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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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1

【关键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2

9月7日,厦门海关在出口环节一举查获7万只涉嫌侵犯“西铁城(CITIZEN)”、“欧米茄(OMEGA)”、“雷达(RADO)”等著名品牌的冒牌手表。这些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已经来函,对冒牌手表做出侵权认定,并依法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1—8月,厦门海关共查获各类侵权案件76起,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自1994年9月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各口岸海关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截至目前,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4000余起,案值6亿多元。近期,全国海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先后查获了一批有影响的侵权案件。7月9日,上海吴淞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侵犯“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等品牌的运动鞋1700余箱,约计14000双。今年1—6月份,上海海关已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39起,案值约人民币100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48%和6.7%。8月13日,宁波海关一票安徽某公司申报出口的雨花石等货物中,查获100箱共计14400支涉嫌侵犯“高露洁(Colgate)”商标的牙膏;8月20日,该关又在一批出口货物中查获侵权同一品牌的牙膏2577支。今年以来宁波海关已查获侵权案件34起,案值400余万元。9月6日,江门海关在广东恩平市东成镇一废弃的学校内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条,缴获成品盗版光盘、光盘半成品近万张及原材料一批,抓获涉案人员4名,这是江门海关查获的首宗非法光盘生产线案件。

为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在执法过程中,乌鲁木齐海关加强与工商、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侵权线索传递机制,拓宽侵权信息来源渠道,形成维权执法合力;青岛海关积极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执法程序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规的内容等,增强了企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深圳海关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布控的有效性,这些措施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全国海关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形势,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假冒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寻求保护的能力,增进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3

关键词:工业企业;企业创新调查;知识产权保护

一、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申请专利(包括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版权登记、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2014年,在被调查的37.8万家工业企业中,有20.1万家企业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其中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企业数量最多,比重为16.5%,选择其他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工业企业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申请注册商标(15.6%)、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11%)、申请发明专利(10.3%)、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8.1%)和申请版权登记(2.2%)。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达到54.4%,高于采矿业(36%)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36%)。从具体的行业大类来看,医药制造业中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最高,为71.7%,其他各行业大类中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接近或超过60%的行业有12个(见表1)。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言,这12个行业大类中,企业主要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申请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多数行业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比重高于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比重,而后者更能够反映专利的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从不同规模来看,大型企业中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为76.8%,高于中型企业(61.8%)和小型企业(50.9%)。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上,大型企业选择申请专利的企业最多,其中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比重为45.3%,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比重为44.7%,明显高于其他几种方式;中型企业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企业最多,其次是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小型企业则以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和申请注册商标为主,具体见图1。从不同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布大致相同,内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方面比重稍高于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方面稍强于内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及实施情况

2014年,被调查的工业企业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44.9万件,其中被实施的有效发明16.5万件,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为36.8%,远远低于建筑业(100%)和服务业(76.3%)。从不同行业来看,在工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中,97.4%来自制造业企业,采矿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占比仅为1.9%和3.8%。但是采矿业的有效发明专利被实施的比重最高,为47.9%,其次是制造业36.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只有21.2%。从具体行业大类来看,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超过1万件的行业有11个,它们的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在29%~45%,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为12.6万件,其次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5.1万件,二者的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分别为44.2%和29.3%。从不同规模来看,2014年,大型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总计21万件,占工业企业的46.8%,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实施比重也达到了43.4%,高出中小型企业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最少,约10.4万件,占工业企业的30.1%,其中31.6%已被实施;小型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虽不及大型企业,但是比中型企业多3万多件,占工业企业的23.1%,其中已被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比重也达到了30.4%。从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约31.5万件,占工业企业的78.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相差不大,分别为4.3万件和5.5万件,占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9.5%和12.3%。从有效发明专利被实施情况看,也是内资企业要好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前者已被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比重为38.3%,后两者分别为34.0%和27.8%。

三、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情况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对最主要的主营产品拥有品牌所有权的工业企业还不足1/3,其中自主研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为27.6%。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最高,为33.3%,其中29.2%是独立开发该品牌;而采矿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仅有6.3%和7.6%,而且二者独立开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都只有5%。从具体行业大类来看,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超过50%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8.1%),医药制造业(54.3%),食品制造业(53.7%)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52.9%),这些行业企业独立开发所拥有品牌的比重都在48%以上。从不同规模来看,大型企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最高,为57.9%,比中型企业高16.2个百分点,比小型企业高29个百分点。在拥有品牌所有权的大型企业中,独立研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为52.2%,明显高于中型企业(36.8%)和小型企业(25.2%)。从不同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对主营产品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为31.2%,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2.1%)和外商投资企业(35%),其中国有企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仅为25%。从品牌独立研况来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独立研发品牌的企业比重都约为28%,而国有企业独立研发品牌的企业比重只有20.8%。

