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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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作用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老年患者;肝癌;肝功能

目前恶性肿瘤是世界上死亡率最高的疾病之一,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其治疗仍以手术治疗为主,而术后复发和转移率可高达50%-70%。70%-80%的患者在确诊时已属晚期,失去了手术治疗的机会;或高龄患者通常合并有心、肺功能不全无法承受手术。因此,以减轻肿瘤负荷、灭活肿瘤细胞为目的的局部微创消融治疗近来引起了高度的关注,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可以为失去常规手术根治治疗机会的实体肿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为明确其对老年肝癌患者的肝功能的影响,收集经病理诊断为原发性肝癌或者转移性肝癌45例。治疗期间均未行氩氦刀外的其他治疗。氩氦刀治疗的前1周及治疗后1月收集患者血液标本,监测肝功能。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资料

收集我院2010年02月-2013年08月经病理诊断为原发性肝癌或者转移性肝癌45例。选择标准:预期患者生存时间大于3个月,年龄在60岁-83岁之间,治疗期间均未行氩氦刀外的其他治疗。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前检测患者血尿常规、肾功能、心电图均正常。KPS评分70分以上。氩氦刀治疗的前1周及治疗后1月收集患者血液标本,监测肝功能。45例老年肝癌患者均接受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自身对照配对设计分组,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前一周肝功能为对照组,治疗后一月肝功能为观察组。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前一周45例老年肝癌患者监测肝功能情况如下:29例患者肝功能正常,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均在正常范围(0-40u/L之间)。16例患者肝功能轻度异常,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高于正常范围在(40-80u/L之间)。观察组:同一病人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1月肝功能变化情况。治疗期间患者均未行氩氦刀外的其他治疗。

3 观察指标 主要观察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前后肝功能指标,ALT或AST治疗后比治疗前升高1倍以上为异常;同时观察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的不良反应。

4 统计学方法 实验数据采用SPSS15.0软件分析。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x2检验或Fisher精确概率法,检验水准a=0.05。双侧检验,P

2 结果

2.1 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肝功能情况

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肝功能变化情况,对照组中28例肝功能正常的老年肝癌患者行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1月复查肝功能均未见异常。17例肝功能异常的老年患者中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1月复查肝功能其中9例肝功能恢复正常。4例肝功能较前好转,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较前下降但仍高于正常范围在(40-80u/L之间),4例肝功能较前无明显变化。

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肝功能异常者观察组为17.78%(8/45),对照组为37.78%(17/45),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的不良反应

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后的一周内,4例患者出现低热,体温在37.5℃-38.0℃,无其他不适,未行特殊处理,次日体温均恢复正常,其余患者未出现发热、恶心、呕吐、疼痛等不良反应。老年患者安全性及耐受性良好。

3 讨论

肝癌是我国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恶性程度高且多数合并有肝脏功能障碍,严重威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手术切除目前被公认为是治疗肝癌的最有效的方法,但在确诊时,70%患者已经失去手术机会,且已处于中晚期或由于肝脏的特殊解剖结构的患者也难以进行外科手术治疗[1]。老年患者全身脏器趋于老化,储备能力差,免疫功能低下,心肺功能较差,而外科手术创伤较大,故多数老年患者拒绝行创伤较大的外科手术治疗。因此,以灭活肿瘤细胞消除肿瘤负荷为目的的微创局部消融治疗手段近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氩氦刀靶向治疗对患者的创伤小、恢复快、局部消融多数不会对重要脏器的主要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可以为失去常规手术根治性治疗机会的实体肿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机制为冷冻后所形成的冰球能产生力学效应,引起细胞脱水,离子浓度和pH的改变,蛋白质的变性,细胞膜和细胞结构发生破裂,以及冷冻后区域内的肿瘤细胞和正常细胞造成不可逆的凝固坏死。近期研究表明[3]冷冻后肿瘤细胞坏死产生特异性肿瘤抗原,刺激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通过抗体对肿瘤的免疫反应消灭残留的癌细胞,刺激宿主免疫系统产生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提高抗肿瘤能力。另有研究表明,冷冻可使癌细胞通透性增加,而区域化疗使肿瘤局部高浓度的化疗药物,使药物更易进入癌细胞内。氩氦刀冷冻治疗恶性肿瘤能迅速杀灭瘤灶,减轻患者肿瘤负荷,疗效确切。本研究结果显示,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老年肝癌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方法,在改善局部及全身状况和生存时间方面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是老年肝癌局部姑息治疗的安全有效方法之一。然而由于观察的病例数目有限,氩氦刀冷冻消融治疗对老年肝癌患者肝脏功能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蔡敬铭.原发性肝癌的综合治疗[J].中国医药指南,2007,2:72-74.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保护;平等

中图分类号: D412.63 文献标识码: A

在社会平等发展情况下,妇女参与劳动就业是实现妇女经济独立的根本条件,也是妇女公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本文主要从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建议。

