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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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本文系河南省信阳市社科联调研项目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力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现状

(一)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现状。总体来看,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水平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档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不少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商标权,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但是真正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却不多,因为企业觉得商标申请是件麻烦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思想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目前,有些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转变了观念。前段时间“龙潭”茶叶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一个值得其他企业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业没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创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但是,信阳的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属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而进行自主研发势必要投入大量资金,这就造成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另外,自主研发有一定的风险,有的时候只有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回报,这也是企业对自主研发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是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现今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全国性问题,而在信阳这个问题更是突出。首先,信阳是个经济不太发达的中小城市,对外来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其次,由于观念落后和资金不足,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励机制,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会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总体来说,信阳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如市内某啤酒厂对信阳维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公山金小麦”啤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虽然近期政府进行了一些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旧有待加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只把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上,但却忽视对开发成果的保护。有的企业甚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的工作范围,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浪费时间与精力。殊不知企业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完全靠国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政府发现所有的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企业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睁大眼睛寻找市场中的侵权者,并且最好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做在前面,使进行侵权行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的发生。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业忽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的引进,也不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培训。没有相应的人才则企业肯定无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然就无法很好地开展。

三、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开发环节的对策建议

1、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想要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首先,企业必须树立重视研发的意识。意识指导行动,只有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在全体员工中达成重视研发的共识,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并有效推动研发工作的开展。其次,企业应注重内部人才的培训和对外部人才的引进。有相应的人才是进行研发工作的基础条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用人机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励、业绩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筹集资金,从物质上支持自主研发。众所周知,自主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成果的产出却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基于这点,企业应当选择合适可行的项目,并且一旦确立目标就应充满信心,坚信研发成功后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册的商标、专利等信息。现实中,不少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如对注册商标的宣传力度不够、专利使用情况不乐观等。而事实上,这些无形资产的潜力很大。对于专利权而言,除了在自己的产品上应用以外,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许可使用费。对于商标权而言,一是设计新商标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对商标进行充分合适的宣传。

3、建设配套的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相关的专业人才,而培养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励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励制度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原则、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人才激励机制不能脱离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而独立存在,它的效果来源于一整套体系的良性循环。激励机制体系包括:建立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对人才进行优化组合,让人尽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励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建议

1、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固然重要,保护也同样不容忽视。保护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行为,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信息,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有些企业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逃避维权,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壮了侵权者的胆,并使企业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企业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次,应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勇敢面对侵权行为,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新农村建设;农业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基因重组技术、酶的固定化技术以及动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标志着农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事实证明,无论是国际还是在国内市场,依靠拼资源、拼劳力换取高额利润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成为过去。近年来,欧、美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对本国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以及合理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特殊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高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农业也因此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产品在市场上的畅销程度不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取决于产品的品牌等综合因素。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各种形式的专有权利,权利人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农业生产进行紧密结合后在市场上交易,从中取得相应的高额投资回报。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商标(品牌)、专利、植物新品种以及地理标志等途径对农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包装后,农产品将会“身价倍增”,其价格也将得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遍匮乏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到13%。陕西作为西部地区一个农业省份,其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基本上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由于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知识普遍缺乏,观念和认识不到位、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都知之甚少,对新技术、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因此,主观认识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动力。

(二)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和服务等支持,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在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以及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等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巨大潜力,由于当前缺乏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支撑,造成很多重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致使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保护不力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科研具有研制周期长、可控性差、保密难等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自然因素依赖性较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生产所产生的成果及专利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和保护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此外,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保护,专利权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会从根本上阻碍专利工作的开展。由于农业专利保护的特殊性,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专利保护不力,致使非法盗种、育种猖獗,假冒行为严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专利实施资金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扶持不到位,产业化推进乏力

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市场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仅有创造者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其他方面的大量资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企业普遍资金匮乏。客观地讲,一是多数企业本身自有资金缺乏;二是政府对企业投入相对较少。大部分政府是“吃饭财政”,“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第三是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负债率高、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信度差,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惧贷”,使得企业取得资金慢,融资速度慢。由于完全依靠市场行为进行农业方面的专利转化本身就很困难,再加上资金短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就更是困难重重。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数量相对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多以跟踪或模仿国外技术为主,企业还远远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同国外企业相比较,我国企业最大的差距还在于技术研发力量薄弱。近年我国专利申请的统计数据明确显示,在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80%为外国企业所占据,这预示着未来10年到20年的相关市场份额将被他们垄断。[1]随着竞争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实力。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原始性技术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可以维护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还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陕西作为农业大省,自然资源和科教资源得天独厚,具有产生和形成植物品种权的基础条件,因而要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将资源优势变为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过程中赢得主动权。

