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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1
各位领导:
现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局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厘清思路,把土壤污染防治同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融入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严守耕地红线,严防土壤污染。
一、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
保护耕地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保护耕地重在保护耕地的种植条件,保护土壤不受污染。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是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耕地保护任务,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保护责任,对全县116.7611万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7.6万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2019年,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18份、乡镇、街道与村级签订责任书222份。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打击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实行奖惩,确保资源红线不被逾越。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把对耕地保护的宣传作为“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了240处保护标识,埋设了1140根界桩。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实行分类管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工作,其中优先保护类耕地115.8764万亩,占比99.24%,安全利用类耕地0.8847亩,占比0.76%。建立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其中详查单元内包含15个优先保护类I、352个安全利用类II,土壤污染物均为镉;详查单元外包括18个优先保护类I1和3个优先保护类I2, 土壤污染物为镉。
二、坚持用地准入制度,从源头管控污染源
为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2020年合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对污染行业用地严格把关,特别是对554.01平方公里的生态红线内项目用地,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必须完全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都是县土委会、规委会成员单位,全县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经土委会、规委会研究,实行集体决策,共同把关,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顺畅,凡界定属于潜在污染行业的建设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土地开发利用前,涉及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用途的,对原场地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开发利用,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2019年以来,我局通过招拍挂向社会供应土地70宗,其中工业用地42宗2558.31亩,经营性用地28宗1286.81亩,全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污染土壤项目。
三、合理布局,科学防控
1.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实现调查成果共享,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土壤数据信息,科学规划相关行业企业选址布局,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把土地征收关,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对已经污染的地块实行科学规划,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我县化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收储,收储面积447亩,该地块疑似污染,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展开调查,确定聚氯车间和精炼铜泵车间存在土壤污染。为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县政府要求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该储备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拨付,同时要求我局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2.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产矿山、尾矿库的土壤环境治理。**县已实施国家级合肥县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片区项目)和**县北郊矿区废弃矿山治理修复项目等约14个生态修复项目,投入治理资金2亿多元,累计恢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约5平方公里;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计划投资20.34亿元,计划于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域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县现有生产矿山6座,主要生产水泥用灰岩、铁矿石、冶金(镁)用白云岩;尾矿库4座,现状全部为停排尾矿库。矿山每年采取人工取样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矿山、尾矿库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确保采矿区、尾矿库土壤安全。
四、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2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进行干预或调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政策和措施的总和。政府通过制定资源管理政策,可以有效弥补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增强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实现矿产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手段可分为直接干预、间接诱导和法律规制三大类型。
(一)直接干预
直接干预是指政府通过矿权划定、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等方式直接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各种与政策目标相违背的经济行为,以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顺利发展。
(二)间接诱导
间接诱导是指政府通过提供行政指导、信息服务、融资支持、关税保护、财政补贴、税率调整等方式,诱导矿产资源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情况下调整自身经济行为和选择,实现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目标。
(三)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经常使用的政策手段,主要指通过立法方式来严格规范矿产资源企业行为、政策执行机构的工作程序、政策目标与措施等,以保障矿产资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的现行政策措施分析与评价
在配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前提下,在国家相关政策、条例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999年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2007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各个时期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等。
这些政策是随着内蒙古矿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对内蒙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与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些政策为近些年内蒙古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政策效果显著。
(一)矿业权布局明显合理
