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领取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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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领取政策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1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西方国家中德国和瑞典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确立的制度较为健全,德国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瑞典属于福利保险型模式。亚洲国家中发展较好的当推日本和新加坡,其中日本也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新加坡则是储蓄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因此,笔者将对这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1、德国

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起初只限于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农场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业企业主,后来将淡水养鱼业业主也纳入该计划。1965年5月1日以后,将农场主的配偶及家属全部纳入到养老保险的受保障对象中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费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和政府的补贴,其中政府的补贴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只起辅助作用。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缴费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脱离农业生产,主要采用现收现付的方法支付,以现金支付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保障。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地域和行业建立的,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利益。目前共有13家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实施了55年,最初设立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如今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口日益下降,缴费的人越来越少,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却相对增多,导致被保险人的缴费负担越来越重,政府的负担也直线上升。因此对现行的农民养老法规进行修订已成为德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2、日本

1957年至1961年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并最终实现了“国民皆年金(全民养老金)”和“国民皆保险(全民健康)”计划。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实行双层机构年金制,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国民年金的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与参保者的个人收入挂钩。自此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成为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1985年,其覆盖面改为面向全体国民。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带有强制色彩、具有公平性由政府来运营的养老保险,被称为公共养老保险,是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主体。(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加入者每月缴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是凡被豁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不得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3)农民年金制度。这一制度又可称为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是与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并行的一项制度,农民只能从二者中选择其一加入。愿意加入农民年金制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但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60周岁以下、是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少于60天。符合条件者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因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不同而不同。65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可再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民覆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既有政府管理,也有私营管理,属于混合型的管理。日本在养老保险领域为农民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仍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和经济持续低迷给养老保险带来了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城乡养老金待遇存在着差距等。由此可见,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推行新的制度和方法仍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项实际而又艰巨的任务。

3、瑞典

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本与其他公民相同。1913年,瑞典政府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规定全体国民均为保险对象,当然也包括农民。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三层,即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数额与工资收入无关,与物价水平相联系,完全由国家税收负担。只要在瑞典居住满三年,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即可领取,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国民附加养老金是向所有退休者提供的,和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限有关。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必须有三年达到平均水平,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0年,不足时限按比例减少领取额度。在瑞典,虽然法律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是65周岁,但劳动者可以申请推迟或者提前,每推迟一个月,即增加原规定年金数的0.6%,每提前一个月(但最早不得早于60周岁),则降低原规定数的0.5%。劳动者还可以灵活选择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如果继续工作,除领取部分工薪外,还可领取部分退休金,这就是部分养老金。养老金的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国家的高额税收。如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障税,基础养老金缴纳的保障税约占劳动者月工资的8.4%,而附加养老金则相当于12.25%。税收全部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瑞典的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保险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社会保障工作,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管理等。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重在体现社会公平,国家承担主要养老责任。这种高福利保障了社会的高度稳定,也为每个公民织就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福利病”,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高额的保障税又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所以瑞典也在尝试在延迟退休年龄、尽量使养老金与物价水平脱钩等方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4、新加坡

