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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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措施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1

论文关键词:给排水;消防系统;防治措施;施工管理

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对美观和舒适度的需求逐步增大,对建筑给排水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给排水工程是建筑设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影响建筑物使用质量的重要因素,其施工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给生活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此必须严格把好建筑物给排水施工质量一关。本文结合作者从事多年高层建筑给排水施工管理的实践,对给排水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做了一些归纳,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谨供大家作参考之用。

一、应注意消防给水系统安装的规范性

消防给水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管网试压没有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网试压分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步进行,试漏是在常压或稍起压状态下进行,而强度试验分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两阶段进行。目前有些工地只对管网进行试漏试验或试验压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这样给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隐患。

按照规范的要求,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对于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且不小于0.6MPa。强度试验是管网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然后将试验压力缓慢降至工作乐力,经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为合格。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计工作压力≤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且不低于1.4 MPa;当设计压力>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水压强度试验是管网在试验压力下稳压3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而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无泄漏为合格。

其次是有个别工程将塑料给水管道用于消防给水管道,或者在建筑物内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由于塑料管道受热后强度降低,一旦火灾发生,引起管道损坏,将起不到输送消防水的作用。塑料给水管道如果行消防给水管道连接,火灾发生时,损坏塑料管道,容易产生泄漏,则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的需要。因此在消防给水系统中应使用钢管。

再次是感温喷头与周围物体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火灾时由于喷头与楼板距离太远,感温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延误喷水时间而使火势蔓延;或者喷头距周围物体太近,而使喷洒不到其保护范围的隐患存在,或是由于设计考虑欠周全,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公共走廊处,附近没有排水管或地漏,造成试验过程中流出的水无法从排水系统中迅速排走,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12m时,喷头无安装在风管腹面以下,并且在粉饰天花时,将涂料喷洒在喷头上。当火灾发生时,系统不能及时动作或缩小了保护的范围,水力警铃无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当使用场所发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所发出的振警声响不能被值班人员或保护场所内其它人员及时发现,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火灾扑灭后不方便关闭水源控制阀和维修检查。

最后是消火栓安装不符合要求,有些暗敷在砖墙内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无设置过梁,受荷载作用下箱体变形,导致箱门开启不灵另外随意改变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而且用气焊割孔,导致安装后,栓口不能与墙成45°或90°角;或者与周围距离过小,造成消防水带不能安装至消火栓上或使卷带形成弯折影响出水量。

二、应注意生活给水系统安装的合理性

生活给水系统主要存在下列问题:首先是水表安装不符合要求,各户水表、阀门明装在首层的公共地方,有些工程为考虑抄表方便和美观,将各楼层各户的管道总阀门和水表均设置在首层的公共地方,无任何防护措施。当住户维修室内管件或被人误关总阀门时必须到楼下检查处理,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当楼层各户水表集中布置在水管井处时,由于管井尺寸的限制或者施工工艺欠佳,使得水表相邻距离或水表外壳距墙内表面距离过小,造成了抄表和维修的不便。并且水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不符合规孔规定,影响了水表运行的准确度。按《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的要求: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和污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8~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段,其他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300mm的直线管段,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离表面不得大于30mm。

其次是生活水池的溢流管管径选择不当,并且无防污染措施:部分工程水池溢流管的管径小于进水管,出口直接伸入集水井中,而且无设置网罩。这样当水位控制器失灵时,不能保证将多余的水从溢流管顺利排出,不致从水池顶盖满溢。另外出口伸入集水井中无设置网罩,会使积存的臭气回流至水池或者老鼠等动物顺着管道进入水池,污染水质。合理的做法是溢流管的管径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的出口应设置网罩或溢流阀,溢流管的排水方式宜采取二次排水方式,即先流至地面水沟,再经过水沟流入集水井内,通过空气隔断来防止污秽气体污染水池水质。

再次是部分工程采用塑料管作为冷、热水管,暗敷在楼层混凝土楼板内。由于塑料管的线膨胀系数相对钢管要大,因水温或环境温度变化,其热胀冷缩的长度变化值较大,对于有分支管或管接头的管道来说,产生渗漏的机会较高。因此在卫生器具集中的厨房、卫生间内,宜采用分水器多支路单向布管方式,将每一根配水支管直通到配水点与卫生器具和从龙头等连接处,以减少或取消在暗敷管道中使用劣支管或管接头。 转贴

