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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费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用
途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
地下水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
取用地下水
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
自来水公共管网
覆盖区域
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8
火力发电贯流式
冷却取用水
0.006
城乡生活取用水
一类区
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分类到户价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类区
0.05
工业
取用水
一类区
0.08
二类区
0.07
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一类区
0.12
1.20
0.60
二类区
0.10
备注:
1、工业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闭式冷却等取用水;
2、表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其它的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3、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
4、对处于海水与淡水交界处的火力发电企业,按用水量的实际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资源费,其中淡水比例的界定,由省水利厅组织论证确定。
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m3
取用水类别
标准
地
热
水
公共澡堂、温泉水厂
0.50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0.90
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
2.00
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
0.30
矿泉水
生产、经营性用户
1.50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0.60
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级财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县级财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2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先以买卖合同做抵押预登记,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6-1
1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发展过程
水资源费征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我国从198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到2002年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订
1998年《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使得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全国普遍展开。1993年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1.2 从2002到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水法》修订,明确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确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长清区水资源费的征收也随着文件的完善取得了质的变化,征收数额逐年提高。
1.3 从2006年到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更加依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加强了水资源费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性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在《水法》《条例》都有指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由于省以下各个市区地域差距大,地下水量存在不同,部分市物价部门依照当地情况核发的水资源费标准与省级部门核发的标准无法统一,相应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征标准只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标准。
2.2 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条例》《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月规划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部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丰富,取用简单,造成乱打井普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常困难,频繁按月入企、入单位去征收管理也与优化环境不相符。
2.3 需要出台细节性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村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有些郊区农村由于城市扩大,衍变成城中村,当地村委对公共供水管网置之不理,自行打井供水,村民长年饮水不缴费,采取封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方式,依据性和执行性欠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委婉协调处理。
2.4 有些地区水资源标准与情理不符
水资源费是准市场商品,其价格应该受使用者承受能力的制约,超过其承受能力,则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征收标准应低于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并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挂钩。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差,人均生活水平较低,水资源丰富,但征收标准根据文件必须参照省级执行,企业负担过大,人民生活也受此影响,怨声艾艾,当地水行政部门征收困难加剧。
2.5 水资源费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百行百业,取用水方式相同,但用途不同。有些工业生产浪费水严重,有些林木繁育、农业生产浇灌等企业用水量较大,两类企业对涵养水源、绿化环境的损益性截然相反,但缴费标准一样。
3 建议与结语
1)省级部门推广水利信息远程采集方式应用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从而解决入户抄表,上门收费的老大难问题;水资源监测体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备物质条件,是实行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保证。水资源即时调度、水资源变化状态监控和水市场交易量测都需要有监测体系实施检测。
2)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疑留的问题暂时给出可以操作的规定,使得水资源费征收真正全面开展起来。
3)加强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价值等理论的研究,对法规中不合理、不协调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建立起完善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撑;把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统一到整个社会资源体系中,统一到维持生态平衡中,统一到环境保护中,把供水、灌溉、抗旱、水土保持、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将乡村用水、城市用水、工业用水全面规划,合理调配,平衡供需,使水资源再生成为可能。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4
一、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各省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控制指标体系,严把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限批、禁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政策。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河南、安徽、山东均专门印发《关于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意见)》。江苏推进各类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组织开展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余项不同类型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安徽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全省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山东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选择部分市、县作为试点,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水权交易服务平台。
2.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河南、安徽、山东省加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征收标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17市完成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四省均公布了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并制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治理方案),对加强地下水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2015年共压采地下水6485万m3,封停自备井525眼。安徽省对未经批准和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进行摸查,并拟定封井压采工作方案,2015年共封闭自备井61眼,压采地下水150.26万m3。江苏省建立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明确提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组织开展地下水压采和超采区综合整治,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依法关停,查处私自打井等违法水行为。