(二)农产品商标(品牌)

商标作为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一种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特殊标记。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品牌)的保护,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部强力引擎。结合陕西实际,今后应重点在食品加工(主要是在粮油精深加工、畜禽水产品加工、茶叶加工、果蔬加工、乳品加工、林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营养保健品加工)、农林良种繁育、生物技术等领域通过商标(品牌)这种形式进行有效的保护,大力实施和推进名牌战略,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振兴陕西“老字号”,切实推进“品牌兴农”。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了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质量特性,提高了产品的信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今后对于类似的产业和产品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对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努力争取。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作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作好顶层设计,加快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当前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服务重点。

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实施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战略,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形成本区域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基础研发设施、产业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确保这些要素能够得到有效地合作和互动。

(二)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要利用报告会、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等形式,举办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活动,让知识产权保护早日转变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的自觉行动。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开展实施知识产权“进村入户”工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更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技术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实现商业目标。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个起始于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交互作用中的创新构思,通过新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而止于市场销售的系列活动过程,是一个技术的创造、转换、应用和实现的复杂过程。当前,必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扩大企业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努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大企业集团。

(四)加强和完善基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向县(区)延伸,努力形成多层次、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专利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稳定专利管理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注重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疏通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为农业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疏通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确保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的资金需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财政部门也应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扶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以点带面”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一村一品”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村一品”是根据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变资源优势为产业和品牌优势,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一村一品”,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陕西为例:经过多年努力,陕西省已基本形成以奶畜、秦川牛、强筋小麦、特色蔬菜、猕猴桃为主的关中农业产业带;以苹果、奶山羊、设施蔬菜为主的渭北农业产业带;以名优杂粮、白绒山羊、大红枣为主的陕北农业产业带;以中药材、瘦肉型猪、蚕桑、茶叶、食用菌、“双低”油菜为主的陕南特色产业带。据各地调查统计,全省已有1000多个村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生产格局,其中种植业类670多个,畜牧业类300多个,加工、手工艺、旅游观光等非农产业类50多个。这些村从事主导产业(产品)生产的农户已占70%以上、来自主导产业(产品)的收入已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其发展为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奠定了基础。[2]今后要围绕这些产业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努力做大做强。

(七)重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民间文化资源做大做强

民间文化艺术是各民族在自己的文化环境中生存繁衍、最终形成自己社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种规范和要求对民族的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以及对民族群众完成自身社会化过程和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自豪感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3]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西安鼓乐等145个项目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24个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陕西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成为文化艺术资源大省的巨大潜力,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市场这个巨大的产业空间,把民间文化的展示和生产、销售结合起来,使民间文化艺术实现产业化,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蒙洪勇.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EB/OL].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6.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丰台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服务业;建议

1引言

丰台区是北京市六城区之一,作为北京市城市功能拓展区,是北京市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代表处聚集地,北京南部物流基地和知名的重要旅游地区。伴随着市场的好转和国家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丰台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开始进入快车道,但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从丰台区知识产权行业的环境、现状等方面入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2北京市丰台区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本节试从知识产权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等几个方面对丰台区知识产权工作现状进行分析。

2.1知识产权创新

通过多方机构的共同努力,丰台区知识产权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在促进创新、实现专利技术实施方面卓有成效。

鼓励创新方面,北京市和丰台区积极开展专利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的审定工作,专利优势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丰台2013年全年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分别为6373件和3275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1.5%和9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分别为2829件和755件,增长29.2%和0.5%,2009~2012年专利申请数量复合增占率约为232%,专利授权数量复合增长率为237%(表1)。

促进技术转化方面,丰台区科委下设生产力促进中心,以贷款担保、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培训等业务为重点、在区科委的直接指导下,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区内组建有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构建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机制,进而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2013年,丰台签订各类技术合同2479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629.5亿元,增长28.4%,居北京各县市第2位。目前,丰台区知识产权保持着持续稳定增长,技术交易市场发展活跃,丰台区科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举措,有利地促进了丰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与进步。

