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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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鉴作用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加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炼工矿企业等排放的含有镉的废水污染了河流,两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镉量明显超高,土壤受到镉污染,农作物质量受损,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严重的损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东京都江东区的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逐渐恶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1970年制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产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公布了主要用来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污染的调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义务人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为当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是日本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该片土壤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并通过实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体的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土壤污染对策法》共有8章42条,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污染区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损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因此该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矿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进行污染调查。为了明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该法规定对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须进行土壤调查,调查的对象和时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进行调查。土壤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委托调查机构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且要将调查机构出具的所有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障土壤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该法在第10至19条还规定了调查机构的资质和管理方式,明确要求土壤调查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进行。

(二)指定为特定污染区域。

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表明,某块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把该区域指定为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登记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为污染区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将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环境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污染区域登记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阅。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土壤无让状况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为土地转让、土地用途改变、污染土壤搬出等行为而引发新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土地被记载于污染土壤登记簿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对土地的潜在价值也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从而达到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的登记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指定区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无论是土壤调查还是指定特定区域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义务人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或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相关规定,当这些场址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都、道、府、县知事则应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该污染物扩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第1项),或认为污染事件可归责于污染行为人时,则指定污染行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条第1项但书)。按照该法的精神,当某个工业用地被载入污染区域登记簿后,该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旨在控制危险的扩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造成了损害或威胁,则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该法中关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防止土壤污染继续扩散的措施,如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发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控制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扩散等,另一种是对那些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生产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树立告示,必要时疏散周围居民或对周围人员的活动进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工业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同时通过规定完善系统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防止或减少土壤损害的发生,对其本国的土壤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也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运用综合性立法。

在立法体例方面,各国一般都注重综合性立法的运用。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区别。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同时在日本还有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污染防治法结合适用,形成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因为土壤污染的恢复和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都有义务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复土壤的原有机能。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多采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的主观心态为何,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对责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污染事实。第四,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三)确立了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立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的,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

(四)注重公众力量的发挥,确立公众参与机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的,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因此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了群众参与制度。各国立法中群众参与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了解某块土壤的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资金保障问题,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从而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8,(3).

[2]陈平,程杰.日本土壤污染对策立法及其所带来的发展契机[J].环境保护,2004,(4).

[3]邱秋.日本、韩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8,24,(1):83-87.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制

中图分类号:TE991.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其积累的污染物,进而通过食物链而影响人体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来源

(一)农业生产对土壤的污染。化肥可使农作物增产,但不合理的使用会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过量,会破坏土壤的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过量施用硝态氮肥可使农作物含有过多的硝盐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碍体内氧的输送而影响人畜的生长。为了防治病虫草害,对作物要喷施农药,还有的直接喷施于土壤中。喷施于作物上的农药,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约1/2洒落于农田,造成农田污染,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影响人畜的健康。近年来,随着农作物复种指数的提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难自然溶解消失,影响农作物的发芽及根系的生长,从而影响其产量。

(二)废水对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过的废水和工业废水含有氮磷钾及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废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但废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属、过氧化物等许多有害的物质,不经过必要的处理直接灌溉农田会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气对土壤的污染。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是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其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现状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我国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关的零星规定,他们分散于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环境保护练台立法。第二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单行立法。第三类是土地立法。第四类是农业立法。虽然相关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够系统,完备,存在许多问题。不足以遏制不断蔓延的土壤污染态势。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滞后性。实际上,土壤污染是气候变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温室气体产生的源头之一。反过来,温室气体又对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为例,其影响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质、水分状况、温度等。而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对滞后,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见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实际操作性较低。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虽然比较有针对性,但是其内容上鲜有涉及土壤环境检测标准,且“无论在土壤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方面,还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方面”都并未针对性的提及,亟须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较多,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为了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与广大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来行使统一的监督管理权,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与各级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预防制度。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远近不够的,还应加强群众监督、公众参与。我国公众作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很高,因此,应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用地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应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如、电子邮件、电话、约见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极,及时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告知公众不服的救济措施。通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公众智慧和参与积极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因而设立法律责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疏于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严重污染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应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结束语:综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缓,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严重的滞后性,国家应考虑制定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土壤污染预防、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3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现在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峻,形势紧迫,而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却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并结合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公众参与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国土壤防治立法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明确指出:“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而土壤污染的严重状况以及日益严峻的发展趋势表明,这些零星而不系统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

尽管中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不深入,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特点提出相对清晰的具体规章。而且这些规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为主,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大多数条款为宣传性条款,对具体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原则无法实施,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3、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只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做出规定,因而可以说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其对土壤环保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约束力极为软弱。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及现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漏洞,构建和完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此外,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2、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的“潜在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一种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我国应在借鉴这种严格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出一套独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完善,对造成土壤污染监督、监管不力的行政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但我国在污染土壤的防治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职能,更没有从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再次,扩大公众的监督权。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四、结语

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虽然我国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丽:《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96-108.

