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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极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是保护民族文化的关键。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种保护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贫富差距严重,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经常用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决和审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严重匮乏。企业也没有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没有大量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做所措,处于被动的地位,不会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使得企业蒙受各种损失,甚至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对策进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到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2、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何依法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在全社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3.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积极研发新技术,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术,打造知名企业。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建设,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各种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
4.严格执法
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国家机关应该对知识产权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页。
[2]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第53页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
前言:现如今,国家十分重视个人以及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是由于自主创新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而且创新是一项很艰难的工作,但是往往又很容易复制,因此就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创新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能使得更多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创新,为企业甚至是国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帮助。但是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上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题,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作用是具有两面性的,但是绝大部分还是一些比较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创新发展。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且结合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的发展带来帮助,同时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有助于国家走上强国之路。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在许多年前国家就已经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并且近几年来也在制定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但是想要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顺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障之下,知识产权才能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程度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基于这一前提下,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自然就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而知识产权正是自主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受到侵扰,也就意味着自主创新的成果受到了破坏,这会严重影响到个人以及企业的利益和自主创新的热情,从而影响到企业和国家的发展。由此看来,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对自主创新造成很大的影响,进而阻碍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
1.2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每一个公民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自身需要具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基础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当出现问题时,也就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现如今我国所存在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所有者往往意识不到申请国家专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会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创新成果,所以当自己的创新成果被抄袭时,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因此无论是对自己的利益还是心理上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1.3政府执法力度不严
对于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来说,制定完善的体系很重要,但是执法过程则更为重要。现如今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常发生,其中所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并不严格,惩罚力度也存在问题,所以才导致这以问题频繁出现。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工作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相关人员的工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来说是具有关键作用的。但是目前政府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就是执法力度不严格,这与政府职能缺位问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很多工作都无法顺利完成,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也就会出现一些漏洞。除此之外,也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基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政府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并不严格,保护工作也不到位,从而导致侵权事件发生,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问题的办法
2.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之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就很容易出现侵权的问题,创新成果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抄袭,这样一来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保障,这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进行和发展来说是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的。因此,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目前最需要完成的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是其他工作内容完成的前提保障。
2.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代表着个人或者是企业经过很长时间的科学研究所获得的创新成果,往往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多年来的心血,如果将创新成果应用到企业发展乃是社会生产中,都会给其带来很大的利益,同时也会促进企业和国家的发展。知识产权无论是对个人来说,还是对某个企业或者是国家来说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因此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我国公民首先要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论是个人的创新成果还是团队的创新成果,都应该尽快地申请国家专利,申请国家专利会使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出现抄袭的情况。即使出现问题,也会很快找到问题的所在,进行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促进我国创新事业的快速发展,进而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
2.3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
要想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障,首先政府人员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重要意义。对于职能缺位严重的政府,应当及时对政府人员进行补充,从而保障每一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政府人员需要有足够强的工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严格安全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处理,在工作时绝对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因素,做到公平、公正。
3.结语
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可以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因此分析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我国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刘丽,顾晓燕.知识产权贸易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基于中国经济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14(7).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当今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文化产业作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步伐,辽宁省的文化产业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飞速的发展。其中辽宁广播电视系统、辽宁新闻出版行业以及辽宁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居于先进水平,其中尤其演艺业发展十分突出,以2012年为例,2012年,全省演艺业实现产值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7.5%。同时,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动漫产业支持与发展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开发这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更是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点睛之笔,辽宁省文化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规模,全面性的发展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而且正在逐步成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占据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辽宁省与下属的地级市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政府文件,例如2011年的《辽宁省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试行)》,2001年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及陆续出台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总体上来讲,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毕竟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尚属一个新鲜的事物,到目前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部分新型案例在处理上并没有先例,这致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设立与执行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会在一个侧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在适用时会产生一定的阻力,有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领域体现的很少,即辽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催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文化产业是滋生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肥沃土壤,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不足,必然会导致全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这样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包括在内。从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一行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在服务业当中,会发生服务业的品牌问题,这就是涉及到商标、商号等问题,其理当属于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国外发展趋势来看,对于提供的服务方式,有些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有些也是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的。所以服务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一点仍然需要学术界进行讨论与研究。
综上所述,应该说辽宁省虽然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依然较大,这些都是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可以看出,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讲,法律救济是最为基本的救济手段,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完善的地方,新型案件有不断出现,导致在法规的制定与案件的处理上属于一种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就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涉及网络环境与软件工业等文化产业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范围更加全面,案件纠纷更加专业复杂已成为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特点。
在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救济方面,救济力度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的沈鹤(小沈阳)表演者权纠纷案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虽然表演者的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但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不足以起到法律的一个警示性与预防性作用,不能够有效地震慑侵权者,会使得知识产权人陷入一个被动维权的局面。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保护存在的缺陷