2.2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得到重视,北京市及丰台区政府从多层面改善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科技、文化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方面,北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布局更加完善,各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条例,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更加系统。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庭2013年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464件,共审结一审案件12238件,受理案件数量较之2012年上升10.2%。机构设置方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下属单位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及其工作站;丰台区人民法院设立基层知识产权庭,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以外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宣传方面,北京12330同丰台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对于郊县地区和社区居民,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进乡村”“身边的知识产权”等活动,增强居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知识产权政策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经过多年的发展,除《纲要》外,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整体架构已经基本完善,框架涵盖了战略目标和近期目标、战略重点、战略专项任务及其战略措施多个方面。

北京市政府积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了《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为北京知识产权的发展确定了基本方向和重点任务;还制定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等一系列具体行政法规,从鼓励发明创造、鼓励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及服务平台等多方面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丰台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十二五”时期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强调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大中介服务组织培育、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创新服务体系。为此,丰台区科委制定《丰台区专利支持办法》,区政府每年设立专利支持资金1200万元,对专利奖励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授权、专利转化及专利服务。

总体来看,北京政府长期以来坚持鼓励并支持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鼓励知识产权转换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在“十一五”到“十二五”期间,各项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为北京科技文化创新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

3北京市丰台区知识产权特点

综合丰台区知识产权现状和经济发展特点,分析得出丰台区知识产权特点,包括知识产权企业集群分布、军工科技资源密集、高技术产业格局初步形成、专利技术市场活跃、知识产权持续快速发展、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相对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3.1知识产权企业集群分布

丰台区的知识产权研发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与中关村丰台科技园等地,集群现象明显。园区拥有企业共计约40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到2900余家,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50家,拥有上市公司24家。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丰台区进行科技创新的主体,是研发投入的主要投资者。

3.2军工科技资源密集

丰台区军工科技资源密集,促进以军民融合为特征的产学研结合,是发挥资源禀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点之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名下大约有近50家企业入驻丰台园区,在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卫星应用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新材料产业等领域有着较大优势,是军民融合的重要领域。利用军工科技资源密集的特点,丰台区采用“军民融合”模式以促进本地技术创新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

3.3高技术产业格局初步形成

丰台区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工程服务、轨道交通和航天军工为代表的特色产业,以文化创意产业和生产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已初步形成创新活跃、要素集中、经济发达、区域和谐的总部经济区。

3.4专利技术市场活跃

2012年丰台区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仍稳居全市区县第二位位,合同成交额为490.3亿元和382.2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9.9%,输出现代交通技术合同成交额332.0亿元,比上年增长9.1%,占全市现代交通技术合同成交额的73.7%。

3.5知识产权持续快速发展

2013年,全年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分别为6373件和3275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1.5%和9.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分别为2829件和755件,增长292%和05%;商标申请9893件,获得注册5439件,累计有效商标32080件,2010年至2013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保持稳定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1%。

3.6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相对不足

截止2013年,丰台区拥有商标机构149家,占北京总量的9%左右;至2014年4月,北京市共有专利服务机构291家,其中海淀机构数量约占总数45%左右,朝阳约占20%,西城约占17%,丰台区只有数家专利机构。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相对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有一定的影响。

4北京市丰台区知识产权发展建议

结合丰台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特点,本文试从工作重心、外部

4.1打造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

培育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丰台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提高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能力。探索设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吸引产业资本、风险投资采取多种商业创新模式,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行业组织、产业联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依托专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知识产权诉前调解机制,为企业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提供高效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立足科技园、服务北京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易网络。以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为目的的配套服务体系,以及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核心的集成式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以服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为特色的综合服务体系。

4.2优化知识产权环境,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对现有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和修订完善,将工作重心转变到为国内科技文化创新服务、国民经济转型服务上来,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鼓励性政策。

制定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支持政策,对搭建专利技术交易平台、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专业服务支持、金融服务等予以支持。支持专利运营机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知识产权运营领域。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处罚力度,减低专利企业和个人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本。

4.3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多渠道、多方式共同作用,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受众范围,利用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展示、知识产权教育等形式,对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

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开展各项宣传活动,面对社会居民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加强居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使居民能够,自觉自律地提升知识产权修养,不再使用盗版软件、不购买盗版书籍和音像资料,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4.4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发展

拓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鼓励丰台区现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更加丰富全面的服务活动。在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现有机构的薄弱环节,加强人才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组建专业化、满足特定客户群体(如大学等)需求的专门化服务机构,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好对专利人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多形式、多渠道引进人才,要着力引进服务丰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

4.5以企业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

关注并重点鼓励以丰台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群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性活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持。

充分利用丰台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的有利优势,鼓励其创新能力的建设,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群。

4.6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通过搭建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取长补短,最终达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积极开展国际多层次交流合作,包括如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间的国家机构层面的交流合作,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实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机构、企业双向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知识产权机构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竞争;鼓励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企业到过国内开展业务。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5结语

在新形势下,只有从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增强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促进重点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化,才能使知识产权持续良性发展,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装变、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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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棣枫.专业化与体系化结合的美国知识产权服务业[J].求索,2013(1).