四、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N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竞争力,在企业经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对外开放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基础上不断发展新企业形式,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关注的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更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完成将科学研究深入企业内部和技术当中,强力带动生产力和科技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加强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培育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立,主要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以权力,以书面的形式像社会公众公开其价值,并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和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自主知识技术研新和发展,也在不断促进我国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然而高新技术的形成离不开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高新技术在转让及实施方面难度系数较高,这就要求必须存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条例。

2.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核心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全局性的规划,在技术创新实施及准备阶段,都需要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完善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不竭动力,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同时又可以确保成果不流失,也可得到较高的经济和效益回报,对企业自身及社会发展都有巨大贡献。

3.知识产权可提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技术产品上,而决定商品和产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的支持和产生,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和科技是其最重要的力量,如何确保技术产权不受侵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发展,依赖于其自身科技力量和进步,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竞争力,这要求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国虽然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自主产权保护意识仍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稍弱,企业知识产权被盗,侵权行为严重,大量科技成果及商品被模仿、假冒,消费者权力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形象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支持,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非正常的人员调动或者离职都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遭到破坏及流失,对企业来讲损害严重,然而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和弊端的主要原因就高新技术企业没能做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纵容了犯罪分子钻空子假冒纺织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策:让企业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政府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积极做好知识保护宣传措施,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对外宣传,对内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与各企业单位合作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管队伍和规范制度。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和法律监管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积极监管,有效实施;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在研究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提高自身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企业成果外泄、侵权等现象,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的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应该最大限度的挖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自己的监管职能部门,专门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严谨执行,有关部门在执法是要坚决打击盗版行为,防止科技成果遭到泄漏和侵害,打击一切侵权行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科技与产品研发方面投入颇多,但对于企业内部奖励机制与员工福利也有待加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自身招募科技研发人才也有益无害。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小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增加,企业在利用科技促进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了解到保护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已在逐步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同时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健全,企业管理者应该注重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企业经营理念,树立对企业和市场经济负责的态度,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突破自我,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制度推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5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体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双轨制”保护特色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知识产权是私权,因知识产权的运用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权力救济私权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会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而且这一体制不符合国际惯例,使我国承受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将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保护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反观现状,司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保护程度距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绩效导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无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否符合国情,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状况是否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运行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评价。

    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效果时,并不是系统性地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讨。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论事,还要针对个别对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体而进行通盘考虑。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改革与推进不能只针对局部,避免解决问题后却又引发其他问题。如改革现有的专利循环诉讼,不能仅考虑提高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提高了效率却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将改革措施的负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对该措施进行整体系统的绩效评价。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主要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考核。绩效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绩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考虑因素多的复杂系统。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评价工具的选取和指标的设置方法可以帮助设计并选取关键指标,并对指标设置科学的权重,从而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深层次问题。一国的司法体制受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国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为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力、科学评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1.设定评价对象

    本文认为绩效评价对象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护措施主要为司法主体采取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措施,包含程序设置、成本投入等关键因素;保护效果主要为司法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权利、公正、效率等关键因素。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有以下原因:

    第一,要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对整个司法保护系统进行评价。现代绩效管理模式认为绩效主要是由系统所决定的,因此它所认定的绩效管理目的就是对系统中影响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就决定了评价的视角应该宏观并具有一定高度。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具有完整性。将绩效评价划分为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其中保护体制、保护措施可以看作是过程,保护效果可以看作结果,通过“过程——结果”评价可以清晰地观测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标任务。保护体制反映司法保护宏观层面的价值制度,保护措施反映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这三个维度通过“过程——结果”“宏观——微观”可以减少关键指标的遗漏,能全面地涵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因素,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2.增加外部评价指标

    以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评价更多地是司法机关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通常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内部,上级机关以“批捕起诉率”、“起诉有罪率”“上诉维持率”等标准来衡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①。另一种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关领导对该机关内部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绩效评价。如在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通常表现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数字化,比如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的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评价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绩效评价。

