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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理;安全控制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设计阶段质量控制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为了有效地控制设计质量,就必须对设计、施工进行质量跟踪。目前我国在设计质量监理工作中(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也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方法中的重点,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进一步叙述),监理人员常常采用“旁站法”,几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这是我国推行施工监理初期特有的产物。眼下施工监理旁站法还有其较好的收效,但毕竟是初期实践的产物。对于设计质量监理当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国现行施工监理当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为以后的施工监理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和施工监理当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
作为设计阶段对质量控制的工作依据是,设计监理审查设计文件并确定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即设计监理对设计文件进行中间和最后审查验收,类似于施工监理的工序验收,验收不通过则需要整改和返工。
二、施工阶段质量监理与安全控制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工程质量的关键程序,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同时是不可避免的重点,质量监督的任务是对工程实体进行连续性的监视和验证。发现偏离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及时反馈,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从而促使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工程实体质量均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手段。外部质量监督与企业本身的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相结合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各部门认真贯彻各项规定。而质量控制的任务是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严把材料质量关、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抓好关键部位施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样板引路、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严格执行“三检”制度、搞好技术交底。质量控制主要包括:①、分包确认;②、工程材料、设备等质量控制③、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④、施工方法、环境;⑤、质量报验。
(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对策,对施工项目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施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其主要对策如下:①、以人的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人(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所创造的,因此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增强人的质量观和责任感,使每个人牢牢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职工作,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工程质量。②、严格控制人品的质量。③、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④、严格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⑤、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这是现代化管理观念。⑥、严防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3)施工项目质量因素的控制,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事前对这五个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系。
(4)在施工阶段,安全控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问题。安全控制工作包括:①、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②、安全员要落实到位。③加强安全培训教育。④、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⑤、搞好文明工地。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和工作区要分开,材料堆放整齐,道路通畅,标语牌位置要醒目,污水排放要有排水系统。
三、做好设计和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几点体会
从监理过的工程来看,要想做好施工阶段监理,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1) 监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首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特别是对发生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地方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内容,最好提前标注在图纸上,避免发生遗漏。要首先做好对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到预控。 (2) 监理工作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质量问题的持续发生。在旁站和巡视工地中,必须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 (3)监理工作原则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各种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避免同施工单位搞权钱交易,不坚持原则的做法,把好工程质量关。 (4) 监理工作灵活性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只有做好灵活性,才能使监理工作协调有效地开展。研究问题要做到多角度思维,多方面去考虑,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对出现的问题要从实质上去认识,并能分析引发问题的多种因素。而在处理中不要刻板。因为各个地方的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去考虑,而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处理问题。
四、安全、质量、综合监理的探讨
(1)从当代世界文明和工业发展趋势看,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能源、资源、环境、安全问题上。这四个问题称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中的四大支柱,也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四大难题,而要真正发挥其支柱作用,首先要在工程建设、能源开发等方面做到安全施工、安全开采、安全运转、安全操作,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人类的身心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框剪结构,施工质量,高层建筑结构,安全性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建筑结构型式的多样性是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发展而逐步成熟。我国古代建筑的结构基本上是木结构,木结构受制于建筑高度,所以该结构在建筑技术的发展中被逐渐淘汰。从19世纪起国外的高层建筑就开始使用钢铁结构作为承重结构,而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是1903年法国巴黎的Franklin公寓,随着建筑结构抗震理论、材料和施工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逐步广泛采用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但时至今日该结构在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构件材料、施工质量等问题,这些存在的问题直接降低了建筑结构的可靠度。
2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俗称为框剪结构(以下简称为框剪结构),主要结构是框架,由梁柱构成,小部分是剪力墙。墙体全部采用填充墙体,由密柱高梁空间框架或空间剪力墙所组成,在水平荷载作用下起整体空间作用的抗侧力构件。适用于平面或竖向布置繁杂、水平荷载大的高层建筑。框剪结构是框架和剪力墙结构两种不同的抗侧力结构组成的新的受力结构形式,相对于纯框架结构它拥有较多的剪力墙,这样它能拥有更大的结构刚度,在抗震能力上比纯框架结构更好。
从现有工程实践角度或观感角度还是从结构主要特性随高度变化规律角度来看,超过100米的建筑可以称之为超高层建筑,比如北京电视台、上海的金茂大厦等。在生活中常见的框剪结构主要是民用住宅建筑,高度基本上在100m以下,本文所描述的工程项目5#楼位于成都邛崃市,建筑高度为99.3m。
3 框剪结构的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能的影响
在实际工程中,框剪结构以全现浇为主,施工质量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正常使用和建筑功能等均有一定的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则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安全,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涉及基础承载力是否满足上部结构重力作用的要求,在地震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倾覆、地基不均匀下沉引起的结构构件开裂,甚至丧失承载能力等。本文在分析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的影响中,不涉及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和建筑功能(供水、保温隔热、屋面防水等)方面的施工质量,仅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
3.1 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的分类
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建筑施工质量大体可以分为建筑材料、结构构件、结构构件的连接。以上大的方面也可以细分,比如建筑材料有钢材、混凝土、砂浆、砌体等;结构构件有截面尺寸、惯性矩、构件长度、构件内部和外观质量、构件轴线偏差等;结构构件的连接有梁柱(剪力墙)连接、板柱(剪力墙)连接等。
3.1.1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质量对建筑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构件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对建筑结构安全性能的影响也比较大,工程中建筑材料使用品种较多,本文主要阐述钢筋和混凝土两种材料。
① 钢材质量与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钢材是组成框剪结构的骨架,钢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最终质量,所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钢筋工程因受原料质量、设备、工艺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因而对其工程施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我们在钢筋施工的环节对各道工序严把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虽然质量管理措施严格,但我们在施工作业中还是存在着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钢筋原料的进场与存储、梁柱(剪力墙)节点位置、钢筋的下料、钢筋的连接质量、钢筋骨架截面尺寸等问题。
1)钢筋的原材进场要进行分类存放,并且要抽样进行钢筋的抗拉实验,实验合格方可使用。钢筋与地面间应设置垫架,以避免污垢或泥土污染,确保堆放合理,标识明确,做到先进先用,定期检查。避免钢筋在存放和加工后出现大面积的锈蚀,钢筋锈蚀会引起沿钢筋的纵向裂缝,将大大削弱钢筋和混凝土间的粘结力,导致保护层成片剥落,后果将十分严重,在偶然荷载作用下对建筑结构安全性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2)梁柱节点钢筋构造不一,特别是同一支座有多根梁交叉在一起,钢筋分布相当密集,并且梁上部钢筋直径往往较大,使得钢筋绑扎较难,在以往的一些建筑工程中,采用整体沉梁的方法,往往导致节点以下的钢筋绑扎存在问题,箍筋在梁底部间距分布不均匀,降低梁骨架的抗剪、抗弯能力,影响了结构的安全。
