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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平邑县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现状
平邑县是山东省矿业大县,境内矿种全,储量大,矿石品位好,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和巨大的资源潜力。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扎实推进我县找矿新突破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全市矿业经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平邑县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矿业权整合力度,合理设置探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局趋于合理。经过第二轮矿业权整合,截至2012年10月,境内共有探矿权项目13个,探矿权总面积375.36平方公里,其中5个石膏探矿权,3个金矿探矿权项目,2个铁矿和2个金刚石探矿项目,1个硫铁矿探矿项目。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由于部分探矿权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能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在历年探矿权年检工作中不配合年检工作,常采取拖延时间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按时参加年检,严重影响年检工作的进度。
(二)个别探矿权人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未经过县局初审,直接到省厅办理,而这些资料又不能及时反馈到县局,信息不能及时沟通,无法做到有效监管。
(三)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下降,增储难度大。在国家出资勘查投入下降的同时,商业性勘查投入增幅减小,实际勘查资金投入有限,勘查效果差;深部找矿既缺乏资金投入,又缺乏先进可行的勘查技术手段,与今后以勘查深部隐伏矿为重点的找矿方向不相适应。
(四)有效期内的探矿权项目,有的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无故停止勘查现象;部分探矿权人存在“跑马圈地”、“圈而不探”“以探代采”、“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逐步增强探矿权人自觉履行探矿权法定义务的意识。
充分利用“4.22”矿法宣传日及探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探矿权年检工作,及时向探矿权人发放宣传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探矿权人宣讲有关探矿权的基础知识,让探矿权人明白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提高探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严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准入关。
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1]凡在境内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在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已出具“拟设探矿权征询意见函”的,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对申报勘查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核实,落实该勘查区内是否矿权重叠、压界,避免重复设置矿权,并及时出具核实审查意见书上报市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勘查现场检查,切实履行好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职能,保证探矿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督勘查单位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探矿,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督促探矿权人按规定完成勘查投入,按要求提交勘查成果。建立健全探矿权日常动态巡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理阻挠和破坏合法探矿的行为。监督探矿权人按照协议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项目开展施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定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加强探矿权项目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年检任务
在检查中,采取室内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探矿权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汇报进行详细记录,对资料的详实性与真实性进行检查;结合资料深入现场核查探矿权人是否有“越界勘查”、“以探代采”、 “非法转让探矿权”和“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年检资料和地质勘查工作项目投入核算表,核定探矿权人是否已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方案中的工作方法和进度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经同意变更勘查单位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督促探矿权人及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有关报表。
(五)建立健全勘查项目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勘查项目管理档案,摸清辖区内探矿权的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勘查项目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应包括勘查项目的申请、登记、变更、延续、保留、转让、注销情况,探矿过程中依法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开工报告、施工季报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检查情况及违法勘查行为的处理情况等,勘查项目档案要合理分类,有序存放,同时要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可靠性。
(六)切实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必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勤政廉政的监督管理队伍。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和综合服务质量,使全县探矿权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资源整装勘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4]依据平邑县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资源勘查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局趋于合理。通过资源整装勘查,平邑县拟设探矿权30个(其中拟设22家、拟新设8个)。
(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逐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积极寻找和逐步探明可供开发的优势矿产,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开采技术条件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权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矿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三)探矿权年检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