1957年新加坡正式实施《中央公积金法》,形成了特有的中央公积金制度,50多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不再是单纯的养老储蓄,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制,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的缴费率由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实行。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但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从1955年以来,公积金利率一直略高于通货膨胀率,从而保证了公积金不贬值并略有增加。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中,每个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一是普通账户,账户存款的缴费比例为薪金的30%,可以购买房屋、投资教育等。二是保健账户,存入比例为薪金的6%,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三是特别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此账户存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退休前不能随便动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此账户即为退休账户,用于保障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养老保障计划,规定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预留一部分存款以保障老年生活。这笔最低存款由中央公积金局强行扣下,目前最低存款额为8万新元。此举的目的是保障国民在退休后确实能够安享晚年,实际是减少了政府的负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狭窄一些,仅包括月收入在50新元以上的雇员及若干独立劳动者,将那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排除在外,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劳工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依法独立操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它任何部门包括劳工部都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政策上通过资产增值调整了国民财富分配,为国民自我养老奠定了财富基础,社会成员有了可靠的个人养老资源。但是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时期,各项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因此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取上,笔者认为我国不必拘泥于其中的某一种模式,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种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规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法先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应加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监督和保障法律。我们应重点借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而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结合了当时要实现农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年轻化、知识化、效率化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日本则配合了推进城市化的离农政策。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这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谁为不生育或少生育的父母将来提供养老保障的问题,建议将现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对于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适当提高养老金领取的金额或者减少缴费年限,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多层次性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多层次的改革取向。比较典型的是日本,除人人共享的国民年金外,农民还可以选择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或农民养老金基金等。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中虽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覆盖大多数农民。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困难重重,各地差异巨大。在目前的新农保政策下,建立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好的开端,符合“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但不能满足部分农民其它相对较高的养老需求。可以尝试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具有保障性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农民设计不同的种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设计不同保障办法,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要明确政府责任

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国外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经验。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责任是模糊不清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资金投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思路。在新农保的推行过程中,政府大包大揽,尽管保证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政策性,但产生了高成本、低效率、甚至腐败等弊端。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规划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制定短、中、长期计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财力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应承担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责任以及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引导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就是国家福利,农民对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认识不深,政府的宣传责任未尽到是其根本原因。此外,在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养老的危机意识,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没有科学的规划,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科学合理安排自己一生的收入与消费,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2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3

关键词:档案;管理;政策

一、学校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学校档案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和提高教学水平的有力依据

我校建校以来,学校工作和面貌经历了较大的变化,学校发展的大量情况和经验教训都集中在各个部门的各种规划、总结、调查报告等档案中间。研究和提出学校教学、生产、科研、基建等计划要考查这些档案。政治生活等各项决策,解决具体问题,落实各项政策都要使用这些档案。几年来,综合上报机关颁布的长远规划和我校的历史沿革、学校组织年报、招生计划、毕业生派遣方案等档案材料,确定了我校切实可行的远景规划,使我校达到了建校以来最大的规模和较好的水平。我们档案馆在做好每年的年度归档工作同时,还开展了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档案管理软件的升级与维护,为档案资源全校级各部门共享提供了便利,使全校各部门利用资料方便快捷,提高了档案利用时效性和共享性,不断推动了馆藏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

2.学校档案是落实各项政策、解决各类纠纷和促进和谐发展的有力工具

几年来,学校依据档案共落实各项政策569人次,补发毕业证书2000余人,工资纠纷2人次,公积金纠纷3人次等。如:我校一名职工,退休后因病去逝,家属来学校要求办理公积金领取手续,财务处同志告诉他,公积金已经领取完,家属不认同,就每天到财务处去闹,后来经过查阅财务原始档案,财务处同志复印后摆在他面前,他无话可说了。还有机械学院的一名教师,在工资房补一项,学校由于财会人员工作疏忽大意在工资发放中给他多发了很多,学校发现后及时进行处理,经过反复查档,调整了这名教师工资房补金额,使学校减少了损失。这两件事充分证明了学校档案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3.学校档案是编史修志原始材料的基地和来源

编写校史,主要是依据查阅大量档案来完成,档案部门已成为编史修志的主要基地和来源。2009年我校编校史,档案馆先后为其提供档案资料3496卷。编写“兵工教育史”“校长名人录”,我们档案馆提供各种档案共598卷,使编写人员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任务。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和校史办的人员一起调查、走访、座谈、讨论、到上级主管部门摘抄和复制有关历史档案资料,丰富了我校档案馆档案资源,提升了我校档案馆档案归档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进程。2013年,我校举行建校65周年校庆,档案馆负责校史展的展台布置工作,我们从选展材料到展台的摆放都精心研究,提供了档案资料205件,照片档案319张,这些宝贵的历史资料,作为活生生的教材展示给人们,充分显示了档案的现实作用和长远作用。

