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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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原则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1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因此,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从劳动保护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重要的基本权利。劳动保护权其实就包含在生存权或生命健康权之中。职工的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载体。很自然,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生命,其他权利就变得毫无意义了。美国曾经有一位叫马斯洛的心理学家提出了“需要层次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自下而上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获得成就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得到了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同。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人们首先需要吃饱穿暖,维持生命,进而要求安全,在此基础上才有进一步的精神上的需要和追求。从历史到今天,从中国工会到国际工运史,无论是哪一个工会组织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要高举劳动保护的旗帜,把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劳动保护中工会是代表职工实施群众监督的,这种监督就是维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任务,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殷切期望,也是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长期坚持的重要职责,因此,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工会之所以介入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维护权”。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时刻不能忘记维权的职责。因此,我们的工会干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经常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以维权为己任、克服困难和阻力,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尽职尽责。其主要方法是:

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列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条列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列。首先要加强工会劳动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要充分发挥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这支队伍人数最多,如果能够切实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力量是巨大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工会组织要检查考核他们作用的发挥情况,使一些安全隐患、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违章作业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把事故、健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员工代表作用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员工生命安全是第一利益,确保人生安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企业工会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员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提高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待遇,吸收更多的职工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依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产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适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这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职工的最基本的首要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工会的使命。工会要做好劳动保护这篇大文章,教育职工注重安全与健康,增强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合法权益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等基本利益,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在遵守煤矿工会的基本运营原则的基础上,为煤矿职工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广大煤矿职工的基本需求,但是目前来看,现存的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职工需求以及煤矿企业的发展,下文就以明确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涵为着手点,具体阐述应该如何对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创新。

一、 加强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新的重要内涵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能够进行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加强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新是十分重要的,不仅仅要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基本权益,还要促进相关的劳动保护体制的创新与发展。作为基层群体,往往在劳动过程之中会处于弱势的一方,而煤矿工会能够为这一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及基本帮助 [1 ]。极大程度上保护了基层劳动人民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了煤矿协调稳定的安全生产。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新时代、新改革、新形势下又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不仅仅要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同时也要坚持其可持续发展的前进方向,在科学技术方面也要坚持前进与创新,煤矿工会做好基层工会的具体工作。

由此可见,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新是我们的发展要求,不仅仅要从工会组织的制度及工会整体队伍素质的提高入手 [2 ],同时也要找准煤矿工会劳动保护的宏观发展目标,只有促进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才能够使其顺应时代社会发展的潮流,满足社会及经济发展提供的新需求。

二、 如何对煤矿工会劳动保护进行相应的创新

(一) 明确煤矿工会的创新目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煤矿工会的发展目标中,不变的是工作的性质与基本内容,都是以维权工作为核心从而进行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在劳动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保护煤矿职工们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命安全、经济权益等 [3 ],但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还需要明确煤矿工会的创新目标,可以将关注煤矿职工的心理健康也添加到煤矿工会的工作内容之中,扩大煤矿工会的服务范围。除此之外也不能忽视煤矿工会的根本目的,不仅仅要帮助广大煤矿职工进行问题的解决,也是为了促进煤矿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帮助煤矿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从而达成煤矿工会的重要运营目标。

(二)改善煤矿的安全卫生条件,为广大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改善煤矿的安全卫生条件也是属于维护煤矿职工基本权益的范围之中,但是往往改善环境这一内容却经常被忽视,改善煤矿的安全卫生条件 [4 ],更新煤矿的基本安全设施,不仅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煤矿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放松职工心情,也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度,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这也满足了科学发展观中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三) 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制度

想要对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上进行相应的创新,仅仅是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是根本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制度及法律层面上进行完善与创新,在法律要求中,煤矿工会担任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往往劳动保护工作中的相关制度体系建立还没有跟上,配套的措施及处理手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进步是需要相关制度及法律的支持的 [5 ],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煤矿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到位,促进煤矿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创新。