通过探矿权年检,加强了对探矿权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行为,保护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越界勘查”、或“持勘查许可证边探边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增强了探矿权人自觉履行探矿权法定义务的意识,确保了全县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2]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2010.2.5 中国国土资源报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范文2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首先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84号文件要求,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矿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开始实施。全省所有矿山的整合工作,要在200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矿产资源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三)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首先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矿山关闭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方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规定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体,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置采矿权。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理顺矿业权管理体制,促进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省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中型以上生产或储量规模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应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报告。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或延续、变更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发证后,要及时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越权或错误的采矿权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申请在先或市场出让的方式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严格评审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由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登记机关依据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事项。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勘查、开采问题。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准备前期勘查工作总结、进一步勘查实施方案或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后即自行废止,并视为灭失矿产地。在灭失矿产地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多家参与竞争的,要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机械设备等财产权益经评估后由矿业权竞得人予以补偿;只有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一家提出申请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范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范文4
【关键词】有色金属勘查;应用创新型;实现途径
创新是潜藏于学生大脑结构和功能中的一种心理潜能。只要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都可以称得上是创新人才。然而,社会实践表明,创新非人人可以做到。究其原因,在于人的创新潜质并非都能被激发出来,进而内化为个人的创新素质。因此,所谓创新人才培养的本质内涵即是要将每位学生的这种创新潜能激发出来。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需求量也来越大,虽然随着近几年来加大对有色金属勘查的投入,提高了勘查的技术手段,但还是供不应求,对进口资源依赖很大有色金属作为稀有资源,供应缺口巨大。因此,培养有创新性有色金属找矿人才显得十分重点。本人根据教育体制现状,探讨培养创新性有色金属找矿人才的方法和途径。
1 现阶段有色金属勘查类人才特点
我国有色金属勘查行业由20世纪80年代的快速发展到90年代后期不景气的发展过程,学校地质勘查专业主要以人才培养为主,教学水平较高、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并重,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专业知识扎实的人才。他们为资源勘查行业奋斗一生,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事业发展做了突出贡献,他们对当时的勘查工程专业的总体评价是:师资力量强、教学水平较高、人才培养质量高但是,在社会知识、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不足。
进入新世纪10年来,我国勘查行业又经历了从有色金属行业不景气到快速发展,到目前的有色金属行业“火爆”发展,勘查专业人才需求量剧增,供不应求,使采矿工程专业成为热门专业,招生时报考人员竞争激烈,本科毕业生就业由单位选毕业生变为毕业生选单位。这个时期的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工程实践经验少、能力差;(2)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3)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和认真态度。
但是,他们也有明显的优势:社会知识丰富、见多识广;综合素质较高;思想活跃、接受新知识快。
因此,目前有色金属勘查类在校生的特点:
(1)具有实践经验的教授给本科生授课较少,青年教师实践经历不足,讲课以教材为主,内容死板,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2)部分专业课教材陈旧,缺乏新内容;(3)学校教师本身缺乏创新意识,讲述内容落后于现场或设计院;(4)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时指导教师和学生均不敢大胆地创新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案;(5)虽然实习内容较全,但实习方式较为简单,大都为参观式实习,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得不到真正的锻炼;(6)实验课由于实验设备数量限制,仍为演示性实验较多;(7)学生平时学习积极性不高,平时时间利用率低;(8)学生学习目的性不强,为考试而学习,因此,多数学生学习方式是考前突击;(8)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创新锻炼平台少,学生没有太多机会进行创新能力训练,也不能形成很好的创新意识。
2 培养目标
通过调查分析可知: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难度越来越大,以现有的勘查难以有很大的进展,面对这样的困难需要的是该类专业应用创新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这样的人才,以创新的思维与手段对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为祖国的发展提供此类矿产资源。作为工科院校,应该以在现有的改革探索与教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和生源特点,确立有色金属勘查类专业“培养具有博学创新精神、勤奋务实作风和良好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宽厚、执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扎实,具备设计创作能力、实践应用能力、职业适应能力的创新性、应用型高级专门技术人才”的目标定位。
3 有色金属勘查类专业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途径