[4] 何耀琴.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分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

[5] 王勉青.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述评[J].探索与争鸣,2010(10).

[6] 赵弘.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1).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行政机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9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1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目前国际最高水准,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

1.1 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自1904年2月13日成立以来已有百年历史,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设有7个部门,包括:专利审查和听证部,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和听证部,业务发展和战略部,业务和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宣传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通过网络互通、线上管理,形成规模化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体系。

1.2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由联邦法院负责,经审理判定侵权成立,法院禁令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侵权方支付侵权赔偿。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对诉讼发生的费用。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纠纷双方通常在法院审判前就达成和解协议,据统计,每年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知识产权诉讼总数的10%。

1.3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职务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专利审查标准,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这是其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来的最大变革。该修正案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上的改革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是加强了专利保护。考虑到不良专利不但阻碍真正的创新,还会产生诸多的法律不稳定性,修正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以获得专利权成果的稳定性和转化运用的效果。由于修正案更加严格的授权标准与其主要合作伙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趋于一致,得到了合作伙伴的充分认可,使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在这些地区获得很大收益。二是放宽了研究限定。首次针对研究者的行为与权利界限进行了清晰划分。研究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实验研究,而无需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三是简化了授权程序。使人们在获得知识产权时不再受延迟和复杂手续困扰。例如:当第三方就专利或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时,现有法规对处理该异议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定,由此可能出现很长时间的拖延。修正案将迫使上述争议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限内得到解决。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且赋予海关更大的查封假冒产品的权力,商标权人将从中受益。之前对于商标侵权的最高处罚为2年监禁,修正案将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修正案还将许可法院对于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成本。同时,修正案首次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商标(外观设计)案件,而不必诉至费用昂贵的联邦法院。修正案还将使权利人更加容易判定一些狡诈的进口者的真实身份。

1.4 知识产权事务所情况

澳大利亚有近百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最大的事务所规模有200多人,允许事务所仅由一人组成,但是规定成立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专利人或商标人资质。不论是专利人还是商标人,都需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同时,取得澳大利亚人资质也就拥有新西兰人资质,可以在新西兰直接执业,这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所承认的。

1.5 知识产权宣传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国民宣传,其门户网站的设计从使用者需求出发,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对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救济方式等,注重实用性,一目了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

2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要求。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可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创新改革力度。

2.1 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澳大利亚是实施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多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来看,其中超过55%的成员国实施此类行政管理体制,有41%的成员国实施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仅有六七个成员国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分散,其中包括中国。从实践看,实行知识产权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弊端主要是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和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关键的环节就是加快建设职责清晰、管理统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战略推进,统筹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统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指导协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发展,统筹全国各省市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

2.2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迟缓是制约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一块短板。笔者建议集成科技、知识产权、经济等多部门资源,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举措,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促进服务机构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力。

2.3 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

让世界充分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与进步。加强外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宣传的渠道不畅通,致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进步还缺乏客观、公正、充分的认识。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海外先进核心技术转移、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宣传方式,发出我国的声音,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成效显示度。

2.4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

我国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特别是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瓶颈之一。建议在开展国际间合作交流,服务于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同时,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规则、实践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双向流动和培训,发挥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在技术进出口、产业布局、资源引进和经贸谈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能力的提升。积极举办或参与各种国际性知识产权学术研讨、项目交流及法律事务应对等各项活动。积极引进国际化高素质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鼓励和支持海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来华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建昌.赴澳大利亚、新西兰交流考察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与启示[J].云南科技管理,2013(1).

