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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概念范文1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155-02
在一个越来越强调国家软实力竞争的时代大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必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了经济和文化的二次发展,对于提高产业可持续的发展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具有多重的意义。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产业和崭新的研究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其研究的理论成果都不多,研究的力度也不大。笔者认为,学术理论研究的前提是对基础理论概念有准确的把握。本文的重点就旨在阐明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划分。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德国的经济思想家熊彼德早在1912年就提出了“资本和劳动力已然不是影响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如今创新才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1986年也同样有经济学家罗默提出“占据市场和创造财富需要的是有创新理念在其中的新产品。”但是,当代的研究成果表明,学术界还没有达到对文化创意产业统一口径,例如文化创意在美国被称为版权产业,而在英国则叫创意产业,在中国、荷兰、新加坡、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被叫作文化产业。
究其根源,到底什么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文化创意产业呢?研究中国过去的文献,不难发现文化创意产业在过去仅仅表现在理论也就是意识形态的层面,很多情况下都折射哲学及美学的概念,大多数的学者们忽略了其基本的属性而是批评和扩大了它的商品属性。随着近些年来我们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越来越重视,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相关概念的研究和探索也在不断深入,过去的一些片面的观点得到了澄清和理解,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研究也逐渐进入了大众视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是“依靠创意人本身的智慧、天赋、技能,借助于高科技手段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提升和创造,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以及运用,而产生高附加值的产品,具有一定创造财富能力和就业潜力的产业。”[1]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文化产品、智能产权和文化服务三项内容。
在国内,北京市统计局于2006年12月联合颁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2]
综合以上定义,本文所理解的文化创意产业可以简洁概括为结合特有的区域环境,以经济效益为最终结果导向,研发其巨大的潜能,从而改变文化产业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
1.二重性。文化创意产业所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的则具备了商品的特征,揉入了其作为商品本身的价值。之所以人们创造它,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一定的精神或者是物质的需求,这就不可避免地与人类的意识形态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价值。然而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动力则是因为其在满足群众物质、精神需求的同时,也获取了一定可观的经济效益[3]。
2.创造性。文化创意产业最核心的属性就是它的创新和创意,生产出以前没有的东西,冲破原有的陈规,为其受众提供前所未有,独一无二的服务和产品。文化创意产业只有具备了创造性,才能够体现出产业本身的价值,萌发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现有的地域环境和创造者的灵感。
3.高附加值性。文化创意产业与人的意识形态领域息息相关,它与传统的第一和第二产业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更多地将人文因素以及创新思维作为推动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它服务的更多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品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去消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带来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
4.可复制性。文化创意产业的可复制性也是其区别于传统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为文化产品的多媒体形式以及便捷的传播方式。它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好的文化产品能够在短期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人文效益,这一点是劳动力密集型或者资本密集型产业所无法比拟的。
三、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的概念
纵观所有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文献可以得到,目前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和统一的定论。目前,国外研究文化创意产业主要从软环境上进行研究,如影响其行业的法律法规、自身市场的需求、整个产业链的凝聚力和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以及产业价值链等。在我国,则主要研究其硬性环境、如生产环境、生产效率、产品效益和劳动资源等。
1.WEF和IMD的观点。国际竞争力评价权威机构WEF(世界经济论坛)和IMD(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学院)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主要是指其生产、设计和输出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可以抢占多少可观的国际市场,在价格上是不是可以较其他国家更加具有优势。
2.祁述裕的观点。祁述裕认为文化产业竞争力从国家的角度谈是一个比较概念,是指和其他国家相比自身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产出量和销售量以及占据市场份额和获取利润的能力[4]。
3.花建的观点。花建在《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内涵、结构和战略重点》一文中指出,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对生产资料和相关产业进行合理配置,保证其稳定、持续的生产出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更多的文化产品,提供更优秀的文化服务,从而获取相对较多财富的能力[5]。
笔者认为从竞争力的要素出发,可以这样阐释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
1.从竞争的主体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就是特定的文化创意的产业,作为产业,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同类产品及其可替代的产品”,它既可以理解成一个产品的集合,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更能将两者结合。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也就是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能否作为替代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本文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
2.从竞争的对象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原料也就是资源上的竞争;另一个是在受众,即市场占有率的竞争。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占有竞争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提高产业的产出率,使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3.从竞争能力来看。竞争能力在两者的比较中才能显现出来,在现实的产业竞争中,很多因素都影响着竞争能力的强弱,比如说创新软实力,产品的受欢迎程度,营销的策略和方式,产业的集聚规模等等,竞争力的强弱是衡量产业发展好坏最直接的指标。
4.从竞争结果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最终体现在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两个方面,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业的影响力,从侧面又制约和影响着竞争力的提高[6]。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把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定义为:某国(或某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凭借高于他国(或其他地区)的生产率水平,生产出了比他国(或其他地区)具有竞争优势的文化创意产品,这些产品能够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创造了价值,扩大了某国的文化影响力。
四、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的构成要素
通过查阅文献我们得知,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要素在学术界还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以市场需求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开发创新产品的创新能力、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可提高的产业可竞争力、完善的产业链及每一环节的配合、基于追求更大经济价值的产业空间集聚能力、高新技术的研发和用于实践的能力和影响产业竞争能力的外部大环境等等。国内对这个问题研究的成果比较少,大多数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的主要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产业的创新能力、产业的生产力、产业的效益、产业的资源、产业的结构和产业的环境等。虽说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自己不同的研究体系和理论成果,但是其中的一点已经达成了共识,就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因素构成的系统产生的系统化的功能性力量,各种因素在构成系统时的空间、时间、质量、数量的不同组合形式决定了竞争力的强度和影响力。
笔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有多种表现形式。从投入与产出两个方面来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效率的角度,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的高低表现为在一定投入的情况下是否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从文化创意产业系统内部要素构成的维度出发,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的高低表现为了各要素的整合能力,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否可以带来整体能力的最大化;从对大众精神层次满足的角度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则表现为一个国家可以满足民众精神文化需求和创造特色文化产品的能力。在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同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显性因素,还要深度挖掘影响产业竞争力,造成竞争力差距的深层次因素,综合分析显性因素和隐形因素对竞争力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东华.产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1.
