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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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1

摘要:文章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来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提出了基于法律、政策、执行和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3-0136-03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应用,书籍、文献等信息的传播从传统的静态化逐渐发展为动态化的传播,为文化、知识的传播提供了强力的支持[1]。但是,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出现了。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检索、归集、整理和传播有着自动化、动态化、智能化的表现,这也造成了在很多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侵害了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令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了很多纠纷,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明晰和权属的明确,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2]。

1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具备更多特点,体现在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涉及面广、专利库不完善等方面,根据这些特点能够发现现阶段存在的不足,进而为后续研究提供分析要素。

1.1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凭借大数据技术,能够迅速实现资源的归集和整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专著、文献等内容的全方位覆盖,直接增加了资源库的规模和体量[3]。同时,图书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数据的动态监控和更新,不受时间、领域和地域影响,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保证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适用性和实用性。

1.2涉及面从机构到个人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资源包罗万象,而其中不但涉及机构科研方面的内容,也将个人隐私信息纳入资源库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更为明确的细分。随着通信手段的增加和新媒体的开拓,更多的机构、个人信息数据都会归集到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之中,而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4]。

1.3专利数据库的形成与发展

随着技术环境的不断成熟,图书馆专利数据库已经由概念转为具体的实际操作阶段,能够针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和处理[5]。具体来看,在一定规模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会单独设置专利数据库的模块,对于专利内容的检索、信息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分析和预警均能够有效给予报告,避免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侵犯到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2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依存和制约的关系。现阶段,二者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自建数据库在客观上漠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法规则能够发现其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有着很大程度的制约,使其发展受限[6]。因此,图书馆需要客观分析二者的关系,进而寻求平衡点来保证二者发展的协同性和可持续性。

2.1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发展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归集整理的资源和作品有既定的原创性原则,在这些原则的约束下,保证数据库资源有其独创性,其中包含资料的编排、选择、分类和处理等,满足了上述条件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最为常见的元数据库包含海量数据单元的整合、分类和编排,其依托于知识产权保护来为数据库建立发展的环境,进而实现自身的有效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知识本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整合与深化,知识的传播和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不断磨合的过程中总能够有效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7]。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平衡点,可以谋求共同发展。

2.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制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科研、技术、文艺等方面的发展,保证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成果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旦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么势必会较大程度地破坏信息流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此类问题亟待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归集、整理的多数信息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于这类信息的传播会直接侵害产权人的切身利益,这直接造成了权益双方对于产权主体的争执,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进步[8]。图书馆在现有技术、资源等供给条件下,很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这直接制约了图书馆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同时图书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进行“知识价值”的辨别,难以形成知识信息传播的良性循环。长此以往,对于图书馆、读者、使用机构乃至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建设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3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书籍、文献等资源的归集、整合、处理和,整个流程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模块架构和分析,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权限设置,这就造成了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

3.1信息资源归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对外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归类并使之能够准确无误地形成数字化资源,整个过程所涉及的资源渠道种类十分繁多,在大数据环境下尽管能够实现有效的整合,但是使用过程中往往会造成著作权人各方面权益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制约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和适用性。

3.2数据资源交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和计算机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资源整合交互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网络传播,图书馆作为信息者并非是主观故意进行信息流通,但是这同样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但是无法确保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不会出现在数据库中。面对庞大的信息流,很难界定数据库在编排和内容选择上是否满足独创原则,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3.3数据库外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2014年图书馆专项资金审批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图书馆数据库自建过程中的专项资金使用多数都包含了数据库外购,数据库外购能够有效解决图书馆的信息资源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其信息资源本身会经由销售主体进行产权问题明晰,但是在大数据环境下会不断地加入、整理、分类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新老信息资源的交互使用,容易造成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

4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明确自身的管理要素,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政策、法律的约束框架下将工作重心放在知识产权的梳理上,以技术手段来保证数据库资源的内容明晰和具体,进而推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完善(见图2)。

