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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去年专利申请突破10万件
日前,201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会召开。去年北京市专利申请量达189129件,同比增长21%。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万件,在国内专利申请量较大的省市中结构最优。2016年,北京市专利申请量达到189129件,同比增长21%。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万件,达到104643件,同比增长17.7%,在国内专利申请量较大的省市中结构最优。专利授权量超过10万件,达100578件,同比增长7%。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0602件,同比增长1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2016年末达76.8件,位居全国第一。截至目前,北京市有效注册商标87.3万件,中国驰名商标229件,北京市著名商标683件,有平谷大桃、大兴西瓜、昌平草莓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个。
普洱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明显
近几年,普洱市相继出台《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普洱市专利申请奖励办法》、《普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政策措施;先后选派专利执法人员近20批50余人次参加国家、省知识产权等部门举办的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开通了知识产权专利举报投诉服务电话及案件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示,设置案件举报投诉意见箱,方便民众以各种形式投诉举报专利违法案件,并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十二五”以来,普洱市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组织10个县(区)开展了系列市场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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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各种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有效遏制各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高保护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并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树立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职责
1、优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协调的优势,完善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预警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扶持规模化、综合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3、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将知识产权知识和法规纳入到“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中,使知识产权意识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创新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主要措施及规划
1、积极引进专业律师人才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培育和激发优秀律师人才的创业热情,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市司法局争取引进和培育2-3家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使律师行业拥有一批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3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4
关键词 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创新主体;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5-0012-02
0引言
现代人类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财产的范畴已经由传统的有形物发展到有形物与无形财产并存,甚至无形财产逐步表现出其在社会中更加重要的作用。以前,对于有形财产的保护主要依靠所有权制度。现在,无形的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对于我国而言,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已经大幅度修改了法律,当然包括知识产权法。那么,在追求国富民强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以促进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个体性。它的复杂性就体现在个体性上,这往往与一个社会的发展阶段、文化、民族精神等因素有关。例如,在我国,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才能保护权利人利益进而刺激人们的创造激情,从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有人主张,我国应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因为我国现在的技术创新水平较低,为了更好学习与借鉴外国的先进技术而不被认为违法,所以,极力呼吁降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难看出,如何维护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适当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的探讨,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话题。
1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关系的综述
关于二者的关系,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读,国与国之间,一个国家内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甚至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分歧。但是,不可否认,在科技领域同经济领域一样,发达国家往往在科学技术方面也表现非常优秀,可以称之为科技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一般可以称之为科技追赶型国家;落后国家往往可以称之为科技落后国家。
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发生在科技发达国家与科技发展型国家之间,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在于科技发展竞争日益激烈,还在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关系所持理念的差异。一般来说,科技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科技发展,人们普遍形成了对于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尊重和保护的观念。但是,在科技发展型国家,人们对于科技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这种分歧看法的折中方案就是建设一个与本国发展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于是,一个普遍的较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一个折中的模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这如同一个成年人与一个未成年人之间的较量,未成年人在不占优势情况下采取了一些非常规做法,成年人认为这样的竞争不符合游戏规则。国家之间彼此观念的分歧会渗透到一个国家内部人们持有的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之间关系的理念中,例如,我国对于外国的科技创新成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态度就会影响对国内科研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这和有些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国内与国外有别的看法相矛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案例可以说明对于国外与给予国内科研成果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是相互影响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个相互影响愈加强烈。
基于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关系的讨论在两个层面展开:1)科技发达国家与科技追赶型国家中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关系问题;2)中国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问题。