二、做好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1.新入馆档案不欠账

要使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必须抓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把好档案入馆关,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因些,档案部门的工作应协同文书部门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按照归档原则、要求和方法进行具体的帮助和指导。在归档工作中,首先要看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然后注意文件材料的历史联系,把好质量关,既要保证新入馆档案完整,又要避免有文无档的现象出现。

2.历史疑漏补上去

我校档案曾遭到很大破坏。最近,一些老毕业生来馆查档案,办理退休,因档案存档不全,有的毕业生没有查到个人信息,所以待遇没有落实。针对这个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召开当年各班班主任及毕业生代表座谈会,帮助回忆各班级学生情况。通过多方努力,这方面的材料基本补充齐全,使档案得到充实,毕业生待遇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3.做好档案信息反馈工作

我馆从1990年开始,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向科学化、标准化迈进,及时改进管理方法,制订查档信息反馈表,凡是到馆查档人员,查完后都得按要求填写,到一定时间进行汇总,这样通过信息反馈,我们看到了档案利用的效果和经济效益,并且得到了良好建议,这项工作一直保持至今,效果非常好。

4.提高档案工作人员自身水平

加强档案人员的自身业务水平,应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高是对档案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爱岗敬业的思想基础。因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对自身世界的改造,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满腔心血倾注到档案事业中去,为档案事业作贡献。

(2)加强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提高馆员专业技能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要做到向书本学习,提高解决新、难问题的能力。向同行学习,使自己的知识尽可能地广一些,达到专业知识理论与档案工作实际相结合,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将实际工作经验上升到理论,档案工作才能有所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4

关键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销售服务

1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54亿,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将达到3亿人,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是由“三大支柱”构成的。其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作为第一支柱,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3月月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超10亿,达到10.07亿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来维持。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而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人们最基础的生存保障,无法满足老龄人口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但是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总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面积相对较小,无法满足我国庞大老龄人口的养老需求。而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放制度和保障力度都有很大的限制。发展第三支柱可以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弥补第二支柱的不足,满足人们高品质的养老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强化第三支柱在养老保险中的地位,以提升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水平,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提升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维护我国社会稳定。

2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存在的问题

2.1民众长期投资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民众的养老观念还比较传统,一般是依靠下一代或者自身积蓄来养老,而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众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普遍不担心未来的养老问题,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兴趣不高,很少会主动去了解相关知识。此外,由于国家和从业机构宣传工作的缺乏,民众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机制不了解,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延政策和终生领取制度缺乏认知。民众自身养老观念的限制和宣传工作的缺乏共同导致了我国民众长期投资意识淡薄,导致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其支柱作用。

2.2产品单一,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拥有资质的金融和保险机构都推出了大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但是这些产品普遍存在种类单一、差异不明显、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往往会在某一领域开展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企业的数据基础薄弱,精算能力不足,害怕出现经营风险,过于保守,保险产品的优势不明显。在产品设计、投资回报比、领取方式、风险管控、服务能力等方面缺乏创新,无法为民众提供性价比高、灵活多样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2.3销售服务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服务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商业养老保险种类较为单一,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大同小异,只是在名称和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创新能力不足,民众的选择空间不大。而且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率并不高,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比,优势不明显,很难激起民众的购买兴趣。其次,保险公司对于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工作缺乏主动性,宣传方式落后,产品宣传未能突出产品优势,导致民众无法及时获取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自然也就不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最后,由于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不足,导致客户的产品体验较差,影响企业口碑,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4机制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明确了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体制,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保险的地位虽然已经明确,但是相关的政策制度还没有出台,顶层设计缺乏。目前开始试行的商业养老保险税延政策,实行税前扣除标准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税的措施,在退休前,按照每月收取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在退休后缴纳个税时,其中的25%是免税的,剩下的75%按照10%的比例缴税,因而,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缴税额仅为7.5%,降低了所缴纳的税费。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但是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该政策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有一定的效果,确实降低了其纳税额,但是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收效甚微。国家在出台类似政策时,要做好实际调查工作,充分考虑到所有民众的状况,制定科学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3中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建议