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推进水价制度改革。四省设区的省辖市均全面推行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和工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管理,河南、江苏、山东均公布了高耗水工艺和设备淘汰和限制发展目录,要求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企业。安徽省开展“百家企业节水行动”,以火电、钢铁等高耗水或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将190家企业纳入行动名录。江苏省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开展用水定额制定/修订工作。江苏省修订了《江苏省工业、城市生活和服务用水定额》,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山东省修订了《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第1部分: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57类重点工业产品》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用水定额科学核定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对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户落实“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的要求。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河南2015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3.38%,较2014年降低6%。江苏全省改造供水管网1700多千米,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降至11.9%。山东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4.1%,比2014年降低了0.6%。加快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安徽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万亩。山东先后实施了50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各类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600万亩。
4.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
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创建。河南、安徽、江苏省直机关分别有60个、61个、59个建成节水型单位,均超过总数的50%。河南、江苏省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行业4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分别达到80%、100%。山东省共有12批800多家企业(单位)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安徽省中水回用暂不征收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江苏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提高到12%。山东省优先配置使用非常规水,充分利用海水资源,鼓励大型电厂、钢铁厂等趋海布局。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制度,河南省编制了《河南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暂行办法》等,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四省均实现了对国家、省级水功能区实现全覆盖监测。推进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河南、江苏、山东全省设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1.6%、93%。95.5%,河南、江苏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4.3%、82%,安徽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1%以上。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和监测,河南省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审批进入水行政服务大厅。安徽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和审批。江苏省把建设人工湿地等尾水深度处理设施作为审批入河排污口的必要条件。山东完成了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报告。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管理。四省全面完成了国家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公布了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江苏省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山东省开展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并分类划定了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完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河南18个省辖市全部有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都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11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编制了应急预案。推进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河南省2个单水源供水的市级以上城市均有备用水源,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中有11个建有备用水源,六安等5个无备用水源的市于2016年底建成备用水源,江苏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现“双源”供水或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四省有26个市(县)纳入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其中济南、苏州、许昌市已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验收,同时有61个市(县、区)纳入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河流健康评估。河南启动了南湾水库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安徽对派河等7条(个)河湖开展健康评估,巢湖健康状况报告。江苏连续6年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涉及河道18条、湖泊11个。山东完成了南四湖健康评估,探索水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安徽实施了新安江流域新一轮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江苏将水源地等15类生态红线区域纳入补偿范围。
四、其他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省、市、县均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考核体系。从2014年起,各省开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江苏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山东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作为全省保留的26个考核事项之一继续实行,在省委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作为唯一涉水指标,在总分1000分中占30分。
2.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各省均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一期建设任务,并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技术评估,省级平台逐步投入使用。开展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核定,分级建立了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并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控。河南、江苏、山东第一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不含农业和生态用水)的44.3%、25.3%、22%。安徽省将年取地表水100万m3以上、地下水30万m3以上的取水监测点纳入省级监控范围,全省非农业用水量监控率达87.9%。
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各省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职能,河南、江苏、山东省辖市均设有节约用水办公室。安徽省超过50%的设区市成立了节水管理机构,其他地区实行节水与水资源管理机构合并办公。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投入机制,河南坚持财政资金固定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规定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出不少于支出总额的90%。安徽明确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保障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需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山东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长效稳定投入机制,明确了省级水资源管理经费来源。
4.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各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2012年以来,河南先后出台了《河南省用水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等20余件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安徽省颁布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关于规范全省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江苏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山东出台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1部地方性法规、3部政府规章及若干规范性文件。
五、存在问题
水资源管理法规尚待加强水资源管理有些工作及制度创新因缺乏上位法支持,推行难度较大,迫切需要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水资源管理能力仍需强化各地水资源管理能力存在着技术保障不足、监控能力比较薄弱等问题。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虽已建成,但推广应用亟需加强。水资源管理区域不平衡部分市、县还存在差距,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有待加大,管理队伍素质和水平也需提高。水资源管理方式存在差距对照国家简政放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等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合并,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已有法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监管、水源地保护等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2.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深化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推进“水效领跑者行动”。加强国家级、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重点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3.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继续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二期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和水平。
4.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强化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5.完善落实水资源考核机制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5