人才培养计划关系到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通过上述理论研究,根据应用创新型人才应具备的内涵和基本特征,重点在培养目标、课程模块设置、教学环节设置、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方面进行了详细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优化培养目标
其培养人才类型由培养有色金属勘查技术专门人才改变为培养“应用创新型有色金属勘查技术人才,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
“创新精神+应用能力”培养平台是实现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载体,包括教师、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机制几个要素。培养过程大致划分为基础理论夯实、专业知识融汇和工程实践应用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内容和目标各有侧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熏陶与培养则贯穿全过程。
3.1.1 人才培养过程
根据专业的实践应用性特征,将理论传授、技能训练和设计实践,有目的地穿插结合与循序推进,形成有利于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过程;
1)基础理论夯实阶段:以专业基础理论讲授和基本设计要素训练为主,培养学生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能;
2)专业知识融汇阶段:扩展专业理论知识、增加设计要素和加强实践环节,进行专业技能综合提升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3)工程实践应用阶段:通过有色金属勘查业务实践、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综合性的实践环节,强化勘查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在横向设定上,强调校、课内外的交叉、融汇,“内”以专业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为主;“外”则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使学生更广泛了解社会、体验社会,并检验所学知识
3.1.2 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
师资队伍建设是构建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根本保证。要培养高质量的学生首先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队伍。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是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在这一方面学院制订了详尽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显然,我们的专业课教师首先需要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对创新意识的认识。加强有色金属勘查类专业课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建立起教师的创新意识,使教师在授课、指导设计、实习等过程中,主动引导学生进行创新型训练,加强有色金属类专业教学,通过建设其团队的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水平,为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在师资队伍方面提供了保障。
要想实现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教学条件是基础,教师是关键!”,教师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没有创新型思维和创新型意识,就不可能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然而,多年来我们的专业课教师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或受自身工程实践能力的限制,仅以教科书为主、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显然,我们的专业课教师首先需要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对创新意识的认识。
3.1.3 以科技为支撑,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推进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
科技对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这种支撑作用不仅体现在教师的科研水平、学术实力上,更多的体现在资金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通过国家出台的政策,积极鼓励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利用科研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让科研成果走进课堂,为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提供机会,同时利用科研提成反哺教学,提高教师教学酬金。
3.1.4 强化学生勘查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通过实践获得与有色金属类专业相关的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熟悉国家关于有色金属类专业安全、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2 改革实习方式
通过调整理论课和实习的学期安排,将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集中安排,并延长实习时间,把学生分组分散到各个实习基地中去,按勘查环节顶岗实习。从而达到训练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3.2.1 突出专业特色
有色金属勘查类特色:此类专业工作艰苦常现身于偏僻落后的地区,秉承资源勘查人的献身、敬业与特别能战斗精神,融合辽西地区社会文化底蕴,铸就了有色金属勘查类人特有的勇于吃苦、敢于负责、乐于奉献的精神,这不仅是勘查人才治学厉行的精神源泉,更是有色金属勘查类专业学子成才立业的宝贵精神财富。培养基础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毕业后能胜任有色金属勘查类的工作,具有工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能适应各类勘查类企业及相关领域教学、研究、设计、管理等工作需要的有色金属勘查工程高级技术专门人才。
3.2.2 强化专业课
进一步明确专业课程,精选相应的课程内容,相应的增加专业课程的课时。
3.2.3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有目的的进行综合训。
3.2.4 增加专业选修课的课时
增加专业选修课学时,拓宽了学生自选课程的平台,为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提供条件。
3.2.5 有色金属勘查类试题库建设
为配合考核方式改革建设,开发建设有关有色金属勘查课程考核试题库,试题库的建设与使用,使学生不再依赖于任课教师的考前辅导,必须加强平时的学习,以真正学好有色金属勘查为目的,才能在课程考核中获得好成绩。
3.2.6 精品课建设
为使采矿工程专业能够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必须建设一批优质的专业课程,精品课建设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自2007年起,本专业加强主干专业课《采矿学》的建设,在已成为省级精品课基础上,积极建设并申报国家级精品课,从教师队伍、课程内容、授课方法、考核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课件等方面全面加强建设,取得显著效果,在对采矿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7 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专业课课堂教学中,采用以实际煤矿设计为学习对象的案例式教学方法、问题式教学方法、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等。
(1)案例式教学方法:在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中,以实际勘查设计为学习对象,教师提出该矿勘查设计应解决的具体问题,针对勘查中的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引出讲课内容。通过讲解有色金属勘查实例归纳总结出理论知识。