3)钢筋下料对结构安全性也有较大的影响
长料短下,如果长的钢筋料尺寸不够,必然会增加钢筋的接头数量,然而,接头数量与钢筋的力学性能呈显著的反比例关系;采用短的钢筋料进行长尺寸钢筋半成品的加工。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做到一次成型,在同根钢筋的同一位置处,进行反复加工,会使钢筋产生疲劳破坏。钢筋在加工时如果出现力学性能显著降低、脆断、焊接性能差,必须对钢筋进行详细核查、更换。
4) 绑扎钢筋连接时,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及接头位置要符合11G101-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钢筋的绑扎、锚固要按照现行规范设计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均有抗震设防烈度,抗震锚固长度按LaE(LaE=ξaEla,la=ξa lab)计算,受拉钢筋基本锚固长度lab LaE参照规范11G101―1进行,见下图: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要求
在工程实际操作中,钢筋绑扎的搭接、锚固长度往往没有受到工人足够的重视,搭接长度、锚固长度、搭接接头、绑扎间距存在任意性,搭接长度长短不一,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绑扎位置不不准确也不牢固,绑扎间距大小不一。
5)钢筋骨架大小受到了箍筋大小的影响,该项目的箍筋大部分是对外加工的,但通过钢筋骨架的实测值和理论值进行对比,发现钢筋骨架的尺寸变小,导致钢筋保护层厚度增加。虽然保护层厚度大,构件的受力钢筋粘接锚固性能、耐久性和防水性越好,但是过大的保护层厚度会使结构受力后产生的裂缝宽度过大,就会影响其使用性能,而且由于设计中是不考虑混凝土的抗拉作用,过大的保护层厚度还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6)钢筋竖向电渣压力焊,简称竖焊,广泛用于现浇结构异径差在9mm内∅14~∅40的竖向或斜向钢筋的接长。竖焊有操作简单、工作条件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施工过程中,不要出现裂纹、偏心、焊包不均匀、弯折度大于4度、未融合、烧伤等质量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结构安全,特别是在偶然荷载的作用下,焊包接头位置容易产生脆断,所以竖焊的质量对建筑结构安全存在很大的影响。
② 混凝土质量与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如果把钢筋比作人体的骨架,那混凝土就好比人的皮肉,皮肉的缺失会影响人体的美观,严重也会带来生命安全,所以混凝土质量和浇注质量对建筑结构安全性有很大影响。
1)混凝土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混凝土原料的质量是由商混站控制的,商混站要保证原材料进场的质量;在混凝土搅拌的时候要保证其配合比的准确;要考虑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坍落度损失、泵送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气温等因素。当混凝土成品运抵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是要对混凝土取样检测,当混凝土存在离析现象时,应立即退回。
2)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a 混凝土浇筑前对特殊要求、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结构部分编写施工专项浇筑方案,认真商讨浇筑方案以及对停电、施工机械损坏等的应急措施。如果出现相应的状况时没有方案应对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等,导致混凝土结构留下施工缝,特别对大型的筏板基础、地下室挡墙以及地下室顶板的结构有很大影响;还要清理干净浇筑部位的废料杂物,并用清水清理干净,避免在结构中出现薄弱点。
b 浇筑混凝土时,要严格控制浇筑流程。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分层、分块浇筑。对已浇筑的混凝土,要振捣到位,避免浇注工人在一处放料,浇筑高度过高,石头赶堆等情况的出现。在终凝前进行二次振动,提高粘结力和抗拉强度,并减少内部裂缝与气孔,提高抗裂性,避免拆模后出现“麻面”“孔洞”等结构损坏。二次振动完成后,板面要找平,排除板面多余的水分。若发现局部有漏振及过振情况时,及时返工进行处理。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特别注意柱(剪力墙)高低标号混凝土的浇筑方法,不能低标号浇筑进了高标号的部位,否则在高低标号间会产生一个薄弱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或者薄弱层承受不了上部荷载,将在薄弱层先开裂和导致严重破坏,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是毁灭性的。
浇筑梁板(剪力墙)节点位置时,特别要在该位置振动充分,如果在该处留下孔洞,对节点位置的承载力是有很大损伤的,在发生偶然荷载时,如果节点位置要比梁等构件首先损坏,这在建筑抗震上是不允许的,所以在节点位置必须加强振动,保证节点混凝土的密实度。
混凝土在浇筑、硬化过程中会产生下沉和泌水,当下沉受到阻挡时会产生内部的泌水,干燥后就会成为裂缝(见下图),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是不利的。
混凝土下沉引起的裂缝
c 加强混凝土的养护。混凝土养护主要是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保温能减少混凝土表面的热扩散,降低混凝土表层的温差,防止表面裂缝。混凝土浇筑后,及时用湿润的草帘、麻袋等覆盖,并注意洒水养护,延长养护时间,保证混凝土表面缓慢冷却。在高温季节泵送时,宜及时用湿草袋覆盖混凝土,尤其在中午阳光直射时,宜加强覆盖养护,以避免表面快速硬化后,产生混凝土表面温度和收缩裂缝。在寒冷季节,混凝土表面应设草帘覆盖保温措施,以防止寒潮袭击。所以加强混凝土的养护是对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3.1.2 建筑结构构件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建筑结构构件是组成建筑工程的基本单元,结构构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建筑结构构件的施工是有多道工序组成的,例如承受竖向荷载的柱(剪力墙)构件、以弯曲为主要变形的梁构件,都是有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工序组成,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都尤为关键。以现浇梁构件为例,现浇梁的截面尺寸、轴心偏移都受到模板工序的影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中对各分项、检验批的验收都作出了规定(梁、柱、墙截面内部尺寸偏差为+4,-5;表面平整度为5等),对各道工序的检验评定以及工序间的交接检验等均给出了要求。
3.1.3 建筑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内在和外观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影响到了构件的惯性矩,抗弯能力;结构内部和外观质量对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如果在潮湿环境下的露筋会引起钢筋锈蚀,内部的不密实直接影响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对钢筋的粘结和握裹力。
3.1.4 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从建筑结构抗震理论来看,建筑结构各构件的连接以全现浇为主,梁柱(剪力墙)形成一个整体,这样有利于建筑结构抗震,梁柱(剪力墙)节点在偶然荷载的情况下各结构构件发生承载力失效的情况下能保证结构的稳定。因此各结构连接件的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有很大的影响。
3.1.5 建筑轴线偏差对建筑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放线不严紧造成建筑轴线的偏差,对结构构件的受力将造成影响。在本文5#楼中,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结构次梁位置,两根次梁的轴线有偏心,导致一边板大一边板小,误差有100mm。上述例子都已超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应进行处理后才能通过验收。对于满足验收规范合格质量要求的轴线偏差,也会带来因轴线偏差而产生的附加弯矩或扭矩等。
3.2 其 他
建筑工程的二次结构施工质量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也有很大的影响,二次结构的砌体施工能增加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对结构的抗震性是有利的;预留孔要设置准确,避免在其结构薄弱位置设置;建筑的立面施工质量提高,这样能提高建筑的美感。
4 结 论
施工质量不达标直接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轻微的可以进行修补,严重则会引起建筑物倒塌。所以施工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全程控制,对于建筑的核心施工工序比如钢筋、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要逐层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保证在施工中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的建筑验收规范要求。特别是钢筋、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最终的工程质量,我们必须在钢筋、混凝土的施工环节中做好技术的操作控制和施工作业的检查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对原料、设备、施工工艺、方法等进行有效的操作控制,以提高工程质量。本文主要对建筑施工质量对结构安全性的一些探讨,分析也不全面,还有很多因素在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需要我们在实际工程中通过实践得出更多的结论,使我国的建筑施工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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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秀周 对加强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施工质量的思考[J].城市建设,2010,(5)
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3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communication supervision business scope, simply mastering the knowledge of communication tower is not enough;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learn about th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of television transmitting tower.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how to deal with television tower business. First, be clear about the situation. There are many risks and uncertainty in foreign business operation environment. Domestically, the economic structure strategic adjustment is ongoing. How to adapt to the rapidly developing society and unpredictable market under the economic developing mode transferring environment is the key to the company. In order to keep the market share, the company must intensify efforts to expand market and solicit new business, thinking carefully, seizing opportunities and improving its ability. Second, improve service quality. Customer service goal i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objective of the company's service, and the effect of customer service goal is reflected in the optimization of service knowledge, service experience and service management and customer's satisfaction. Third, due to the specialty of broadcasting and TV industry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elevision tower construction and communication tower, this kind of project occupy a small propor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same period, so there is specialty and challenge for the existing communications supervision industry.