最后是生活给水管材仍使用镀锌钢管,由于给水管道中镀锌钢管与水中杂质发生化学反应,管道内表面和接口处容易产生锈蚀,影响供水水质,并且使得管道寿命缩短。所以有关部门在设计、选择生活给水管材时,应禁止使用镀锌钢管,并且要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要求,结合各种类型给水管的特点,选择适用的管材,还有管道穿越屋面楼板时未设置套管,穿屋面时未采用金属套管,或者设置了套管但伸出完成面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套管与管道缝隙无灌注细石混凝土捣实,不使用沥青油。

三、应注意排水系统安装的实用性

排水系统存在以下通病:首先是地漏安装不符合要求,有些室内地漏安装高出地面,造成积水,影响使用环境;或者地漏过低,在地面上形成地坑,影响地面的洁净且不便行走。而屋面地漏的周边不造成坡度,无形成有组织排水,其格栅使用了普通透气管的网罩,未按照雨水斗格栅进水孔的有效面积应大于连接管横断面积2~2.5倍的规定造成因雨水倒进水孔被堵塞而使屋面积水的可能。

因此地漏的选用应遵循下面一些原则:公用卫生间不宜采用钟罩式存水弯地漏钟罩式地漏过水横断面小,杂物不易通过,易产生上部堵塞。而且钟罩地漏水流转弯急,水头损失大,使上升段水流冲力小,易导致悬浮物下沉产生下部堵塞。因此建议采用格栅加P型或S型存水弯式地漏;不能用地漏取代屋面雨水斗,一方面因标准雨水斗顶部有盖,水从侧面进入,空气不能进入管中,在雨水斗处产生真空抽吸,管内为满流。排水能力大,而一般地漏因无顶盖,排水时会产生旋涡,夹带空气进入管中,减少过水能力,另一方面地漏进水口为平面,很容易被垃圾堵塞,此情况在低层建筑更为严重;饭堂盥洗槽的排水口,应在排水口处设活动网箱隔渣,其尺寸应大于200mm×200mm×300mm(长×宽×高),且应方便取箱倒渣。

其次是高层建筑中设置的UPVC排水管,无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室内装修时将排水立管围蔽,但在立管检查口处无设置清通用的检查口,给以后的维修清扫带来麻烦;各楼层外墙无于顺留空调机凝结水排水立管,让凝结水自由地散落,容易污染建筑物的外墙面。

再次是透气管口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的下面,容易造成臭气积存,或者其上层屋面的透气管高度小于2m,使臭气容易在屋面活动的人群中散发。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对于经常有人活动的屋面,透气管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m,并且尽量设置支架固定。

四、结语

室内给排水系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些设计或施工中的细节处理不细致,常常给住户带来诸多问题,因此设计及施工人员,应本着技术、安全、美观、实用、经济的原则,在实践中努力创新,将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2

关键词甲烷排放;减排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0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2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不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或者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需要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甲烷(CH4)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占2004年全球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3%[2]。中国的甲烷排放问题同样十分突出,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不能全面代表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3]。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公布的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清单,1994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为34 287 Gg,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的23.4%[4]。据Zhang和Chen[3]的估计,在2007年中国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成中,仅考虑甲烷一项,其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989.8 Mt,这一数值均已远高于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考虑甲烷对于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同等重要。

然而,尽管甲烷排放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尺度甲烷减排相关的政策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将从中国甲烷排放的研究进展出发,立足于甲烷排放的历史和现状,力图通过辨析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国甲烷系统减排策略与措施、中国甲烷排放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国家立场等问题,系统阐述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1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全球大气中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相比,其浓度要低2个数量级,属于大气痕量气体,其排放量的微小增加将会导致大气中甲烷浓度的明显升高。由于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12-17年),减缓甲烷排放对大气中甲烷的减少具有迅速的影响,而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时间很长(50-200年),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见效。因此,大气中甲烷浓度可以相对迅速地对甲烷减排活动做出响应。虽然多数研究集中于中国二氧化碳的减排策略,然而在《京都议定书》中,除二氧化碳以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五种温室气体均在限制之列。显然,甲烷的纳入统计将拓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甚至可以以最低的减排成本为目标实现优化减排。

