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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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

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范文1

一、主要工作

今年以来,西南分公司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以“2335”工作思路统领全局,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快速夯实安全基础,网络开发稳步推进,两种资源协调发展,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三基工作扎实开展,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累计销售液化气XXX万吨,完成年度预算的60%;终端销量XXX万吨,完成年度预算的67%;累计销售天然气XXX万方,完成年度预算的66%。实现销售收入XXX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6%;实现考核利润XXX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1%。各项费用指标均控制在预算进度内。

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适时调整策略,提升营销能力

强化资源衔接,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理顺了沟通机制,加强与上游资源单位的沟通协调,领导定期拜访,部门每日对接,确保资源稳定供应;重点细化了月度计划,坚持月安排、周计划、日落实的工作流程,做到均衡发运,使资源流向、流量可控,资源兑现率不断提升;特别是在节假日或油田、炼厂憋罐时,加强衔接,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了上游生产后路畅通。

加强市场分析,提高市场掌控能力。通过综合市场信息分析,科学决策资源投放总量和投放进度,实现不同区域价格联动。密切关注国际原油、进口液化气成本走势及cp价格变化,结合库存、在途资源情况,根据价格变化,控制销售节奏;特别在今冬明春及“两会”期间,采取多种措施提前降库,保持库存低位,实现了“保畅通、保安全、保供应”,得到了总部领导的表扬和肯定。同时加大与中油运输公司协调力度,通过物流规范市场,避免内部无序竞争,掌控资源流向,稳步扩大市场份额。建立了价格联动机制,内部单位梯次定价,实现资源有序分流;外部单位共同推价,提高液化气价格水平。

开展营销攻坚,确保完成年度指标。面对二季度经济形势下滑,经营效果不佳的局面,公司在7月份开展了“营销攻坚月”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各单位积极响应、细化指标、压力逐级传递,抓住市场回暖的有利时机,采用灵活多变的营销策略,科学定价、平衡资源、把握节奏,实现销量XXX万吨,利润XXX万元,日毛利最高达到XXX万元。其中广西分公司在价格策略和优化客户结构上大做文章,根据销售结构主动调整价格,不断优化资源流向,加大工业用户销售,量效成果显著;南充分公司通过购进成本和配送盈利能力的对比分析,合理调整自提、配送比例,加大南充炼厂自提销售,增效明显;重庆分公司拓展贵州销售网络,销量上了新台阶;云南分公司、成都公司加紧置换高价资源,加大自有库站终端销售,有效提高自有库周转速度;海南分公司、西南驻油气田分公司根据液化气品质和需求分析,实现优质优价,量效水平不断提高。

多项措施并举,千方百计扭亏为盈。认真研究成都公司亏损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扭转亏损局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领导班子调整,由公司主要领导兼任成都公司董事长,充实调整经营班子,对其所属11个液化气站逐一梳理,限时整改问题;实施差异化营销定价,开展点对点竞争;开展零售上量奖励,扩大终端盈利能力,最高单日零售量达到XXX吨以上;改进零瓶批发销售定价,重新制定客户分类定价政策,零瓶批发销售价格环比上涨XXX元/吨;建立零瓶配套服务,规范气瓶充装管理;加强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引导客户理念,打造品牌形象。5-7月份共减亏XXX万元,8月份实现扭亏为盈,成都公司正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二)加大市场开发,提高投资回报

完善网络规划,明确公司整体发展目标。修订完善《“十二五”业务发展规划》、《2012-2015年液化气专项规划》以及《天然气业务发展规划》,明确了二级网络重点项目,制定了三级网络发展规划;制定了市场开发新项目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执行有力。

突出重点开发,推进重大项目的硬落地。为“实现自有库站建设新突破”,分路加快推进贵阳气库项目,已取得项目可研批复,完成项目初设;开展气库项目铁路行政许可办理,完成“项目运输通道论证”;各项前期手续办理稳步推进,为项目年内开工奠定了坚实基础。

突出“两气并举”,着力开拓天然气市场。为“实现天然气项目开发新突破”,加大天然气项目开发,实现了梧州再生铜过渡气源项目顺利投产;开发了梧州监狱小区天然气项目,实现天然气扩销增量;通过对辖区内新建规划区域、大型能耗企业进行调研,确定主攻目标,南宁、桂林、柳州CNG项目及藤县和横县六景工业园项目开发相关资料已上报昆仑燃气,天然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

突出投资收益,加大工业项目开发力度。为“实现工业项目开发新突破”,针对工业项目用量大、供给平稳、经济效益高等特点,通过市场调研,重点对广西瑞阳液化气综合利用、广州天恒、四川中腾和南充石达化工液化气深加工四个工业项目进行开发,与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掌握项目工艺、原料需求量等信息,专人跟进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资源协调,为实现项目落地、获得投资回报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安全环保,确保平稳运行

强化安全环保责任,构建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全员逐级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书》、《员工安全承诺书》《安全环保责任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634份;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委会,及时总结并安排部署各个时期安全工作;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和领导安全挂点要害部位,明确领导安全承包挂点职责和义务。

