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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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性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限制竞争?禁止滥用独占权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权利人与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使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配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运用私法的方法来关注竞争价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二者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其实有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只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这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之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具体表现主要为:①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②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进步。③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与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使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控制,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安全与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主要是因为各国普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放入了一个“一般条款”,这种立法特点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作为?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与宣示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法条化或规范化了的法律条款,比原则条款更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又与那些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不同,并不指向某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纳入?这种立法模式,即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对后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继德国之后,瑞士、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纷纷效仿、公约也是采取这种方式?目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没有如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那样可以独立适用的一般条款,因此,在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考虑增加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以使法官和检查监督部门在处理具体条款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明确的依据有学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属于一般条款,笔者不能赞同,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显然,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并且严格限制在“违反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即第二章所列的行为之内,它不是一般条款,只能说是近似于一般条款的条款,因为它所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超出第二章列举的各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所以,在修订法律时,应对“不正当竞争”重新定义,并将“违反本法规定”删除,该条可以考虑改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任何违反诚实惯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是一般条款过于抽象,也有它的不足,为弥补不足,在一般条款之外,应尽可能详细列举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定义条款仅相当于一般条款中的法律要件部分,而法律效果部分缺位?根据我国立法特点,法律责任部分均单独放在后面,所以,还应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与定义条款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应重视民事责任的运用,这一点如同“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所引发的热烈讨论一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偏重行政责任的运用,这一点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干预和制裁,但民事责任作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有效救济手段是行政责任所不具备的,因此,应当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关系及其作用重新审视并做出安排,不可偏废?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调整和表达方式的改变,便可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对外经济的交往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邵建东.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

[2] 张春玲,张伟东.从知识产权保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对策[J].绥化学院学报,2005(2).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2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300多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问卷有效率88%。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等内容,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调查结果分析

1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

81,17%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75%以上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与此同时,20.13%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分析图显示,该问题四个选项的选择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间,表明相对较多的企业能够从行业整体出发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而非仅仅是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被动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分别有64.94%和61.69%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通过培训、讲座等措施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表明上述两种措施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现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及时纠正”,反映出超过半数的企业具有侵犯知识产权警觉意识,在日常经营较为尊重其他产权人的权利。有35.06%的企业选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

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92.21%的企业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表明在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法律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企业的首要选择;其次是“协商解决”,56.82%的企业选择了此选项;最后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处”,调研中47.40%的企业选择了此种方式。另外有2.27%的企业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调查表明,“企业单方面力量有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维权效果不理想”也是诸多企业考虑的,也有少数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有20.78%的企业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计划时间为1-5年不等,也有个别企业为10年,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包括: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请专利证书、进行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等。

这表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的企业尚属少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围绕商标、专利、产品和技术等项目。

2 不同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比较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们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基本相当,中部企业的略强于东部和西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储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强。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弱,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意识又低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弱,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最强,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

(2)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优于东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较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基本相当,但都少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又少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行动又逊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少,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这一情况也与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情况一致。

主要结论

1 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超过七成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公平运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约有1/5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影响公平运营环境。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3

    论文摘要:对于近代中国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将之归咎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章指出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完全没有,也不是有的学者说的即使存在这种保护,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计。而是像中国古代科技成就一样,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与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文明相适应,中国古代不仅存在各种非制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当程度的领先性。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不同时代的纵向对比对说明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制度性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现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就轮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国古代确实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了几千年,而对这种领先功不可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种现代人毁誉参半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且毫无疑问,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领先地位的。以下按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分发明创造、版权和商标逐一说明。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4

网络经济时代往往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赢者通吃,作为市场机遇的首先发现者往往能够通过速度优势,构筑竞争壁垒。在网络经济中,先导企业往往能够以较低成本吸引用户的参与,实现规模化经营,并通过用户的使用习惯和用户间的交互影响,构筑较高的转移成本,实现对客户的锁定,所以,诸如腾讯QQ和阿里巴巴等的地位很难被挑战者超越。网络经济下传统的商业模式受到很大挑战,企业的销售渠道、组织结构、商业模式、管理经验都受到很大的挑战,企业以往的积累可能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英特尔公司总裁安迪•格鲁夫认为创新是企业唯一出路,如果不淘汰自己就只有被竞争对手淘汰。即便是行业领导者也需要通过创新颠覆自己,超越自己,中小企业只有适应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积极通过自主创新重新赢取市场竞争力,否则可能面临柯达、诺基亚同样的命运。