3.1国家层面的建议

为了提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政府需要在稳固第一支柱,扩充第二支柱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支柱。为此,政府要从以下方面下手,激发第三支柱的潜力。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好相关制度。要根据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充分考虑政策制度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制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以检验政策制度的合理性。监管部门要明确界定第三支柱税优养老产品的标准和规则,积极充实第三支柱产品池。加快对民众商业养老保险知识的普及,引导民众树立长期投资意识,正视养老问题,为商业养老保险奠定厚实的群众基础。其次,要利用好税收和财政等经济手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让商业养老保险从业者可以设计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给民众更多更好的产品选择。让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保险产品能够充分参与到第三支柱的建设中来,提升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水平。此外,要建立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建立个人唯一的养老金账户,通过账户对接合格金融产品,依托账户实现缴费、查询、投资、领取等功能。依托个人账户,打通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实现二、三支柱之间的接续。同时加快开发衔接第二、三支柱的年金领取期养老保险产品。根据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职工在达到国家年金领取条件时,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本身有递延税收的特殊政策,现有保险产品并不适合年金账户转换购买。建议开发趸交即领的标准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进一步明确税务政策和产品纳税流程,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促进个人账户领取期产品转换。在此基础上,逐步整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等资金,实现养老财务资源利用最大化,完成资源整合,便于民众操作,让民众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的养老保险账户状态。最后,要完善监管。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之一,对于提升养老保险市场化水平,完善养老保险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要加强对行业内的监管,加强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切实保障民众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养老保险产品的审核考察,清除不良产品,优化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保障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转健康,收益稳定,以保障民众的养老保险投资安全。

3.2企业层面的建议

企业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此,企业要不断强化自身实力,努力打造民众需要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首先,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精算能力,依靠自身的从业经验和客户数据,利用好大数据和信息处理技术,结合国家优惠政策和市场需求,做好产品定位,推出具有差异化的优质养老保险产品。其次,要加强宣传力度。要积极利用好现代化的宣传渠道,通过公众号、自媒体、短视频、论坛等新型宣传渠道,将自己的优质产品推送给目标客户,提升民众对企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要突出产品的优势,抓住客户的关注点,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客户,精准推送其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提升客户的消费体验,努力打造产品口碑,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最后,要做好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养老金的投资要符合金融市场规律,选择长期稳健、收益合理的金融投资产品,采用分散投资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投资要在稳固收益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收益率,以扩充养老金的储备,为产品设计提供资金支持。此外,要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内部监管,防止内部人员挪用资金,虚假投资,造成企业资金损失,为民众带来投资风险。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规范公司管理、优化管理模式、健全奖励机制,不断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3.3民众层面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养老方式难以应付多变的经济环境,民众必须要丰富养老保障手段,以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养老危机。商业养老保险是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完善,是丰富民众养老保障的重要方式。民众既是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者,也是受益者。广泛的民众参与是发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作用的基础。为此,民众要认识到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资金压力,转变养老观念,强化长期投资的意识,积极参与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中去,优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民众要将商业养老保险与普通的保险区分开来,意识到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具有稳定可观的收益。主动去接触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机制和产品优势,转变认知,选购符合自身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日后的养老问题提供坚实的保障。

4结论

总之,要充分意识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要地位,不断激发其市场潜力。为此,国家要优化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账户,利用好税收和财政的调节作用,加强市场监管。民众要转变养老观念,提升长期投资意识。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优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拓宽产品宣传渠道,优化售后服务,为民众提供优质的产品选择和消费体验。多方一同努力,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柱作用,提升我国养老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晓洁.人口老龄化下我国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政策的演进特征及展望[J].经济与管理,2021,35(1):13-19.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年金;职能支持

