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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1
一、序言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资源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核心要素,日益成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2)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支撑了产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但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总体水平还有待提升,存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偏少、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3)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发展品牌农业,壮大支柱工业,培育服务品牌,繁荣文化产业的有力支撑;是缓解资源环境制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4)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力突破一批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精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群,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战略目标。
(5)到2020年,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新机制。在主导产业、优势领域创造出一批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并行运作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形成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繁荣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支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6)2009-2014年目标。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达40%以上,职务发明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快速增长;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5%以上,商标国际注册不断增长;计算机软件、文艺作品等著作权登记和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和授权量显著增长。
———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明显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不断提高;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显著增加,分别达到25件、250件以上;运用地理标志或集体、证明商标保护*特色产品的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版权产业产值有较大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队伍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率明显提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公益性维权援助机制,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以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明显减少。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商贸、人才等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培养一支能够支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管理、服务和研究人才队伍;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浓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战略重点
(7)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撑地位。研究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完善重大项目和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
(8)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要素向企业转移,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
(9)建立以产业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搭建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平台,制定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激励政策,打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积极培育驰(著)名商标,发展壮大品牌经济。
(10)优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出口商品的声誉。
(11)构建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
四、专项任务
(12)专利和标准战略。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关键技术为重点,在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3)商标和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使用自主商标,强化企业合资、合作中的自主商标导向。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著)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认定工作,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经营,培育壮大一批名牌产品。
(14)版权和创意战略。大力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形成、产品集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整理、传承和保护,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
(15)商业秘密战略。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对保密规则、奖惩等做出规定,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16)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战略。扶持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发和利用遗传资源,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带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五、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17)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农业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力争在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和绿色有机农产品深加工方面取得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农作物品种改良、新品种培育和农产品品质优化,推进名优农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积极采取原产地地理标识或集体、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高优良品种、绿色、有机和无公害食品注册商标使用效率。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18)工业知识产权战略。围绕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高端化,创造一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创造一批形成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知识产权,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发展;围绕冶金钢铁、石油化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品牌化,形成一批集成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传统产业发展后劲。发挥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工艺流程,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提高在优势领域的主导权。
(19)服务业知识产权战略。综合运用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大力扶持科技、文化、信息和软件服务外包等知识产权型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科技、文化、信息服务和软件外包服务业龙头企业及企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充分挖掘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经济,推进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商贸餐饮和社区服务等生产、生活业,实施老字号复兴工程,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努力打造一批新的现代服务业驰(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
六、战略措施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2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财政投入,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驰(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给予资助或奖励。支持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上升为技术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等形式加大对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的奖励、报酬力度。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开发或教学实践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
(21)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实现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制度和资金四落实。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指导10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制订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提高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22)推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对进入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制。科技发展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试点示范园区,扶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和合资合作中,注重对民族品牌的保护。(2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加快构建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和风险投资加大对知识产权应用及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展创业基金,促进中小企业重点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4)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执行能力,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和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25)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列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建设,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26)建立知识产权维权、预警应急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充分调动和整合各种资源,为维权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经费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和纠纷应对机制,妥善解决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公共平台,及时预警信息,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产业经济安全。