    内部评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从整体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内 部评价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只能反映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但是却不能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我国目前的内部评价本身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甚至连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也无法科学准确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导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指标③。因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应当以外部评价为主,兼顾内部评价。

    (二)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为评价对象的可操作性

    绩效评价的核心是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且按照这一套指标体系能够采集到客观可信的数据。有鉴于此,本文在设计评价对象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的关键指标设置为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围绕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设计指标体系、评分规则,既不会使考虑因素范围过于宽泛,又能保证指标选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指标体系可操作性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评价对象,还取决于指标选取。指标的形成过程是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标。选取的时候,就可以将那些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核心价值设置为几个主成分指标。对这些指标分析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司法保护不偏离预设的制度价值,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评价工具的借鉴与选择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选用适合评价对象的评价工具。绩效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理论和实践中成熟的绩效评价工具也多种多样,因此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

    1.关键绩效指标法

    关键绩效指标法,又称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是指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价,是目前最为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所谓关键绩效指标,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过寻找并建构关键性指标将预设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过程中去,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运作效率。KPI评价体系的优势就是既有若干级的量化指标又有一定的权重体系,它首先对底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应用权重将最初的数据汇总并进行总体评价。

    KPI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绩效研究的借鉴意义就是设置指标时既要有前期基础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观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机关内部评价主要为定量研究,主要设置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它缺乏价值附加功能,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缺失评价体系⑥。不可否认,这些基础的数据十分重要,但是仅仅停留在数据层面得出的初级结论,不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价值评判,那么最终绩效评价只会导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KPI方法另一个借鉴意义为:在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时要寻找和设置关键性指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将每一个因素都进行评价,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这就需要寻找关键指标,尤其是能体现知识产权基础价值的指标。本文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初步设定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的关键指标。保护体制和保护措施分别对应保护权利、利益平衡等价值,保护效果对应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价值,通过设置关键指标建立的指标体系就能科学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

    2.平衡计分卡

    平衡计分卡(balance score card, bsc)由罗伯特·S.开普兰和大卫·P.诺顿提出,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这四个视角,向组织内各层次的人员传递组织的战略以及每一步骤中他们各自的使命,最终帮助组织达成其目标⑦。平衡计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对以往组织仅仅重视财务指标的突破,它提出不仅要重视财务指标,而且要重视学习与成长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潜在指标,将既有成绩与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平衡,既能评估出该组织现有的成绩与不足,也能判断该组织在提升学习和创造方面的成绩与不足,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绩效评价也不断地引入了平衡记分卡作为评价工具。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中,主要关注结案率、上诉率、审限比、发改率等指标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能全面反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需要在传统的指标领域之外再开设新的指标领域。平衡记分卡作为绩效评价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价值导向上,既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会的整体创造;既要评估现阶段司法保护取得的现有成绩,也要评估司法机关在为知识产权良性发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对绩效评价有指导作用。对评价指标而言,指标体系必须围绕这些价值导向而展开,设置的具体指标必须和这些价值导向相一致。对评价结果而言,绩效评价的最终结果表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这些价值导向。从绩效管理系统的角度,实现这些价值导向,就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

    1.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促进社会整体创造

    TRIPs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首要价值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确立了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⑨。因此较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但也不能过度保护权利人而将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划归给私人。还要考虑人们对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分出一条合理的界限。既不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减损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也不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而使社会大众无法接触并使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就是考察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够较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否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2.司法公 正与司法效率

    司法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价值观念,而且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目的⑩。司法公正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甚至知识产权制度能否落实的灵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权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标应该占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时高效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做到: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11)。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不重视司法效率导致的案件积压、循环诉讼的现象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的,如果案件经过漫长的诉讼之后仍得不到救济,那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就被缩短。以司法效率为价值导向就是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对程序的时间因素进行考核,督促司法机关提高时间效率。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司法保护解决确权、侵权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升全社会创新总量。通过司法保护,建立崇尚创新、尊重产权的社会环境,使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增长水平,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

    (三)指标体系的设置方法

    在设置指标体系时,除了要选用科学的评价工具,而且还要注意设置方法。评价工具可以用来架构整个体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学地划分出不同的维度,相当于搭建人体的骨骼。然而在设置具体指标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方法,使设置的指标互相之间不冲突,并且有较强的操作性,相当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