甲烷排放在中国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未来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甲烷减排可以做出直接贡献。2002-2007年,中国甲烷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4.2%,而同期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12.5%[5]。从排放强度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与2005年水平相比减排40%-45%。按照历年单位GDP甲烷排放的下降趋势,在保持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情况下,中国甲烷排放也完全能实现相应40%-45%的减排目标。2005-2007年,中国单位GDP的甲烷排放已经下降了20.7%,而同期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仅下降了4.3%[5]。即使基于最低的全球增温潜势(CO2∶CH4∶N2O=1∶25∶298)计算,甲烷排放强度(单位GDP排放量)降低了47.6 g CO2-eq/元,而同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了48.4 g CO2-eq/元。甲烷排放强度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基本相当。显然,甲烷强度减排对中国温室气体强度减排产生直接影响。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3

关键词:温室气体 排放 法律 措施

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仅次于美国。2004年11月9日我国第一次通过官方渠道向缔约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出事国家信息通报》。[1]《通报》内容显示仅在1994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约为27亿吨。气候的迅速变化给发展中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截至目前,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来自中国,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七分之一来自中国。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的能源消耗将占到全球能源总消耗的六成以上。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的若干问题

自1978年12月起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基础,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纵观全局仍面临着较多问题。中国目前扔处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阶段,主要依靠增加资源、资金的投入来增加产品的数量,存在着排放量进一步增长的趋势。而且,中国还需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例如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困难。[2]如果单纯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必将放缓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所以,如何协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保证经济有序健康平稳发展的问题上值得我们深思。

现阶段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所要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有以下两点:第一,中国温室气体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少、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低;第二,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存在着快速增长的势头。

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可通过尝试不同的途径得以实现,例如提高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吸收、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率提高,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改造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加快开发清洁能源,太阳能,风电核电等。这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果,是最可行的。加快立法,加大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国家可以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经济补贴,政策支持。 在社会生活中可以提倡低碳生活,提高人民的认识和获取支持。

三、应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问题的措施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欧盟组织内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政策与法规来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制度,从宏观上解读这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俩方面来加强、加深认识与了解。第一,欧盟的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控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是欧盟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或政策建议。

从欧盟的实例中我们能够得出几点可学之处,来完善改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立法。首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单纯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而置社会发展于不顾。欧盟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就是其将温室气体削减任务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在了一起。追求良好的、适宜人类长远居住与生产的环境,是我们的重要目标,但却不是唯一的目标,所以温室气体减排应该是一个理性产物。欧盟温室气体减排在立法阶段就很好地兼顾了各成员国家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目标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3]。同时,它既体现了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又根据各国能源、资源、技术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减排策略。

其次,我们不能“一条腿走路”,应该“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所谓多管齐下,是指我们需要借助不同主体,采取不同路径来达成限制排放量这一重要目标。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的调节、管制功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发挥其能动性与充分的自主性积极参与,同时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开发新科技,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综合作用,互助互补。欧盟在立法中授予了各个成员国增强对温室气体调控管制能力并设定了具体可量化的排放限度。此外,欧盟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杠杆作用来促进减排的实现。他们积极开发能源利用率高的产品,例如欧洲的汽车业自愿与欧盟签订了限制尾气排放的协议。

第三,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应该充分地发扬民主,保证程序的合法。中国的民主化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立法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充分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调动各个群体的参与热情,设定听证会、辩论会等形式,为言路的畅通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最终确定实施的目标才有可行性,才不会与实践相脱节。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只有一个脚步一个脚步地向着民主化迈进,我们才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去收获一个拥有广泛共识基础的政策[4]。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的大国,在新时代的竞争洪流中,不仅要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而且也要肩负起属于大国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必须扛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捍卫国家利益也是我们时刻应该牢记的,在国际社会中合作愈加频繁的今天,我们也应该适时“发声”,向世界传达我们的合理诉求,争取更多的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于宏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中国气候变化政策协调的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

[2]张妙仙,林道海.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11).

[3]韩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0,(4).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4

关键词: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74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2-0015-05

一、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诞生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而在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01),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保护环境。《公约》规定,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也就具有商品的属性。

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又存在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简称IET,第17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三机制”为国家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学原理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市场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适当的市场规则可以刺激私人部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洁的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创造性,鼓励对清洁的生产模式进行投资,从而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人们已进行了加拿大GERT计划、美国CVEAA计划、丹麦电力行业试点、壳牌集团STEPS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等诸多努力,尝试着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的方式,以减少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把国际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见图1)。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它们都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作基础是由附件一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用于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在于,联合履约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IJ),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02当量。在承诺期中,如果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近年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并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的仅仅一年时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见表1)。