一、问题引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之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宏观经济中有着难以替代的地位。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好、市场竞争激烈的特征。他们不仅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所以,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关系着民生就业,关系着产业结构发展,关系着宏观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湖南省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2009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GDP)为12930.69亿元,居中部第2位。湖南省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总量的99.8%,可谓是湖南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然而,在同大型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面临着许多困难,其中以企业人才不稳定和福利水平不足最为突出,并成为他们发展的瓶颈。因此,我们必须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人才和福利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空间。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自愿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通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但企业年金在中国的发展却是非常落后的。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九成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国有大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往往会因运营成本过高,当前效应低等问题而对企业年金市场望而却步。 据统计,截止2006年2月,全国只有约50家的中小企业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计划,就算在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江浙地区,企业年金数量和规模都相当小。

作为福利制度的中的亮点,企业年金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可在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加福利等方面大展拳脚,湖南省作为中部重要省份,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福利制度,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省共有中小型企业139528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8%;实现营业收入16738.72亿元,占全部企业的77.7%。2009年,全省中小企业年末固定资产原价合计7015.05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实现营业收入19287.12亿元,增长15.8%;吸纳从业人员618.72万人,增长3.7%。

表1数据来源:外贸科《2009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由上表可以看出,湖南省中小企业从业人数所占全省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比重高达87.9%。造成以上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我省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转移农村劳动力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因此,近九成的湖南省企业劳动力就职于中小型企业。

由于融资困难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我省的中小型企业产业结构仍然以工业和传统服务业为主。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我省中小企业最多的行业是工业,为67726个,占全部中小企业48.5%,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为27751个,占19.9%。在众多的工业和传统服务业中,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家族式经营管理,以家族创业式发展为主,相对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同时,我省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依靠单兵作战,分散经营,尚未形成集群式发展。

另一方面,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全省已有61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32.78亿元,参保职工9.44万人。相比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小企业企业年金覆盖密度和深度而言,湖南省的企业年金较为薄弱,年金市场有待进一步开发。

总的来说,我省中小企业虽然个体规模较小,但其总体为我省提供了城镇就业岗位的半壁江山,全部就业岗位的近九成劳动力就职于中小企业,其利税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77.5%,成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力量和GDP增长的重要动力,但其基本福利水平相对较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湖南省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

1、寿命短,员工生产积极性不高,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经济环境和竞争压力,使得不少中小企业在低利润和慢发展甚至亏损关停的境地里徘徊。据统计,大多数的企业在企业创建期的3到5年就退出了市场。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家族式管理,缺乏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和经验,导致了中小企业对员工合理的激励制度的缺乏,企业难以留住优秀人才。企业激励的匮乏,使得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归属感不强,增大了企业员工流动性,导致生产效率打折扣,丧失了自我创新发展的源动力,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融资困难,税费负担重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较差,企业盈利能力没有强有力的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较好的融资机会。作为企业血液的资金来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发展滞后。加之政府更加重视大型企业的龙头作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缺乏相关的税惠政策支持,使得中小企业在面对微薄的利润的同时要面对繁重的税收压力,诸如营业税、所得税和基本养老保险等。

3、福利水平低下

据相关统计,在众多影响我省中小民营制造企业员工离职的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薪酬福利,可见湖南省中小企业的福利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员工的需求。此外,中小型企业的福利呈现出公平性不足的现象,难以让人才感受到个人价值的存在。

三、企业年金职能及其对湖南中小企业的支持

(一)、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提高员工积极性

人力资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人力资源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很难留住或吸引优秀的人才。据统计,我国68%的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不超过五年,而导致他们迅速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才流失问题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流失率高达50%~60%,这远远超过了正常的15%以下的人才流动率。