(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
(27)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在制定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中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8)加强科技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指标作为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必要条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项目申报、评审和奖励全过程。
(29)加强对外贸易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培育一批出口知名品牌;建立外贸领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外贸环节,及时解决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30)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政府投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和产品,要进行知识产权论证评估,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规模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事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引进重大技术、技术装备和外资并购、技术进出口、中外合作等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供政策性建议。
(31)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统计范畴并定期公布,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有企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五)健全知识产权服务。
(32)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以专利、商标和版权信息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公益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分析系统,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研发、进出口、诉讼、技术引进等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深层次利用。
(33)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以中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依托,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交易市场和网站,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研制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示范文本。支持重大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推广会。
(34)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信息、评估、鉴定和转让等各类中介机构,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加强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机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运作模式,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中介机构,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35)加快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创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示范学校。支持大、中专院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支持驻济高校创办知识产权学院、设立知识产权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点,加快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36)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系列,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库,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数十名精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数百名具有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培训数千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业务人才。
(37)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服务。
(38)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体系,定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精神文明创建、普法教育、道德教育、诚信教育等活动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
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2
开源代码的专利侵权纠纷会涉及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对方法上,通常的思路是这样的:首先要分析告我侵权的专利有没有瑕疵,是否可以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如果经过分析,这个专利的无效是打不赢的,那么,紧接着就需要考虑它是否在保护范围,有没有法律抗辩理由。
对于专利无效,大概有三个问题:一是专利本身的可授权的专利性问题。对于授权个体范围的要求,美国、欧洲的做法不一样。欧洲趋向保守。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可以授权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二是关于新颖性的问题。研究发现,有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很多发明都有所谓的技术特征,它与开源软件体现的完全是一段代码或者是流程的技术方案有区别。因此,在新颖性上,我们挑战基于开源软件申请的专利,可能性不是很大;三是关于创造性的问题。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还是针对技术方案。基于开源软件产生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是不是适用常规规则,还是适用新的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在侵权过程中关于无效也有三点:一是开源软件最顶层的法律文件是合同,针对许可条件签署协议。开源协议有很多类型,有些是带有传染性质的,并且要求基于开源软件产生的后续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都为大家共享。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专利,它本身的合法性就有一定问题,我们觉得有可能构成有效的抗辩,甚至会提出另外一个确定效力的诉讼;二是专利侵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定特征保护范围解释的问题。很多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这些专利能否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法院在确定保护范围的时候给予明确的规则;三是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假设实施例是一段源代码,这段源代码又是开源软件,那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是不是使用了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抗辩有没有可能成立的问题。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丹丹
所有公司都要考虑涉诉可能性
在我处理案子的过程中会遇到涉及权利怎么界定和侵权怎么认定的问题。这里存在着开源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也存在再次开发的开发者,还存在着第三方。
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3
[关键词] TRIPS协议 软件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一、TRIPS协议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
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立场,它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原则。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
1.对程序代码的保护
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将作为文字作品根据伯尼尔公约(1971)保护。”《伯尔尼公约》是世界现行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它的核心在于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2.保护期
TRIPS协议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保护期将不短于自己许可出版之年底起50年,或在创作之后50年内未许可出版的情况下为自创作之年年底起50年”。 TRIPS协议的这一条,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保护期不应少于50年。大家知道,计算机程序是一个发展极为迅速的高科技作品,一项软件产品往往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内就被更新换代了。
3.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根据该款规定,不法行为人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果不知或不应知所实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出租权
TRIPS协议第11条中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缔约方应该规定,其作者或者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将他们具有版权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对于计算机程序,此项义务不适用于程序本身不出租主题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各缔约方就应该把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列入程序权利人享有的专用权利之内。这实际上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了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二、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接问题