(一)以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为突破口,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结合全市水资源条件和用水需求,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同时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对全市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以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契机,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高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与联动机制;积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侧重企业用水工艺的改进和用水管理;推进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完成10余项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市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达到75.8%;加快农业节水改造步伐,不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积极开展节水宣传,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人心。
(三)以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线,强化纳污总量控制。我市于2008年全面启动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2010年被水利部正式列为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城市。通过规划的实施,综合运用污染治理、水资源调配等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城市健康发展,为构建“以松花江为纲,百里生态长廊带动两翼、北国和谐水系、一江三沟三河自然健康、地表水地下水兼顾、陆域与水域相呼应”的健康水生态系统奠定基础,为实施我市“北跃、南拓、中兴”战略提供支撑。
(四)加强立法,推进依法治水的进程。近年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和《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滩涂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2009年组建了市水政监察局,采取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实现了全市水政监察的统一管理。水政监察局成立后,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阳明滩、金河湾等多处违章建筑进行了大规模强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非法采砂、违规私建、擅自排污等进行严查严惩,有力地打击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综合执法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六)创新思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高起点谋划,在国内首次提出“以水定城”的理念并进行整体规划,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同时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排水保障工作。通过编制规划,对磨盘山、西泉眼、松花江及地下水等各类水源进行合理配置,保障供水需求;加大城市排水管网的改造力度,使之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二、科学谋划“十二五”,扎实做好近期工作“十二五”时期,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创新节水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深化水务体制改革,全面实现全市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法制化、制度化;深入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用水计量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增强城市供水能力,建立综合供水体系;开展西泉眼水库作为城市正式供水水源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争取早立项开工建设。
(三)深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全面开展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大力推进河道整治,完成城区“三沟一河”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北国水城”建设,加强松花江及其支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五)全面开展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在开展尚志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设覆盖全市范围的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健全水政监察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使我市的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水事行为。加大执法投入,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等涉水违法行为,确保水事秩序健康有序。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6
在人们的记忆中有这样一个触目惊心的事例:
地处河南的黄河支流天然文岩渠旁的前孙东村,严重的水体污染使得该村5年内数十人死于癌症,河中鱼虾绝迹,村民们守着水却无法灌溉农田。水污染成为黄河水源匮乏的另一主因。
在老书记王凤英的统计名单上,从1997年开始,村里不断有人得病死亡,这些人当中以患食道癌、肺癌、肝癌者居多,“一年多则十来个,少则四五个”。
韩庆印老人一直生活在噩梦里。他那一大家子中前前后后走了6人。6个人中,有亲兄弟,有叔叔和哥哥,还有两个侄子和一个侄媳妇。
这是一个极端的典型。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10年3月22日“世界水日”报告,称污水每年夺去数百万人生命。报告显示,全球每天排放大约20亿吨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水相关疾病每年致死至少180万名5岁以下儿童,即每秒钟夺取一个幼小生命。全球半数以上住院患者染病与污水相关,大约3.7%的去世者死于与污水相关疾病。从某种意义上说,污水比战争等暴力活动更加致命。
在今年5月召开的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记者记录了这样一组数字:
目前,黄河以全国2%的水资源承纳了全国约6%的废污水和7%的COD排放量,受纳的污染物总量已超出自身的水环境承载能力,由此带来河流污染、湿地萎缩、生态用水不足及功能下降诸多问题。2010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达43.6亿吨,较20世纪80年代翻了一番;流域全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3.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流域劣V类水质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34%。与其他流域相比,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批复》:意义重大
2012年6月15日,水利部向黄委和流域九省(区)印发了《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水资源〔2012〕279号,本文简称《批复》),这是继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之后,水利部再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的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黄委对《批复》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批复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座谈会。黄委主任陈小江强调,要深刻领会水利部批复意见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时展进步、人民群众期待、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加快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新突破,为保障流域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确立的一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的管理制度。2004年10月,水利部颁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黄河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起步较早,成效明显。针对严峻的黄河流域水污染形势,黄委在20世纪90年代就着手开展入河排污口调研和制度建设的尝试,于2003年实施了《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实施多项入河排污口审查许可,会同地方有关省(区)水利厅连续对重点区域开展了多次执法检查,对多家重点新兴工业园区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进行了通报,得到水利部充分肯定,也引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6年12月,黄委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实施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
2008年以来,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多次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征求意见,编制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划分意见》,上报水利部。
至今,黄委已实施多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开展了重点排污口的调查和监督性监测,联合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执法检查,基本完成了黄委管辖水域的入河排污口登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工业园区排污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了探索性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开展了一些工作,特别是沿黄各省、自治区和黄委共同开展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现状,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黄河流域水量少、污染重,治理难度大、历史欠账多。进入21世纪以来,污废水量和入河污染物量一直居高不下,对保障沿黄和华北地区用水安全特别是城市供水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近年,黄河水质恶化的趋势虽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黄河水资源保护将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极为艰巨的任务。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标志着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已经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将进入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高效的发展时期。权限批复后,将进一步促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对规范和深化流域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司毅铭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抓手和落实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红线”的重要手段。划分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前提。因此,《批复》对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用水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