在矿业权设置上,在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和各盟市重点矿种、重点区域的整合方案,全面完成了非煤矿业权的整合,使矿产资源矿业权布局整体明显合理。
(二)矿山企业及结构明显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经过一系列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截至2010年底,共整合关闭煤矿近800处、煤炭采矿权由原来的1300余个减少到598个,采矿权平均生产能力提高到12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30%以上,年均节约煤炭资源超过4000万吨,实现新增产能近两亿吨。关闭各类非煤矿山1600多处,自治区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
(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在相应政策和整顿方案作用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矿山生产企业全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合法生产,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如我区在2011年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四)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经过一系列工作,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废弃物得到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得到集中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三、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业经济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 在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方面
尽管矿业权管理从交易层面实现了市场化,但由于目前在矿业权形成和矿业权行使阶段还未通过市场手段进行管理,导致矿业权的交易受到了各种行政手段的影响,炒矿风盛行,地质报告质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勘查和闭坑复垦等政策的制定与采矿政策联系不够紧密,未起到切实作用;矿业经济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波动大;目前对矿业企业的管理采取的更多是行政手段,缺乏切实有效的经济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勘查、开发利用和闭坑复垦行为。
(二)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政策方面
目前内蒙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力布局小、散、乱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矿业及相关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状况仍需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整体上集约化程度和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题还很突出。
(三)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
目前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基金尚未有效建立并运转;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性地位的优势矿产资源,还没有建立起战略储备机制;特定优势矿产品(如煤、稀土等)的专业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严重制约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四)在财政税收支持方面
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低,没有真正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属性;按销售量提取的资源税并不能起到级差收益调节的作用,无论资源税额标准多高,都只能起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不能发挥抑制资源浪费的作用,甚至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行为。
目前矿产资源税费的分成比例不均衡,留在地方尤其是资源富集地区的分成比例较低;尚未成立资源保护专项基金,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未有效建立起来。
四、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利用政策措施建议
为了促进内蒙古地区矿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既考虑经济发展又同时关注社会和环境的政策体系。因此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矿业权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在巩固目前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弱化矿业权形成和矿业权行使中某些环节的行政手段。
2.矿业权出让应实行分类、分级、分阶段的管理。矿业权的形成有着不同的途径,随着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减少,风险投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增加,完全以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将不符合实际状况。因此矿业权出让应该参照国外的做法,实行分类、分级、分阶段的矿业权受让制度。
3.建立包含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改变我区目前只考虑经济发展,没有考虑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建立包含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使得从矿产资源所获得的利益补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矿产资源型产业政策措施建议
为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及产业集中度过低等问题,需要出台以下产业政策:
1.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建议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赋存规模、地质条件等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方案,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察,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保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2.优化矿山企业规模结构,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矿山资源,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大幅度提升产业集中度。
3.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开发利用水平。到2010年底,使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90%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7%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比目前提高5个百分点。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财税政策措施建议
1.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为矿产资源税,并逐步调高征收标准,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同时矿产资源税征收随着资源状况调整,尤其应大幅提高优势矿产资源的征收比例。
2.建立矿产资源税与矿产品价格挂钩的调控机制,制止国家资源收益流失;这样矿产资源价格才能真正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也能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3.改革资源税的分成比例,提高对少数民族资源富集地区的分成比例。这样可以提升少数民族资源富集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水平。
4.在矿产资源产品出口方面,采取降低出口退税、逐步提高矿产资源产品出口关税等办法,控制资源性矿产品出口。
(四)矿产资源管理的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建议
1.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了的一些关于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对矿区负责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责任人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仍然承担着负责生态环境治理者的角色。
