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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1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课题有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加以讨论呢?当然,这一课题肯定是业内许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诸多重要课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无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在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法官起到了他们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一定可以更加顺利地得以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势;三法官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展开。
法官能够起到的作用
1 维护法律尊严,震慑侵权者。法院对各种侵权案件的审判,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侵权者都会有震慑。但是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化,顽固化的特点,仅凭一般的社会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和扩散。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们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判赔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罚,使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才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维权,而只有激发了广大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我们才能取得反侵权反盗版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所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势力庞大,相比权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优势,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赔的支持,那么我们就不用期望胜利的到来了。
3 教育民众,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所判个案,都涉及具体的权利人和侵权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广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因而更具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更大。
4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盗版者付出的代价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代价,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侵权盗版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权利人,它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毁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是发展不起来的,我国科技研发和文化创作水平的严重低下(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相称),已经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而法官们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赔和刑事判罚,不仅能够对侵权盗版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产生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的巨大鼓舞作用,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 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永远和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创造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产生新事物,因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总是需要与新事物打交道。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中永恒不变的原则适用到具体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并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直都会是知识产权法官们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明显,司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 更具公正性。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相比,法院无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为政府各主管部门总是与其主管的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企业从当初的审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审,可能都要通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门利益,严厉地反侵权反盗版,是否一直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而法院的公正独立性,相对而言,就要高许多。这也是我多年以来从事反侵权维权工作的切身体会。
2 更具规范性。与行政投诉程序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要规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诉讼程序有民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而行政投诉的程序,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门,因为不同的受理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员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针对不同的投诉对象,都有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 更具严肃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相比,无疑具有更高的严肃性。首先,行政部门就其受理的投诉,往往非常吝啬于发出任何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答复。其次,即使发出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也远逊于法院的裁判文书――那可是能够用来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有许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者的处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他们往往爱莫能助,从侵权者处收缴来的罚款或者非法财产,也只能上缴国库或者收归行政部门自己,不可能发给权利人。而法院的判赔则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补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5 可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法院系统中,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而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三名法官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算来,全国有近千名法官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办事员。近千名主审法官就意味着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执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书记员在配合他们工作,这还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且这一队伍覆盖全国各地,均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处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资源以及协同部门的资源而外,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和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来,首先必须由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和侵权者,律师则会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组织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形中又将反侵权的力量扩大了数倍,而且这数种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统一的程序,在有机地协调地高效地展开着行动。试问,有哪一个行政部门能有这样强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无疑是,而且应该是,也有能力是各种反侵权力量中最为强大的一股力量。
6 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媒体也经常报道各行政部门的反盗版行动。但报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读者或者观众也不会觉得这些行动与自己会有什么关系。而法院审理的个案就不同了,它们会涉及到具体的侵权者和具体的权利人,其中还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颇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媒体也往往会主动跟踪采访报道这类案件。例如,前两年关于卡拉OK歌厅版权侵权系列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这种效果是行政案件所无法产生的。所以法院通过以理服人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在促进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方面,起到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门的反盗版反侵权行动往往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有着很强的阶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动,什么什么集中整治,这样的字眼屡见不鲜。在集中行动阶段,我们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动的声势浩大。但是一旦行动结束,一切便又回复到原样。法院却不存在这种现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过立来年的案号也可以解决),其余任何时间只要权利人提讼,法院都会受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反侵权工作是长期的,常效的,没有行政部门那样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认,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构成我国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这样的定位对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够。笔者认为的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定位应该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导地位的。”
在世界各国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都是法院,权利人遭受侵权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门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时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在这一体系中,我感觉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政府部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中国特色并未表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致使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权利人的诟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经是最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所起的实际作用也正在越来越大,但仍未成为真正的主导力量。以下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 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该从主观上充分认识到自己强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处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发挥这种能量,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
笔者发现,绝大部分总结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强调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识产权案件,审结了多少,调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长,从而说明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有成效。同时,也有很多研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文章。然而,着重研究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社会实际效果的文章却很少,甚至没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媒体也作了广泛的报道。然后呢?这类侵权现象在社会上发生什么变化了吗?是因此减少了?还是反而增多了?还是根本没有变化?如果说减少了,是不是的确是因为判决的积极影响?如果说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说没有变化,那是不是说明判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决的确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权形式又是否发生了变化,或者侵权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这些问题,很少有法官关注或者研究。或者说即使有,这种关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为连笔者这样一个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没有了解到这种研究的存在和结果。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的法院从主观上讲,思维方式是被动的,即往往更着重强调解决了多少案件,多少纠纷,解决的越多,说明工作越有成绩,但却不强调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去积极地引导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绩,说明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时说明了我们社会上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加――至少没有明显的减少。也就是说,侵权者并没有被法院的判决所震慑,侵权现象并没有被吓阻。
最明显的例子是,有许多侵权案件的被告会被诉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权,再判,再犯。但绝大多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不是越来越重,而是越来越轻。为什么呢?因为主审法官考虑的重点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整个国家努力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单凭我法院能解决得了吗?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被告不要因为被判次数太多,赔偿得太多而无法承受,因此会不服判决,会上诉,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结,最终影响个案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种重视个案的解决却忽视个案产生的影响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法官们中间比较典型。这说明了法院还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舍我其谁”的意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还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 法院主要是解决纠纷的,法院需要解决的纠纷也很多,除了知识产权纠纷,还有其它许多更重要的纠纷需要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宏观问题,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虑,法院的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告上门来的纠纷,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过分强调法院调处纠纷的职能,强调让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结果都服从、都满意,这样的定位,实际上是将法院与仲裁机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混同了。法院决不仅仅是调处纠纷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的主导力量,对错误、违法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就应该予以制裁和谴责,对正义的行为就应该加以褒扬和鼓励。法院有能力这么做,也有责任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确立了以我为主的思路,主动考虑如何通过判决或者其他工作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发展,而不再仅仅满足于处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来在措施上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就容易得多了。笔