4.1基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保护

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涉及的信息量十分庞大,在资源整合、分析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图书馆需要结合自建数据库的具体情况,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如:《著作权法》《合同法》需要明确图书馆自建资源库中信息资源的原创性,对于一些自身汇编的材料要根据其性质、时间、产权人权责来进行明晰,保证图书馆数据库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应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自建数据库的版权归属问题,同时规范其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路径,从终端截断盗版的源头;认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产权独立性,对于独创汇编权应当加以细分,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明确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为自建数据库版权保护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撑,也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4.2基于制度层面的管理性保护

在制度层面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利用管理素质来保证制度的良好运行。具体来看,图书馆需要从制度和人员两方面来进行管控。一方面,对于数据库采用著作权专管制度进行管理,将各方面权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和分配,对自身汇编原创类作品的产权保护更为明确,对于涉及的其他相关著作权作品在转载、复印、下载和网络传播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更要强调专业化、制度化、效率化和人性化,因此,图书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如精通法律的法务人员、精通技术的IT人员、精通管理的商务人员等,这就需要图书馆引入优胜劣汰和强效的激励及管理政策,将人才嵌入制度中,使二者互相匹配并协同发展。

4.3基于执行层面的交互性保护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本身的信息资源来自多种渠道,这就为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图书馆公益性的特质,造成了版权理念无法和大数据背景相匹配。因此,图书馆在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强化版权理念,提高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学习国内外数字化图书馆的成功经验,建立交流、协作的管理机制,保证在工作中能够兼具公益和商业性质,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执行层面更需要注重对外交流,自建资源库应该与个人和组织机构建立一种长效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发展。

4.4基于技术层面的科技性保护

一方面,图书馆应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引入数据库管理中,避免一些恶意的访问、复制、转载和盗版,如目前较为流行的IP地址设置、口令进入和防火墙等级分类等途径。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明晰产权保护,资源库的使用需要在内容上设置一些水印、签名等,为作品的盗版设置门槛,也可以通过加密和认证避免资源泛滥或被恶意使用。此外,图书馆也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书籍类作品禁止打印和下载,同时采用合作的方式进行整体及章节式付费资源共享,@种方式能够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

5结语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信息资源涉及面广、体量巨大、专利库不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但现阶段二者之间的平衡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需要从法律、制度、执行和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二者的关系,进而通过上述方式和手段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倩.浅谈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J].科研,2016(8):180.

[2]彭敏.“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6(6):178-180.

[3]朱华顺.大数据下的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思考[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1):10-14.

[4]鲍甬婵,高峰.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J].现代情报,2016(3):97-100.

[5]曹志梅.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合理规避侵权风险策略[J].情报探索,2016(3):59-61.

[6]金胜勇,李琳.高校图书馆对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作为[J].河北科技图苑,2016(4):13-17.

[7]潘林武.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监管模式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6(6):167-168.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2

[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三、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专门保护制度

(1)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建立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的专门制度。传统医药难以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是有关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传统医药知识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最适于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医药大多属于智力成果,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法为主,其他如《=著作权法》相关制度为辅,专门予以立法,并列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使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在专利申请中华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传统医药被不正当利用并进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也可以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此项要求。人权委员会土著人民大会起草的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规定: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传统知识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分享占有、支配、使用和从有关权利中获得利益之前,国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任何土著人民遗产的内容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就知情同意和公开生物资源来源地的要求有所规定,包括:印度《专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规定:申请人必须公开任何代替说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处和地理起源,并就反对授予专利部分进行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生物盗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做法。(3)确立利益分享的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医药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便是防止不正当使用,按《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利益分享原则来分配利益,即传统医药提供者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当现代医药研究者取得研究成果、享受医药专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之时,也应考虑传统医药提供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当利用其他国家提供的传统医药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力求传统医药来源国的充分参与,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来源国的境内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各国应当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传统医药的提供国提供并允许利用其来源于传统医药的技术,包括受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哈萨克族传统医药资源丰富,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以社区为单位,兼顾其他个人权利为主体,明确利益分享主体,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使侵权行为得到遏止。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3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综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这些现状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难以取得竞争主动权和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经验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一)德国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的主体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德国企业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开发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 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德国企业也发挥了绝对的主体作用。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点是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较高。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经验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保护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是: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保护;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基础。