关键词: 监理;质量;控制
Key words: supervision;quality;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2-0087-02
1 质量控制
1.1 材料控制 ①防腐材料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所用材料符合设计要求。②法兰连接用高强度螺栓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验收。③对于焊材,同样对重要构件的塔身钢卷管拼接焊缝、三榀竖向桁架相关节点焊缝、节点管法兰焊缝所用焊材均进行了抽样复验。④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00-2006)《碳素结构钢》、(GB1591-19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以及(GB168—1970)《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1.2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控制 ①出厂前验收。对于重要节点及复杂节点,出厂前应在厂内进行拼装。重点核对构件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制作过程报验资料。②防腐。工作重点控制除锈工序,应按照除锈等级检查。③制孔。其制孔有较严格的规定,精度偏差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法兰连接节点一半采用C级六角头螺栓或扭剪型高强螺栓。④焊接。钢管结构制作的焊接要求基本与建筑钢结构相同。⑤卷管。当无成品管材可供采购时,需要承包方工厂制作卷管,钢管塔构件尺寸普遍较大。⑥组对。行业内专业承包商一般都有成熟的加工工艺装备,控制工作重点是检查胎具的尺寸定位和角度定位偏差,为使控制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对监理而言要做好控制工作首先应弄清楚装备的工作原理。⑦号料。检查管形杆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⑧放样。除检查样板几何尺寸与孔定位尺寸偏差外,对于钢管塔构件而言,重点应分别按内、外壁仔细检查钢管相贯节点的坡口放样。
1.3 塔桅钢结构的安装控制 ①预埋件安装质量控制。在土建浇筑基础前,应安排钢塔施工方到场进行预埋件的埋设工作。②构件的现场复验。构件运输到场后,应仔细核对相关资料,并根据设计图纸核对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表面涂层的完好程度等。③钢塔构件的安装程序中最根本的一条要求是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能产生永久性变形。④构件吊装方法有吊车吊装、独立拔杆吊装及龙门架吊装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正式安装前必须进行地面的试吊装。⑤钢塔结构吊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已安装完成的结构进行吊装其他构件和设备,比如说超高构件,但必须征得设计方同意。⑥钢管塔构件基本采用法兰连接,就位后应先采用销钉定位,同时先穿入普通螺栓进行临时定位。⑦塔身与竖向支撑桁架分段安装完毕,在进行高强度螺栓终拧前应对主结构件的安装位置偏差进行复验。⑧法兰节点的检点关注法兰面贴合率和边缘间隙,当贴合率和边缘间隙不能满足规程要求时,应采用镀锌垫片垫实。⑨塔整体安装完毕后,进行整体检查和调整,使各项偏差均符合规程要求。
1.4 工程资料整理与归档控制工作 塔桅钢结构工程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与一般建筑工程在资料构成、整理、归档方面基本相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除了通用报审项目及材料进场报验可以采用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相应的报验表格外,制作及安装工序报验行业内并无统一或是通用的报验表式。笔者在该项目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利用现行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钢结构报验表式的格式,将报验内容有针对性地替换为塔桅钢结构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使得报验内容真正体现工程真实的质量状况。实际使用效果理想,工程竣工交验顺利通过。
2 安全监督
监理在该类项目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①应同时考虑到方便现场施工安装操作和保证施工安全,在专业施工方进行节点设计和结构分型分段设计时都应该注意这些。②严禁夜间登高作业、吊装作业。③风力超过6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必须在风力小于6级时才能进行吊装工作。④必须严格遵照经设计方审核认可后的方案执行,严禁随意更改龙门架、独立拔杆等的固定方式和在塔体结构的安装位置等。⑤对采用龙门架、独立拔杆进行吊装的,因此类吊装机具多为施工方自行制作,应对照经设计方审核认可后的方案,认真检查制作机具选用的材料规格、型号、焊接质量、滑轮组及卷场机的出厂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整体外观有无明显变形、锈蚀等。⑥对吊装用绳具,卡具应常态化检查,发现问题更换。⑦为防止高空坠物,登高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工具均应采取固定措施。⑧每班作业前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对登高作业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 结语
竣工后的广播电视发射塔,经质检部门、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成为该城市的新地标,经检测整体制作质量、安装质量都符合相关规范。随着广电行业工程建设数量增多、门类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学习本文对我公司的发展大有裨益。本文从其工程特点、特殊性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作出阐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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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龙梅.浅谈重合同守信用与企业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4
一、当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实现了粮食供给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用世界不足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近21%的人口的吃饭问题,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奇迹。但近年来,我国的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出现了连续下降的趋势,影响粮食安全的隐患凸显,我国粮食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总量需求增加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进入新世纪的前十年,我国仍处在人口增长高峰期,每年净增1300―1600万人,庞大的人口增长必然带来巨大的粮食消费,导致社会粮食总量需求增加。据有关部门资料统计,2003年,我国粮食总的消费量为9725亿斤,当年总产量为8614亿斤,当年产需缺口1111亿斤。此外,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也导致国内粮食需求特别是商品粮需求不断增长。
2、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粮食生产形势日趋严峻
土地和水是影响粮食生产的最基本要素。据国家有关调查资料统计,至2003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已经从1998年的19.45亿亩减少到18.5亿亩,5年间共减少945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891万亩。2003年,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减少到14.91亿亩,比1998年的17.07亿亩减少2.16亿亩,平均每年减少4340万亩,相当于每年减少一个中等省份的粮食播种面积。比粮食安全公认的警戒线16亿亩要少1.09亿亩。2003年的粮食总产量与上年同比减产527亿斤,比1998年的10246亿斤减少1632亿斤,平均每年减少326亿斤。2003年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为666.6斤,比1978年人均821斤少154.4斤。另外,由于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环保工作滞后,导致国内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江河污染、土地沙化、酸雨侵蚀、水旱虫自然灾害频发,造成我国粮食单产也呈下降趋势。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解决,必将对21世纪我国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3、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
宏观调控是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但由于目前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配套、不到位,粮食管理体制不顺,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不够完善,使得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和安全形势的信息难以及时有效地掌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三老”(老人、老粮、老账)问题久拖不决,关系全国300多万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粮食储备与粮食加工环节不配套,应付紧急情况下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体系不完善,能力不强,存在着明显的安全隐患。加上一些交通不够畅通、粮食调运成本较高的山区和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网点不健全,粮食购销工作明显滞后,容易引发这些地区的不稳定。可以说,我国的粮食流通和安全形势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过渡时期,国家防范粮食风险、确保粮食安全的责任不是减小了,而是增大了。
4、实施政策有偏差,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
一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处理不好。受前几年粮价走低,种粮效益下降的影响,一些人片面地把调整农业结构与种植粮食对立起来,认为调整结构就是减少粮食播种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把不少高产稳产的良田转产为养殖业或种植经济作物,出现“家家户户都抓‘多’(多种经营),粮食生产走下坡”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粮食种植面积就调减了5000万亩左右。二是一些地方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政策过程中缺乏长远性和前瞻性,导致良田得不到合理利用。有的省甚至在2000年就提出全面禁止开荒,年内退耕275万亩,使得粮食播种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减少。三是农业税赋过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取多予少”,政府对农业间接补贴的多,直接补贴的少,我国又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征收农业税的国家,种粮农民税赋重。四是粮价偏低。农民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的效益差别较大,种粮积极性不高。比如部分农民以种果或种花为主的经济作物的效益就比种粮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因此他们觉得种粮不划算。
5、思想认识有偏差,粮食安全意识渐趋淡薄
目前,许多人对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对粮食供求形势的判断缺乏科学性、前瞻性。仅看到前些年粮食丰收后一度出现卖粮难的一面,没有认真分析近期和以后的粮食形势,片面认为我国粮食生产已过关,对粮食生产不过问,放任自流。二是简单地认为有钱就有粮。有些人片面地认为,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只要手中有钱,即使中国粮食生产能力不够,也可以依赖国际市场进口。事实上,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挑战,从2000年已有端倪,而到2003年进一步显性化。2004年由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上人努力、天帮忙,粮食生产取得了好收成。但粮食增产还是属于恢复性的,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要看到粮食增产基础仍不牢固,种粮面积恢复难度很大,地域分布和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突出,粮食产需关系仍然偏紧。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领导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二、新世纪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应处理好五大关系
总书记指出,粮食问题是关系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加强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能力;依靠科学技术,挖掘粮食生产潜力;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总理也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切实保护耕地,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同志和同志的这些指示,对处理好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当前粮食连年减产的形势下,为确保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政府在当前和今后,必须树立科学的粮食发展观,统筹粮食安全与经济发展,统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具体来说,就是要切实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1、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
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是政府做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突出和体现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引导原则。即坚持和突出利益引导。政府的利益引导,包括政策投入和资金投入。比如通过采取减免农业税、特产税和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措施,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同时,要加强对种粮农民的教育和引导,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激发广大种粮农民的爱国热情,多种粮食,多作贡献。二是坚持保护的原则。即多角度、多方面保护粮农的利益、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要坚决贯彻执行《农业法》和《土地法》,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要通过增加投入来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要引导信贷资金向农业倾斜,不断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从而促进农民增收。要通过价格调节来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控制农资价格的过多上涨。三是坚持服务的原则。即树立服务意识,搞好综合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在引导农业种粮时,必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从产、购、销各个环节,搞好种粮农民与不同部门和各种利益、各种关系的协调,切实从信息、提供良种、调控农资价格等各个方面,做好系统的跟踪服务,融洽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在粮食生产上达成共识。四是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针对我国粮食供需偏紧的新情况,我们应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来统筹考虑我国粮食安全的对策与措施。一是在切实保护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逐步减轻人口压力。二是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当进口调剂余缺”方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确保国内粮食总量平衡。三是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应急机制,以相对完善的机制来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
2、政府与粮食企业的关系
政府与粮食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亟需重建的重要关系,直接关系到当前和今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我们要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全新的市场联系和工作关系。政府要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手段,规范和引导各类粮食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粮食流通规范、有序,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既要依法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又要为他们提供服务,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国有与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税赋、信用、委托代储等方面一样对待,促进粮食企业的不断发展。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和销售的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粮食企业最低库存义务和最高库存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粮食安全。