    1.设置指标要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现有的司法工作内部评价中有些指标设置就不合理。有学者指出:单纯用“发改率”来考核法官有失科学性,因为某些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为下级法院法官审判存在错误,而可能只是在二审中发现了新事实和新证据而已(12)。所以在进行外部指标体系构建时要以价值导向为检验标准,对整个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2.设置指标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增强指标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绩效评价过于模式化。在绩效评价中,数据具有直观性、客观性,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要保证选取的指标能够获取数据。在理论上比较适合的指标,由于获取数据上的困难,有时不一定选用最合适的指标,而用次优指标替代(13)。然而在实践中,司法统计工作被边缘化,导致很多指标不能采集到准确、真实的数据,严重影响了对司法工作的绩效管理(14)。针对现在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在设计指标时,要优先选取司法统计工作能覆盖到的地方,使被设置的指标能够采集到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的数据。

    3.指标的选取和设置要实行动态调整。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过程中,会发现最初建立的指标并不合适。因此要根据绩效评价的推进情况不断增加或删减指标。

    4.设置指标时,对不同的指标要设置不同的比重。每个指标在知识产权绩效评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标要设置较大的权重,次要的指标权重相对较小。指标权重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价值导向,对于符合价值导向的指标赋予较高的权重,以使得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充分契合制度运行的目标任务。

    四、绩效评价关键指标选取

    结合以上讨论,本文尝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关键指标选取做初步筛选,尽管还很不成熟,但毕竟迈出一小步,为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保护体制

    保护体制维度主要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设计一级指标,按照权利类型、管辖体制、审判体制、配合衔接体制的顺序进行设计,可以避免关键指标的遗漏。首先是权利类型的有效保护,重点评估立法上的知识产权有多少类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管辖体制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状况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判涉及行政机关和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复杂性,审判体制是评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能够妥善处理这些复杂问题;配合衔接体制主要测评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其他机关的配合。保护体制指标体系参见表1。

    

    (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维度也是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进行一级指标设计,按照司法解释、立案、审判、执行的流程进行指标设计,流程指标主要关注司法机关的具体保护行为。其次按照“宏观保护措施——微观保护措施”的思路来设计一级指标。其中措施评估与改革和司法投入属于宏观保护措施,而颁布文件、司法审判、司法执行、司法投入是微观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指标体系参见表2。

    

    (三)保护效果

    在知识产权司法绩效评价中,保护效果应该具有较高的权重。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保护的核心价值,所以该维度主要围绕这两大核心价值设计了司法公正、司法效能、社会效果三个一级指标。保护效果指标体系参见表3。

    

    收稿日期:2012-01-20

    注释:

    ①③李卫平:《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标准的若干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1期。

    ②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④王芳:《主成分分析与因子分析的异同比较及应用》,《统计教育》2003年第5期。

    ⑤杨洋:《服务型政府转型路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⑥马明亮:《司法绩效考评机制研究——以刑事警察为范例的分析》,《中国司法》2009年第7期。

    ⑦Robert Kaplan and David Norton. "The Balanced Scorecard: Measures That Drive Performanc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2, pp. 69-74.

    ⑧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⑨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⑩刘作翔、雷贵章:《试论司法公平的实现》,《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11)樊守禄:《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

    (12)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静态博弈;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1日

一、研究背景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控制权,企业也就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通过静态囚徒困境和动态完全信息博弈两种方法,研究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双方的博弈情况,以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状态。

二、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理论。博弈即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的选择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而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这里主要对两种基本的具有代表性的博弈行为加以分析。

(一)厂商是否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假定1:模型的经济人限制为两类:有知识产权保护者和无知识产权保护者。博弈中每类企业的选择是确定的:不是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假定2:技术带来的收益为s,剽窃的损失为n,剽窃成功带来收益为m;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企业平均收益为r。

假定3:有机会时企业都会剽窃,且都成功。

企业间竞争一般根据期望回报做出选择,假定第i和第j个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是随机出现的,它成为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是P,成为第二种类型的概率是(1—P)。通过和一系列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的表现就可以用所取得的平均回报衡量。两个企业的博弈分析如图1所示。(图1)

第i和第j个企业决策的可能结果列在支付矩阵中,第j个企业是一般性企业,在矩阵的上方,而第i个企业的选择是我们关心的,在简单情况下支付矩阵有四个单元,代表了第i个企业选择左边战略而其对手选择矩阵上面一栏的战略后的平均回报。