(1)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较笼统,缺乏细致划分。例如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详细,但是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基本没有提及,也就更不用说为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几大龙头产业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了。笔者认为,单纯的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是《条例》还是《知识产权法》,其中较为笼统的条文不足以解决辽宁省日益发展的文化产业中所产生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只有针对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省级下属市级地方性法规适用面较窄,不具有整体借鉴性。在辽宁省的部分城市在本地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鞍山,大连,铁岭等城市,都较早地进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尝试。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具有全省范围内的适用性。因此一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有规范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3)上下级相关地方性法规配合不力,经常出现权力交叉与适用上的分歧。在省级法规与下级法规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辖的异议与界限的模糊。在很多的条例上,省级法规与下级规定存在差异,在具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适用本地先关规定处理,还是适用省级法规规定处理,往往会成为难题。而有时因为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新型侵权行为缺少具体规制
随着辽宁沈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侵权的竞合,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目前辽宁省地方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型侵权的从字面上来看不难理解,但是从其真正的含义上来看,新型侵权行为则包括了许多新的要素,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却造成了多种权利的损害,形成了一种侵权竞合的情况的出现。例如,以名人形象抢注商标,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新型侵权。一方面,它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权,另一方面,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诸如此类的新型侵权目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种新型侵权可能到这知识产权层面上不同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权利受到侵犯。例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等,这都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使得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后可能涉及多个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使得新型侵权行为更加的复杂,再加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使得在侵权案件的举证与调查上也存在着一定不便。这些都只能在地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四、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策
1.建立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商标的本身特性,使得商标专利极容易被侵害。商标的独一性,先注先得等特征,使得很多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利人面对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根本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享受商标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1)在知名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对其合法知识产权人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优先条件,为其预留商标注册时间,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仅允许权利人注册,他人只有在此期限后方可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2)在接受注册申请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正确合理地区分权利人与抢注人;(3)对于知名文化产业的商标注册,应规定相关商标注册部门应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权利人疏于注册而产生的恶意抢注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一些规定,都应该在辽宁省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如严格商标注册程序,加大商标注册人资格审查力度等。
2.建立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是确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双重配合。
针对于此,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指导预防作用。而在政府的政策与职能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例如推行知识产权人政府部门登记制度,即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如果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立即注册商标或申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政府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暂时性的专有性的注册权与申请权,这样可以由政府进行第一步的保护,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针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以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特别注意所侵犯权利的所属的法律部门,注意其交叉点,从而确定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应当考虑将新型侵权行为即侵权竞合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权利人更加方便的举证与维权,确保侵权人受到合理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的侵权竞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单独侵犯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从一较重行为处罚还是分别对多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比如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时,是应该按照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民法体系中的规则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其中的规制力度需要依靠立法活动来进行调解,而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更好地震慑与惩罚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同样可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催生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从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规制新型侵权行为,从而推动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分析[Z].中商情报网,2012.1-3.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行政保护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向前发展,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1]
1 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
1.1 两种保护模式的联系
相对于一种保护模式而言,双轨制的实施并非仅仅增加一种保护模式,本质上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又不能实现相互替代,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探讨。
首先,要遵循“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即知识产权司法部门有权对其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其次,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的交叉的部分,应当采用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进行处理。
笔者将知识产权的纠纷用两个椭圆表示(见下图),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边椭圆1+3进行表达;另一方面,行政保护也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用右边的椭圆3+2表达,而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类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用椭圆2表达;一类是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处理的,用椭圆3表达。但从实际的图形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互相交叉,却不可替代。
1.2 两种保护模式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的重点是保证知识产权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刻给予纠正,是一种主动保护;[2]司法救济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保护,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还需依靠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之外,还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是监督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一经提出必须付诸实施,即便在诉讼期间也必须执行;司法救治的措施仅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等,这些措施并不具备强制性。
2 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私人商品,又是一种公共商品,其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3]有形财产的物权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相比,其社会功能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除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的利益,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十分明显。
2.2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如果一个案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经过行政程序后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两种案件的诉讼客体、审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4][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经过行政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是由当前生产力决定的,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其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当前“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专利商标确权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确权及商标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通过三到四个审级,尽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但这种程序设置并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导致产权及商标确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冗长的确权过程给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多利用这段时间从事侵权活动,进行非法竞争,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6]
确权程序冗长仅是专利商标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机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标、专利确权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创新的政策,已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多处于分散状态,其操作性、执行性较低,最终导致商业侵权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过于原则化,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影响执法效率。其次,诉讼期间缺少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晓,将会给权利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且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较强,无法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3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存在问题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都是以司法救济为后盾的,但两者又是如何进行衔接的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部门做出的惩罚措施则向法院时,这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这一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实际的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这里以商标侵权为例,对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将其认定为行政调节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原争议双方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赞同这种观点。[7]同时即便在司法救济内部,也存在着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衔接不恰当的问题。正是这种不恰当的衔接关系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入世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受新技术革命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如不了解经济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法认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采用利用当前多媒体环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
4.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立法是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其立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的制度设计要求,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保证立法为同一目标服务,避免各项立法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体运作效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制定单独的保护条款,同时借鉴Trips的相关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做好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总体来讲,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相关原则之间的矛盾,并认真总结相关经验,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4.3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及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诉讼的证据制度。做好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够的证据后,原稿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证据,并对证据提供期限、交换期限进行限定,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进行界定,确定为过错及过错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时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权行为,则必须责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侵权行为盗版营业,则可将其营业所得利润进行赔偿。
5 结 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护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互补与互助,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做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思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发展[J].知识经济,2014,9(18):27-28.
