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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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1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些其它智力成果权等,是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或者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人们以智力或者知识成果的方式取得的权利。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经济建立的最主要法律保障,知识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主要体现在:(1)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知识经济的建立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3)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

2.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企业战略同知识产权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等同于知识资本的子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因为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早已从本质上改变了竞争的意味,知识产权已经变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创造新竞争优势和生产要素的基础,然而这种无法察觉的智慧创造活动一定会成为本世纪最具价值潜力的财产形式。目前,中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比重占80%以上,已取代初级产品。然而,在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中,我国主要依靠国外零部件进口,使用国外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做一些组装或进料加工的低技术含量工作。我国工业制成品的低价格、低成本优势,主要是在那些技术水平较低的产品和产业中体现。即使那些中外合资企业,核心技术仍主要由外方掌握,我国企业始终处于被动低位。倘若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我国企业仍然有很大被边缘化的可能性。所以,我国一定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最近几年以来,科技进步飞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依靠科技优势,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的方式已经被世界各国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所谓知识产权壁垒就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口号,对那些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专利产品,和那些享有著作权的唱片、计算机软件、书籍等实行进口限制,或依靠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不公平贸易。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手段相对隐秘,具有极强的歧视性和报复性。在国际贸易中面对世界各国跨国巨头的竞争压力,我国企业只有充分开发自己技术上的优势,掌握自主的核心技术,才有可能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国内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

三、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三个部分构成。专门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民法、国际贸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包含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我国在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健全的时候,也根据某些特殊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修改。另外,我国根据现实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规、新法律。

2.我国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状况

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问题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我国仍未出台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这个领域还是空白。对有关的部门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平行进口问题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我国目前还是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体系中也属于低价位国家,因此我国并没有涉及到很多的平行进口的案件。但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数量和渠道必然会有巨大提高,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就会变成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了[2]。

四、完善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面对着当今全球化、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大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科学技术是保证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参与到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会给先进技术的引进增加不少困难,但如果仅仅为维护民族利益而放弃参与的机会,那我们将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迅速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所以,我国一定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以尽快与TRIPS协定接轨。

2.重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运用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就要注意到TRIPS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还要对主要贸易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要有一定了解,掌握他们的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和法院的判例,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撞入知识产权壁垒的可能性。同时,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还要注意到进口的货物有没有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具有有效的专利权,还要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允许之后,才可对该产品进行进口。

3.建立预警维权机制

专利预警机制的主要职能需要有:采集和分析与中国国际贸易相关的重要专利信息,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相应的专业处理;调查国内重要产品出口市场对该产品的专利申请状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调整情况,对中国一些出口产品进行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等一些贸易风险的分析等,还要使用设定某些的参数来完善预警系统。专利预警机制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务部联合构建,并充分发挥两者的比较优势。同时,完善该机制还要建立与企业之间与政府部门以及中介组织之间即时信息沟通的渠道,确保信息交流的及时[3]。

4.开发利用自主知识产权

从国内创新同知识产权的关系分析,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引进知识产权;二是通过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获得知识产权;三是通过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刘亚军,张念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04).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3

一、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及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通过加入国际公约采取法律适用的方法,如:加入《伯尔尼公约》,2间接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而在知识产权法律中一直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因此,对于如何保护,即: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条件,则是完全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而在《伯尔尼公约》中,只是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此外,该公约的第2条第7款、第7条第4款中也提及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保护范围和保护条件,因为《伯尔尼公约》没有对各国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提出具体的方法要求,而是授权各国国内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缺乏统一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很显然这一条也应该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国际著作权相关公约,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都明确地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版权法保护。此外,纵观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也都明确地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如:《匈牙利版权法》第46条和第51条就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品加以保护。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其在第二章“受保护的作品”中,即L.112-2条也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却是,为了迎接入世,我国相继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仍然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

与国际上明确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相对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尤其是版权贸易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交易额和交易量越来越大。目前,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实用艺术作品在社会上广泛流通。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实用艺术作品通常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大量出现的。如:形象千奇百怪的剪纸窗帖、五彩缤纷形象各异的风筝、还有目前已被列入中国抢救性保护工程之首的木版年画等等。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化大国,面对自己宝贵的文化资源被他人利用后反而在向我国输入的过程中收取昂贵的费用这一紧迫形势(如日本利用中国充分的中医和中药资源,在世界中成药市场上占据了百分之八十的分额),中国理应明确并加强以实用艺术作品为首的整个民族文学资源的法律保护。加之,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广泛宣传,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普及和加强。因此,更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明确并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