2网络经济时代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障碍

2.1缺乏企业家精神,创新意识不足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在经营过程中,过于注重短期的经济利润,努力削减各种投入,缺乏创新精神,缺乏把企业做出品牌的信念和信心。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导致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畏惧挑战,习惯性搭便车,把精力放在模仿上,不愿做难度较大的自主创新。网络经济时代对企业传统经营模式形成了较大的冲击,许多中小企业还处在被动的适应过程中,缺乏积极利用网络经济带来的创新机遇的意识和勇气,在人力、材料、融资成本不断高起的过程中,生存压力骤然增加。而以小米手机为例,善于利用网络经济机遇的企业,则赢得了丰厚的回报。小米手机通过网络直销、口碑营销、众包模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用户体验“,不以硬件盈利”的小米手机收获了约20%的利润。

2.2受限于自主创新投入,创新成果不足2011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8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平均水平为0.71%。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1847亿元,经费投入强度为2.08%。中小企业在创新投入方面,始终处于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创新成果的产生和转化。一般而言,企业研发经费达到销售额的2%才能保证基本生存,达到5%以上才能保证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则应达到销售额的8%~15%。我国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在1%左右,与世界水平具有很大的差距。创新投入的不足阻碍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无法将创新成果及时进行产业化的应用,制约企业的创新利益的转化。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许多关键技术上不具有技术优势,与国外相比所取得的专利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核心技术发展上面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

2.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创新保护不足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普遍,许多企业都遭遇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2011年8月南京市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报告显示,130多个问卷调查的企业中,9成以上企业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走访的30余个企业则发生过或者正发生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侵权主体比较广泛,包括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科技创新的成果比较容易被复制,只需极少成本就能侵权,而受制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立法的完善性、侵权行为认定的困难等,导致一些侵权行为不能即时被查处。因此,许多被侵权企业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取证、认定和诉讼,才能有结果,创新保护的不足损害了企业创新的收益,进一步弱化了企业创新意识和投入,许多企业考虑到创新的风险和收益不平衡,更喜欢追求回报快、短期效益好的项目。

2.4协同创新体系不完善,创新工具应用不足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需要依托于完善的协调创新体系,增强企业间的协作和社会化创新服务水平。中小企业受限于企业资源,在自主创新的开展、应用上面临较大的制约,通过社会化创新服务体系,可以使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所需创新协作资源,从而降低了创新的资源准入门槛。在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连接纽带,对创新产业链的协同运作至关重要,大数据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平台、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技术中介等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创新服务环境。中小企业的协同创新平台的不完善,一方面使中小企业无法在创新过程中获得数据分析、数据挖掘、资源共享和整合、技术协作等支持,使中小企业无法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依托数据分析进行科学决策,也无法实现企业间的畅通的高效的协作;另一方面使企业研究和大学研究脱节,没有形成创新成果转化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创新成果被闲置,无法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

