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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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1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当今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文化产业作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步伐,辽宁省的文化产业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飞速的发展。其中辽宁广播电视系统、辽宁新闻出版行业以及辽宁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居于先进水平,其中尤其演艺业发展十分突出,以2012年为例,2012年,全省演艺业实现产值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7.5%。同时,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动漫产业支持与发展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开发这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更是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点睛之笔,辽宁省文化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规模,全面性的发展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而且正在逐步成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占据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辽宁省与下属的地级市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政府文件,例如2011年的《辽宁省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试行)》,2001年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及陆续出台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总体上来讲,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毕竟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尚属一个新鲜的事物,到目前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部分新型案例在处理上并没有先例,这致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设立与执行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会在一个侧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在适用时会产生一定的阻力,有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领域体现的很少,即辽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催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文化产业是滋生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肥沃土壤,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不足,必然会导致全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这样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包括在内。从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一行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在服务业当中,会发生服务业的品牌问题,这就是涉及到商标、商号等问题,其理当属于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国外发展趋势来看,对于提供的服务方式,有些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有些也是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的。所以服务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一点仍然需要学术界进行讨论与研究。

综上所述,应该说辽宁省虽然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依然较大,这些都是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可以看出,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讲,法律救济是最为基本的救济手段,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完善的地方,新型案件有不断出现,导致在法规的制定与案件的处理上属于一种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就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涉及网络环境与软件工业等文化产业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范围更加全面,案件纠纷更加专业复杂已成为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特点。

在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救济方面,救济力度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的沈鹤(小沈阳)表演者权纠纷案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虽然表演者的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但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不足以起到法律的一个警示性与预防性作用,不能够有效地震慑侵权者,会使得知识产权人陷入一个被动维权的局面。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保护存在的缺陷

(1)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较笼统,缺乏细致划分。例如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详细,但是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基本没有提及,也就更不用说为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几大龙头产业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了。笔者认为,单纯的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是《条例》还是《知识产权法》,其中较为笼统的条文不足以解决辽宁省日益发展的文化产业中所产生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只有针对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省级下属市级地方性法规适用面较窄,不具有整体借鉴性。在辽宁省的部分城市在本地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鞍山,大连,铁岭等城市,都较早地进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尝试。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具有全省范围内的适用性。因此一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有规范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3)上下级相关地方性法规配合不力,经常出现权力交叉与适用上的分歧。在省级法规与下级法规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辖的异议与界限的模糊。在很多的条例上,省级法规与下级规定存在差异,在具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适用本地先关规定处理,还是适用省级法规规定处理,往往会成为难题。而有时因为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新型侵权行为缺少具体规制

随着辽宁沈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侵权的竞合,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目前辽宁省地方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型侵权的从字面上来看不难理解,但是从其真正的含义上来看,新型侵权行为则包括了许多新的要素,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却造成了多种权利的损害,形成了一种侵权竞合的情况的出现。例如,以名人形象抢注商标,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新型侵权。一方面,它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权,另一方面,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诸如此类的新型侵权目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种新型侵权可能到这知识产权层面上不同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权利受到侵犯。例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等,这都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使得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后可能涉及多个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使得新型侵权行为更加的复杂,再加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使得在侵权案件的举证与调查上也存在着一定不便。这些都只能在地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四、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策

1.建立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商标的本身特性,使得商标专利极容易被侵害。商标的独一性,先注先得等特征,使得很多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利人面对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根本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享受商标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1)在知名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对其合法知识产权人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优先条件,为其预留商标注册时间,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仅允许权利人注册,他人只有在此期限后方可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2)在接受注册申请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正确合理地区分权利人与抢注人;(3)对于知名文化产业的商标注册,应规定相关商标注册部门应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权利人疏于注册而产生的恶意抢注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一些规定,都应该在辽宁省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如严格商标注册程序,加大商标注册人资格审查力度等。

2.建立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是确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双重配合。