3、粮食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粮食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反映。要做好当前和今后我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政府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粮食供求各要素,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保证粮食生产与消费平衡,确保我国市场粮食的供求平衡。实践证明,在我国粮食供给与粮食消费平衡时,我国的粮食市场就稳定,反之,则会出现粮价波动和市场紧张。我国拥有13亿人口,粮食产量和消费量占世界总量的21%左右,正常年份粮食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5%―20%。我国粮食自给率下降1个百分点,就需要进口50亿公斤,占世界粮食贸易总量的2.5%。而目前世界粮食贸易额年均只有2000亿公斤左右,其中稻谷贸易量为350亿公斤。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则粮食供求形势就更加严峻。假如发生局部战争或国与国之间的粮食封锁,情况就更为复杂。这些都决定了中国粮食供给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自己实现粮食供求基本平衡,才能确保粮食安全。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我国粮食市场总供给。粮食的市场供给主要来自生产和储备及进口。当前和今后,我国应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粮食的市场总供给。一要增加和稳定粮食生产,确保每年粮食生产与粮食消费平衡。二要藏粮于地,处理好用地和养地的关系,保护好土地,运用各种办法提高耕地质量,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要藏粮于库,国家储备足够应急保障的粮食实物,采取国家储备、地方储备与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储备等办法储备粮食,确保储得够,调得动,用得上。四要藏粮于民,储备必要的粮食实物,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农民不仅在实物上“藏粮于民”,而且在精神上“藏粮于民”,确保在粮改新形势下实现真正的粮食安全。三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居民消费心理。一方面,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板报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使国家关于粮食工作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加强舆论引导,不炒作、不随意粮食消费方面的信息,从正面引导广大消费者正常消费,稳定居民消费心理,防止恐慌和抢购现象的出现,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4、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
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是我国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组新矛盾。正确处理好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对我国的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粮食安全目标有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并以粮食总量基本稳定、略有增长为前提。在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在引导农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鼓励农民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把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转到改善品种结构、提高质量上来。组织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着力支持粮食主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使农民懂得只要精耕细作、增加科技含量、搞好加工转化,种粮同样能致富,逐步实现粮食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和产业化。要把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统一起来,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探索农业结构调整的新路子。
5、粮食行政管理与执法管理的关系
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5
一、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几个因素
从长期看,我国人口增长、耕地面积减少、粮食需求增长的趋势不可逆转。按照我国城乡居民目前的食物结构和发展趋势,预计未来3年,我国粮食的需求量将达到5000亿公斤以上,年均增长65亿公斤,年均增长1.3%。
我国粮食供给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表现在:(1)耕地锐减。由1996年的19.51亿亩降至2003年的18.51亿亩,7年减少了1亿亩,每年平均减少1428万亩。在减少的1亿亩耕地中,生态退耕占62%,农业结构调整占18%,建设用地占14%,灾害损毁占6%。同时,新增耕地质量差,占用的多是好地、熟地,补充的多是边缘地、劣地、生地,耕地的实际生产能力在下降,东部减少一亩地的产量,西部新开两亩地也补不回来。目前,全国人均耕地仅1.44亩,为世界人均水平的45%。全国已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0.8亩的警戒线,1/3的省区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耕地的占用还会继续增加。(2)粮食增产的技术支撑能力不强。我国目前缺少像矮化水稻、矮化小麦和杂交水稻、杂交玉米那样的带有革命性的增产品种,缺少增产效果显著的成熟配套技术。农业科研缺乏集中优势兵力进行重大课题攻关的平台,也缺乏有效配置各种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资源分散、研究重复、形不成合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滞后,满足不了农民的科技需求。(3)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欠账较多。1998年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但结构不够合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长期不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农业投资欠账太多,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粮食生产抗灾能力不强,成灾率上升。
二、我国粮食问题的特征
粮食作为特殊商品,具有5个特征:(1)粮食供给的价格弹性大,粮食需求的价格弹性小。粮食是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供求规律不同。一般商品的需求规律是,价格上升,需求下降,价格下降,需求上升。但人们对粮食的消费需求是刚性且基本稳定的,价格再变化,需求都是一个常量。从供给看,价格对粮食产出的影响很大,粮价高了,农民就会多种粮,粮价低,农民就会少种粮,收益是农民种粮的参照系。这种规律决定了粮食既不能多,又不能少,而粮食生产的特点恰恰不是多就是少。(2)粮食生产的周期性和波动织,调控难度大。粮食生产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就是粮食价格变化带来的粮食生产的波动性,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生产的不确定性。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交织,加剧了粮食生产的波动性。粮食储备可以调剂丰歉余缺,但储备过多会增加费用,储备过少又不足以抵御风险,是个两难选择。粮食政策是系统工程,生产、流通、储备、补贴等要统筹考虑。(3)粮食问题具有“放大”效应。粮食是必需品,供需稍趋紧张,就可能引发大的波动,带来连锁反应。20世纪80年代末(1987-1988年)和90年代初期(1993-1995年)的两次严重的通货膨胀,都与粮食供给出问题、粮价大幅度上涨有关,二者相互推波助澜,国家不得不进行收缩性的宏观调控。(4)粮食问题具有“羊群”效应。我国有2亿多农户,生产的同构性强。居民消费也有从众心理,买涨不买落。生产也跟风,消费也跟风,一哄而上,一哄而下,要么增幅很大,要么减幅很大,导致粮食调控的难度大、成本高。(5)粮食政策具有“滞后”效应。粮食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户经营规模小,调控有滞后性。今年的政策,明年才能见效。因此,处理粮食问题要未雨绸缪,短期政策与长效机制结合。
三、衡量粮食安全的标准
概括说是5个“不低于”:(1)不低于95%的粮食自给率。国际上一般通用的标准是:一国粮食自给率≥90%为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一国粮食自给率≥95%为基本上实现了自给。1996年我国政府的《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把我国的粮食自给率确定为95%以上。近些年,国际市场粮食贸易量大体为2300~2400亿公斤,我国的粮食自给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就会挤占2个百分点的世界粮食市场份额。(2)不低于18%的粮食储备率。联合国粮农组织把年末粮食储备和商业库存占年度总消费量(简称库存消费比)的18%定为粮食安全储备水平。(3)粮食人均占有量不低于400公斤。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人均占有粮食高于400公斤,粮食安全有保障,有时会出现结构性、地区性剩余。在350~400公斤之间,是紧平衡。低于350公斤,会发生粮食危机。我国还把产区人均储粮3个月、销区人均储粮6个月作为衡量各地区粮食安全的一个标准。(4)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6亿亩。(5)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6.5亿田。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儿次粮食波动与政策调整
(一)第一次调整(1979-1989年)党的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国家同时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调减粮食收购数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9年国家统购粮价格提高20%,超购价提高50%,6种粮食价格(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豆、谷子)的平均价格提高了21%,由每50公斤10.64元提高到12.68元。同时,调减粮食收购数量,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市场。由于提高了收购价格,但销售仍维持低价,购销差价由国家财政补贴,1984国家财政补贴额为234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5.6%。这一政策调整,推动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的高速增长,出现了1979-1984年长达6年的农业高速发展,粮食产量由1978年的3048亿公斤,迅速增加到1984年的4073亿公斤,年均增长率为6.7%。1984年,农产品出现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卖难”。这次“卖难”,主要是早籼稻卖难,且集中在南方早籼稻产区,其他农产品,特别是粳稻、经济作物、畜产品的供求关系依然比较紧张。为缓解“卖难”,国家提出了“绝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实行农、林、牧并举,发展乡镇企业。同时,从1985年开始取消实行了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给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政策调整后,1985年的粮食播种面积下降6058万亩,产量下降282亿公斤,这种局面一直持续了5年,粮食供求关系又出现了新的矛盾。1998年,中央专门就增加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的有效供给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务必采取措施,夺取明后两年的农业丰收。到1989年,粮食产量才达到4076亿公斤,相当于1984年的水平。这次调整,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用粮食生产的徘徊换来了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的增长,特别是乡镇企业在这一阶段异军突起,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又一次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国民经济的这一次增长带来了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双膨胀,导致国家在1989-1990年不得不实行收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第二次调整(1990-1993年)1990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4463亿公斤,比1989年增长387亿公斤。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于城市居民的粮食销售价格没有同步调整,国家对国营粮食企业的补贴迅速上升,达到477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4.4%。1991年,由于财政不堪重负,国家提高了对城市居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价幅度达67%,1992年继续提高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为43%。1993年,全国有95%的县开放了粮食销售,粮票失去了作用。为了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问题,以1991年粮食年度为限实行新老账划断。新的挂账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账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对待,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
从供给看,这一阶段的供给结构不适应消费结构,一般性粮食供给偏大,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这又造成前者价格低落,后者价格看好。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方针,鼓励农民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一些粮食主产区,出现了大幅度压缩粮食面积的情况,这些地区粮食产量连续几年徘徊,使过去的南粮北调成为北粮南调,粮食供给又一次偏紧。这次粮食供给偏紧,又与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相遇,加上大量农民工进城成为粮食的消费者,粮食价格又一次上涨,又带动了食品价格的上涨。
(三)第三次调整(1994-1999年)1994年我国的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为21.7%,是建国以来物价上升的最高峰,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当年的粮食产量为4451亿公斤,低于1990年。由于粮食价格上涨是引发通货膨胀的重要因素之一,粮食政策又一次进行调整。中央提出“立足国内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任务,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必须把粮食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时,针对国际上出现的“谁来养活中国?”“中国粮食”的论调,中国政府于1996年发表了《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措施:1994年,中央提出把粮食的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从业务上、机构上彻底分开。1998年1月,提出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上实行“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财务挂账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在同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又提出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政策措施,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收购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新的粮食生产的到来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粮食生产较大幅度增长,6年中有3年的产量超过5000亿公斤(1996年、1998年和1999年)。在这一阶段的后几年,又出现了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国有粮食企业亏损居高不下的问题。
(四)第四次调整(2000-2003年)针对农产品阶段性供大于求的状况,中央在1999年提出,我国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提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按照中央的精神,这次农业结构调整确定一个复合型的目标:一是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二是在保障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要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和多样化的要求,农产品在国际上要有竞争力;三是解决农民增收缓慢问题;四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五是解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六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问题。中央提出的农业结构调整的思路是正确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这一阶段,各种农产品供给充足,出口增加。有1亿左右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来源。退耕还林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粮食价格持续低迷,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土地撂荒在各地时有发生;在退耕还林过程中,一些地方不适当地退掉了一些不该退的耕地;一些地方片面理解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把减少粮食面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标准,在耕地上挖鱼塘、栽果树,占用良田。更为严重的是,新一轮的经济开发区建设如同脱缰野马,造成了对耕地的严重侵占。上述种种原因,使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又一次凸现出来。