此外,根据估算,《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以前的总减排需求量为50亿吨c02当量,其中海外的减排需求约占一半。目前全球正在开发CDM项目,预计到2012年可以提供约22亿吨CO:当量。可见,全球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世界主要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市场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区域性的市场中,它们还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各市场对交易的管理规则也不相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交易体系也成为GHG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获得进行排放交易的经验,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其目标和功能是减排CO2,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

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各成员国要把本国排放总量限制以及国内受体系管辖的设施所分得的EUA数量,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则对这些NAP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符合ETS指令函所规定的标准。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企业的C02排放量每超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在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应当将该数量加以扣除。

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排放交易网络体系,欧盟通过其连接指令函(Eu linking directive,2004年11月14日生效),允许EU ETS系统内的成员从2005年起使用CDM项目和JI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核证减排量来抵消其排放量。所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现了ETS机制和CDM、JI机制的结合。此外,为扩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影响,进一步降低欧盟企业的履约成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积极与其他排放交易制度进行连接。目前,它能够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排放交易制度连接,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的ETS。通过双边认可,它还实现了与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机制连接的需要,如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来实现。欧盟碳交易活动的3/4是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来实现。其中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是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目前欧洲有四个交易所参与碳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交易量占82%,其全部碳融资合同都是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在国家层面上,除爱尔兰、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丹麦外,其他国家都接近于完成目标。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交易体系,自2003年12月12日开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GHG排放许可和抵消项目的电子交易。

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中,许多北美公司和其他实体(女市政当局)自愿作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所有的会员单位在其基准线排放水平的基础上实现每年减排1%的目标;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的成员将排放水平下降到基准线水平的94%下。

对每个会员单位来说,他们的排放基准线被设定为1998-2001年期间其年排放量的平均值;对第二阶段的新会员来说,其基准线是2000年的排放量。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减排、从其他面临排放限制的公司购买许可,或者购买满足特定标准的减排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度来履行承诺。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供其会员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使用。所有交易都必须通过这个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和数据由内部系统记录,不对外公布。会员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可以储存。

除上述两个交易市场外,世界上还有很多正在运行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这些交易市场的规模较小(见表2)。

四、我国的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我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已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EB)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已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总数为890项,其中我国已注册成功的项目为147项,占项目总数的16.51%,仅次于印度(33.82%),居第二位(见图2)。但由于我国已注册项目的减排量规模普遍较大。因此,在总减排量上,我国以90956948吨c02当量雄居榜首,占全球预期年减排量的48.39%(见图3和表3)。

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减排量买方)的信息,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五、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想

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最大权益,我国应积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

1、规划中国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权框架

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中国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框架。从现在着手,建立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获取排放交易的经验,以应对中国未来可能承担的《京都议定书》的义务。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应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对各省设置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下发给企业。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其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如果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那就只能选择上缴罚款。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和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交易。

另外,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

2、设立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以保证其能够在结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的优点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用市场导向来指导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通过交易中心的市场化运作,产生并传播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使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并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3、市场交易产品  我国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减排二氧化碳。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都纳入减排对象。

至于交易形式,在初始阶段,我国应以已获认定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和JI形式的产品现货形式,即减排信用额。未来可以参照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以标准化形式进行产品交易。

4、交易平台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5

关键词:碳排放 社会成本 综合评估模型 政策

一、前言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与人类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其对人类社会影响的货币估算方式成了当前气候变化经济学的重要研究方向。经济学家通常认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应该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将外部性内化。美国的碳排放社会成本指数即是这一理论的实践。2013年6月,美国白宫部门联席工作组(interagency working group)了《技术上调碳排放社会成本用以政策影响分析》的报告。报告上调了官方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 of carbon, 以下简称SCC)指数,该指数几乎是2010年评估值的2倍,具体见图1、2。指数的上调意味着每增加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美国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限制碳排放措施。美国政府提出的SCC指数为这方面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考。为此,笔者从SCC概念着手,介绍美国政府SCC的计算方法和应用方式,希望能给我国气候政策予以启迪。

2010年评估报告:2010-2050碳排放社会成本(以2007年美元为单位)

贴 现 率

年份 5% 3% 2.50% 3%(95%)

2010 4.7 21.4 35.1 64.9

2015 5.7 23.8 38.4 72.8

2020 6.8 26.3 41.7 80.7

2025 8.2 29.6 45.9 90.4

2030 9.7 32.8 50 100

2035 11.2 36 54.2 109.7

2040 12.7 39.2 58.4 119.3

2045 14.2 42.1 61.7 127.8

2050 15.7 44.9 65 136.2

图1:2010年的SCC评估值

2013年评估报告:2015-2050碳排放社会成本(以2011年美元为单位)