针对于此,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指导预防作用。而在政府的政策与职能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例如推行知识产权人政府部门登记制度,即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如果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立即注册商标或申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政府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暂时性的专有性的注册权与申请权,这样可以由政府进行第一步的保护,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针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以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特别注意所侵犯权利的所属的法律部门,注意其交叉点,从而确定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应当考虑将新型侵权行为即侵权竞合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权利人更加方便的举证与维权,确保侵权人受到合理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的侵权竞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单独侵犯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从一较重行为处罚还是分别对多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比如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时,是应该按照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民法体系中的规则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其中的规制力度需要依靠立法活动来进行调解,而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更好地震慑与惩罚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同样可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催生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从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规制新型侵权行为,从而推动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分析[Z].中商情报网,2012.1-3.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模式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但是这种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下来,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其发展。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已经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有益探索,但是主要还是局限在著作权法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族情感,还影响了我国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本文论述了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以及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从而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杜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虽然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物质为载体、表现形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它的载体有着质的差别性。就工艺品而畜,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入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反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公共的财富,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会将其私有化,利用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经济利益挂钩,从而破坏产生这种文化的社会基础,最终会导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颠覆。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是超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制,也在不停的发展与完善之中。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意识及其的公认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保护难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各国文化发展的差异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存在分歧,合理界定其内涵和范围,对于中国将来定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认同感,从而增加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6)文化场所”。④这一概念改变了以往概念的混乱状况,在全球范围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定了一个标准,内涵更科学,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多样性价值。

我国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谚{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I、HJ”。包括以下几方面:“(1)口头传说,包括作为文化裁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问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①其中,文化空间是指按照民族传统习惯在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以集中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问文化活动,属于兜底性条款。比如庙会,一般是在春节举行,场所相对来讲也是固定的,而且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间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点:1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所在;2活遗产性,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3民族性;4区域性;5多样性;6稀缺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迟迟没有颁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区域间、民族问、个体问的文化利益分配,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很好的进行文化传承还有可能造成矛盾。立法机关需要通过对其特点、保护难点的深入分析,做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三、国际社会以及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析

主要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达国家的态度从整体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是历史遗留给全人类的财富,谁都可以自由使用”。有的国家如俄罗斯以明确的条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斗争的同益深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发达圈家也分别以特别法、单行法案、判例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主要不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于不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霸权地位对不发达国家的文化进行侵害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为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各国提出各种形式的保护方式,其中非洲各国行动积极,其主要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建国之后经历了一个义务本位时期,对私有权利的漠视也反映在立法上,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落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才开始知道法律还保护无形智力成果,《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才逐渐颁布,法律实践丌始丰富,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分的观念在社会流行。由于中国重义轻利的文化传统,社会缺乏对智力劳动和智力产品的价值意识,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导致我们从来没有想过已经成为历史的文化、习俗会在现代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只是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法规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很低,到目前还没有一部通行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从而导致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滞后。也因为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法律,导致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 制度构建

知识产权是对某些智力成果的予以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它的体系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论是作品,还是商标的标示,还是创造发明,它们都是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晶。近现代的社会的发展史,从一个角度看,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使人类社会日新月异。那么,这其中促进人类不断进行科学技术发明的动力,不但来自于经济利益,而且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所以,整个人类科技进步史,也是知识产产权制度演变历程。特别是在当代,每个国家都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当做国家的发展战略来看待,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在中国,汽车产业的现状是处于不断追赶世界先进汽车制造水平过程中,我们无论是整车制造还是汽车的零部件制造都和国外的先进技术有相当大的差距。作为后起之秀,如何能够追上甚至超越他们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秦皇岛作为我国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也吸引的不少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例如:日资企业旭硝子汽车安全玻璃(秦皇岛)有限公司,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邦迪管路系统有限公司等。形成了以特种车辆、汽车轮毂、汽车玻璃、汽车管路、轿车门、汽车线束、倒车镜等为主导的产品结构。秦皇岛开发区从自身的区位、市场、资源和产业配套等优势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发,把汽车零部件产业作为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进一步完善汽车零部件生产配套体系,重点引进和发展高端汽车电子、发动机、变速箱、变速器、转向器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建成与京津错位发展的汽车零配件产业基地。那么,要实现产业发展目标,政府除了积极地完善配套设施、予以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外,最重要的是积极地完善和坚决地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器重人才、保护他人智力成果的制度氛围,才能在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链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存在的问题有:1、企业组织架构混乱,2、企业的品牌效应小,3、企业技术创能力差,4、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等等。对于企业自身的组织体系问题除了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设置外,主要是投资人(股东)的现代企业化意识不强造成;对于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小的问题,主要产品的性价比差以及缺乏适当营销宣传;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差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既取决于资金与人才,还取决于企业创新制度建设。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都是秦皇岛市汽车制造业可以考虑的创新路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实它既是企业自己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问题,也是防止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仔细分析不难看出,这些问题可以划分为企业自己的问题以及企业与政府的问题两个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就属于企业与政府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且,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技术创新路径选择也绕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问题。所以,本文是在两个层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首先,在企业层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的作用。秦皇岛市的汽配行业具有“散、小、乱、差”的特点,但是,其技术创新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投资,存在很多的