[2] 宋才发、向叶生:《我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5):28-32.

[3] 颜佳:《论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管理法〉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275-276.

[4] 姜明珠、蔡成林:《美国棕地再开发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陕西农业科学,2013(6):158-161.

[5] 王天琦:《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4,34(1):100-103.

[6] 李方、王晓飞:《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24(11):8-9.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土壤修复;技术;监管;资金筹集;建议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来,湖南“镉大米”、“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拷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国家公布的数据来看,污染超标率已达15%以上,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耕地土壤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

1 土壤修复概述

土壤修复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根本上说,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可分为2类,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 土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五”期间,随着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关联的综合性老工业区改造、城市旧改,将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复问题涌现。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土壤污染的底数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布局变化、重污染企业(化工、电镀、冶炼、制革等)关停、搬迁等,工业企业退役污染场地与日俱增;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沉降等导致的农田耕地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及其冶炼等导致的矿山开采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输送和存储等环节造成的污染场地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面积、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种类、环境风险、影响范围等情况,缺乏相关基础数据,土壤污染数据库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土壤修复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进程的主要障碍。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复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外,仅过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该体系应包含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

2.3 修复过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国内的污染土壤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修复技术多为异位修复为主,修复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异位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长距离运输、异地暂存以及异地实施修复等环节,而现有监管部门不可能实现分阶段、分区域密切跟踪。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修复过程中对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开放式挖掘、没有控制措施的随地堆放、甚至出现偷倒现象。另外,一些修复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固相转移至液相或气相,而监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净,忽略了对转移污染物后的介质治理的监管。

2.4 修复工作起步晚,技术及人才缺乏

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如植物修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技术长期停留在实验室水平,且技术应用、工程经验、管理水平、修复装备、关键修复材料、高层次技术人才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专业从事土壤修复、具备完整产业链和先进治理技术的实力型修复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2.5 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丰富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一直依靠专项资金带动,行业资金严重缺乏。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资的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方面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政府投资,这是当前污染土壤修复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土壤产生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关停与搬迁企业中,多数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大型企业);国际援助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化学品污染土壤的修复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社会资金,土地开发商在开发能够增值的地块时,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费进行修复,从而拥有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权。

3 推进污染土壤修复的建议

综观我国当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进程。

3.1 开展调查,解决底数不清问题

3.1.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现有调查为基础,制定详细调查方案,明确调点(如重污染企业退役场地、受污染农用地等),开展污染土壤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积、分布及其影响,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优化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先进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共享。

3.2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2.2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3.2.3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如质量标准、风险管控、调查评估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4 加强污染土壤修复全过程监管

3.2.4.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中含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土壤类型为重点,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学校、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3.2.4.2 全过程监管污染修复过程

修复已原址修复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在施工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将治理与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对修复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土壤污染修复成果;上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3.2.4.3 为污染土壤修复提供坚实的技术人才支撑

3.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如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环境基准、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诊断、治理与修复等)。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优化整合科技计划,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污染类型、程度等因子,针对典型污染地块,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选出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实用技术,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实现修复技术快速和规范化的选择,降低修复技术比选成本,减少和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

3.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6 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7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发行股票、债券、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3.8 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并在某些行业开展试点。

4 结语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5

一、土壤污染现状

近三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一是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急剧加快,二是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长。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矿山企业等污染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农业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农业用地,主要是化学肥料、农药的过度使用。长期过量而单纯施用化学肥料,会使土壤物理性质恶化土壤酸化、胶体分散散,土壤结构破坏,造成土地板结,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域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技术升级和从严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涉重金属企业,要逐步关闭和搬迁。同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决。(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入口关,控制重金属污染隐患的产生。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防控企业逐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强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每年开展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确保现有企业的达标排放。二是妥善处置矿山类危险废物。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实现达标排放,三是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土壤问题。(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格防范各类污染风险。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及时报告原料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针对该类企业,实行专人专管,一季一监测,一月一申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对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每月监察一次,并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水泥厂、重金属企业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二)土壤环境管理不规范。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业、住宅用地。但为进行土地调查,未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性质变更环境质量评价,未能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地资产价值挂钩,尚未形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规范化。(三)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避免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预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认定、赔偿程序。从近期土壤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全国典型土壤污染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业的责任主体属于“国有”,污染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则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污染者或责任人。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 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5-0287-01