2.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并且从中预留生态补偿费用,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治理。
3.矿业公司应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前提交环境影响说明书和缴纳环保保证金。详细说明矿业活动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制定采矿后恢复原貌的计划。缴纳环保保证金可以保证企业在没有能力进行矿山复垦时,由政府利用这笔保证金对矿山进行复垦。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联系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健全责任,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桂平市位于广西东南部,居黔、郁、浔三江交汇处,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境内河流纵横,丘陵起伏,山岭连绵,西北、东南高,中间低,呈马鞍形向东倾斜。西北有大瑶山余脉和莲花山始端,东南是大容山北麓,中间是浔江、郁江平原。全市总面积约4074平方公里。南宁至梧州二级公路从中部通过,其为本县与外地联系的主要公路。市域内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利;珠江水系之郁江、浔江、黔江在市境内长度为166.5公里,四季皆可通轮船,上可达南宁、百色、龙州、柳州,下通梧州、广州、港澳地区,市内水运发达,交通方便。水利资源丰富。
20世纪50年代至目前为止,地质勘查单位在市域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初步查明了我县的矿产种类和资源储量。主要矿产种类有煤、铀、铁、锰、钴、铜、铅、锌、锡、金、银、轻稀土、硫、磷、钾、重晶石、萤石、石灰岩、麦饭石、陶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矿泉水、温泉(低温泉)等共26种。
2005年,桂平市共有各类矿山86家,除国营木圭锰矿为大型矿山外,其余全为小型。从业人数2329人。开发的矿产有:铁、锰、锌(伴生铅、伴生硫)、萤石、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玻璃用大理岩、花岗岩、水泥用粘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砂)、陶瓷用砂岩、其它矿产(砂岩)等15种。全市矿业总产值约1.2亿元。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情况
今年8月份,国务院召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专题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认真学习,抓紧贯彻落实。
(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工商局等11个单位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同时,制定了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做到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依法推进。
(二)突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今年8月底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分五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即对矿山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企业安全设施是否保障、勘查单位是否有证、矿山执法巡查是否坚持、审核办证是否严格、全面管理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是否到位、企业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到位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规范。
(三)抓住关键,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77号)要求,我市迅速组织编制了桂平市生产矿山企业全面排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检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调查表等三项清理调查登记表,并发放到矿山企业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手中,迅速开展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同时,在2005年9月15日贵港市召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我市召开了会议再次对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进一步作出了部署,并组织宣传车到木圭锰矿区和厚禄矿区等重要矿区开展宣传活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我市认真联系实际,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整顿上下功夫,在规范上做文章,主要采取了如下的工作措施:
(一)整顿矿业市场秩序,规范矿产开发利用审批行为。一是规范开发准入条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准入条件不一致的现象,我市首先从准入条件抓起,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条件作为审核办证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坚持“四个不在”:一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二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三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四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审而又审。二是规范办证审核制度。为了防止在审核办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矿产资源办证审核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坚持“两个一律”和“三个统一”:对新办矿山企业一律实行“招拍挂”,对旧矿山企业年检登记时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在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时,坚决做到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三是规范矿业行政管理行为。为了防止在矿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的行为,我们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开专栏,做到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企业收费总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使矿产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为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首先,是利用矿山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证,或者是申请年检延续登记时机,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规范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确保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规范有序和生产安全。其次,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所签订了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责任书,明确各种管理办法和考评内容,制定有奖惩制度。
(三)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坚持执法巡查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整治成果。今年1—9月份,先后组织了5次矿山整治大行动,共出动人员580人次,车辆90台次,炸毁木圭锰矿区范围内的非法开采矿洞69个,没收锰矿600多吨。捣毁工棚19间及现场开采工具一批,配合公安机关缴获用于非法采矿的摩托车3辆。
至八月底止,共查处无证开采案件17宗,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1宗,罚没收入16.64万元。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者的嚣张气焰,全市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在有力打击非法采矿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在矿区种植速丰桉等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植物,努力使矿区变成了绿荫成林,鸟语花香的生态园林。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通过几年来努力,我市木圭锰矿区已分别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矿山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为了巩固这些成果,市政府出台了木圭锰矿区等矿区的长效管理办法,成立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大队,深入探索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从国土、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抽调40多人组成,投入经费20万元,配备专车2辆,进一步加强了我市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矿产品价格上扬和利益驱动,无证开采,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矿区出现非法采矿死恢复燃的现象。