不确定性,因而需要建立“官、产、学、研”的技术研发体系。在该体系中,首要前提是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围绕重大、关键及核心的汽车零部件,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攻关、重点突破,从而掌握相关技术的主导权。此外,要积极强化该体系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作用,增强技术再创新能力。那么,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创新主体建立知识产权应对小组是十分重要的步骤。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已经存在着近乎一百年多年制造历程,这其中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技术不胜其数,但是,一般专利的保护期也就20年,所以,有着很多免费而且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技术可使直接使用,要不进行甄别,你就得多走弯路。另外,知识产权小组可以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筛选出所需的技术储备资料,再看看有多少已经申请获得专利保护,并判断能否根据逆向工程破解技术难点,并加以创新,独辟蹊径地形成另个新专利技术,从而绕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特点结合相关其他创新主体的专利技术做出是否申请专利予以保护还是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利必须公开技术特征,但技术秘密不用公开技术特征,所以只要保密得当,可以很长时间不被人知道。所以,一开始技术研发队伍就应该配有知识产权战略小组,从技术研发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路径、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等方面积极参与。这样可以高效地完成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创新任务,而这一点恰恰是国内创新主体不关心的,他们只关心技术研发队伍如何搭建,技术人才如何引进,以及技术研发经费的如何投入等,忽视了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重要性,在他们看来,法律知识与技术无关,更与技术创新无关,殊不知专利制度与技术的创造密切相关。所以,改变观念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

在上述创新过程中,对于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创新主体来说,正确地判断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性质非常重要,这个创新成果能否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主要取决于是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产品发明还是技术方法发明,方法发明一般可以通过技术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汽车零部件的产品发明一般很难通过技术秘密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零部件的产品发明往往使用在千家万户使用的各种汽车上,别人很容易通过逆向工程破解你的技术,所以,最好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智力成果。作为专利来说,其所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公开它的技术资料。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是所有人可以查阅,但不能没经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而使用、销售、出口等。当然,技术秘密方式与专利方式的不同还在于技术秘密不用上交专利费之类的费用,而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持有都得缴费,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你的负担。所以,创新主体自己应该借助知识产权知识合理合法维护自己利益。

其次,在政府和企业共同层面上,构建一个和谐的知识产权制度氛围十分有价值。作为政府来说,除了招商引资工作要做好之外,还得为企业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一般意义上,人们理解的制度问题是财税政策、土地政策等,往往是些经济性的政策。那么,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则往往被人忽视,更不用提知识产权制度。秦皇岛市在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如果能够积极帮助企业、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充分地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地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审理案件,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吸引创新的软性的制度空间。那么,这就可以持续地吸引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来秦皇岛投资兴业。作为企业来说,也可以积极响应政府与其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道,例如,企业与政府可以合作建立官企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这个机构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向企业传递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的信息,向政府传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与理性的要求。这样,企业、社会、政府就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良好的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氛围。中国社会往往重视短期利益、表面效益、物质成果,忽视长期利益、内在效益、精神成果。制度的构建就成为奢侈品。秦皇岛市在这方面如果真正注重技术创新的长期性、内在性、制度性,那么,秦皇岛的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效益、含金量就会薄集厚发。

