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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6-01
一、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体现。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对此进行过全面修订,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城市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二、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各单行法均对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内容重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城市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不够重视。通过勘察协会了解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设计行业由乙方市场转为甲方市场,只要甲方支付设计费,即可获得设计作品。有时为了争取项目的设计权,城市规划企业甚至主动公开设计作品。另外,城市规划企业很少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其法律部门只是处理一般性事务,很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以环同济产业园为例,该产业园主要以建筑、城市规划、园林等设计企业为主,2012年产值达到198个亿,但是从整体发展来看,却出现逐年缩减的趋势。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太低。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融资等需要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平台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只有少数省份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也限制了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
(四)维权成本高
即使城市规划企业有维权的想法,也因维权成本过高而妥协。诉讼维权除了费时费力、取证困难以外,诉讼环节的各项费用都让权利人难以承受。
(五)竞标失败造成作品浪费和侵权
由于城市规划项目采用竞标制,参与竞标的企业需要拿出设计方案。但最终只有一家企业中标,其余的设计方案却得不到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作品的浪费和侵权,不利于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流动性大
全国开设城市规划专业的高校较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城市规划行业,其专业素质值得怀疑。并且高校开设的课程多以理论为主,实践课程较少,缺乏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呈现脱钩的状态。另外,城市规划行业的知识产权多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但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跳槽频繁,极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典化,并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台针对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
要想促进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是使该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
城市规划产业需要通过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来传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市场价值,由价值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来促进知识产权流通,来降低企业成本,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城市规划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次,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应适当放宽行业协会的权限,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行业协会应参与调解,从而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知识产权诉讼,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四)完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制度
由于手续繁杂,周期长,城市规划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不去申请专利,这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不利。政府应该缩减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此外,还应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降低侵权的风险。
(五)完善教育与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2
Internet服务包括很多类型,包括:E-mail,Gopher,WAIS,FTP,UseNet以及WWW等,其中,最成功和最流行的就是WWW.人们常说的Internet网页,就是指WWW网页(Web Page);人们常说的网站(Web Site),就是在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控制下的页面的集合。因此,我们可以说,网页是和传播网络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网站提供服务和吸引网民的主要手段。
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高达8千亿美元的庞大市场,其中网页的作用显然“功不可没”。换句话说,网页可以为网站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环境中,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一定会大量出现。
这里必须指出,网页中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主页(Home Page)。主页又称首页,是指网站内容的第一页,也是该网站设置的默认页。“主页是一个网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该网站最鲜明的特点。”可以想象,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必然是因主页而产生的纠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中国第一起网页侵权案――“瑞得在线”主页案。
原告瑞得公司诉称: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我公司的“瑞得在线”网站主页,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
被告东方信息公司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并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表达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二、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瑞得公司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东方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页。三、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网上,未经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东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考虑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著作权保护。这是因为,网页往往包括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但问题在于,由这些内容综合形成的网页,属于哪种作品形式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也列举了多种作品形式。
显然,网页几乎可以包括上述各种作品形式,但一般来说,却又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这是否意味着,网页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网络业界的角度考察。目前,网络服务公司认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网页抄袭十分普遍。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网站的访问量。目前,很多网络服务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配备美工人员专门进行网页的设计、制作。业界人士介绍说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速度。由于网页的设计、制作要花费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家网络服务公司都认为网页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这一点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和《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中得到立法上的支持。
笔者认为,网页可以作为“多媒体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谓“多媒体”,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制品”。
当然,多媒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表面上看,笔者的这一观点似乎并未使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得以前进。但这一观点至少可以使我们摆脱作品形式的“束缚”,免除硬要将网页纳入某种既定的作品形式的困难,从而为网页的可版权性排除了一个障碍。