仔细分析,造成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最主要原因,应该是国内始终对实用艺术作品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正如有的学者在文章中提到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由于当初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者担心实用艺术作品与传统的纯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工艺美术作品不易区分,因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3.此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一直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就是实用美术作品,有的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该从属于美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实用艺术作品就是美术作品的看法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根据基本的法学原理,可以得知法律通常是凭借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从而发挥其社会作用的。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的方式,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通常,什麽性质的社会管系需要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即:法律作用于不同的调整对象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决定着法律相应的结构设计。所以,若欲明确并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最重要的应在于正确界定出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款规定,美术作品,即: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依据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来分,美术作品又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只具有欣赏价值的造型艺术。而实用美术作品则是指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具有欣赏价值的造型艺术。如上所述,于是在理论界,有人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混为一谈,认为实用美术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但是,从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给予法律保护的。因此,实用艺术作品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实用美术作品的。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曾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个判决,即:判决一个有着身着长裙、头顶圆盘翩翩起舞的女子灯座造型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享有版权。该判例揭示出,只有为实际使用或者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能够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由此可见,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与美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既是物质产品(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和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产品,而无论它是手工制作还是批量生产。因此,总的来看,实用艺术作品并不等同于实用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应该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边缘作品。

那是否实用艺术作品只有实用美术作品这一种形式呢?并不是。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实用艺术作品不完全等同于实用美术作品。另外一方面,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俗称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而且通常,人们基本上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大体上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4从它的概念可知,工业品外观设计应指用工业的方法或手段,所采取的适用于一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富有美感的造型设计。它以产品为依托,离不开产品,所以不同于实用美术作品。但同时它又有别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因为相对于前两者,工业品外观设计从本质上(有无新颖性、创造性的角度来讲)不应属于专利权的范畴,如美国专利法就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排除在专利法之外,而只是单独地授予了发明创造以专利权。此外,世界上很多国家也纷纷专门立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不是将其融合在专利法中一同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其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太重视技术效果,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5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尽管设计可能非常新颖,但却总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与此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技术与艺术的融合”或“技术基础上的艺术”。6尽管它必须以产品为依托,而且是在产品特定的技术基础上进行的,不能象美术作品那样是美术家任意发挥的结果,并且在总体艺术性价值方面显然与纯艺术作品无法相比,但它仍然首先强调的是一种具有审美感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一种具有实用艺术作品大部分特点的,应该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相比,工业品外观设计显然是工业批量生产的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应该是实用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与实用美术作品不同的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是包括实用美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内的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应该分别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下位概念,属于两者的“交集”。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正确界定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之后,笔者下面将分析、探讨一下目前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因为实用艺术作品包括实用美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两部分,根据艺术统一原则,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可享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7因此,当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取得权利之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或选择采取版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采取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两者均选,即:版权加专利的法律保护模式。同时,还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保护。

1、 版权保护模式

如果实用艺术作品表现为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的实用手工艺品,则一般采取版权法律保护的模式比较好。因为作者——创作人,不可能创作出完全相同的两件作品。如:美术家在创作美术作品时,常常要受当时的环境、气氛、灵感等因素影响,是带着一种激情去创作,并通常会把这种激情融汇于其作品之中。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同一个人也很难创作出完全相同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的保护原理“只要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的一经创作,便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作品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似性。”还有,对于权利人因某种原因忽视了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发生权利纠纷时,权利人也可以依据版权请求法院给予保护,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采取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还有保护期限长的优点,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不足的是,版权保护,因为并不排斥他人的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而极其容易遭受他人侵权。

2、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模式

如果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较高,且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进行大量生产或复制,则可以考虑采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现行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法律保护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一方面相对于版权保护而言,保护比较充分而有力,这是因为这种模式教版权保护模式要求条件高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查手续。另一方面,由于专利专有性程度高,因此可以排斥其他相同或类似的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从而避免遭受侵权。但不足之处在于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且如果不能够迅速及时的取得专利的话,极易遭受侵权,还有保护期限一般只为十年,不得延长。

3、 商标权保护模式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尤其是具有指示能力的识别性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还可以考虑依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权。因为《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准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说明中国目前的《商标法》已明确承认了对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况且在国际商标权保护条约中,也曾规定对于有标识能力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申请商标法保护。8此外,采取商标法保护还可以利用注册商标续展的特性,使实用艺术客体得到全方位的持续性法律保护。但不足之处在于,续展商标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支付一定的维护成本。采取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构成对实用艺术作品充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必备方面,从而在发生权利纠纷时,作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依据。