1.某些权利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TRIPS协议是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的。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也应履行此项义务。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说,均未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2.某些权利的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无论是以原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显然,我国这种立法方式即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中,又使之处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与国际上通行的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普通文字作品来保护的惯例不符。
3.保护水平上没有实现对接
从保护期限看,TRIPS协议规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一般著作权无异都是50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规定保护期是25年,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从保护范围看,TRIPS协议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我国采取的则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三、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企业的应对策略
1.企业要全面了解TRIPS规则,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TRIPS规则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它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要求,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各国在运用其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发展时,无不结合本国实际给予变通。所以,倘若我国软件企业不去了解和掌握、运用这些知识产权规则,一方面将可能面临严厉制裁(既有民事,还有刑事),同时又可能闲置自身应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一种巨大的浪费。因此,我国企业应对TRIPS协议策略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研究TRIPS协议规则,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2.防止和抵御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
盗版、假冒行为往往给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是致命的,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措施,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运用《TRIPS协定》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临时措施等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有效地把侵权损失降至最低,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求软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保证自己不使用、出售盗版产品,避免侵权行为。
3.密切关注《TRIPS协议》的发展趋势
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相应的对其实施保护的要求和标准、规则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作为软件企业在关注软件技术创新的新趋势同时,也要关注当前国际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动向,以有效利用国际新规则来充分保护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4
关键词:美国;NPEs;专利投机;财富
引言:本文意图通过描述非专利实施实体的专利投机行为对美国高科技企业市值的影响,推衍出专利投机现象对社会财富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建议和对策,减少我国未来遭遇该问题的可能,也为即将或已经进入全球化市场的中国企业敲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一、学术界对于专利投机现象的两种态度
(一)非专利实施实体的由来。2014年5月25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三星公司支付苹果公司1.2亿美元的专利侵权赔偿款,苹果提出上诉,要求将赔偿提升至32亿美元外加640万美元的利息,高科技企业间动辄数十亿美元的专利赔偿数额再次吸引了世人的眼球。然而,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世界上存在着这样的企业,他们运用专利获取利益的能力丝毫不亚于那些高科技巨头。这种企业本身不生产和研发任何技术和商品,他们通过收集分析高科技企业的专利实施情况,然后向个人发明者、小企业或者濒临破产的公司购买专利涉及领域相近的、措辞含糊不清、权利边界模糊的专利或使用授权,进而控告高科技企业侵犯本公司权益,最终通过获得赔偿费来攫取利润,学术界通常称呼这样企业为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
ties,以下简称NPEs)。
(二)学术界支持专利投机行为的观点。面对每年NPEs如海浪般的专利诉讼,支持者如McDonough1等认为,他们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公司,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通过买卖专利授权,他们为发明人建立了新的资本来源,为推动科学发展,刺激行业的重新洗牌,促进专利的流转,规范专利交易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学术界反对专利投机行为的观点。反对者的意见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学者Arora3认为,科技成果的交易市场在19世纪就已形成,发达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为发明人注入了资本的活力,给予了他们强大的创新动力。学者Risch4认为“绝大部分发明人的创新目标是为了追求技术的极致而不是专利”,“没有证据表明,NPEs通过法律诉讼促进了除专利权和金钱以外的真正的科学技术的交流”。根据Allison5和Love6进一步研究表明,NPEs梳理和卖出专利的行为全部发生在企业已经将技术转换为成熟产品,并取得了庞大市场之后,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取金钱。NPEs的专利投机行为造成了社会财富的高度浪费,为谴责这一群体,反对者甚至贬义的称呼NPEs为“专利流氓”。
二、专利投机行为对社会财富的影响
(一)卷入NPEs专利诉讼案的后果。事实证明,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专利诉讼本身给被告公司所带来的实质影响是负面的,具体表现为股票市场的损失。原因在于,即使长期看好企业的经营业绩,大量投资者依然认为专利诉讼案会对股票的短期波动产生不确定影响,为减少短期投资风险,投资者会抛售部分股票获利,待股价下跌到一定心理价位,再买入该公司的股票。研究PatentFreedom的统计数据后还发现,在83%的专利诉讼案件中,被告方都不是单独的主体,而是多个企业,这些被告的共同点是86%都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即一旦卷入专利诉讼,该行业的盈利水平都将受到负面影响。
(二)NPEs诉讼的主要企业及损失。研究发现,有NPEs发起的诉讼将近一半都集中在高科技行业。由于公司的市值大,业绩好,例如苹果、三星、谷歌等,在某一次诉讼中,被告企业也许并不在乎NPEs提出的赔偿费,也不看重波动不大的股价。然而,如果每年被NPEs控告几十次,而且诉讼数量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企业的负担就异常沉重了。截止2013年,卷入NPEs发起的专利诉讼案的部分企业排名,其中不乏华为、华硕、联想等我国企业。NPEs发起的诉讼对社会财富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各方受益之和,为获取专利投机的利益而造成社会财富的大量损失,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减少专利投机行为的制度意见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专利联盟。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丛林”越复杂,专利的衍生、分割越多,越容易招致NPEs的觊觎。为降低NPEs出其不意发动诉讼的概率,提高企业应对诉讼的成功率,我国应该建立政府主导的专利联盟。第一,在联盟成员方面。由政府牵头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鼓励国内高科技企业加盟。第二,鼓励创新。激励任何人和组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发衍生产品。被联盟收购使用权的专利一旦在未来发挥了产业价值,将给予发明者专利使用费或利润提成或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企业联盟出资完全买断专利。第三,促进应用。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二)建立重要专利保险机制。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人面临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忧虑: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三是败诉之后的巨额赔偿。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就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这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专利保险机制,就可以分担上述专利人的风险,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利。为解决前两个问题,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个别城市开发“专利执行保险”,虽然是刚刚起步,也有向全国辐射之势。但是这个险种并不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旦企业被NPEs诉讼,哪怕关键专利确实是自己研发,并已经有成熟的产品市场,企业也很有可能将面临巨额赔偿。因此,如果某项或某些专利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加入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同时,应该给知识产权的发明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应该开发相应险种,以满足市场的需要。《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提到,2013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其中,创新含金量高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82.5万件。相信为专利投保这一新市场的潜力是相当庞大的,只要经过知识产权联盟的审查,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精密计算、合理定价,险种的设立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企业积极开展研发创新带来一份保障。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5
Abstract:Against the problem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digital collection construction,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in collection digitalization;copyright of database in library;broadcast rights in internet;hypertext link in internet resource guide,and give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such problems.