第二,德国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并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等。德国企业大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部门来落实上述职责。不过,具体由什么部门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则存在差异。第一种是由企业法律部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第二种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第三种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

在明确管理保护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还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使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德国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相关资料显示,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评价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第二,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第三,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三、企业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主要途径

企业作为是我国社会最前沿、最基层的生产部门,它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绝对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然而,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的主体。”[8]

发挥我国企业的主体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的外部保护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调处一般存在手段不强、措施不硬,受管辖权限制,跨地域执法难度大,而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结案时间长、司法成本高,时效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点,行政与司法保护往往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会严重地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继续强化国家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作用。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缺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企业中,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影响,对研究开发的新技术热衷于通过鉴定、评审等程序获得奖励或鉴定证书,然后将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或向社会公开,而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表现得十分冷淡。同时,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意识也不够强或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陷入被人侵权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的错误观念。尽管说,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立足于企业的自主保护上,牢牢树立企业就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二是要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来培养。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牢固树立自主创新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基础上,整个企业上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和一切工作当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要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因为,企业自主保护其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人来实现的。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借鉴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这么两大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来专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项目资料如合同资料、设计图纸、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因掌握在个人手中而导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护、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业的法律部还是研发部来承担此责,则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二是通过引进或培训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人才来强化保护队伍。这里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对企业的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是发挥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严格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详尽明晰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严格,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2)建立企业专利查新、确权、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一制度既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3)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体系。企业要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措施成本的高低,选择不同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术人员,申报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等活动中,均有可能公开企业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业技术成果新颖性的破坏或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员工约束制度,防止本企业人员由于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等途径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当然,从调查结果看,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色的员工能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获得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重视行业协会与企业联合保护,形成合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纠纷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濒繁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依靠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9],这也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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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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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赴德培训考察报告[R].2006.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4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保护

会展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伴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也会长期存在。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会展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但会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困扰着会展的健康发展,成为会展提升水平的一个瓶颈。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二、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6

关键词: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086-02

当前在全球金融复苏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则被推向时代前沿与风口浪尖,战略新兴产业是新兴产业革命和新兴科技革命深度结合与创新发展的结果,被看成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强势转变、产业结构大力调整的重要力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力基础与重要支撑,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引擎与战略保障。发展战略新兴产业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时保护,需要社会舆论的外在支撑,需要大量资金的重要驱动。就政策法律制度创新发展而言,既要紧跟战略产业发展趋势,力争走在潮头,加强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与保护工作,也要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战略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然选择。伴随着战略新兴产业的强势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点,而这一产业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重中之重,因而要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权重、制定完备的专利审查制度、加大专利侵权的处罚力度,切实让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一)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当前全球经济竞争的内在实质正逐步体现于科学技术的竞争,而最终则归结于知识产权的竞争。战略新兴产业作为国家的有形竞争力、持续竞争力,在发展中正结合于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国家的无形竞争力、价值竞争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内核驱动,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将步履维艰,而没有完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战略新兴产业将因缺乏外在的保护而难以发挥其持续动力。

(二)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打造舆论支持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正逐步提升为国家战略、发展战略,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极力促进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当下,知识产权被视为建设创新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关键核心与发展要件,而产权保护的舆论支持与外在监督则从产权立法制定与落实的侧面对于战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要打造产权入人心、产权立公道的良好局面,让外在舆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形成产权核心的发展理念与态势。

(三)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竞争活力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产权意识不强,不注重企业自身的品牌打造与商标维护,自主产权的缺乏申请与法律保护,致使很多企业遭遇到国内外产权诉讼与商标抢注,导致企业遭遇发展瓶颈、利益受损严重。战略新兴产业与知识产权战略互补,互为发展契机,当前我国要与国际接轨,就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同时要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内在活力与持续动力,提升国家核心价值与竞争活力。

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至关重要,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现实而严峻的挑战,只有尽快实施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内在保护,倡导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制定完备的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才能在外在的保护下蓬勃发展。