[2]李刚,秦红玲.综合评价方法及探讨[J].节能,2004,10(267):1-15
[3]穆荣平.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方法初步研究[J]科研管理,2000(1).
[4]祈述裕.创意产业增加国家软实力[J].创意世界,2008,(7):45-46
创意产业概念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关联性;新型服务业
创意产业一词,英文翻译为CreativeIndus-tries,中文也可以翻译为创造性产业、创意工业。当今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传统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创意产业可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产业。党的十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一课题,指出创意产业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一种新兴产业。我国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帮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策略。我国不少城市将扶持和发展创意产业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纷纷规划和建设各种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本文通过探讨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尝试回答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具有何种关联性这一问题,对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创意产业概念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观点是创意产业由三要素构成,包括以个人创造力和技能为动力,以知识产权开发运用为手段,以创造财富和广泛就业为目标,强调创意产业属于新兴的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是由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的《创意产业图录报告》确定的。①第二类观点是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突破传统产业形态,属于新型无边界产业。这种观点以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中国学者厉无畏为代表人物。②第三类观点是创意产业并非确定的产业门类,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可以创造财富和价值,为产业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澳大利亚经济学家JasonPotts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社会网络市场,即通过社会网络依据网络化价值进行选择性生产和消费而产生价值的经济活动的总和。③创意产业概念的三类代表性观点存在较大差异。第一类观点中,英国政府报告界定的创意产业概念影响较大,但这一概念的定义项中重复出现了“创意”,属于重复定义,没有说明“创意产业”本质属性,也没有限定具体的行业门类。此外,创意产业确定范围与文化产业紧密关联,导致创意产业被错误认为属于文化领域。实际上,创意产业的出现,正是由于创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文化媒体领域,有了新的更广泛的应用。因此,此定义较为狭隘,无法全面涵盖创意产业的内涵。第二类观点突出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强调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形态,但第二类观点认为创意产业属于新型无边界融合型产业,处于价值链上游的创意产业能够在传统产业内实现无边界融合。这种定义导致创意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无法找到切实的落脚点,农业、旅游业等传统产业都需要创意,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创意产业。第三类观点认为创意产业属于一种具有创新驱动特点的社会网络市场或者传统产业,本身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门类,创意产业的产业形态范围无从界定。创意产业是一种表达创新思想的概念。各国学者界定的创意产业概念有较大差异。一方面,创意产业包含的产业门类不断发展变化,导致界定创意产业的概念较为困难。随着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传统产业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融合发展。不少传统产业门类虽然沿用原有名称,但其内容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英国创意产业为例,相比于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的门类,现行英国创意产业增加了数字媒体等新产业,仍然保有的电影传统产业内容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创意产业包含门类不断变动,增加了界定创意产业概念的难度。另一方面,创意产业在理论研究上还不成熟,各国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不同,学者对创意产业的解读各有侧重,现阶段很难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概念。本文认为,创意产业是以个人智慧、技能产生的文化、科技信息为载体,以知识产权为核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实现价值增值,具有高附加值和强辐射性的新型服务业。知识产权,英文翻译为Intellectualproperty,中文翻译为知识财产权或者智慧财产权。定义知识产权的方法很多,可以大致分为列举类和概括类。《创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就是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定义,其规定的知识产权有:与文化艺术和科学作品相关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权利、发明权利、外观设计权利、发现权利、商标权利、商业标识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权利等。我国大部分学者采取概括的方法来给知识产权进行界定,这其中有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定义:第一个代表性观点是郑成思先生的观点,他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于智力创造的成果;④第二个代表性观点是吴汉东先生的观点,他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除了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外,还有经营管理中的标记和信誉;第三个代表性观点是刘春田先生的观点,他主张知识产权的客体由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组成;第四个代表性的观点是张玉敏女士的观点,她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仅有创造性智力成果,还有商业标识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记、信誉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为非物质财产,知识产权主体无法实在而具体地控制知识产权客体。
二、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张斌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了创意产业生产出来的创意产品;⑥李殿伟等指出,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最重要的资产;⑦于智慧认为从物质财富的角度看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就是知识产权的设立、保护和积累的过程。⑧从创意产业的概念表述可以看出,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具有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创意产业生产的创意产品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与“创意产品”不同,创意仅仅表示有创造性的想法,这种创意进一步形成具有财产价值的创意产品,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创意产业中的创意是否能够为创意产业创造价值,取决于创意是否能够形成创意产品。这种创意产品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和消费,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洛克认为,人的天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了人身权利外,人类劳动作为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应当包括在人的天赋权利范围之内。因此,人对其自身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⑨创意产品产生后,其本身并不能产生稀缺性,创意产品本身是非物质的,它要成为经济学上的财产,就要由法律创设出一种保护创意产品的制度,以便使创意产品成为具有稀缺性的知识产权客体。综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创意产品提供了一种财产保护机制。