[2]程永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印象――及对我国相关问题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3]雷蒙德・尼柯尔,李艺,郑厚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简介及对高校知识产权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19).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5

一、世博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的现状

世博会标志凝聚了大量的智力成果,中国申博成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加强上海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将世博会的标志保护提升到国家层面。2004年10月,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世博会标志的范围包括:(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同时,该条例对侵犯世博会标志的行为认定、主管机关、惩罚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

截至2008年4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世博会标志共有47件,其中:文字标志42件,图形标志5件,分别是上海世博会会徽、申博徽标、国际展览局局旗、上海世博会吉祥物(指定颜色和不指定颜色);可供申请使用的世博会标志共20件,其中文字标志18件,图形标志2件,分别是上海世博会会徽和上海世博会吉祥物。

申博徽标于2000年底提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2001年7月获得特殊标志登记。上海世博会的名称、申办机构名称及主题词等特殊标志的申请则于2003年提出,2004年获得公告。申博徽标的及时登记为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基础。此外,申办机构还对主题词、口号、宣传画等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在2004年12月1日《世标条例》施行后,以上标志中属于《世标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的,如申办机构名称、申博微标等标志,已根据《世标条例》进行了备案并获得公告。同时,上海世博局拥有覆盖45类商品和服务的世博会会徽注册商标权(分别在第33、34、3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

目前。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完成,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上海世博会的宣传全面展开,上海世博会的相关标志高频、大范围地出现于公众视野。同时,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也不断出现。

目前,对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侵犯形式主要表现有:

(一)直接使用标志

企业以赢利为目的,在商业行为中,主观故意直接使用世博会相关标志。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查处的上海某物业顾问公司在其房产广告宣传中。自行设计世博会标志用于商业宣传。

(二)借助世博会标志宣传企业自身形象

2009年5月,黄浦分局查获一起某大型连锁公司所属17家分店,在企业形象宣传品中印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会徽、吉祥物、主题词等内容,并经世博局发函确认,侵犯了世博标志专有权。

(三)其他情形

侵权者采取仿冒商标,伪造产品等侵权方法。将产品打人国际贸易领域、以貌似公益使用的方式行商业使用之实:寻找各种场所或难以监管的地带,借助互联网侵权;非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相关标志。但未经世博标志权利人同意或许可。

世博会的举办及由此给主办城市带来的巨大商机,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巨大的诱惑,况且中国第一次举办世博会,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需要通过世博会,扩大中国,包括中国企业在世界上的影响,提升中国企业品牌的形象。但企业参与世博会的市场开发,需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其行为要符合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世博会的市场开发。才是应当鼓励和提倡的。

三、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运用行政执法机制

《世标条例》的颁布施行无疑为世博会相关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手段,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也已从上海推展到全国范围,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世标条例》提供的保护措施行使行政执法,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侵犯世博会相关标志权利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加强宣传指导机制

工商所处于基层监管执法的第一线,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在大力开展世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世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也应该是首要工作,尤其是随着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的全面展开,侵权者以貌似公益使用的方式行商业使用之实,加强世标保护宣传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通过宣传,使人们逐渐产生自觉维护世博会标志权益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指导和规范,让公众理解商业目的使用与非商业目的使用的界限,鼓励公众合法规范使用。以争取营造出更有利于世博会相关标志保护的法制环境,这种环境将有利于世博会的宣传和运作。

(三)强化联动沟通机制

及时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是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的重要保障。在上述案例中,除了运用《世标条例》这一武器,采用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之外,更离不开上海世博局的极大支持。因此,在工商部门和世博局之间建立起一个信息沟通作用的联动机制,其基础应该是世博局建立的信息平台,工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世博局对重要事件予以通知,或提出行动建议,这一机制对世博会相关标志的维权工作会比一般企业对商标等标志的维权更有效率,对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具有积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6

论文摘要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药文化不但是我国文化历史上的壮举,而且在世界文化科学领域内亦居首位,是我国悠久传统基因文化的巨大宝库。然而,作为中药的起源国,我国的中药却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我们拥有的大量的中药资源和知识正被发达国家的医药企业所利用,并借助其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巧赚取了巨大的利润。在此严峻背景下,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战略。

论文关键词 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权

一、前言

世界上有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埃及、印度、罗马。随着历史的变迁,后三个传统医药体系均已消亡,只有我国的中药经历了岁月的洗礼,却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得以世代相传,渐渐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沦体系、独特深刻的医疗技巧和丰富完备的临床经验,为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中药开始走向全世界,以前排斥中药的西方国家先是出现了针灸热,后来又出现了中药热。在国外,德国人预约住中药医院、英国人排队看中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丰富的传统中药知识,也成为其觊觎的对象。凭借着现代化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传统中药正受到“洋中药”严重的威胁。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不被非法侵犯,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反映的具体内容。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因而,我国著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药的实质内容,不能依法阻止他人对中药知识的不当使用和占领行为。

其次,著作权保护期是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中药历史悠久,世代传承,许多传统中药知识如中药复方等,大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且已经文献化。这些知识已经被无偿地翻译为各种外国文字,流传到国外为他们所免费利用。所以,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对中医经典古籍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方面