关键词:数字馆藏 知识产权
Key words: digital colle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简介:程争锋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情报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社会经济信息化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14-03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及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馆藏已日益成为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数字馆藏,是指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通过自行开发、购买、租用、设立镜像、建立URL链接等方式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并能够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书、电子期刊和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等。由于数字馆藏无论是物理形态还是使用方式上都与传统馆藏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往往难以适应馆藏发展的新特点,从而难以对各类新型数字资源予以有效的保护,进而造成当前数字资源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然而如果在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中过分强调产权人的利益,又将会与图书馆知识传承和文明传播的社会使命以及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合理权利发生激烈碰撞,从而使得问题更加趋于复杂化。正是基于此,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受到图情界的广泛关注。
1. 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数字馆藏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各类数字资源的采集、加工和采购,还是数字馆藏的实际利用和服务,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解决,必将引发数字馆藏建设方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影响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1.1 馆藏作品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本馆收藏的各类印刷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使之成为可供用户通过计算机阅读和网络获取的数字化资源;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除了各种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历法等客体以及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以外,图书馆的各类馆藏文献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图书馆馆藏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依据作品的版权状况和图书馆数字化的目的分情况予以解决:
①对于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或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馆藏作品,可自行进行数字化处理,而无需考虑版权问题。
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范畴,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图书馆出于陈列和保存版本而进行的例如古籍善本以及稀有图书的数字化处理,可依据“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作品著作权的规避处理,但要注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③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馆藏作品,图书馆要对其进行数字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方可实施。然而,由于馆藏作品数量众多,著作权人分散,要依靠图书馆通过与作者一一谈判的方式来获得授权在实际工作中显然并不实际,但图书馆仍可利用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与出版社进行合作等方式,尽可能解决数字化作品的版权问题。
1.2 数字馆藏利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数字馆藏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馆藏资源,其利用的便捷性和服务的广泛性有赖于网络传播来实现,因此数字馆藏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必须解决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民提供作品,使公民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其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搭载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络下载作品,通过有形载体制作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仅仅进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都构成了对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必须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由此可见,图书馆若想通过网络将数字化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的网络传播问题上就将束手无策。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制定了特别条款,规定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或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仍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另外信息网络传播的范围也仅限于本馆馆舍,从而极大制约了用户对数字馆藏利用的范围和渠道,同时也涉嫌侵犯公众信息自由获取权利的嫌疑。此外,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本馆注册用户提供数字化馆藏,改变的仅仅是馆藏文献的提供方式,实质上应属图书馆借阅这一传统业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因此,只要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同时提供的电子文献副本数量(即某作品并发访问用户数)不超过该馆藏文献印刷版的数量,就应属合理使用范畴,图书馆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但如果并发注册用户数超出馆藏印刷版文献数量,则应根据超出的数目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1.3 馆藏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它不单单是对印刷版文献的数字化处理,更包含了数据筛选、组织、加工、存储等各个环节的创造性劳动。在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数据库的开发和采购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图书馆自行开发馆藏特色数据库,还是购买商业化的数据库产品,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自行开发的数据库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关系到图书馆切身利益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在于其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的创作,而基本不是或完全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因此,数据库是否属著作权保护范畴,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数据库主要由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内容数据两部分构成,对于图书馆自行开发的管理系统和加工、录入内容数据的数据库,无疑凝聚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和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件,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图书馆在数据库开发过程中采用了其他软件厂商提供的现成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而仅仅是进行了数据的加工和录入工作,那么该数据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往往会引起各方争议。其实,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进行数据库内容建设过程中,通常都会对各种信息进行评价、筛选、著录、标引等处理,而这些工作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复杂智力劳动,因此同样包涵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其作品同样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即使数据库制作方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数据采集和录入,其作品不符合独创性条件,但由于该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根据“辛勤采集”原则,其作品仍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也在著作权法中将包含有作者独特思维和创造性劳动的数据库作为演绎作品来加以保护,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因此,对于自建数据库,图书馆拥有使用和许可使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图书馆也负有保护其数据库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应对用户的恶意下载、对资源的非法使用等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书馆在自建馆藏特色数据库的同时,出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的考虑,还会购买数据库商提供的成熟商业数据库产品,然而图书馆作为商业数据库的使用者,同样要注意尊重和保护数据库厂商以及数据库所收录作品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在资源采购的预评估阶段,应该全面考察备选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如所收录资源是否已获原作者授权,数据库商是否拥有对其开发数据库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据库使用了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等,并在购买协议中对数据库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在数字资源使用后评估阶段,要对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产品反侵权技术手段的实际应用效果等予以考察评价。