贴 现 率

年份 5% 3% 2.50% 3%(95%)

2015 12 40 62 117

2020 13 46 69 137

2025 15 51 75 154

2030 17 56 81 170

2035 20 61 87 187

2040 23 66 93 205

2045 25 71 99 220

2050 28 76 105 236

图2:2013年的SCC评估值

二、SCC的概念

SCC是指增加排放一吨二氧化碳或者其他温室气体所带来的损害,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成本。它将气候变化中二氧化碳排放量造成的损害以货币价值来表示,而且考虑到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影响会随时间而累计,它还将未来的损失折算为现值。因此,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度量了碳排放的成本,它是现在额外经济损失与额外排放造成的未来经济损失现值之和。

地球大气中重要的温室气体包括8种,即水蒸气、臭氧、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氮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前面两种气体在时空分布较大,故不纳入减排范畴;后面六种温室气体中,以二氧化碳为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在排放测算时,一般是通过全球变暖潜能(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将其他温室气体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CO2 Equivalent)。因此通过相应的换算,SCC可以用来作为衡量所有温室气体社会成本的一个基本计量单位。具体的换算方法见图3,举例而言,以二氧化碳排放计算的排放重量是以碳计算的排放重量的3.67倍,其他温室气体依此类推。

图 3: 温室气体转换为二氧化碳的1995 IPCC GWP 值

SCC与碳的市场价格不同。碳的市场价格反映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碳排放权是气候政策,比如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 ,以下简称ETS)所赋予的权利。碳的市场价格就是碳排放权根据市场供需要求所形成的价格。SCC也与碳减排的边际成本(the marginal abatement cost ,简称MAC)不同。碳减排的边际成本反映的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而导致的边际成本,而不是由于排放所造成的损害价值。在特定的假设下,这3个价格可能相等,比如,如果碳市场涵括了所有的排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市场价格=MAC。而且,在成本效益政策之下,所有的排放那个主体的MAC都会相等。而最优的气候政策往往要求MAC=SCC。SCC和MAC的关系具体可见图4。

图4:SCC和MAC关系图。

(atmospheric concentrations pathway指的是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路径)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6

本文总结了八个国家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参考国际经验提出了确定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主要原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类型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分三阶段实施,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第一、二阶段控制温室气体类型仅为CO2,排放类型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能源作为还原剂等原材料用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石灰石和其它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炼钢降碳过程排放)。第三阶段控制温室气体类型增加了N2O和PFCs,排放类型在前两阶段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过程排放,即石油加工和合成氨生产过程的CO2排放、硝酸和己二酸生产过程的N2O排放和电解铝生产过程的PFCs排放。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除包括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HFCs和PFCs之外,还包括 NF3和其他氟化物。排放类型为纳入工业设施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各种过程排放、从州外购入电力所对应的排放。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纳入京都议定书六种温室气体中的四种,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熔炼铝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类型为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采矿业逃逸气体及废弃物处理的排放。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纳入京都议定书六种温室气体中的四种,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类型为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采矿业逃逸气体及废弃物处理的排放,此外,第一产业是新西兰的支柱产业,因此还包括了农业和林业排放源。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仅包括二氧化碳(CO2)。排放类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排放。由于东京都的交易体系内没有发电厂,因此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覆盖京都议定书中的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类型包括了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排放、废弃物处理的排放、以及间接排放(由于公开可获得的资料有限,估计是指净外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但不清楚韩国碳市场主管部门如何考虑重复计算问题)。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只针对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排放类型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涵盖了CO2和其它6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NF3)。排放类型包括了燃料燃烧排放、矿后逃逸、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排放、废弃物处理的排放、以及输配电企业从省外购入电力所对应的排放。

二、排放源边界

国外主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的排放源边界均定义为设施。但实际上,设施是一种广义的定义,各体系对于设施的定义中均提出,地理边界接近、提供同一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一系列小规模设施可以打捆定义为一个设施。这种广义的“设施”的定义,实际上与“企业”的定义是比较类似的。而且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参与碳交易以及履约方面,最终都要将设施对应至企业(运营者)名下。

