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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1
只是对于“文化产业”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依旧存在不同的界定。仅从称谓上看,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称呼就各不相同,如“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这些称谓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不同的侧重点,在涵盖的行业类别上虽有一定的差异,但其中的交叉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异性。[2]2005年,由协调,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及此前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我国文化产业概括为“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和范围划分是相当广泛的,大体上包括传媒业、出版业、教育业(国家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类各层次教育服务等)、旅游业、休闲娱乐业、广告业、会展业等相关的产业部门。本文探讨的“文化产业”应该是更符合新技术和新经济模式的文化产业,是新经济形式下的文化产业,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所提到的文化创意产业和动漫游戏产业这两个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更应该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也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概念范围之内。
二、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对文化产业的保护
文化产业隶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也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两个层面。具体来说,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进一步重视,中央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同时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城市也都纷纷出台自己的文化产业政策,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等。[3]这些政策法规基本构成了一个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条例为枝干,以国家政策规划文件为指导,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具体实施细则的保护体系。在这样的立法框架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着眼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行为的具体实施,较少或根本没有从产业发展的层面进行调控和保护。国家政策规划文件虽然明确了我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类文件并没有涉及具体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规定,更不用说如何来确保文化产业人的权利。因此这些政策规划文件在产业保护上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虽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其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落实国家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真正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导致它们在整体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够起到的保驾护航的作用。[4]更有学者指出,有权制定此类政策法规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为了实现各自的需要会制定出数量众多的规定,这不仅使得查询法律信息变成一件难事,还往往会因为部门间协调不足导致规定中的内容有颇多重复甚至矛盾之处,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5]福建省虽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对文化产业有专章的论述,也提到了需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保护,但并没有出台进一步的政策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
三、文化产业及其保护方法的特殊性
1.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
首先,文化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思想、情感,是历史的积淀,是伟大的人文主义情操,是一切人的表达。表达就需要一种形式,可以是书籍、电影、电视、音乐、电子书等,所有我们可以运用的形式都应该是文化产业的表达形式。这个形式必须也只能够以我们生活中习惯的文化内容为基础。脱离了文化内容的文化形式将不能称之为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而我们所理解的海西文化产业保护,乃至于整个中国文化产业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针对文化产品表达形式的保护。其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有着无数新思想、新创意的产业,“新”在文化产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个“新”可以是新的理解,新的观点,也可以是新的形式。尤其在数字时代、基因时代完全来临的时候,文化产业的“新”更是一种技术手段的新。就像曾经创造了票房神话的好莱坞电影《阿凡达》,实际影片本身并没有内容上的新意,无法摆脱传统好莱坞影片的模式和剧情设计,但因其大量运用了现代科技和后期特效,使得观众在观影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视觉冲击,从而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我们对文化产业,特别是像海西的动漫游戏和创意产业的“新”,要有更加宽容的理解:酒再陈,瓶子新也是新,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产业。这个产业是现代社会才开始出现的,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技大爆炸时代的到来,在文化成为了一种可以轻易复制也可以广泛传播的产品之后,文化产业才开始兴盛起来。换言之,产业化本身的特点已经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文化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不可复制性。在海西文化产业的核心———动漫游戏和文化创意产业中,产业人对产品的控制和对知识产权的掌控力度更弱,更需要我们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去建立产业保护的系统化制度。
2.保护手段的综合性
前面提到了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从根本上体现了文化产业多维度的本质特征,更进一步决定了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来对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对文化表达本身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这是在构建文化产业保护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主要的保护模式。而就本文概念限定范围内的文化产业来说,其核心是文化产业和动漫产业,其中动漫产业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动漫人物的形象在很多时候可以注册成商标用来推出周边产品,这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畴,而文化创意产品具体表现为各种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等,这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同时,必须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互补性很强的制度,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应是多维度多层次多角度的。任何将知识产权制度看做是一个简单的、平行的制度的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对任何一种文化产品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多维度的组合,可以用著作权保护产品的表达形式,用专利权保护产品的使用价值,用商标权保护产品的商品声誉,用商业秘密权保护产品在具体生产、研发和管理过程中的机密不被窃取。这几方面需要互相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是效力不足,都将导致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的情况。
四、海西文化产业立体保护制度的构建
1.著作权保护