再次,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出发。著作权保护创作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网页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可以上载、下载,也可以打印在纸介上,显然具备可复制性。因此,网页的可版权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网页的构成。人们通常所说的网页,实际上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网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二是网页的整体版式,三是与网页相对应的源程序。
对于第一部分内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分歧,大家都认为网页上原创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对于第二部分,则有分歧。而且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LOGO(标志广告)和BANNER(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由于子页的内容各不相同,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具体内容而非版式上,因此其著作权保护重点在于具体内容而非版式。而主页的内容主要是子页的标题,这些标题很多都是业界的通用名称,如果版式雷同则主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雷同。各网站都主张对主页的版式进行著作权保护,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主页的整体版式是网站最能够给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一个网站的 “风格”。瑞得公司在对东方信息公司的起诉书中称:“因特网上的主页如同杂志的封面和报纸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济价值。”因此版式是主页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自己制作的,无需创作高度的要求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目前主页设计是模块化设计,大家都使用Frontpage,Hotdog,VBScript,Java及JavaScript等软件制作主页,这些软件已经预置了主页的版式供使用者选择。这就造成了目前主页设计中存在着共趋性的特征,即各个网站的主页如果去掉LOGO和BANNER,则其版式效果基本上一样。至于颜色搭配,虽然可供选择的很多,但适合中国人欣赏习惯的选择并不多。而主页上真正有创造性的是由美工人员制作的精美的网上美术作品,它们既包括各个公司的LOGO,如搜狐的狐狸头、网易的印章标志,还包括各个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它们体现了美工人员的独特创意,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网站的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从而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而主页上其余的图标只能享受著作权保护。这种意见认为保护主页重点在于保护主页上的美术作品,而所谓的版式的著作权保护倒在其次,因为这种版式要想得到著作权保护必须有很高的独创性,而我国网站的主页版式设计基本上是学自国外网站,特别是学自雅虎,以致于有的业界人士称我国多数网站的主页如果把字体、颜色换成一样的则给人们视觉上的效果也会一样。
尽管存在着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还是坚持主张网页的整体版式具有可版权性。人们不妨将一个网页内容从计算机中打印到纸上,再来考察这张纸上所承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笔者认为,这就与有人直接在这张纸上写/画上该内容一样。众所周知,独创性是可版权性的必要条件,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13“作品本身也可以具有新颖性,但是,著作权并不把新颖作为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只要作品具有某种独创性或个性、作品表达作者特有的思想、作品具有作者的人格就足够了。”
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网页的整体版式至少可以被认为是报纸的整体版式,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解决了前两个部分的问题,第三部分的问题是否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
笔者认为,并不尽然。这是由于网页与源程序之间既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比较简单,具体表现为:用同样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同样的源程序一定会产生同样的网页。不对应关系则比较复杂,具体表现为:(1)用不同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可以产生相同的网页;(2)用相同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也可以产生相同的网页。
上述不对应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网页编辑软件的功能强大,选择不同的功能组合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笼统地说,源程序属于计算机程序,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由于上述不对应关系的存在,就会出现了下列问题。
1、当网页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也具有著作权,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源程序设计者分别就各自的源程序享有著作权,而这些源程序产生的网页的著作权则会发生权利冲突。(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那么,由它产生的网页却为什么享有著作权呢?(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这同样会产生网页著作权的权利冲突,而且,这种区别又如何判断呢?
2、当网页不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具有著作权,由它产生的网页为什么不具有著作权呢?(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这似乎是合理的答案。(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权利冲突虽然可以避免,但这种区别同样难以判断。
由于源程序与网页的密切联系,人们自然会想到程序的外观和感受(Look and Feel)的可版权性问题。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最早提出该问题的美国已经有所改变。
笔者认为,由于网页与源程序之间的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网页与源程序在可版权性的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性。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没有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在实践中,(1)某人设计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产生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网页,此后,如果另外一个人也独立地设计了一个源程序,产生了相同的网页,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而且,随着网页编辑软件的功能日益强大,网页表达能力的日益提高,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既不能抄袭前者的源程序,也不能抄袭前者的网页。(2)某人设计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产生了一个不具有著作权的网页,其他人同样不能抄袭前者的源程序,却可以另外设计源程序,产生相同的网页。(3)某人设计的源程序及其产生的网页均不具有著作权,这就是公有领域的知识,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4)从逻辑上讲,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某人设计的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产生的网页却具有著作权,这显然在实践中是不会出现的。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也逐渐地参与并融入了世界经济交往之中。企业开始意识到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发展已成为其生存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灵活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缺乏对企业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必要手段,中小企业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其特点有三点: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时效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国外,企业早已对知识产权进行千方百计的保护了。然而,我国不少中小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变得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企业在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申请专利权利的丧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批评的中国内地企业,现在却不得不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频频被海外企业和个人恶意侵犯感到头疼。据报道,近几年中国内地著名商标在海外被侵犯或恶意抢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发达国家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我国中小企业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线工程师通过在市场上的摸爬滚打才闯出来一片天地,在他们看来,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限制决定了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不能及时采取维权成本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5.