1 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1.1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1.2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1.3 对女员工的“五期”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1.4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1.5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根据我们2009年下半年对北京市1000家企业女员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女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女职工卫生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2 和谐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2.1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即对她们在历史上作为一个阶层所遭受的歧视和剥夺的补偿。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在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2.2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2.3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2.4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2.5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劳动保护;工会;对策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9-0070-02

港口企业作为地方交通服务行业,其生产运行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先行性,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切实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才能增强工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健快速发展。

1 港口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做法及成效

长期以来,港口企业工会组织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工作在和谐企业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1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理念不断深化

工会组织充分认识到劳动保护与生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关系,切实做到把劳动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加强管理和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技能,生产过程别是危险品、特种货物装卸作业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实行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确保劳动保护资金按时到位和合法使用。

1.2 劳动保护宣教进一步加强

充分利用“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重大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和技能,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各岗位作业人员中积极开展竞赛活动,通过奖励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发展。实行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老员工的安全知识、技能、态度教育,在一线生产岗位中实行班前安全教育会议,保证每班次员工上岗作业前都得到一次教育和提醒,清楚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确保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分析。

1.3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不断深入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全面要求。在日常管理中,通过聘请劳动保护义务监督员和工会小组安全监督员,重点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不安全行为;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请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整改,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前,积极参与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检查,确保节假日期间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积极组织员工进行预案演练和演习,防患于未然。

1.4 劳动保护工作水平持续提高

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等标准化管理中的内容指导实际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能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先进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基础保证。

1.5 员工权益和健康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港口企业生产作业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24小时高度连续性等特性,在繁忙的工作中,经常发生交叉作业,人机配合作业等现象,难以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会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在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拥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关注作业环境的日常状况,有针对性地改善作业环境的不良状况,为员工发放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起到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的良好效果。

2 港口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多年来,集团公司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机械设备不断更新,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港口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一部分职工对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劳动权益、维护生命安全与健康是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自觉行为。有些职工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领导和现场带班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机电公司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港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装卸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等。

(3)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生产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当前公司劳动保护工作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设置极不稳定,存在可有可无的状态;基层班组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敷衍了事,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作用不明显,缺乏主动性和实效性。

(4)基层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5)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3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劳动保护职能人员的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配合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人力资源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思路、新方式。

(3)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全生产月”、“安康杯”以及隐患排查等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生产中的各个环节,不断深化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4

一、当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面临的机遇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企业和职工所共同渴望的。实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要求的呼声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营造了施展宏图的机会,特别是我国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第一,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关注生命、关爱健康”的劳动保护意识和呼声在职工心目中日益彰显;随着各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曝光,进一步唤醒了职工本人的劳动保护意识;各类盲目指挥和施工受到职工的自觉抵制和强烈不满。这些现象进一步促使工会必须行使劳动保护监督权利。

面对生命的价值和劳动尊严的认知,职工必然会对工会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监督寄予厚望。而这种期望和要求必将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强大动力,促使工会工作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放在维权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第二,国家十二五建设规划的实施推进,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随着十二五建设计划的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转型、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会必然组织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职工群众对自己的劳动权益、职业安全健康必然加以重视和维护,使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大有可为。

第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理念,必然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方面的参与权、协商权、建议权、监督权、制止违章违法权等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劳动保护和法律保障。

二、转变观念是做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劳动保护工作很难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当前基层工会干部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各项法规规章的明确,在新形势下对基层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干部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劳动保护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劳动保护监督的理论和能力。同时,工会干部不但要做好以往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更要注重的是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和安全卫生健康保护工作,要让职工体会到劳动保护无所不在。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工作岗位防护措施的配备,再从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提高、到劳动保护手段的科学合理性,甚至职工的生活、身心方面的健康问题,都要逐个逐项认真去思考和落实,让职工无后顾之忧地投身到企业的经济发展工作中去。只有工会干部转变了思想观念,把劳动保护监督落实到工作中,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地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正确认识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推动职工全员参与劳动保护向纵深发展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具有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其基本核心任务是代表职工利益。开展群众性活动和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代表广大职工人身安全健康的眼前和长远利益。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优势,突出群众工作特色,侧重预防为主,力求监督参与实效。因此,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必须依靠职工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自下而上、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工会干部,就要充分利用工会具有宣传教育职工群众的职能,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以宣传教育为主,将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只有让职工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投身到劳动保护中来,才能使工会真正起到劳动保护监督作用。同时,工会要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劳动保护的技能与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保护职工自己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此外,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要贴近职工,进一步体现组织对职工的真切关怀。

四、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提升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作用

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是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管理理念方面,工会要坚持结合生产车间讲评例会以及安全培训工作,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生产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形势等全面教育,努力营造一个重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通过认真执行“干部督查制度”、“违章追究制度”、“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员监督制度”,并结合每年一次的“安康杯”之“十个一” 活动,真正实现每位职工“当一天安全员”。开展反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不安全事件,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职工。