3网络经济时代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对策

3.1融合企业家精神和社会文化,发挥网络化平台的示范作用美国依赖于科技的发展,成为全球的经济霸主,究其根源,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2014年9月10日总理在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中指出,创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熄引擎。世界经济稳定复苏要靠创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也要靠创新。创新需要发挥大众尤其是企业领导者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的本质就是创新。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精神包括了建立私人王国,有梦想;对胜利的热情,有征服的意志;创造的喜悦,有创造的欢乐;坚强的意志,逆潮流搏斗。美国之所以成为创新的乐土,很大原因是源于其文化中传承的创新基因。只有当企业家精神和社会文化相融合的时候,才能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创造力。我国传统文化和教育模式中,对于人的创新精神的培育较不充分。为此,需要在文化建设方面,加强对于创新文化的建设和传播,只有当创新文化和社会文化实现充分融合,社会以创新为荣、以创新为乐,社会尊重创新人才和创新企业的时候,创新精神才会在这个文化土壤中盛放出耀眼的光芒。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培育中小企业的创新文化,尤其是领导者的创新意识至关重要。一方面,积极利用互联网络加强文化宣传,加强创新文化的扩散,使中小企业把创新转换为一种内生需求,以创新引导企业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创新价值的宣传,建立创新示范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加强平台的互动、引导和示范作用,使平台在行业中和区域中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把创新转化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3.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建立信用和创新基础数据库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利润不高,企业可投入的自有资金有限,而所能获得的国家财政科技拨款资金机会少。为此,针对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紧张的困境,需要加大政府在财税政策和创新基金上的支持力度。美国把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推动创新的基本手段,使其发挥了广泛的影响,营造了技术创新的公平环境。我国虽然采取了诸如税收减免的财政政策来支持科技创新,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是采取税率和税额优惠,而不是国外采取的税基优惠,减免税的形式在企业利润有限的情况下,实际税收优惠非常少。我国需要加快研究和实施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新差别纳税税基机制,根据企业创新成果确立等级制纳税税基,鼓励企业通过创新享受更优惠的纳税政策。我国在创新基金的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后期需要扩大科技创新基金的规模,继续加大科技创新基金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在银行贷款方面,中小企业面临信用信息审核较难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体融资难度大,成本高。为此,需要通过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自主创新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国需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和创新评估统一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和创新档案,注重对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用和创新信息的征集、评价、查询和披露等工作,方便银行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等业务的开展。政策面上继续加大银行贷款对于创新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进行业务品种创新,引导金融企业对于创新能力强、项目效益好、信用好的中小企业的给以更好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支持。同时,还需加强信用担保基金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和银行的合作,建立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

3.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协同作用我国当前急需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侵权处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服务体系,使企业能够获取创新权益。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官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力度,以制度保障自主创新的合法权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的创新权益,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意愿。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下一步需要完善诉前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借鉴国外通过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等手段的应用,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时效性更强,防止侵权人毁灭证据和转移财产。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在执行,尤其是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我国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队伍的能力,并注重司法审判的保护导向和激励作用。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适度增加知识产权侵犯赔偿力度,切实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震慑力度,消除侵权者的侥幸心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单独依赖司法机关无法取得有效保护,需要借助司法和行政的协同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跨部门联动机制,使司法、工商、公安、科技等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实时沟通、动态监控、联合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需要发挥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动作用。一项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表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比较到位,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和制度体系,而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中小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学习,主动避免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并积极完善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措施,建立全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和制度,及时把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技术,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系统化。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5

随着国有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和实务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商业秘密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具体细化商业秘密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举一个我所了解到的案例,1988年底到1989年初,西施兰公司几位部门经理以私人合股的方式加入另外一家日用化工厂,并成立私营的君达丽日用化工厂。他们利用所掌握的"西施兰夏露"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生产"西施露"。西施兰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由于当时还未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以侵犯商标权结案。从现在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起案件既侵犯了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两者不但商标近似,而且西施露与西施兰公司的"西施兰夏露"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也无差别。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势及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经过对商业秘密知识的和认识,我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3、具有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②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③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根据上述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所具有的优势,选择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以起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4、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武器和财产。

商业秘密法是技术、经营上智慧成果的保护法,知识经济是商业秘密形态日益复杂、数量日益壮大的时代,“知识就是力量”,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在财产、经营上关键时刻的力量。

5、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手段。

商业秘密是一种竞争手段,可以合法利用,居心险恶者也可以用来致竞争对手于死地。商业秘密的法律进攻、防卫是科学、,经营者除了不可不学外,还不得不防,否则生命、财产都要受到威胁。

四、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1、在企业中存在一个典型的——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此类问题有以下三种表现形态:

①我的企业无秘密。我在我们单位工作时曾经碰到过此类事情,即有的企业领导者及商业秘密管理者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②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应该是一种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的信息,它的可以相对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或由另一载体承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完全体现其经济价值。所谓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制度、签订协议等行政手段和技术的物理的以及经济的手段加以保护和防范。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③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企业自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了。

2、在企业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②、其次缺乏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③、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

3、由于以上存在的劣势,最终给企业带来以下严重的后果:

①、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②、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③、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不能举证;