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轻视了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为其实力弱、发展规模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很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许可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位置。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加深中小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我们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贯穿于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明确技术创新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扭转重论文、重鉴定,轻专利、轻转化的倾向,在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2.提高中小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的研发机构。其次,要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国中小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文献档案,配备专职的专利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4.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形成,我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熟悉国际规则,就将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应认清形势,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5.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健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等,从而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少数民族 文化艺术 知识产权
一、“民族文化艺术”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一)少数民族文化艺概念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文化传统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其定义: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国际组织将其定义为具有反应某一群体文化特征,且与该地区地理条件密切联系,由相关权利或义务群体传承发展的创造性智力型成果。而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给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下一个定义:具有反应某一群体文化特征,且与该地区地理条件密切联系,由相关权利或义务群体传承发展的创造性智力型成果,其包括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特征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是各民族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智慧结晶,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除了都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外,少数民族文化有其特点:
1.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
从整个民族来看,民族文化艺术是通过整个民族世代保持,传承发展而保留下来的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文化,为整个民族的标识,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从个体来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也是通过无数个体智慧创造的文化结晶,任何民族文化艺术都离不开集体内部个人通过口头,表演等各种形式传承,没有优秀个体的传承,民间文学艺术就可能丧失其应有的文学艺术价值。因此,个人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创造作用则被集体吸收,其个体的个性和群体的共性相融合,其结果是个体的个性被消融,而表现为群体共同创作的结果。“群体智慧创作的积淀与个体的传承发展是以二位一体的形式表现,这正是民族文化艺术创作不同于其他一般文化艺术创作的重要特点。”
2.民族传统性和时代特征性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总是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相互作用,通过集体智慧活动不断传承发展产生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
虽然民族文化艺术总体上呈现出保持民族特性的特点,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新文化的涌入,民族传统文化也随之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表现形式也随之多样化。
3.鲜明的地域性和开放性
文化具有民族性、区域性,深深植根于本地历史文化当中,只有民族文化艺术植根于某个特定区域时,才能体现民族文化艺术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假如“山东梆子、河北梆子、东北二人转“等这些文化艺术不以当地方言表演,那么其韵味就会荡然无存,毫无地方特色。
民族文化艺术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应具有文化所具有的共性,开放性是任何文化艺术发展创新都不可缺少的元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更加如此,在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前提下,寻求在多元互渗的文化生态中寻求新的文化增长点。
二、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
贵州省作为多少数民族省份,其中为数不少独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已为全国甚至全世界人民所熟知,创造出非凡的艺术和文化价值。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调整人们之间就某一特定无形信息的复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同时,通过对该地区传统文化知识授予法律上的权利将会提高这种知识的形象并有助于形成对这种知识的尊重。
(一)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
通过从各国实践来看,一般都通过本国的著作权法对本国民族文化艺术实行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但必须通过作品的形式表现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一般情况下,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1)以传统工艺技术为表现形式的作品,例如苗族服饰蜡染技术。(2)以对古代神话传说、歌谣舞蹈、民俗祭祀活动为表现形式的作品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3)对根据各种民族文化艺术所整理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也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4)戏剧、舞蹈、曲艺等表演形式的表演者可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
(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专利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专利保护受限于专利法对艺术文化成果“新颖性”要求,由于少数民族文化往往通过上千年的流传已进入公有领域而被广泛熟知,往往丧失其“新颖性”而得不到专利保护。但专利制度中的外观设计权对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值得考虑。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手工艺品,皮革制品如可批量生产则可以考虑此种保护。
(三)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
1.商标法保护
通过商标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申请而长期存在,这与民族文化长期流传的特点极度吻合。权利人还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那么集体就是商标权的主体,这与民族文化艺术的群体性一致。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还可以将其民族文化艺术中的民间艺术表达、传统技艺工艺加工、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其民族文化艺术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是指某项产品或服务来自某地,具有当地显著特征,其特征、质量与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因素有着密切联系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如果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传统手工艺产品,舞蹈,歌谣等形式的民族艺术表达特征完全取决于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又与该地理因素密切相关,那么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该产品,提高该产品的商业价值,譬如贵州省知名的“黔五福”。但通过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也有其缺陷,商标和地理标志只能够防止其标志或标记的被滥用,却不能保护民族文化艺术中的知识或艺术成果。