2科技发达国家与科技追赶型国家中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中国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美国属于科技发达国家,它经常指责科技追赶型国家中国没有尽心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反过来说中国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并继续采取更多措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且还讲到有些美国的指责没有根据。特别是美国有些政客夸大其词攻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当然,这种带有政治目的的指责除了具有渲染色彩外,对于问题的解决毫无建设性帮助。对于二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关系的认识还须回到问题本身。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过,有些学者反对说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他们认为任何权利都有地域性。当人类社会没有进入大同世界之前,国家的存在就使得法律具有属地属性,在这个层面上讲,上面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物权相比较而言具有地域性。例如,美国一项专利的权利人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那么,这个专利权人在中国很难获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即在美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并不一定会在中国获得保护。
其次,科技发展呈现阶梯型。科技创新活动是人类的智力活动,它往往必须符合人类思维活动规律。一般来说,科技创新活动是破浪式向前发展,即后浪推前浪阶梯式循序前进。当然,也有偶发因素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大体上讲,没有好的教育体系,优秀人才培养,大量的科研投入以及前人的开拓性工作,很难产生整体性科技不断发展状况。中国作为一个科技追赶型国家,有着大量的受教育人才,每年不断加大科研投入,而且在政策上也强调科技创新立国,加之,积极吸取其他国家文明成果,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更强的竞争力。不过,积极吸取他国科技文化成果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或者版权等,也可以通过逆向工程了解技术特征,然后再自己另行研发,还有就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技术资料或者产品等,当然,对于处于公共知识范围的科技成果则人人皆可以利用。所以,中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不外乎靠自己努力与国外合作。
最后,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到科技活动艰难性以及科技成果保护的地域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不断上升也就不难理解。WTO下的TRIPS协议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在所有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对于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条款。但是,该协议仅仅是在立法层面要求成员国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协议要求最低保护标准,并没有过多触及各个国家的司法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留给各个国家自己解决。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须依靠司法人员来执行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理念、文化以及社会环境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在科技追赶型国家中,经济发展模式正在从模仿阶段转向自主创新阶段,人们的思想也就在这个转型阶段表现出想保护又难以保护的状态。知识产权违法产业链很长,涉及大量的从业人员问题,另外,思想上还多少保留着为了民族工业的发展不要建设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想法,加之,国内智力创新活动处于萌芽时期。上述观念的产生看似非理性,但是却有着阶段性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现实支撑。不过,当一个国家的内部科技发展到了因为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受制约时,那么,依然坚持现有的做法就值得深思。
3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问题
现阶段,中国作为一个科技追赶型国家,它不但面临国际间的科技竞争压力,而且,国内的科研活动也处于非常活跃的状态,如何鼓励人才投身于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如何维持公平的科研竞争环境以保证科研活动持久进行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例如,近些年,音乐制作人持续表现出创作的低迷、原创性作品的日益萎缩、还有汽车工业的创造力缺乏等与音乐市场和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市场有需求但是我们没法满足,因为我们没有一个健全的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有我们缺乏一个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科技创新活动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来完成,虽然有些科研活动是由组织体来实现,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依赖一个个自然人参与完成,如何激发人们的创造激情是现有制度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主体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他本人不但失去创造动力,而且,更为可怕的是给了那些想投入创新活动的人员一个警示:你的智力创造、时间投入以及物质投资可能打水漂。那么,谁还愿意投身于创新活动?这也就解释了当下我国诸多产业面临的摆脱低级的复制加工模式进入依靠品牌、创意与技术创新的高附加值模式的困难。
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思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对于国家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意义重大。观念的转变应该先行一步。如果没有制度设计者以及社会大众的观念的转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也是举步维艰。目前,尽管社会中存在大量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的行为难以在司法层面得到立即的解决,但是,社会大众至少要有个是非观念“认为这些行为是非法的,是不道德的。可是,现实的状况令人担忧,到处可见的盗版制品、任意的下载、肆意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假冒他人的商标的情况愈演愈烈。尤为痛心的是消费者以及销售者已经习以为常。社会中弥漫着不尊重他人创新成果的气氛。所以,在根源上解决保护创新主体合法利益的举措势在必行。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人类为了激励创新活动而设计新的产权保护模式,它已经经历时间与现实的考验,并取得显著的效果,我们应该坚决地学会运用此制度为我们创新型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
[3]冯晓青.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与特点.政法论丛,2007(4).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5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广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69
1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
1.1要发挥广西中医药的资源优势,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位于我国的南部,受季风影响显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利于植物生长,且广西地貌多种多样,盆地、丘陵、山地皆有分布,这些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显示:广西现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三分之一还多,种数为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属于广西的传统地道药材有罗汉果,八角,肉桂,滑石,炉甘石等。广西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民族药物资源也特别丰富。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瑶族药有1300多种,侗族药有324种,么佬族药262种,苗族药有248种,毛南族药有115种,京族药有30种。北部湾蕴藏着大量海洋药物资源,12.9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栖息着上千种海洋生物这也是中药和海洋制药开发利用的丰富资源。另外,广西还在区内形成了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药市,药市经营的药材品种有1000多种,年成交额达10亿元,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此外,广西还形成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地方药市,比如靖西县的端午药市。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才能对如此丰富的中医药资源进行创新加工,推进中医药的生产和推广,进而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
