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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观念;全民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
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和谐社会;单一和谐;感性和谐;德治和谐
中图分类号:B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4-0012-03
当前,学术界对于传统和谐思维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滋养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和谐思维是在小农经济、封建专制、儒家思想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它与现代和谐思维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论意蕴。所以,在看到传统和谐思维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面价值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其负面价值。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其历史缺憾,并指出其与现代和谐思维之间的张力,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关注。
一、传统和谐是一种单一和谐
与西方思维注重对立和差异不同,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主流是和谐思维。传统思维和价值观以和谐为最高原则,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道德方面都贯穿着中庸和谐。它旨在通过对事物作两端的分析后,寻求矛盾双方的公允、和谐、融通、协调。孔子讲“执两用中”[1]、“和而不同”[2]、“和无寡”[3]、“和为贵”[4],说明了和谐在社会生活、为人处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子思把中庸思想扩展到一般方法论和世界观的高度,认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5]。“中”与“和”是宇宙中最根本、最普遍的准则,遵循这一准则,事物平衡、和谐地发展,从而使万物繁荣兴旺。孟子讲“执中”与“知权”,强调了道德实践上的适中原则。老子讲“天地相合,以降甘露”[6],《庄子・天道》说“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儒家的中庸原则本来是强调把握事物存在、发展的合理限度,但常常被误解为寻求对立面的折中、调和、妥协,回避和掩盖矛盾。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维强调人之身心、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生生和谐,以达到中国哲学追求的最高人生境界――“天人相调”、“天人合一”,它突出了人与周围事物的双向互利、互动关系。和谐观念还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成为一种普适的思维方法。
经过现代阐释和创造性转换,传统和谐思维对当今社会的协调、持续、科学发展,对营造和谐有度的“生态环境”和“人态环境”有其现代价值。传统和谐思维启发我们在政治方面追求全社会的和谐有序、政通人和;在经济方面追求各个领域的协调有度,经济的可持续、“可循环”发展;在精神方面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人生境界的追寻、精神家园的探求、身心性命的安顿;在环境方面追求非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的融通互利;在国际方面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会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传统和谐思维正面价值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其负面价值。从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视角分析,中国传统的辩证法是一种感性直觉的辩证法,它最终背离了辩证法的本意。可以说,传统和谐思维最大的缺憾在于片面强调了矛盾双方的统一性,追求和解、协调、统一,不注重矛盾对立面之间的差异、排斥、斗争,是一种单一和谐。辩证思维承认多元和差异,强调对立面之间既统一又对立,既“斗争”又“和谐”。和谐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均质的状态,不是简单的同一。和谐系统必定是不同要素的协同互济,个性与差异恰恰是和谐的前提。诚然,传统社会也不乏关于“和而不同”的论述,史伯讲“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7],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8]。“和”注重的事物多样性中的和谐统一,“同”则是指单一的重复,强求一律。但是,美好价值指向不能等同于理想的社会现实,传统社会片面强调“和”的倾向,导致了经济上的绝对平均主义,政治上的专制主义,文化上的求稳怕变、循规蹈矩、压抑个性、人格异化的流弊。可以说,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实现“极高明而道中庸”的辩证和谐。
现代和谐思维要求承认对立面的存在,具体分析对立面,善于利用对立面达到和谐。和谐不是“和稀泥”,不是成绩和问题“二一添作五”,不是“成绩不小,问题不少”的简单思维。要具体分析矛盾双方的力量、比重、发展态势、解决方案等,要敢于和善于扶植对立面形成相辅相成,促进对立面的结合,发掘新的力量源泉。付出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对立面的双赢。
要防止把“辩证法”简单理解为“斗争”,把“和谐”简单理解为“统一”。防止一提“和谐社会”,就马上联想到歌舞升平、“一团和气”、“国内外形势一片大好”;一提“改革”、“革命”就要“斗争”,就突出问题和困难。建国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斗争哲学”盛行,当前我们提出和谐思维,则要防止走向片面强调“统一”的另一个极端,不能“一和了之”。
二、传统和谐是一种感性和谐