(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如果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权利人对此信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等三个条件,那么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就自动获得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在贵州省这样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各民族文化艺术都有自己独特的工艺流程,这些工艺流程往往都严格保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同时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有有着期限长、成本低的优点。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障碍
在当前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存在着无法突破的一些现实障碍,其中有些问题亟待立法解决的,否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将成为一纸空谈。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其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制。众所周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具有传承性、持续性特点,很难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点。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有着巨大的文化和商业价值,如果固守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民族文化艺术进入“公共领域”,其文化和商业价值将被肆意掠夺。从保护民族瑰宝的角度应规定给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应是无期限。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5
关键词: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政府引导支持;行业合作;核心技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与此同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我由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的实质障碍。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中,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纷纷确立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然而,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2002年1月,中国广东两家出口欧盟的4000多台DVD分别被英、德国海关扣留。DVD技术专利联盟3C和由日立、松下等六大DVD技术开发商结成的6C联盟,开始向中国DVD生产商索要专利费。最终,中国DVD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6C联盟交纳13.8美元、向3C联盟交纳5美元、向汤姆逊交纳1至1.5美元的专利费,导致国内大批DVD生产企业倒闭或转产。2003年1月,美国思科公司中国华为,称华为公司涉嫌盗用、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同时还侵犯了思科公司的其他多项专利。2003年3月,美国辉瑞公司以侵犯“伟哥”专利为由,对包括7家中国公司在内的15家企业进行调查;5月,美国一家电池公司指控南孚等24家企业对其无汞电池侵权,要求进行“337调查”。2004年8月底,德国科尼兹瓷器公司向德侵权产品受理机构举报,中国一款茶杯侵犯其商标权。2005年,拥有MP3格式近20项专利的Fraunhofer研究所和汤姆逊公司(Thomson)宣布,将向中国的MP3播放器制造商收取每部MP3整机75美分的专利费。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如此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背后隐藏着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危机。知识产权摩擦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中国从“加工中心”走向“制造中心”必须克服的困难。
二、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之所以频频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除了我国部分企业急功近利外,很多时候都是企业在市场拓展中缺少应有的知识产权布局,无意识或者是在被动的情况下侵权的。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他们过于注重资本竞争,认为只凭资本运作就可以获得利润,而对于追求技术、品牌等认识不足,技术上主要以模仿为主,缺乏自主创新能力。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外贸发展的粗放式增长,从而导致国外厂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增加。当前,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复杂问题,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我们一定会不断接受知识产权问题的历练,加强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势在必行。
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做法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相应的保护策略、法律法规、相关制度比较完善和先进的,我们应加强学习和借鉴。
美国: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颁布《贝赫一多尔法修正案》、《国家合作研究法》、《小企业发展法》等一系列法案,有力的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产业化;另一方面,把知识产权看作可以带来巨大受益的出口产品,积极通过多边谈判和国内贸易法中的条款,谋求在世界范围的保护。
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作为谋求恢复经济活力的突破口,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2002年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及《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
欧盟:2003年,欧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关法草案”,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欧洲专利局还积极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以推行自己的专利审查标准,达到在将来世界专利体系中占据主动的目的。2004年11月,欧盟通过了一项在第三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其目标针对在第三国生产、消费或出口其他第三国的侵权假冒产品。
四、为预防知识产权问题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政府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宏观政策和法律环境
1 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发达国家十分突出发明人的地位与作用,许多发明创造以发明人的名字命名,美国还专门制定了《发明家保护法》,以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对创作发明产生了巨大的激励作用。为鼓励创造发明,我国也应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人手,在政府资助、公共机构和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属上,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要重点支持专利项目,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逐步建立起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尽快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在早些年缺少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品牌意识,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注意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严惩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这既是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对国际社会的践约,也是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
3 建立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中,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联系、企业出口行为协调以及对外的斡旋和交涉等方面,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凭自身的能力根本无法应对国际纠纷,而借助行业协会这个平台,却可以增加和外方在诸如专利使用费等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实现国际对话。可以肯定的说,在今后的对外贸易活动中,行业协会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力量还相当薄弱,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在社会动员、政策支持、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足够重视。
4 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打造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二)国内企业应联手合作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1 转变观念,提高专利意识。广州立白公司2004年的广告额12亿,却没用一分钱去注册专利,而同样作生活用品的美国安利,2004年在国内的专利申请量是400多件。由于专利战略回报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容易被企业决策者忽视。回报需要在未来兑现,忽视的代价也同样需要在未来承担。企业不仅要重视专利申请,而且要重视海外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正在准备或者已经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一定要把海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放在重要位置。