数据库建设除了涉及著作权外,如果数据库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某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要件的专利技术手段并申请了专利,那么数据库开发者还拥有对该技术的专利权,其他数据库商或图书馆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数据库的开发及其他相关活动,都会构成对数据库原作者的侵权行为。
1.4 网络资源导航建设中的链接问题
图书馆数字馆藏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形式馆藏的数字化作品及各种类型的数据库,还涉及因特网上的各类学术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馆藏数字资源,具有数量庞大、来源广泛、类型多样、更新迅速等特点,因此图书馆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加工组织主要还是通过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导航的方式来实现。
图书馆建立的各类网络资源导航,为用户方便高效地访问因特网上各类高质量专业化的学术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丰富了图书馆自身的虚拟馆藏。但是,由于网络资源导航主要是采用超链接方式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进行跳转,因此在方便用户获得最大限度访问自由度的同时可能会在图书馆与原始网站所有者之间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图书馆网络资源导航中所使用的链接主要分为系统内链和系统外链两种。其中系统内链就是在图书馆网站内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的链接,由于链接网页和被链接网页同属于一个服务器,因此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而系统外链是图书馆网站与其他外部网站或网页之间的链接,设链方和被链方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服务器,因此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链出式链接在用户点击该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也会自动跳转到的新网站或网页的网址,网页上将不再包含设链者的任何信息,从而保证用户可以清楚地获悉自己已离开设链网站而跳转到一个新的网站,因此,采用链出式设链方式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主页,一般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然而,如果设链方采用的是深层链接,即跳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直接链向该网站的内容网页,则可能会侵犯被链网站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站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其作者同样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设链方如果绕过主页对网站内容直接设置链接,一方面可能会改变作品的顺序或略过作者的版权声明,破坏了网站的完整性,从而损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另一方面,商业网站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用户对其主页的访问量统计和主页广告的点击率来考察,因此图书馆绕过其主页设链的行为,必然会影响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从而进一步损害网站所有者的商业利益,构成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链入式链接则如同将外部网站的网页内容直接拉入本网站网页,用户在点击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新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显示的网页URL地址并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用户往往会误以为所浏览的仍然是设链网站自身的网页内容,从而对被链网站作者的著作权构成直接侵害。图书馆在建设网络资源导航时,如果未经网页作者同意而设置此类链接,则类似于私自篡改作品著作权人并公开发表的剽窃行为,从而将直接损害被链网站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针对上述网络资源导航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完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有效规避,从而将侵权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分析
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馆藏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策略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图书馆在数字馆藏知识产权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2.1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推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无论是立法组织还是司法实践都起步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相关部门尽快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框架,为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主体和社会公众信息权利的合理代言人,图书馆无论是从自身权益出发,还是考虑公共信息利益,都应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从图书馆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出发,通过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建议等形式,影响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从而维护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传承者和传播者的神圣使命和公众获取知识、交流信息的正当权利。
2.2 推行和完善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和图书馆权利均作了诸多规定,这些权利有些可以通过作者与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协商来行使,有些则无法通过双方的直接行为来行使或直接行使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就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这一中介手段来予以解决。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这一中介组织,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统一行使,避免了著作权人独立维权的尴尬,同时图书馆也免去了同著作权人一一谈判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而且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著作权后管理所具备的规模效应,也将极大提高著作权的行使效率。
2.3 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IP控制技术、防复制技术、并发用户限制技术等新的技术手段纷纷出现,从而为图书馆从技术角度解决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在数字馆藏服务过程中,多数恶意侵权行为均非本馆注册用户而是非法用户所为,因此图书馆可以采用各种权限设置措施,尽可能将数字资源的流通渠道和使用范围限定在合理范围,例如通过网络IP地址限定或用户名/密码登陆方式,将访问者限定于本馆注册用户;同时针对非法用户的恶意侵权行为,还可利用加密等防复制技术增加恶意侵权的难度,从而有效避免非法用户的恶意访问和下载。
2.4 加大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我国,无论是图书馆界还是广大读者,对知识产权制度都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可以使人们尤其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知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图书馆正式用户的某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促使图书馆员及时发现和认真思考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使数字馆藏开发和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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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永军. 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J] 现代情报,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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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谭九生,高俊宽. 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6)
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范文6
一、科学谋划,尽早启动“七五”普法
1.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在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基础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围绕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促进稳定,扎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提请市委、市政府印发,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2.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结合全市第三届法治文化节等活动,及时举办“七五”普法启动仪式,精心设计种类丰富、格调高雅,具有吴文化特色的法治文化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宣传的积极性。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七五”普法宣传声势,着力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知晓率。