(五)第五次调整(2004年以来)针对粮食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从2004年起,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发展粮食生产。主要有:(1)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制度。从国家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用于粮食主产区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由地方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2)在小麦、大豆、玉米主产区实施良种补贴,每亩10元。(3)对农民购买农机具进行补贴。(4)降低或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5)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6)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7)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些政策出台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开始恢复,政策效应正在显现。
五、保障粮食安全的对策
(一)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的核心是保障粮食生产能力,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是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新的圈地运动。改革土地征用办法,区分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提高用地补偿标准,防止农民失地失业。强化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主要用于复垦土地,确保补充耕地数量。
(二)实施大的粮食增产工程稳住了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供给的大局。要整合农业投资,集中财力,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资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为重点,实施大的粮食增产工程,从“藏粮于库”向“藏粮于地”与“藏粮于库”相结合转变。
(三)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水平针对制约粮食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攻关,建立能出大成果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在基层站所,把公益性职责与经营性活动分开,国家保住公益性业务,依靠市场搞活经营性业务。
粮食安全的理解范文6
一、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自然也没有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农业补贴的目标散见于中央公布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如在 2015 年中央公布的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的意见,从该意见当中,我们可以出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同时在本文的前面内容当中,也提到了相关学者对农业补贴目标的认识,他们认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要解决和完善在农业生产领域、尤其是粮食生产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机制能不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市场主体追逐利益的本性,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愿意把资源投入到该领域当中,因此,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政府应该不干预,当然不排除政府的市场监管手段。同时对于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作用不大的领域也不应该实施农业补贴。
我国农业生产当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种植业尤其是粮食种植业的比较效益较低,粮食种植业需求的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资源流向其他农业生产领域,甚至流向第二、第三产业。在农业生产当中,畜牧业的经济效益较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实现畜牧业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不需要国家实施财政补贴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农业补贴的财政资金应当集中投入到种植业尤其是粮食生产领域,农业补贴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过半数人员认为我国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农业补贴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较多。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但种植业获得农业补贴,经济效益较好畜牧业和渔业也获得了农业补贴,甚至于农业生产无关的农业休闲和观光旅游项目也获得了财政补贴。如果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不清晰,农业补贴目标的附加功能较多,就会导致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业补贴财政资金就会被投入到更多领域。在财政资金一定的条件下,农业补贴资金被分散使用,必然降低农业补贴的效率,影响了农业补贴功能的发挥。
(二)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出力度不足
当前我国农业补贴既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也有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农业补贴的支出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问题。对农业补贴的支出力度是否充足,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的主要表现。换句话说,政府对农业补贴支出是否充足,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配置是否合理的表现之一。政府在对农业补贴的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农业补贴支出的动力不足,尤其是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二是中央政府的投入不到位,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没有较好地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通过前面的调研资料看出,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尽管大部分地方政府不存在挪用和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现状,但是也还是有部分地方政府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存在,多数地方政府不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多数地方政府更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非粮食产业。在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中也看出,大部分调研对象也认为中央对农业补贴的投入不足。地方政府不能、不愿意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如果把过多的义务强加给地方,也必然导致中央财政投入的不足,也必然导致中央政府不能较好地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
总之,地方政府不能、不愿意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中央政府不能较好地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是我国农业补贴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一主要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业补贴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影响了农业补贴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农业补贴只能在较低程度上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营主体通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经营主体决定资源的投入和产品的产出往往以利润和效率为导向,这就导致资源往往流向效率较高的地区、效率较高的产业、效率较高的企业。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机会成本是影响人们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当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因选择其中的某种用途而丧失的选择其他用途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
例如,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来说,当面临从事粮食生产和务工的选择时,如果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从事粮食生产,那么务工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是选择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当土地具有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时,土地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所产生的最大经济效益就是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机会成本。当机会成本大于选择某种用途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时,理性的市场经济人就会放弃该种选择。也就是说,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来说,如果务工的收益大于种粮的收益,他们就会放弃粮食生产而选择务工;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如果土地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的收益大于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是收益,那么,土地就不会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是被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机会成本前提条件是资源具有多种用途,如果资源仅有一种用途,那么就不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例如,对于农村老年劳动力来说,当市场已经不提供给他们恰当务工的工作机会时,如果他们还不得不继续劳动,那么他们就只有唯一的选择——从事粮食生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可选择性增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资源和农村土地资源往往流向效益较高领域和产业,这是市场经济中理性经济人和机会成本决策的产物,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中,成本、价格和收益等市场机制作用的产物。市场机制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市场机制的优点就是促进资资源向效益较高的领域和产业聚集,但是,当资源向效益较高的产业和领域聚集时,效益较低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就会产生问题,市场机制的缺陷就会表现出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如果通过市场的机制的作用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应当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务工和种粮之间,以及土地用于种粮和土地非粮化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是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农村青壮劳动力来说,务工收益和种粮收益之间的差距较大,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土地被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通途与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的收益差距较大,那么,选择机会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资源就不会流向粮食生产领域。如果这种现象继续发展和扩大,将会影响到粮食生产,甚至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谷物的基本自给。然而,粮食需求和供给存在特殊性,即粮食需求缺乏价格弹性,粮食供给存在较高的价格弹性。这种特殊性就导致了一个基本的现状,只有种粮收益较高时,市场手段才能解决粮食的供给问题,但是粮食需求基本稳定,并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基于这个特殊的粮食供需与价格关系,以及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种粮比较收益低的现状,国家应该实施农业补贴,以弥补粮食生产者的收入差距,保障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障粮食需求的有效供给。
但从调研资料来看农业补贴不能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更多选择的青壮年劳动力,农业补贴无法吸引更多的年轻劳动力从事粮食种植业,因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种粮农民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粮食价格下跌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能合理地弥补农民的损失,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贴的覆盖范围有限,获得补贴的农民较少。农业补贴资金不能有效弥补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有效弥补农地非粮化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部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认为当前农地非粮化的现象严重,农业补贴不能阻止农地非粮化。因此,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以及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从调研资料中还看出,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补贴的种类认识不足,笔者认为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我国农业补贴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作具体规定,一直分散在相关法规及政策之中,对于这一问题和原因已经有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论述,笔者在本文中就不作具体的论述了。同时,从调研资料来看,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力度不足也是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农业中央和地方对农业投入的不足,根源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合理,笔者在本文中将把中央与地方在农业补贴方面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作为重点部分论述,因此,对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的不足将不再赘述。
二、成因分析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或者说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有关学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张骐在《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提到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的因素,二是体制方面的因素,三是环境方面的因素,四是法律本身的因素。
影响农业补贴法律实施的因素,或者说导致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农业补贴制度本身的因数。通过前面部分调研资料的分析,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目的目的不清晰,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农业补贴只能在较低程度上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是依据农业补贴的相关法规政策,农业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农业补贴法规及政策制度本身不完善息息相关。