2 重视技术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上的差距十分明显,主要原因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尚未形成,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这已成为制约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直接导致了大量使用国外企业的专利技术。从短期看,这样可节约不少研发费用,但从长期来讲却会受制于人,所以每一个企业都应抓住机会,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6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产权保护; 策略
引言
通过几十年的推广普及,互联网区别于其它媒体,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并且将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这两者完美的结合为一体。如果在网络环境背景下,实现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我国出现了很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比如,域名保护以及版权归属等问题,这说明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为了使互联网产业顺利安全的发展,应了解当前网络保护的新的形势,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美国与欧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
1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1.1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目前,一部分高等院校考虑自身的利益,非法复制其他人的研究成果,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校园网的应用相对较早,并且用户较多,但是大部分高等院校没有维护版权的意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网速,较多的复制其他高校的信息,这反映了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比较严重。
1.2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数据库开始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表达的电子数据库,这种转化对当前的经济等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当电子数据库开始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产业的时候,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主要的工作。
1.3 网络环境下域名的抢注
在网络环境下,要想实现电子政务的建设目标,必要的前提就是建设一个自己独有的网站,但是,众所周知,建立网站需要配有域名,而当前国内已注册“.cn”这类域名的总数超过了40万,而“.com”这类境外域名已超过了7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年向国外需上缴的域名注册费接近千万美元。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为了节省开支,部分单位或个人抢注其他人已注册的域名,这严重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4 网络环境下专利的保护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中流砥柱—商业方法软件。对于电子商务大国,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专业保护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同时它也涉及到每个国家的经济扩张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
2 网络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策略
2.1 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合法化
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著作权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社会保障等,在这些内容中,著作权立法是前提基础。美国国会一九九八在十月十二日通过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案”。该法案是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制定的条约,考虑到当时网络环境以及数字技术呈现的新特征,对原来1996年制定的条约进行合理的修改,该法案对于美国所有的学校、图书馆等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不可以非法拷贝与生产任何网络信息资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美国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在我国,为了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不被侵害,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其中,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著作权法》在制定以后做了几次相应的修改,修改的原则主要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够更有力的防止著作权的侵害现象,并且它明确的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网络传播权利。以上法律措施虽然可以较好的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
2.2 数据库的保护策略
数据库作为作品、数据以及其它资料的统一体,它的保护工作应属于知识产权类。在一九九六年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数据库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只要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思考在内容以及布局方面,所创造的数据库,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条法律规定概括了数据库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与标准。但是,以上规定只能较好地保护欧盟内部企业自己制作的数据库,而对于其他国家数据库的保护有所保留,只有在其他国家保护欧盟数据库的前提下才给予保护。
此外,美国也在保护数据库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我国数据发展中国家,数据库的制作仍在起步阶段,所以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指出“数据库”这个词汇,也就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目前,数据库保护方面的工作只能依靠《著作权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保护规定。等到我国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相对比较成熟时,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外的相关法律,创造一个适合我国的全新的法律制度。
2.3 强化域名注册的合法化
尽管当前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属于商标法,因此可以作为新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从而实现市场中竞争的正当性。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美国国会颁布了《域名反抢注法》,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允许,任何域名不能包括商标以及某些名人的名字。如果有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取消违法域名,其次还要缴纳较大数额的罚金。
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强化了域名注册的合法化。比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了域名的构成规则,并规定任何域名不能有偿转让,防止出现域名买卖的现象发生,以上规定有效地降低了域名恶意注册的几率;倘若域名的归属存在着分歧,域名实施细则规定注册机构没有责任处理此类问题,也就是说,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域名纠纷问题。此外,规定还考虑了域名与企业名称两者之间的对应性,为不同的商业设计了不同的识别符号,但是这种规定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容易导致域名的混乱。目前,我国商标局已经开始实施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工作,但是还没有制定出最后的方案。
2.4专利保护策略
欧洲对于和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这两方面有关的专业申请问题,一直以来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欧洲专利公约》以及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条件与依据,此后,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定的修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商业方法专利。此外,相关法律规定,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事实上,一个国家对于专利保护的内容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我国应对商业方法采取什么样的具体保护措施,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结语
总上所述,我们发现,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的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希望本研究能够更好的提升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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