(2)问题式教学方法:教师在上课前提出本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用提问方式,要求学生进行回答,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然后,教师讲解正确的解决方法,并讲解相应的理论知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3)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教师先讲理论知识,相对独立的章节讲完后,由教师结合实际提出若干个讨论专题,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进行研究,并写出专题报告,在课堂上由学生进行讲演、介绍自己的研究方案和研究成果,教师和学生进行点评,展开讨论。并根据每位学生的讲演情况和发言情况评定成绩。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4 以国际专业认证为导向,建设应用创新型人才
为了更好的实现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保证我们培养的人才能够与国际接轨,2009年上半年,安全工程专业申报了工程教育专业的专业认证。
专业认证是各国间工程教育学历互认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专业认证,也就是承认签约成员国之间认证的工程学历基本相同。因此通过专业认证,既是对工程教育专业培养质量的一种肯定,也是扩大就业市场,帮助毕业生走向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
专业认证侧重于对人才培养的出口进行考察,从出口看一个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和达成度,因此对照国际专业认证的标准。
通过专业认证切实地促进有色金属勘查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修改完善、促进了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了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促进了专业实验室的建设。
5 制度保障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范文5
目前,我国主要开展的政府检查是检查机关进行的政府环境检查,属于宏观层面,在生态环境检查中居主导地位,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生态建设政策(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检查;生态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检查;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授权、审批、管理、使用检查;政府生态环境项目检查;对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环境责任检查;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情况检查等。要加强生态环境检查的理论研究与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开展生态环境基础理论和检查技术方法的研究,逐步建立起我国生态环境检查的理论体系,以指导检查实践。并在检查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善于挖掘、提炼,以此升华检查实践,促进生态环境检查理论体系研究。应尽快加强生态环境检查的工作指南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检查工作发展,充分发挥检查“免疫系统”功能,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改善生态环境检查外部环境,拓展生态环境检查平台。首先,生态环境检查通过对人口居住环境、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大气、节能减排、生态环境政策执行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具体领域的检查,使其逐步成为政府生态环境管理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由于生态环境检查是检查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将与其它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评价、检查程序等方面形成对接,从绩效的角度观察、审查、评估生态环境事项,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跟踪检查,积极推进区域检查合作方式,综合评估生态环境绩效。加强与生态环境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共同营造生态环境检查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确定检查目标。在检查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要素,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因此要实现检查目标,使用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与可持续性发展相关联,进一步拓展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在生态环境检查的技术方法方面,要多采用实地调查、标准化问卷、统计抽样、专家诊断等方法,将其同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相结合,力求使生态环境检查各项评价指标量化。量化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生态环境检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还应运用生态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其核心是生态环境估值理论。生态环境估值理论可以确定相关的生态环境效益或成本,为进行生态环境检查提供数据支持,并且包含了多种生态环境估值方法,可以涵盖不同条件和不同种类的生态环境效益或成本。要以绩效检查理念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检查。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检查要揭示上述问题,必须引进绩效检查理念,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检查的进程。逐步积累单项政策、单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检查的经验,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有效开展环境的绩效评价。
掌握生态环境检查的新方法
1、卫星图片控制法。为加强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提高土地整治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提高土地整治质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2011年下半年,我们对江西省省本级及六个设区市的土地整治资金和部分项目检查,借助应用卫星图片高科技技术进行土地检查。2、在线监控取证法。2011年,我们对环鄱阳湖部分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资金情况检查,应用在线监控技术污水处理专项检查;通过应用在线监控城镇污水处理数据等环境技术检查方法,发现污水处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资金闲置影响使用效益;污水处理企业虚增成本导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提升,增大财政补贴压力;由于选址不当和地质勘查不到位,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污水渗漏影响污水处理效率;污泥处理不力、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未分离处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等问题。3、环境指标测试法。切实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应用环境保护测试技术手段进行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开展节能减排重点行业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4、森林覆盖测算法。2009年紧密结合国家关于中西部生态环境治理的部署,借助森林工程技术力量,应用森林覆盖测算方法,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和生态公益林政策落实、计划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加强生态环境检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