(二)一些勘查项目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圈而不探或以探代采的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请国务院督查组给予指导和帮助,今后我们将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逐个阶段组织实施,逐项工作抓好落实。加强对各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到位。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巫溪人家”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一、概述
为深入推进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安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资江流域益阳段锑污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如下:
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24号)和《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益阳市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农联〔2020〕2号)文件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了治理目标任务。
(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我县暂无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8号)文件精神核算方法,我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视为100%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我县开展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要求,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已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统一部署安排,已经形成了乡镇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分布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评价单元信息汇总表和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类别划分评价点位信息表等相关成果。
二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安全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77号)文件要求,我县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布置和进度安排,配合信息采集单位将辖区内已采集的基础信息反馈给企业做进一步复核确认,特别是对无主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信息复核确认。对企业信息填报不准确的地块,收集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已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
(二)源头预防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一是开展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清单内企业进行核实,最终核实我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内企业8家。
二是开展了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
根据涉镉等污染源整治清单,按照“一源一档、边查边治、以治为主”原则,对列入整治清单中污染源逐一制定管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我县涉镉污染源整治清单中有11家涉镉企业,已全部制定了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了整治清单及动态更新制度,每季度按时上报进展情况。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三是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全年未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防控、不留死角,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开展我县危险废物大调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对发现问题建立了问题清单,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并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管理档案,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对环境产生新的影响。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2020年我县化肥使用实物总量60441.11吨,比2019年减少1358.63吨,亩平减少0.72公斤,减少折纯总量434.9吨,亩平减少0.23公斤,减幅2.21%;全县计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74万亩,实际完成178.06万亩,完成计划任务的102.3%,主要农作物应用面积达到95%以上;经水稻、玉米试验比对,肥料平均利用率达40%以上;同时,通过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辐射带动全县推广有机肥施用量52.46万吨,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区有机肥用量较去年提高了21.03%。
2020年我县农药商品折百用量总计138.32吨,较去年144.94吨减少了4.57%。其中国家禁用农药使用量为0,限制型农药使用量5.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的4.04%,较去年下降了14.37%。杀虫杀螨剂39.3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8.44%,较去年下降了3.28%,其中有机磷类杀虫剂减少了15.22%。杀菌类农药全年使用34.17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4.77%,比去年减少了0.29%。各类除草剂今年总用量64.0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46.32%,较去年下降了7.52%。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今年,我县农膜总使用量为417.26吨,总回收量为340.43吨,回收率81.59%。其中,地膜使用量134.04吨,回收量110.48吨,回收率为82.42%;棚膜使用量283.22吨,回收量229.95吨,回收率81.19%,主要回收方式为网点回收和农民自行回收。经调查,目前全县农膜回收企业0个,回收网点34个。全县主要农膜销售主体81个,2019年共销售67.22吨,2020年全县销售主体共销售79.84吨,同比增加18.77%;主要农膜使用主体131个,2019年购买使用197.87吨,2020年购买使用345.46吨(其中外地购买265.62吨),同比增加74.59%。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我县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在全县大力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努力解决城镇垃圾“上山下乡”问题。2018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制定了安化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组织对清塘铺镇(袁桃社区、清塘铺社区)、梅城镇、仙溪镇、大福镇、龙塘乡、羊角塘镇、滔溪镇、小淹镇、柘溪镇、古楼乡、长塘镇等11个乡镇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主要成分、规模以及垃圾治理成本分类制定了整治计划,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域的垃圾堆放点采取了挖转运、原地封场、覆土绿化三种技术整治,同时做好排水沟、挡土墙修建和防渗处理,恢复地表生态。2019年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已全部按照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组织环保等部门完成了联合验收。2020年无整治任务。