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感性体验高于理性思辨。既然本体是抽象的、混沌的、朦胧的,那么只能从整体上把握它,只能借助于直觉思维,靠主体的内心体验。所以,中国传统思维的主导方面是感性思维,它返观自求、重综合、轻分析,对事物的认识主要是直觉体悟。它通过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主观性融合,以主观精神把握对象的整体,带有明显的非逻辑性、即时性和自发性。直觉思维特别推崇“体认”、“顿悟”、“意会”等思维路径,甚至常常以悟性来衡量人的认识能力。儒、释、道都比较重视直觉,孔子的“下学而上达”[8]、孟子的“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9]、老子的“涤除玄览”[10]、庄子的“心斋”[11]、“坐忘”[12]、禅宗的“明心见性,顿悟成佛”都强调了直觉体悟。直觉思维对中国传统的道德实践、道德自律、内心反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直觉思维较之逻辑思维的一个优势是,它可以从总体上把握认识对象的原貌,可以激发思维主体的热情与想象,并调动思维主体的创造性。它还能够有效地突破认识的程式化,为思维的发挥提供灵活的想象空间,对于伦理学、美学和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在21世纪社会发展的理论视野中,它对理性主义的发展观可以起到一种“中和”和“缓释”作用,可以使我们反思和规避西方现代化进程中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感性思维的缺点也充分显现:它重灵感轻逻辑、重体验轻思辨、重直觉轻论证,使我们无法科学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使得对事物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层,不易得到关于事物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系统认识,即使是对本质的认识也带有较多的猜测和不确定因素,缺乏精确、严密的认识和研究。它导致了逻辑、理性在中国的匮乏,带有主观臆测、模糊、直观、笼统等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新精神,对于科学技术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极为不利。李约瑟认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13]。南开大学的韩强教授也认为中国传统思维是一种“直觉的辩证法”[14],尖锐地指出传统思维的感性特征对中国现代化的阻碍作用。
传统社会和谐是一种感性把握中的和谐,是无法用理性和指标衡量的和谐。而现代和谐是一种感性与理性的统一,是价值性与工具性的统一。现代和谐首先是一种感性把握的价值诉求,是指事物协调、均衡、有序的发展状态。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共同体内各种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既有终极理想关怀的指向,又有对现实的关切,还凝结着对历史的反思;既包括个体主体价值的诉求,又充盈着社会主体价值的企盼。
现代和谐更是一种理性把握的存在。现代性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理性,理性使人们脱离了上帝、自然、他人的束缚,使人的主体性凸显。从韦伯学派的观点看来,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是一种全面的理性化、“祛魅”的发展过程。现代社会需要的是理性思维、逻辑思维,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形式逻辑和实证方法必不可少。在社会发展理论上,理性主义在西方社会遇到了现代困境,但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不是理性过了头,而是理性思维还贯彻得远远不够。我们缺少的不是感性目标和设想,缺少的是通向这一美好理想的可操作、可衡量的具体措施。所以,推进社会生活理性化和制度化是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现代和谐还是一种可以用指标衡量的存在。从制度经济学来讲,发展观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一种理想的社会理念和状态,它决定发展的正式制度的激励方向和政策取向。在和谐理念的指导下,社会的发展需要具体的数字和指标来衡量。建立新的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用经济、政治、文化、福利等多项综合指标来衡量经济发展。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应该向社会制度、规范等现实和理性的层面过渡。和谐社会如果不能用理性把握着,就只能用感性怀抱着,只能陷入“乌托邦”的美好追求。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感性与理性、科学与人文、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如车之两轮,二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我们应该自觉克服中国传统的感性主义和西方的理性主义,实现以理性思维为主、感性和理性互补的现代科学的思维方式,走符合现代中国国情的科学发展之路。
三、传统和谐是一种德治和谐
传统社会和谐是一种依靠道德保障的德治和谐,道德是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至上力量。传统德治思想强调:第一,为政以德、施行仁政。传统德治思想强调道德规范在“为政”的极端重要性,孔子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15]坚持德治优先,才能形成政治和社会的和谐。统治者和官吏要施行“仁政”,必须有高尚的道德,并通过身体力行来影响和感化、关心爱护老百姓。第二,以德治国、德主刑辅。孔子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6]。德性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德”被视为安身立命之基、治国安民之本。道德成为所有社会思考的主要起点和最终归宿,社会运作的一切要素大都简约化为道德因素,道德成为制度、行为和思想运作的中心。第三,道德教化、内圣外王。传统德治思想提倡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礼义意识,规范和约束老百姓的行为,国家才会和谐有序。在“教以化民”的同时,也重视执政者的自身修养,“内圣”而“外王”。可见,道德修养是实现传统社会和谐的途径和保障,天人和谐是道德修养的理想状态。
不可否认,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仁政爱民、以德辅法的德治思想在当代社会有许多闪光之处。但是性善论基础上的儒家的政治设计把人际关系的调节、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社会政治的改造寄托于道德改良,诉诸道德说教,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它对漫长的传统社会和当代社会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它重德治、轻政治,重礼治、轻法治,把道德看得高于一切,以伦理原则为绝对价值尺度,导致道德泛化,使政治道德化、权力集中化、专制化,由德治而人治;在德性主义的影响下,传统社会忽视了对政治法律制度的探讨,易于使法律观念淡薄,使人治政治排斥法的权威。导致中国迟迟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现代政治制度,妨碍了中国走上政治现代化道路。建构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传统道德之优长,积极寻求它与现代社会的结合点,确定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限度;同时,要坚持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实现道德和法律的良性互动。