最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主要得改变观念。要看到技术创新是需要创新土壤的,这个条件就是制度的创新。所以,形成一个尊重创新发展规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环境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唐杰,杨沿平著:《中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战略》,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莹,陈力华著:《后过渡期中国汽车零配件企业发展策略研究》,商场现代2009第二期

[3] 许治,师萍著:《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能力 发展 战略》,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五期

[4] 靳俊喜著: 《中国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发展前瞻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5第五期

[5]董炳和著:《科技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版

[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36-03

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与保护方式

(一)商业银行涉及的知识产权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权,即商业银行的品牌和产品名称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著作权,即商业银行品牌通过文字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图形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形式来表现的,这些表现一旦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固定性的要求,即可自动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商业银行的软件无论是否发表都有著作权,商业银行的支票、本票的信用工具的版面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也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主要包括金融产品专利及金融产品专利管理在内的系统专利。此外,银行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也受专利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是通过授予市场金融产品计算机程序的独占权来间接地保护金融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主要通过注册取得保护;著作权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来保护。此外,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专利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截至2004年8月,国内外银行业和银行相关产业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20件,其中国内申请107件,国外申请113件。数量相差不大,但从申请专利的类型却差距明显。国内银行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64件,占申请总数的59.8%)和外观设计(22件,占21.56%),而发明专利仅有21件,占19.63%。

在商标保护上,截至2000年9月,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23万件,其中,金融保险类8024件,属于银行的注册只有400件,而其中属于境内银行的又只有150件,其余250件则来自境外银行。

著作权保护方面,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5月的调查显示,国内银行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网络域名登记方面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银行内部缺乏相应的机构

一是管理层不重视,员工缺乏产权意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较晚,许多银行业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常识了解甚少,受长期从事单一传统业务的影响,国内银行将注意力集中在传统金融产品上,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利缺乏概念和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来对待,忽视了专利、商品、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取超额利润。

二是对金融专利在知识经济时代金融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没有将金融专利纳入金融创新下的核心竞争战略。

三是专利保护意识不强。国内银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律与科技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善于利用金融专利来开辟和占领银行业务市场。对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由于没有及时维护而大多数“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多因未交费而被中止。

四 是缺乏激励员工研发金融专利的机制。国内银行对研究成果的奖励有限,且申请专利要靠发明人自己,这个过程耗时多,对自己又没多少好处,一旦申请成功,很可能最后发明人还会落在领导名下,致使银行研发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致使产权意识不强。

(二) 国内银行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是由单一的法律部门负责所有的法律事务,没有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管理的机构。银行的法律部门也对专利缺乏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金融专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专利研发、申请及侵权行为都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

(三) 科研资金实力欠缺,研发能力薄弱

1.国内商业银行科研资金实力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低,主要是由于我国银行业整体水平低,资金实力欠缺,不能针对客户日益增加的需求设计和研制出方便、快捷、高效的银行产品和工具。

2 .国内商业银行研发能力薄弱,专业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大量缺乏高层次的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即使仅有的少数,也不搞开发,而以维护为主。科研人员的缺乏和大量流失,带来的是金融研发能力和技术的研制滞后。国内银行大多是直接购买国外产品或利用现有平台加以改造,没有研发核心技术,整体的研发能力明显不足。

四 、我国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整个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促进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的一个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也是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深层次、全局性谋略。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分析总结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施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 国内商业银行的专利战略

1.专利战略的前提――专利检索和开发

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科技信息来源,目前世界上的专利文献已达4000多万件。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完成的发明成果90%左右可在文献中检索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检索文献,可节省40%的研究时间和60%的研究费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 一般来讲,专利开发可以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形式。目前,我国的银行技术开发能力不高,可以采取以开发技术难点较低的专利为主。取得专利后可以采取交叉许可的方式,获得对方的先进技术,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

与此同时,在专利的开发中要充分利用专利的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性,与实际业务相结合,注重时效和国家政策的保护要求。

2.专利战略的基础――专利申请

在产品开发出来后,就要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时要注意到是否所有研究成果都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在哪些地域范围内申请?申请何种专利?申请专利主要是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注重有效期限。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金融服务业的行情来确定申请时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是国内市场竞争,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申请专利为主,申请何种专利要根据金融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价值因素来确定。