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就导致农业补贴的附加功能过多,一些应当由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对其进行补贴,超出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界限和范围。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不清晰其直接结果就是农业财政补贴资金被分散使用,没有集中投入到应当获得补贴的领域和环节,最终导致农业补贴的效率下降。农业补贴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实施的调整农业产业领域资源配置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宏观调控行为的制度规范。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的根本原因就是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没有处理好农业补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业补贴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出手段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系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的作用划分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的功能和作用的关系,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功能和作用的定位、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都各有其功用,尽管它们作用的领域、范围、方向不同,但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产生影响。”
从十八世纪,亚当·斯密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以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正如北大教授张守文所说:“在社会的资源配置系统中,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是两种最重要的子系统,对两种配置的定位、范围、冲突和协调的讨论,形成了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历久弥新的话题。经久不息的讨论、不胜其数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认识。”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经历了放任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阶段,明显呈现出从或者侧重自由放任或者侧重国家干预主义到将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辩证地结合起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侧重于国家干预或者是将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相结合,国家干预已经成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市场失灵,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应当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应当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国家干预的重点是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十四大提出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是一种侧重于国家干预为主的认识观点,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一种将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认识观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和政府关系提出新的认识定位后,我国很多专家和学者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观点发表新的见解和认识。正如如北大教授张守文所说:“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都各有其功用,尽管它们作用的领域、范围、方向不同,但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产生影响。当然,基于效率的考虑,凡是市场配置更有效的,就应实行市场化;只有存在市场失灵,且政府配置更具有合理性时,才需要政府配置;相对于政府配置,市场配置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在总体上也更有效。因此,就资源配置而言,通常都应交由市场配置,市场的‘无形之手’具有优先性、决定性地位。”
笔者赞同张守文教授的以上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机制的失灵,国家干预资源配置的前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机制的失灵,如果不存在市场失灵、通过市场机制和手段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家就不应该干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作用是根源于人类追逐利益的本性,无论是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优点都是因人类追逐利益的本性而产生。判断某个领域是否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的配置,主要是看市场资源是否愿意进入这个领域,而市场资源是否愿意进入某个领域主要是看这个领域是否有利可图。因此,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国家应该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当然,这里主要指少使用或者不使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不排除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手段。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手段实施对农业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因此,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法规和政策中规定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的主要有《农业法》及有关具体实施政策。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定,农业补贴的具体目的、目标散见于《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国家采取措施和国家财政投入的法律条文之中。如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三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等。《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及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的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和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的用途,《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了农业技术的含义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从以上《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条文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没有准确清晰地规定在相关法律当中,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的相关产业进行支持和鼓励。这就导致在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财政资金投入了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济效益较好且不存在自然风险等领域和环节。在农业的各个产业当中畜牧业和渔业的经济效益较好而林业和种植业的经济效益较差,尤其种植业当中粮食种植业的经济效益最差。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社会中,绝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更不愿意从事粮食生产,同时具有其他较好经济效益的农村土地已经开始流出粮食生产领域。由于种粮的效益较低,除了农村年龄较大的劳动力之外,其他市场资源绝大部分不愿意进入粮食生产领域,这种现状如果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种植粮食的土地面积减少和粮食种植的效益降低。
总之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市场资源绝大部分不愿进入粮食生产领域是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的现状,粮食生产面临这种现状只是粮食生产需要国家实施财政补贴的原因之一,不能充分证明需要国家干预粮食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粮食生产领域需要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粮食生产满足了他人对于粮食消费的需求,产生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正外部性”。国家的粮食安全已经写进了《国家安全法》之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求粮食谷物能够基本自给,但是,在目前种粮比较效益较低的情况下,单独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实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因此,粮食生产领域需要国家干预。正如其他学者所说:粮食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产生了正的外部性,但是单独依靠市场的手段不能公平享受到应得的社会财富。而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旨在恢复农业生产者受损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公平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
因此,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调节的粮食安全问题和种粮农民应当享有公平公正权利的问题。
也许有人认为畜牧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样由于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畜牧业等产业也应当获得国家的财政补贴,法律规定国家对畜牧业等产业实施财政投入具有正当合法性。但是笔者认为畜牧业等产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市场资源愿意进入相关产业,同时,畜牧业面临的自然风险较低,依靠市场机制作用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国家除了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之外,尽量采取不干预政策。但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调研中的资料不但畜牧业获得了财政补贴资金,甚至于农产品生产或者加工没有多大关系的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项目也获得了财政补贴资金。这就导致了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
总之,《农业法》等法律当中规定了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的内容,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规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导致农业补贴具体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过多,农业补贴的效率下降。
(二)相关法规没有协调好农业补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从前面的调研资料中,我们得出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在前面部分谈到的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在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财政资金投入到市场功能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必然导致投入到政府应当发挥职责领域的财政资金减少,二者处于此增彼减的关系。
除了农业补贴法律法规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笔者认为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不足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有关农业补贴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产业领域进行宏观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的问题是有关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农业补贴实施问题,就是研究农业补贴领域相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权利及义务的配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对农业补贴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法学方法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配置的分析为中心,这也是法学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的不同之处。正如刘建文和陈立诚指出:“财税法的研究方法必须突出 “法”味,即要以合法性分析为主线,以权利义务配置为中心。”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与国家实行的财政分权模式相关,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模式的实施开始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是在中央财政连续多年出现被动性的财政赤字,以及中央在经济上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下降的背景实施。应当客观地说分税制符合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但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分税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正如刘建文指出:“实践中普遍存在“事权不断下压、财权不断上收”的情形。具体来说,地方政府承担了较之以往更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但地方的财权与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扩充。财力的不足不仅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筹集到履行地方公共职能的必要资源,而且还引发了严重的副作用。”
关于财税制度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针对十八届三全会提出的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的思路,法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如北大教授刘建文认为:“《决定》别强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则强调的是要破了‘事权下沉、财权上升’这个僵局。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徐阳光认为:《决定》采取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表述也被人理解为是取代‘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惯性思维带来的误解。《决定》在提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之后还专门强调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人划分”,遵循理论逻辑,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是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为了更好地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分配,更好地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
