被动地裁决,其自身并非真正的私人权利之利害关系人。由两委代替一方作为被告,实际上重复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该专利、商标是否应当无效、撤销。
因此应当以法律、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法院批复等形式,规定在核准的专利、商标权,是否应当继续有效的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作被告,而由在行政程序中胜出的请求人、权利人作为被告,行政审查机关应法院要求或依职权主动申请,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运用严格适用《证据规定》和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纯客观的技术问题,如产品的成分、含量或比例、产品的性能指标等。二是带有主观性的、对技术内容的法律意义的认识的技术问题,如技术的创造性、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应注意:第一是法定程序原则。对于与技术问题有关的要件事实必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经过充分的诉辩、举证质证后,才能作出对技术问题的判断或处理意见;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可直接予以认定。第二是对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咨询、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说明等方法解决的;减少对委托鉴定的采用。
对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要明确。为保持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平衡,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出庭参与诉讼的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适当的形式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相应能力的,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4.未来适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法院
国际上现在走着从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道路。纵览英美德等西方大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大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而非一个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知识产权审判集中化的模式,已成为国际通行作法。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法院的好处在于:
(1)专业化,更节约成本。由于知识产权法官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更合理地作出判决,同时容易保持知识产权法判例的一贯性,对案件事实的深入理解和熟悉,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
(2)提高效率。知识产权法院更容易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挑战,提高审判的效率和精确性。上诉审可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减少审级,并且由于判决迅速,因而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由于很多种类的知识产权有多个侧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综合进行判断,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 由于法官熟悉某一种类的案情,因而可以简化某些证据和节省专家证人。
(3)提高社会效益。由于缩短程序、简化证据和节省专家证人等方面的原因,使诉讼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从社会角度总结,就等于节省了社会的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暨WTO法律宣传研讨会”的讲话
[2]管育鹰:“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研讨会”综述[J].省略.cn/showarticle.asp?id=2058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2-01-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己经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和受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就要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首先,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带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扩大。其次,互联网的交互性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明确。同时,由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的认定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数字技术是互联网媒体的技术核心,也是承载着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主体,数字技术是虚拟技术,这就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对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对象实物化的定义。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传播学、管理学、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议,这的确是一个新兴的领域,需要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从创新管理的角度入手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如果我们暂时抛开现有的法律具体条款,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律制度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和法律对新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从无偿使用到有偿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就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说,产业发展的规则要事先设定,才能确保某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权意识,网络上到处存在着非法传播、盗用影视、音乐、书籍、学术期刊等的现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权案,美国网络公司Napster开发的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向用户传播MP3格式的音乐文件,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终被而招致倒闭;国内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为百度文库涉及侵犯著作权而陷入“百度文库侵权门”。
(二)电子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电子计算机存储与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传统的数据库开始向着数字化电子数据库转变,这种转变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随着电子数据库技术的不断推广,在IT市场中,逐渐形成了电子数据库产业。而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果管理不善,将导致大量数据库数据外流,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 域名抢注
互联网环境中,无论是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电子政务还是社交网络,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网站,并且申请专属的域名,目前,国内以“.cn”为结尾的境内域名注册总量已经达到约40万,而以“.com”作为结尾的境外域名注册量也超过70万,因此,我国每年向国外缴纳域名的注册费接近一千万美元。所以,有些人为了谋取利益,抢先注册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这主要得益于渐臻完善的商业软件开发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大国之一,因此,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不仅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扩张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一)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对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作用。服务创新,由于其经济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需要开发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法。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选择与制造业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传统保护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选择非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第三,综合两种方法使用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对于一项涉及面极广的技术,例如网络技术,它的成功在于实现了全球的互通。这样的技术只有无偿提供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样,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激励创新的机制,也是互联网发展所必须的。因此,在互联网服务业发展的历程中,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避免过分保护。
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服务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目前对于无形知识产权的保护很薄弱。作者认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在传统方法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首先,明确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一方面,是知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的主体通常是以产品或者技术因素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对过程创新的保护,这时体现出来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产模式。这样可以确保创新者有所回报。
第二,互联网服务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要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核心要素类型的企业,要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第三,互联网服务业兼顾互联网和服务业的特点,使得服务更加透明化,扩散更快,客户参与更多,这就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有效地将传统专利保护手段与非正式保护手段相结合。制造业更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纯服务业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正式方法使用与非正式方法具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权问题的本质。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法选择时,要抓住核心问题,不论是什么业态形式,知识产权防御的木质问题就是侵权。因此,目前的法律体系也是适应于互联网服务业的。
明确了以上四点,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框架体系研究。通过该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明确某种知识资产的产权,从而充分激励产权所有者的创造发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强亚娟.略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情报知识.2002(04).
[2]陈益君,张军.网络信息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情报学报.2001(05).
[3]洪燕,华海英.网络环境下的当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情报杂志.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