3.专利战略的关键――专利利用

专利的利用一般有资金使用、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等方式。银行可以根据自己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考虑边际成本,采取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的方式,盘活无形资产,取得收益的同时,获取自己需要的先进技术,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知名度。

4. 专利战略的保障――专利保护

专利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所以,银行要具有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经常利用专利检索、市场调查等措施,关注自己专利权的使用情况。同时,应该调查研究对手的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内容公开的充分性。通过了解其申请专利是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独创性原则,向专利审判机构提出异议,阻止其获得专利权或拖延其后代专利权的时间。发现自己的专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二 )国内商业银行的品牌建设战略――商标权的运用

1.商业银行品牌名称的选择。品牌名称的选择应考虑法律上的有效性,能获得注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品牌名称应具备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显著性(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和新颖性(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差异)。

2.商业银行品牌名称的使用。银行要使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占领市场,赢得客户,必须要注重品牌商标的使用。银行可以采取品牌经理制,对新开发的金融产品,采取一种产品一种商标的方式。对于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的银行品牌,也可以采取主副商标 策略,即在同一金融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系银行形象的主商标,另一个是专门为某种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

3.商业银行品牌的保护。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原则,只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适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因此,银行应该对符合商标构成要素的品牌及时申请注册,对于在较大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银行品牌的商标,应及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特别保护。

参考文献:

[1]杜崇东,2004:美国金融专利发展现状及其启示 ,当代财经第4期。

[2]李丹等,2004: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广西大学学报 第4期。

[3]邹小凡、 项慈恩,2003: 金融新产品保护的策略研究, 浙江金融 第3期。

[4]黄晓东 ,2004:试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第7期。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5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6

大学生创业园 融资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缺口

一、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代表性分析以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作为调研的对象,其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园区特性2009年4月开园的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是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创业特点和需求开展和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创业园区。从时间和空间上看,漕河泾大学生园地处漕河泾开发区中心位置,凭借徐汇区政府对大学生创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依托漕河泾开发区成熟的基础设施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在2009年创立之初,就有40多家企业入驻,入驻率达90%。从服务中心了解到,目前园区内创业企业大约60家,已累计孵化创业企业200余家。可以说是上海目前发展的比较成功且比较成熟的园区。(二)服务特性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与其他创业园类似,除了提供低成本乃至零成本的创业场地及软硬件设施基础服务之外,还提供成长辅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金融和法律服务以及市场及公共关系服务,在创业企业、政府机构以及提供融资企业之间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使企业整个创业过程更加明晰和便捷,少走弯路,降低了创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融资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现状“让每一粒创业的种子都有机会发芽。”这是创业园的创业初衷,也是他们提供服务的起点。(一)融资服务在这些基本融资服务中,不得不详细提一下其信用贷款平台。该平台除了充分立足短期贷款,做好银行贷款补充,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输血”外,更为重视在银行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帮助企业提升独立融资能力,从而能够“自我造血”。除了上述表格之外,创业园服务中心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创业企业和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企业单位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与交流,提高创业企业融资的成功率。(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类型大多为移动/IT等科技创新类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比较多。目前园区为企业除了定期通知和解读相关政策外,还提供一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1、政策解读2012年11月14日在园区开展“专利挖掘与专利申请实务”的专题培训,就新颁布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解读,详细介绍了新老办法在专利资助额度、资助范围以及资助年限方面的区别。2013年12月18日邀请律师为孵化企业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培训。就专利申请政策、企业专利战略制定等方面进行讲解,以案例分析、现场答疑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实务内容。随着园区内科技企业的不断壮大,这样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和面见面答疑的机会也会更多。2014年4月,漕河泾开发区知识产权系列讲座“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贯标实务”开讲,主要围绕试点示范工作基本流程、企业申报要求和工作实施内容三块来重点讲解,然后又针对企业申请中注意事项如验收基本要求、经费预算及使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解读。2.一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专利申请服务包括商标申请、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服务、专利成果转化推介服务、专利培训与交流、企业标准制定咨询等一系列服务。便捷服务的提供一方面促进企业重视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布局,一方面帮助企业免受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损失。