(二)知识产权贯穿创意产业的价值创造过程
波特创立了一种价值链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创造的财富主要来自于企业价值创造链条上的一些特定价值创造的行为;潘瑾等认为创意产业的价值链应该分成四段,创意产业价值的增值历程需由知识产权的妥当保护。⑩本文认为,创意产业的价值链可分为三大阶段,创意产品的主线可分为创意产品的创造、销售和传播阶段。知识产权渗透在这三个阶段,分别称之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在创意产品的创造、销售到传播的三个阶段中,创意产业也达到了价值的增值(见图).
(三)创意产业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当保护
创意产业生产出的每一个创意产品都凝结了创造者独有的智慧、技能和劳动,具有鲜明的创造性,创意产品显然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创意产品的创造者可以借鉴公有领域的信息,但不能简单复制前人的劳动,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独特性的创意产品。前文提到,创意产品具有创造性,加之创意产品有稀缺性和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得其应该而且必须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意产业经营者要盈利,必须让创意产品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輥輯訛如果创意产业的经营者投入了各种资金和人力,却没有回报,那么创意产业就很难得到持续发展,长此以往,整个行业就面临着全面溃败的危险。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意产业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尽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物权又有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以禁止其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使用相关的知识信息。国家的公权力需要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私权之间划出一定的权利限制,详细规定出知识产权的内容,限制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期限,这些都让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得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也要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具有明显的利益平衡特征。创意产品创造者通过吸收借鉴公有领域的信息形成创意产品,需要通过创意产品的私有化、权益化来获得收益,知识产权相当于创意产品创造者和公众之间的一份合同,通过这份合同,创意产品发明者获得某种具有限制性的垄断利益。輥輰訛如何在创意产品的垄断与限制之间达到利益平衡,这一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关联性对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启示
综上,创意产业作为信息全球化的知识经济催生下的新型服务业,其竞争力即为创意产品的产权交易,即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产品的产权形式,创意产业的运行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交易。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密切配合。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联性,可以给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以下启示:
(一)我国应当制定相应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策略
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具有内在关联性,制定创意产业策略时,需要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顶层设计和引导。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层面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目标和措施。中国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国家级的顶层设计规划,在创意产业政策的顶层设计中理应包含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
(二)创意产业应当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妥善保护
创意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从创意产品的生成、开发到创意产品的消费,知识产权贯穿创意产业运行的整个流程。然而,我国知识产权现行制度并未对创意产业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服务模式和保护措施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合理规范和系统完善,是中国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应当受到管理和控制
创意产业概念范文3
(一)产业集群理论。
迈克尔·波特认为,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的支撑机构,如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职业培训和科研机构等在空间上集聚形成的有机整体。迈克尔·波特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些区域内由于产业集聚而出现的产业集群可以从三方面影响企业和区域的竞争:一是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二是指明创新方向和提高创新速度;三是促进新企业的建立,从而扩大和加强集群本身。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飞速发展,产业的集聚程度大大增加,出现了许多以城市为集聚点的产业集聚现象。Landry(2000)提出了“创意城市”这一概念,他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空间集聚对城市环境引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城市外在影响提升的吸引力,从而“重塑城市形象”;二是催生城市内在布局优化的牵引力,从而“重绘城市”。另一个由产业集聚延伸出的概念是由Florida在其《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书中提出的“创意阶层”。他认为,当具有新鲜想法的创意阶层以组织或区域的形式聚集时,价值和财富随即产生,这些资源就形成了区域的“决定性竞争优势”。Florida进一步将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定义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群体,其核心是雇佣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建筑和设计、教育、艺术、音乐和娱乐等领域的人才来创造出新的想法、新的技术或新的有独创性的内容。
(二)价值链理论。
1985年,迈克尔·波特教授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价值链”这一概念,认为“每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及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其实,产业价值链不仅存在于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而且也存在于不同企业的相互协作之中,特别是随着产业内部分工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不同企业围绕价值创造活动形成了相互协作的上下游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产业价值链。刑华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是由文化创意产业的各个增值环节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多样性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日益强烈的情况下,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相关行业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发展领域,产业功能不断延伸,推动了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过程,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链整合创造了条件。
二、英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实践研究
(一)英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状况。