现代和谐社会是德法相调的社会。和谐社会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法治的价值目标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具有同质性、同步性,法治的价值诉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旨趣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和谐也是法治和谐。法治在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达到社会的整合与团结;可以保持长治久安,维护良好的政治环境;可以消除人治的弊端,有效遏制严重腐败现象;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巩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实现社会各子系统内部以及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有序,建立并维持公正、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民主法治”与“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分别强调了和谐社会的法治和德治的重要性。所以,我们要形成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德法相调的社会运行方式。
总之,传统和谐是一种单一和谐、感性和谐、德治和谐,而现代和谐是一种辩证和谐、感性和理性、德治和法治互补的和谐。现代和谐思维不是传统和谐思维的简单回归,而是对传统和谐思维的同情理解和批判性超越。冷静而理智地分析传统和谐思维,树立现代和谐思维,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2][3][4][5][7][8][9][15][1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5、135、166、6、1、135、150、186、9、10页。
[6][10][11][12]吴兆基编译:《老子・庄子》,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4、14、138、179页。
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利益均衡;和谐社会;法治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7-0056-02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实现利益均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始终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经常是冲突的。利益调整需要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成为和谐社会中利益均衡的平衡器。
一、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失衡面面观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总体而言,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生活水平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社会利益的失衡也是严重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要的社会利益的失衡可能会有所不同。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法理上,受教育的权利人人平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已逐步推行九年义务教育,高级中学及高等教育的规模逐年扩大,受教育的人数大幅度增长。这是教育的重大成就。另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却在不断地降低。教育收费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其增长幅度已超出大多数家庭正常收入的增长幅度。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教育支出已成为最主要的支出。受教育的机会,在很多情况下受家庭经济地位的制约。贫困家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经济问题受到严重限制,甚至被剥夺。许多优秀学生因经济原因被挡在校门之外。因而,在受教育人数增长的同时,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比例在下降。
2.住房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房地产被作为支柱产业,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有较大改善。但不可否认,目前住房问题方面,已造成社会利益的严重失衡。这种利益的失衡通过以高房价表现出来,有舆论认为,已经成为不和谐的重大因素。一方面房价太高、上涨太快,与普通人的收入严重倒挂,远远超出同期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多数百姓无实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房地产成为中国暴利行业之冠,中国内地富豪榜上,许多房地产商名列前茅。中等收入家庭因购买住房而将长期承受重大的经济压力,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因而导致相对贫困。低收入家庭则买不起房。以操纵房价的方式,快速产生亿万富翁,而一般民众用毕生的财富去供一套栖身的住宅,实际上是资本豪强的经济掠夺。
3.医疗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医疗改革已被认定为失败。医疗条件改善的程度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城市及城镇的医疗机构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乡村医疗体系却在萎缩。民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和医疗服务提供的严重不足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出现医患纠纷甚至医患冲突。高昂的医疗费导致医疗问题利益的失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没有医疗保险,而医疗机构却追求高额利润。医疗费提高的速度,大大超过一般家庭的收入增加的速度,医疗费用已成为沉重负担。小病不就医,大病医不起,这种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家庭因遭遇重病而倾家荡产。常有重病患者因经济原因而被拒于医院大门之外。