[2]王树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浅析涉知识产权行政权的变化[J].知识经济,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1(2):76-81.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实施保护,以此保障产权所有人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收益的制度。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规定,随着我国与国际上贸易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
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 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
2.企业大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企业大都未能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3.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
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二、加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演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演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又比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反限制竞争条款,但它只涉及市场交易行为,并未涉及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必须扩大到对食品、医药、化工、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服务标识等领域的保护。在著作权方面,为了达到WTO知识产权协议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要求,建议取消对我国软件著作权人的登记要求:应参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给予我国软件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及我国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权”:应根据WTO相关的规定,完善对表演者的保护,即表演者应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活动的录制品。
2.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高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及增值,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在研发机构与市场部门可以挑选员工兼任知识产权联络员识产权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研发与市场体系。
在贸易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企业在合资或与外方合作时,一定要签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品牌不能流失,合作开发的新成果应争取共有,不能只是出卖劳动力,不能一味地搞“贴牌生产”,我们的企业要产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产生主导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企业要从容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是很正常的,企业要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地图”,要有完善的预等和应对措施。一旦产生纠纷,要积极、主动、冷静、沉着,找出问题的症结,妥善加以解决。
3.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监控,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滥用
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监控制度,特别是在外贸加工中应注意外国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是否为有效的知识产权,对外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检索,防止企业无意中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者。同时,还应加强出口知识产权监控,注重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管理,跟踪知识产权的登记、许可、变更等。在进军海外市场前,应进行充分知识产权调查,例如,主要竞争对手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品牌等。
我国企业目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往往在对外方许可的技术不进行任何知识产权检索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和出口,这样非常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必要的情况,在详尽而完备的知识产权检索后,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不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即使将来的外贸出口会遇到侵权指控,该法律意见书可以一定程度上作为我国非“恶意”侵权的初步证据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保护意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64-02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通过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占有和运用,来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强综合国力已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战略手段,加快知识产权立法,对本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对于以智力成果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来说,创意设计投入高、复制成本却很低,如若知识产权保障不足,原创人员所作的大量投资便难以收回。因此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文化创意成果的传播及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
1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国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应知识产权立法已日臻完善,执法监督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
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有关国际规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如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数十部国际公约;同时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有关版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正在不断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各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力度,成效显著。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10年我国行政处罚各种侵权盗版案件数就达10590起,处罚金额达2214.3万元。收缴各类盗版品3509.8万个:其中收缴盗版图书849.5万册,收缴各类盗版期刊82.7万册,收缴各类盗版软件54.6万件,收缴各类盗版音像制品2375.4万盒,收缴各种盗版电子出版物108.9万张。(见下表)
2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立法滞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多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并积极加入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任务依然严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仍显滞后,如在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上、继承问题上以及在民间文艺权利的归属问题上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存在法律空白。
2.2部分企业维权意识缺位
虽然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但长久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未能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落实。在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导致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未能及时的得到解决。
另外,由于我国文化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如我国的广告设计行业,由于行业利润较为丰厚,使得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同时由于我国广告企业品牌意识的淡薄,也给不法分子留有了可乘之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2.3打击网络盗版立法不健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盗版问题也随之产生。我国对于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打击盗版的立法工作却相对较为滞后,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空白状态,从而使得网络盗版极为的猖獗。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的探索网络反盗版的相关立法工作,但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如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版权保护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仅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中有所体现,还没有专门的网络反盗版立法的出台,并且现有的法律条文仅对网络盗版的个别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还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体系。再有,与传统盗版行为相比,网络盗版更具专业性,并且范围广,认定较为复杂,而现有的非专业的执法机构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合理认定和实施有效的打击。
3构建与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
3.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如前所述,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关于这一领域,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在打击侵权行为时,法律依据较为欠缺。而像这样的文化产业新领域,都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有效的保护权益人的利益。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即要加强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体系。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既要整合相关的资源,又要分工明确,以避免互相推诿和相互指责等行为的出现,从而构建一个功能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
三是要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即要建立以版权登记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队伍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扩充服务项目等,来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3.2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逐步增强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普法教育,一方面能够使文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充分认识,从根源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文化企业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更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形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冯新民,王建冬,孙慧明.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54(23):6-10.
[2]李宁.“自由市场”还是“文化例外”——美国与法-加文化产业政策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5):106-109.
[3]孙玉芸.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其启示[J].企业经济,2011(2):187-189.
[4]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1-55.
[5]丛立先,卢洋.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08(1):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