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在制度上就排斥了中药中比较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且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这就造成了拥有商业开发能力的组织往往抢先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取得专利权,从而谋取利益。例如日本效仿我国传统中药“六神丸”开发了“救心丸”,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但是现行的专利制度并不排斥这种做法,这使得中药正在被国外不当占有、不当利用。

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作性和实用性,而“三性”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以传统中药文化积淀为基础进行的中药开发而言,显然是比较严格。比如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中,最有代表性的中药复方,它们有不少已经书面公开,有的已经开发为药品上市或在临床上使用。按照专利法上新颖性要件的规定,这些中药的知识和技术方案就已经不具备的新颖性,无法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这种“高门槛”也使得相当部分科研人员和企业望而生畏。

再比如我国的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公开后保护的方式,在专利授予前,产品可能会被仿制,而我们平常吃的中药都是经过各种现代工艺后混合制成复方的药品,目前的技术水平并不能分析出其配方归属,所以不能判定出哪方是侵权方,就不能有效的进行专利侵权保护。

(三) 商标权方面

首先中药企业对商标注册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是多个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做不到一个产品对应一个特定的商标。例如著名的中药企业同仁堂有32类300多个品种的中成药,商标总量却只有95个。与之产生强烈对比的是,日本武田药品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7000多件,每年还有近300个申请。

而且根据《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但目前一些中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商标到期时不续展 ,致使商标被抢注后又花高价购回。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了,这就对传统中药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再比如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实际上,某些传统中医药企业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正需要注册为驰名商标为其带来潜在的客户群,但因其销售量、销售收入、广告投入等与驰名商标的投入有一定的差距,导致其可能无法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传统中药就无法享受驰名商标为其带来的利益。

综合上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方面的现存问题的分析,下文将就其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三、 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一)中药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对于中药企业来说,应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了解《著作法》中对中药的保护时限,切实有效对中药产品加以保护。对于不被现行法律保护的中药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等,可以加强技术能力,深入分析,争取将其转化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建立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数据库,把数据库范围确定为经古方等已经文献化、书面化的传统中医药知识。

(二)中药专利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积极制定完善适合中药特殊性的《中药专利法》

专利保护是中药保护中最根本有效的保护,因此建议尽早制定适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专利法》,从根本上保护我国传统中药知识不被他国非法侵犯。由于现行专利保护制度在中药专利保护上存在缺陷,所以在制定《中药专利法》时可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做适当的变更。

首先,应当允许专利审查部门享有核心技术知情权,防止不法人员有机可乘,仿制其申请专利的产品。其次,可以在不违背审查原则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于中药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让许多已为人知的珍贵中药典籍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就中药企业来说,一方面要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在申请专利时要把握时机。新药注册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如果过早的进行专利申请,等到完成药品注册后开始生产和销售,专利保护就没有太多的剩余保护期了。而如果太晚申请,虽然会获得比较长的专利保护期,但会增加核心技术泄露的危险。另一方面要增加维权意识,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将会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

3.鼓励发明创新

发明创新才是中药传承的源泉。我们应在传统中药文化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积极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让中药更好的传承下去,造福人民。

(三)中药商标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增强商标保护的意识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商标效应,增强商标保护的意识,尽早注册登记,避免自己的知识成果被他人不法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避免药品商标流失

商标专用权每10年就要续展一次,如果不及时续展,已注册的商标就很容被撤销,因此一定要避免药品商标流失。企业可以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仅要适当扩张品牌,在相类似的产品类别同样申请注册商标,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并将通用名称和药品的注册商标明显地区分开来,避免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注册商标,以免造成误解后消费者把注册商标淡化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3.培育优秀驰名商标,鼓励进入国际市场

对一些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没有能力大力进行宣传工作的传统中药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适度调整对于《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中第三条“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认定。并且对于质量好有潜力的中药产品,培育一些驰名商标,鼓励其在国外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一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可以使真正历史悠久、效果显著的传统中药得到更好的传承,也能为我国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

4.注意道地药材的保护

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诸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量高、炮制考究、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同样是“六味地黄丸”,因其原材料来源地域不同,药效就可能不同。但是鲜有企业对道地药材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可以结合中药的特殊性,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商标制度相结合, 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来区别药品,确保质量好药效高的产品为消费者熟知。

四、结语

中药领域是我国少有的在世界范围内拥有技术主控权的领域,我们必须加强保护,才能让其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不被侵犯的制度,中药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如何正确、充分的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中药发扬光大,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