4.贫富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在消除绝对贫困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绝对贫困人口急剧下降。从总体上,民众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提高。但相对贫困人口却在增长,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扩大,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已经突破国际公认的合理限度且有继续之势。
二、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1.社会阶层结构的两极分化与“利益均衡”法律调控机制的欠缺
长期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经济发展始终处在一种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状态,忽视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从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突出的严重问题。目前,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据统计,当前的社会财富分配按个人可支配收入计:大致为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另外85%的人仅拥有15%的财富,高低收入之比是2.95:1。基尼系数平均已达零点三九,直逼零点四这一警戒线。然而,这些高收入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不乏非规范的甚至非法的因素。如果社会阶层结构的两极分化继续加剧,那么弱势群体势必产生心理的失衡。由此,一个社会的和谐秩序就很难以维系。
目前,我国涉及的维护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缺乏,如《反垄断法》的空白;《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缺失;现行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机制的缺位等是造成目前社会阶层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
2.唯市场论的影响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法律机制严重缺乏
唯市场论,即完全市场化。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放弃公益责任以及市场环境公平的责任,市场无序化。市场不会自然形成公平、公正。教育、医疗、房地产是唯市场论的典型。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并继续增长,土地是有限的,教育、医疗资源的提供不足,与民众对教育、医疗资源需求的提高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这种供求关系为高物价、高收费提供了基础。国家应承担公益责任以及市场环境公平的责任,抑制豪强、平抑物价。而将教育、医疗推入市场,显示对公益责任的放弃;放任物价、收费,显示对市场公平环境责任的放弃。而由于受唯市场论的影响,立法、执法、司法中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机制严重缺乏。
3.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不畅与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弱化
长期以来,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设租、、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严重;城市拆迁不公、农村征地补偿不到位、工人失业、企业主的疯狂逐利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等因素致使量急剧攀升;教育不公和乱收费现象相当严重,超出了普通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的承受能力,甚至出现了考上大学却因交不起学费而自杀的极端事件。在一些地方,基层政权与群众的关系尖锐对立。
目前,反腐败法、监督法、新闻法的缺位,行政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民意表达机制的局限等因素已成为和谐社会的制肘,必须从法治的战略高度正视以上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就是社会和谐。没有法律
的调整和支撑,民主政治和谐运转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法治是实现利益均衡的根本保障
当前社会许多的不和谐和不稳定都是由于权益的失衡导致的,而权益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实现利益均衡就必须把法治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法治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保障。这是因为:
1.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2.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利益均衡实现的条件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必须把效益作为自己的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
3.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利保障
法律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是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法律赋予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就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和发展财富。同时,法律还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移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的利用转移到高效益的利益,就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杨金颖:公民意识--法治社会的保障[J],理论与现代化,2005 (04).
[2]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J],政治与法律,2004 (01).
[3]金艳: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现实基础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4 (04).
