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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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1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存在着很严峻的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由于其缺乏时尚性,遭遇年轻人的冷落甚至抵制。利用传统手工艺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第二,文化资源大量外流。随着我国日益对外开放,很多外国人利用各种机会进入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量采集、纪录、收购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非法买卖少数民族文物,造成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量流失。第三,国家财力有限,投入的保护经费不足保管民间文学艺术资料的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使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实物和资料散落于民间,得不到收集整理,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保护的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品的保护,没有涵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单行条例。

第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件的效力比较低,只在一个区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第三,现有的涉及民间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仅仅是从行政手段的层面加以提出,我们还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引入到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中来,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另行制定",但是其具体办法至今未能出台,权利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仍旧是一个空白。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构想

在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时,应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征,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资源,应当认识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民族)与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者及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以合理利用丰富的民族资源,鼓励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加工,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

第一,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首先,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避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集体利益。此民间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三,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权利内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它的发展与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自此受到人们的不断加工,自然而然的公之于众。因此,民间组织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但可以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权利。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应当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将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宝贵价值。现代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在原生境内的特定民族中被消极的使用、保存、延续,而更多的是需要人们积极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开发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新成果,服务于全体社会和人类。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是指日可待的事。

参考文献:

[1]毛瑞兆.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6.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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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知识产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社,2001.

[6]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7]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8]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江淮论坛.2003.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2

关键词: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纠纷也成正比例上升,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技术壁垒、专利费索取、商标侵权、仿冒名牌等。不仅使一些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深受其害,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形象。由于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迫切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掌握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应对方法,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渠道和解决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增强出口后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此,本文拟结合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提出了通过构建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提供务实、便捷、可操作的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构想。

一、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架构

构想中的“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体系”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现有网站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出口中经常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维权、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渠道,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得到有效的帮助,以营造更好的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分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机制、维权机制、应对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把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强有力的服务体系。其中,三大机制中的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归纳和总结,也有一些是借鉴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建设成功做法,结合广州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新近整理和提炼出来的。而服务平台则是对广州市现有知识产权网站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四个组成部分原来是独立运作的,实现连接后,三大机制在服务平台上可发挥出更大功效,服务平台依靠三大机制的支撑,其服务职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保护机制的目的是综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出口贸易的多方位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作用的发挥。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都是为企业服务的,只有调动起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政府的行政保护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建立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引导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而增强意识,注重投入,利用信息,反映情况,从各个层面形成企业的自我保护。

增强意识,是指企业要树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同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样,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只有人人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事按有关保护规则办理,才能构筑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从容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

注重投入,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舍得投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作、维护、扩展等方面都需要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市场拓展、企业规划等方面舍得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信息利用,是指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为对外贸易服务。要想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就需经常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商标、技术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摸索企业技术创新的捷径,建立预防“知识产权陷阱”的方法,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反映情况,是指企业要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反映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和困惑,以便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形式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迫切需要了解进出口贸易一线的最新动态,以谋求对策。

(二)行业协会的保护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发言人,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面对各种贸易纠纷,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像桥梁和纽带一样,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维护商业信誉,提供诉讼援助,开展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对外交流合作,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

维护信誉,是指行业协会应教育企业坚决抵制假冒、仿冒、制假等违法侵权行为,增强企业的打假防范意识,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毁掉企业的社会信誉,损害整个行业形象。同时,对行业内出现的制假、侵权行为,要主动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和打击,以维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诉讼援助,是指行业协会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外诉讼、专利、法律援助、案件分析等。当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利用协会的影响力,组织协会会员,对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声援和帮助,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指标评价,是指借鉴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经济效益、产业收益、环保考评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资助的条件之一,以调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培训交流,是指针对行业特点,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专门人才,企业家也急需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行业协会可通过与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国外专利组织的合作,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开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的行政保护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为此,可从提供行政保护方面开展以下工作:

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结合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利用广州科技经费、科技兴贸、技术改造、专利奖励等政府专项资金,着重对企业在海外开展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国际标准、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参加国外专业展销、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扶持和鼓励,增强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整体部署,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一年开展1-2次重点打击盗版、制假、仿冒、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联合行动,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应通过抓大型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打击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树立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继续扩大“广州、深圳、佛山、香港(3+1)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与上海及周边城市、中南地区7省3市等多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协议,加大地区间专利案件移送、专利执法协作的工作力度。借助区域合作,为出口企业营造不断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三、关于维权机制