(四) 促进煤矿工会整体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作效率

目前煤矿工会的工作队伍还不能够满足煤矿工会进行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需求,需要促进整个煤矿工会整体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作效率,以此来促进煤矿工会劳动保护的进一步创新。

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对在岗的工会职工进行定期的培训与测试、召开相应的研讨会与交流会的方式,提升整体煤矿工会职工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养,以此进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对于监督检查这一环节也应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配备有高水平的专业素养职员进行检查工作,明确他们自身的责任范围及工作内容,提高其相应的政治素养,在人员配备及组织机构构建的过程中,力求将配备方案实行最优化处理,只有将煤矿工会整体队伍素质提高工作落实到位,其劳动保护工作有所提高,才能真正促进煤矿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创新,更好地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基本权益进行维护。

(五) 注重监督检查这一环节,完善劳动保护工作中监督体系的建立

煤矿工会进行劳动保护的过程之中还有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监督检查环节,对于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损害煤矿职工利益的部分,或是没有按照规章标准执行的部分要予以指出,并且敦促煤矿进行自我检查与整改 [6 ],在监督检查体系的完善过程中,煤矿工会要注重与煤矿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联系,针对煤矿职工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要给予上报和质询,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监督检查环节往往是对问题出现的一种预防,在问题还未发生或者还未完全扩大的时候就予以处理,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在为广大煤矿职工的维护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劳动保护工作效率,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六)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该坚持群众路线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创新过程之中仍然应该注重坚持走群众路线,结合群众完善安全检查以及监督工作,及时倾听煤矿职工的诉求,建立相应的职工诉求平台,拓宽煤矿职工诉求平台的渠道,转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的基本方式,将煤矿工会的劳动保护向服务型进行转变,及时与基层煤矿职工进行思想交流,掌握思想动态,这一可以在第一时间解决煤矿职工的基本问题及基本矛盾,无论是采取“两会三结合”的管理方位还是“两管三转变 [7 ]”的管理防线,我们都需要明确其服务对象,那就是广大煤矿基层职工们。

我们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基层职工的基本利益上,这样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会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

(七) 建立与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责任管理的具体划分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进行不是独立的部分,而是与煤矿的安全生产及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的重要环节,所以在联系性的作用之下,煤矿工会必须与各个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联系,包括煤矿各级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的工会组织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责任安全管理及劳动保护工作的沟通与讨论,明确责任划分,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效率进行,为劳动保护工作打基础,以促进煤矿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创新。

三、 结语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煤矿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煤矿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想要在新形势下做好煤矿工会的相应工作,我们就必须对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创新,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煤矿工会的创新目标、改善煤矿的安全卫生条件,为广大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制度、促进煤矿工会整体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作效率、注重监督检查这一环节,完善劳动保护工作中监督体系的建立、坚持群众路线、建立与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等多种方式,将劳动保护工作创新落实到位,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煤矿职工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

[1] 赵星权. 关于搞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04:49-51.

[2] 坚守“红线”――各地工会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情况综述[J]. 工会信息,2013,14: 4-6+8.

[3] 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陈敏. 基于满意度分析的新疆企业工会服务能力提升策略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5,05:130-137.

[4] 毛旭民.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网络体系[J]. 劳动保护,2016,03: 56-57.

[5] 张伟斌,胡乐乐.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06: 42-45.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

饮水工程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一项大事来抓,因地制宜,快速推进,农村饮水工程面貌实现较大改观,广大群众告别了饮用苦咸水的历史,吃上了卫生方便的自来水。但是,但施工期间,管线开挖、噪音污染,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对环境也造成负面影响,提出环境保护设计、消防设计、劳动保护的建议有重要意义。