海西文化产业尤其是动漫产业的核心保护手段依旧是著作权法,这需要从以下三点来着手考虑:第一,应将创意形成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这在理论上称为“思想表达两分法”。《伯尔尼公约》第23条就指出:“一个基本要点在于,创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Trips协议在第9条第2款中同样指出:“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文化产品的特色在于创意,最核心最有价值之处也在于此,而著作权法恰恰没有对此进行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将创意通过文字、图片、电影等各种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女子十二乐坊案件[3],如果原始创意人早早将他的创意通过文字或者通过其他有形的形式表达出来,即便他的朋友抢先将这个创意搬上荧幕,他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推动作品登记制度特别是预登记制度的广泛实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的原则,这和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实践中,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比如作品完成后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没有及时发表,导致剽窃或抄袭等行为发生的时候,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所以日常的创作需要注意证据留存,不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档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侵权时刻都有可能发生,对网络作品的证据留存就更加重要。作者本身要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作品登记制度。目前的作品登记制度更多被应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领域,实际上我们大可以将这个登记制度推广到海西地区的动漫产品和游戏产品等领域,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应该适用这个制度。此外,我们在海西地区也可以先行先试地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引入不动产登记中的预登记制度,在作品登记制度中也进行预登记。通过预登记来保护创意本身的归属,避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被侵权和抄袭。这完全可以成为福建省在海西地区文化产业保护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如此才能给予文化产业人更多的制度保障空间。第二,大胆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文化产品,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文化产业保护的是一个新的表达,这个“新”是“新瓶子”,装的可以是“旧酒”。只要这个“旧酒”没有侵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这个“旧酒”已经是公有领域的东西,那么大可以用“新瓶”来装饰它,这同样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6]我们应鼓励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大胆在新的角度、新的方式、新的运用上下功夫,将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通过新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方面需要我们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我们对传统文化和传统艺术的保护。
2.专利权保护
文化产业是和技术息息相关的产业。在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上,文化产业不是单向的利用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海西文化产业的保护就需要积极地运用专利战略,灵活地利用专利制度来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比如在我们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新的生产工艺,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被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又比如动漫游戏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与之相关的服装、玩具等下游产品将会得到商业开发,而这些创意附带的新产品一般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在形成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获取各种形式的专利保护,才能够最大限度为文化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当技术表达的手段具有唯一性的时候,取得表达手段的专利权可以达到著作权保护无法达到的效果。同时,作为游戏产业的核心内容,游戏模式的保护也是海西地区游戏产业保护中的关键点。可以尝试在海西地区试行游戏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以专利的形式来保护游戏模式的专有性,这样突破性的创新形式更能够在海西地区开创出文化产业保护的新局面。专利保护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利战略意识和专利战略规划。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产品企业更需要重视这个问题。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对产品的深度开发带来的专利申请问题之外,还应包括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机制。同时需要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包括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保护专利的目的。
3.商标权保护
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产业,一个和商业紧密联系的工业化体系。现代商业竞争不再是单纯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升级为品牌的竞争。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尤其要重视创建和保护好自己企业的商标。要知道,文化企业本身做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不应该是简单的今天用,明天过期,后天扔到垃圾堆里的东西,而应该是一个现象,一个有着长久生命力的现象。文化企业在对待自己文化产品的时候,既要本着商业利益的原则,又要有长远的眼光,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文化企业在其创始之初就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重视对自己企业品牌和商标的全方运用,特别是将企业和企业的文化产品进行深度的融合和升级,把产品、商标、商号、域名都统一起来,通过种种手段建立一个整体的商标帝国,以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7]另一方面,福建省政府也需要在政策引导和舆论导向上为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创造一个文化品牌发展的良好平台,特别在文化传承方面,应出台有代表性、有良好市场口碑、有福建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这个制度还应和福建地区的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紧密联系起来,构成一个产品、文化、商标的统一体,把文化贸易和货物贸易更进一步地结合起来。
4.商业秘密权保护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秘密权是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态。知识产权中的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发明创造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后者则普遍适用于商业场合中,包括商业开发和经营中的实用性经营信息。密秘权的保护主要针对那些无法或者不适宜用著作权保护的商业信息。比如文化创意,前面我们已经说到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我们目前很难用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或是商标制度来保护它,但往往这种创意又能够带来非常巨大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对文化创意的保护就至关重要。必须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这个管理制度应全面包含企业保密机构的建立、文件或硬件的保护措施、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等内容。
5.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混乱且无序竞争,很多时候体现为一种文化产品的“山寨化”现象。这种“山寨化”现象在著作权的“两分法”原则下很难让原始权利人得到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声张,更多的时候却让许多“山寨”企业从中渔利。这其实是制约福建省乃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极大的障碍。如何去“山寨化”,如何能够真正做出“中国创造”的文化产品,是业内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给文化产业的从业者更多制度上的保障,让他们放心地进行文化创造,让所有“山寨化”的文化产品都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不正当竞争,能为文化产业的从业企业提供商业信誉上的保护,这种商业信誉既是品牌和产品的社会荣誉,也是一种非常容易被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或恶意诋毁而受到损害的无形的财产价值。文化企业在经营和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难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阶段,特别是有价值的创意由于无法表现为作品或无法表现为技术方案,一旦公开或为他人所用就难以保密,给企业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全可以对此进行阻击。并且,文化企业的价值很多时候还体现为文化企业的文化风格。这个风格是企业在产品开发和产品创意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对文化产品本身的追求和定位。但是风格本身又是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没有办法通过著作权法去保护它,因而可能让其他竞争者通过对风格的刻意模仿或是对风格的完全复制达到“搭便车”的目的。所以必须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规制。
