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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1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300多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问卷有效率88%。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等内容,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调查结果分析
1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
81,17%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75%以上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与此同时,20.13%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分析图显示,该问题四个选项的选择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间,表明相对较多的企业能够从行业整体出发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而非仅仅是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被动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分别有64.94%和61.69%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通过培训、讲座等措施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表明上述两种措施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现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及时纠正”,反映出超过半数的企业具有侵犯知识产权警觉意识,在日常经营较为尊重其他产权人的权利。有35.06%的企业选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
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92.21%的企业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表明在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法律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企业的首要选择;其次是“协商解决”,56.82%的企业选择了此选项;最后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处”,调研中47.40%的企业选择了此种方式。另外有2.27%的企业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调查表明,“企业单方面力量有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维权效果不理想”也是诸多企业考虑的,也有少数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有20.78%的企业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计划时间为1-5年不等,也有个别企业为10年,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包括: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请专利证书、进行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等。
这表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的企业尚属少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围绕商标、专利、产品和技术等项目。
2 不同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比较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们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基本相当,中部企业的略强于东部和西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储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强。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弱,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意识又低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弱,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最强,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
(2)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优于东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较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基本相当,但都少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又少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行动又逊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少,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这一情况也与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情况一致。
主要结论
1 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超过七成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公平运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约有1/5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影响公平运营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2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敏杰,唐振勇.对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全州县为实证[J].广西金融研究,2008,(2).
[2]吴波,杨菊萍.区域龙头企业的知识溢出与本地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浙江省三个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调查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1).
[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322-01
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2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2.1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2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 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2.3 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2.4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
首先,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
当今时代是有史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国际贸易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发展方向几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提出了一些见解。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经济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在知识产权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时,国际贸易中其他的交易行为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1.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
二、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在发达国家出口总额的比例当中,这几年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
当今国际社会的分工是发达国家出技术、出品牌、出资金;发展中国家出资源、出劳力、出市场。发达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技术优势,要求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不管怎样,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三、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中国法律海外知识产权滞后进一步暴露
关于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中国DVD专利案是个很明显的例子。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
2.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3.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极度匮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就像空拿着从国外学来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二)国际贸易方面
1.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专利方面,凡技术引进或产品进口项目中涉及在中国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均需得到中国专利权人的许可。这里的所谓中国专利权人是指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国人,因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
2.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品制造商,还是纯粹的贸易公司,都应当对产品销往的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作初步调研。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状况则需作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需要遵循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2.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
3.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
4.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仍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所以应遵守国际原则,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具体保护标准上要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的原则
3.保护与合理利用和扩散并举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进入WTO以后,我们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裁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利用反垄断和强制许可措施处理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应用和专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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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商投资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现代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
由于各个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构成产生明显影响。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拥有相当规模的知识产权为前提。结构优化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效益为中心,管理为基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传统产业水平;产业升级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新带动的新产业,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在总产出中的比重。这两者都依赖于技术进步。只有技术进步,才可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才能降低生产成本,才可能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只有技术创新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其成果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引起整个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产品更新、质量改善,相应扩大对其他行业产品的需求时,产业结构的改变才是可能的。
通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步骤,而知识产权则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组数字发人深思:世界上每生产4台电脑,就有1台是在中国江苏生产的,但是每台只能赚10个苹果的钱,因为硬件上英特尔要抽走一部分费用,软件上微软要抽走一部分费用,我们赚取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目前中国近200种产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但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只能沦为一个“大加工厂”。有中国制造而无中国创造,中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创新型国家。一方面,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支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能够保持创新工作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是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从而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改变外资进入方式