作为全球最早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国家,在政府引导下,英国创意产业增长速度居全球首位。十多年来,英国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已居全球之冠,并与金融业一起成为英国知识经济的两大支柱。据官方统计,过去10年英国整体经济增长70%,而创意产业增长了93%。英国自1997年以来,创意产业产值年均增长9%,大大超过传统工业2.8%的增长率,是其他传统产业的3倍,对经济的贡献率达4%。统计资料显示,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值已经超过了任何一种传统制造业所创造的产值,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英国政府推动经济增长与降低失业率的有效发展策略。
(二)英国发展创意产业的措施
1、完善法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命脉。为此,英国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和制度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例如,1993年颁布《彩票法》,1996年颁布新的《广播电视法》,以及《著作权法》、《电影法》和《英国艺术组织的戏剧政策》等等,从而在制度上确保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持续繁荣。2、科学规划,多头并举,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政府是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有责任营造一个适宜产业发展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近年来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和政府积极的推动政策相契合。政府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财政扶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出口扶持等方面积极推动创意产业在全社会的发展。3、资金保障,重视人才。创意产业从业者多为中小型企业,甚至是以个人工作室方式存在,资金是中小型创意企业创办与发展的关键。英国创意产业发展中往往会遇到缺少资金、研发投入不足、无力开拓海外市场等问题。因此,政府积极支持那些有创新能力的个人或业者,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以免埋没了许多创意构思及商机。人才是发展创意产业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人才队伍,要靠对青少年的创造力、想象力的重视、开发和创意能力的培养。对青少年进行艺术教育与创造力培养是文化创意产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三、结论及启示
(一)几点结论
1、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尚无统一确切的定义。虽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文献研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时间毕竟有限,许多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表面,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整体比较零散。文化创意产业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确切的定义。2、缺乏统一的统计标准。目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范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各个国家的统计口径就存在很大差异,无法进行直接比较,更为重要的是,当政府在决定是否支持某一产业部门时,由于缺乏具体数据和统计资料而难以进行抉择,因此给政府的公共政策选择造成了一定的障碍。3、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从本质上看,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积累为根基,对知识作为最具活力、最具价值创造力、最具可持续的生产要素的广泛认同,其核心是基于“创意”。
(二)对我国的启示
创意产业概念范文4
【关键词】文化产业;概念;分类
“文化产业”概念源起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Theodor Adono)和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1947年对“大众文化”的争议和批判。自从他们把“文化产业”纳入研究范畴以来,文化产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便得到了学术界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文化产业的变迁和发展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文化产业同样是内涵丰富、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
一、文化产业概念区分
目前给“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界定一个准确的定义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从最为广泛的人类学意义上来说,“文化”是一个“独特人群或社会团体的‘生活全貌’”,由此可以引申出所有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因为所有的产业都与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有关。然而事实上,倘若我们将文化定义为“社会秩序得以传播、再造、体验及探索的一个必要(虽然并非唯一)的表意系统(signifing system)”的话,“文化产业”这一术语的表述和使用就会更加精准和严谨。简言之,文化产业通常指的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production of social meaning)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指营利性的文化企业机构,但有时也包含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和国家组织及非营利组织)[1]。因此,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大都应该包括广播电视、书报刊出版、广告以及表演艺术等。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的首要目标都是与受众沟通并创作文本,最终多以文化产品的实体形式呈现在受众面前。从广义上讲,所有的文化制品都是文本,但由于它们可以任人解读,必然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有些概念甚至还时常混杂在一起。
(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相对应的概念,长期以来,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在很多场合和领域混合使用,人们没能准确认识到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伴随着快速发展的高新科技和不断进步的现代生产方式,文化产业日益融入大众日常生活视野并风生水起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体两翼。
一般来说,文化事业是由政府主导,具有公益性质,通过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而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则由市场主导,是经营性的,主要利用市场来配置资源,推动文化企业发展壮大,调动更多非公益性资源和民营资本激活文化市场,以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多元化的精神需求。[2]从资本来源上看,文化事业的生产资本由国家或社会统一集中提供;而企业商品生产的资本来源则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多元化,广泛吸收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经营领域。从管理体制看,文化事业通常实行公益性管理体制,文化产业实行经营性企业管理体制。从调控方式上看,对企业单位,国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和价格杠杆进行间接调控并进行合理引导;而对文化事业,则偏重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
文化事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公益性。绝大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美术馆等都是国家投资兴建和拨付日常经费进行管理的,理所应当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二是社会共享性。公益性文化事业为社会公有并且共享。三是社会公用性。主要是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方面的多方面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群众文化事业。
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文化事业起着重要的文化服务引导作用,文化事业导向和滋养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市场化,可以增强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激发社会开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加快文化消费步伐,满足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事业的建设具有基础性的补充作用,两者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都是社会主义特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3]