1 对环境的有利影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将彻底解决农村安全用水和规模化供水问题,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工程的可持续利用,从根本上遏制农村饮水开发利用的无序局面,对全区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各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有效地改善农村水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真正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使地下水得到有效涵养,改善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减少水源污染,对供水工程及周围进行绿化,以及促进农村改造、改厕喝沼气建设、发展庭院经济、种花种草、美化净化环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将极大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农村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工程基础。吃水条件改善了以后,村民可以安心的搞生产活动,搞第三产业及一些庭院经济活动,增加年收入,保证农民们的身体健康,有利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 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期间管线开挖、噪音污染,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在运行期的影响主要是居民生活用水量增大,若不注意排水设施建设,将有可能造成污染;水厂净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絮凝沉淀物和药渣处理等。

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采取一些相应对策措施,比如: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土方开挖而遭到破坏地表植被的绿化和恢复、减轻机械设备噪音影响等;工程运行期间对絮凝沉淀物和药渣、生产污泥、污水进行处理,加强对生产药剂的管理;此外,对规模较大的村镇,加强排水系统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3 环境保护设计

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进行保护,树立“保护水源地就是力保饮水安全”的观念,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在农村开展供水、水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三位一体的宣传,要根据水源类型划定保护区,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生产活动和污染源。在水源地周围要建立保护标志牌,种植水源保护林。水源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执行。水源保护区为以级保护区,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加强对废弃物、生产污水污泥进行处理,加强对生产药剂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确保换不受污染。

4 消防设计,保护环境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消防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完善的消防体系,加强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确保生产安全。总结各种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有效地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别要求供水厂建筑物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与监控系统设计,建筑材料地耐火性能好,配置消防设备与灭火器,厂房内要通风等。

5 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中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

一是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从事生产劳动。

二是不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随着生产工艺的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安全保护保障系数。

三是采取各种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四是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

五是安排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能经常保持健康的体魄、高涨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4

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丙方(学生):_________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承认《_________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三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介绍丙方从事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_________

2.工作时间:_________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______元(即按实际聘用人数,每人管理费_________元或按学生酬金的_________%计)。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

三、乙方在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乙方辞退或丙方辞职,乙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乙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丙方实习用工关系,乙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无故离职,或因表现不佳被辞退,学校将按考勤等校规处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将丙方的报酬付给甲方,统一由甲方发放,乙方不直接与丙方发生经济关系。

五、丙方就业实习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乙方不得安排丙方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乙方应对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丙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乙方对丙方的医疗不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乙方对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事故不负责任。有关劳动保护的其他内容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是具体负责指导大学生就业实习的组织管理机构。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纪守法,执行用人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实习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与丙方发生纠纷,甲方主持调解双方的争议。在调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请仲裁和诉讼。

七、乙方有权与丙方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协议。甲方督促丙方执行上述协议。

八、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构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劳动保护的原则范文6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

1、关于强迫劳动。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显然“必须”带有强制性所指。国际社会关于“强迫劳动”有许多立法限制。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强迫或强制劳动”范畴,即依照法律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工作或服务,但又特别指出,由判决而执行的苦役仍属“强迫或强制劳动”。1958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强迫或强制劳动”中指出“……排除私人雇主或公共企业雇佣某些囚犯在狱所外进行的劳动,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对罪犯带有强制性劳动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是1957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明确,不以下列形式使用或强制劳动:(1)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2)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3)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显然这与我国罪犯劳动的实际状况相冲突,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该条约,但世界行刑发展趋势对我们起着引导作用。从《监狱法》溯源,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罪犯做为触犯刑律,在监服刑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劳动。但这一条是与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唯一所有制形式相对应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也就是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收入而不必非参加劳动不可,《宪法》这一条有历史的局限性,以此也会涉及到《刑法》及《监狱法》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监狱罪犯的劳动不能作为惩罚措施;对罪犯的强制性劳动是有限制条件的;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罪犯对劳动可以有选择权。