积极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搭建行政维权、司法维权、预警维权的工作机制,把政府大力宣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转变为可操作的方法和可实现的路径。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要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作好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部门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行政维权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版权、外经贸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及时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寻求行政维权。

1.当外地产品被本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实地调查—召集法律专家研究—确定侵权事实,提出维权措施—依法处理;

2.当本地产品被外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本地外经贸受理—知会外地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督促处理—本地海关知会外地海关,并在全国口岸通知截堵—本地企业外地企业;

3.国外进口商品、技术被本地企业侵权时,可采取:国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到本地企业调查—知会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情况—外经贸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处理措施—依法处理;

4.当本地商品在国外市场被侵权时,可采取:到当地执法部门投诉—请当地律师协助办理—向当地中国使馆经商处报告,寻求帮助—向本地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反映,争取更高层面协调解决。

(二)司法维权

指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各项知识产权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进行。分为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由于司法维权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尽相同,为避免走弯路、吃哑巴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当一审判决对企业不利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提出上诉或和解,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警维权

是对行政、司法维权的补充。如果说行政、司法维权是事件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预警维权就是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信息和预测分析提醒企业,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预警。通过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外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国际技术标准更新变动信息等;

二是贸易动态评估预警。知识产权与外经贸部门随时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重要动态,包括国际市场供需行情变化、大宗进出口产品价格变动、重要事件的发展等,加以分析,评估其影响,提醒企业预防可能出现的危机;

三是在线服务预警。知识产权部门可定期邀请专家、律师、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线解答企业对贸易政策、贸易纠纷、重大贸易事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提问,或以网上座谈的方式对某一事件、贸易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四是事件跟踪预警。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出口特点,采取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如广州虎头牌电池在非洲多个国家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连续跟踪报导的方式,提醒广大品牌出口企业注意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的及时处理,谨防因侵权造成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四、关于应对机制

应对机制主要是指企业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以便通过政府的应对通道寻求帮助。发挥这一机制作用的关键是保持应对通道的畅通,确保企业的咨询、投诉能回复及时、有效,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主动应对

是指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重视品牌、专利、商标在海外的注册,练好了内功,才有实力与竞争对手周旋,有底气应付知识产权纠纷。

实施品牌战略。扎实开展创品牌活动,促进出口商品向国际品牌迈进,苦练内功,真正形成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减少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开展海外注册。自觉做好出口商品执行国际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依法寻求进口国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对已在国内或区域内享有盛名的驰名商标更要做好海外市场保护,尽管有些产品目前还没有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应防患于未然,警惕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重视内外沟通。对内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信息,争取帮助;对外是指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贸易伙伴、贸易国行业机构的沟通,增强互信互认,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早做好应对调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案件应对

当企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时,一般会处于两种状况,成为被告或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原告,事前,要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物证,请好律师,不打无准备之战;事中,要沉着应对,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测,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

成为被告,事前,要坦然面对,积极应诉,迅速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事中,要沉着应对调查,据理力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如一审判决不利于企业时,应及时提请上诉或庭外和解;事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亡羊补牢。

(三)应对通道

是指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全天候通道,使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碰到疑难或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快捷、简便地得到政府援助。应对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网上通道。企业通过登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也可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投诉。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查询和投诉内容,迅速将需求转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2天内给予回复;若涉及问题较复杂,应先给予受理回复;

电话通道。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24小时投诉电话,随时接听企业咨询或投诉,即时给予解答,或转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和事后跟踪;

信件投诉。企业可将查询或投诉的内容以信函方式邮寄给市知识产部门或外经贸部门,两部门应在收到信函的当日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有需要,应在1-2个工作日内转送给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以上保护、维权、应对三大机制,既可独立运作,也可协同运作。关键在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如何驾驭和操作它们。

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为维系上述三大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把各机制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维权、应对解决方案。从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益考虑,可设想在现有的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基础上,搭建起—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实现已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力量,搞好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管理方式