4、 版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的混合保护模式

随着侵权手段的越来越细化,现在权利人更倾向于采取此种混合模式,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权极易获权的特点,从而给予权利以不间断的法律保护,避免权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时版权保护保护期限长,这样又可以给权利以足够长的保护时间,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观设计专篱保护程度高、保护力度大的优点,从而能够使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安全的状态。采取版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混合保护模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各自优点,达到互补,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立体、全面的保护状态,还可以防止发生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未经许可拿他人的美术作品与自己的产品相结合,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取得商标权等现象的发生9,即:未经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人许可同意而任意拿其作品与自己的作品相结合,去申请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目前,我国《专利法》第23条、《商标法》第9条第1款,都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以首先取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进而在其基础上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商标权,可以阻止他人的所谓“正常使用”——搭便车的行为。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在法律上还有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4

论文摘要: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已经成为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章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 ; 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 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 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 %,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二)我国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国外抢注。商标权是创意产业经营领域中很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高而不愿在国外注册,这就给人以可乘之机,往往导致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为了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对衍生的外围知识产权开发不够。目前,我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o%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在获得专利或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目前,虽然我国整治盗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国盗版现象依然严重,盗版率长期居高不下。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众多创意、创作、制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亦损伤了整个社会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费和使用心理,甚至损伤到了人们正常文化消费的道德底线,严重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就必须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创造、生成、开发利用和维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来鼓励和推动企业与个人创新,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能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制度、商号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我国,涉及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包含在三个层面的立体性保护体系中。第一个层面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各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第二层面是散见于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三层面是指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意识决定行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1p.比较薄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合理地运营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正所谓“水流则活,财流则增”,资本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够使自身增值。同样,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能迅速转化为财富,提高效益。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就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编一串故事,拍一部动画,塑造一个形象,吸引一批观众,注册一个品牌,衍生一群产品,仅米老鼠和史努比两个动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益每年就超过500亿美元。迪斯尼正是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我们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即文化创意成果的版权,还要尽可能的取得衍生的外围知识产权,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激活在创意产业链中形成的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80.2%的企业没有设置 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没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专利。而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也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等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

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业协会的帮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业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开了联合保护、行业自律、合作营销、相互帮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同时推出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公约》、《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章程》,一共有36个创意产业的聚集区。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TRIPS协议

一、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比

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一百年前几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基础上,它较多地反映或满足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成为他们在国际交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有效工具。研发水平是制约自主知识产业数量、质量的最主要因素,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研发投入,发达国家大都已经将研发活动进行了产业化运作。

数据来源:全球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变化中的创新》(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The Changing Face of Innovation),2011

2010年德国研发经费达到700亿欧元,占德国GDP的比重为2.82%,目前欧盟国家整体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平均约为1.9%,位于最前列的是芬兰(3.87%)、瑞典(3.42%)和丹麦(3.06%)。2010年,中国研发投入占GDP的2%,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但研发效率低下。

发达国家依靠丰裕的资本积累对研发活动进行大量的投资,再利用开发出来的知识产权获得丰厚的回报,逐渐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研发产业的规模效益,并凭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国际法律条例保障该知识产权的可盈利性,阻止其他国家从该项领域贸易中获利;而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资本、技术积累,在科技研发上困难重重,不仅自主知识产权少,并且由于主导市场能力弱,更是难以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因此,国际上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丰富,且对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视,而发展中国家缺少知识产权,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偏变弱。

对于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讲,受制于创新能力不足,引进国外的创新是自主创新的主要来源。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并且已经与国际接轨,不过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较晚,且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行为一直由政府主导,并非自下而上的推动,因此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淡薄。

其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存量的水平较低,这主要表现为我国的研发投入少、年均专利申请数量少。尽管在近几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了显著的提高,不过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数量还是比较少。

再次,我国的执法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非常低。知识产权法对于我国许多执法工作者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人员的缺少将会造成执法过程的技术困难。因此,执行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不够。这样又会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求助于司法保护时遇到各种困难,从而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损失。