根据人本管理原理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中小企业的管理应重视人的需要,并以激励为主。其中福利是激励企业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将员工的企业年金水平与企业的生产绩效相挂钩的职能,能够更好的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企业年金属于员工晚年退休后的福利,具有延期支付职能,企业年金制度中大多都规定必须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定年数退休后才可以领取全额年金,这无形中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跳槽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从而也对企业留住人才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企业年金注重效率。企业年金帐户设计比基本养老保险灵活,不同层次的人才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企业年金保障。企业可以通过为企业优秀骨干人才设计更好的企业年金待遇来保留企业骨干和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优化人力资源。

在美国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向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的法律。而处于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及通告工作积极性方面的考虑,在19世纪中后期美国部分企业率先自发地建立起了自主经营的企业年金计划。例如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整整比由国家运营的社会保障计划早了60年。这也是成就美国通用公司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才资源相对于沿海地区有一定的劣势,残酷的人才竞争环境使得湖南省中小企业更加需要重视留住吸引人才。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以福利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激励企业员工,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效率有一定的提升,也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人才需求提供了保障,减少人才流失带来的冲击,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税惠政策使中小企业在提供福利的同时合理避税

现今,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即使是受国家政策保护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在20%,这无疑对中小企业是一个较大的负担。根据湖南省财税[2009]27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当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由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在员工工资5%之内的可计入成本,那么当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时,可将原本用于增加福利缴税的资金转移到职工的企业年金账户,从而既为职工提供了福利,也实现了合理避税。相比于其他的投资产品,企业年金以保险的复利来计算,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必在每年末缴税,而是在员工企业年金到期时一次性缴税,相对而言能减少税费增加投资收益,较其他的福利形式有避税优势。对于员工而言,个人所得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由于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组合的替代率无法达到100%,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导致的个税起征点上升等原因,企业年金晚年领取缴税将相对减少,企业年金实际带来的福利大于即期增加的福利。

以美国的401(k)企业年金为例,该计划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它允许职工将一部分税前工资存入一个养老储蓄计划,积累至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由于是税前缴费,而且政府不对该账户赚取的红利、利息、资本所得征税,只是退休后取出资金时才征税,延迟纳税带来的税收优惠大大刺激了该计划的发展。401(k)计划占据了私人养老金总规模的一半以上,已成为美国最流行的企业年金形式。

由此可得,企业年金能够为企业提供福利的同时很好的避免繁重的税收,对于员工而言延期支付使得实际缴税减少,增加晚年生活福利。

(三)、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福利水平是评价中小企业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企业福利建设重要部分的企业年金,对促进中小企业基本员工福利乃至全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年金是我国努力发展的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旨在为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通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企业年金为中小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额外的养老金,使人们能够在年老时分享过去劳动的成果,保证一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以香港为例,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类似于内地的企业年金计划,它给予香港居民以较为优质的福利保障。在香港353万就业人口中,66%收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保障,17%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11%没有法律责任参加香港退休计划,仅有4%的人应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尚未参加。

但湖南省中小企业福利现状却相对落后,主要表现为薪水较低,以及缺乏一定的养老福利,员工对未来生活和养老没有安全感。企业职工的工资薪水由于刚性需求的特性使得企业会选择谨慎加薪,而养老福利属于延期支付,企业可在一定程度上较为自由的进行调控。

因此企业年金可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较为灵活的福利分配方式,使中小企业员工在退休后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多一份生活保障,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福利水平。

四、结论

本文由中小企业现状分析得出了中小企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从企业年金职能的角度出发,研究了企业年金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包括改善员工福利,稳定企业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利用税惠优势减轻税收负担,能够为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但中小企业年金在我省乃至我国发展较为缓慢,需要通过调查数据进行原因分析,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地区的优秀经验,寻求适当的发展模式。因此,探究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恰当的模式使企业年金能够在湖南省中小企业中发展起来将是本课题后续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

[1]李连友. 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论[M].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2]刘革,邓庆彪. 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比较及启示[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5(5)

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6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