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款,明确各自职责,并监督落实。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工会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对职工在体检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职工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让职工身体健康地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同时,劳动保护要针对女职工“四期”特点,按照国家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方面,要及时发放到职工手里。冬季送温暖,夏季送凉爽活动要持之以恒。对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岗前教育等手段,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建功十二五,强化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制

面对机遇,工会应该乘势而上,积极履行职能,开展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建功十二五贡献力量。

建功十二五,维护职工健康权,就必须强化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过程高效通畅。同时,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的培养和建设,发挥“三级网络”队伍作用,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起到真正作用。此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实现真正意义的“切实维权”。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5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劳动保护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070-02

劳动保护作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护的重要体现,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全总每隔几年都会根据实际重新修订颁布三个《条例》,进一步明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使我们对这一工作的落实有了法规政策依据。但从目前一些企业的情况来看,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还比较缓慢,离法规要求尚有差距,无法跟上企业安全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应有之环境

良好的工作环境,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层劳动保护监督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组成部分,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从人们固有的观念看来,基层车间有负责安全的专职人员,安全生产的事由他们来管是天经地义,基层单位的工会干部去管安全则属于多管闲事不守本分。不少人认为,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就是可有可无的。而从工会干部自身来说,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大部分基层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已经转成兼职或承担了更多的工作,虽然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工会的职责,上级也有部署要求,但本来就工作缠身的他们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长此以往,导致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基层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成了摆设。一些职工也不知道有这个组织,就更谈不上参与监督了。

(二)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群众之基础

劳动保护监督的本质就是组织群众自发、自觉地监督安全生产的手段。失去了群众这个基础,就谈不上什么监督了。笔者近日通过调查询问职工三个《条例》是什么?大部分职工隐约知道有三个《条例》的提法,但都不知道三个《条例》的内容。其实三个《条例》每次重新修订颁布的时候,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上级要求也专门组织过培训,但到了基层,一般都认为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安全部门的工作,跟工会没有什么关系。基层工会也就只进行了简单的宣传,职工对具体内容不了解也在预料之中。可想而知这样的群众基础,如何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落实之机制

工作创新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保护监督也同样需要不断创新形式,才更有活力。目前,上级工会对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提出的创新要求不少,但对在基层如何落实却考虑得少。一些企业虽然年年搞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但检查的效果不突出。虽然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但是应及时把检查结果通报行政,并监督行政进行整改。而实际上往往是对检查出的问题,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整改一下,否则就因资金、技术和条件等原因,最终落实不到具体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上。时间久了,上级再怎么要求,基层也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程序,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和作用。

二、深化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创建良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要真正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首先要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建设一支过硬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从而为劳动保护监督打好基础。

在工作作风上,要勇于开拓、大胆敢为。作为执行者,基层工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各项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破除依赖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依法独立的开展工作。在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教育纠正忽视安全的现象,又要认真协助车间行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在工作方法上,要围绕中心、突出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放在车间中心工作中来抓,要有整体观念。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不能脱离车间主体工作,由基层工会组织单独执行。因为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是立足于参与和维护职工利益上,因此,要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融为一体,发现问题在通过调查属实后,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努力改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组织建设上,要健全组织、完善网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群众监督队伍,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把责任心强,安全知识丰富的工会会员吸收进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中,为基层织就一张安全大网,形成安全人人管的群众监督机制。基层车间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靠班组去落实,因此基层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前线哨兵作用,把好安全生产关。基层工会组织要抓好劳动保护的专业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督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制定一个好的制度体系,可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要和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融为一体,建立长效地安全防范机制。

健全管理制度。有关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意见、办法有很多,基层工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各项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监督检查员的任命、管理、考核、奖惩等,就要建立具体的工作细则,这样在执行过程中有规可依,使监督检查员知道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同时,还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汇报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安全措施合理化建议制度、培训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来落实基层工会监督检查的职责,形成有序的工作格局。达到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职责能落实。

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就必须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员参加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违规操作曝光制度等。积极开展班组职工排查事故隐患活动,及时制止不顾安全冒险蛮干、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特别对危害职工安全利益的隐患,要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向行政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围。

(三)加强监督力度,履行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基层工会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指导下,积极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监督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加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各基层工会应根据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起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发挥网络监督检查作用,提高劳动保护监督和现场安全检查的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员的培训工作,争取做到持证上岗。现在有的单位佩戴袖标上岗,效果更好。对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根据班组人员和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加强培训。要着重提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培养一批能监督、会检查、敢管理的职工监督检查骨干,承担起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需要有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职工如果缺乏参加监督的欲望,这项工作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因此,强化激励因素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行之有效的方法。现阶段基层工会要根据制度,加大对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考核,对在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最终达到职工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