笔者赞同以上专家和学者的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有效的财权、事权、及支出制度,本质上是要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平衡状态及合理状态。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关系,本质上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为,财权是指政府享有的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力,“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而事权及支出责任本身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正如刘建文所说:“在法学语境下,财权是指政府筹集与获得财政资金的权力,其本质是一种权利;财力是指政府能够支配的资金;事权是指政府承担的职能,其本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支出责任则是指各级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支出,也被称作‘事责’。”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权利义务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利义务配置平衡的法理分析,其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其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或者只规定其履行部分事权及支出责任;或其不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规定其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或其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没有规定其应享有的财权;或其不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规定其享有相应的财权等现状都是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依据是 1994 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农业法》等法规和政策当中。在《农业法》中,有关农业补贴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从《农业法》的规定来看,《农业法》没有明确界定农业补贴相关的事项究那些是属于中央事权,那些是地方事权,农业补贴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也规定了农业补贴事权的内容,但在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部分都有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事权,但是哪些事权由中央承担那些由地方承担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农业补贴的事权中央和地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这就导致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而中央没有全部履行,部分责任留给地方,而地方基于财力和地方利益的限制,缺乏履行的能力和积极性。甚至出现其他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地方的支出责任远远大于其承担的事权。
同时,应当由地方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而中央又过多的参与,浪费了中央的财政资金。另外,还可能导致某些事权中央和地方都不履行的现状。
除此之外,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如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等,在这些政策性文件当中,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依然没有作出具体的划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担的事权。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因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在全国市场统一以及交通运输条件便捷的条件下,农产品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流通,在中国加入 WTO 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也会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流通到中国,因此,作为地方政府来讲,地方农民就算不种植粮食,只要有钱同样能够购买所需的粮食。另外,农业产业本身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较大的直接贡献。在地方局部利益影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不关心全国整体利益,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往往选择能够对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产业和领域,因此,尽管《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该增长幅度是对于总体投入的规定,对于具体的项目的投入比例以及投入金额都没有规定,又因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本身不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有直接的重大贡献,地方政府缺乏对其进行财政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尽量投入到效益较好的非农业领域,投入到农业领域的财政资金尽量投入到效益较好的非粮食生产领域。
同时,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相对地方的财政实力较强,对于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由中央承担,如果相关制度规定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将会导致中央财政投入不足,总之,有关农业补贴财政支出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没有到合理的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配置不合理导致了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不足。
总之,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没有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明确划分,实践中多以文件形式处理政府间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
除了导致中央和地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职责不明、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不合理之外,还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支农事权的博弈和谈判成本,最终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的不足。
(三)有关降低农民种粮风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理性的农民来说,种粮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是否愿意种粮,或者说种粮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决定农民种粮的收入水平的是种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农业补贴对于种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用的大小对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有重要的决定作用。
但从前面的调研资料当中,我们得出农业补贴不能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更多选择的青壮年劳动力,农业补贴无法吸引更多的年轻劳动力从事粮食种植业,因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种粮农民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粮食价格下跌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能合理地弥补农民的损失,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贴的覆盖范围有限,获得补贴的农民较少。农业补贴资金不能有效弥补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有效弥补农地非粮化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部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认为当前农地非粮化的现象严重,农业补贴不能阻止农地非粮化。因此,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以及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至于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较好地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的风险。法律规定对种粮农民实施补贴是法律的激励功能的运用,或者说是对种粮农民种植粮食作物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作用的激励。激励功能是法的重要的功能,法的激励功能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产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农业补贴对种粮农民种植粮食作物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作用进行激励的目的是把种粮农民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规则的强制,将产生外部性的社会收益转化为种粮农民的私人收益,从而通过农民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种粮农民从事粮食作物种植,除了满足自身食物消耗的需求外,同时还向社会提供粮食产品,满足他人的食物消耗需求,产生了维护粮食安全的正外部性。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是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就是农民种粮的正外部性的价值,该正外部性的价值尽管不能用具体的货币价值来衡量,但是确实存在和价值巨大。然而粮食的市场价值较低,农民种植粮食产生的正外部性的价值不能在粮食产品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获得弥补。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往往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种植粮食比较效益较低的,优质的劳动力、土地的生产资源就不会流向粮食生产领域,这种状况的持续发展将会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国家应该实施农业财政补贴对粮食生产者进行激励,促使农民从事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法律规定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也是为了纠正种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的失衡。农民种植粮食从客观上维护的了国家的粮食安全,然而市场没有能力去评估也不愿意去评估种粮农民所作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大小,因此,通过市场的手段不能把农民已经作出了的贡献转化成收益回报给农民。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给种粮农民的权利利益与农民所履行了的义务价值不相一致,种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失衡状态,因此,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来纠正市场手段的失灵。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不能有效纠正这种权利和义务配置的失衡,处于个体理性经济人地位的农民只能选择“用脚投票”,放弃从事粮食生产。
在《农业法》中有关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风险的条文主要体现在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的相关条文中,如《农业法》第三十七条。从三十七条内容可以看出,《农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的措施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的途径和方法,以及国家实施对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和国家实施对农民收入支持的前提,但是当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灾害时政府对农民的补贴水平应当到达什么程度在农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农业的相关产业当中,粮食种植业的收益一直处于比较低的状态,粮食种植业是确保谷物基本自给,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产业,对种粮农民的风险防范和化解程度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关键。
总之,相关法律及政策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民的种粮风险的规定不完善,没有把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放在一个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导致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农民种粮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程度较低,种粮农民的应当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对等,种粮农民权利和义务处于失衡状态。
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立法方面的建议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支出手段对农业产业领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财税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农业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较多,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农业补贴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的风险,这些问题根源于我国与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与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因此,需要完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纠正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调和现实中的矛盾。正如北大教授刘建文所说:“从法律的角度检视,实践中的价值冲突和关系纠葛,其根源往往在于规则的缺失,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合理设置法律规则,人为地在各种矛盾之间做出权衡性的选择或调和,从而为社会生活和国家运行提供一个公正、稳定的秩序,财税法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正如刘建文所说:“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做到……,财政支出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有规、有序、有责。”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以使农业补贴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达到平衡状态,提高农业补贴的效率,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一)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需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附加功能较多,政府管得过多,农业补贴资金使用超出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农业补贴效率低下的问题,就需要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完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是要力图解决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明确在农业产业的发展中市场与政府功用的适当定位? 如何在政府错位、越位或市场缺位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的调整,从而构建两者的良好关系? 如何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推进经济法治,来保障市场和政府各自功用的有效发挥? 等等。
“以达到在法律上界定与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明确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政府权力和职责的边界,从而有效定分止争。建设现代国家的经济治理体系,需要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农业补贴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失灵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失灵需要经济法,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
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市场机制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失灵,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领域就不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也不需要经济法进行确认和规范。在农业的相关产业中,如果该产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就不需要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目标和作用因该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问题。在农业的相关产业中,如何判断哪些领域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以利用经济效益为标准,因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本性。如果那些领域的经济效益较好,市场主体会主动地把生产资源配置到该领域,如果某些领域经济效益较差,市场资源会逐步退出该领域。获得国家农业补贴支持应当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该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较低,同时该农业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有重要作用。或者说在农业产业的发展中,以上两个前提条件是划分政府职责与市场功能的标准。