五、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2
有媒体报道,2003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超过6900件。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高卢麟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认为,实际情况远远不止于此。就他了解,商标方面纠纷最多,去年仅商标方面的纠纷就在2万到3万件之间,专利、版权方面发生的纠纷也有此量。
“其实,知识产权纠纷多了并不是坏事,而是知识产权建设进程中的好事。1980年成立国家专利局之前,几乎没有一件专利纠纷,现在每年都在千件以上。”高卢麟说。让他感到在推进知识产权过程中困难重重的反而是来自地方上的阻力。
“法律建设已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最重要的问题,中央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已经非常努力。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冒牌生产的现象仍经常发生,这是因为冒牌生产的厂家往往得到一些地方官员的庇护。”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因为一些制假企业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考虑,地方官员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而不予追究。
高卢麟认为,减少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法院系统;一是通过各级行政机构。因此,地方政府在减少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国家专利局局长任上工作过10年的高卢麟还认为,目前在专利方面有两大问题比较突出。
首先,国内的专利体现出创新能力不足。在国内专利总数上,中国自己的专利和外国取得的专利彼此数量大致相当,去年中国国内企业和个人提出的专利申请甚至略高于国外企业的申请。但在高科技专利上,国外专利保持80%到85%的比例,国内专利比例显得过低。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3
[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产学研合作
高校是一个知识、人才、成果密集的地方,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虽已公布实施20余年,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给高校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面对全球科技、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势,发达国家的高校纷纷根据本国政策,调整、加强了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对促进高校的产、学、研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借鉴具有代表性的美、英、日三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措施,将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启发意义。
一、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成功经验
1.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的实施情况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详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美国高校技术转让的积极开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变革,允许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完全控制权。政府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通过法律规定必须将技术转让列入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进行绩效考核,这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将创造发明转移到企业进行开发和商业化。各种以技术转移为工作内容的机构纷纷涌现,主要有三类: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或技术转让基金会,非营利机构成立的完全以企业化方式经营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或技术转让顾问公司,大学教授担任主任、外界人士加盟的类似基金会的技术转让组织,它需要会员每年缴纳一定费用,自负盈亏。其中,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致力于受理员工们的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和实施专利许可,通过合理分配技术许可收益激发教职员工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只有能够证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能被成功许可的发明才会申请专利。美国高校这种重视科研效益的理念和其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大大加快了技术转化的速度和步伐。
美国很注重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开设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课程和各种培训培养适应不同部门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美国高校十分注意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规避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风险。高校一般都与教授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确定双方权责;规定学校商标和名称的使用范围和相关的审批程序;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注明仅转让或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概不承担该技术的一切风险,以便回避市场风险、安心从事教育科研;同时,高校自身也不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
2.英国高校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
英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现也主要依靠校内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但除此之外,英国一些研究水平较高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还成立独立的公司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英国高校很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几乎所有高校都宣布拥有产生于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对学生的知识产权也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其归属。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属于高校,其它情况则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即使知识产权给予资助者,高校也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学校在将来的研究中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以及学校如何获取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应得的收益、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何被实施利用等问题。
英国高校制定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利用激励制度。大约三分之二的高校将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得到的净收益分为学校、发明者和其所属学院三部分,直接给教师奖励。同时,明确将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作为晋升的一项指标,并给知识产权的利用等活动提供时间,特别是在成立新公司时,允许教师在一段时间内离开学校或减轻其他工作。英国高校还允许研究人员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使研究人员对公司成功与否的关注更直接、长久,从而也缓减大学在经济上的风险。
3.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