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评估考核规定》要求,对照说明是否完成全省类别划分,并按照《省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报送规范》(农办科〔2020〕11号),成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一是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我县洞庭湖流域化肥农药农业废弃物污染整治EPC项目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其他工程五个部分。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涉及柳坪村、岩坡新村和杨林社区3个行政村,区域总面积63.2平方千米,居民人口12122人,生猪养殖规模4900头,鸡、鸭养殖规模47000羽,耕地11500亩。截至2020年12月3日,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柳坪村和岩坡新村单户四格净化池系统基坑开挖200套,成品化粪池88套和玻璃钢水池200套已进场,生态塘改造完成6个,株溪河道改造已完成530米透水砖铺贴及绿化带土壤回填;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部分已完成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收集池32座、田间堆沤池15座,有机肥加工车间施工地完成土地平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储粪棚16个,格栅池10个,厌氧池16个。二是认真开展受污染耕地入户调查,土壤详查严格管控区调查,安全利用区调查;三是稳步推进安全利用区治理,超额完成上级下达治理任务。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建立了安化县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并与上级部门联网,及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完成对辖区内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的分配,并已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2.污染地块名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按时填报和更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要求,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无相关风险管控任务。
(五)试点示范
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是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该地块为林业用地,项目2017年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00万元,2018年年底完工,治理成效明显。
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是益阳市争取的第一个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益阳市将其作为一个标杆型工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施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项,一是对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内的36800m3废弃废渣及渣土混合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运至新建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并对填埋场进行生态恢复;二是对项目范围内6840 m3污染土壤清运至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对该区域约3969m2进行生态恢复;三是建设库容约44661m3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用于填埋稳定化处理后的废渣、渣土混合物及污染土壤,最后再进行生态修复。
项目的成功实施,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项目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与改善;二是重金属消减量显著;三是示范作用重大。不但可以有效改善我县土壤、水体中重金属各项指标,大幅提高全县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消除或减轻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而且能及时化解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群众权益。通过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广泛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意识,将有力推进全县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安化不涉及。
3.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1月7日颁布实施。该方案明确了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县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各个领域分工负责。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锑、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
三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遗留石煤矿环境污染问题治理,2017年12月15日由安化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6家矿山的决定,根据《益阳市石煤矿山关闭治理工作方案》(益办〔2019〕4号)要求,2019年4月12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2018年6家石煤矿关闭企业开始场地调查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了场地调查报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环评批复、发改立项批复、挂网招标、中标公示、施工图设计、图审、工程概预算、财评。施工单位进场后按治理工作方案按步推进,按时按质量均完成整治工作,于10月22日通过了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11月2日均通过了市级相关单位和专家的项目管控验收。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部门协调配合《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和工作职责,压实了责任。建立了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土十条》等有关要求,区域内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布了企业基本信息和监测方案。
3.宣传教育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建设良好人居环境、宣传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知识,特邀湖南省环保厅宣讲团来对各乡镇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培训,同时订购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资料,通知各乡镇来领取并发送到村上组织村民学习。我分局组织编制宣传手册,印发至各相关部门、乡镇、重点监管企业,并在高速路口、重要交通要到树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牌,宣传土壤污染防治的治理意义。此外,区环保分局制定了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土壤污染事件
安化县全年无因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或人居环境安全事件等情况。
四、地方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
一是出台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压实了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监管,严格准入,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对经开区和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严格项目准入,严管环境污染。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根据益阳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里,我县要求1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