2、关于改造手段。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做出《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同志作出了“三个为了”的批示,监狱经济有了逐步发展,到了七十年代末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很大比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不能以罪犯劳动谋求部门利益已经是上下共识。那么,罪犯劳动存在的合理理由就只有一个:改造手段。如何运用劳动改造手段?《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对罪犯劳动的功利性作出了限制,如果还用培养劳动观念、矫正罪犯恶习、学会劳动技能来表述我们对改造手段的认识,那是苍白无力的,也不能真正反映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中国特色。所以,我们要从更高、更深的层次挖掘和发现罪犯劳动的意义并自觉的运用他,如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与自然保持密切接触的途径;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人与人、人与物的接触环境;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与社会相连接的平台;劳动给罪犯提供了一个评价认识自己的参照系等等。而在具体劳动改造手段的运用上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劳动改造罪犯只是表示劳动具有改造罪犯的可能性,罪犯劳动只有配合教育才能发挥改造作用;二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的前提是对罪犯进行劳动能力甄别,对丧失劳动或只有部分劳动力的罪犯,在劳动管理上应体现自愿性;三是过度将对罪犯劳动考核作为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评价是不恰当的,这可以看作是对罪犯劳动“带有强制性”强度高低的一个反应。如果过高,实际上就是由“带有强制”走向“强迫”。

3、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罪犯劳动是支付报酬的,如美国对罪犯劳动报酬是按照受害人、罪犯本人和上交国家的“三三制”进行分配的,我国一些监狱也在偿试进行低工资制,给“罪犯发工资”曾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这是因为我国还有三千万贫困人口现实状况造成的。有人设问:罪犯劳动是作为带有强制性的改造手段在运用,为什么要给罪犯支付劳动报酬呢?而反过来我们要问:既然劳动改造不是唯一手段,那么罪犯主动积极地去劳动为什么不支付劳动报酬呢?在这两问中我们究竟应偏向哪一方?思考一下就使我们找到了国外一些国家,关于提供狱内就业机会作为罪犯劳动依据的由来。也就是说是否强迫劳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罪犯是否自愿劳动,而又因罪犯是获取“职业劳动”的弱势群体,所以监狱有责任给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如果我们笼统地将罪犯劳动作为改造手段,而看不到提供就业机会的另一面,无疑夸大了劳动改造的作用。

二、罪犯劳动的法律保护

1、罪犯劳动保护是监狱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先进的刑罚思想、管理经验、矫正手段正在跨越国界,刑罚发展呈现科学、民主、人道的普遍规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护成为刑法的两大机能。迄今为止,我国已加入17项国际人权公约,近几年参与国际矫治活动十分频繁。20__年9月在南京召开的“监狱人权保障研讨会”对未来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进行了广泛探讨,随着我们对罪犯劳动的作用、意义、形式认识的加深,将劳动保护作为维护罪犯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必然要影响到我们的具体工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4条规定:“监所应同样遵守为保护自由工人而订定的安全及卫生 上的防护办法”。《关于监狱劳动的总则》中,还规定了“囚犯应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监狱法》第71条、72条和73条分别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打了折扣,执行的还不够好。

2、罪犯劳动保护的参照法律标准。《监狱法》中涉及罪犯劳动保护的3个条款都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托,那么如何参照执行有一个很大的回旋空间。司法部对此有相应的具体解释。1995年6月印发《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20__年11月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以及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并且以监狱企业的形式进行生产,这就延伸出三个重要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覆盖面上所有涉及劳动者的相关法律制度监狱如何执行,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等,因为公营企业执行劳动法是世界通行惯例,所以不论监狱企业与监狱生产是否分开,从事劳动的罪犯应当享有相应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不能排斥在外;二是监狱对劳动法律执行的强度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在进行之中,各领域步入秩序和法制轨道的进程不一,客观上对监狱有一定影响,比如社会企业普遍超时劳动要求监狱严格执行劳动时间规定等,监狱作为刑法执行机关,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率先垂范,所以监狱更应在执行法律规定上不打折扣;三是对细化了的可执行文件要更加科学规范,防止降低标准,牵就现状和打“球”的情况,尤其要克服以罪犯具有“反改造性”而逃避监狱应当承担的法律保护责任。