④、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4、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基于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上述劣势就需要企业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同时商业秘密只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否则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是靠保护,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二是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具体而言企业要想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有主管的领导和指定的负责部门或人员;二是要划清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三是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四是要告知员工并签订合同;五是要有相应的保密设施和安全环境。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所以回到摘要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商业秘密保护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出的,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着认识模糊,保护范围不系统、不明确等缺陷,因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践需要我们去深入领会贯彻,经验需要我们去不断积累和,以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加快经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维护企业之间正常的竞争秩序。

1、《知识产权法》,作者:黄勤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商业秘密保护实用手册》,作者:王爱博,金城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者:张玉瑞,金城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范文6

(一)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为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对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知识产权与UII、GII(国内及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年)等,均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日益明显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一定时间内在市场的垄断地位,确保创造者获得收益的权利,调动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了主体归属、客体保护范围、权利体系、权利救济与保护等内容,激励创造者开发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权利人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而取得独占性权利,技术公开有利于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技术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使竞争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中进行。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利于企业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新技术最终要实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才能实现预期效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作用,将优秀的人才资源、足够的资金资源集中到尖端技术,实现最大的边际效益,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国际合作。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屡遭国外的打压,即便是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也会功亏一篑。像华为这一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前不久仍然受到了思科的诉讼,有关专家认为,华为虽然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是不熟悉国际规则,因此受到诉讼在所难免;另外如中国DVD事件,无奈地交纳昂贵的专利费,都是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专利制度与市场紧密相联,申请一个专利就意味着占有这个专利技术的市场。当前,我国公众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1998年,我国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专利申请占有很大比重,如计算机领域的占到70%;医药特别是西药的原料药占到70%以上,生物技术占到87.3%;通讯技术占到92.4%;半导体占90%。以超导为例,我国的研究水平和技术水平与美国、日本两国相当,而申请的专利仅占这一领域国内专利申请的20%左右。我国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而不申请专利,发表了论文就等于公开技术秘密,将辛苦的研究成果无私贡献给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企业专利制度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比如美国孟山都(Monsanto)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种的大豆,并据此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提出申请了64项专利保护的请求,保护其发明的“高产大豆”。如果其专利通过,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逐步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计算机软件保护以及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现代信息技术也带来新的问题。对比如对企业数据库的保护。我国着作权法参考汇编作品护,保护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不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一些企业投入一定劳动、资金而完成的数据库,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这些企业来说不仅违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数据库的数据被盗而得不到保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法律上应当对数据库的保护有所明确。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比如中药材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抢先将原本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通的中药商标注册,从而使古老的中药大国丧失先天优势。从另一角度看,韩国”高丽参”这个商标不仅保护了韩国人参资源,而且使“高丽参”高品质的形象深入人心,为韩国创造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说,现代企业竞争,品牌竞争、商号竞争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评估达到300多亿美元,如果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将为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效应。另外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要想真正获得长久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有效的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一百多年至今品牌价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术就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特别要注意企业对世界高新技术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术,避免企业的重复研究,还容易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侵权。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高速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所调整,适应社会的前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比如可以考虑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对因特网上的着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等。

(二)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护措施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企业选择怎样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考虑几个问题,比如权利的排他性问题。专利的排他性最强,对企业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专利申请的费用最贵,对国内一般规模企业来说,也要考虑申请费用;商标也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商业秘密成本低,也没有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期限限制,但商业秘密风险比较大,而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

第一,建立信息资源搜索机制。我们不要毫无价值地重复他人的创新过程,也不要花大量的金钱去购买已经是社会公有财富的技术,更不要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去申请已是公知自由技术、无保护可言的“专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对新产品或工艺设想的产生、引进、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保护的过程中,都必须花足够的精力去检索已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文献,了解目前该技术国内外的状况,熟悉目前该类产品生产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综合性的特征和价格分析,确定不可逾越而需要购买(或防备他人提起侵权诉讼)技术的内容,明确自己占领市场的优势、主攻方向,并超前介入未来起主导作用的技术领域,制订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策略。

第二,培养人才,提高技术创新素质。技术创新的关键是人才,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高新技术的竞争就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素质有明确规定,显示了对人才的重视,但还远远不够。

第三,重视技术产权化、产业化。我国以往有些科研人员只重视的数量和级别,结果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实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将其产业化和产权化的机会。新技术创造出来,束之高阁,纸上谈兵,不投入生产领域,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我国企业要重视技术的产权化、产业化,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