扎实开展“六化一配套”,提高库站硬件水平。将“六化一配套”建设持续推向深入,针对成都、重庆、梨树湾两库一站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完善应急设施。为保障库站安全运行,重新修订了各地区分公司、控股公司“六化一配套”建设方案,在彻底整改和消除库站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硬件水平。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实行“四级安全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库站月检查,安全员周检查,班组日检查,特别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安全专项检查,1-7月公司对基层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检17次,查处各类问题及隐患407个,并限时加以整改。

大力推进HSE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综合水平。将HSE管理贯穿到储运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作业指导书、HSE检查表科学、全面、实用、操作性强,实现管理有依据、检查有标准、操作有规程;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单位配合开展HSE体系内审,4月份完成了第一次内审工作。

加强车辆交通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严格执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定期举办交通安全培训;狠抓车辆车况管理,指定专人定期开展例行检查,杜绝车辆带病行驶;坚持长途车审批制度和专职司机驾车制度,禁止私自长途行车,保障行车安全。 

(四)突出“三基”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平稳高效完成昆仑利用重组工作。按照昆仑燃气对昆仑利用重组整合工作的整体部署,公司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奔赴广西开展工作,通过对昆仑利用广西分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现状、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薪酬待遇等情况及7个项目的实地摸底、对接和调研,顺利完成了昆仑利用广西分公司重组工作和37名员工的平稳划转,并及时建立文件、通讯等日常管理机制,及时向昆仑燃气提报了昆仑利用广西天然气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了清晰明了的项目实施意见,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

强化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利润换费用”的原则,核定各单位月度费用预算,确保业绩指标的完成;通过严格审批环节,强化四项费用的管控,1-7月发生四项费用XXX万元,比预算进度节约138.34万元;组织开展公司内控自测和年度财务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管理,制定考评细则,对基层单位财务工作每月考评并通报。

加强人事及员工综合素质提升。进一步强化三级培训,1-7月共举办各级培训61期,培训625人次,其中操作员工218人次;各单位定期开展“小培训”,推行一日一题、一周一课、一月一考、一季一赛、一年一评的“五个一”岗位练兵活动,建立岗位练兵台,加强应知应会学习,强化操作标准和规范;6月份举办了公司首届操作工技术比武,达到了以赛带练、以赛促学、以赛检验培训效果的目的;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青年文明号责任区建设工作;通过“每周一品”、“书香西南”活动,提升员工文化内涵。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二次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新增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的二次分配权,加大了部门负责人、基层领导对员工的直接管理权;通过月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业绩考核指标、管理效率评分等严格考核,对连续3个月保持前三名和位于后三名的部门或单位,分别给予适度奖励和惩罚,有效发挥了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规范股权及合同管理。组织召开了所属六家控股公司年度“三会”,实现了规范行权;开展了股权管理系统操作和应用培训,建立了公司股权系统维护机制。严格执行合同系统三项审查制度,规范合同报送和归档管理;坚持“一事一授”原则,规范了公司授权管理。

着力开展审计监察。实行招投标和物资采购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完成了201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合同签约前标底审计、2012年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公司所属单位液化气损耗效能监察、财务管理效能监察等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监察的目的、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以有效控制成本,降低投资管理风险为目的,对工程项目的合同签定、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查和规定执行进行核查,有效防控投资管理风险。

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成立调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对各库站生产运行、危险作业、维抢修24小时监控和应急响应工作;完成了SCADA生产指挥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实现对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对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改版设计,增强了网站的导向性、生动性和实用性,及时企业动态,充分展示员工风采。

(五)深化党建工作,确保和谐稳定

完善机制,增强了领导班子凝聚力。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解决基层和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严格决策执行,强化决策监督,提高了公司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

注重实效,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五型”班组建设,建立健全了“五型”班组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编制了“五型”班组应知应会系列丛书,应知应会100问卡片,员工知识题库,制作了应急处置卡;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把HSE管理体系各项制度要求细化到班组、明确到个人;把生产经营中的节能降耗、挖潜增效活动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结合起来,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营造班组员工互相帮助、共创和谐的良好氛围。

齐心协力,确保了“两会”圆满召开。7月份,公司机关和成都气库紧密配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困难,在做好气库标准化完善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应知应会等软实力建设,赵总在报告中提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期间,廖永远副总经理等领导检阅了成都气库,对公司‘六化一配套’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经过公司上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力协作,既圆满完成了昆仑燃气2012年领导干部会议承办工作,又充分展示了公司整体形象和员工精神风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服务中心,发挥了工团组织作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根据员工不同年龄结构、不同业余爱好,成立文体兴趣活动小组;组织开展了青年志愿者活动、员工健身活动,举办了羽毛球比赛等有益员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同志们,1-7月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昆仑燃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上游及兄弟单位关心支持的结果,更是全体干部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公司和公司党委向全体干部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形势,对公司贯彻落实昆仑燃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提出了新机遇、新挑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正确把握。