对第i个企业来说,对手行动的平均结果仅依赖三个因素:它选择的战略、对手的战略和技术来源方式。它的战略和对手的战略各自在支付矩阵的左边和上方列出,因为第i个企业是随机的,Aij=Aji。故以上支付矩阵也为对称支付矩阵。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E(X1)=ps+(1—p)(s+m)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E(X2)=p(s—n)+(1—p)r

根据效用理论,对第i个企业选择有:E(X1)—E(X2)=ps+(1—p)(s+m)—[p(s—n)+(1—p)r]=m+(1—p)(s—n)+p(n—m)

如果E(X1)恒大于E(X2),则上式中恒有:m>0,(1—p)(s—n)>0,p(n—m)>0。这里的n一般大于m,则n—m>0,p(n—m)>0,两式恒成立;而对于(1—p)(s—n)>0,则一般情况要求,s>n,符合在无知识产权的混乱环境中,技术无序扩散,企业的平均收益会减小。这是个类似经典的囚徒博弈模型,都选择有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纳什均衡,而且是占优策略均衡。因此,规范的市场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

(二)厂商的侵权与维权博弈策略。可建立一个侵权与维权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前提与假设:有两个局中人1和2,分别代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每次博弈由局中人2先采取行动,通过预测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可能性及成功率,预测侵权的期望收益,决定是否侵权。当局中人2放弃侵权时,不考虑局中人2自主独立开发的行为,并假设此时局中人2寻求合作。当不同策略导致的收益相同时,局中人会选择成本小的策略。

对于局中人1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f,作为沉没成本,不予考虑。对于当局中人1被局中人2侵权后,局中人1寻求与局中人2合作的行动,不予讨论。因为此时存在两种情况:局中人2同意合作导致双方进入合作谈判阶段,利益如何分割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当局中人2不同意合作时,则双方的博弈等同于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博弈。

局中人1被侵权而不维权的收益为M∈R,即局中人1不维权对自己的影响也可能是正面的。局中人1维权的收入为ω,指制止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市场份额及利润、许可费用等;维权的成本为y,包括直接的取证、诉讼、律师费用,也包括为此在时间、精力上的付出,维权的成功率为λ。局中人2侵权获得的收入为s,成本为Ci,包括实施侵权的成本r以及当局中人2侵权被后发生应诉费用z,如律师费、举证费等;若败诉,则付出法定成本x,包括法定的赔偿金、罚款、被没收的财物等,此时Ci=Cia=r+z+x;胜诉,则无需付出法定成本x,此时Ci=Cib=r+z。

局中人2寻求合作时获得的收益为S,付出成本为Cc=R+Cs,其中R为局中人2付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Cs为局中人2采取获得授权行动的成本和由此丧失的机会成本,如自主研发的行为将由此可能消失或减弱。此时,局中人1的收益为R,成本为CR,指采取许可行动本身的成本及由此产生的许可风险,比如因许可而导致技术过快的普及而过时,丧失了自身技术上的优势等。(图2)

可用两种结果的期望收益来代替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展开得到简化的模型。(图3)

侵权的经济动因在于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由简化模型可知,(λx+z)为局中人2侵权而局中人1维权时的损失,因为s—r>S—R是局中人2侵权的原始动因,所以若局中人2预期(λx+z)≤Cs,则局中人2仍会选择侵权。即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侵权成本时,侵权行为就可能发生。成本Ci越低,“收益”越高,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大。相应地,维权的经济动因在于维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当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时,维权行为就可能发生。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为λω,相对于不维权的行为,当λω—M>y时,则局中人1会选择维权行为。维权成本越低,“收益”越多,权利人维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高。综上,得到该博弈模型的一个均衡解{侵权,维权:s—r—(λx+z)>S—R—Cs,λω—M>y}。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使其因预期侵权成本高昂、风险大而收敛自身行为。当侵权获得的利润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时,理性“经济人”就会置道德于不顾,铤而走险;同时,侵权者成本极低,维权者成本极高,就会使理性“经济人”就会放弃维权,客观上助纣为虐。

三、小结

由以上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分析结果得知,规范的市场和维权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静态博弈中,厂商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取决于市场是否规范,规范的市场使厂商保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才有动力继续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健全的市场和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分析得出,如果维权的成本远大于维权后的收益,那理性人的厂商则会选择放弃,就会没有厂商再去创新,都寻求抄袭,长期来看技术得不到创新,产业将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反之,如果维权后的收益大于维权的成本,则会保护知识产权方的利益,则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长远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