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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合同范文1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 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班组从事 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㈠按时计酬,日薪 元或月薪 元;
㈡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 元;
㈢其它: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㈣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㈢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㈣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㈠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固定合同范文2
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
第三,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例如在某国际工程中,工程范围为一政府的办公楼建筑群,采用固定价合同。承包商算标时遗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观用的亭阁。这一项使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美元;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应的付款。又如某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变更条款为:“总包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对重大的变更,而且仅按每单个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算补偿”。在合同实施中,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给分包商任何补偿;由于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所的工程量计算误差。
[案例]
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描述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本案的几点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固定合同范文3
乙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一)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二)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三)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3部(含ISDN),申请3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四)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五)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撤机)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乙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为乙方恢复网络服务。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第三方为个人的,第三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场签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乙方应缴纳费用。
(五)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了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甲方客户热线为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乙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乙方;电话号码更改后,甲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五)乙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盗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
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甲方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七)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八)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二)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新用户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入网合同)。
(三)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固定合同范文4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固定合同范文5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概述
按照我国法律对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叫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①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根本意旨在于保证雇佣安定与就业稳定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均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②无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较高的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具体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就是在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一个类概念,但实践中的劳动者是分为不同阶层的。较高层级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较低层级的劳动者则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频繁地更换劳动者。由此可见,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导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仅能适用于较高层级的劳动者,而此种适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在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做出的自愿选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相当于设计了一个劳动合同期限的临界点,其临界条件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方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对中、低端劳动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内和一次续约,使本来可使用的劳动力面临再择业风险。而中、低阶层劳动力群体正是最需要保护的。因此,该条款虽然旨在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但实为无效率条款。
(二)连续的含义和计算不明确。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中有两个“连续”,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何为“连续”?如果在中间断开一定的时间是否为不连续?是否可以以此不适用或规避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做法规避劳动法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同时关于十年的计算以及十年的长度问题。有的人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新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十年的计算也应当如此,另外,在先后不同单位中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也不明确“十年”长度的规定也是延续了劳动法的规定,显得过长,与合同期限的其他规定不相适应。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过紧。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设置与固定期限合同一样的解除条件,使得这一制度在进口上较宽,在出口上则较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抵触和为难情绪,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制度的建议
(一)从长远看,我国未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做出规定。我国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中分别规定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从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的规避行为。有的学者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损害企业的利益,笔者认为,效率不应当以公平为代价,企业的利益也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换取。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相当一部分处于亏损边缘。这种情况既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外部环境有关。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而且税收之外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来垄断行业通过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础材料等价格,利润大幅度增加,侵蚀了其他行业企业的利润,使得大多数非垄断行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处于困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当是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