日本政府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政府发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各高校设置了统一管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获取和利用的知识产权本部,同时,政府批准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中介机构,通过它们,使研究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得到应用。政府还放宽限制和改革税收政策,促进企业与高校的合作。积极培育、引导大学风险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及股权等形式,使大学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在日本,企业和大学的科技人员交流频繁,大学教授在企业担当顾问,企业研究人员也可以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政府还向大学技术转让机构派遣民间专家和企业开发研究人员,通过多种合作方式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日本还很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在大学培养熟知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在法律大学将知识产权法设为选修科目,并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同时,建立相关人才的培训制度,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素质。
二、国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中国在努力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还针对高校情况,于1999年4月8日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旨在“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内各高校也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南开大学开展知识产权启蒙运动,提高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又如浙江大学,2004年6月30日对与校名有着自然联系的45个大类180个商标进行了注册,并积极邀请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还采取各种知识产权鼓励政策,给予发明专利的奖励高过SCI收录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则结合各个学科领域的特点,创建了一套面向市场经济的科研成果考核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将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获奖同等看待,并率先实施了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但是,我国高校仍然存在着诸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如高校教职员工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重成果报奖轻知识产权运用,不注意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人员流动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科技创新,阻碍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三、对高校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的建议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科研倾向于以荣誉和地位为导向,没有直接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形成了追求是否达到国际水平,而不管科技优势能否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局面。面对全球激烈的经济竞争带来的科技竞争,我国高校要积极转变认识,积极融入市场经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高校的成功经验,探寻一条产、学、研协调、快速发展的途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建立科技交流信息平台,成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培育完善的技术市场
我国高校科研实力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高校很难独立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工作。所以,需要拓充多种渠道,通过政府引导,依托市场,大力建设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和知识产权转化中介机构,架起沟通高校与企业的桥梁,使技术能够成为一大生产要素在市场流通,为知识产权市场化提供服务。
2.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整科技工作的科研导向
高校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产、学、研的发展,观念要先行,不仅科技人员要有知识产权意识,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不但要注重专利权的取得和运用,也要给予著作权、技术秘密、商标、学校名称等知识产权相当的关注,尤其是学校名称,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它的使用,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高校要扭转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淡薄的现象,关键是注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科研的市场导向。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和提升是与智力成果的商业化密不可分的。对于应用技术类项目,高校要从科研选题出发,引导科技人员关注市场需要,尽一切可能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
3.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运用牵涉到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校产业办公室、校出版社、情报档案部门等多个机构,需要这些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非常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优化学校的资源配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专业性、日常性等特点,学科涉及法律、管理、经济等多个领域,对管理人员要求较高,让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兼管难以完成。并且,随着我国高校科研实力不断壮大,高校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断增加。这些都要求高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一个高效管理机构,专人专职,保护和运用好学校的知识产权。
4.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为此,高校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师生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如在兼顾学校和院系利益的基础上,使知识产权创造者从成果转让或运用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合法经济收益等。高校还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如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办法,项目要单独立项,独立核算,要保留研制过程的完整记录,以证明知识产权的归属;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协议书,明确师生员工创造的职务成果的归属,对于留学、对外学术交流、离休、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要求其保守技术秘密;制定成果转化、校名使用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办法等。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规范高校师生员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行为,防止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促进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5.加强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都依靠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有责任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掌握坚实的专业知识,具备知识创新的能力,又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高校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在有条件的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还可以对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学科重点讲授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高校还需要对教职员工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同时,高校要加强对高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提高高校的竞争力。