在WTO组织中,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都是建立在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协议框架内。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大国的中国,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必然存在较多的利益冲突。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产品受阻的事件不断增多。轻工、机电类产品较加入世贸组织前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受打击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在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中又以中美间的贸易冲突最具特点。在中美间的国际贸易中,中国占绝对的顺差,在美国的贸易逆差中中国占有绝对地位。这也使得中美之间关于贸易的纠纷十分频繁,而知识产权又是冲突中最突出的问题。

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更多地是在世贸组织(WTO)的实施上展开,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也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如果美国认为中国没有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就会发起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当美国与非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生争端时,可以直接诉诸“301条款”的程序,但是当美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发生争端时,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美国都必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滥用“301条款”的程序,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中国可以以TRIPS协议为依据,反击和驳回美国的不合理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范围内解决有关争端。

二、知识产权影响国际贸易的机制分析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融合

从根本上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在15世纪以前,整个国际贸易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按自愿交换的原则进行的。贸易在自然经济中的地位并不重要,只是人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补充。因此,当时各国、各洲之间的贸易处于不连续、不稳定的状态。15世纪后,由于地理大发现和殖民战争把国际贸易推向了更广泛的舞台。世界贸易已从单纯的互通有无变成了以牟利为主的商业行为,但决定贸易流向的仍然是各国的自然资源和各自固有的生产技能的差异。各国主要出口本国特有的产品,进口本国不生产的东西,18世纪之前,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暴力控制下的殖民贸易。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国际贸易获得巨大发展。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之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1973年之后由于世界经济的低速增长、能源危机的爆发、货币制度危机的爆发导致国际贸易的发展缓慢。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世界贸易的货物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本的低级产品逐渐向含有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转化,国际贸易的形式也由国际货物贸易向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转化。就拿我国来说,原本我国主要以出口茶叶、丝绸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可是现在含有专利技术在内保健茶,防褶丝绸却是市场上的宠儿。这种国际贸易的变化将知识产权融合其中,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种类和范围。

(二)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首先,商品和服务贸易结构将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一方面,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的加强,使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不用担心自己的专利成果被侵犯而能够加大研发投入。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企业提高了自主研发的动力,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和改进,从而增加了产品中技术和知识的含量,推动了国际贸易产品的升级――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知识产权不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得跨国公司从倾向对外直接投资变为特许经营方式。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使技术供应者更加愿意自愿地转让技术,特别是易于模仿的技术。

(三)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促进的方式及作用

经济的增长靠的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劳动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是技术进步,这种技术进步是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规模经济和技术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一方面,技术进步依靠本国科学研究的进行、把科学思想转变成产品生产的思想即发明以及将发明运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之中,另一方面是直接从国外引进,把国外的技术通过一定的途径引入国内,并实现创新,实现本土化,从而提升社会劳动生产率继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国际技术转移理论认为,国际技术转移的实质是技术能力的转移。发达国家首先进行产品和工艺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转移成熟和中等成熟的技术;发展中国家沿着发达国家技术发展的逆向轨道,利用技术扩散和溢出效应,进行技术吸收、改进,逐步获得技术进步,在复制性模仿和“干中学”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并逐步具备从事创新性模仿的能力,进入创造性模仿阶段;当国内积累一定的知识存量,随着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进入自主创新阶段或以战略联盟的方式,将自主创新的技术或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转移到发达国家,实现技术引进的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知识增长与技术进步,增加知识资产供给,技术增长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进步因素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70~80%,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成为知识经济的生命线。技术进步靠的是科学研究发明和创新,只有将科学研究的成果及发明应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及创新,技术进步才真正实现成为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有效促进知识资产生产的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知识资产生产决定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而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加知识资产供给,从而最终推动经济增长。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增长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带来潜在、长期的收益。但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享受这些收益前往往在短期内要承受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以Trips协议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对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丧失主动权,因此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比发达国家要承担更多的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TRIPS协议旨在保护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但在现实中却间接的造成了贸易的不公平。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雄厚,科技研发队伍庞大,科技水平高,技术开发能力强,因此,在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竞争中,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优势。世界银行在2008年1月9日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发展中国家快速的技术进步促进了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绝对贫困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29%减少到2004年的18%,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发展中国家采纳新技术的能力十分薄弱,其采纳的技术含量只达到高收入国家所采纳的1/4。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上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而且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其的矛盾。发展中国家因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只能依靠其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为拥有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做简单的初级加工以赚取极少的利益,处于制造链的最低端。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不可调和的矛盾。