党的十报告提出,推行十多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明确了新的文化建设理念,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文化产业由市场主导。文化产业既有商品消费的经济属性,又有精神享受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业既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实实在在的强大经济实体,又能体现国家软实力,是一个具有无限生机的经济增长点,能够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4]在全面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要“两手抓、两加强”,要尊重两大规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两对关系——文化发展之“魂”与文化传播之“体”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并不意味着只注重市场规律而不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不能随意夸大或简单理解发展文化产业就是文化产业化或文化市场化。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始终要引导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担当社会责任,绝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益、影响和谐稳定及国家安全来获取经济效益。[5]
(二)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
在国家层面,我国对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的使用有着明确的区分,并没有不加区别地对待。在《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以及党的十七大、十报告中涉及有关文化产业内容时,普遍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创意”二字,文化产业并不是创意产业,创意只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而所有的文化产业都只是围绕着创意来展开活动的。
英国最早提出“创意产业”这个概念。20世纪末,英国政府提出把文化创意产业作为英国振兴经济的聚焦点,专门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将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发展高度,首次明确提出了“创意工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主要指那些充分运用个人的天分、技艺、智慧,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循环开发进而创造就业机会和潜在财富的艺术思维活动[6]。“创意经济之父”约翰·霍金斯①根据“有想法的人,特别是有自己想法的人,在很多情况下比操纵机器的人更有力量”的基本判断,对创意产业做出较为宽泛的定义,他认为构成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艺术设计、专利申请、商标营销和版权保护。任何一种文化创意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依靠人的灵感和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提升传统文化要素的内涵和品质的,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加工和移植,创意活动融注了最大的个性特质。
创意产业区别于文化产业的最大特征主要在于它高度集纳了创意元素、文化因子和科技力量,三者相互作用并深度融合,形成了高智慧、高文化的新型产业集群。[7]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及服务被认为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在国内,北京最早认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侧重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角度重新定义创意产业——以创新为根本要素和途径,突显文化内核和创意价值,主要体现了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的行业集群特征。[8]而相对于文化产业,具有信息密集性和高知识性特征的创意产业是高智慧和创意的结晶,始终处于价值链的高端。任何一种创意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利用人文积淀,通过重塑传统产业结构来完成创意点燃和价值实现。如当今的3D电影、3D打印和高清数字电视等高科技文化产品都是通过数字新技术完成的。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创意,创意是一种新科技理念。由于创意产业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条的高端环节,因此它的创新思维凝结在文化产品及服务当中,通过价值传导进而实现它的附加值增加,完成跨行业、跨领域的重组与合作,进而推动文化产业实现深度发展。
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关联极为密切。文化中有创意,创意中有文化。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政府制定实施决策方面,对“创意产业”一直存有较大分歧,特别是一谈到文化必然提及文化产业,这一对平行的概念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也有显著差异。有时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之间有明确的区分,有时二者之间又可以互换使用。[9]在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形势下,虽然强调创意产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知识创新、产业升级和效益倍增等方面有巨大的增量空间,但由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条件所限,且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与我国倡导的自主创新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目前看来,盲目照搬英国等国的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政府的统一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加强两者研究,有助于明晰各自归属的产业边界,廓清文化产业与创意之间认识上的误区。
二、文化产业的分类
文化产业包含的内容和门类非常丰富,是一个多系统多组织构成的有机整体,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规范科学的分类标准,现在的分类标准是在各种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因为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加之文化产业概念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世界各国地域、经济、文化背景、产业政策等各不相同,所以与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相对应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体系也不尽相同。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发展目标制定本国的文化产业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机遇。
目前在国际上各种产业分类标准中,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费希尔在其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提出的三大产业分类法最广为人知。根据社会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顺序将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主要指“服务业”,即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部门,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之外的其他相关产业。除此之外,一些国际组织根据组织内部的产业划分原则也制定了自己的产业分类标准。从世界范围看,文化产业从组织结构上基本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信息咨询、文化旅游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产业的阐述不尽相同。由表1可见,世界各国根据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分别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而宏观的行业划分。最早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定义如下: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化的生产标准,经过生产、复制、流通和传播等主要环节的一系列活动,强调其知识产权的属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角度进行科学界定,为我国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也有系统研究,但划分类别上存在差异性。21世纪初,有学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包括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告、娱乐等较为细致的综合性文化体系[10],但划分范围太宽泛,过于笼统。另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区分为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旅游等四个领域[11]。这种粗略划分虽有些过于狭隘,缺乏具体操作性,但划分较为清晰。为更好适应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科学规范的分类标准和体系已势在必行。