3.搞好动员、部署。进一步抓好“六五”普法情况和经验总结,安排部署全市“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全国表彰。尽早策划部署,落实准备工作,召开“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部署“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层层抓好动员发动。
4.抓实各项基础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有关普法工作制度,出台《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科学合理分配考核项目权重比例,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强化考评导向作用。建立“七五”普法组织领导体系,抓好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着力做好“七五”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普法志愿者等普法骨干遴选、培训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内容宣传
5.深入宣传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法治中国建设成就,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6.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宪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宪法宣誓仪式。积极创办宪法教育专门阵地,开发创作宪法知识宣传作品,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7.深入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紧扣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着眼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主题教育活动;着眼推动农业现代化,大力宣传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从严管党治党,大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改革发展时代需求,大力宣传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贸易、金融法律法规。
8.深入宣传法治创建实践。注重应用各类媒体,宣传我市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法治宣传等法治建设的经验、成果,展示形象,增强信心。加强对法律法规、热点事件、司法案件的法治解读,准确阐释社会生活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深化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坚持德法同行,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精神文明创建有机融合,精心策划、组织好“法润•法治宣传春风行动”等活动,倡导崇德尚法的社会风尚。
三、精准普法,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9.着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把学法用法工作与日常工作开展和述职述廉考核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菜单式”选学课程中法律课程的比例,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养成。依托普法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在线学法考法活动,以考促学,切实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
10.不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充分利用青少年学法系列教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读本》释法明理,切实落实课程课时。开展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课教师轮训,提高师资水平。动员发动各级各类学校创办校园学法阵地,结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兴建各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并充分发挥其宣传、培训、组织法治教育活动的作用。进一步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路径,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格局,提高教育实效。
11.持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宣传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结合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学法用法的新举措。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月、送法进企业等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抓好在农民工集宿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农民工法治学校、新市民学法俱乐部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学法活动,丰富农民工法治文化生活。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重视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积极引导农村“两委”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履职和服务的能力。
12.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实践。科学的法治实践和严格规范执法是最好的普法。要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评比活动,不断夯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基础。认真组织好第七批国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十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加强对已创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制度,推进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民主法治实践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四、注重特色,做强法治文化品牌
13.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推动各条线、行业筹建以宣传部门法为主的法治宣传阵地,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更好地实现“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已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的综合效能,重点在提质扩面、增强效能上下功夫。加大全市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全覆盖,逐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实体化运作。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开展第六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命名,并择优推荐申报第五批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4.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鼓励社会各界将传统历史文化和现代精神与法治元素有机融合,开展法治漫画、动画、法治题材民间艺术品等征集评比活动,创作、挖掘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创作优秀法治歌曲、小说、故事、微电影。动员法律、文化、宣传相关专家参与法治文化作品繁荣行动,助力法治文化作品研发、选荐、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法治文化作品资源库,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类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征集活动,扩大法治文化作品的影响力。
15.创新法治文化传播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大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融互通,以宣传形式多元化对接互动型服务型法治宣传新模式,积极培育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普法平台,不断提升新媒体法治宣传的影响力。转变思路,更多地应用新媒体组织开展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和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协同合作,举办新媒体应用培训,不断提高普法工作者新媒体应用水平。
16.举办第三届法治文化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精选活动内容,精心策划方案,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办好第三届法治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体现法治为民、惠民的要求。
五、立足效果,夯实法治宣传工作基础
17.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抓好工作联动和分工,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落实宣传计划、总结备案和重点工作项目汇报制度,推动各市(区)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强化“大普法”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大讲堂”等活动,根据不同需求为不同群体打造特色普法产品,提高普法精准化程度,着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提质增效。
18.壮大各类普法队伍。选优、配齐、配强法治宣传专职人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运行顺畅。成立“七五”普法讲师团,抓好普法联络员、普法信息员、法治副校长等普法骨干队伍的遴选、培育和管理,不断壮大“七五”普法志愿者队伍,着力造就一支有激情、能创新、重实干的“七五”普法生力军。坚持向成熟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积极孵化新型社会组织“两手抓”,鼓励基层积极探索,促进部门联动,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社会普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