外商来华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近年来,外商来华投资方式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独资化趋势更加明显,而合作和合资经营方式所占比重则逐年降低。外商独资化倾向主要原因在于:外资进入初期,对中国的法规、市场和竞争者都不十分熟悉,因此采取合资和合作的方式吸取东道国的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些公司逐渐了解并熟悉了中国的市场环境,积累了在中国投资经营和竞争的经验,客观上具备了独资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因素,在于跨国公司对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心。成立独资公司,可以更放心地向这些企业转移附加值更高的产品技术和生产制造技术,并采取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保护这些技术,防止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被他人侵犯。因此,对那些高技术外资企业来讲,它们在投资时倾向于建立独资企业而非合资企业。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改变外资投资方向
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向。专家通过对美国企业调查的形式开展研究,发现当100多家企业被问到对外投资一个项目,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很重要时,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产品销售和发送,肯定回答的比例是20%;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初级产品的加工组装,肯定回答的是30%;如果企业投资方向是产品组件或成品的制造,肯定回答的比率跃升至50~60%;如果企业投资的方向是研究开发,肯定回答的占到80%。这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投资者建立制造型企业而非简单加工装配厂。反之,如果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外商将倾向于设立销售型子公司,而不是设立本地生产企业。
近年,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比重逐步上升,与此同时,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向第三产业集中。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层次还比较低,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以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工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就必须紧紧把握这一国际产业转移的新机遇,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整体水平。从2008年的普查结果看,外资已经在我国的主要服务业占有一席之地,在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商贸业的收入比重已经超过10%。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先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如何,对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影响很大。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在采用先进技术时往往会面临很高的市场风险,有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公司就愿意在他们的控制下把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进来,有利于形成市场示范效应、知识传播效应、进口替代效应和产业关联效应,对技术创新产生积极的刺激作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利于通过合资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有利于开展中外合作的技术研究等活动,有利于吸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究中心。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始从供应链的下游向上游转移,从传统的加工工业向制造业转变的趋势初步显现。跨国公司在其全球生产体系中转移生产能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被转移到中国。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好的吸引和利用外资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使我国企业合理地利用外资
在跨国并购中政府拥有审查监督和引导的职能,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权力,使我国企业合理利用外资。一方面,在外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充分发挥其审查监督权力,认真并严格的审查,防止我国知识产权流失,坚决杜绝我国企业由于自身无形资产评估过低和签订合作合资的同时不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导致本身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形。另一方面,在外商对非国有民族企业并购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职能,促进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会之间的互助互利关系。同时政府要建立有关并购的信息机制,使我国企业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全面真实并购信息,有助于企业总结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寻求发展道路。
(二)利用协议的宽限期加大创新投入
在政府的坚持下,中方与发达国家达成了协议,对于国内一些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如医药业金融业等等。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宽限期,加大对我国创新能力弱的产业的创新投入。首先,在我国科研机构中应将这类行业的知识产权创新提上日程,建立专门研究项目,并转变我国大量科研机构重视论文轻视实践的观念,把科技研究与实际联系起来,使投入能够看到现实成果。其次,企业要居安思危,重视科研的开发,抽出专项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最后,仿效日本成功经验实施“蚕食政策”。在不能在短期内产生大量创新产品的前提下,围绕他国成熟的基本专利,衍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权利,避免过分依赖国外技术。
(三)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掌握知识产权立法自.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修改历程,多次修订往往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达成的。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常不能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也就是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很好的保护我国企业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掌握知识产权立法的主动权,才能在根本上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实状况,才能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发展经济。如何才能摆脱发达国家的过分“关注”,掌握知识产权的自呢?关键一点就是要真正的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我国早在1993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已经超过部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是非常令人困惑的结果,因为在事实上,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中国先后于1991年和1994年二次被列入美国特殊301条款重点监视国家名单,而2001年发生的专利费风波,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还远没有达到计算出的水平。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表现在文本上,是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加强执法力度能将理论作用于实践,才能真正落实知识产权的实施。
(四)司法保护为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排除外资进入忧患意识。
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着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以罚代管处理了也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还有因执法人员素质和地方保护等诸多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效果多体现在纸上,效果不佳。故此,必要转变观念强化司法保护力度,任用公、检、法等强力机关严肃执法;通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肃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落实“行政和司法协调运作”,真正高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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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投入;外商直接投资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开放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往往面临多重困境:首 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但同时会影响FDI的溢出效应; [1]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本土企业的研发动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也 会增加技术模仿成本。[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国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FDI的正向效应是否 足够弥补技术溢出效应的损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整体创新能力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 是弊大于利?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中国如何提高创新能力并促进经济增长转型?这些将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加强还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献的论争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争论的热点,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内,主流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对自身不利 :从静态局部均衡视角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提高 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价格,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3]从动态一般均衡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 护的加强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发展中国家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好处。[ 4]
同时,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首先,南-北方国家具有 不同技术偏好和产品偏好,这种技术特征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 家不可能研发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技术;[5]其次,如果发展中国家疏于知识产 权的管理 ,发达国家企业会尽力使其技术更加难以模仿,这不但降低发达国家的研发效率,也会减少 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6]最后,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总体技术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达到双赢。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依据主要来自对国家福利和技术转移两方面 的考虑。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学家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负向影响。De aror ff[3]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发达国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损。Helpman[4]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并不会因加强国内的知识产权 保护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跨国企业技术转移 成本,有 助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及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朱东平[7]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 的FDI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效果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质等因素。杨全发[8]指出东道国提供适度有效的知 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
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首先,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多基于发达国家的背景和视角 ,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相对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国家从事创新,南方国家从事模仿活动的假设。而现实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创新活动 不断增加,中国的部分企业也已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长远来看,与国家利益密切相 关的先进技术和核心技术,是无法模仿来的。如果仅是模仿,舍弃自主创新能力,会因匮乏 核心技术而在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遭受瓶颈制约,易被“锁定”于世界分工网络 的低端位置。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逐步从模仿走向创新,并适当注重对自身创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对知识产权问题时,同样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自主研发能力的影响和 作用。与已有文献不同,我们的分析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为研究归宿,并考虑知识产 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理论模型的讨论