要做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并不是高校自己的事情,它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有紧密联系。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大好良机。高校应该抓住这一机会,面向市场,调整学校的科研定位,充分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职能,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使学校走上产、学、研和谐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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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琴: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D].武汉:湖北大学教育学院,2005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4
关键词:电子文档;知识产权保护;DRM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0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209-01
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时代,新的技术和方式层出不穷,然而,各种各样的反制手段也随之出现,也即是“魔”与“道”的较量永远没有完结之日,而且简直难分胜负。与此同时,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发生的商业及其它竞争也不会停息。于是,保密与窃密,加密与泄密的攻防也就日益激烈。政府部门及经济实体内部的电子文档保密至关重要。在商业利益的角逐中,甚至包括经济实体内网上的大多数文档都可视为机密文档,不仅仅关系到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实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一个好的加密相关产品无论是对保护重要的知识产权还是维护经济实体的自身利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此类产品中所应用的加密技术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与开发前景。
曾有某知名的安全企业对其内部员工进行的调查发现,其大部分员工没有建立起数据保护意识,不少人把他们存储敏感数据的便携设备借给同事用过,还有的员工打印敏感数据后携带离开,为数不少的员工使用电子邮件移动过数据,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使用的是较不安全的外部邮件程序把数据带出办公室。大约有40%的人表示他们平均每周会将至少10份文档带出工作场所,例如通过笔记本(41%)、U盘(22%)、CD(13%)。由此看来,即使在各种防火墙技术普遍实施的环境下,对内部计算机系统造成重大泄密的往往不是黑客或是商业间谍,更多的来自其内部,因为这些人更容易获取信息,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辨别信息的价值,也能相对容易地将某些文献资料通过各种手段带出。相比之下,其他人员如果想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到有用的资源,要闯越的关卡还不是那么简单易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文档安全防护的安全措施是:对外部的非法入侵,我们通过采取实施防火墙的方法防止入侵进来;对内部的文档安全则实施文档防水墙的方案予以防范。如果使用这样一种文档安全产品,它能够有效解决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电子邮件、移动设备和打印材料等方式将重要的文档携出,同时又能够满足其内部成员间的共享,则可将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的方法和思路加以借鉴,对文件系统过滤驱动的加解密技术作为它山之石,从而实现内网文档的安全防漏。
电子文档的防泄漏做法一般有禁止、限制和加密。当前采用较多的主要一是通过防水墙技术对文件加以隔离保护,再就是通过管理手段对电子文档予以严格的访问审查。技术手段一般是通过对电子文档进行加解密保护,这两种方法可归结为加密和封堵。加密的方式主要是对文件在泄漏的时候实现加密,另一种方法是对计算机上的磁盘进行加解密,在访问文件时通过输入密码对相应文件解密。对于前一种做法,本文认为,只要存储设备上存储的数据是文件的明文,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内部人员的泄密。对于第二种做法,虽然可以保证文件存储的安全,但要对文件密钥分发和管理也比较繁琐。
现在应用较多的是微软的 DRM 技术。DRM英文全称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中文一般翻译为“数字版权保护”或“数字版权管理”。 这项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这些附加使用规则就是用来判定用户是否拥有对文件进行操作的授权。DRM技术的用途一般有两类,广泛应用的第一个功能是多媒体保护,例如网络上广泛使用加密音视频、流媒体文件等等;另一个功能是对文档进行加密保护,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文档、电影、音乐不被盗版。从本质上讲,这两个功能实现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针对文件进行加密,并对授权信息再进行加密,授权信息通过解密和扩展得到加密的密钥,再应用这个密钥对文件进行加解密操作。现在通行的比较普遍的实现方式如下:
这样的系统一般设置一个安全中心,安全中心对用户授权的文件分发密钥,文件安全系统将密钥标识和许可证颁发机构地址写入打包加密后的内容的头部,并且使用另一对密钥,通过椭圆曲线加密算法对头部信息进行签名,防止头部信息被非法修改。通过这种方式,只要对文件通过分发授权的密钥进行加密,那么只要对文件的访问有授权,就可以实现对文件的读写,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思路,不仅可以实现文件的保密,还可以实现文件有授权的共享。
众所周知,文档泄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时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肯定地说,在未来的信息安全领域,内网防泄技术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技术体系,并在整个信息安全领域中成为新的技术扩展点。随着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不断更新,不同的文件系统的出现,新的内网文档安全技术也将不断涌现。而通过应用DRM技术实现文件加解密的主要方法同对文件操作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结合,能够达到很好的文件防泄漏目的,因此有较强的通用性。
应用DRM授权加解密的方法也能够给用户带来一定的方便,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以透明的方式对文件进行加解密的方法,减少了过多的人为干预。此外,将文件进行扩展,这种技术将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文档类型。比如可以将该技术应用于软件产品的文件上,对购买软件的用户进行授权,经过授权的用户可以在其官方网站下载最新产品,而这种授权只针对客户的计算机生效。这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盗版,这也将是对于软件产品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一种可行的方法。通过基于DRM技术的文件加解密技术,不仅可以实现对文档的防泄漏保护,还能对各种类型的文件格式,包括工程类开发文档、流媒体文件等起到较好的版权保护作用,因而有着较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5
据了解,浙江省于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并在2012年启动省级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知》明确,耕地保护补偿的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制定,但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30元的省补助标准。为保障补偿资金来源,浙江省要求各市、县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资料来源:浙江农业信息网)
天津2016年将建10万亩放心水产品基地
从2016年开始,天津将在涉农区县兴建放心水产品基地。按照计划,2016年将建成10万亩基地,放心鱼、虾、蟹上市量将达到11万吨左右。2017―2018年将再建20万亩,三年将建成30万亩放心水产品基地,使人工养殖水塘达到全覆盖,放心水产品年上市量将突破30万吨。
(资料来源:《天津日报》)
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在3.5万个村试点实施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5部门联合《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见》要求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6
【关键词】科学技术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世界各国体现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国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技术的不断升级。由此而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技术所引出的网络版权及网络标记问题,再如基因技术导致的基因食物、基因药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一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它们二者的关系表现在:
1.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技术发展阶段。从1840年的工业革命到之后的蒸汽革命、新科技革命以及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对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对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的保护,而现在却已发展为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随着保护对象的不断增加,也就要求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一成不变地应对新问题,必须有所创新,必须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它应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上述原因,这也就加速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与修改,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多。
2.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会有不断的科技创新。试想,在一个法律制度混乱,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环境下,谁还有那种积极性去创造能够产生财富的知识产权呢?一方面,这是一个经济循环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只有在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资金去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如此,才能够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保护也能为创新者省去很多不必要的财力和人力的耗费。例如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对专利或者商标的检索,从而清楚地认识到市场中哪些创新是不存在的,哪些技术手段是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发明、重复劳动等问题的出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科学技术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不断促进着更多创新成果的产生。
二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
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是它也同样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弱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由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国际公约也就应用而生了。国际公约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不再那么明显的具有地域性,虽然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程度在降低,区域在缩小。例如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开始向国际化迈进。再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通过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体系。当然,完全的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也是今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之一。
2.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实也就是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这主要包括了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以及经营性资信。起初,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专利,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工商业的发展,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商标。几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和20世纪末科技的迅猛发展,现在的知识产品已经不仅仅包括专利和商标,还包括著作、商业秘密、产地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等等。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在增加,也不断地在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出现的新客体进行有效的保护。
3、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日趋多样化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断增加,单一的保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各种知识产品必然具有各种形式和载体,因此,综合的保护模式是当今各国发展的方向。例如现在有些知识产品既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这就需要两个法律的交叉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保护人们的创造成果。综合的保护模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的健全,也需要相应的行政保护机构的建立。形成一种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的保护方式是科技发展所提出的新挑战。
三 在科技发展前提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建议。
如何应对科技的不断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冲击?这是现如今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参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来说还是落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因此,需要利用参与国际条约、法律移植的手段来补足。一方面,积极地参与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的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因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因此,在不影响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的国际条约是可以用于解决我国内部的某些知识产权问题的;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用法律移植的手段将同时期其他国家的积极因素纳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捷径,也是我国看清自己不足的方式之一。通过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阅读,可以将那些在我国未纳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品重视起来,进而建立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
2.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起步晚,对公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也相较于很多发达国家迟一些,因此,普遍的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没有形成一种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很多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却没有意识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有甚者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种盈利的方式,所以,在全民中形成一种知识产权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现在就应当开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更重要的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的一种影响。一方面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以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法律教育,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 结论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两面性,这是辩证法的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冲击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进步的现实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当遇到问题时,坦然面对,冷静分析其源头,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是我们长期要做的工作,这样,也能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2]戴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性研究[J].技术经济.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