三、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内企业的需求分析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内目前有6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本文通过对其中18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并分析目前大学生创业企业对园区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及进一步的需求。参与调查的18家创业企业中,八家为IT领域的企业,一家为电子信息企业,二家为传媒企业,一家知产企业,二家医疗企业,二家软件企业,一家新材料企业及一家TMT企业;其中刚起步的企业占9家,发展中企业占7家,较成熟的企业2家;规模均在2人至50人之间。(一)园区服务的总体概况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梳理,在18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中,77.78%的企业认为大学生创业园目前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资金税收优惠政策和专家创业培训辅导服务”,55.56%的企业认为他们目前“创业园帮助企业申请相关贷款,并对创业给予培训辅导”,38.89%企业认为目前大学生创业园会“定期举行创业明星和知名企业经理人的各类免费知识讲座”,38.89%企业认为目前“园内有一个将各类名牌培训机构集中,方便咨询、选课、报名、缴费的服务平台,并且通过该平台可享受一定的费用优惠和增值服务,例如培训消费积分兑换其他讲座入场券或与知名企业家直接沟通交流的机会”,如图1所示。(二)创业企业认为有待改进的服务通过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在18家创业企业中,22.22%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及专家培训有待改进,44.44%认为相关贷款申请的帮助措施有待改进,55.56%认为各类免费知识讲座有待改进,61.11%认为汇总培训机构信息的服务平台有待改进。如图2所示。(三)创业企业的主要障碍除了对园区服务情况进行分析外,此次调查问卷也着重了解了创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来更好地了解企业可能的需求。在18家创业企业中,33.33%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经验不够”,44.44%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社会关系”,27.78%认为主要障碍包括“资金不足”、“创业方向不好,开拓市场困难”、“缺乏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38.89%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人才和核心技术”,22.22%认为主要障碍包括“缺乏合作精神”。去除一些客观障碍外,可见创业企业目前的服务需求集中在融资及创业辅导、专家知识讲座等方面。通过上述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出目前创业企业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融资、涉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知识培训及一系列涉及创业辅导的服务。

四、大学生创业园融资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的缺口(一)融资服务虽然目前大学生创业园有着创业基金、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等相关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是一次性的,有的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定门槛。从调查问卷中也看出,企业认为园区虽已设置了融资服务,但希望其能有所改进;并且对园区目前申请贷款的帮助也提出了改进的希望。融资难,仍是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一大难题,也是他们的急切需求。笔者在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实习期间,通过带教老师的带领,走访企业时也深切体会到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问题;有时,虽然创业园会积极安排创业投资人、天使基金等人与创业企业见面接洽,但是往往投资者在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后投入资金的意愿并不大,并未达到园区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融资服务,仅仅通过现有政策及基金还是远远不够的;简单的进行创业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接洽也是无法真正高效解决问题的。对于融资服务的改进,大学生创业园应该首先了解投资者投资的条件,搜集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普遍发展情况,开展讲座传达有关投资条件的信息并且指点创业者们如何改进自身企业以期满足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进而再进行接洽工作,相信一定会有所成效。(二)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是一个专业性很高的领域,由于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企业的领域多为IT、电子信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申报也是为他们所关注的。虽然,目前园区也会开展相关讲座,并且提供申报知识产权的服务;但从问卷中企业希望专家知识辅导讲座能够有所改进,可看出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笔者认为,大学生创业园可以通过与政法学校合作的方式,获得扎实的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可以开展一系列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讲座;同时可以在漕河泾官网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方面的汇总链接,方便创业企业查看。

五、结语大学生创业是政府力推的项目,本文的调研对象“上海漕河泾大学生创业园”已较为成熟,也是我国大学生创业园的代表之一;此次,通过对其走访及调查问卷的调查模式,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园目前在融资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状况,研究了与大学生创业企业需求的缺口所在。本文针对目前的缺口提出了相关改进的建议。希望大学生创业园能够更加成熟,也为拥有创业梦的大学生提供实现梦想的机会。

参考文献:

[1]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简讯.2012,(10).

[2]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简讯2013,(11)

[3]漕河泾创业中心举行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贯标实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