首先来看不考虑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情况。假设只有北方和南方两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 一个企业,并在南方国家市场上竞争,其中只有北方企业(N)从事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 生产函数具有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研发活动的进行使得北方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南方企业 (S),但南方企业可以在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技术溢出。
在南方国家给定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北方企业选择研发投入的力度,并与南方企 业在南方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
北方企业的单位成本函数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产生正、负两个方向的影响(见上 图):正的影响表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追逐利润的外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使 得外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高技术含量、更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即k增加,qN增加 ),从而加大技术溢出的可能性;负的影响表现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内资企业对外 企先进技术的模仿难度(即饧跎伲H绻вΥ笥诟盒вΓ敲捶⒄怪泄业难窬陀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下面来看发展中国家从事自主创新活动的情形。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两个部门:[9] 第一个 部门有一从事创新活动的外资企业和一进行模仿的内资企业;第二个部门有两个内资企业, 一个内资企业L进行研发活动,并被另一个不从事创新活动的内资企业M所模仿。类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过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出:对于第二个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内资企业的 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相应增多;同时创新型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利润也相应扩张。
于是,在考虑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后,开放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抉择 :虽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内从事模仿活动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技术溢出,但不利于 培养本国自主创新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内资企业的研发动力 ,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模仿企业获得技术溢出渠道的畅通。在考虑了自主创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溢出的正效应小于负效应,但只要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足 够大,发展中国家自身仍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见图1)。
三、IPR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影响: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的联系也不断加强,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FDI投资环境因素的文献相对较少。此外,多数 文献探讨了FDI规模的影响因素,忽视了FDI质量的影响因素。本节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影 响中国FDI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回答两个问题: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术含量的FDI?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国是否由此获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规模和质量的影响
下面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区位选择的影响,并分析与传统因素相 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指标(IPR),采用专利申请量 表 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劳动力平均工资(Wage)反映地区劳动力成本 ;国有工业企业产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场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场规模经济总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础设施水平;外贸依存度(Trade)反映开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资本。区位变量(Region)的处理:东部、中部和西 部地区分别采用2、1、0赋值。FDI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规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表示。FDI质量(Lnfrd)使用三资企业的R&D经费表示。
表1显示,从FDI的规模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基础设施、对外开 放度、区域因素等变量的估计系数都呈现出显著性,对FDI的流入规模起到了显著作用。这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劳动力成本的下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改善 、对外开放度的增加等都会增加FDI的流入。 影响FDI规模的一些重要变量,如劳动力成本、对外开放度等,对FDI质量而言不再显著,而 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水平、市场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影响FDI质量的重要因素 。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制度保障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对技术 外溢的担忧,促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研发经费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华 研发机构的设立,提高了FDI的技术含量。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 流量和质量。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关系,需要以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为立足点和切 入点。外资引进数量的增加并不是东道国对外开放的最终目的。只有促进东道国内资企业技 术 进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带来更 多技术溢出可能性的同时,能否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模仿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
开放条件下创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创新和国际技术溢出两部分组成,将传统的知识生产函数 拓展为以下计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时间,Y为内资企业创新产出,使用新产品销售值表示,rd为 内资企业研发活动经费,fdi衡量外资企业规模的扩张,frd衡量外资企业质量的提高。X为 控制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R)、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项等。 其中,交互项是重点考察的变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别 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规模(质量)促进东道国创新能力综合效应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对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绩效的影响,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对FDI溢出效应的影响等。
表2可知,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国内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中国创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来,中国自主研发投入总量逐年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创新主 体“错位”状况的改善,研发投入主体由政府向企业转型,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也进一步巩 固,自主研发对我国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发重要。
Ln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产业链 条的关联、通过管理人员的流动,通过与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外商投资不仅弥补了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缺口,而且使得内资企业有了面对和接触相对较为先进技术的机会,从而 有利于后者创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流向我国的FDI数量更多,质量也更高, 使 得内资企业得以与更多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进行竞争和产业关联,但同时也加重了内资企业“ 无偿”学习这些技术的成本。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费 得到每个蛋糕的机会却减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测度的是知识产权加强对外资企 业溢出效应的综合影响:既包括了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带来溢出效应增加的正向效应 ,也考虑了使用国外技术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应减少的负向效应。表2显示两个系数为正, 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加大了内资企业的学习成本,但更多外 资企业(更高质量的外商投资)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应大于前者的负向效应。
Ipr*rd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地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产出作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动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加上从 事创新活动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预期的风险,内资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研发积极性将受到打击。 Rd*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中国自主研发投入的加强,有利于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 吸收和利用。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FDI数量的影响因素,更是FDI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虽 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FDI流入的同时,对技术溢出起了负面影响,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也带来更多的技术溢出,这种正面效应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 其对技术溢出的抑制效应。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有效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 的产出绩效。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刺激了国内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保证了研发投入的加强,而 这又提高了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启示:首先,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内资企业科研动 力和创新成果的影响,应以促进国内研发和创新为出发点;其次,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顾对FDI溢出效应的吸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更多的FDI进入,使得内资企业获得 更多技术模仿的机会,但技术模仿成本也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增加,所以,政策的着眼点在 于 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获得FDI技术溢出的临界点;最后,研发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减弱知识产权加强对国际技术溢出的负效应,因此,国内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 境下, 需要重视自身的人力资本建设,并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和消化吸收经费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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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 Capabili t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