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商鞅;人性;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37-03
一、理论基础:人性论
《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人的本性是什么呢?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2]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3]也就是说人们的每一行为都是为追逐名利,名利在哪里,老百姓就会趋向哪里。商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 [4]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5] 实际上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6]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 [7],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二、商鞅的以法治国的思想
(一)对法制的本质的认识
据《商君书·更法》和《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夕曾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的问题展开过一场辩论。商鞅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要法宜其时。
《商君书》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行法制的必要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8]商鞅认为,处于兼并的时代,人民的朴实品质已经丧失,要想使其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的约束。他说:“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 在商鞅看来,以仁义治民,反而使民追求不义。以刑罚治民,不废民之所恶,表面上似乎是不仁不义,实际上正是爱护人民,使其归于正义。他评论法制的优越性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二)推行刑无等级的原则
商鞅总结了以往法制遭破坏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因此,法家不但要求各级大臣守法,也要求君主“慎法制”。至于一般老百姓只能“服法死制”,不许犯法,也不许议论。商鞅打击的目标还指向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明确提出“壹刑”的主张:“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还强调“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后来韩非子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关系到法令能否贯彻和实行的一个关键。商鞅一反过去的“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并雷厉风行,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尽管君主被排除在法之外,但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树立了法制的权威,大大强化了君主集权专制,为后来秦王朝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先进行了排练。
(三)颁布成文法,开展普法运动
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继承了以往法家的传统,颁布了成文法,认为法令必须“明白易知”,一方面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另一方面“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特别是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宣布“有敢(削)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鞅还在秦国开展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而且颇有成效,使得秦国境内妇女儿童都知道商君之法。
(四)奉行“重刑主义”的原则
商鞅深知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趋乐避苦的。如果轻罪轻罚或者重罪轻罚,表面上看似乎很仁慈,但是对于犯罪者而言,由于犯罪成本低,而轻视法律,容易诱发犯罪者重复犯罪或者犯重罪,国家的法律形同摆设,这样势必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并且阐释了重刑主义的合理性。“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巨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为非作歹,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在秦国,在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也要处以极刑。这样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在这样严酷的法律面前,老百姓和官吏为了不犯法,只得去认真学习法律,严格守法,邻居和家族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意义
乱世用重典,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商君书》切中了时代的脉搏,顺应了时代潮流,在秦国大力推行法治。《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功不可磨。任何事物是一把双刃剑,商鞅过于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秦朝的短命而亡,也与商鞅的严刑竣法分不开的。
商鞅认识到人性恶的一面,这是其合理的地方。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人性是非常复杂的。人性历来是哲学家研究的一个哲学问题。有的认为人性本善,如孔子、孟子等。也有人认为人性本恶,如荀子、韩非子、商鞅等。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世界的存在是立体的,人的人性也是立体的,人性也是发展变化的。一个人在此处是善的,在彼处就可能是恶的;一个人在贫贱时可能是善良的,在富贵以后可能变成邪恶的人。基于对人性不同的认识,认为人性本善的,当然注重道德教化;认为人性本恶的,当然注重管制和惩戒。无论古今中外,在社会管理上都是制度与教化并行。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能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很多,但与中国社会“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孔子在《论语·为政》“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到汉代,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特别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造就了财富,也孕育很多社会问题。法律只能强行规范市场行为,但不能完全化解市场经济带来的种种消极因素和不良影响,如拜金主义、精神空虚、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沦丧等;市场经济带来的激烈竞争和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张,如见利忘义、尔虞我诈等种种不和谐的现象,必须靠道德来缓冲,必须靠道德教育来消除各种社会不良影响。
2000年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七一”讲话中,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为中国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一种“他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德治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内心“自律”,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约束人的思想。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通过道德教育影响人们的思想,进而去支配人们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律和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不可分割。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强权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
四、结束语
商鞅以法治国的成效明显,有些法治思想对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有启示。但其忽视德治,也是导致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之一,这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以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现实社会的需要。在中国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联系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商君书·错法[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2] 商君书·算地[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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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史记·商君列传[G]//司马迁.北京:中华书局,1959.
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法律信仰 培养 法治精神
虽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审视现实,从理论到实践,我们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不论个人还是社会都缺乏对法律的真诚的信仰。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本文拟就探讨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原因,并对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做一些阐述,以期唤起个人乃至社会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必然性和重要性。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 ①亚里士多德著:《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公众对它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二、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