农业补贴的目标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对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差农业产业进行干预应当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职责,促进粮食种植业的发展是国家农业补贴的重要目的。粮食是维持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物品,粮食的需求量通常缺乏价格弹性,也就是粮食的基本需求量通常不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粮食不像其他物品一样当市场缺乏或者市场价格较高时,人们可以减少该种物品的消费。
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粮食都是人类最基本需求的物品。粮食短缺不但会影响经济的平稳发展,甚至会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在 1959 年至 1961 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由于粮食短缺造成的惨状在很多老年人的心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记忆。基于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了保障粮食等重要食物基本自给,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稻谷、小麦保持自给,玉米保持基本自给的主要目标。在 2015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其 22 条规定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等内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规定了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粮食对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粮食种植却面临着自然风险较大,市场风险较大,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薄弱,种粮效益比较低的现状。市场主体基于理性考虑,市场资源开始流出粮食种植业,如农村青壮年几乎不从事粮食种植,农村土地流转到效益较好的其他种植业,甚至是非农产业,农村土地抛荒的现象在不断增加。如果种粮的比较效益较低,农业水利等基础持续没有得到完善,种粮风险没有得到合理分担,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人力资源、更多的土地离开粮食种植业,将会影响到国家粮食产能以及谷物的基本自给。总之,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实现我国粮食的有效配置的条件下,粮食种植业维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应该加强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这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权利和义务。2015 年我国的粮食价格的下降幅度较大,我国市场粮食价格下跌的原因主要是国际粮价较低,我国进口粮食数量较大,以及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最近几年的气候条件较好,农作物灾情较轻;而不是粮食种植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较高,扩大粮食种植的投入。在粮食丰收,粮价降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降低是时,更应该加强粮食种植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因为,粮食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不像其他物品当市场出现短缺时可以立即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较低,大部分的农民放弃种粮,当粮食物品出现短缺时再来组织生产,已经不能解决市场需求,将会导致更大的问题,甚至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把国际市场作为维系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较大,我国将近 14 亿人口,每年粮食的需求量在5.5 亿吨左右,每年全球粮食贸易量约 2.5 亿吨,不到我国粮食需求量的 1/2。其他国家出口粮食前提,是要保证本国粮食供给,当其他国家粮食供给紧张时,会实施出口管制,根据 WTO 规则为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缺乏可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
因此,依靠国际市场来维护我国粮食安全是不可靠的,要坚持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农业补贴的重点依然是增加防范和化解粮食种植业风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非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应当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家除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外,应当不干预非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的资源配置。非粮食种植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程度相对来说不如粮食种植业。
同时,非粮食种植业通常经济效益较好,有可以通过人为方式有效地减轻自然风险,如,蔬菜、畜牧业等。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市场主体通常愿意把资源投入到这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领域,因此,这些领域农产品有效供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来解决。在政府财政实力一定的前提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存在此增彼账的关系,如果把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外的领域,必然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实施农业补贴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方式,但是政府实施农业补贴的目标以及职责范围如果没有得到依法合理的划分,就有可能扭曲农业产业的资源配置。正如张守文所说:“事实上,政府的资源配置能力很强,如不依法限制则可能扭曲市场配置”。
农业补贴扭曲市场配置资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获得农业财政补贴的市场主体缺乏了市场正当竞争、优胜劣汰的压力,导致其不采取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措施,不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了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效率。甚至产生权力寻租,有些农业产业项目就是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而设立。如果政府职能不清或不当膨胀,就会使其配置范围和领域大为扩张,从而挤压市场配置,因此,在法律上限定政府职能和限制政府权力非常必要。
总之,应当把国家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限定在经济效益较差,同时对国计民生有重大作用的粮食种植等农业产业之内,对于非粮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样才能实现有关农业补贴的政府权力和义务的合理配置,清晰划分农业补贴的目标,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需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没有合理划分与农业补贴的相关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其本质就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配置的不合理。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央和地方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了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与农业补贴支持相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过多地留给地方政府,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而地方政府基于财力和地方局部利益的考量,缺乏对农业支持的动力。最终结果就是农业补贴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的不足,以及农业补贴不能有效地化解农民的种粮风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较低。
农业补贴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对公有财产的处分,目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粮食等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能够发挥有效用途。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用途,需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首先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原则和标准。国家机构事权及支出责任也可称作国家机构的职权,在我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基本原则,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对于事权支出责任的划分的原则和标准,我国的有关专家和学者都有论述,如人民大学徐阳光副教授所言:事权及支出责任相适应在纵向层面的要求,须根据事务的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原则来确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明晰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杨志勇所言:中央和地方事权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二:一是事权的影响范围;二是事权的重要程度。笔者认为认为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除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考虑具体事务的外部性和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等。除此之外,对于与农业补贴有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美国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支出责任主要遵循“受益原则”和“效率原则”。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需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有关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平衡,除了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补贴有关事项当中那些应当是中央的事权及支出责任,那些是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笔者认为在农业的财政支出补贴的事项中,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保障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属于中央政府,除此之外的财政支出补贴应当属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保障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履行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看,地方政府缺乏支持粮食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不足。地方政府缺乏支持粮食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因有:首先,在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较重的背景下,对不能创造财政收入的产业缺乏支持的动力。2013 年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中央本级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 14.6%,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 85.4%,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较重。2006 年农业税条例废止之后,发展粮食生产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任何直接作用,同时粮食种植产业的经济效益比较低,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民生的作用效用不大,因此,地方财政往往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好、能够创造更多财政收入的领域或者对于改善地方民生有明显作用的领域。其次,主政地方的政府官员通常认为,就算本地不产粮食,只要地方的经济发展了,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同样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粮食,同样有饭吃。
从“受益原则”来看,由于粮食种植本身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同时在交通运输条件和储藏条件改善的背景下,某一地区生产的粮食其他地区同样可以享用和收益,粮食种植的受益范围不再限定在某个区域内。从“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在提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服务安全时,应当由成本较低的机构和组织来提供,但适用“效率原则”的前提是该级政府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如果地方政府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上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那么由地方政府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支出责任的效率将会大大降低。除此之外,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2015 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等有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国家安全法》把粮食安全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针对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配置不合理现状,十八届三中全全会提出了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 年 11 月 0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了省级政府在耕地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责任。笔者认为依据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受益原则”来看,该政策加重了地方政府责任,可能实施效果将会降低。
中央政府负责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不但包括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支持责任,还应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服务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负责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方面,可能具有地域信息管理的劣势,但是,可以通过指定独立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直属部门来负责,这样既提高了中央财政支农的效率,也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之,通过在法律层面上把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给中央,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合理状态,使农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得以化解,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完善农业补贴其他方面的建议
(一)完善粮食种植业的风险损失补贴
从前面部分的论述当中得出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保持粮食种植业健康持续发展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影响粮食种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除了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农业科技服务水平之外,还有用于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和土地是否充足。劳动力是否愿意投入到粮食种植业,主要看粮食种植业的效益,粮食种植业的风险损失是关系到粮食种植业的效益。要提高粮食种植业的效益就要求农业补贴能够有效合理分担粮食种植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粮食种植业的风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土地将会流向非粮领域。
从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中我们看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粮食种植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2014 年美国通过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产品价格损失计划、农业经营风险覆盖计划,农业灾害援助等方面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