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原有网站基础上,以充分发挥三大机制的作用为重点,开发出预警信息、投诉受理、法律知识介绍、商务和投资指南、知识产权在线服务、专利检索、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多项便民服务栏目。同时连接国家专利网、科技部TBT网、商务部国外技术标准指南网、广州市科技指南网、市外经贸局科技兴贸网,广州海关网,为企业提供多方面资讯和查询便利。

服务平台的管理以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为保证平台有效运转,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检索各类数据、标准的渠道;在线回复企业咨询;受理企业投诉;负责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各项工作;与各部门知识产权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相关部门业务受理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服务。

(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服务平台的最大特色是整合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起快速进入相关部门业务受理渠道的程序和途径,为企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快捷方法。所以,如何使各部门自觉配合,把本部门的数据资源拿出来共享,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是一项最为重要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目前政府各部门都习惯把工作中收集、整理出的信息作为本部门的自有资产,不愿与其他单位分享,更别说无偿提供给企业。致使许多区域、行业内的信息动态、经济数据、运行分析等有价值的资料只为少数部门所有,其社会价值难以体现。“信息孤岛”的状况不仅各委办局之间存在,各单位内处室之间也存在。因此,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能否发挥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资源整合,市知识产权局应借助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影响力,在主管市领导的协调下,通过与有关单位签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议或有偿使用议定书等方式,将市属各部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资料、动态分析、行业信息、检索途径和服务项目等,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集中起来,放到公共服务平台上,以方便企业的查询检索和寻求帮助。

市外经贸、工商、海关、版权等部门应打破门户之见,从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探索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与外经贸、工商、公安、商检、质监、版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定期通报、经常交流、相互配合的格局;通过加强与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构筑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持续改进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能推动这项工作的社会力量,因此,目前还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直接提供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产品,让众多企业从中受益。所以,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坚持政府管理、政府维护的方针。建议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名义,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保证平台维护、设备更新和人员管理费用开支。

随着服务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接受,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争创国际名牌,逐渐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平台在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中国书籍出版社

4.《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洪银兴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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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3

关键词:多媒体 多媒体作品 文献 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多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多媒体系统的应用以极强的渗透力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实践告诉我们,多媒体作品具有功能性和作品性双重性质。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对作品中所蕴含的概念、原理等思想观念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这也给多媒体作品创作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为了维护多媒体作品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了当今社会多媒体作品创作行业急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多媒体作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称专利权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可见,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就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多媒体(Multimedia)是由media和multi两部分组成的,一般理解为多种媒体的组合。多媒体是计算机和影音技术的结合,实际上它包括两个以上的媒体。它和所有现代技术一样,是由硬件和软件,或机器和思想混合组成。多媒体能够展示信息、交流思想和抒感,它能够使我们看到、听到和理解其他人的思想;能够同时采集、处理、编辑、存储和展示两个或以上不同类型信息媒体的技术,这些信息媒体包括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和活动影像等。到目前为止,多媒体的应用领域已涉足诸如广告、艺术、教育、娱乐、工程、医药、商业及科学研究等行业。

多媒体作品把传统的分属不同种类的作品结合在一起,使得各类作品互相渗透,大大改观了作品的复制、处理和修改能力。多媒体作品把信息技术与传播技术相结合,通过简单易行的办法得到已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多媒体作品是发明,也是创造,它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件。与传统的媒体形式相比,多媒体作品的信息密度要大得多。这也充分表明了保护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归属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独立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2.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4.地域性和时间性。

多媒体作品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所有特点。多媒体作品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作为一种作品,像其他作品一样,它是人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多媒体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主要依靠计算机来表达人的思想和情感的符号,这种符号与其他作品所使用的符号不同,因而不能为人类识别,只能为计算机及其类似的机器识别。多媒体作品的这种基本属性,也影响到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样,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开发者。另一方面,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多媒体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应遵照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同处理,不同点在于强调书面合同是处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基本依据。

三、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专有权利损害的行为。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应该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的对象不同,侵犯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行为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如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多媒体作品的这些独有的特征,都会给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一定的难度。

对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该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以过错为要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或者过失侵犯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比其他物权的可能性大的多。也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受损害,在某种情况下,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事实证明,在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很难,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很容易。

由于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也引起这个行业的高度重视。将多媒体作品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鉴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该法附则又特别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计算机的法律。为了加入WTO和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重新修改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2011年1月1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的大大加强了我国对多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尽管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由于其作品的特殊性,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从事这一行业的职业者自身要大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也要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傅守灿.多媒体电子出版物及其编辑与创作研究.情报学报,1997(2).