一是国内外经济形势更加严峻。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还在继续呈现,欧债危机恶化蔓延,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国际油价剧烈震荡,高位波动后大幅下挫。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GDP增速连续回落,今年上半年为7.8%,三年来首次跌破8%,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齐减速。中央企业经营形势严峻,效益出现明显下滑,油气消费市场需求减缓。

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

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

2006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

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

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

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基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而境外成熟市场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时主要依赖市场化手段。

由于没有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技术上已经破产的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的选择上,监管部门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即只能选择撤销、关闭等行政破产的处置方式,而无法采用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使本来有希望通过和解、重整获得新生的问题证券公司失去了重组的机会。政府在证券公司的并购和重组中过度保护,管得太多太细。我国规模日盛的证券公司兼并、重组体现出行业发展的行政化、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8]。一些地方证券公司遭遇生存困境时,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将省(市)内的机构重组以解危难。1996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地方财政鼎力挽救,将万国证券并入申银证券之中;1999年同样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成为具有37亿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产生的历史较短,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制定任何条款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接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透明度不高。

行政垄断权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由我国证券行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背景决定的。

三、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助长证券公司道德风险

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保护人”的作用,通过提供再贷款来填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自2002年8月以来,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发放40多亿元再贷款,向新华证券发放14.5亿元再贷款,向南方证券提供80多亿元再贷款,向辽宁证券提供40亿元再贷款……据统计,央行向近20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供的再贷款资金达数百亿元。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再贷款已无收回希望,最后买单的将是中央财政——由全民承担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后果,这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还助长了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

政府干预下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也付也了高昂成本。为了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上海市政府注入18亿元资产,其中现金14亿元。而当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究竟耗费了地方财政多少纳税人的金钱无从知晓,也不知道申银证券究竟从万国那里接受了多少坏帐。但有一点非常清楚,这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第一次证券公司合并却助长了中国证券公司作为官办企业尤其是官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5]。

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对证券公司的重组模式比简单的行政注资是一个进步,但汇金公司用于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获得渠道并没有明确披露。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帮助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的职能,如果不加限制地参与证券公司救助,可能会在客观上助长证券公司投机冒险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风气。

由于证券公司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救助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使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生存下来,但这些公司却永远成长不起来。而且,证券公司将应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道德风险的积聚最终将转化巨大的金融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远低于收益,促使证券公司为追逐一己私利的最大化铤而走险,过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或者违规经营,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行的各种干预都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其基本行为准则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

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不断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

为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即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机制,使证券公司的退出有法可依,也使管理层的干预建立在法律与市场的基础之上,这是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根本。

应尽快出台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执法程序,指导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应制定《金融机构托管接管法》,对托管和接管证券公司的实施方案、退出托管接管的方案选择,托管接管中各利益方的权益保障以及托管接管的程序、期限、后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做法,降低随意性。

应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在其中对证券公司的并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法》中对公司收购的规定,为证券公司之间的收购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形成一个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成对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法》的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作专门规定,或者制定《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条例》,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建议在《破产法》中针对证券公司破产做出特别规定,或者直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使证券公司破产有法可依。

应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特别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

此外,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尽快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在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缺乏对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对有关人员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处置中的个人法律责任,以实际控制人为主线,全方位地追究有关责任人(尤其是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建立健全防范证券业风险的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监督,实行高管问责制。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规守法意识对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公司的责任追究如果不能同时落实为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其惩戒和约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因此,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对于严厉处罚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应逐步构建“以责任监管为核心”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推行高管及从业人员“公示”机制,将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尤其是处罚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持续性地公布,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增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防止高管及从业人员“东家违规,西家就职”的现象。

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责任人过错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人过错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政府对证券公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违规处罚措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和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监管和证券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监管应为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各国(地区)的经验来看,宽松的监管环境对证券公司创新至关重要。政府在证券公司管理中的职能是制定法律法规等游戏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则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政府是证券市场的裁判,不应参与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管理。从证券监管角度讲,政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

而在我国,证券的发行、定价、上市交易等等各环节一直由政府行政主导,证券公司只是充当一个配角。近几年来,我国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生存危机,表面上看是违规经营问题,而实际上导致证券公司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制度设计中对证券公司的定位存在问题,没有通过制度安排为证券公司提供业务创新的机制,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存在监管过度问题。

因此,为规范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减少行政干预,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减少证券发行审核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并不是弱化和否定政府的监管职能,而是让政府回到裁判的位置,使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努力开展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05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将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取代“券商谢幕,政府买单”的行政关闭模式,有利于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各国(地区)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缺失、资金缺乏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应加以完善。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充当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作用,加强对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监控,当发现某证券公司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应向证监会进行汇报和提出处置建议。对于有希望扭转的证券公司,帮助其重新安排组织经营,甚至给予资金援助;对于无法挽救的证券公司,则通过法院对其宣布破产,负责制定财产接管人,全面清理证券公司资产,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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