三是统筹兼顾,综合施治,开展土壤修复治理工作。今年扎实有序的推进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最快有效地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治理。其中金华锑矿历史遗留治理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并组织了验收评审会;大福镇木溪村场地污染综合治理应急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准备验收工作;安化县奎溪镇木榴村原松溪锑矿废矿坑环境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和安化县马路镇金正锑冶炼厂遗留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均已完成了发改立项、技术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实施中。通过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源,切断其继续污染周边环境的途径,阻止污染地块扩大。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由浅入深,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给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宣传少,还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
3、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专项资金来源,市场化投资渠道不够畅通。
4、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缺失使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进展缓慢,已经开展的一些治理项目也只是在局部地区和较小范围进行实验。
5、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突出,工作面不断扩宽,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专业性强,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未能适应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6、治理难度大,治理经费短缺。
(二)下一阶段打算: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土壤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1.严格土壤环境监管。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和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肥料、农药、地膜和养殖饲料的生产使用为重点,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以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为重点,严管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分工,严格目标考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落实企业治理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于因违规审批、违规建设项目等原因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3.加大土壤治理投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担责、社会参与” 的原则,拓宽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和科技研发力度。
4.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矿区土地复垦创新对策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尤其是在我国土地资源较少的环境下,土地复垦已经成为土地资源再利用的手段之一。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针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 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的支撑
从我国现有的矿区复垦来看,由于采矿导致土地破坏的数量较大,因而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复垦,而复垦工作本身有很难在短的期限内完成,进而需要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支持矿区的土地复垦[2]。但是我国现有的矿区土地复垦运作缺乏必要的市场机制,导致多数矿山企业对土地复垦工作参与的积极性较低,进而导致矿山的生态环境无法得到有效的恢复。
1.2 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支撑
从现有的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各行政区域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而矿区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则是由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不同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在制定和实施中则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这就导致在矿区土地复垦过程中,这些管理与监督机构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进而影响到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合作与信息沟通[3]。也就是说,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支撑,使得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影响矿区土地复垦的工作效果。
1.3 缺乏政策法律体系的支撑
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区土地复垦的政策法律体系来看,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执行部门比较少,在实际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中,参与者只有农业、土地、环境以及矿业等部门,我国国家以及不同的区域政策虽然确定相关的矿区土地复垦政策与实际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政策法律体系本身确缺乏操作性,进而导致执行力差,容易出现责任落实难或者权属纠纷等情况的出现。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本身对违法违规者的制裁方式没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导致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责任无法明确,进而影响了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工作效果。
1.4 缺乏科学合理复垦技术的支撑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人们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视力度逐渐提高,因而在矿区土地复垦上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实例。通过这些实例总结出来相对来说较为先进的矿区复垦技术理论与实践经验,但是由于不同区域在自然条件与矿区条件方面存在的区别,导致这些理论与技术所起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以山西平朔矿区为例,其在矿区土地复垦中借鉴国外的植被修复方式,其结果确导致自身的土地保持能力出现不足,但后来在采用了“草侨一灌”相结合的生物复垦模式后复垦工作得到了很好的效果。换句话说,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的解决需要科学合理复垦技术的支撑。
1.5 土地复垦缺乏资金的支撑
目前,影响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全面参与矿区土地复垦积极性的原因外,还存在着矿区土地复垦资金不足的问题[4]。企业在承包土地复垦工作时,经营责任的内容确没有土地复垦费用的相关规定,加之检查机制与管理机制的缺乏,导致企业很难把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纳入自身的生产成本。同时,矿区土地复垦需要支付的包括补偿费在内的成本较多,进而导致所需要的资金量大,矿区本身无法解决资金来源,进而导致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负面影响。除此以外,由于矿区土地复垦资金的缺乏,导致每年矿区土地复垦的数量低于被破坏的土地数量,进而导致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缓慢。
2 矿区土地复垦的应对策略
结合我国目前矿区土地复垦问题存在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矿区土地复垦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矿区土地复垦的应对策略:
2.1 优化矿区土地复垦的市场机制
我国现行的矿区土地复垦执行的是“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确定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依法对其所破坏的土地履行复垦的法律义务。作为该原则有效补充,我国应确定投资者收益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优化矿区土地复垦的市场机制。进而促使通过矿区被复垦土地的交换、出租以及转让等方式的应用,来实现矿区土地复垦土地的有偿使用以及正常流转,以确定矿区复垦土地经营目标为基础,不断的促进矿区土地复垦的产业化战略的发展。通过优化后的矿区土地复垦的市场机制来形成矿区土地复垦的多向流动机制,进而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对矿区土地复垦参与的支持力度[5]。同时还可以让矿区复垦的土地能够实现最优的配置,即确定最适合的经营用途。如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第一款中就确立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收益”原则,该方式值得在全国进行推广。