[2]吴晓萍.试论信托制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著作权,1997(2).

[3]冯楚建.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软科学,1998(4).

[4]符莉娜.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分类著录[A].电化教育研究与实践[C].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

[5]许超.新技术与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1997(2).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4

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归属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2.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4.地域性和时间性。多媒体作品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所有特点。多媒体作品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作为一种作品,像其他作品一样,它是人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多媒体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主要依靠计算机来表达人的思想和情感的符号,这种符号与其他作品所使用的符号不同,因而不能为人类识别,只能为计算机及其类似的机器识别。多媒体作品的这种基本属性,也影响到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样,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开发者。另一方面,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多媒体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应遵照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同处理,不同点在于强调书面合同是处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基本依据。

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专有权利损害的行为。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应该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的对象不同,侵犯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行为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如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多媒体作品的这些独有的特征,都会给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一定的难度。对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该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以过错为要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或者过失侵犯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比其他物权的可能性大的多。也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受损害,在某种情况下,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事实证明,在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很难,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很容易。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5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维护展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

2.展会地址:

3.展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展前审查

1.乙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参展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一)。

2.乙方应当携带与参展项目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参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3.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展台、展板、相关宣传资料 其他: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审查所需物品及资料。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展中投诉处理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2.甲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甲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3.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使用其参展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

4.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投诉,也可以自行与该参展方交涉,但不得扰乱展会秩序。

5.甲方应当按照《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见附件二),接受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第三方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6.甲方接受投诉后,有权对投诉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乙方的参展项目采取拍照、复印、录像等措施,并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7.乙方被投诉的,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8.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投诉有关资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对投诉涉及的有关情况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9.甲方应当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2)乙方承认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的。

2.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采取撤展或者遮盖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乙方拒不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的;

(2)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的。

3.除前款情况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过投诉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5.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多种文字文本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范文6

单电影这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440.6亿元,同比增长48.7%,国产影片票房是271.3亿元,占总票房的61.58%。

虽然内地电影市场走向接近北美市场三分之二的体量,跃居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在各项人均数据上内地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乐观估计,未来三年中国城市人口观影将达到欧洲发达国家水平,票房总量将接近1000亿元,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影市场。

不过与此同时,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却也层出不穷。而加强影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黄金周期内风险与机遇并存

“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全面复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大的背景下,影视产业在黄金周期内风险与机遇并存。” 北京知诚中小企业财税与金融服务促进会会长任壮在2016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之“‘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专题论坛”上表示,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发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帮助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影视行业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新媒体环境下,受众获取信息资源更加便利,对传统的著作权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只有提高受众对网络版权的认识,强化版权观念,才能为监管行动提供不竭的动力。近年来,关于网络影视版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著作权观念和版权意识逐步加强,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新探索,总的趋势是从个体保护走向多方合作的方式。其中联盟化方式和平台化方式作为目前影视版权保护的两种典型方式,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积极探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当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在影视著作权与企业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任壮表示,2014年2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起并成立影视版权产业联盟,旨在维护生产者的名誉和利益,保障文化市场良性运行。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要与时俱进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增多,影视作品的网络法律维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为网络的虚拟化特征,导致网络侵权案件中对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的确定与一般侵权案件均有区别。

2013年10月15日,土豆网因未经央视网许可擅播《舌尖上的中国》,被判赔偿24.8万元;2013年12月27日,受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万达影业、光线传媒等公司联合举报,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涉嫌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国家版权局作出分别罚款25万元的处罚;2014年6月,快播公司再次因为盗版侵权被罚2.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影视侵权的最大案件。

侵权案件暴露了网络公司经营中的巨大漏洞,同时引发了盗版侵权的舆论质疑。再加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大,即使到法院,索赔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即便顺利获得赔偿,与权利人实际的经济投入相差较大。同时,在整个影视的制作环节中投入了工作人员大量的心血,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精神上的损害也十分巨大,但却没有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任壮表示,影视作品的载体从线下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和网上云存储等虚拟在线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