(一)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持续创新

当前伴随着新科技持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持续拓展,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高科技、微电子、商业秘密及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而对于低碳技术、信息科技、生物医学为核心的战略新兴产业,其研发过程存在着高风险、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投资与外在保障,同时要有足够的专利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未来获利。因此,要渐次拓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谱系,既要有持续性,也要有前瞻性,并建立有效的保护与激励机制,从产权的内容上给予战略新兴产业以强力支持。

(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及时高效快捷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科技产品日新月异,而其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及时、便捷、高效,要让研发人员的技术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确保其产权的时效性。因而,要从产权制度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创新理念、简化知识产权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持续增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处罚得当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处罚存在诸多问题,如侵权赔偿的额度不够高,执法力度不够严,执法程序不规范,相关司法体制不健全等,这些存在的问题致使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违法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与其不法收益之间还存在不小的落差,对于违法者没有惩戒的约束性,造成违法得不到严惩,有些人以身犯法,险而获利,对于社会舆论的塑造,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举措

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支持与保护,战略新兴产业这把创新的“天才之火”需要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会越燃越旺。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客观实际,从行政审批手续、制度内容建设、专利费用支持、产权风险调控、侵权惩罚赔偿等方面切实加强创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夯实战略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基础,构筑并发挥知识产权比较优势,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从而形成符合市场竞争需要、具有发展比较优势的战略产业与知识产权组合。

(一)简易审查手续、提升申请效率

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与研发,更新较快,结合这一产业的客观实际,应简化专利权审查制度,适当缩短新技术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提升其申请效率,积极进行战略新兴产业的市场引导与专利申请,引导科研企业和研发机构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更加富有针对性,通过简化手续,提升效率发挥好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从而建立统一、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落实许可制度、加强专利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加强其自身制度建设,创新与拓展适应战略新兴产业规律和特点、能保护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了真正使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惠及全社会,实现我国高新技术的合理有序的增长,要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既避免其创新发展的迟缓性,也防止其成为谋取合法垄断利益的工具,造成高新产业技术垄断市场,损害发展环境及公民的共同利益,因而要加强探索与创新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探索专利权强制许可的可能路径,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为培养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提供积极有力支撑。

(三)落实专利费用、加大资助力度

战略新兴产业在发展科研初期,技术研发人力、物力、财力耗资巨大,增加了企业投资的未来风险性,因而要加大财政支持,同时在新技术专利费用上要资助力度,专利费用上予以减免或减缓,从而避免因专利费用过高而使一些有志于创新的企业望而却步,失去创新的动力。在专利费用支持之外,还要加大战略新兴产业研发的公共财政资助,在资金上予以保障,在发展上予以倾斜。

(四)紧控产权风险、落实评估制度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与创新风险存在,因而要建立与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预警与评估制度,从而降低产业开发风险,提升产业发展动力。从国家层面而言,要注重宏观引导与制度建设,充分考量知识产权因素的权重,加强这一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科学评估;从企业和社会层面而言,要强化责任意识与问责约束,既要为我国创新主体提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也要对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出前瞻性判断,从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增加侵权赔偿,强化司法保护

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切实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建设,也要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与额度,做到制度有绳、执法必严、惩罚须重。一方面,要提升舆论信任度与加大惩罚力度,做到违法必严,处罚必重,使得意欲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下,在社会信用——价值体系内,做出守法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理性的现实选择;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审查、保护与服务功能,既为战略新兴产业提供合理、有效、快捷的司法服务,也确保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的公正、公平,从而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随着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专利审批的时间与效率,专利申请外在的评估与风险、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专利侵权的处罚与惩戒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急需适应性的创新与发展,因而要切实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应对能力。在战略新兴产业与知识产权战略共同成长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以市场竞争为导向、以创新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价值为归宿,坚持战略结合发展,共同促进的原则,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权重、打造知识产权战略,从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腾飞。

参考文献: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知识产权保护[N].湖北日报,2010-12-10.

[2]胡建发.关于我国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