(二)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看,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之成为常态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显然还比较简单、笼统,建议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规定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考虑到我国还不可能像其他国家和地区那样在适用范围上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在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次数的基础上,还应当限制其签订的最长期限,以避免用人单位只签一次较长期限即终止合同。最长期限可参考德国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定为四年较为适当。(2)立法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续订”二字,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如此规定,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困惑,符合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一般做法,使法律的规定能够得以落实。明确“连续”和“十年”的计算。
(三)适当放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引导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还应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使其与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有所区别,这样既能保证公平又能兼顾效率,使劳动关系保持活力。
四、总结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在我国市场经济配制改革进程中,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亦不乐观地摆在所有国民的面前。因此我们我国进行一番周密的研究,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既遵循无固定期限的通行原则和其的内在规律,又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不会使企业的用人制度陷于僵化,反而能起到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互信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的作用。
注释:
固定合同范文6
固定总价一般适用于工程内容清晰明确、施工方法简单、施工周期短、工程规模在一定限额之下的工程。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很多的发包人为了便于工程管理、减少发包人风险和简化结算过程,将一些不适应实行固定总价模式的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固定总价,而且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没有具体明确风险内容的范围以及调整的方式,以至于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凸现很多的争议,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固定总价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所对应的设计图纸标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后,发包人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是采用图纸包干,而非清单包干的模式。如果工程本身情况及外部条件(价格、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均与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件相符,合同得到履行,则固定总价合同成立,工程结算审核简单易行。但是实际情况无论工程本身及外部条件,均不同程度的发生一些变化,工程结算需要审验合同状态与实际实施状态的差别并进行调整,有些项目需花费相当于开口合同几倍的工作量,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量繁重,并不是想象中的工程结算那样容易。以下几点主要按照工程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需要注意的方面进行分析:
一、明确各个阶段图纸与招标图纸的相符性
招投标阶段的招标图纸与签订合同阶段及实施阶段施工图纸的相符性。由于投标报价是根据相应设计图纸报价的,如果下阶段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应以招标投标阶段图纸所对应的投标报价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两套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数据找差,增加的分项工程原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按定额基价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及费率编制综合单价。有的项目下阶段工作中图纸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出了新的修改图纸,调整合同总价,应在原合同总价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固定总价中包括价格和数量两方面的风险,价格风险是指合同预定风险范围内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涨跌,数量风险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所对应设计图纸工程量计量中发生的缺项及少算的风险。如果因为下阶段设计图纸变化而工程量按设计发生计量,投标人将只承担价格风险,建设单位将承担工程量计量的风险,改变了固定总价闭口合同的性质,背离了招标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公平竞价原则;另外招标投标阶段各投标人经核算发现清单工程量存在缺项、少算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归并和提高了部分综合单价,工程量放开后工程造价水平提高,可能造成“高价”中标的情况。
二、固定总价的履行
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符合有关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及规程,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无法说明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例如:某分项工程,在实施阶段变更了做法,降低了工程造价,使用功能与原来相同,质量符合了合同约定,但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是未履行固定总价,虽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等于固定总价成立。
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实质上是检查招标投标阶段设计图纸的执行情况,分部分项工程的材质、做法及有关技术参数变更和有关未实施部分,防止只计增加因素的正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计减少因素的负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具体做法是将招标投标阶段的设计图纸与经各参与方确认的竣工图逐一对照比较,找出存在的差异;如果将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因素的设计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得以全部执行,则固定总价成立。建议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签署文件确认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及数量,除经发包人统一变化部分以外,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实际情况,从而说明固定总价成立。
三、工程变更的造价
工程变更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固定总价无关联的孤立的工程变更,另一种是与固定总价内相关子目有关系的工程变更。第一种情况的工程变更,工程量计量按工程变更文件及附图计算,计价分三种情况:固定总价中有的相同的项目,执行原综合单价;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原综合单价;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原则上材料价格及费率应执行投标报价。第二种情况的工程变更设计到固定总价中某些项目变化,调整方法应采用替代原则,即总价内减少和总价外增加对应同步进行。工程量变更中总价内工程量的确定,应以招标投标阶段的图纸工程量为准,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准,因为理想状态下清单中的工程量和编制该项清单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应是完全一致、相符的,但受到客观原因影响、条件限制,清单工程量总会有一定的误差,其中部分属于系统误差,是无法克服的允许误差,另一部分为偶然误差,是通过提高业务能力、责任心和校核制度能克服的,是不允许的误差。正是由于清单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不平衡报价的产生。
举例:某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甲级防火门面积计算有误,图纸工程量为500平方米,而工程量清单为550平方米, 现工程量变更增加100平方米,则应以图纸工程量即50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而不是以工程量清淡中的工程量55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同理如果变更减少100平方米的情况也一样,在图纸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增减,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工程变更中总价内综合单价的确定,应以固定总价中的投标报价为基数,但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或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报价,不宜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而应以按定额基价、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费率及市场价格重新组价为基数。
举例:某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铝合金门窗投标报价为300元/平方米,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经重新组价为450元/平方米,可以判定该项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现铝合金门窗变更为木包铝门窗,双方协商价格为900元/平米,应以重新组价45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450元/平方米,而不是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600元/平方米。
四、风险因素的调整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无论何种原因的工程量缺项、少量部分均应按实际调整,但对于总价合同而言,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答疑后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各投标人竞价的基础数据,是进行总价比较的公共平台。以不可能改变但有可能存在错误的工程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报价,必然存在着不平衡报价,故工程变更应重新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误算风险、价格涨跌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超出一定范围的价格涨跌风险由发包人来承担;不可抗力及政策性调整应全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