2.2 优化矿区土地复垦的组织管理
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这是因为本身矿区土地复垦工作需要大量技术性事务的支持。如对矿区土地复垦现状与矿区土地复垦工作量的评估、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和设计、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矿区土地复垦工作验收等等,都需要矿区土地复垦组织管理的支撑。这就决定了我国应优化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和实施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不断的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和违规执法机构,进而不断的增加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组织管理的有效性。
2.3 优化矿区土地复垦政策法律体系的支撑
我国应从提高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需求出发,促进土地整治和保护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所具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依据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我国现有与矿区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区域政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为我国不同区域的矿区土地复垦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与建议。除此以外,我国应结合现有国情,出台符合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实际情况的《矿区土地复垦法》,矿区土地复垦立法应体现出注重设立独立的矿区土地复垦监督机构、全过程立法,强调经济手段、鼓励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的特点,进而优化矿区土地复垦政策法律体系的支撑[6]。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发展。
2.4 优化矿区土地复垦技术创新体系
我国应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优化矿区土地复垦技术创新体系。具体的可通过建立矿区土地复垦科技创新基金、积极开展矿区复垦理论和技术方法方面的研究以及鼓励成立土地复垦公司的方式来实施。我国在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技术的应用上仍旧比较落后,从提高矿区土地复垦技术创新能力的层面出发,各个矿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矿区土地复垦科技研究,推广矿区土地复垦的科技成果,充分调动国土资源系统等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科技人员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必要技术创新体系的支持。除此以外,从提高矿区土地复垦效益与质量的层面出发,可通过成立复垦开发技术公司的方式来进一步促进矿区土地复垦技术创新体系的优化,通过专业的公司来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技术方面的研究,通过聘请专门技术人才的方式来开展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
2.5 建立有效土地复垦资金支撑体系
我国国家财政资金对土地复垦的资金支持缺乏持久的增长能力,而各地方政府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需要加大公共投资力度,紧张的地方财政资金也难以保证直接投向经济效益不显著的土地复垦项目上。而矿区土地复垦主要表现为外部收益,即矿区复垦实施人个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远小于矿区复垦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有效矿区土地复垦资金支撑体系。企业应和政府共同协商,运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多层次、多层面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资融资渠道,建立投入与受益相协调的长效机制,共同治理、共同受益,加快复垦绿化步伐。
3 结语
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有效的解决[7]。各区域政府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土地复垦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尚军,张强,张建杰.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管理信息系统研发进展[J].山西农业科学,2011(39):446-448.
[2]畅功民,李建华,张强.山西省工矿区土地复垦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西农业科学,2011(09):972-974.
[3]王东,杨木壮.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研究——以高要市石灰岩矿区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20):12292-12294.
[4]陶佳锟,李越.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农业,2012(10):35.
[5]常春艳.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论证管理系统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0:7-12.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第五条严禁在八家子、潘家岗子、大杨家、两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围内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河道有:辽河(康平段省级)、西辽河(康平段省级)、利民河(市级)、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蚂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抢险期间,堤防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抢险救灾车辆除外),违者处以10元至40元罚款。
(三)堤坡、戗台禁止种植农作物,护堤林地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河滩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河滩内开荒造林或种植高秆作物;违者除限期清障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二)禁止在护堤林地内和河滩内取土、埋坟、爆破等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严禁一切破坏防洪工程设施行为(包括石笼护岸护坡、丁坝、防洪标志、宣传牌、警示牌等),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按实际损毁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水库的保护
(一)严禁在卧龙湖、花古、三台子等中小型水库管辖范围内围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树),违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已经在库区围垦的,必须有计划地退耕还水。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库区功能及生态环境,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违反本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原地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第十一条对人为破坏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处罚:
(一)在塘坝大坝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罚款100元;破坏溢洪道的罚款1万元;破坏干砌石护坡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
(二)破坏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罚款5000元;破坏夹石谷坊的每座罚款3000元;破坏植物谷坊每棵树桩罚款50元。
(三)破坏截水沟的每延长米罚款50元。
(四)破坏梯田埂的每延长米罚款100元。
(五)破坏生态修复工程标志牌、桩的,标志牌每块罚款100元,标志桩每根罚款50元。
以上破坏行为的责任人在接受罚款的同时对所破坏的工程要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的管护措施按照本县林业和草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前(临时取土场取土前),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现有采石场、采砂场、砖厂、水泥厂、白灰厂及其它矿山企业,在工商局和矿产资源办办年检执照时,均要出示康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