1.2要发展广西中医药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不仅中医药资源丰富,中医药产业起步也早,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早在1970年,广西就有5家中药工业产业,总产值超过一千万元。之后飞速发展,1990年达到74家,总产值达到22.9亿元,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广西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1.8%,全区中医药产值在全国排名第五位。到了2003年,全中药制药企业达到13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的企业有八家,生产中成药2254个品种,在全国排行前列。并形成了中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俱全的产业体系。广西的中医药产业起步早的优势,不意味着其发展前景光明,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广西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水平,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中医药新品种,提高广西中医药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广西在国内更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遇到一些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行业――中医药行业更是严重。
2.1广西中医药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广西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受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的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没有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反而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我国传统中医药当作“宝山”大力开发,比如说以色列从《中华本草》中开发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本从《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开发出了210个组方,并大量生产,使日本“汉方制剂”快速发展起来。
青蒿素是广西有名的中成药,是从青蒿草中提取出来的抗痢疾药,但是因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没有申请专利,关于青蒿素的研究论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我国因此每年损失2~3亿的出口。
我国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西也在积极招商引资,一些传统企业为了获得快速发展,中药炮制技术、生产技术和配方,作为引资的条件,但技术并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外专利,在合同中和实际生产中没有对其进行保护。导致被外方掌握了专利技术,可以独立生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在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给整个区甚至国内中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利于中医药的保护
中医药知识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发明而产生的。其从立法宗旨上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性保护是相悖的,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保护的是私权,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是个人和单位,而传统医药知识往往是由国家和民族所有。如果千百年来大家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将导致很多问题。
专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力的形式,但是却很难保护中医药。因为药品作为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物品,其研发到生产要经历漫长的检验。而专利的保护期有限,并且其起算日期是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所以很多药品在上市时就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保护期即将过期。而对中医药品种的保护更为艰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针对中医药的只有国家1993年实行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中药提供了特殊的行政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只对药品的疗效提出了特殊要求,未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是上市的满足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这也造就了它的局限性―无法与国际接轨。并且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单一药材命名的药品,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医药保护的无力性,导致了最近发达国家经常使用中国中药资源,并对一些成果加以利用,甚至申请对中国传统中药资源申请专利,阻碍了中国本土资源的继续使用,对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广西作为中药材大省,自古以来就有“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的说话。因为现有的法律对“地理名称类”标志注册保护,目前存在保护形式交叉,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机关也分为国家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不同部门,造成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这必将影响广西道地药材的保护。
2.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不足
广西目前的中医药院校都没有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而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广西高校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等少数几所高校,但是没有一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涉及中医药方面。区内的中医院校按西医模式培养学生,导致很多学生毕业从事西医工作。而且我国传统的教育――师徒模式被否决,这就更加造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特别是高尖端人才的稀缺。广西现在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知道得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都将影响广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广西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许多中医药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以提高商业秘密的泄漏能力。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使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防止商业秘密在报刊广告、学术论文中的不经意丢失,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废纸、废物得到这些信息。
在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件集体保护功能的组织,应该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步提高中医的社会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专利保护应在国内和出口国积极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应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待遇的诱惑下,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行业都能有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保护中医药行业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中医药技术的保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3.2提高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策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中医药形成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启动了“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发明专利,虽然该数据库是为了中药专利检索提供服务的,收录的内容仅与此有关,不涉及中医文献、中医传统知识与权利人等,但也提供了较大保护。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比如印度在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来源披露制度,如果国外第三人利用印度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必须披露该材料的来源;对于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的申请,或者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由印度高等法院撤销专利权;菲律宾《本土居民权利法》、《传统可用医疗法》等多项立法均对传统医药保护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为:第三人接触和利用传统医时,必须经过本土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本土居民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巴拿马2000年第20号法及2001年第12号实施细则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制定了一套体系性的保护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并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同时指出传统知识的许可使用不得妨碍本地居民的继续使用及后代的可持续使用。