3、罪犯劳动保护的细化措施。我国《监狱法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实际上造成了《监狱法》的若干规定在执行中遇到许多困难,存在各地、各监狱执行宽严不一的情况,对罪犯而言更真实的感受是具体措施的保证能力。现实情况是有的没有依据,有的依据不充分,有的依据执行不力。比如关于罪犯工伤保险,对罪犯工伤赔付标准过低,罪犯服刑时易于监狱达成一致,而出狱后纠缠不清,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比如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系列责任制度中对监狱应当提供的安全保障缺乏限制性措施,有的在大环境不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再比如在罪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上还没有得到较好控制,超时劳动在相当一些监狱依然存在等等。社会上劳动监察很难干预监狱的劳动执法情况,因此需要靠监狱的自我调节功能来完善,所以对监狱劳动监察应归口一个部门,采取由上而下的监督方式,推动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在基层监狱的有效执行。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实现性

1、罪犯劳动岗位的提供。罪犯劳动不论是改造手段还是就业机会都存在一个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的问题。《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但具体如何实现还比较模糊,这与当前监狱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紧密相连。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监狱的不动产,如土地、标准厂房应当有国家提供和投资,生产经费通过贴息贷款解决,但有贷必有还,这与国家提供生产经费相矛盾;另一种认为应通过监狱经济组织提供劳动岗位,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企业型、劳务加工型和习艺型多种方式,但监狱法规定的是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并没有说提供给监狱经济组织,当然我们可以认为监狱经济组织是监狱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投给监狱经济组织必然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当这种风险真实发生时,监狱经济组织就无法提供劳动岗位,国家的目的由此没有实现。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由监狱企业单一提供劳动岗位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中国地区经济不平衡,各地监狱经济落差较大,应拓宽提供劳动岗位的途径。如监狱主导的混合型经济组织、以承揽加工为主体的劳务输出,以适应性产品开发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等等。

2、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监狱法》第6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罪犯开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是为了使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更好地适应监狱生产的需要,同时考虑有利于罪犯刑满后的就业,因而属于职业教育的性质。所以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既要考虑与监内生产相结合,又要照顾到罪犯出监后的不同去向,进行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现在大多数监狱对罪犯的技术培训采取的是“干什么、学什么”和以原有技术基础和学习倾向为重点进行技术培训,前者为主。这与国外主要以习艺性为主的劳动还是有一定距离的。罪犯有依法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根据罪犯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应当是改进监狱对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的一项重要工作。

3、罪犯劳动的价值判断。现行对罪犯的考核体系中,罪犯劳动因其具有可量化、可区分、可识别等原因,所占比重较高,甚至出现以罪犯劳动改造实绩评定罪犯改造好坏的情况。《监狱法》第六节奖惩条款直接涉及罪犯劳动考核的奖与惩各三条,1990年8月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后,各省对计分考核实施细则不断进行完善,总体上更科学,更宜操作。但,由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尚未形成,劳动效绩评价所处的位置客观上还十分重要,因此实践中还仍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综合全面的原则。对罪犯劳动考核目前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只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因没有或较少劳动成绩,在行政、法律奖励上处于劣势,显失公允;罪犯劳动考核的标准缺少稳定性,定额变化随意,使结果的刚性失去基础;罪犯劳动与相关处遇挂钩,剥夺了本应属于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等等。这些问题很难在《计考》办法中加以解决,这涉及罪犯劳动价值究竟如何判断,监狱树立什么样的执法理念的根本性问题,需要在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加以明确。(作者单位:镇江监狱)

参考资料:

1、郑尚元:《监狱企业定位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__年6月;

2、王平:《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江苏监狱网,20__年3月;

3、王戎生主编:《罪犯劳动概况》,法律出版社,20__年3月;

4、克莱西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

5、姜良纳:《论监狱罪犯的劳动》,中国监狱学刊,20__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