我国统计部门最早于1985年首次把“文化艺术”纳入第三产业统计项目中,开始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相对成熟的产业分类标准,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形势下和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制定科学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多个部门广泛调研、共同研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作为首个国民经济分类指导标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对文化产业的内容进行科学划分和全面统计,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宏观发展决策的制定实施。此次分类标准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认为文化产业是为全社会提供各类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围绕文化消费的活动集合。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文化产品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等六大类[12]。再具体进行划分,主要分为核心层、层和相关服务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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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划分层次
通过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文化产业的分类上比较宽泛,涉及的领域和门类较多,涵盖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物质文化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又有精神文化生产、和经纪活动;既有公益性文化,又有经营性文化;既包括学术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又包括商业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交错混杂并存发展。随着新兴文化业态的相继出现,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越来越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亟须对现行分类体系进行必要调整,使其更加切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进行的创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2012年7月,国家统计局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对产业类别和结构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新增了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特征的新兴业态,逐步细分了部分行业小类,去除了少量不相关的产业类别。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颁布实施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对文化产业的定义进行了更为精准的界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进一步说明了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与其相关生产活动(从外延)的范围指向。
根据2012年的分类标准可以概括出,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辅助活动和专用文化设备的生产活动成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要内容,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方面则是补充。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基本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统计上指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覆盖全部文化及相关单位,“文化事业”着重指公益文化单位,而“文化产业”主要指经营性文化单位(见表3)。
当文化产业的内涵较为明确时,其外延描述就会更清晰。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基本上全面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客观进程和可喜成就,特别是新的四层次划分较为合理,对文化产业链条进行了新的提炼和梳理,更符合文化生产规律[13],更好地适应了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这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热切关注,同时也澄清了以往在文化产业认识上的不确定认识,为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文化产业统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和行业导向,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文化的认识逐步深入、文化与其他领域的加速融合,文化产业的涵盖范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完善文化产业的科学划分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化产业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和系统划分,能够正确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恰如其分地定位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坐标,以便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的区别管理,推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既要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同时也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门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产业的媒介品牌与创意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0XXW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闻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JJD860006)]
注释:
①约翰·霍金斯先生是国际创意产业界著名专家,英国经济学家,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版权媒体及娱乐业研究方面的领军人物,知识产权的负责人和提供创意及知识产权咨询的创意集团的主席及创始人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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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EB/OL].http:///2004-05-18.
[13]张玉玲.文化产业:专家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N].光明日报,2012-08-02.
创意产业概念范文5
关键词:新媒体艺术;文化创意产业;体验经济;美学经济
一、引 言
2009年底,詹姆斯·卡梅隆再次以《阿凡达》骄人的票房,突破自己曾以《泰坦尼克号》创下且保持了12年之久全球票房第一的纪录。在第82届奥斯卡金像奖的角逐中,《阿凡达》获得三项大奖,“最佳艺术指导”、“最佳摄影”和“最佳视觉效果”。该片提供2D、3D和IMAX-3D三种制式,在中国国内,不仅出现了连夜排队抢票的景象,在一些没有IMAX-3D制式影院的城市,甚至出现了组团去附近城市只为看到效果最佳的《阿凡达》的“壮举”。这样的疯狂和痴迷,从现实的角度,展现了新媒体艺术的绝佳魅力。
新媒体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形态、状态,二是增强了信息传送的互动性和即时性,三是实现了高科技、多技术、多媒介的融合。