者仅在此提几点相关建议: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赔偿的判决力度。尤其对那些屡屡侵犯他人权利的被告;一定要改变各类侵权案件的判赔都一律越判越低这一毫无道理的惯例。
第二,更经常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对那些屡判屡犯的被告,要向其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他们关注,建议他们从产业,行业的角度,采取适当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第三,加强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现在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律维权没有信心,主要是出于两点原因,一个是判赔太低,另一个就是判的那么一点儿赔偿,只要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也难以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不同,他们均以盗版侵权为业,通过盗版侵权活动谋取暴利。一直以来,法院执行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怎么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重点执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盗版侵权者继续大摇大摆地公开生产经营,换句话说,也就是继续从事盗版侵权活动,但权利人几万元的赔偿,却眼睁睁地就是拿不到。这样的状况,权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视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侵权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以上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位置,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担起领导者责任,就能够调动起成倍的力量,释放出成倍的反盗版反侵权能量,同时既不需要对现有的任何体系做大的调整,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当法院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责任,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将得到更好解决。
为什么说“只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阻吓侵权的作用,那么就一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侵权者在权衡侵权所需付出的代价后,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作用,也就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盗版反侵权的这场战争中来。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2
近年我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越发突出,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本文从公证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
公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类型;保护手段;实务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为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也变得日益重要。本文拟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型、手段及目前应注意的问题等三方面作一探讨。
1 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大类型
1.1预防型保护
是指知识产权还未产生纠纷时,基于权利人预防纠纷的前瞻性意识,而向公证寻求保护。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如此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在先使用或公开的证据,如果是经过公证的,那在申请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过程中必然是占有优先的,可以很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如江浙一家生产家用及商用垃圾桶的公司,携带了一款最新外观设计还没来得及申请专利的垃圾桶前往广州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他们为预防该垃圾桶在交易会展览后被别人仿冒,并强注其专利权,于是他们向公证处申请对该垃圾桶在交易会公开展览的事实进行公证。
这种对知识产权的预防型保护公证需要权利人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对权利的保护有充分的认知,但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更多的是以纠纷型的形式表现。
1.2纠纷型保护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采取公证取证方式对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进行取证。权利人对这种做法情有独钟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性。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要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要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即知识产品。当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有限,因此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在著作权领域,国家有关部门早就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要求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公证主要通过以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固定事实或行为证据
2.1购买或索取实物
公证人员亲临现场监督,对申请人现场购买或索取实物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一一记录,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如取证过程中取得票据、单据、资料等,也要客观记载,收存原件复印并附公证书内。
2.2证人证言
可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由使用该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询问证人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也可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对于证人作出证言的过程可以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其形成过程。
2.3采用现场拍照、摄像、电话录音等视听方式
对不易收存或客观上不能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复制、绘图、记录等方式保全。如上文提到的参展的垃圾桶,因为是为该届交易会特意设计出来的,时间紧迫,该企业只临时生产了一个,用于摆放展览招商之用,因此公证员就采取了拍照的方式,对该款垃圾桶展示的展位及垃圾桶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做好现场情况的工作笔录,以公证的形式把公开展示的证据很好的固定下来。
2.4数据证据保全
主要是通过对涉嫌侵权网页、电子邮箱内邮件、网上聊天工具的聊天内容、博客、微博等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对这类公证,应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保全的过程中,可由公证人员或当事人按事前准备好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按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页、下载、打印或刻录光盘的过程,必要时可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3 谈谈实践中保护知识产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3.1公证取得的证据是程序证据,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公证取证就是以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将权利人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诉讼时提交法庭,作为侵权的证据。公证机关在这过程中仅行使的是证明权,是对权利人实施的何种行为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双方都做了、说了什么进行证明,它获得的证据主要是程序证据,而不是实体证据。基于此,公证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度没有必然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之时,就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一般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依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定代替国内法,它是指在遵守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英国与法国的版权立法。由于英法两国对国内创作给予了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创作被鼓励的同时,国外盗版大量出现。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法两国纷纷确立相应的国际保护制度:法国采用了“单一国家保护制度”,英国同时也确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被逐渐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大量涌现。这缓解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存在的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大量的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时代。《巴黎公约》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经过了八次修订,逐步完善起来,越来越适合各国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订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共有30条,按其结构分为实质性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三部分。其中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界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工业产权做了广义的理解,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还规定了专利包括联盟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如输入专利、改良专利、增补专利等。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项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本国工业产权法的重要依据。《巴黎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确立和在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标志着专利制度国际化和工业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初步确立,对于促进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详细地规定和说明了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者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并将版权的保护期限按照普通版权、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及适用艺术品、共有作品分类为依据分别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期的规定等。《伯尔尼公约》首次确定了版权领域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为各国合理安排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开始形成。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初步确立,此后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87年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终得到确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协议由序言和七个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长的一个协议。它确立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当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确定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议的保护水平,对高于协议保护水平的国内立法不做强制性规定;确定了保护的原则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还有一些区别。比如在专利的保护方面,把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未公开的信息,即技术秘密的保护;保护的强度也增强了,规定了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在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要求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把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驰名商标和原产地的保护,而且对保护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国际标准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参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考量与应对――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D].吉林大学,2006.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荣,段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10(9).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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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改进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几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视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而带动了社会创新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是,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离。时代在不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怎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成为了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中必须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不仅仅有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以及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由于人们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的提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改善,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