我们国家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建设工作从这几个国家中吸取了很多经验。广西作为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条例。因此广西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地区的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3大力培养广西本土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资源是21世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对推进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中医药类院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让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产权意识;针对研发机构,要组织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并经常进行宣传;要在开设有知识产权专业的院校开设一定课时的中医药知识课程,或者与中医药类学校合作培养专门人才,充实我区懂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精通中医药理论知识、现代知识产权知识、WTO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广西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1]韦波,欧波,庞声航.广西中医药产业创新性发展战略的探讨[J].广西医学,2004,(03):437.
[2]沈兆熊,关于发展广西中药工业的几点思考[J].广西中医药,2001,(06):1.
[3]贾引狮.浅议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2):30.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引言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及电子商务本身给企业和个人所带来的各种机会与便捷,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帮助企业解决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和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带来了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运作更灵活等优势,为电子商务领域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和信息的开放性更使得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研究电子商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必要性。因此,在电子商务进行外包过程中有效保护委托人和人的知识产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易操作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促使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便显得格外重要。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这一竞争要素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深入渗透,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因素也较为广泛,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因素:包括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利润的诱惑、未有效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2)社会因素:包括道德的沦陷、社会各阶层维权意识不足;(3)国家因素:包括行政打击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
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通过搜集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外包过程中发生过的侵权案例并对其汇总和分析,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外包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②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③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④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⑤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一)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无限的商机,体现了它特有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其他机构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所以大部分机构、企业等单位都采用自己单位名称的缩写或自己的商标来定义白己的域名[1]。
一般而言,由域名抢注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利用抢注的域名引导到内容不健康的站点,从而严重损害知名域名的品牌或利用此抢注域名侵害他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不对已经注册的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几大类。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2]。2011年,百度文库的版权纠纷案风波高涨,郭敬明等50名作家联袂发文,指责百度文库以“免费分享”为借口,侵犯作家权益。
(2)间接侵权
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资源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原则。但是尽管在有效注册下,仍有很多商标侵权问题出现。如2011年初阿里巴巴诚信通出现严重问题。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假货充斥,真假难辨。
此外,有些竞争者运用网页的原代码或关键词搭别人的“便车”,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嵌入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时,侵权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四)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给专利领域带来了很多全新内容和全新思想,如信息交换技术、数字化产品销售技术、加密技术、网上订货等均已获得专利权[3],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专利的申请、审核、认证和保护等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方法或创意是否应该受到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地域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五)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一旦泄露,将会对商业秘密所有者或团体的竞争力带来不可弥补的影响。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时常受到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胁。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事件,导致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被窃取。
(2)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认知缺陷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多企业对信息公开度的控制力度掌握不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
(3)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泄漏
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没有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第二,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解决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
1.关于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面对电子商务外包中所存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种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注册者自身应加强域名保护意识,注册者应了解域名注册的各个注意事项,据实填写注册信息。第二,注册者应充分考虑与本域名相关的其他可能存在域名,充分注册,减少甚至消除这些有争议的域名。域名注册成功后,及时缴费和续费,确保域名的法律地位。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措施,确定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的有效期,明确注册域名后域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域名注册实名制的实施和管理,对注册的域名实行严格的审核,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和域名被盗后追回的效率,减少域名的争议问题。注册者应了解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当域名受侵犯时,能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第四,应建立专门机构对由于域名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进行处理。