而新媒体艺术以信息科学和数字技术为载体,以现代艺术为内容,以大众传播科学理论为纲领,将信息通过媒介的传播技术将科学与艺术的高度融合,应用到文化、艺术、商业、教育和管理领域,并且,以此对文化艺术本身和文化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新媒体艺术元素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
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生成主要来自以英国为首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文件,因此带上了浓重的地方色彩,各自的概念界定往往与其国家本身的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认知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具有全球普遍认同意义的概念目前还未产生。我国近年来的官方文件,包括《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仍未采纳“文化创意产业”这一说法,而是保留了过去的称谓“文化产业”。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澳大利亚创意与创新重点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和项目主管、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学者约翰·哈特利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着力描述一方面在于创意艺术,这主要表现在个人才能上,另一方面在于文化产业即质量因数,这两方面的结合。它是近些年来在新知识经济范围内的信息通讯技术,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媒体技术的语境下,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提供城市消费者交互式运用的概念[1]。
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领域领军人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元浦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在当今全球化条件下,以新媒体传播方式为主导,以艺术文化消费时代人们的精神需求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传播为支撑,以文化经济全面结合为自身特征的,国家、行业、技术领域交叉或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2]。以上二位国内外著名学者对文化创意产业区别文化产业的认识中,都强调了新媒体技术和网络等新传播方式这类要素的创意地位。
而各国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也不尽相同。英国将其分为13类,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交易、工艺品、时装设计、电子出版、时尚、互动休闲软件、影视、音乐、表演、电视广播。 美国依旧版权分为4类: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联合国则分为传媒、卡通、电影、娱乐、网络游戏、旅游、文化、网络信息、音乐、戏剧艺术、艺术博物馆等。
(二)新媒体艺术的概念
新媒体艺术的先驱罗伊阿斯科特认为,连结性与互动性为新媒体艺术最明显的特征。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影像及互动装置、虚拟装置、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动画动漫、影视广告、网络游戏、数码艺术设计、数字插画、CG静帧、数字特效、DV、数码摄影等。新媒体艺术的表现形式非常多,但共通点就是被大众所接受的途径以及作品的直接互动,通过人的触摸、空间移动、声、光、电等的效果,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新媒体艺术创作需要经过:联系、融入、互动、转化、展现这五个阶段。首先必须有人与装置之间的联系,并全身融入其中,而非仅仅在远距离观看,通过与系统和人产生互动,这将导致艺术作品与人的意识之间的转化,最后展现出全新的影像、关系、思维与效果。
将当代新媒体艺术与传统艺术相比较,其发展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它已不再仅仅依赖个体艺术家的才华和灵感,而是依赖整个艺术创作体系、艺术传播过程及方式、艺术媒介手法与参与方式等的全面创新。图像时代、消费时代以及“数字化生存”是新媒体艺术发展的现实语境。
首先,图像成为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和资源,对许多人来讲,甚至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科技时代的图像主要集中于用声、光、电为载体的多媒体种,而不再集中于平面中的图像、文字等这类静态印刷物中。“当代艺术及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听觉的感官艺术文化,而不再是平面的印刷文化,这已经是不容小觑的事实。”[3]
其次,当今世界消费主义的盛行,使得商品的价值已不只是其使用价值,人们消费商品,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内心需要的符号消费、仪式消费等,消费也成为艺术活动的基本方式。艺术经纪人出现后,处于艺术家和群众之间,他们了解并熟悉艺术家,懂得艺术欣赏,自身又赋有很强的营销能力,清楚明白市场需求,最重要的是他们富有经验,可以通过消费的方式把艺术推向大众。
再次,MIT著名教授尼葛洛庞帝笔下的“数字化生存”时代已经日渐成熟,科技的发展引起传媒形式的变化,艺术的多媒体化以数量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新颖的大众文化产品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标志。通过媒介,文化艺术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效率更高。而且,媒介融入了艺术的创作的整个过程,真正可以成为艺术中的一部分。艺术传播与媒介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带来的语境的分离和重构,也让人们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了艺术创作对生活的传统观念的反应。
(三)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现象
当今,数字媒体就像是文化艺术创意产业的发动机,它以IT 技术和CG技术为核心,极大地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影视、动漫动画游戏研发、广告、多媒体信息技术的开发与信息产业、建筑、工业、服装等一系列的艺术设计、系统仿真、图像分析、虚拟装置等领域,并涉及到科技、艺术、文化、教育、营销、经营管理等诸多领域[4]。
首先,分解文化创意产业,可以看到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文化创意产业可以分解为三组概念,即文化、创意和产业。第一,文化(包括艺术)传播借新技术革命下的新形态媒介,提高了传播效率,又增加了受众的审美感受,并通过“点击”、“复制”等形式,扩大了传播的接受范围和接受频次,增加了受众的“被卷入感”,从而,产生了新媒体艺术的最重要传播特点——交互性。第二,新媒体的使用使创作者的“创意”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因而,提高了作品“创意”的表现力。第三,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带来了受众的数量激增,创造了更多的文化消费需求,使文化具备成为一个产业,并保持盈利性的必要条件。
其次,考察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仍然可以看到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电影电视广告是新媒体艺术介入较快较多,也是进入大众视野最多的领域;动漫和软件开发业运用新媒体艺术的虚拟现实和交互性更多,并且发展主要依赖新媒体技术的个性;随着人们生活中电子产品的增多、闲暇时间的减少以及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习惯的改变,数字出版的兴起和发展正在日益增加与新媒体艺术的融合;而旅游会展业,在近年来更加注重新媒体艺术要素的融入,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中,新媒体、声光电的运用给观众带来了大量的美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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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媒体艺术之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复兴文化产业,保护文化遗产,提高文化商品的附加值
首先,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诞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更加强调创意的重要性,创意是其核心,并表现出多样性而非同质化、分众消费等诸多特点。新媒体艺术开放、自由、复制成本低的特点,能够充分考虑到受众个体喜好以及内心需要的相异,在提高其自主选择权的同时,有利规避了文化产业过去成本高、风险大这一缺点,并通过技术含量和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保障了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