三、覆盖的行业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分三阶段实施,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步扩大。第一阶段覆盖了发电、供热、石油加工、黑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石灰生产、陶瓷生产、制砖、玻璃生产、纸浆生产、造纸和纸板生产。第二阶段增加了航空部门。第三阶段又增加了铝业、其它有色金属生产、石棉生产、石油化工、合成氨、硝酸和己二酸生产。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至第三阶段,EU ETS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航空运输业等行业。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分两阶段实施,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步扩大。第一阶段覆盖了发电、热电联产、电力进口商、水泥、玻璃、制氢、钢铁、石灰、制硝酸、石油和天然气、炼油、造纸行业,第二阶段进一步纳入了燃料供应商。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加州ETS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六大行业。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物处理、交通运输业(铁路、国内航空航运)等行业。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新西兰ETS覆盖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物处理、航空运输业(自愿参与)等九大行业。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制造业和服务业(建筑)。与其他ETS不同的是,东京都地域范围内没有电厂和高耗能工业,因此覆盖的主要是服务业的公共建筑以及少量的轻工业厂房。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电力生产、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及渔业、废弃物处理、公共事业。其中工业领域包括了电子数码产品、显示器、汽车、半导体、水泥、机械、石化、炼油、造船、钢铁十个行业。与EUETS相比,未纳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但增加了服务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农业及渔业、轻工业。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只包括电力行业。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电、供热、电网、热网)、采矿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五大行业。

四、覆盖对象的门槛标准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两种门槛标准:①容量门槛:20MW的燃烧设施;②产能门槛:钢铁行业(每小时产量2.5t以上)、水泥行业(熟料为原料每天产量500t以上或石灰石及其它为原料每天产量50t以上)、玻璃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陶瓷及制砖行业(每天产量75t以上或砖窑体积超过4m3且砖窑密度超过300kg/m3)、造纸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石棉(每天产量20t以上)。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排放量门槛:年排放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排放量门槛年排放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三种门槛标准:①排放量门槛:利用地热发电和工业采热温室气体排放超过每年4000吨;②产能门槛:每年开采2000吨煤以上;③能耗门槛:燃烧1500吨废油发电或制热;每年购买25万吨煤或2000TJ天然气以上的能源企业。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能耗门槛:年能耗超过1500公升原油当量(相当于1846kg标准煤)。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排放量门槛:单个设施每年排放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具有多个设施的企业每年排放超过1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容量门槛:25MW的发电设施。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未检索到。

五、覆盖范围的确定原则

从世界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原则:

(一)参与方原则,需要具体考虑

排放特征:与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有很大关系,涉及到覆盖温室气体的种类、排放类型和行业范围。

数据基础:考虑关键数据是否可获得以及数据的准确性。

减排潜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目的是深度挖掘不同行业的减排潜力,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这些减排潜力。

减排成本:考虑碳排放的价格以及减排成本,分析对相关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并与自上而下的模型研究对接,进一步分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二)管理者原则,需要具体考虑

政策协调:主要指与国家或地区已的节能、低碳发展及环保等政策措施相协调。

管理成本:管理机构的监督成本、交易成本等。

避免泄漏:考虑碳价的传导途径以及主要用能设施间的可替代性,避免碳排放从交易体系覆盖范围之内向体系之外转移。

六、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建议

(一)气体种类和排放类型

全国ETS建设初期仅包括CO2和HFC23。CO2我国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0%左右。HFC23是HFC22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我国仅有少数大型企业从事HFC22生产,这些企业大都具有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的经验,排放数据易于监测。

具体的排放环节包括:

1、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CO2排放: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2%。

2、过程排放:具体包括钢铁生产CO2排放、水泥生产CO2排放、玻璃生产CO2排放、石油加工CO2排放、化工生产CO2排放、HFC22生产过程的HFC23,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10%。

3、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与统计制度、节能政策、企业核算与报告指南的一致性,将此部分排放计入消费侧。我国目前电力、热力价格不能向下游用户传导,工业锅炉等通用设备可以实现煤改电、气改电,或通过外购热力代替自有锅炉供热,因此如果不覆盖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较易造成ETS体系内外的碳泄漏。

(二)排放源边界

与统计制度接轨,与已有节能和碳排放控制政策协调,覆盖企业(法人)边界。可操作性较强:

企业法人统计制度,主要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有相关发票或凭据进行交叉核对,较容易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企业的生产系统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覆盖企业边界有助于挖掘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节能减碳潜力。

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各种生产设施之间实现成本有效的节能和碳排放控制。

(三)覆盖行业和门槛

可参考欧盟经验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2020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电、电网、供热)、石油加工(炼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HFC22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生产、平板玻璃生产、陶瓷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和纸制品业、民航业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交易体系;其余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CO2_eq,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 tce 的法人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核算和报告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