而且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展中国家也遭受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与技术壁垒。而知识产权壁垒作为知识经济突现出来的新的壁垒形式,与其他贸易壁垒无论在特征性质还是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都有所不同。正因为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的不同与联系,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两把利剑,依仗自己获取的技术领域的优势,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以技术为武器,垄断市场,攫取利润,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制定有利于保护他们技术垄断地位的标准和规则,兼以使用知识产权壁垒保护已有市场份额,占领更多的市场。

三、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对国际贸易作用的前景

近年来,世界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已经由原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升级为知识产权的贸易。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分别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各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竞争日趋激烈,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要积极利用各种对外交往的渠道,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原则。在WTO、APEC、亚洲会议等多边、双边场合坚持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知识产权立场,使国际规则的制定尽量符合我国利益。在TRIPS框架下,我国要充分利用其基本原则为对外贸易服务,不仅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品,还需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新,加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力提高我国科技水平,依靠科技进步调整经济结构,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大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比重,改善目前这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的不平衡局面,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足,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导致即使一些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研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消化以及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偏低。

著名的贸易经济学家、乌拉圭回合中GATT总干事的顾问――杰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教授在《金融时报》时曾指出,当初将知识产权引入WTO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不是一个互惠的贸易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体系,因为大多数的专利属于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必须支付高额版税,应该将知识产权排除在WTO之外。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隐藏在TRIPS协议背后的不公平性。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同时又是TRIPS协议的制定者和操控者,所以TRIPS协议的实质就是发达国家借助多边贸易体制WTO完善的谈判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来防止高端技术外流,保证其进出口中的利润差价,继续保持并扩大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优势地位,以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而对于知识产权水平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TRIPS协议带来则只有困难与障碍,压力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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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整体贸易 行业差异

我国自1994年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以来,逐渐开展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能够直接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总量,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渗透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我国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国际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贸易有微观和宏观两种形式意义:微观方面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了以知识产权为主的贸易,比如,知识产权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商业机密许可)、知识产权转让(专利转让、商标转让、版权装让)等;宏观方面还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

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产品中包含知识产权价值比例的产品,比如影视作品、出版物、知识品牌、计算机软件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的贸易领域逐渐扩大,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贸易额十年间增长十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额已经占到国际贸易额的80%左右。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贸易结构的主要形式

国际贸易结构中的知识产权商品越来越多,发达国家想要利用知识产权增加市场份额,极力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WTO签署了TRIPs协议后,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纳入WTO的制度中。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做出了最低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低于TRIPs协议内的标准。此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基本准则和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依据。

(三)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到各国的对外贸易中

相关国家均已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经济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定优势。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看重,加大国家内部的保护力度,同时又将知识产权贸易渗透到对外贸易中。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呼吁几乎所有日本大型企业,与政府共同采取相关措施,严厉打击侵权商品。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尤其科技水平也无法相比,在知识产权方面略有差距。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发展中国家竞争力能够大幅提升的基础,但TRIPs协议签订后,发展中国家意识到需要在本国以及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我国提出的对商品创新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不断应用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政策中逐渐体现。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了贸易市场

国际市场中的侵权产品肆意猖獗,并且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侵权产品几乎遍布所有贸易领域,尤其是音像制品、版权、汽车商品、药品等是假冒侵权的重点行业。药品的假冒侵权十分泛滥,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超过10%的药品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假药,在一些发达中国家的比例更高。假冒侵权商品的交易,严重影响了贸易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加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可以渗入到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同时也可以形成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贸易有直接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国际型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或者进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可以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促使技术所有人愿意转让技术或申请专利。

三、发展中国家的相应保护对策

(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政府应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制定出符合国际规则并适应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从理论、实践、法律、管理、宣传、政策调整等方面进行基础奠定并将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相结合。

(二)改变贸易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目前来看已经成为一个专利大国,但按照国际综合的指标标准,我国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还不属于专利强国,因此国家应该注重提高本国的创新商品能力、创造自主品牌、提高国际贸易量、增加对外贸易的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人才也相对缺乏,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无法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对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人才培养,大规模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促进知识产权的战略实施。

基于目前的研究现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未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在一些方面还需要予以更多的关注及拓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应该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水平与贸易政策相结合,充分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将执行能力与经济、贸易等变量进行综合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贸易增长的影响与作用进行深入考量,进而寻找更为有效、准确、稳定、持久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王凯.知识产权保护对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2]郑永杰.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促进资源型地区技术进步的机理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3]李蕊.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J]. 南大商学评论,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