(2)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
一方面,著作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监管,用户只有在经授权许可或者付费后才能享有对该项作品的使用权。另一方面,著作人还应及时对自己的作品申请法律保护,同时对用户的行为实施适当的限制。另外,有关部门应对著作人和用户的各项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网络市场中的行为。
(3)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
从企业角度来说,应提早注册与本企业商标相关的域名,尽可能减少由于有意或无意而引起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运用更高的技术提高对网站信息以及商标的保护。当然企业还须定期对本企业商标是否受侵状况进行调查,对于未经许可利用本企业商标的行为,应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有关部门角度来说,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实行严格管理,打击盗用其他企业商标进行非法活动的企业,关掉非法网站,加强对域名注册的审核力度。
(4)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
①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方法或创意的专利保护
正确判断对方法或创意拥有专利权后所具有的排它权利对与电子商务产业带来的影响,即重点要放在审核上,如增加一道复审程序,由更高级的专利审查员来审议申请等,以确保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发展。
②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以版权和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并采取相应的专利方面的措施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人们的智力表现,同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存在者巨大的推动做作用,故要将计算机软件及其构思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中。
③关于专利的电子申请保护
要对规范电子申请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同时,可以对申请材料及审批材料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如采用RSA签名、HASH签名等。
(5)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
面对这些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解决:第一,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于商业秘密要建立多层保护并采取相应的备份与恢复方法;第二,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相关的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建立建全对商业秘密的相关保护机制。
2.电子商务外包参与方的自我完善
(1)电子商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自我完善
作为电子商务外包项目的提供方,企业需从多方面进行改善。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开展培训以增强全员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提高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在内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知识产权方面切实地进行严格地管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所以发包方要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
(2)电子商务外包中承包方的自我完善
要想获得发包方的信任,接包方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客户的产权安全,这是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也是核心要素。一般而言,外包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应该包括:①哪些信息经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后使得这些信息处于保密状态;②企业告知使用这些保密信息的员工和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并与他们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③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上述指定的保密信息;④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此外,承包方需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同样,承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完成具体外包事项时,也必须注意要获得第三方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招致外包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5]。
(3)电子商务外包中第三方的自我完善
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第三方主要涉及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理财等,在外包过程中,第三方应该利用合同,分清与外包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涉及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严格保密。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3.完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
(1)加速金融电子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非完全电子商务,由于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存在担忧,消费者往往选择线下支付[6]。因而亟待解决电子结算问题并建立信用体系,使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加速网络化的进程并提供高质、高效和安全的交易服务,以确保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2)提升我国基础设施质量
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和扩大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7]。同时,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提升网速,满足网民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需求。
(3)提高企业信息化普及率
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在深化企业改革,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尽快地为本企业配备现代化信息手段。这样在市场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合同机制,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无疑成了首要工作。其次,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四、结语
电子商务外包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新兴行业,在给企业带来利益时也带来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在现有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外包中出现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从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提出外包参与主体自我完善的举措,并进一步就外部环境的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策略。以期通过此次研究,为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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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巢乃鹏.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6(2):4-8.
[4]王永华,刘雪飞.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情报资料工作,2004,5(4):23-25.
[5]潘美君,吴应良.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19):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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