其次,文化遗产作为地区人群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中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27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数量丰富。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共4项,另外,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1175项。物质文化遗产易被破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易保留的特点决定了这两者都需要借助科学技术,而在继续承担文化艺术传播功能的过程中,同时使自身被保护和保留。新媒体艺术的虚拟现实功能以及数字化保存方式可以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贡献巨大力量,从而促进了文化的流传。
再次,新媒体艺术本身就是一种高附加值的文化商品,它将过去一味依赖创作者才华和名气或者物品历史的文化商品的价值,转嫁到技术带来的高附加值中,以可感互动的体验增加艺术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含金量,可以更加有力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新媒体是文化艺术传播的重要载体,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技术手段,是提高创意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砝码。因此,融合新媒体技术与文化艺术要素的新媒体艺术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内容。
(二)实现文化创意产业推广体验经济与美学经济的载体
首先,新媒体艺术是文化创意产业实现一种叫“体验经济”的重要载体。“体验经济”即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所谓体验,就是企业以服务为平台、以商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从而创造出值得消费者回忆的行为。众所周知,商品是客观存在即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而创造出的体验是会给人留下记忆的。与以往不同的是,商品、服务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外在的,但体验是主观存在,即内在的,存在于个人心中,是个人在身体、感情、意识上参与所获得的。没有两个人的体验感受是完全一样的,因为体验是来自每个人的感受与商品之间的互动所得的感情[5]。在这里,大致总结了5种体验,娱乐体验、教育体验、情绪体验、审美体验和情感体验等。新媒体艺术交互、虚拟的特点增加了受众的被卷入感,例如在四维影院中我们亲身体验到虚拟现实技术借助声音、音乐、光线、电子影像、机械互动装置、遥控器等多种媒体相结合,打造出幻真的虚拟世界。新媒体艺术带来的体验是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虚拟现实,使消费者得到沉浸感、交互性和构想性。
其次,新媒体艺术的低门槛对于美学经济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美学经济指“立足于美学价值,通过向潜在消费群体提供审美服务产品(或将审美要素大量渗透到商品中),以提升商品的文化附加价值,使消费者获得审美愉悦为目的而获得利润的经济形态”[6]。美学经济的题中之义是强调艺术生活化,通过将美附着在能够更多接触到人们生活中的实用物品或商业服务,来推广美的体验,实现审美教育和审美享受的普及,从而达到文化艺术的“平民主义”,即平民美学。新媒体艺术使艺术生活化,艺术生活化是文化成为产业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以商业形态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更公平、更包容的文化语境的构建契机,就是在这样一种转向中将高雅,高端文化推向边缘、消解它的光环的同时,也将它们的泛化促使形成更加公平的艺术文化共享空间,以便大众容易接受、理解这些艺术文化层面的享受,这无疑可以使社会文化更快更好地整体进步。
四、结 语
新媒体艺术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多种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传播与文化创意产业是中国可以尽快步入世界前列的产业类型[7]。我国在推动文化传播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对新媒体艺术予以了多方面的支持和重视。2005年国务院出台《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力地推动了电视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我国每个电视台每天必须播出超过10 分钟的动画片(省台要求30 分钟以上) ,其中60 %必须是国产片。国家火炬计划批复的全国唯一的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的专业集聚区,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这是北京市首批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该基地还在2006年的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光荣地被评为“最具投资价值的创意基地”。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加强对新媒体艺术的研究投入以及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并寻找实现新媒体艺术商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更多可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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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概念范文6
虽然这三者的指向并不完全相同,涉及的范畴也略有参差,然而彼此之间有极大交集。从其主要交集中的相互关系而言,文化是领域,创意是动源,版权是杠杆。从其主要交集中的产业发展看:文化是田园,创意是种子,版权是肥料。
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时代”,是以知识产权去“经营”经济活动的时代。一方面,在科学技术上,已经演变为今天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全球竞争;另一方面,在文化艺术上,过去文艺创作自由化的个体作业方式,已经开始加速演变成为今天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运行的群体集约模式。而对于文化领域内的相关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正在呈现出越来越举足轻重的态势。这方面的相关产业发展,愈来愈凸显为以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之“激励创造,科学管理,依法保护”三者合一的“有效运用”。
作品产业运作,其营销及其收益主要来自六个方面:相关电影票房收益、相关发行录像制品收益、相关电视播放收益、相关衍生产品收益、相关特许经营收益和相关主题公园增值收益。上述环节哪个也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和经营,都需要版权保驾护航。从国内外文化创意类产业的发展来看,大多离不开“创意创作是根、运作运用是神、无形资产是本、知识产权是魂”的基本格局。
笔者最近刚开始着手的一项“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运用”的项目研究。在其中,笔者发现,无论是迪士尼这样的“巨无霸”,还是一些动漫新兴微型企业的“小精灵”,在其企业成长之路上,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而且,或许是文化创意类产业及其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度更高与知识产权敏感性更大的行业特殊性,文化创意类企业的成长与壮大更离不开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由于我国文化创意类企业发展的历史惯性与时代机遇,版权问题势必更加凸显为我国文化创意类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面对着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版权产业这三个概念,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觉得不明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当今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更具有我们的中国特色及其特定的内涵。起源于英国的创意产业概念,即使在1998年英国的官方定义中也没有描述出十分清楚的界限。在始自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继承的“版权产业划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创造版权作品,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核心版权产业”。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是:都支持版权保护与经营,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有核心与基础作用。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而与这四种工业中的文化创意类产业及其企业相对应的,恰恰就是版权这一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版权制度及其运作直接成为了文化创意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源泉和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