陆良县隶属于云南曲靖,陆良县位于云南省东部,素有“滇东明珠”之称。我县土地面积广阔,农业粮食的播种面积901050亩,轻重工作发展迅速,经济实力雄厚。但是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我县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尤其是土壤的重金属含量过高,严重阻碍了我县农业经济发展。针对这样一个状况,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重点,积极寻求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成因、污染特点、污染危害,然后探讨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方式,科学合理的保护土壤,缓解重金属污染,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1 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

1.1 金属汞污染

土壤中汞的来源包括土壤母质、大气中汞的干湿沉降、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含汞废弃物。其中农业污染主要是含汞农药的使用、含汞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而污染土壤所致。较低含量的金属汞一般不会造成土壤污染,但是在土壤微生物作用下, 汞金属转化为具有剧烈毒性的甲基汞, 也称汞的甲基化。金属汞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随着作物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

1.2 重金属镉污染

在我国的重金属土壤污染中,镉污染是危害性最大的,镉污染土壤特点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冶炼及其他工业生产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都会造成镉污染。而耕地大量使用的磷肥中也有相当高的镉含量,因此当这些磷肥进入土壤,也加重了土壤中的镉浓度。此外,城市污泥和垃圾的焚烧也可导致土壤中镉含量增高,由于土壤对镉有很强的吸着力, 因而镉易在土壤中造成蓄积。

1.3 重金属铅污染

铅是土壤污染较普遍的元素。污染源主要来自铅化工业的发展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汽油燃烧后的尾气中含大量铅, 矿山开采、 金属冶炼、 煤的燃烧、大量含铅化肥使用、蓄电池的丢弃等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1.4 重金属砷污染

土壤砷污染主要来自大气降尘、 尾矿与含砷农药, 燃煤是大气中砷的主要来源。砷中毒可影响作物生长发育, 砷对植物危害的最初症状是叶片卷曲枯萎, 进一步是根系发育受阻, 最后是植物根、 茎、 叶全部枯死。

总的来说,土壤重金属污染对植物的影响主要是对其生理生态过程、植物的产量和质置方面,如果污染过于严重的话,就会直接导致植物根系坏死,植物得不到应有的土壤营养,生长寿命大大缩减,甚至于直接死掉。

2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预防措施

2.1 加大环境监管和治理力度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土壤重金属含量的监测。首先政府部门应该组织一批专业的技术人才,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对我县的土壤进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重金属污染的类型、污染的程度,充分了解土壤中金属成分、含量的变化,统计监测信息,将土地进行重金属筛选,根据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恰当的选择土壤修复技术,为治理更大范围的重金属污染区积累经验;其次要坚强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监管力度,杜绝重金属污染的来源,督促相关工业园区引进净化设备,含重金属元素的废弃物进行净化处理,减少排出量,同时严格控制城市生产生活废水直接进入农田,从根本上防止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

2.2 扩大土壤重金属污染宣传

重金属污染已经成为我县首要的土壤污染类型,必须提高人们的防范意思。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手机为载体,传统的书籍报刊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关注,让人们了解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严重危害性,自觉进行 土壤保护。

2.3 加强技术培育

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起来,成立土壤重金属防治小组,深入我县各地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调查研究,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一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业务素质,特别是基层机构人员的知识结构、技能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同时我们还要根据污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设培训内容,更好的服务于我县的土壤治理工作中。

2.4 客土深翻,缓解污染

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阻碍作物的生长发育,必须在短时间内根除,才能进行的正常的农运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在污染地区彻底挖去污染土层,换上新土,以根除污染物,也可以进行土壤的耕翻土层,采用深耕,将上下土层翻动混合,使表层土壤污染物含量减低。

2.5 施用化学改良剂,

根据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类型,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任务,是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根本,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力。采取科学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有效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降低土壤环境的污染。在未来的环境监测和农业生产中,政府和人民更应该携起手,爱护我们共有的生存土地,让重金属污染事件不再发生,远离人民群众,实现环境友好型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高锦卿,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